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精簡版面授講義2014年_第1頁
中級經濟法精簡版面授講義2014年_第2頁
中級經濟法精簡版面授講義2014年_第3頁
中級經濟法精簡版面授講義2014年_第4頁
中級經濟法精簡版面授講義2014年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2014年會計中級職稱《經濟法》

核心考點綜述2014年7月第二章公司法考生應重點掌握以下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法一、股東的出資形式(P43)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二、關于出資形式的司法解釋(P43)1、未依法評估的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2、事后貶值的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土地使用權出資人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如設定了抵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4、登記(1)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P44)1、在公司內部(1)股東權利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股東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對債權人(1)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考點2014年教材未涉及)(2)其他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3、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幾個特殊問題(1)未盡出資義務即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四、抽逃出資(P45)1、抽逃出資的形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2)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1)股東權利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股東資格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幫兇”的連帶責任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抽逃出資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抽逃出資金額5%~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抽逃出資金額2%~10%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P46)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內部約定有效嗎?(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2)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實際出資人想“轉正”怎么辦?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名義股東“犯壞”怎么辦?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如何面對公司的債權人?如果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5、“被股東”了怎么辦?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P51)1、對外轉讓(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股權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3、《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1)實際出資人想成為真正的股東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受讓方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就轉讓其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一股二賣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第三人在受讓原股東處分的股權時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最終獲得該股權。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七、股東權利的內容(P52)1、表決權(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2、分紅權(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僅限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八、股東訴訟(P53)1、股東直接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股東代表訴訟(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九、公司的經營管理1、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禁止(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2)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3、分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公司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而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4、對外投資(1)對外投資的規模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2)對外投資的決議方式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5、對外擔保(1)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2)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P47)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2)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3、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4、會議通知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5、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十一、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P62)1、年會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3、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3)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5、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6、股東大會的決議(1)普通決議(N條):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2)特別決議(4+1):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十二、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1、回避+出席+>1/2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2、出席+≥2/3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3、出席+>1/2(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借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十三、上市公司的董事會(P64)1、董事會的會議制度(1)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2)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5)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6)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2、董事會的決議方式(1)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2)上市公司關聯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3、損失賠償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十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P67)1、獨立董事的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十五、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P75)1、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十六、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1、發起人(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3、短線交易(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董事會未在30日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2)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4、股票:5%+5%(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5、中介機構(1)為“股票發行”(首發、增發)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2)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發股票)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6、上市公司收購(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7、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十七、上市公司增發1、配股條件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除符合公開發行新股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3)采用代銷方式發行。2、公開增發條件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開發行新股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3、非公開發行(1)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2)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3)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4)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②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④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⑥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十八、公司債券1、發行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3、上市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十九、臨時報告1、重大事件的界定(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司法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個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2、重大事件的披露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1)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2)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3)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二十、內幕交易1、內幕交易的界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界定(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6)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7)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3、內幕信息的界定(1)應提交臨時報告的21條重大事件;(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上市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上市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的收購方案;(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考生應重點掌握以下知識點:合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一、人數1、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二、勞務1、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三、法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四、事務執行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伙人無論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五、對外轉讓出資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3、優先權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六、出質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七、交易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八、競爭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九、損益分配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3、部分(1)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2)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十、決議方式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合伙企業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3、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法律規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還包括(但不限于):(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而非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十一、善意第三人1、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十二、入伙1、普通合伙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伙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十三、退伙1、普通合伙人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十四、合伙人的性質轉變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十五、當然退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喪失償債能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否則退伙×十六、財產繼承1、普通合伙人(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2)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3)如果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2、有限合伙人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十七、個人債務清償1、普通合伙人(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