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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后三天內及時補辦。第十七條職工請休假(出差)基本程序:(一)本人填寫《請休假(出差)審批單》;(二)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報經主管領導審批;(三)經批準的《請休假(出差)審批單》由人事勞資處備案,職工所在部門歸檔;(四)職工所在部門按月填寫《考勤匯總表》,報人事勞資處備案。第十八條職工請休假(出差)審批權限:(一)職工休假、請探親假應經本部門、人事勞資處、主管領導逐級審批。(二)婚假、產假須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所計生委審批。(三)喪假由職工所在部門審批。(四)職工請病假,應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部門職工由本部門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五)職工請事假,部門職工3天以下由部門自行審批,4天以上經人事勞資處同意后,報所領導審批;部門負責人3天及以下報主管領導審批,4天以上報所長審批。(六)職工出差,部門職工由部門自行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第十九條職工請休假(出差)期滿后,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并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序辦理銷假(差)手續,否則按曠工計算。第四章考勤及結果適用第二十條考勤包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內容,各部門應在每月20日前匯總,公布考勤結果和原因,并將結果報送人事勞資處。第二十一條考勤結果將作為職工年度考核、獎懲、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之一。第二十二條職工請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按以下規定處理:(一)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基本工資和績效薪金照發。(二)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職務或技術等級工資加津貼)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往返路費,全部由職工自理。第二十三條職工請病假、事假按以下規定處理:(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二)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工作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四)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不受上述(二)、(三)項限制,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五)事假可以休假時間抵扣,超過休假時間的,每超過1天,扣發本人當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月基本工資總額÷21.5天)。(六)職工病事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病假超過3個月或事假超過10天的,按超出時間扣發績效薪金。第二十四條職工曠工按以下規定處理:(一)職工曠工,按工作日扣發基本工資,并視情況扣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二)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或累計曠工4天以內的,扣發1個月崗位薪金和2個月績效薪金。(三)一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扣發2個月崗位薪金和4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甲等);一年內連續曠工4天或累計曠工6天的,扣發3個月崗位薪金和8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內連續曠工5天以上或累計曠工7天以上的,扣發6個月崗位薪金和全年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四)一年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的,不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并給予辭退處理。第二十五條職工遲到、早退按以下規定處理:一天內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不超過2小時的,按事假半天處理。一天內遲到或早退2小時以上不超過3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早退時間可作為事假、曠工累計。第二十六條各部門確定1名職工為考勤員,報人事勞資處備案。各部門考勤員和負責人對上報的考勤結果負責,考勤責任納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第二十七條職工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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