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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法規、制度***一、《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自2002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新增加內容)的方針。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九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與批評教育,依照有關的規章制度給與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2009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第五條: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十八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三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引發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五年規劃的建議》:有關安全生產的論述: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嚴格安全執法,加強安全生產設施建設。切實抓好煤礦等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強交通安全監管,減少交通事故。加強各種自然災害預測預報,提高防災減災能力。強化對食品、藥品、餐飲衛生等的監管,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兀(包括場所和設施)。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八、《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是199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本制度共二十章,445條。第8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第9條:(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2?5%。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第13條:班組長安全職責: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3.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記錄。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采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第14條:車間安全員職責: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16條:工人安全職責: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材、消防器材。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第32條:新入廠人員須經過廠、車間、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后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班組(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組(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案例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33條: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后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第37條: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動日)。第39條: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第43條: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第46條: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3.4.53.4.5.6.7.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第47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第48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第49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第52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55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第57條: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第58條?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第62條: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第63條: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第74條: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第75條: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第76條: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后報告。第78條: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第79條: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盡速通知相關崗位并向上級報告。第80條: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于要害崗位。第81條: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衛)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衛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第82條: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并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后,方可進入要害崗位。第94條: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97條: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1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第99條: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第100條: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動火作業。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第101條: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5天(120小時)。(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第107條: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第114條: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第118條: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第120條: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第125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第126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第127條: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第140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第171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第176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第178條: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C,沸點低于85°C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第186條: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第199條: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第205條: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第207條: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第208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第229條: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252條: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第254條: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第261條:氧一乙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5米以上),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第266條: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第268條: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第272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第273條: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第276條:盲板管理基本要求: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第277條: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第278條: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第279條: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第282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第287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第289條: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第308條: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第309條: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并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第310條: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第389條: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第395條: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第399條:綜合檢查分廠、車間、班組三級,分別由主管廠長、車間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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