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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州番禺明珠星鐘表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霸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廣州番禺明珠星鐘表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霸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高行終字第341號
上訴人廣州番禺明珠星鐘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會江村公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劉錦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北京元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上訴人深圳市霸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路大慶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劉令祥,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建軍,北京金之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清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張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廣州番禺明珠星鐘表有限公司因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401號行政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XX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6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廣州番禺明珠星鐘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霞,被上訴人深圳市霸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軍,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徐清平、張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霸王公司系名稱為“掛鐘”、申請日為20XX年9月25日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20XX年7月27日,番禺明珠星鐘廠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本專利無效,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并提交了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8等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XX年12月6日作出第899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定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并宣告本專利無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霸王公司系本專利的專利權人,有權就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本專利所做出的第8993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番禺明珠星鐘廠提交的附件8不屬于“一事不再理”原則中的“同樣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8993號決定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問題”原則。本專利與對比文件屬于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8993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由于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對番禺明珠星鐘廠提出的本專利不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無效理由所依據的其他證據進行評述,其應當在對這些證據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項第1目、第2目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8993號決定;二、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就本專利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番禺明珠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維持第8993號決定。番禺明珠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理解錯誤,違反了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本專利時鐘刻度數字和液晶顯示屏屬于慣常設計,上訴人已在口頭審理時反復強調,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主張無依據;本專利權與對比文件已經構成相似外觀設計;被上訴人無訴訟主體資格,本專利的權利人為深圳市科發實業公司,而不是被上訴人霸王公司。
霸王公司及專利復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
20XX年9月25日,深圳市科發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掛鐘”的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該申請于20XX年4月17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本專利授權公告包括7幅視圖,即主視圖、仰視圖、俯視圖、后視圖、立體圖、左視圖、右視圖。
20XX年9月20日,深圳市科發實業有限公司將企業名稱變更為深圳市霸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20XX年11月4日,霸王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變更企業名稱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專利局以其未按照規定提交工商部門證明原件為由,視為其未提出該申請,第8993號決定仍記載專利權人為深圳市科發實業有限公司。但在本案訴訟中,專利復審委員會對霸王公司企業名稱變更情況不持異議,番禺明珠星鐘廠在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時提交的附件3亦證實了霸王公司企業名稱的上述變更情況。
20XX年7月27日,番禺明珠星鐘廠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本專利無效,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番禺明珠星鐘廠提交了如下附件作為證據:
附件1、網站下載的本專利著錄項目及圖片復印件;
附件2、第630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復印件;
附件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2號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其中認定鐘表的“時間刻度是功能性和慣常性的設計,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設計,不應當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該判決同時查明:“原告深圳市科發實業有限公司,于20XX年9月20日,經核準登記,變更公司名稱為‘深圳市霸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附件4、號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復印件1頁,該專利的權利人亦為霸王公司,申請日為2000年9月26日,授權公告日為20XX年7月11日,其中包括7幅視圖,即主視圖、仰視圖、俯視圖、后視圖、立體圖、左視圖、右視圖。
附件8、第12號案開庭筆錄復印件3頁,其中記載霸王公司的陳述內容為:“本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之間唯一不同的是時間刻度表示方式有差異,在專利圖片上,時間刻度是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在被控侵權產品上的時間刻度是用壓條表示,但是由于時間刻度的表示和指針一樣,構成表的使用功能設計,無論是用什么表示時間刻度,都是公知的設計技術,這個功能性的設計不在專利的保護范圍。”
20XX年11月3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了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霸王公司對上述附件3、附件4的真實性無異議;附件8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對后蓋章,且有霸王公司的簽字確認,故其真實有效;番禺明珠星鐘廠稱本次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所提交的事實和理由主要使用的證據是附件1、附件3、附件4和附件8,其引用附件3和附件8的目的是證明關于時鐘刻度和液晶顯示屏的差別是慣常設計和公知設計。此次口頭審理形成的《口頭審理記錄》第3頁倒數第三段記載番禺明珠星鐘廠陳述:“本專利的液晶屏是一個長方形的擺在那里是慣常設計……”。該《口頭審理記錄》上有番禺明珠星鐘廠及霸王公司代理人的簽字。
20XX年12月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993號決定,宣告本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8993號決定中認定:1、番禺明珠星鐘廠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所提交的事實和理由主要使用的證據是附件1、附件3、附件4和附件8,其中附件1、附件3和附件8用以證明時鐘刻度和液晶顯示屏是鐘表領域的慣常設計。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番番禺明珠星鐘廠提交的上述證據并考慮慣常設計因素來認定本專利與附件4是否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對于附件4,霸王公司認為其原是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30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的證據2,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該證據不應予以采信。對于附件8,霸王公司認為,該證據是第12號案開庭筆錄中霸王公司的庭審陳述內容,其當時陳述為口誤,內容不準確。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開庭筆錄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記錄開庭中重要審理事項的書面材料,對記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請求更正。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開庭筆錄上簽字,則表明對所記錄內容的認可。雖然附件4在第6305號無效決定中已以要部評判的方式與本專利進行過是否構成相近似性比較的判斷,但本次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日期為20XX年7月1日以后,適用20XX年7月1日施行的《審查指南》。在新《審查指南》中已明確規定相同或者相近似性的判斷原則為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由于番禺明珠星鐘廠在附件4的基礎上提交附件8,用以證明時鐘刻度和指針為慣常設計,所以附件4結合附件8不屬于《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所規定的“同樣證據”。因此,番禺明珠星鐘廠雖以同樣的理由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因其證據不同,本案的受理和審理符合有關規定。2、深圳市科發實業有限公司于20XX年9月20日變更企業名稱為深圳市霸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書,并繳納了有關費用。3、時鐘刻度和指針為表類產品的功能所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狀,屬于公知設計,不在專利的保護范圍內,且產品功能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的影響。根據《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客體。將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相比較,二者的相同點是:均由鐘面、鐘面罩及裝飾條組成,整體形狀、鐘面、表盤左右邊弧形外展、鐘面罩和后視圖鐘針腔的形狀,及指針調節和電池盒均基本相同。二者的不同點是:本專利鐘面位于時間刻度圈內的中下方有液晶顯示屏,對比文件沒有;本專利鐘面上下邊梯形外展,鐘面罩上下邊中央各有一橫向壓塊裝飾條,對比文件鐘面上下邊無梯形外展,鐘面罩上下邊中央各有一縱向壓塊裝飾條;本專利鐘針腔后蓋上有液晶顯示調節鈕和電池盒,對比文件沒有。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以一般消費者作為判斷主體來觀察,二者其本相同的整體形狀、鐘面罩、表盤左右邊弧形外展和鐘針腔形狀具有醒目視覺效果;本專利時鐘刻度數字和液晶顯示屏屬慣常設計,霸王公司在此前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對此亦予認可,故其差別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而二者在裝飾條、上下邊梯形外展的不同點屬于局部細微差別;至于二者鐘背面的差異因在使用狀態下不可見,故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影響。因此,二者上述基本相同的設計導致其整體視覺效果相近似,其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綜上所述,本專利在申請日前已有與其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在國內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番禺明珠星鐘廠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證據不再作出評述。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8993號決定。
另查:番禺明珠星鐘廠曾于20XX年10月31日以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XX年8月6日作出第6305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其中所使用的對比文件與本案相同,均為第號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復印件。在第6305號決定中,關于第號外觀設計的文字描述內容與第8993號決定基本相同,將本專利與對比文件對比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兩者為同種類產品。相同之處在于鐘面罩和邊框組成的整體形狀均為帶弧度的長方體;不同之處在于本專利鐘面上的時間刻度是以具裝飾效果的阿拉伯數字形式表示,鐘面位于刻度內的下方中部有液晶顯示屏,鐘面弧形外展左右側邊、梯形外展上下邊,鐘面罩上下邊中央各有一橫向壓塊裝飾物;對比文件的時間刻度以點/線形式表現,鐘面上鐘針的下方中部沒有液晶顯示屏,鐘面未外展上下邊,鐘面罩上下邊中央各有一縱向壓塊裝飾物。由于本專利和對比文件的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以包括鐘面、鐘面罩與鐘針腔的前面部分朝向使用者,而后蓋和側面是使用者觀察不到或不易觀察到的部分,其對于該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因此,本外觀設計的要部只是鐘面、鐘面罩與鐘針腔部分。在這部分中,時間刻度表示的差別、液晶顯示屏的差別以及裝飾條的差別對該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一般消費者很容易根據這些差別將這兩種產品分辨開來。由此可見,本專利與對比文件雖然整體形狀相似,但其要部存在明顯的差異,一般消費者很難在視覺上將二者混同,所以兩者所公開的掛鐘屬于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第6305號決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20XX年6月8日,番禺明珠星鐘廠的企業名稱變更為廣州番禺明珠星鐘表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本專利公報、番禺明珠公司提交的附件3、附件4、附件8、第8993號決定、第6305號決定、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雖然第8993號決定記載本專利的權利人為深圳市科發實業有限公司,但該決定也同時記載了深圳市科發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變更為深圳市霸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附件3中相關內容亦印證了被上訴人企業名稱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認定被上訴人的企業名稱已由深圳市科發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為深圳市霸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人有關被上訴人無訴訟主體資格的上訴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專利鐘面位于刻度內的下方中部有液晶顯示屏,對比文件鐘面上鐘針的下方中部沒有液晶顯示屏。上訴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口頭審理時曾主張液晶顯示屏屬于慣常設計,但其在提起無效請求時并未提出該主張,原審法院相應認定并無不當。雖然上訴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口頭審理時主張液晶顯示屏屬于慣常設計,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主張,且霸王公司也并未做出液晶顯示屏屬于慣常設計的自認,專利復審委員會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本專利鐘面具有的液晶顯示屏屬于慣常設計。因此,可以認定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區別特征在于:本專利鐘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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