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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第一頁,共五十二頁。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原則差異1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分析2收入的差異分析3扣除的差異分析4資產的差異及協調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基本會計準則》、《企業具體會計準則》——稅收配套文件第二頁,共五十二頁。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原則差異1、權責發生制原則:-稅法規定有很多例外。如租金收入的確認:合同協定的應收日期;費用的確認:強調實際支付,不承認預計的費用等。2、謹慎性原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3、重要性原則:-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4、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稅法強調法律形式。稅法中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主要運用于反避稅規制當中,稅法主要是根據此原則制定出非常明確的具體規定。第三頁,共五十二頁。二、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利潤表的編制分以下三步:第一步: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第二步: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第三步: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注:資產減值損失:反映企業各項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企業應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失或收益。第四頁,共五十二頁。二、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注: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財稅[2011]年70號)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第五頁,共五十二頁。二、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虧損條例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國稅函〔2009〕98號: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國稅函[2010]79號: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第六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一)因收入確認條件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異①會計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第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第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四,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第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一,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第二,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四,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第七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③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異:會計準則將“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作為收入確認的條件之一,而稅法不將其作為收入實現的條件。從稅收角度看,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就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八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④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以下內容:第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銷售方式的,按照以下規定確認收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照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采取“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照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比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第九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第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第三,企業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收入實現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第四,銷貨發票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提前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票開具的當天。第十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①計量差異之一:采取延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會計上按照應收的合同價款的公允價值(即現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但稅法在確定收入額時不要求折現。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銷售商品,采取延期收取價款(通常為3年以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按照應收的合同價款的現值確定其公允價值,按其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應收的合同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合同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作為利息收入,沖減財務費用。稅法不認可上述會計處理原則,而是按照銷售合同所列金額和發票金額確定銷售收入,并非按其現值確定。②計量差異之二: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此時,會計銷售額與應稅銷售額之間便會存在差異。(二)因收入計量辦法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異第十一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3)因憑證手續的管理要求而形成的差異比如,銷售折扣、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問題。①商業折扣,即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會計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賬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第十二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②現金折扣,即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會計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③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第十三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買進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經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在專用發票開具之后發生銷售折讓或者退回的,先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開具之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此時,可以將折讓額從銷售額中減除。第十四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結論:會計準則與稅收的政策規定基本相同。但是,在執行中存在以下差異:第一,稅收強調銷售折扣、銷售折讓、銷售退回的真實性(證明其真實性的材料,如購銷合同、通知單、發票等);第二,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仍應沖減發生折讓或退回當期的收入。■納稅調整: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折扣與折讓的,在計算納稅時,需要做相應的納稅調整。第十五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四)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1)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核心問題:一是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資產是否轉移到境外;資產所有權屬是否發生轉移。二是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第十六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2)增值稅法規的規定■將自產貨物、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企業將自產貨物、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內部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因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也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所以,不構成會計銷售業務,也不構成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但構成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將自產貨物、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集體福利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其設備、物品等。企業將自產貨物、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由于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的,在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上,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但在增值稅處理上,應作視同銷售處理。第十七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3)將自產貨物、委托加工貨物用于職工個人消費(4)將自產貨物、委托加工貨物、外購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該項業務,按照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的規定,均應作視同銷售處理。(5)將自產貨物、委托加工貨物、外購貨物給與他人實務中,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用于交際應酬消費。企業將外購貨物不通過存貨核算而作為禮品直接用于交際應酬消費的,在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上,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但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抵扣。第二種情況:在銷售貨物時給予購買方物品。這種情況,一般不能看作是無償贈送,而應作為銷售的組成部分,其價值已包括在貨物的銷售額中;同時,該物品的進項稅額(購進時取得專用發票)可以申報抵扣。第三種情況: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與企業經營無關)。企業將自產貨物、委托加工貨物、外購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作銷售處理,但在稅務處理上,應作視同銷售貨物處理。小結(1)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發生稅法所稱的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已作銷售處理、且價格公允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否則,應做相應的納稅調整。(2)執行原《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發生稅法所稱的視同銷售行為,因有些業務在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的,所以,需要做相應的納稅調整。第十八頁,共五十二頁。三、收入的差異分析(五)政府補助收入(1)政府補助收入的實現時間《企業會計準則》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規定計入損益的時間:(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不確認當期損益而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損益;(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也不確認為當期收益而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支付能力,規定企業取得的各種應稅補貼收入,包括稅收返還款,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時確認收入實現(2)免稅或不征稅的政府補助收入會計上確認的計入損益的政府補助,增加了企業的利潤總額。但是,按照稅法規定,有些政府補助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所以,在計算納稅時,需要做相應的納稅調整。企業將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當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九頁,共五十二頁。四、扣除的差異分析1、工資費用和三項費用的差異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差異3、業務招待費的差異4、利息支出的差異5、損失的差異第二十頁,共五十二頁。四、扣除的差異分析《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無論是貨幣性還是非貨幣性薪酬,無論是在職還是離職后薪酬,無論是計量相對直接明確的常規性薪酬還是以權益工具為計量基礎的現代薪酬(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無論是提供給職工本人的薪酬還是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福利,無論是物質性薪酬,還是教育性福利,均屬于職工薪酬。企業所得稅法:沒有使用職工薪酬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法是把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工資薪金、基本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分別作出規定的。1、工資費用和三項費用的差異第二十一頁,共五十二頁。四、扣除的差異分析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1)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計入存貨或勞務成本。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3)其他職工薪酬-確認為當期費用。“應付職工薪酬”明細科目

:“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

第二十二頁,共五十二頁。四、扣除的差異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第二十三頁,共五十二頁。四、扣除的差異分析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福利費的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①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②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③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二十四頁,共五十二頁。四、扣除的差異分析主要差異分析-稅法對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規定了扣除標準,超過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職工教育經費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稅法上不認可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的保險待遇,會計上商業保險屬于職工薪酬。-超過標準繳納的五險一金,不得稅前扣除。-稅法上對費用的稅前扣除,原則上為據實扣除,按稅法規定對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稅前扣除。第二十五頁,共五十二頁。四、扣除的差異分析(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會計準則:按實際支出列入“銷售費用”。稅法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會計準則:據實列入“管理費用”賬戶。稅收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國稅發〔2008〕101號:“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三)業務招待費第二十六頁,共五十二頁。四、扣除的差異分析(四)利息支出的差異會計上:不能資本化的費用全部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利息金額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第二十七頁,共五十二頁。四、扣除的差異分析(4)向自然人借款的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而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比照向關聯方借款的稅務處理辦法處理。企業向非股東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一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第二十八頁,共五十二頁。(五)損失的差異會計上的損失:-在營業外支出中的損失包括:財產非正常損失(含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企業發生的罰款、罰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收滯納金支出,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管理費用中的損失包括: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在投資收益中的損失包括:股權投資損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收滯納金、未經核準的準備金支出等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四、扣除的差異分析第二十九頁,共五十二頁。(五)損失的差異《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四、扣除的差異分析第三十頁,共五十二頁。(五)損失的差異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壞賬損失:

財稅[2009]57號

一是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是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是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是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五是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四、扣除的差異分析第三十一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1、固定資產業務的差異2、無形資產業務的差異3、存貨業務的差異第三十二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一、固定資產業務的差異(1)固定資產取得成本的比較會計準則:①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格、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稅收處理:①外購的固定資產——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第三十三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國稅函[2010]79號: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要點:1、明確了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也必須有合法的扣稅憑證,即:發票作為支撐。沒有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第三十四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會計準則:③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價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入賬。且對于盤盈的固定資產作為前期差錯處理。④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接受捐贈的按照捐贈人提供發票賬單所列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價,如無發票賬單的按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稅收上③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④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三十五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會計準則:——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承租人應當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三十六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2)固定資產折舊范圍的差異分析會計準則規定,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等外,企業所有固定資產都應當計提折舊。稅法規定,對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差異分析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也稱平均法)。只有符合優惠條件的固定資產,才允許采用加速折舊辦法。比如,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的規定。第三十七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4)預計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會計準則:應計折舊額=原價-預計凈殘值-累計減值準備。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第三十八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5)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會計準則規定:

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實務中的具體處理方法1)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費用。2)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3)如果不能區分是修理與改良的——判斷4)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原則可予資本化

——設“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裝修”科目核算

——單獨計提折舊

——下次裝修“固定資產裝修”有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第三十九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例第六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第四十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二、無形資產業務的差異1、自行研究開發取得的無形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的支出總額,但對于以前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進行調整。企業自行進行研究開發項目的,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區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在滿足相關條件時,確認為無形資產。第四十一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第66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第95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第四十三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2、無形資產的攤銷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第四十四頁,共五十二頁。五、資產的差異及協調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可以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得攤銷。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進行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一般應計入當期損益,但如果某項無形資產是專門用于生產某種產品則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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