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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征求看法稿)(內部資料留意保密)二〇一二年五月北京·海淀目錄《組織機構設置》……………3-6頁《合伙人及律師準入、權利義務和管理費標準準》………7-9頁《業務接待管理方法》………10頁《律師服務收費制度和收費標準》………11-14頁《辦案程序》………………16-17頁《合同管理方法》……………18頁《財務管理制度》…………19-24頁《公章和財務專用章運用管理方法》………25頁《介紹信運用方法》…………26頁《律師服務質量考察制度》…………………27頁《律師過錯責任賠償制度》…………………28頁《業務學習和培訓制度》……29頁《法律救濟實施方法》………30頁《統計制度》…………………31頁《人事管理制度》…………32-33頁《員工守則》………………34-37頁《律師業務合作及安排指引》……………38-39頁《律師辦理民事案件操作規程指引》……40-46頁《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規程指引》……47-49頁《律師辦理非訴案件操作規程指引》……50-52頁組織機構設置一、管理型機構:合伙人會議、律師大會及常委會1、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主任合伙人組成,是事務所的決策機構。會議由事務所法定代表人負責召集、主持、支配會議議程。2、律師大會由事務所全體律師組成,是事務所的詢問和協助決策機構,每年實行一次。經律師大會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律師大會,議題由提議者確定,并提前半個月提交議案并通知全體律師。半數以上律師參與,當次律師大會方為有效。主要確定上年度事務所總結、本年度及下年度事務所發展目標、規劃及事務所各項先進評比(如先進律師)等,優秀律師候選人提名由律師大會常委會其他涉及全體律師權益的事項,須經律師大會充分探討,會后收集看法并交合伙人會議決策。3、律師大會常務委員會律師大會常設機構,在律師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律師大會部分職責。由高級合伙人和一般律師3人組成。一般律師委員由5名或以上律師向事務所舉薦提名或經主任合伙人舉薦提名人選,律師大會選舉產生。權力具體包括:(1)接收律師建議、看法,形成提議進行探討,確定統一看法,報合伙人會議確定。(2)優秀律師評比時,常委會委員和主任合伙人具有提名1人的權力。(3)本所律師之間因合作而產生的沖突沖突,常委會委員有權處理。具體處理方式為:參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師各自由常委會委員中選擇1人作為仲裁人,并在常委會中共同指定1人作為首席仲裁人,無法共同選定時,由合伙人會議確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聽取涉及律師理由和證據后,投票作出處理確定。二、服務型機構:公共關系部1、案源組工作為通過多種渠道為事務所整體獲得有效的訴訟(仲裁)案源以及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最終能夠與事務所簽訂正式托付代理協議或其他法律服務協議的案源,案源引進者由事務所賜予案件或項目費用的20%作為酬勞。2、營銷組負責事務所整體形象推介,在各種公共媒介進行多種類型的商業營銷,具體工作內容、利益安排方式另行規定。3、洽談組由事務所具有豐富洽談閱歷的資深律師組成,工作為幫助洽談事務所或本領務全部洽談需求的律師的案源或法律服務項目機會,目的是通過語言技巧、法律分析及人格魅力,幫助需求方更好的獲得法律項目并在合理基礎上提高收費。事務所將選擇資深律師進入洽談組,有洽談需求的律師可與洽談組具體律師聯系并達成合作及利益安排的合意,必要時可共同簽署事務所指定格式的《業務合作確認單》。對于洽談組的酬勞,事務所指導性看法為本項目費用的10%。(雙方存在洽談合作事實且無書面約定酬勞的狀況,適用指導性看法)三、專業部門機構各專業部門設部門負責人一名。部門職責和工作劃分:(一)項目引入事務所的公共案源項目,依據案件性質干脆劃入各專業部門,性質沖突或模糊,產生爭議的,由合伙人會議或常委會半數以上人員確定負責部門。(二)項目安排和工作部長向合伙人會議舉薦人選并由合伙人會議確定該部門的事務所公共案源項目的負責律師或團隊。事務所公共案源項目機會的洽談和承辦,原則上由同一名律師或團隊進行。(三)收入安排由事務所安排的公共案源或項目,收入(稅前的代理費、律師費、顧問費等)依次扣除:1、事務所收取的公共案源提成(1)收入1萬元以下(包含1萬),事務所提成為收入的25%;(2)收入5萬元以下(包括5萬),上述費用再加上超過1萬部分的35%(3)收入20萬元以下(包括20萬元),上述費用再加上超過5萬元部分的45%;(4)收入50萬元以下(包括50萬元),上述費用在加上超過20萬元部分的55%;(5)收入5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案件,事務所提成比例由事務所與承辦律師具體約定,但原則上不低于全部收入的60%。2、稅費剩余款項為承辦律師收入,需依事務所規定繳納相應管理費。(四)具體部門劃分1、公司法律事務部2、投資與貿易部3、學問產權部4、勞動法律事務部5、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部、6、中韓通商法律事務部7、海商海事部、8、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部9、資源與環境部10、金融稅務部11、疑難案件執行部12、刑事辯護部13、行政訴訟部14、交通事故部15、醫療糾紛部16、婚姻家庭部四、行政性機構:辦公室、財務室(一)辦公室辦公室是事務所行政事務的管理和執行機構。設主任一名。負責公章管理、各種反饋信息收集、勞動人事管理、相關性文件出具和收發、檔案管理以及前臺接待。(二)財務室負責事務所的財務管理、費用收支及成本核算等會計業務工作;執行現金管理制度,辦理日常會計核算業務。負責報賬、記賬、算賬、復查核對工作;負責事務所的工資、獎金、各種補貼的發放及代扣代繳工作;負責財務、物資的核查工作;監督檢查各項財務收支支配和指標的完成狀況,嚴格支配用款和報批手續,發覺財務管理薄弱環節,剛好向領導提出有關方面的建議。五、內部糾紛調解仲裁結構(特別設機構):本所律師之間因合作而產生的沖突沖突,參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師各自由律師大會常委會委員中選擇1人作為仲裁人,并在常委會中共同指定1人作為首席仲裁人,無法共同選定時,由合伙人會議確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聽取律師理由和查看證據后,投票作出處理確定,該確定代表事務所意志。3名仲裁人看法完全不一時,報合伙人會議確定。合伙人及律師準入、權利義務和管理費標準說明:1、本文件頒布后,新進律師、合伙人依據此文件執行;2、本文件頒布前事務所的律師和合伙人,執行事務所原有的準入制度和管理費標準,并保持2年不變,第3年依據當年生效中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和標準執行。一般律師管理費標準:A、收入20萬以下,收入的10%為A階段管理費。B、收入20萬以上,收入的8%為B階段管理費。舉例:一般律師收入30萬,則管理費為A+B=20×10%+10×8%=2.8萬合伙人一、合伙人架構1、主任合伙人:完全意義的合伙人,擁有合伙人法定的權利、義務。主任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在合伙人會議中享有表決權,參與全部可安排利潤的安排。2、高級合伙人:對外享有合伙人名義,對內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轉移給主任合伙人,享有列席合伙人會議的權利并具有發言權和提議權。高級合伙人對自己的過錯擔當無限責任,不參與利潤安排。3、一般合伙人:對外享有合伙人名義,對內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轉移給主任合伙人,不享有列席合伙人會議的權利。合伙人對自己的過錯擔當無限責任,不參與利潤安排。二、主任合伙人準入標準另行約定三、高級合伙人準入標準和權利(一)準入:申請人向事務所主動申報并經合伙人會議探討通過(二)權利1、可列席合伙人會議,了解事務所合伙人最新決策并以建議的方式參與事務所決策。2、司法局予以合伙人備案,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予以合伙人登記。3、事務所網站掛高級合伙人名,對外以高級合伙人名義宣揚(如名片、廣告)。4、律師大會常委會委員。5、專業部門負責人候選資格。(三)管理費標準是指事務所從律師供應法律服務獲得的收入(稅前,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費、辦案費、律師費、顧問費等,以下簡稱收入)中提取的費用,貨幣單位:人民幣A、收入50萬—100萬,全部收入的5%;B、收入100萬—200萬元,上述加上超出100萬以上部分的4%;C、收入200萬—500萬,上述加上超出200萬以上部分的3%;D、收入500萬—1000萬,上述加上超出500以上萬部分的2%;E、收入1000萬以上,上述加上超出1000萬以上部分的1%;舉例:某高級合伙人年收入250萬,則事務所收取的管理費為:A+B+C=100×5%+100×4%+50×3%=10.5萬某高級合伙人年收入1100萬,則事務所收取的管理費為:A+B+C+D+E=100×5%+100×4%+300×3%+500×2%+100×1%=29萬元。(四)管理費補足義務當高級合伙人在擔當高級合伙人期間年收入不足50萬元時,該高級合伙人需依據50萬的8%為標準繳納全年管理費,實際累計繳納不足部分予以補繳。四、一般合伙人準入標準和權利義務(一)準入:申請人向事務所主動申報并經合伙人會議探討通過后,成為一般合伙人;(二)權利:1、事務所網站掛合伙人名,對外以合伙人名義宣揚(如名片、廣告)。2、司法局予以合伙人備案,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予以合伙人登記。3、專業部門負責人候選資格。(三)管理費標準:是指事務所從律師工作收入中提取的費用,貨幣單位:人民幣A、收入30萬—100萬,全部收入的7%;B、收入100萬—200萬,上述加上超出100萬以上部分的6%;C、收入200萬以上的,上述加上超出200以上萬部分的5%;舉例:某一般合伙人年收入30萬,則事務所收取的管理費為:A=30×7%=2.1萬某一般合伙人年收入250萬,則事務所收取的管理費為:A+B+C=100×7%+100×6%+50×5%=15.5萬(四)管理費補足義務當一般合伙人在擔當一般合伙人期間年收入不足30萬元時,該一般合伙人需依據30萬的10%為標準繳納全年管理費,實際累計繳納不足部分補繳。業務接待管理方法為了加強我所律師業務接待工作的管理,維護我所的形象和聲譽,依照國家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一、本所全體人員在接待業務工作中必需做到舉止端正、著裝整齊、談吐嚴謹。二、所里接收案件實行統一指定原則;個人接收案件以個人辦理為主,所里協調或接案人員與其他人協商的原則。三、本所開展律師業務工作的人員必需是合伙人、律師。四、助理、實習律師不得單獨辦理律師業務,只能幫助執業律師從事協助性工作。五、當事人來電詢問時,由秘書做好記錄,當事人來所時,由本所統一支配律師接待,需正式代理,依據所里公共案源安排管理方法執行。六、凡以本所的名義簽字蓋章的業務合同,承辦人必需填寫收案批辦單,先由辦公室主任初審,再經合伙人審批、簽字后,方可用印。合伙人均不在所時,由辦公室主任電話請示合伙人批準授權后,方可簽字蓋章。七、關于律師接案問題。如我所的律師接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當事人的案,所內接案的2名律師,應本著第一溝通,其次協商,第三處理的原則,為所里的利益相互幫助、相互理解。律師服務收費制度和收費標準(一)收費制度律師事務所依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律師收費管理暫行方法》制定制度。一、律師事務所依法供應下列法律服務,應按規定標的向托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1、代理民事案件;2、代理行政案件;3、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供應法律詢問,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侯審,擔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4、代理各種訴訟案的申訴;5、代理仲裁;6、擔當法律顧問;7、解答非訴法律服務;8、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它文書;二、律師收費實行記件收費和接待的比例收費。律師事務所與托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三)托付人的承受實力。(四)律師可能擔當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同等。律師服務收費可以依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實行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方式。(一)計件收費是律師事務所為托付人供應法律詢問、辦理法律事務或制作法律文書等服務,依據服務的件數收取服務酬勞的收費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據當事人爭議財產的數額,按比例收取服務酬勞的收費方式。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三)計時收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據確定的單位時間收費標準,依據律師供應法律服務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時間,計算收取服務酬勞的收費方式。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四)風險代理收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從托付人獲得的財產利益中依據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收取服務酬勞的收費方式。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告知托付人政府指導價后,托付人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一)婚姻、繼承案件。(二)懇求賜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三)懇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四)懇求支付勞動酬勞的案件。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三、律師事務所為托付人供應服務的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托付人另行支付:1、鑒定費;2、公證費;3、異地辦案的差旅費;4、律師事務所代托付人支付的其它費用。四、律師為托付人代供應法律報務,由律師事務所與托付人簽訂協議,依照規定收費標準向托付人收取服務費并給托付人出具收據票據,律師服務費、代托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師事務所須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托付人供應費用概算,經協商一樣,由雙方簽字確認。法律服務過程中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需事先征得托付人的書面同意。律師事務所代托付人支付上述費用及墊支辦案差旅費的,應當憑有效憑證與托付人結算。五、律師事務所在與托付人簽訂的托付協議書中,應載明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總額以及支付時限等。六、托付因律師過錯而提出終止托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用;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托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已經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托付人,托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圍而終止托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據承辦該項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除,余額部分退還托付人。七、律師事務所遇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依據法規補助的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律師事務費。1、因公受傷懇求賠償的(責任事項除外);2、懇求贍養、撫養而生活困難的;3、懇求勞動保險金、撫養金、救濟金;4、其他特別狀況無力擔當律師服務費的。八、律師事務所應嚴格遵守國家價格政策和規定的收費標準,明碼,接受社會監督。(二)收費標準(按京發改〔2010〕651號文執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方法(試行)》的通知各有關單位: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方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611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現將《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方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10年5月30日起試行,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一、刑事案件收費標準(一)刑事案件收費依據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確定收費標準。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3、一審階段,每件收費4000—30000元。4、上述收費標準下浮不限。(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依據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三)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其次階段起酌減收費。(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依據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二、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一)民事訴訟案件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準。1、計件收費標準。每件收費3000—10000元。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6%;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4%;1000萬元以上,2%。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3、上述收費標準下浮不限。(二)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與托付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三)再審、申訴案件分別依據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四)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其次階段起酌減收費。三、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收費標準(一)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每個審判階段計件確定收費標準。(二)計件收費標準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三)涉及財產關系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案件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執行。四、計時收費標準: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時。下浮不限。五、下列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托付人協商一樣,依據不高于規定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協商不成的,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案件法律關系困難,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于同類案件的;(二)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于同類案件的;(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民事案件,賜予社會保險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懇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懇求支付勞動酬勞的案件,以及風險代理案件、計時收費案件不適用前款規定。辦案程序為確保辦案工作順當進行,結合本所實際,特制定辦案程序。一、與當事人簽訂合同完畢,待代理費進帳后進入辦案程序。二、如代理費未到或部分到帳,但此時又急需辦理的,可由承辦律師向主任說明狀況,經主任批準后再行辦理。三、開出庭函和介紹信必需填寫具體單位和事項,不得開空白出庭函和介紹信,如特別須要,須經主任批準,否則將追究責任。四、無罪辯護或疑難雜案,應召開律師會議進行探討,并記錄備案。五、重大案件,結案后由承辦律師向所里寫出書面報告,以備考核。六、所里對外出具信函、文件,統一運用本所統一格式信箋。合同管理方法一、所內的《托付代理合同》、《托付協議》和《聘用法律顧問合同》等簡稱合同。二、所內律師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應領取合同書樣本,逐項照實填寫合同內容。三、合同正本文本一式三份加蓋公章,一份交客戶,一份由律師本人留存,一份由事務所存檔。如承辦律師在一周內未交回合同存檔,辦公室主任有責任向律師催交。四、合同管理由辦公室主任按每個律師分檔保管,并按合同類別歸納后,集中歸檔。五、每次簽訂合同蓋章時,承辦律師必需持有所主管領導批準簽字的受理案件批辦單向辦公室申請蓋章,并在《合同管理登記表》上簽字。六、凡經辦公室登記蓋章未用的合同,必需如數退交回辦公室保管員,律師不得私自撕毀。六、關于合同管理問題。律師簽訂合同,應參照格式合同擬好事項,由對方單位蓋章后,辦公室不能出具空白合同。如遇特別狀況,如有風險內容的,應依據《公章和財務專用章運用管理方法》執行。必需經辦公室主任審核有無風險內容,報合伙人同意后才能辦理。財務管理制度為加強本所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規范會計和財務行為,結合本所狀況制定以下財務行為準則和制度。一、財務管理準則1、財務管理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執行。本所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接受北京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的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2、本所應在所在地物價部門,稅務機關辦理收費許可和稅務登記證,嚴格執行物價政策和收費標準,依據國家稅法規定納稅。3、會計制度采納公歷計算,自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制度。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單位。4、會計記帳采納司法部規定的記帳方法。本所按主管機關規定,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照實向上級機關或檢查機關供應財務會計資料。本所在每一會計制度終結后三個內編制年度會計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經主任、主管會計簽署后向主管部門上報。6、財務人員應自覺遵守財經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和貪污公款。7、財務人員對本所經濟業務實行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以記載不精確、不完整的有權要求更正補充;對違反國家財經制度的收支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二、會計員和出納員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職責1、會計員:(1)負責會計事項和財務活動的審核監督,向主任反映和報告本所財務狀況,擬定本所財務工作細則。審核會計記帳憑證,依據審核無誤的憑證登記明細帳薄,匯總會計記帳憑證,依據匯總表登記總分類帳,定期編制會計報表,各種收支明細表。(2)會計核算依據日歷劃為月、季和年度期間。會計審核工作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的核算對象,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做到服務精確,內容完整真實,方法正確,手續齊備。(3)負責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存款,并編制銀行存款調整表、做到現金、銀行存款日清月結。(4)負責辦理各項稅款和管理費的清繳。(5)保管財務小章,填發支票。(6)會計記帳方法采納借貸復式記帳法。會計薄設置為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和日記帳。各種帳薄必需依據會計記帳憑證記帳,記帳憑證須原始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需真實、完整、手續齊備,數字精確。會計憑證和帳薄規定改錯,數字須更正時必需按規定由會計人員進行。(7)本所會計檔案,不得丟失、損壞,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毀。2、出納員:(1)負責本所本全部業務的收付,填制會計帳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2)資產管理規定1、本所資產分為流淌資產和固定資產,全部資產歸合伙人全部,未經合伙人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2、流淌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賬上和預付款項及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運用年限在一個以下,單位的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物具及設備,應設卡登記,采納一次推銷的方法攤入費用。3、固定資產指運用年限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具及設備。固定資產應設明細帳,按全部原價入帳。應按規定運用年限計提折舊列入費用。固定資產應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數與帳面數不符時,應剛好查明緣由,進行會計處理。4、本所流淌負債包括各種應付款項,預收款和預提費用。本所投資者權益實收資本是指合伙人集資籌集的作為注冊資本處理的款項及盈余公積金等。四、收入與支出的管理規定1、本年收入包括業務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需全部登記入帳,不準帳外私存。業務收入必需以開出的財務發票為準,不準任何人以本所名義私自收費。2、本所列支成本費用是指出業務活動中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1)專職律師提成收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2)固定資產折舊費、低值易在耗品攤銷費。(3)管理費用包括:房租費、注冊費、登記費、水電費、電話費、運輸費、攤銷及零散購買的費用消耗。(4)業務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交通差旅費、培訓費、應酬費及其他業務性開支。(5)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化費附加、印花稅等稅金。(6)各項保險費。(7)兼職律師的酬金。3、專職、兼職律師和法律顧問的酬金按規定比例從其收入中提取。工作人員的工資按聘用合同規定的標準按月支付。4、財務人員依據本所章程和合伙人會議決議填制合伙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和法律顧問的個人月收支報表。5、本所利潤按月計算,其總額包括營業利潤和其他收入凈額。利潤總額按稅務部門規定繳納所得稅,能源基金和調整基金等。五、財務管理的幾項具體方法和制度1、現金、支票和發票運用管理方法(見附件一)2、本所實行律師、顧問提成和臺帳制度(見附件二)。3、本所報銷制度(見附件三)。附件一1、現金、支票和發票運用管理方法為加強本所的現金、票據管理,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現金支票管理等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方法。1、必需設置現金日記帳,現金收付必需逐筆記載,日清月結帳款相符。2、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限額,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私人挪用。3、轉帳支票運用,必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準向外單位或人個借支票,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延期支票;不準提前蓋章待用。4、轉帳支票和財務小章由出納員保管,財務專用章辦公室專人保管。領用轉帳支票需主管主任批準,領取人須在支票存根和登記本上簽字,并剛好交回運用轉帳支票后產生的發票。5、轉帳支票存根,作為會計原始單據,不得散失廢棄,應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面、帳款相符。6、本所一切業務收入都應開發票或收據,應運用市稅務局統一規定的發票。不準任何以本所名義私開收據收費。7、所開的發票或收據一般實行款到后開出,如特別狀況須要先開出的,由主管主任批準,持票人需出具欠條。8、本所發票由出納員保管,不準轉借、轉讓、也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開。9、財務人員應妥當保管好現金、支票和發票,不得丟失、毀損;運用及管理不得違反國家和本所的有關規定,違者依其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并予以懲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10、本方法說明歸主任辦公會議。附件二2、律師、顧問提成和臺帳制度(僅限于《合伙人及律師準入、權利義務和管理費標準》頒布前的本所原有律師人員適用)一、收費標準為:1)5000元,對應的是15萬,也就是說15萬以內收5000元,收入達不到5000元的也收5000元,超過15萬收3%,不封頂。2)1萬元,對應的是35萬元,收入達不到35萬元的也收1萬元萬元,超過35萬元收3%,不封頂。3)2萬元,對應的是70萬元,收入達不到70萬元的也收2萬元萬元,70萬元以上收3%,不封頂。4)不簽訂合同的律師一律按20%收取。以上四種方式。不論哪種承包方式都收取1%的公積金(包括合伙人)。二、關于風險限制預留金,10萬元以下的不扣;10萬至50萬以上的扣20%;50萬以上的30%;額度大的報合伙人協商,特別狀況,特別處理。三、關于財務財面資金保留多少,每位合伙人財面上應保持有5萬元,凡低于5萬元時,財務人員不得為合伙人作任何支付;每月扣除費用后低于5萬元,財務人員應即日通知,合伙人應于5日內補,逾期按日千分之五交納逾期滯納金。四、公積金的比例,合伙人可扣1%。以開票為準扣1%,5萬元封頂。二、臺帳制度1、設立律師和顧問的個人臺帳,一式兩份。2、臺帳每月一清,并由財務主管及律師本人共同簽字確認。3、律師對自己帳目有疑問須在當月提出,可以查帳。4、律師只可在當月內查本人帳目,嚴禁查問他人收支狀況。附件三3、報銷制度一、每周一、三、五上午為報銷時間,其余時間不予報銷。二、報銷票據應為稅務局統一印制的正式發票。三、票據種類以差旅費、辦公費、租車費、會議費為主,以本市內餐費及禮品費按每人收入的1%報銷。四、報銷金額超過1000元的應報主任批準,超過5000元的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人員。五、報銷數目應視每人帳面收入而定,應余留三個月的基本支出,剩余部分可支付。公章和財務專用章運用管理方法一、公章1、本律師事務所公章一枚,由專人負責保管。2、所內員工假如須要運用公章,應按規定在《公章運用登記表》中逐項填寫清晰。無特別狀況,員工個人不得私自攜帶公章外出。3、假如員工確有急事或特別緣由須要攜帶公章外出,應事先請示主管領導,經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后,方可攜帶公章外出。4、攜帶公章外出,用章人必需在《運用公章登記表》中寫明用章事由,并簽名。由公章保管員跟隨監印。5、不得在任何空白信箋上加蓋公章。二、財務專用章1、本所財務專用章一枚,由分管財務主任指定專人管理,并建立用印登記。2、財務專用章除支票、收據用印外,其他用印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批。3、不準私自攜帶財務專用章外出,確因工作須要攜帶外出,須經分管財務的領導批準,用章人按規定登記后,由專管財務章的人,一同跟隨監印。三、律師承辦風險代理、見證或出具法律看法書問題需加蓋公章的,辦公室要仔細審查律師提交的合同、律師要在批辦單中具體填寫風險事項交合伙人審批,凡風險代理、律師見證、出具法律看法書需2位合伙人審批同意后才能蓋章。介紹信運用方法一、本所介紹信由專人負責保管。二、本所人員如需運用介紹信,應事先得到領導批準,然后按《介紹信運用登記表》內容逐項填定清晰。三、員工一般不得攜帶空白介紹信外出,如確有特別狀況須要攜帶空白介紹信,應由所領導批準簽字后方可攜帶外出,并在《介紹信運用登記表》中的一欄寫明緣由,回辦公室后,上交已運用介紹信的復印件存檔備查。律師服務質量考察制度服務質量是我所生存與發展的須要,為不斷提高律師工作的服務質量,特制定本考察制度。一、凡是做法律詢問答復必需精確無誤,每個答復力求援引法名或相應法律精神,記錄在冊,以備查詢。二、所內承辦的各類案件要求卷宗內材料齊備、合法,結案后裝訂存檔。三、擔當客戶法律顧問應設立特地檔案,每戶一檔,服務內容和客戶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必需剛好記錄,剛好解決,如在重大服務內容應剛好向所領導報告,所領導亦應剛好做出決策。四、與其他事務和國內同行進行溝通或研討某些項目時,事先必需請示所領導,經磋商供應決策或提出原則,切匆隨意擅行,尤其不得有損于本所形象、聲譽之行為。五、凡本所律師不論在任何狀況下,不得與客戶及服務對象發生紛爭,做到“據理而不躁”。六、任何人不得對服務對象內容和服務難易等進行排斥,只要對我所和社會有利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之門外。七、所內對質量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堅持自撿與普檢相結合的方法,隨時發覺問題隨時訂正。律師過錯責任賠償制度一、律師不履行職責給當事人(托付人或聘請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擔當經濟責任。二、越權或者未經授權所為的代理行為,又不為當事人所追認的律師應擔當相應的經濟責任。三、律師在代理活動中隱瞞真實狀況或欺詐狀況或欺詐行為,尤其是與第三人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擔當責任。四、律師明知代理事項違法,仍舊進行代理活動,應擔當責任。五、本所對客戶投訴的查處制度。1、本所的執業律師在接受當事人(托付人或聘請單位)托付或聘請后,因過錯責任造成托付人或聘請單位損失,當事人(托付人或聘請單位)到本所投訴的,在本所接到當事人(托付人或聘請單位)投訴后要指派專人當事人投訴的,經主任、辦公會探討確定依法處理。2、本所實行有訴必查,有錯必糾的原則,本所設專人負責對當事人投訴律師的查處工作,為維護我所聲譽對當事人投訴的狀況經所調查證明,確有過錯的律師應賠償損失,如發覺還有違法行為的,應交律師協會和有關部門處理。業務學習和培訓制度為不斷提高本所人員的文化素養、業務水平和辦案實力,制定學習和培訓制度。一、業務學習1、本所要有組織有支配的支配全所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并激勵個人自學。2、凡新到所的律師、律師助理、實習律師和實習生等人員,在上崗以前進行的業務考核,如職業道德教化、崗位責任等相關的學習和教化。3、凡是國家、地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立法說明、司法說明等新法律、法規和說明,所內要剛好組織學習。4、理論聯系實際,在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所各類典型案件進行剖析,從而提高全體人員的業務水平。二、業務培訓1、凡北京司法局、律師協會支配的業務培訓,有資格參與的律師都要主動參與。2、所內要有支配有組織的對律師、律師助理、實習律師進行業務培訓。3、專題培訓和自選培訓相結合。4、培訓費用由會議探討確定。三、學習與培訓的領導1、本所成立學習和培訓領導小組,組長由合伙人擔當,組長再出4位律師作為領導小組成員。2、領導小組依據所內人員業務水平、技藝、技能、項目開發等須要,編制學習和培訓內容。3、領導小組定期對所內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法律救濟實施方法按國家規定擔當法律救濟是律師的義務,為履行本項義務,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法:一、公民贍養、工傷、刑事訴訟、懇求國家賠償和懇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須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我所任何律師均不得拒絕幫助,依法辦理法律救濟登記,履行必要的手續。二、凡是法律救濟規定應得到法律救濟的懇求人,任何律師均免收詢問費、代理費。如懇求人需律師做進一步工作,如訴訟,調解等救濟的,其費用由所內經費列支(包括交通費)。三、重傷殘人、下崗人員、失學兒童、特困公民凡不在法律規定有權獲得法律救濟的,但生活確有困難或無金額支付律師費用的,我所仍舊實行費用減免措施,以保障法律實施。四、對法律救濟中心要求我所做救濟案件時,我所律師應當主動做好法律救濟案件、對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我所全體律師、律師助理均應全力參與法律宣揚、法律服務活動。五、凡主動擔當法律救濟義務活動,成果顯著者予以表彰。統計制度一、統計事項:1、全所辦理的訴訟、非訴訟案件數量、標的額、收費額。2、所內人員年齡、學歷、執業期等結構變動狀況。3、發表論文數量、榮獲社會獎項。4、其他事項。二、統計人員:熟識律師業務及統計工作,具備良好思想品德,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兼職人員。三、統計工作程序1、統計員每月統計事項制表列出,月末向主任匯報。2、年末將全年統計事項匯總列出,向所里領導匯報,并提出建議。3、完成上級行政主管要求供應的統計數字。人事管理制度為實現本所人事管理規范化、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一、聘用條件1、本所依據“雙向選擇、公開聘請、擇優錄用”的原則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錄用人才,實行全員合同聘任制。2、聘用專職律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持有執業證,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有較高的業務素養。3、聘請法律顧問和聘用兼職律師:應是資深,閱歷豐富、知名度和綜合素養較高并在社會上有肯定影響。4、聘請律師助理和實習律師必需具有高校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律師資格。5、聘用行政管理人員,原則上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品德良好和具有較強的管理實力。6、確定錄用和聘用人員,要把好進人關,一是要看律師有沒有被投訴和執業狀況,二是看律師開展業務的實力,三是需由合伙人把關,報執行合伙人審批。律師一般狀況下不允許聘請助理,如因特別狀況,需聘請助理,一切費用由聘請的律師負責,如用辦公桌時,需交6000元的辦公費。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聘請律師、顧問、律師助理和實習律師。7、關于聘用律師合同到期、簽訂合同每期合同均以一年為限,合同到期前如遇政策調整,到期前按原政策執行,合同期滿后按新政策執行。新政策調整應于公布之日起實施。二、聘用、續聘和解聘1、聘用錄用人員,不論其原職務、崗位如何,均應在本所試用一個月,試用期滿后,雙方無異議,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為1年。2、聘用1年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簽訂續聘合同。3、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簽訂,一式兩份,本所和應聘方各執一份。4、聘用合同期滿或聘用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自行終止。5、關于律師與愛人、父子同在一所執業的問題,在簽訂合同中只能選擇同一種承包方式。6、應聘人員如有違反本所管理制度,情節嚴峻的,本全部權解除聘用合同。7、為有利于本所業務建設與發展,專職律師和行政管理人員均應保持相對穩定。三、終止協議規定1、本所人員,如要終止協議,應提前30天書面形式提交辦公室,辦公室報負責行政管理主任和執行合伙人審批。2、本所要與應聘人員解除協議,也必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3、協議期滿,單方不愿續簽協議,也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四、文書檔案及有關規定1、本所人員均要建立人事檔案。人事檔案資料由辦公室負責保存。2、凡本所人員都須填定《履歷表》,此表裝入文書檔案。3、調離本所人員不得將文書檔案攜帶出所。4、為便于工作,本所辦公室特設花名冊,花名冊由辦公室專人保管,未經領導允許,他人不得翻閱。5、我所工作人員正式檔案的調動,由辦公室負責辦理。員工守則為加強所的管理,提高所的整體形象,創xx所的品牌,使我所成為一流的律師事務所,要求全所人員圍繞為當事人服務這個中心,對著裝、舉止、問候、溝通、接電話、接待客人日常行為、作息、平安做如下要求。一、服裝禮儀1、員工上班時衣著裝扮要求:簡潔、大方、得體,要著統一著裝。2、服裝要求整齊、干凈。其中:男員工盡量做到穿西裝,系領帶,穿黑色或者棕色皮鞋。夏季天熱時,上衣可穿襯衣。女員工靚麗適中、樣式協調。3、工作區域內不得穿短褲、背心、拖鞋(包括拖鞋式的涼鞋)。4、女員工鞋跟不要過高(以4c5、女性化妝不要過于濃艷,裝飾攜帶品不要過多,指甲不要過長。二、舉止1、坐姿端正、背部挺直、兩腳放平。2、站立時背部挺直、頭部保持端正,兩手自然下垂。3、走姿穩重,頭、身體、腹、肩、臀不要亂搖。三、問候1、早晨上班、晚上下班應相互問候。碰見客人時,應主動問候。2、與客戶見面時,問候要清晰、言語有序、用語要禮貌。四、交談1、多傾聽,在不了解講話人本意時不要隨意打斷對方。2、眼光常常保持凝視。3、講話要簡明扼要,不要多次反復。五、接、打電話1、電話鈴響三聲內要盡快接起,通話時聲音要親切、明快、有禮貌,并首先報告所名稱(如:您好,xx律師事務所)。2、接聽的電話(重要電話要進行記錄),要剛好傳達給律師和合伙人。3、為敬重對方,應等對方先放下電話后再掛機。4、工作時間內不提倡打私人電話,不準打168、98\99等有獎問答熱線電話和發私人傳真,更不許在電話中談天說笑。接聽私人電話時,一般狀況下,不得超過3分鐘。5、因公需打長途電話時,可運用IP,打完后要登記,因私需打長途電話時,應自行解決。六、接待客人1、接待客人時應主動與客人打招呼、保持虛心有禮的看法。外來辦公人員要出示證件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由前臺秘書問明狀況后干脆帶客人到合伙人辦公室或者大會議室。2、送客時,應依據狀況送門口或者電梯。3、陪伴客人參觀、行走時,應留意:上樓時,請客人先走,下樓時要走在前面帶路進門時,如門朝外開,則請客人先走:門朝里開,開門時說對不起,自己先進,再請客人進。上電梯時,當客人是一個人時,說對不起,用手按住門框或開鍵,請客人先進,當客人是兩個人時,說對不起,先進電梯,按住開鍵,再請客人進。下電梯時讓客人先出,當電梯內有服務員時、上下電梯均讓客人先行。在會議室支配座位時,按離門遠的坐位是好座位的原則進行支配。給客人倒茶時,首先要整理外表,將長發束起,檢查茶杯、茶托是否清潔,倒茶時要倒7分滿,七、日常行為1、行政、財務工作人員仔細遵守所的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律師可依據自己的狀況,支配上下班。2、仔細遵守所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領導、聽從指揮。3、在所辦公時,未經允許,不得隨意翻閱領導及其他的文件資料,更嚴禁隨意拿走。4、愛惜公司的公共財產,發覺有損害公司公共財產現象時要加以制止。5、不得在所內進行不道德行為、無理取鬧、羞辱打架斗毆等。6、未經所合伙人批準,不得將所的財產私自攜帶出所。7、遇到緊急狀況時,應馬上向所合人報告,若所領導難以剛好趕到,應在事先通報領導的前提下實行緊急措施以削減損失或消退危急。8、上班時嚴禁玩計算機嬉戲,不得看VCD片以及利用計算機進行非工作的其他活動。9、工作時間內不得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刊、雜志,不得閑聊談天、擅離工作崗位。10、工作時間內要保持寧靜、不得在大廈內喧嘩、跑動、打鬧。11、禁止在辦公室、會議室等場所就餐或吃零食。12、禁止在辦公室內存放易燃燒的物品,不準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辦公室內。13、禁止在辦公室內隨地吐痰和亂扔雜物。垃圾要剛好倒入垃圾桶內,茶漬要倒在專用垃圾桶內。14、下班后,要把桌面上資料文件整理好,保持桌面的清潔,文件柜上不得隨意擺放物品。文件柜內不得擺放個人物品。15、最終離開房間的時,應檢查電源、空調、門窗、以確保平安。16、不要把椅子、雜物放到過道和公用的地方,不行長時間站在過道上談話。17、凡有空調開關的房間,為防止感冒和節能,冬天溫度不宜設成高于22.5℃,夏天不宜設成低于22.518、用后的公共用品應放回原處,并保持整齊。19、不要查看涉及個人隱私或涉及所隱私的文件資料。不得向外人泄露所財務、人事、等隱私,不得將所的文件賬本、等給非有關人員閱覽。20、除工作外,不得在前臺逗留。21、自覺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聽從管理,接受監督。八、作息規定:所實行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為:08:00—12:00,13:30—17:30共8個小時。1、辦公室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履行職責,上班時間不得擅自外出,外出辦事要請假。2、辦公室人員要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九、防火平安職責1、辦公室人員都應增加消防意識并有平安防火的責任和義務。2、下班前仔細檢查各合伙人辦公室和律師區的電源開關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確認無誤離開。3、為了保障辦公室平安和發生事故,辦公室人員要建立值班制度,每天的值班人員要仔細履行職責,對不履行職責而發生事故造成所里損失者,要進行肯定的賠償。4、如發生火災事故,在向“119”報警的同時,應馬上報大廈值班室,大廈物業電話:電力科63965355,保安班長63971472.5、嚴禁在辦公室內吸咽。辦公區域內不允許存放易燃易暴物及其它物品律師業務合作及安排指引為促進本所合伙人、顧問、合作律師(以下統稱“律師”)之間在法律服務業務上的團隊合作,明確合作各方之間的共享機制,制定本指引。一、適用范圍律師之間的業務合作;二、合作規范1、律師在開發及執行一項業務的任何階段,均可隨時依據目標客戶及業務的特點,在所內組建合作團隊共同工作。2、律師之間相互邀請參與團隊合作,邀請方與受邀方應在團隊組建之時共同簽署并向財務部提交事務所統一制定格式的《業務合作確認單》,內容為客戶名稱,業務描述,收入共享約定。其中,收入共享可選擇如下方式:(1)按比例共享,并共同擔當開發失敗的風險或壞賬風險。(2)邀請方按受邀方可接受的小時費率及工作計時向受邀方撥付收入,風險由邀請方擔當。3、合作各方未向財務部提交各方均簽署的《業務合作確認單》的,而受邀方又能證明參與了業務開發或執行的,按如下方法處理:(1)受邀方證明其參與了業務開發及執行兩個階段的,該項目全部收入,在邀請方和受邀方之間平均共享。(2)受邀方僅能證明其參與了業務開發的,該項目收入的30%,在邀請方和受邀方之間平均共享。受邀方證明獨立開發的,獨自享有該30%;(3)受邀方僅能證明其參與了業務執行的,該項目收入的70%,在邀請方和受邀方之間平均共享。受邀方證明獨自完成業務執行的,獨自享有該70%;4、對于律師在開發業務過程中遇到業務沖突的狀況(即“業務撞車”),使得律師之間因此而形成合作,即“被動合作”,則合作各方應就合作事項、收入共享等事宜進行約定,具體可選擇約定如下內容:(1)合作各方應本著誠信友好、團結互助、優勢互補的原則,依據業務的具體狀況和自身的專業特長,協商確定勝利開發業務的模式,包括合作共同開發、一方為主、其他方協作開發或一方單獨開發、其他方退出。(2)依據合作各方選定的業務開發模式,協商確定合作方案、人員分工及收入共享比例。(3)其中收入共享比例的約定和《業務合作確認單》的填寫,參照本條“合作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執行。三、合作糾紛調處本所律師之間因合作而產生的沖突沖突,參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師各自由律師大會常委會中選擇1人作為仲裁人,并在常委會中共同指定1人作為首席仲裁人,無法共同選定時,由合伙人會議確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聽取律師理由和查看證據后,投票作出處理確定,該確定代表事務所意志。3名仲裁人看法完全不一時,報合伙人會議確定。四、本指引由事務所制度起草委員會起草,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會議負責說明。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辦理民事案件操作規程指引一、宗旨旨在通過建立本指引,便利律師操作具體案件時明確相關標準、職責、步驟,便利事務所管理,以便為客戶供應高水準的法律服務。二、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及本所在各地成立的分所;律師參與民事案件代理,適用本操作規程指引。三、接受托付前階段如系電話詢問或干脆至本所尋求詢問的本所公共案源客戶,則由具體接線人員或前臺報告辦公室主任,再由辦公室主任依據案件類型將案件轉給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成員解答或接待,進而依據以下規程指引接著;如系律師個人案源客戶,則干脆依據以下規程指引接著:(一)接待客戶1、向客戶介紹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狀況;2、了解、確定托付人、對方當事人或關系人的基本狀況;3、了解相關案件事實,推斷并初步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4、與客戶初步確立合理的預期目標及應對方案;5、以是否可以接受托付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確定法律風險;6、介紹本所統一收費標準,初步報價;(二)進行托付前利益沖突及回避審查1、沒有本款狀況的,可以接受托付;2、有本款狀況,應當向客戶說明理由,表示不能接受托付;但依法取得雙方托付人簽發的豁免函的除外;(三)與客戶確定是否建立托付關系:1、律師應當謹慎、誠懇、客觀地告知托付人托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2、探討并確定托付事項的代理范圍、代理內容、代理權限、代理費用、代理期限等托付代理合同應當明確的內容;3、填寫《案件審批表》,并由辦公室主任報合伙人批準《案件審批表》應注明爭議雙方當事人名稱、爭議標的、案由、審理法院、擬代理階段、約定收費金額、以及是否有代收/預收費用等項目,交辦公室主任,由辦公室主任報合伙人批準,如合伙人同意接受托付,則簽署同意看法,律師由此取得案件編號。如為二名以上律師承辦,還需確定主承辦律師及協辦人;四、接受托付,辦理托付代理手續1、簽署并取得《托付代理協議》、《授權托付書》及其他托付手續;2、公章管理人在《案件審批表》中注明是否加蓋事務所公章;3、財務收費并為客戶開具發票,并在《案件審批表》中注明收費及開具發票的狀況;4、需由律師轉交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公證、鑒定)、客戶應當預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交通、通訊、復印翻譯等費用),律師收取時應當為客戶出具收據,并向客戶明確表示于代理結束時以正規票據與客戶結算;5、辦公室定期對收案及收費狀況進行統計。統計表依據規定報高級合伙人、業務部門負責人;五、確定方案階段(一)接受托付后的利益沖突及回避審查1、如接受托付后發覺存在利益沖突或應當回避的狀況,如依法取得雙方托付人簽發的豁免函,可以接著履行托付合同。2、如接受托付后發覺存在利益沖突或應當回避的狀況,不能依法取得雙方托付人簽發的豁免函,則應協商解除一方的托付關系;協商不成的,應與后簽訂托付合同的一方或尚沒有支付律師費的一方解除托付關系,履行歸檔程序;(二)風險限制1、向客戶了解取得現有證據材料,對現有證據材料進行深化的探討和分析;2、查詢相關法律、法律法規、案例及相關學術看法;3、確定調查方向及需取得的證據,并進行調查工作;4、依據上述工作結果,進行風險分析,確定防范措施;(三)確定方案1、依據《案件集體探討規定》,申請并開展案件集體探討,作探討記錄;2、確定方案;3、提交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查,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在《案件集體探討記錄》后注明業務部門負責人方案審查看法;4、與托付人探討方案,交換看法;六、執行方案階段(一)開庭打算1、打算應提交的托付書、律師函等程序性法律文件;2、對程序問題進行分析,主要考慮:管轄、主體、時效問題;3、對事實進行整理和分析:(1)取證:取證應遵循下屬規則a.律師不得偽造證據,不能為了訴訟意圖或目的,非法變更證據的內容、形式或屬性;b.律師在收集證據過程中,應當以客觀求實的看法對待證據材料,不得以自己對案件相關人員的好惡選擇證據,不得以自己的主觀想象去變更證據原有的形態及內容;c.律師不得威逼、利誘他人供應虛假證據;不得利用他人的隱私及違法行為,脅迫他人供應與實際狀況不符的證據材料;不得利用物質或各種非物質利益引誘他人供應虛假證據;d.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供應的虛假證據;e.律師在已了解事實真相的狀況下,不得為獲得支持托付人訴訟主見或否定對方訴訟主見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示意托付人或有關人員出具無事實依據的證據;f.律師作為必要證人出庭作證的,不得再接受托付擔當該案的辯護人或代理人出庭;(2)舉證:(3)陳述事實的思路;(4)對對方證據的質證看法;(5)證據之間的關系所證明的問題。4、查詢相關法律法規、案例、學術看法及分析;5、案件焦點問題的提煉與分析;6、風險分析與對策;7、與托付人溝通,確定調解方案;8、作工作記錄。(二)開庭1、作開庭記錄;2、庭審儀表規范:(1)參與庭審,必需依據規定穿著律師出庭服裝,留意律師職業形象;(2)律師出庭服裝應當保持干凈、平整、不破損;(3)出庭時,男律師不留披肩長發,女律師不施濃妝,面容清潔,頭發齊整,不佩戴過分醒目的飾物;3、體態語態規范(1)庭審發言用詞應當文明、得體,表達看法應當選用規范語言,盡可能運用一般話。不得運用黑話、臟話等不規范語言;(2)庭審發言時應當舉止莊重大方,可以輔以必要的手式,避開過于劇烈的形體動作。(三)庭后工作1、與托付人溝通開庭狀況;2、如須要,作補充證據并向法庭提交;3、作代理看法向法庭提交。(四)宣判1、領取裁判文書;2、與托付人溝通案件結果;3、確定是否須要后續服務。(五)執行及其他民事程序。七、結案階段1、通知托付人工作結束,將法律文件、相關資料、相關物品交還托付人;2、對于預收或代收的費用,應當按《托付代理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3、請客戶填寫《法律服務質量反饋卡》;4、填寫《案件基本狀況表》附卷;5、組卷;6、交業務部門負責人作結案審查,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在《案件基本狀況表》填寫結案審查看法,包括:是否完成承諾,律師費是否全部收取等內容。八、歸檔1、承辦律師依據紙本檔案自行制作電子檔案,并將紙本檔案連同電子檔案一并交由檔案管理人員歸檔;2、承辦律師也可以聘請辦公室相關人員幫助制作電子檔案,但須支付相應勞務費用;3、財務人員將從案件律師費用中扣留5%的比例,待承辦律師將紙本檔案和電子檔案全部歸檔后,憑檔案管理人員出具的憑條方可領取該部分被扣留的費用;4、檔案管理人員作歸檔記錄,對收案、收費、歸檔進行核對;5、檢查電子檔案與紙本檔案是否缺項,如缺項,請主辦律師補齊;6、歸檔。附:司法部司律通字[1991]153號《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方法》第十二條律師業務檔案應依據案卷封面、卷內書目、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依次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依據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依次排列。具體依次為:二、民事代理卷1.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批辦單;2.收費憑證;3.托付書(托付代理協議、授權托付書);4.起訴書、上訴書或答辯書;5.閱卷筆錄;6.會見當事人談話筆錄;7.調查材料(證人證言、書證);8.訴訟保全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和法院裁定書;9.承辦律師代理看法;10.集體探討記錄;11.代理詞;12.出庭通知書;13.庭審筆錄;14.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上訴書;15.辦案小結。九、依據《法律服務質量反饋制度》關于投訴的規定,接待并解決投訴,將投訴最終處理結果進行歸檔。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規程指引一、宗旨旨在通過建立本指引,便利律師操作具體案件時明確相關標準、職責、步驟,便利事務所管理,以便為客戶供應高水準的法律服務。二、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及本所在各地成立的分所;律師參與刑事案件代理,適用本操作規程指引。三、案件接待提成律師、薪金律師主管以上、合伙人負責,必需有接案筆錄,筆錄應有如下內容:1、托付人與嫌疑人的關系;2、嫌疑人涉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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