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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司法領域若干重大現實問題探討關鍵詞刑事司法重大現實問題刑事法治內容提要刑事法治的發展進步除離不開刑事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和現代化外,還有賴于刑事司法的有效運行和切實保障。審視當前我國刑事司法領域,有以下重大現實問題值得特別關注:一是刑事司法解釋問題二是死刑適用的司法限制問題三是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問題四是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問題五是刑事和解制度問題六是重點領域的熱點犯罪問題,如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和防治等。一、前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說刑事立法是刑事法治實踐理性的最初環節,那么刑事司法則是刑事法治運行的中心環節和關鍵所在。我國刑事法治的發展進步當然離不開刑事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和現代化,因為它需要一套規范刑事法治活動的科學的游戲規則。不過,這套規則的設立是否合理,能否得到切實遵循,既應當來源于刑事司法實踐,又必須經由刑事司法活動的檢驗和完善。因此,沒有刑事司法的有效運行和切實保障,也不可能真正取得刑事法治的發展進步。審視當今我國的刑事司法領域,我們認為,以下幾個重大現實問題值得特別關注。二、刑事司法解釋問題刑法解釋論是刑法學基礎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近年來的刑法學術研究中,對該領域的研究有逐漸升溫的趨勢。尤其是刑法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的不斷出臺,已經引起刑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而刑事司法解釋無疑是我國刑事法治建設全局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和環節。刑事司法解釋既和刑事立法緊密關聯,又和刑法的實施聯系在一起,它可以說是連接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橋梁。數十年來,我國刑事司法解釋的實踐既在貫徹刑事立法精神、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出現了不少廣受詬病的問題。例如刑事司法解釋文件和一般司法文件界限不清、解釋權配置體制不合理、越權解釋較為普遍地存在、生效時間的規定不科學、失效時間不明確、制定方式和修改方式不規范、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制定程序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等等。刑事司法解釋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已經成為我國加強刑事法治建設進程中亟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這里僅就其中影響到罪刑法定原則貫徹實施的一個突出的問題一一越權刑法解釋及其防止對策問題略陳管見。越權刑法解釋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的越權刑法解釋,是指超出了法定解釋權限的刑法解釋,即本來有解釋權,但超出了權限。質言之,這種越權是“越解釋權”。廣義的越權刑法解釋,除了包括狹義的越權刑法解釋外,還包括無權刑法解釋,即沒有法定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對刑法所做出的解釋。易言之,這種越權是“越其實有職權”。具體來說,越權刑法解釋包括有解釋權的機關做出的違背解釋規則的解釋和無解釋權的其他機關做出的解釋。越權刑法解釋又可相應地分為越權刑法立法解釋和越權刑法司法解釋兩類。僅就刑事司法領域中的越權刑法司法解釋來說,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違背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解釋。 違背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釋。其具體表現形式有:其一,將無罪的行為規定以犯罪論處。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足球“黑哨”事件所頒發的通知①。其二,將有罪的行為規定不以犯罪論處。其三,改變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其四,改變法定刑設置。其五,改變緩刑、減刑、假釋等刑罰適用制度。 最高司法機關內部各部門發布的刑法解釋性文件。“兩高”內部各業務庭廳室均無權以各自的名義對外發布司法解釋性文件,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此類文件均屬于越權解釋。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所發布的刑法解釋性文件。地方各級司法機關并不具備發布司法解釋的主體資格,由其進行的刑法解釋也屬于越權刑法解釋。越權刑法解釋產生的原因,既是因為立法的抽象性和司法的具體性之間的矛盾以及立法的穩定性和社會的易變性之間的矛盾無法徹底解決所致,同時也是因為我國目前對刑法解釋權缺乏應有的制約。我們認為,越權刑法解釋尤其是越權刑法司法解釋是類推制度廢止后罪刑法定主義的最大敵人。對于越權刑法解釋主要應采取以下對策: 立法機關堅持細密刑法立法觀和超前立法觀立法機關及時行使刑法修改權 最高司法機關及時行使司法解釋權 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解釋權;應當禁止行政機關如國務院部門和最高司法機關聯合發布刑法解釋的做法,司法解釋只能以最高司法機關的名義發布;以法律的形式對刑法解釋的制定程序進行規定。具體可以采用以下方案:一是制定《法律解釋法》,對包括刑法解釋在內的法律解釋問題做出統一規定②;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個新的《關于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除了對法律解釋的權限作出規定外,還對各類法律解釋的制定程序作出規定;三是在《立法法》中增加關于司法解釋程序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刑法解釋撤銷機制。應當對撤銷越權刑法解釋的提請主體、審查主體和審查程序做出具體的法律規定1三、死刑適用的司法限制問題死刑在人類歷史上有著悠久的歷史。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尤其是進入世紀之后,死刑逐漸失去了其在以往刑罰體系中的核心地位,限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已成為非常響亮和強勁的時代命題。這一命題不僅為越來越多的國際法律文件所認可,而且逐步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刑事法治實踐③。在這樣的形勢之下,我國刑事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死刑也進行了深刻的研究和探討,取得了很多有益的成果,從而對我國切實減少死刑適用的數量、保障死刑案件的質量產生了深遠影響。其中,最為重大的成就是:理論界已經達成現階段我國應當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并朝著全面廢止死刑之方向努力的基本共識;最高人民法院從年起業已全面收回以前下放的死刑核準權。這就為我國刑事法治中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創造了良好的開端。但是,在我國朝著保障人權、以人為本的現代和諧社會方向邁進的過程中,我國死刑制度改革還面臨著諸多的難題,如死刑罪名繁多、死刑適用泛濫、死刑適用標準有失明確統一、民眾報應觀念根深蒂固、死刑正當程序不健全尤其是死刑復核程序缺漏較大等等。對于這些問題及其解決對策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當有助于促進我國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而從法治的層面上看,死刑制度的改革不外乎兩個方面:死刑的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死刑的立法改革具有基礎性、決定性的作用。在刑法立法中,對死刑制度進行改革,能在源頭上實現限制和減少死刑適用的目標,因為規定更為嚴格的死刑適用的一般標準和更為寬松的死緩適用標準,減少死刑罪名,并在法律上嚴格限制具體犯罪死刑的適用規格,顯然能夠直接產生減少死刑適用的法律效果。但是,死刑的立法改革是一個復雜而又程序繁多的重大工程。死刑改革又牽涉諸多難題,如果每個難點的解決都要依賴于立法活動,那么,死刑制度的改革步伐和力度就可能會受到較大的限制,改革的進度就會相當緩慢。相對來說,死刑的司法改革是在司法領域中由司法機關進行的,并不涉及復雜的立法程序。很多問題能夠在司法實踐領域做出積極的探索,并有可能取得較好的效果。例如,我國刑法對非暴力犯罪并沒有規定絕對的死刑,而是設置有幾種刑種制度供選擇適用,從限制、減少死刑的立場出發,司法機關就可以基于犯罪情節尚未達到適用死刑的程度為理由而對非暴力犯罪盡可能不適用死刑,從而逐步使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基本予以虛置,起到嚴格控制死刑數量之功效。另外,對死刑適用的基本標準予以嚴格把握,放寬死刑緩期年執行的適用條件,對具體犯罪適用死刑的具體規格和情節從嚴掌握,也是司法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能夠做到的。以此限制、減少死刑的適用,顯然是推進死刑制度改革的更為方便、快捷、適宜的途徑。所以,現階段我國死刑制度的改革,雖然需要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齊頭并進,但更有必要以司法改革為中心。本著“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死刑”之政策,我國最高司法機關近年來在司法領域中積極開展和實施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對死刑制度的諸多問題予以積極的探索,取得了顯著的效果。經中央英明而果斷決策的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即是其中的重大進展。從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一年多來的實踐情況看,死刑案件核準工作進展順利,實現了平穩過渡,沒有出現大起大落的情況。而且,死刑案件的數量繼續明顯下降,質量更加扎實可靠,死刑復核程序逐步規范和完善2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大法官年月初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年收回死刑復核權以來,因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不當、程序違法等原因不核準的案件,占復核終結死刑案件的左右。同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人數首次高于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人數。可以說,這一重大改革E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和普遍贊許。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為,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還應在如下方面做進一步努力: 積極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限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 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擴大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適用,以便從執行制度上體現出對死刑限制的精神 提高死刑適用質量,減少死刑適用數量,慎重適用死刑,從而努力促使司法工作人員在死刑適用上轉變觀念5四、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問題從“拾遺補缺”到“國民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又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在近年間可謂一路破冰,昂首走來。而為了給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法治環境,提供切實可靠的法律保障,就必須盡快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正是遵循此一指導思想,我國 年月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益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此一規定首次以根本法形式確立了個體、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而不是補充成分,這就為對非公有制企業采取扶持政策和平等保護立法奠定了憲法基礎。不過,盡管《憲法修正案》的上述規定確立了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地位,但一些相關法律特別是刑法,還未能適應現實狀況和憲法精神,做出相應的修改和完善。為保證憲法精神落實到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必須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保護尤其是刑法保護。從當前我國刑事法治實踐情況來看,正確認識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并切實予以貫徹落實,已成為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 6考察和反思《憲法修正案》頒布以來的刑事法治情況,應當說,關于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問題在執法觀念上有所進步但還有較大的差距,最高司法機關出臺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此有所體現但仍不夠全面且存在矛盾,而刑法方面的協調和明確體現則尚付闕如。這種不盡如人意的刑事法治狀況已逐漸引起刑法學界乃至法律實務界諸多有識之士的關注,應當予以及時研究和著力解決。我們認為,除了國家立法機關應盡可能及時地修改補充刑法規范,為強化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提供立法的保障外,尤其需要在刑事司法中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首先,應該在刑事司法中樹立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觀念。其次,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刑事司法保護,應堅持“實體”和“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和“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的思想。再次,要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刑法保護做出和時俱進、具有針對性的規范解釋。止匕外,還應強化司法機關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管理,將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真正落到實處。五、勞動教養制度改革問題勞動教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現行的勞動教養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教養是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不夠或不需要予以刑事處罰而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實際上是由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予以收容并進行教育改造至年,必要時可以延長年的行政措施。作為一種非司法性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勞動教養制度不僅涉及刑法的相關內容,而且涉及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門法之界限,它尤其和我國法治現代化進程密切相關。誠然,勞動教養制度在我國的確立和發展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價值基礎。在其存續的年間,該制度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社會秩序,預防和減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等方面,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變化,特別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針的確立和對人權保障的日益重視的背景下,該制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和缺陷亦日益暴露出來。概而言之,目前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存在著性質定位模糊、收容對象寬泛、內容過于嚴厲、審批程序不嚴、當事人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濟、期限過長等弊端。從價值理念上看,它不符合現代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的觀念,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從法律根據上看,它和我國的《立法法》直接相違背,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處罰法》不相協調,明顯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背離了依法治國的內在需求。勞動教養制度設計的嚴重缺陷帶來了操作、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弊病,成為國際社會指責我國法治現代化和人權保障狀況的焦點之一。勞動教養作為“強制性教育改造”的初衷,已經被其現實運作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嚴厲處罰性所取代作為“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的最初考慮,則更是蕩然無存。可以說,勞動教養作為我國控制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具體實施過程中所造成的對法治原則和正義理念的不良影響,已超過它對于維護社會治安所能發揮的積極作用8事實上,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顯然是以維護社會秩序為其基本價值取向的但是兼顧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人權兩種價值,乃是現代法治精神對各項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維護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基本政策和法治訴求所在。而勞動教養制度由于存在著上述種種問題和缺陷,不僅成為我國社會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特別是刑事法治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而且是我國民主和人權事業及國際人權斗爭中的一個廣受詬病的焦點問題。在對年刑法典修改的研擬過程中,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處置雖然是一個爭論較大的問題,但無論是學界還是司法、公安部門,基本上都對其持改革的立場只是由于當時準備不足,配套制度一時難以落實到位而暫時擱置。如今,對現行勞動教養制度進行改革,不僅是實現黨的十七大報告所提出的“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目標的要求,而且亦是承擔我國簽署或者加入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有關人權和法治的國際公約所規定之義務所需④,是我國現代法治文明進步的需要,更是維護和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的要求。那么,究竟如何對我國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進行改革這在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形成存和廢兩大觀點陣營:一是主張應該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包括將勞動教養納入刑法典而予以刑罰化的觀點二是主張正視勞動教養的社會功效和運作弊端,在保留勞動教養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改革。主張對勞動教養予以適度改革的意見陣營中,大致又可分為兩大模式四種方案:一是準司法化模式,主張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通過強化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和對勞動教養的適用加以限制,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諸問題二是司法化模式,即主張由人民法院通過公正的審判程序來決定勞動教養的適用。其中又具體包括三種方案:設立專門的治安法院,負責審理公安機關提請的勞動教養案件由人民法院內設的刑事審判庭或行政審判庭負責審理勞動教養案件,設立勞動教養審判合議庭,或實行審判獨任制在人民法院內部單獨設立治安審判庭,專門負責審理勞動教養案件。我們認為,“準司法化”模式盡管顧及了制度的一貫性、穩定性和行政的高效率性,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凸現的諸多問題。在“司法化”模式中,主張設立治安法院的方案,符合勞動教養司法化的大趨勢,有利于高效、公正地適用勞動教養,但其牽涉面太廣,工作量過大,直接影響到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改革。而主張由人民法院內部現設的刑事審判庭或行政審判庭一并裁判的方案,其優點在于改革的影響而不大,但又容易造成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混淆。我們認為,將勞動教養的決定權由公安機關轉至法院來行使,使之納入訴訟程序化運作過程,對于避免勞動教養決定的隨意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障其充分行使辯護權利,具有很大的積極作用但勞動教養的固有缺陷亦并非訴訟程序化改進所能夠完全解決的,而必須同時對勞動教養的實體問題進行徹底的變革。具體而言,對勞動教養制度的實體變革應從我國目前的國情和法治國家的長遠目標兩個層面著眼。也就是說,可以從目前保留勞動教養制度和將來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兩個階段對勞動教養問題進行改革。在目前保留勞動教養制度的階段,在現行法院體制架構下,可以借鑒當前的一些專門審判庭、法庭如少年犯罪審判庭的成功做法,在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獨立的治安審判庭,專門負責審理勞動教養案件。此一改革方案不僅簡便可行,符合現行法制框架下對勞動教養性質的定位,而且能有效地將勞動教養納入司法體制和正當程序之中,解決并克服現行勞動教養的決定權、適用程序、權利救濟等問題和弊病,充分體現我國現代法治保障公民人權和維護社會秩序并重的價值取向。而從建設現代化法治國家的長遠目標考慮,我們主張將來廢除勞動教養制度,而在規范上代之以“違法行為處罰法”,并對當前勞動教養的對象、措施等,根據其具體情況和不同特點,予以分別處理。行為人之行為實際已構成犯罪的,應予以刑罰處罰僅達到治安違法程度的,給予一般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既不可能犯罪化,而給予一般治安處罰又過輕且達不到教育目的的,則可以考慮納入行政強制措施。例如,可以把目前對吸毒、賣淫、嫖娼人員所采取的強制戒除、收容教育和對這些人員的勞動教養合并,歸并為一個體系,使之成為行政強制措施。六、刑事和解制度問題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訴訟程序運行過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達成諒解以后,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作為一項刑事司法革新運動,刑事和解制度發端于 世紀六七十年代北美司法系統內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調解程序。 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切納市確立了第一個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和解計劃 R年,在美國印第安納州的厄克哈特開始實施 。隨著恢復性司法理念在國際上得到廣泛認可,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種新的司法模式也迅速成為各國司法實踐的新寵。對于我國的刑事法治而言,刑事和解制度還是一個新鮮事物,它不僅在立法上還基本處于空白狀態,理論界的研究亦剛剛起步。目前,關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見解可謂截然對立有的學者主張在我國構建刑事和解制度并進行了相關論證但也有學者認為我國采納刑事和解制度應當慎重,甚至對這種制度本身提出質疑。誠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有沖擊現行刑法基本原則之虞,而且它也和我國的刑罰目的有所沖突,可能對公共利益構成侵害,并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甚至還可能會造成權利的濫用。但是,刑事和解符合我國“和為貴”、“冤家宜解不宜結”的善良風俗,有利于彌補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損害,撫平其心理創傷有利于減少對抗,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有利于減少刑事追究,節約司法資源,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1而且,已有的有關司法實踐表明,刑事和解機制對于解決輕微刑事案件在我國同樣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因此,我們也主張,有必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和解制度。不過,我們認為,為穩妥起見,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只應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過失犯罪案件⑤。七、重點領域的熱點犯罪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轉型的不斷加劇,在金融、環境、生產、互聯網等領域出現了一些嚴重危及社會安定和和諧的熱點犯罪,諸如腐敗犯罪、金融犯罪、環境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網絡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偽劣商品犯罪、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等等。現僅就其中的兩個問題做簡要論述。一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問題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具有和一般的財產權不同的社會價值,它是代表社會共同利益的一種新型產權制度的體現。在 管轄范圍之內,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并稱的三大支柱之一。隨著我國成為世界貿易大國,國際社會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十分敏感和關注,涉及知識產權的貿易摩擦和司法糾紛不斷增多,知識產權保護的緊迫性在我國已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事實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我國履行有關承諾,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提高的需要。而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既包括刑事立法保護,也包括刑事司法保護。在加入 前,我國已經根據世貿組織的 協議修改了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并使之和刑法典共同構成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刑事立法保護體系。不過,從國際上看,各國對知識產權最強有力的保護還是刑事司法保護。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也不例外。完善的刑事司法保護機制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必不可少的。我國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目的,就是要通過適時、正確地審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有效地懲治和防范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盡管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立法已基本符合協議的要求,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有諸多問盡管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立法已基本符合協議的要求,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在打擊假冒商標、盜版和其他涉及知識產權的犯罪執法活動中,如何才能夠實現協議的要求,把真正的制假者、地下工廠、下訂單的幕后“黑手”挖出來,并對這些人以及假冒品的出口代理商、屢犯、從事假冒商標印制和盜版產品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重點打擊,以使所有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假冒盜版案件都受到刑事追究,仍然任重道遠⑥。我們認為,有必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強化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1加大司法解釋工作力度;“兩高”已于年11月日、年月日分別公布了兩個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文件。可以說,這兩個司法解釋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我國刑法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精神,切實履行了我國政府加入時的莊重承諾,反映了當前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不過,為了適應知識產權犯罪的發展變化及其懲治防范需要,仍應及時更新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強化司法保護,淡化行政保護。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的是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有所不同。在我國建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初期,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保護機制對于加強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只要實行雙軌制,知識產權刑事責任的“門檻”就難以進一步降低。鑒于此,我們建議,可以在知識產權領域強化司法保護,建立一支集行政、刑事為一體的專業執法隊伍,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健全和完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訴訟制度,加強知識產權執法隊伍職業化建設;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二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和防治問題商業賄賂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毒瘤,侵入了商業活動的幾乎所有領域,成為賄賂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成為侵蝕領導干部“廉潔肌體”的“重癥病毒”[11]。如不對這種違法犯罪現象及時加以遏制,難免嚴重阻滯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所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的交易條件而不正當地給予相關單位或個人好處,或者和商業活動密切相關的人,利用其所處的有利地位,不正當地收受經營者好處的行為。這種意義上的商業賄賂不是一個專業術語,也不是特指一種行為,而是指兩類行為:第一類是指商業行賄行為,即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的交易條件,不正當地給予相關單位或個人好處的行為第二類是指商業受賄行為,即和商業活動密切相關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其所處有利地位,不正當地收受經營者好處的行為。商業賄賂既可以表現為經營者之間的行賄和受賄,也可以表現為經營者向公權力掌握者行賄或者公權力掌握者向經營者索取賄賂或者收受賄賂。前者是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目前零售業、旅游行業、電信行業是這類商業賄賂的多發領域后者是經營者和公權力掌握者之間進行的權錢交易。過去在整治商業賄賂時,執法部門重點關注的是前一種即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但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發案率最高,危害最嚴重,公眾最痛恨的,乃是經營者和公權力掌握者之間發生的商業賄賂。這種商業賄賂也是近年來中央決心治理的商業賄賂的重點所在。根據調查統計,這種經營者和公權力掌握者之間發生的商業賄賂,已經滲透到市場和國家職能部門的各個角落,成為腐敗犯罪的重災區。其中,尤其以房地產及建筑工程行業、銀行業、醫療藥品行業、教育行業、政府采購行業、礦產權出讓等潛藏巨大經濟利益的領域發案多、危害嚴重。在許多行業,商業賄賂已經成為商業活動的“潛規則”,不進行商業賄賂的人會受到排擠,揭露商業賄賂的人會受到打擊報復 1盡管我國一直比較重視對商業賄賂犯罪的治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總體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治理商業賄賂面臨諸多難題,如商業賄賂犯罪隱蔽性強,行為雙方結成利益共同體,共同對抗查處,因而查處難度較大現行法律規定及財會制度不夠完善執法機關查處商業賄賂經驗不足,工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等等。對商業賄賂的治理應當針對面臨的問題,從多方面努力。具體而言,除了要完善懲治商業賄賂的刑事立法外,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健全企業財會制度,強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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