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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PAGEi前言由于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由于中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階段,經濟增長發展帶來的社會收入分配不公日漸成為民眾不滿的首要問題。處于最為不利地位的群體就是中國的社會弱勢群體。在我國,“弱勢群體”產生的根源在于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弱勢群體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國社會兩極分化的現象日益嚴重,并且已經成為妨礙社會公平實現的重大障礙,影響社會穩定與社會發展,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而且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因此,深入研究當代中國的弱勢群體問題,構建弱勢群體的社會支持體系,尤其是經濟法的法律保護機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目錄摘要 11.弱勢群體的界定 11.1.弱勢群體的涵義 11.2.弱勢群體的特征 21.2.1.生存資源的稀缺 21.2.2.脆弱性 31.2.3.邊緣化 31.3.弱勢群體的成因分析 31.3.1.體制建設的不完備及改革中的不平等導致弱勢群體不斷增大 41.3.2.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弱勢群體 41.3.3.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同領域的不同分配使弱勢群體的產生成為必然 52.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現狀 52.1.我國弱勢群體存在的現實狀況 52.1.1貧困的農民 52.1.2進入城市的民工 52.1.3城市下崗工人 62.1.4.殘疾人 62.2.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存在的問題 63.經濟法對弱勢群體保護的依據 73.1.弱勢群體經濟法保護的必要性 73.2.弱勢群體經濟法保護的理論依據 84.經濟法對弱勢群體保護的表現 94.1.建立合理的產業布局,集中力量發展西部 104.2.完善促進就業的法律制度 104.3.完善開發式扶弱的法律制度 104.4.重點扶持中小企業 114.5.實行有利于弱勢群體的稅收財政政策 114.6.調節分配機制,在改革中解決問題 114.7.建立穩健的商品價格體系 124.8.重視保護弱勢群體在經濟生活中的合法權益 12結語 12注釋 14參考文獻 15致謝 17太原理工大學陽泉學院畢業論文PAGE17論經濟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摘要: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社會轉型時期所固有的問題暴露無遺,貧富差距較大,兩極分化嚴重,弱勢群體問題日益嚴重,20多年市場取向型的改革,逐漸改變了中國的財產分配結構,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導致了弱勢群體的出現。經濟法上所保護的弱勢群體是指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相對弱勢的群體,保護弱勢群體不是保護落后,打擊先進,而是對弱勢群體給予適當的救濟與扶助,以提高其競爭能力,增加其競爭機會,促進社會成員的共同發展。本文從弱勢群體的概念及其產生原因,分析了經濟法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法律機制,提出了經濟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方法的建議。關鍵詞:弱勢群體、經濟法、利益分配、市場經濟1.弱勢群體的界定1.1.弱勢群體的涵義自從2002年,“弱勢群體”一詞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之后,與之相關的問題立刻開始受到廣泛的關注。可以說在中國社會改革中期的政府報告里出現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問題”這樣的詞句,體現出我們的國家務實的態度和對弱勢群體進行有力保護的決心,而由此產生的便是一個法律如何看待,將弱勢群體保護納入法治軌道的問題。何謂弱勢群體,目前在學術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有的將其稱為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和生活困難群體。對于什么是弱勢群體,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見解。有的從社會工作的角度出發,認為弱勢群體是指在遇到社會問題的沖擊時自身缺乏而變的易于遭受挫折的社會群體;[1]有的從經濟角度出發,認為弱勢群體是指由于各種內在的和外在的原因在生產和生活上有困難的社會群體;有的從政治和法學的角度出發,認為弱勢群體是指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的社會群體。[2]此外,鄭杭生先生認為,“社會脆弱群體是指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標準的生活有困難群體。”[3]陳成文先生在其專著《社會弱者論》中指出,社會弱勢群體是一個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綜合以上幾方面的觀點,弱勢群體可以界定為:在特定的狀態下或者在特定的關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創造財富能力弱,就業競爭力差,基本生活能力差以及社會承受能力脆弱的人群。中國的弱勢群體,即中國社會中不占有最稀缺的資本或資本化資源,因而在社會構成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群,弱勢不僅體現在經濟利益的貧困性,也包括權力、信息、能力等諸多方面的劣勢與匱乏。因此,只能獲得甚至不能獲得較好的社會職業,使其收入分配較少或很少,只能過著水平較低的、主要是維持生存的生活,同時缺乏抵抗各種風險的能力,也缺乏依靠自己努力來改善其境遇的可能性,并在政治上、文化上和心理上都處于社會邊緣狀態。“機會的弱勢”和“能力的弱勢”是弱勢群體的本質。弱勢化、貧困化和脆弱性等表明弱勢群體絕不是一種孤立的社會表現,而是在社會資源的分配關系中居于最不利狀況的一些人群;但其同時又絕不是某種特定的群體,而是基于政治、經濟與生活的共同“遭遇”所形成的具有相同社會關系特征的群體。這一社會關系特征正是令其處于最不利狀況的社會不平等關系,這就是使他們代表社會行動的經常起作用的基礎。弱勢群體體現著一種社會不平等關系,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社會不公正。[4]我國正著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新型的弱勢群體,這種新型的弱勢群體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因為生理原因而導致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傳統意義上的弱勢群體是因生理原因而在婚姻、家庭、就業方面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而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產生的新型的弱勢群體是指在市場競爭中由于自身競爭能力的欠缺而導致其在社會競爭中處于弱者地位。自身競爭能力的欠缺可能是因為生理原因造成的,但主要是基于知識水平、個人能力、經濟實力的差距造成的。市場經濟中產生的新型的弱勢群體既可以是由自然人組成的群體,又可以是相對于經濟實力強大的大企業、壟斷企業而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企業。1.2.弱勢群體的特征弱勢群體與其他社會群體相比較,具有如下顯著特征:1.2.1.生存資源的稀缺生存資源稀缺是弱勢群體在社會財富與資源分布中所處的基本狀況的表現。表現為:(1)生存與發展的物質資料貧乏,處于獲得最基本生存資源來滿足需求的邊緣,根本談不上求發展;(2)資源匱乏,既缺少社會資源,也缺乏人力資本,即身體健康狀況堪憂,專業技術技能素質低或缺乏,子女成長前景渺茫。弱勢群體的社會權利極小,身份低微,處于社會最底層。其一方面在社會關系中居各種社會關系最邊緣,另一方面,在經濟關系中居分配體系的最末環節,亦即資本性資源所能到達的最大距離處,因而無法獲得生存、發展的充足財富。1.2.2.脆弱性弱勢群體面對社會變革、環境變化所體現出社會承受能力與預應力的缺乏。他們維持著一種極其脆弱的生存,一旦有變故,他們立即就淪入極度貧困的境況,其普遍對于家庭變故和災難缺乏基本的抵御能力。弱勢群體在生活上有困難,在社會上缺乏競爭力。1.2.3.邊緣化弱勢群體經濟的貧困使其幾乎沒有可利用的稀缺資源參與廣泛的社會交換來換取自我發展的資源和機會,這是弱勢群體被邊緣化的直接原因。另外,弱勢群體被排斥在主流社會之外,社會網絡資源匱乏,使弱勢群體的交流或者流動只局限于底層社會。同時其政治資本不足,造成弱勢群體大都遠離權力中心,更不用說參與到關系自身權益的政治決策和政治生活中了。1.3.弱勢群體的成因分析社會群體劃分的標準在于生產關系下的財產分配狀況,占有生產資料的階級或階層處于社會組織的上層,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國家政權成為其權利的保護者,這一群體被稱為強勢群體。所謂的弱勢群體,即是不占有生產資料的階層,因而無法通過財產經營,獲得正常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的特殊群體,這是任何國家和時代都存在的現象。可以說,弱勢群體是一個普遍的問題,而中國這一問題的特殊性在于,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處于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市場化取向性改革,其根源在于肯定當前中國經濟不發達的現狀,承認資本在社會經濟中的統治地位,圍繞著資本這一稀缺經濟要素,重新建立以資本為圓心的同心圓式的社會結構,弱勢群體為最外層的社會階層。中國的改革過程即從權力稀缺向資本稀缺的轉軌,權力與資源雙重資源的缺乏,不可避免地加大了中國的弱勢群體數量,制約其發展情景。相對于其他國家,中國弱勢群體面臨著雙重困境。經濟權利形式平等的情況下產生的弱勢群體是市場經濟競爭中的“失敗”者,國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他們的生存,維護公平的競爭機會、維持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而中國的改革最先出現于利益較差的農業部門,農業改革績效呈“帕累托改進”的狀態,各利益群體均在改革中有所獲益;當增量改革轉變為存量調整時,關系到社會資源的調整和權利的再分配,改革難以保證所有參與群體的利益,國有企業職工與農民利益相對受損,改革呈“非帕累托改進”表現,力量強勢集團逐步獲得更多利益,而原有的一些群體沒有顯著方式保障自身利益,對公有資產的經濟權利慢慢消失,喪失了原有的經濟收益和社會地位,成為了改革代價的承擔者。[5]市場經濟取向型改革形成了資本分配財富的新尺度,資本雇傭勞動的經濟結構初步確立,勞動力附屬于資本的再生產過程。當這一進程無法逆轉時,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逐漸降低,從身份弱勢到資本弱勢,凸顯出中國經濟改革的過程中部分群體的相對弱勢。打破“鐵飯碗”促進經濟發展的改革,同時也調整著勞動者與公有資產的關系,公有資產的使用權與工作機會同時喪失的雙重后果,使得一部分人成為失業人口;同時,工業化的進程形成了大量失地又失業的農民,他們也不可避免地成為失業人口。這兩部分人,正是中國主要的弱勢群體。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進程,正是社會資源資本化的過程,當社會資源公有產權轉為一部分人所有的時候,就不可避免地使一部分成員喪失資源的控制權,失去自己的經濟權利,成為社會弱勢群體。1.3.1.體制建設的不完備及改革中的不平等導致弱勢群體不斷增大中國正處于經濟和社會的快速轉型期,一切社會資源配置和重新安排都是以經濟資源在社會成員、社會各群體之間的配置或重新安排為基礎的,它是中國目前整個社會利益格局調整的核心部分或支配力量。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社會資源多元化配置格局的逐漸形成,社會各階層的分化也隨之逐步擴大,某些社會階層在資源的生產和分配中所占份額相對增加,在經濟、政治、文化生活中的影響力相對上升,處于強勢地位;另外,一些社會階層在資源的生產和分配中所占份額相對縮減,在經濟、政治、文化生活中的影響力相對下降,處于弱勢地位。1.3.2.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弱勢群體改革開放初期,勞動收入成為人們主要的收入來源,各種因素的綜合影響,使得財富不斷地積累在少部分人手中,財富已不同程度地作為生產要素,即資本在發揮作用。在市場機制運行過程中,資本運動是一種能夠使自身價值得到增值的價值運動,這種運動在價值規律的內在沖動和競爭規律外在壓力的作用下,事實上是一個生產要素不斷投入并不斷積累的過程。表現為越是收入高、有積蓄的人,或是擁有個人知識產權、技術,擁有高素質的勞動力的勞動者,其收入增加、財富積累的速度就越快;相反,那些由于各種原因缺乏資本要素的勞動者,在社會收入分配中取得的勞動收入往往只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而較少去積蓄,增加收入的機會也較少,尤其是那些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勞動者,除了低效率的勞動之外并無其他任何資本。1.3.3.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同領域的不同分配使弱勢群體的產生成為必然由于市場經濟按要素分配起作用,使市場經濟在有效地解決效率的同時,還具有分化生產、經營者的傾向。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已深入社會活動的各個領域。中國的個人收入分配方式是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方式,按生產要素分配即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管理、信息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而通過生產要素投入參與收益分配的過程在經濟實踐中是通過市場上平等競爭、等價交換來實現的。在此過程中,市場經濟所遵循的利益原則、價值規律、競爭規律等都會自發地傾向效率、傾向強者。從這個角度看,這樣一種分配機制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增加社會財富總量,體現了經濟上的效率。但是,市場經濟在有效地解決效率的同時,也在分化生產者和經營者,在產生擁有大量財富的強者的同時,也制造了大批的競爭失敗者。2.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現狀 2.1.我國弱勢群體存在的現實狀況社會弱勢群體在每個社會都會存在,他們與經濟發展是緊密相連的。我國正經歷經濟的改革發展時期,所以弱勢群體的大量存在不足為奇。在我國弱勢群體存在的狀況主要有如下幾種:2.1.1貧困的農民農民組成了中國人口的絕大部分。農民問題是現今中國政府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農民靠長年固守于祖輩遺留下來的土地生活,而現在社會的經濟迅速變革、新興產業的迅速發展,給傳統的農業生產帶來巨大挑戰。新型的生產、培育方式無不對傳統而相對落后的方式帶來沖擊。盡管政府多次強調要改善農民的生存問題,從實行情況來看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農民貧困問題日積月累、根深蒂固,政府的改革措施在短時間內還無法觸動最底層的那根神經。2.1.2進入城市的民工這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造成的必然結果。由于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大量內陸地區的勞動力涌入沿海地區,農村的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此種現象加快了沿海城市經濟迅速發展,然而內地的農村經濟卻滯后不前,更加劇了城鄉經濟的兩極分化。并且,由于存在城鄉二元結構,民工本身就是以一種不平等的身份進入城市。雖然他們生活在城市之中,但是在制度上他們不屬于這個城市的居民。因此在社會生活之中他們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1.3城市下崗工人這一部分人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直接受影響者。正如前所述,大量外地民工進入城市,下崗工人再就業的機會減少,而且他們相較于民工在就業上反而存在著劣勢。經濟的發展和貧富差距的不斷加大使社會弱勢人群產生了極大的困惑,他們在感嘆“為什么權利和利益再分配就輪不到我們”的同時,言語間流露出了對社會的不滿。他們擔心改革,又期望改革;埋怨政府,又寄希望于政府;要求發展,又恐懼自己得不到發展;希望穩定,但行動又帶來不穩定。尤其是40~50歲的中年人,過去對企業曾做出較大貢獻,而今成為再就業困難的下崗職工,有著失落感、被遺棄感和戀舊心,怨氣和不滿情緒很大,容易被不良動機的人所影響,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社會弱勢群體在民主權利、人格尊嚴、勞資糾紛調解中往往處于不利境地。因此下崗失業人員求職時,往往被迫簽訂不合理內容;工作中勞保福利、人格尊嚴常常受到侵犯;打工者和民工工作以后不能及時或拿不到應得的傭金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農民急著用錢只得低價出售農副產品;遇有經濟或民事糾紛,由于相關法律知識匱乏,加之經濟困窘,難以維護自己的權利。2.1.4.殘疾人殘疾人也是弱勢群體中的一部分成員。他們由于自身的生理缺陷,在生產、生活之中受到他人的歧視。盡管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利益,但是由于長期以來的傳統觀念的影響以及自身優越感的作祟,大多數正常人不承認殘疾人與自己具有同樣的能力,享有同樣的地位,所以或多或少會帶著“有色眼鏡”看他們。而這種觀念又大多屬于道德思想的層面,法律以及公權力很難對它起到實質性的干涉與改變。2.2.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存在的問題鑒于我國存在大量的社會弱勢群體,如何對弱勢群體的權利進行保障是一個重要的課題。首先,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針對弱勢群體的特別立法。但是這些立法仍然存在著一定不足,太過于分散,并沒有就弱勢群體的整體制定一部基本保護的法律。而且立法的內容并不十分具體,往往需要具體施行的機關來加以規定,如此,各個機關的做法各有不同,主觀性比較大,這樣仍然可能存在著厚此薄彼不公平的現象。

其次,在行政活動中,國家進行扶貧開發,給農民減負、幫助下崗工人再就業等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國家在扶貧開發過程中仍然存在扶貧資金不到位,解決問題不徹底等問題。而且我國貧困人口基數大,給農民減負和進行再就業指導幫助在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難,這些優惠政策的普惠性不強,所以面臨的情勢仍然比較嚴峻。最后,國家司法機關根據相關訴訟法的具體規定,給符合特定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訴訟過程中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這一切無不體現了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保護。但是,由于法律援助經費的短缺,法律援助的律師資源不足,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尚未建立,仍有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糾紛和案件不能及時甚至根本不能得到法律援助。3.經濟法對弱勢群體保護的依據3.1.弱勢群體經濟法保護的必要性市場經濟是一種最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經濟主體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動,而且每個經濟主體都必須獨立承擔經濟活動的后果,因此,每一個經濟主體都有真正的內在動力與外在壓力為取得成功而最大限度的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市場機制條件下機會平等,每一個人都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機會平等可以讓每一個人都擁有相同的成功概率,從而能夠鼓勵各種各樣不同社會經濟背景的人擁有相同的機會在事業上獲得成功。機會平等并不意味著結果平等。結果不平等并不是壞事,這是市場機制產生作用的關鍵所在。允許結果的不平等是鼓勵了那些能力更強、更有聰明才智的人有動力為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從而為社會創造出更多的財富。機會平等以及結果的不平等是市場經濟的特征,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結果不平等的情況會加劇,財富越來越集中在少數人手里,那些競爭能力相對較弱的群體在市場競爭中越來越處于不利地位。民法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理念,維護私法主體的意思自由。這為實現公平與合理提供了前提與基礎,但是當社會主體之間事實上存在嚴重的不平等時,民法就會顯得力不從心。在絕對強勢與絕對弱勢者之間,意思自治成為了強者支配弱者的規則。進入21世紀,不平等日益加劇,不平等不僅存在于個人之間,而且存在于經濟實力相差懸殊的社會組織之間。民法對形式正義的追求已不能滿足保護弱者與維護社會正義的追求,為了維護經濟秩序和保障社會弱者的生存,國家開始介入,并從“夜警國家”向“福利國家”轉型,對強者的自由加以規制,在國家介入的過程中產生了經濟法。[6]

所謂經濟法是指產生于市場經濟基礎之上,體現國家干預經濟意志新的法律部門。它是綜合運用國家權力或宏觀調控手段來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社會良性發展的法律規范系統。從上述經濟法的定義可以派生出經濟法的兩個基本原則:社會本位原則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社會本位”就是指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立法和司法實踐均應從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出發,以尊重個體權益為基礎,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把社會整體利益作為衡量一切行為的標準。當個人、企業、團體利益甚至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都應讓位于社會利益。所以,這一原則又可稱為社會利益至上或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至上原則。它要求經濟法在對產業調整、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價格水平、壟斷和不當競爭行為、產品質量控制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都必須以社會利益為本位。[7]與此同時,任何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行為時,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對社會整體利益的關注。[8]“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指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立法和司法實踐均應堅持效率與公平雙重目標互補與統一的平衡理念,既講效益又講公平,二者兼顧。這一原則要求國家必須“經濟”地干預經濟,公正地協調關系,合理地平衡利益。3.2.弱勢群體經濟法保護的理論依據對弱勢群體予以保護,不是打擊先進保護落后,而是對弱勢群體的基本人權予以保護,保障其基本生存并促進其發展。保護弱勢群體并不是要消除結果的不平等,而是在承認結果的不平等的基礎上采取適當的措施彌補結果的嚴重不平等,即承認強者與弱者的差別,但是這種差別必須是“人”與“人”之間的差別,而不是“人”與“非人”之間的差別。社會財富的分配應當通過市場競爭來解決,但是不能完全依賴于殘酷的“弱肉強食”的法則。人類雖然也要通過生存競爭而繁衍發展的,但是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除了追求生存以外還存在其他價值追求,人類對公平、正義不懈的追求是人區別與其他動物的標志。市場經濟有利于激發人的主動性與創造性,但市場規則的優勝劣汰,弱肉強食,是一種“叢林法則”。市場優勝者對社會資源搜刮殆盡,市場劣汰者一文不名,無以立足,甚至本身都會淪為市場優勝者的“戰利品”,這是形式正義導致的實質不正義,合法的方式導致的非法的后果。[9]傳統私法把一切人都只看作是一種抽象平等的人,但這只是人格與身份的平等以及政治權利資格的平等,而并非經濟權利的平等。人格與身份的平等以及政治權利資格的平等,是遠遠不夠的,無論法律如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面臨財富的巨大不平等時,這種法律上的宣告形同虛設,經濟上的依附性與經濟上的不自由制約著政治權利與人身自由的實現,因此說真正的個人自由不能脫離經濟上的保障和獨立而存在。經濟自由與經濟民主是政治自由與政治民主的根源,沒有了經濟自由與經濟民主,法律上的“人生而平等”也只能淪為一紙空文。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際關系越來越密切,相互制約并相互影響。傳統私法強調人與人之間的競爭關系,忽視了人與人之間的日益相互依存的關系。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就是關注到了人與人之間不僅存在競爭關系,而且存在著相互依存的關系,因此經濟法突出強調整體利益與共同發展。經濟法也不同于傳統的私法只把人看作抽象平等的主體,它關注到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家庭出身、自然狀況、社會條件、經濟實力與個人能力的差別,并因此影響到實際享有權利的不同。經濟法認識到差別但不是要消滅差別,其主旨在于對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的弱勢群體給予權利的特別保護或者經濟上補償或救濟,使強勢與弱勢之間的差別符合正義。[10]經濟法針對市場主體的差別予以差別對待,把人具體為窮人、富人、大中小企業、消費者,扶持中小企業,保護消費者,給予社會貧困者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救濟,提高他們的法律地位,扶植他們的競爭能力,增加他們的競爭機會。 4.經濟法對弱勢群體保護的表現我國目前正處于特殊的歷史時期,一方面,經濟體制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的過程中,原有體制的失效,新的體制尚未形成,造成新增弱勢群體,如效益不好或破產的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另一方面,舊機制中的不合理的制度依然禁錮著原有的弱勢群體,并加劇其弱勢的程度,如農村勞動者在公共設施、社會保障、遷徙自由、接受教育的機會等方面仍然與城市居民有較大的差距。規則上的不統一導致的不公平是人們所不能接受的。從弱勢群體的產生原因著手,可以運用不同的方法解決弱勢群體的問題。對于由于自然性原因產生的弱勢群體問題,要通過建立保障體系的手段加以解決,如進一步完善對弱勢群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自然災害緊急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構建和發展公益基金等社會慈善團體、進一步完善法律救助制度等。[11]社會保障是社會發的主要內容,在此不再進一步的論述。對于由于社會性原因和弱勢群體地位原因產生的弱勢群體問題,則應針對不同的情況,運用經濟法的手段加以解決。4.1.建立合理的產業布局,集中力量發展西部在經濟發展上,從全國的范圍來看,不平衡勝過不發達,東部勝過中西部,沿海地帶勝過內陸地區。弱勢群體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國家可制定《西部經濟發展法》,集中力量發展西部,把國家對西部發展的總方針、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在開發資源、保護環境的總要求下,優化西部的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充分利用西部的資源優勢,實現東部、中部和西部優勢互補、相互促進。此外,對西部的優惠政策,如稅收優惠措施,外商、民營企業對西部投資優惠政策等也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法律化。[12]4.2.完善促進就業的法律制度現階段,中國每年新增勞動力1300多萬,勞動力供大于求,資本資源相對短缺,各地區發展差異很大,因而無論是經濟政策還是社會政策,其目標都是保持國家最大化的社會就業率,國家應積極創造大量的就業崗位,解決部分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以減輕弱勢群體沉重的生存壓力。從宏觀層面,通過地區經濟的發展來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和城鄉之間的差距。為此我國已經于2006年出臺了《就業促進法》,并在這部法律中專門就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做出了規定,確立了包括弱勢群體就業援助、城市勞動力市場一體化、反就業歧視等有利于弱勢群體實現就業的制度。當前,在促進弱勢群體就業問題土,尤其應當注意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失業保險向就業保障制度轉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的新趨勢,失業保險的功能應當從對失業者的生活救濟的重點向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為重點轉化。在這方面,法律應規范參加失業保險的條件與范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對失業者的救助、失業培訓及其它幫助失業者尋找新的就業崗位的措施等。[13]4.3.完善開發式扶弱的法律制度開發式扶弱是指通過對基礎性資源的配置和機會的給予,使弱者具有自我脫弱的能力,從而在擺脫弱勢地位的問題上形成一種可持續的發展態勢。但是,這種態勢必須通過諸如對自然資源、環境資源、人力資源的法律制度性的供給才能實現。盡管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保護弱勢群體方面有著現實的巨大作用,然而他只能緩解而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弱勢群體的弱勢狀況。而且,過分龐大的社會福利計劃還可以誘發道德風險,不利于弱勢群體的勞動,工作積極性的發揮。因此,在制度建設的取向上,應堅持“輸血式扶弱”與“造血式扶弱”并舉的方針,同時要注重提升弱勢群體發展的能力。應當改變那種簡單的、分散的、消極的救濟性扶弱的做法,通過政府、社會或個人對弱勢群體提供資金、知識、技術、人才、機會及其他資源的支持,以社會整體發展帶動弱勢群體境遇的改善。4.4.重點扶持中小企業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而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又加強了市場經濟的殘酷性,中小企業在這樣的環境中生存率很低,應得到政府的重點扶持,政府應對中小企業在資金、技術、市場和政策上給予幫助和照顧。200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這對改善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擴大城鄉就業,減少社會弱勢群體,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意義重大。4.5.實行有利于弱勢群體的稅收財政政策財政政策是第二次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它指的是通過財政收入、支出、管理活動,集中部分社會財富而后進行再分配,來縮小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實現收入分配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公平分配目標。對于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由政府施以援助,使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狀況趨于公平。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是制定國家財政政策的前提和基礎。國家應利用稅收政策扶持弱勢群體自我發展,如失業者自謀出路、自辦企業的,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可獲減免等。總之,國家通過財政稅收政策對弱勢群體“多予少取”,努力維護社會公平。4.6.調節分配機制,在改革中解決問題理順好分配關系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及其積極性的發揮。在收入分配環節,既要反對平均主義,又要防止兩極分化。黨和政府尤其要注重再分配的公平,加強振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控制,防止收入差距過大。政府要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政府手段,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收入分配機制,全面清除體制的漏洞,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消除行政權力對社會資源配置的過度干預,在改革過程中,構建我國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機制。國家通過稅收政策介入分配過程,如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和累進稅率,盡快開征遺產稅、消費稅等稅種,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政府手中,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用于救助弱勢群體。[14]4.7.建立穩健的商品價格體系弱勢群體的經濟實力弱小,承受社會經濟動蕩的能力低,政府應依據《價格法》對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重要公益性服務、重要公用事業、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采用政府定價,如醫院、學校、公共交通、郵電、電訊、自來水、煤、電供應等,對其他影響力較大的重要商品,在必要時利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實行價格干預措施,以保持價格的穩定,保證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質量不受影響,避免因此引發的社會動蕩。4.8.重視保護弱勢群體在經濟生活中的合法權益弱勢群體由于自身購買力底下,在作為消費者對抗生產者或經營者時力量更加弱小(相對與非弱勢群體而言),其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在合法權益受到生產者或經營者后,弱勢群體囿于自身的法律維權意識或由于社會對它的輕視,往往游離于法律保護的領域之外。[15]應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為依據,加大對弱勢群體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盡量簡化保護程序,降低保護成本,努力防止或減少“劣質奶粉事件”的發生。結語首先要擺脫自己作為弱勢群體的自卑情緒,要真正認識到自己的哪些基本權利是不容侵犯的;其次是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學素質和法律意識,在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決捍衛自己的權利。在弱勢群體之間要建立一個組織,能夠代表弱勢群體的根本利益,及時、準確、快捷的提供信息和幫助,關鍵時刻往往還要靠自己團結起來的力量維護自己的權利。總之,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是一個綜合性的工程,它與國家政策的走向、經濟發展的水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等諸多因素息息相關。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有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進一步發展,反之將直接影響我國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并可能使已有的經濟發展毀于一旦,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對于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只是一種消極和事后的方法,雖然于現代社會不可少,但作用有限。經濟法的任務和價值目標決定于經濟法在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從經濟法的角度著手解決此問題能治標治本,并能防止此問題的擴大和惡化。經濟法應該承擔起在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中所負的歷史使命。注釋[1]王思斌:《社會工作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2]李林:《法治社會與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載《前線》2001年第五期。[3]鄭杭生等:《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和中國社會的轉型》,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4]劉卓紅,胡宜安:論新時期弱勢群體與社會主義公正及其建構,理論視野,2004,(2)。[5]方浩;《轉型期中國弱勢群體問題研究》,中國無優會計網,2007-2-12。[6]譚燦,鄧毅灃:論經濟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理論月刊,2004年07期,119-120。[7]羅紅運;從經濟法的角度考慮對弱勢群體的保護。[8]李昌麒:《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9]邱本: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162。[10]譚燦,鄧毅灃:論經濟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理論月刊,2004年07期,119-120。[11]李昌麒:《弱勢群體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基于經濟法與社會法的考察視野,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12]劉文華主編:《宏觀調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13]鄭功成:《加快制定〈就業促進法〉》,中國網2003年3月10日。[14]林國新:談妥善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對策及意義。[15]羅運紅:從經濟法的角度考慮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參考文獻[1]胡靜嫻:淺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甘肅農業.2006年03期.[2]徐正春,鄒津寧;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的法學思考.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學報.2006年02期.[3]潘高林,伍金平:論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發展權的法律保護.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04期.[4]賀艷梅: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是經濟法的固有使命.消費導刊.2007年11期.[5]姚丹:經濟法方法論體系及其中“人的模式”的問題的討論.福州大學.2006年.[6]楊酥:基于集群的中小企業外部支持體系研究.西北大學.2005年.[7]吳克云: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06年.[8]董文軍:平等視野中的消費者權利研究.吉林大學.2006年.[9]趙宇霞,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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