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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第一章總論
[基本要求]
(-)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質與特征
(二)掌握法律關系的要素
(=)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掌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五)熟悉法律事實、法律責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與分類、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七)了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一節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法和法律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這一意志的內容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
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而廣義
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
(-)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
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或者說,是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
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
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
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
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如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積極行為(作
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要式行為與非
要式行為、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等。
四、法的形式與分類
(-)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
行政規章等。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如可以劃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
普通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又稱部門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
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下七個主要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民
法商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
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
六、經濟法概述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
1.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進行規
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表現為國家計劃調控關系、財政調控關系、金
融調控關系等。
2.市場規制關系。市場規制是指國家通過制定行為規范引導、監督、管理市場主體的經
濟行為,也同時規范、約束政府監管機關的市場監管行為,從而保護消費主體利益,保障市
場秩序。具體表現為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等。
第二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解決經
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二、仲裁
(-)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
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仲裁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
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
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
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
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五)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
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仲裁協議的內容包括: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
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
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
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II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
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
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
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
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
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
屬管轄等。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
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
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
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
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
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忖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
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
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
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以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
訴。如果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第二審法院的判
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2.執行。
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申請執行,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
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
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
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II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
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
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
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
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
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
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和受理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
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
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四)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
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
準程序。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
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
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
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五)侵權賠償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
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
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
費用。
第三節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法定的義務而應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狹義的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和法律制裁緊密相連。違法行為是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要求的
或超出現行法律允許范圍以外的危害社會的活動。廣義的違法包括般違法和犯罪,狹義的
違法是不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法律制裁是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
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法律關系主體作出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違法的構成要素
違法行為由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組成。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
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o
1.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給予的
法律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
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被授權、委托的執法人員所實施的
內部制裁措施。
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即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掌握勞動合同的訂立
(-)掌握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三)掌握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
(四)熟悉勞動合同的內容
(五)熟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丙)熟悉勞動爭議的解決
(七)了解勞動合同的特征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八)了解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勞動合同的特征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一、勞動合同的特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與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
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
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3.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
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
能力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
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
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
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II起1個月內訂立書
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II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四、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一)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
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生效有特殊約定。
(二)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
被確認為無效的勞動合同。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三)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
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即勞動者在一晝夜或一周內從事生產或工作的時間,也就是勞動者
每天應工作的時數或每周應工作的天數。
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在任職期間,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不從事生產和工作
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6.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
資。工資總額由六部分構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
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工
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
工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
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
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
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
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者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
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
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
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在服務期內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
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
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
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期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內合同終止,則合同必須延續至醫
療期滿,職工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第四節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
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因訂立勞動合同的
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修改、
補充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
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五節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一方
單方通知終止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
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
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定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II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提前
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制定的規章損害勞
動者權益、或者因其過錯而導致合同無效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情形。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
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
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
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
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
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
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
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
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
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
形。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
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
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雙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
支付。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
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稱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
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并以貨
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
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
補償。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
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
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
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第六節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
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
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二、勞動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經調解達成協議后,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
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
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
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
申請仲裁。
三、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I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計算。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
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
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四、勞動訴訟
勞動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節違反勞動合同去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違法,應承擔法律責
任。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違反培訓協議或者因勞動者過錯
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時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營業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營業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掌握營業稅征稅范圍、稅目、稅率、計稅依據
(三)掌握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熟悉營業稅的起征點與稅收減免
(五)孰悉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占、納稅期限
(丙)熟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內容
(七)了解營業稅的特點
(八)了解教育費附加
第一節營業稅的特點
一、營業稅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征
稅對象而征收的?種貨物勞務稅。
二、營業稅的特點
1.以非貨物營業額為征稅對象;
2.按行業大類設計稅目稅率;
3.計算筒便,征收成本較低。
第二節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
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
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
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困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均為營業
稅的征稅范圍。
應稅勞務包括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
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混合銷售行為
?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
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
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二)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
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
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三)視同發乍應稅行為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
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
的自建行為,(3)財政部、因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稅法對幾種特殊業務是否征收營業稅作了特別規定。
第四節營業稅稅目與稅率
一、營業稅的稅目
現行營業稅的稅目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設置了9個稅目。
(-)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
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裝卸搬運五大類。
(二)建筑業
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
他工程作業等項內容。
(三)金融保險業
1.金融業是經營貨幣和信用融通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信托業
和其他金融業務。
2.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四)郵電通信業
郵電通信業是專門辦理信息傳遞業務活動的總稱,包括郵政、電信及與郵政、電信相關
的業務。
(五)文化體育業
1.文化業指從事文化后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
2.體育業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恬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六)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0K歌舞廳、
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網吧、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
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七)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包括代理業、
旅店業、飲食業、旅游、也、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木、出租電影拷貝、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和銷售其他土
地附著物。
二、營業稅的稅率
營業稅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2.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率為5%
3.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五節營業稅計稅依據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又稱營業稅的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
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的營業額為從事交通運輸納稅人提供交通勞務所取得的全部運營價款和價
外費用。
(二)建筑業
建筑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繕工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
業所取得的營業收人額,即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三)金融保險業
1.金融業的營業額主要包括貸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轉讓收益、融資租賃收益以及從事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其應稅營業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一是以收入
全額為營業額;二是以余額為營業額;三是以手續費收入為營業額。
2.保險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四)郵電通信業
1.郵政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傳遞函件或者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政物品銷售、
郵政儲蓄或其他郵政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2.電信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電報、電話、電傳、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或其他電
信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五)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的計稅依據為從事文化體育業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包括演出收
人、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經營游覽場所收入和體育收入。
(六)娛樂業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也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
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七)服務業
服務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各項服務業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全額。
1.代理業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2.旅店業的營業額為提供住宿服務的各項收入.
3.飲食業的營業額為向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而取得的餐飲收入。
4.旅游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
額。
5.廣告業營業額為從事廣告設計、制作、刊登、發布等活動取得的廣告收入。
6.租賃業務的營業額是經營租賃業務所取得租金的全額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7.倉儲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倉儲業務向顧客收取的全部費用。
8.其他服務業的營業額為發生其他服務業勞務時,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和價外費用。
(A)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的計稅依據為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轉讓額,具體包括無形資產受讓方支
付給轉讓方的全部貨幣、實物和其他經濟利益。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而向不動產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
用。
第六節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營業稅壓納稅額=營業額(或銷售額、轉讓額)X適用稅率
二、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七節營業稅起征點與稅收減免
一、營業稅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2)按次納稅
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二、營業稅稅收減免
(-)免征營業稅的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
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
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7.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二)減征或免征營業稅的項目
1.金融保險類;
2.科技信息類;
3.文化教育類;
4.軍轉、殘疾和下崗再就業類;
5.醫療衛生類;
6.其他業務類。
第八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
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營業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
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
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營業稅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
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
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
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
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九節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
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兩個顯著特點:(1)稅款??顚S茫唬?)屬于附加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行政單
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對外商投資
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從地域上看分布很廣。具體包括城南、縣城、建制鎮,以及稅
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行政區域的不同,設置了三檔比例
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區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
(六)城后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x適用稅率
(七)城后維護建設稅稅收減免
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三稅”的一種附加稅,原則上不單獨規定稅收減免條款。如果稅法
規定減免"三稅”,也就相應地減免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A)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三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三稅”同時繳納。
納稅人繳納“三稅”的地點,就是該納稅人繳納城市建設稅的地點。
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由納稅人在繳納“三稅”的同時繳納的,所以其納稅期限分別與
“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
二、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
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與計征依據
1.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為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對外商
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
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之和為計征依據。
(三)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
現行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
(四)教育費附加的計算與繳納
1.教育費附加的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X征收比率
2.教育費附加的繳納。
教育費附加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款同時繳納。
(五)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教育費附加的減免原則上比照“三稅”的減免規定。如果稅法規定“三稅”減免,則教育費
附加也就相應地減免。
第四章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掌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二)掌握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稅目和計稅依據
(三)掌握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四)熟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熟悉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
(萬)了解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七)了解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
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即自然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1.實行分類征收;
2.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
3.費用扣除額較寬;
4.計算簡便;
5.采取課源制和申報制兩種征納方法。
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具體來講,
是指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
不滿1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中國香
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同胞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等。
(-)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的管轄權通常分為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在界定兩
者管轄權的標準上,常用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納稅義務人的界
定上既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又行使居民管轄權,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劃分為居民
和非居民兩個部分。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
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
滿1年的個人。
(-)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1.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國政府
履行全面納稅義務。
2.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
有限納稅義務。
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凡支付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和稅目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
的經濟利益。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1.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義務人任職、受雇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部隊、學校等單位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2.生產、經營所得,以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3.勞動報酬所得,以納稅義務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作為所得來源地。
4.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所得來源地,動產轉讓所得,以實現轉讓的地點
為所得來源地。
5.財產租賃所得,以被租賃財產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企業、機構、組織的所在地作為
所得來源地。
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特許權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三、個人所得稅稅目
按應納稅所得的來源劃分,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大致可以分為3類,共11個
應稅項目。
(-)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
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
業以及其他行業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
取得的所得。
3.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4.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比照執行。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
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
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
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
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四節個人所得稅稅率
一、工負、薪金所得適用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稅率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
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稿酬所得適用稅率
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即只征收70%的稅額,
其實際稅率為I4%o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可以實
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稅采取超額累進辦法,即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一次超
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5成;超
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
得適用稅率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
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從2008年3月1日(含)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
所得稅。
第五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取得的各項
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后的余額。
(-)收入的形式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費用扣除的方法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特殊項目外,?般允許從個人的應稅收人中減去稅法規定的
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包括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費用,僅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
征稅。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其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
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二、個人所得項目的具體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
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
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
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
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費用扣除規定
稅法規定了一些其他費用扣除標準。
四、每次收入的確定
納稅義務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
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項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計算征稅。
1.勞務報酬所得,根據不同勞務項目的特點,分別規定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人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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