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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建設法規基本知識第一頁,共80頁。課程學習目的、意義了解有關建設領域的法律、規范、政策,拓寬知識面;熟悉建設活動中的招投標建設程序等所涉及的法律及分類,并能在實踐中逐漸加深對其理解和選用;明確建設法規在我國建設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和如何實施,并能及時掌握我國新頒布的相應的法律法規更好為建設活動服務,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市場經濟與用人單位的要求以及學生培養的目標第二頁,共80頁。學習方法自學靈活領會案例分析注意與其他課程的聯系盡可能多掌握建筑工程相關知識第三頁,共80頁。教學要求教材:《工程建設法規解讀與應用》浙江大學出版社教學參考:《建設工程法規》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建筑工程法規實務》北京大學出版社
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學時:52學時教學方法:課堂教學與自學相結合,講述與案例分析、習題相結合考試方式:考勤30%+考試成績70%
第四頁,共80頁。主要教學內容第一章工程建設法規基本知識第二章工程建設實施前的相關法規第三章建設工程承發包與招投標法規第四章建設工程合同法規第五章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第六章工程建設監理法規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第八章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規第五頁,共80頁。建設法規基礎法律體系法律規范法律責任第六頁,共80頁。1、法律體系
在一個國家中,不同法律部門縱橫交錯,組成了這個國家法律整體。他們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多層次的完整統一的有機體。(1)從橫向看:法律體系是由不同法律部門組成的。如我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建筑法等組成。(2)從縱向看:法律體系又是由級別不同、效力不一的法律組成。憲法——根本大法,效力最高;刑法、民法、建筑法——屬于基本法,效力僅次于憲法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效力更低一些,其內容不得與憲法基本法相違背。實踐中則發生過沖突,導致法規無效。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不屬于法律。但是企業內部管理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性質,所以在制定企業管理制度時,必須不能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否則將會導致無效,甚至其相反的作用。第七頁,共80頁。2、法律規范(1)法律規范的含義
法律規范簡稱法規,是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具體行為規范。(2)法律規范三要素
任何一個法律規范都必須由假定、處理、制裁三部分組成,即法律規范三要素。假定:是指法律規范中,確定適用于該規范的條件和環境的部分處理:是指行為規則本身,是法律規范確定的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規范的后果部分。它說明的市違反法律規范時,國家將給與怎樣的處理,即法律規范的強制措施。第八頁,共80頁。案例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按法規的構成要素分析:在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提出了該條例所運用條件,即構成本條例“假定”要素,“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條例。”在第二~七章明確指出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即構成本條例的“處理”要素。如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和義務,明確規定允許做的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禁止的是“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第九頁,共80頁。、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要求做的是“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在第八章“罰則”構成本條例的“制裁”要素,如第六十條“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十頁,共80頁。(3)法律規范的分類
從應用的角度講,把法律規范分為: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指規定人們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義務性規范:指規定人民必須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如《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定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授權性規范:指人們有權做出某種行為的規范。它是一種任意性或選擇性的規范。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雙方協議的方式”就屬于授權性規范。
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屬于強制性規范,在法律條文中經常使用“應當”、“必須”、“不得”、“禁止”等詞,授權性規范往往使用“可以”。第十一頁,共80頁。第一章工程建設法規基本知識1.1工程建設法規的概念1.2工程建設法規的框架體系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工程建設程序1.5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第十二頁,共80頁。1.1工程建設法規的概念概念:工程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工程行政法律和工程技術法規兩個部分,或者說在工程建設領域的從業人員都應該遵從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技術依據。第十三頁,共80頁。1.1.1工程建設法規的特征經濟性
經濟性是建設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建設活動直接為社會創造財富,為國家增加積累。建設法規經濟性既包括財產性也包括其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聯系性。如房地產開發、住宅商品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都直接為社會創造財富。技術性
建設法是在建設活動的實踐與慣例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一種專門法律。它以反映建設活動規范、安全、效益為目標,其規定的內容中有大量專門的技術性規范,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法律制度的實施就要求執法人員必須掌握相應的技術規范要求,才能對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作出準確判斷,從而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出現質量、安全事故后,也必須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各環節的專業活動進行分析,從而確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法規的技術性要求人們具有一定的建設行業方而的專業技術知識,否則很難熟悉、遵守和適用建設法。第十四頁,共80頁。行政性
建設法律規范大量采用了直接體現行政權力活動的調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為主的方法調整建筑活動的法律關系。調整方式包括:授權、命令、禁止、許可、免除、確認、計劃、撤銷等。綜合性建設活動聯系面多,涉及面廣,內容復雜,既要考慮工程技術、投資效益,又要強調建設質量和安全;既要注意先行的政策法規及管理運行機制、社會的政治經濟狀況,又要考慮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因此,建設法律制度涉及經濟、金融、保險、工商、勞動、物資、環境、安全等多個領域。第十五頁,共80頁。1.1.2工程建設法規的作用1、規范指導建設行為
建設行為只有在建設法規許可方位內進行才能得到承認并受到法律的保護。2、保護合法建設行為
建設法律規范的作用不僅在于對建設活動主體行為加以規范和指導,還對一切合法的建設行為給與確認和保護,合法的建設行為不容侵犯。3、處罰違法建設行為
在具體法規文件中,一般都有規定違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條文。大多數法規幾種設置一章,稱為《罰則》或《法律責任》。處罰違法建設行為是一種強制性手段,通過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罰,客觀上起到保護和鼓勵合法建設行為的積極作用。第十六頁,共80頁。1.1.3我國工程建設法規建立和完善的過程初步建立階段(1949~1952年)初步完善階段(1953~1957年)第一次曲折發展階段(1958~1960年)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階段(1961~1965年)第二次曲折發展階段(1966~1976年)恢復、完善和發展階段(1977~1983年)體系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新時期(1984~1994年)完善和發展階段(1994~至今)第十七頁,共80頁。1.1.4工程建設法規的實施工程建設法規的實施,指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社會團體、公民實現建設法律規范的活動,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三個方面。1、建設行政執法: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被授權或被委托的單位依法對有關建設活動和建設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并對違法行為執行行政處罰的行為。2、建設行政司法:是指建設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權限和法定的程序進行行政調解、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解決相應爭議的行政行為。3、建設法規的遵守:指從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建設法律、法規等規范的要求,實施建設行為。
第十八頁,共80頁。1.2工程建設法規的框架體系1.2.1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原則1、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原則2、法制統一原則3、權責相一致原則第十九頁,共80頁。1.2.2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任何其他法律、法規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而且不得與之相抵觸。憲法是建筑業的立法依據,同時又明確規定國家基本建設的方針和原則,直接規范與調整建筑業的活動。2、建設法律
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屬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第二十頁,共80頁。建設法律舉例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目前正在修訂《城鄉規劃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第二十一頁,共80頁。1.2.2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3、建設行政法規
指國務院依法制定并頒布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業務范圍的各項行政法規,其效力低于建設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二十二頁,共80頁。建設行政法規舉例1995年9月23日國務院令第18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國務院令第262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令第379號《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7年4月9日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三頁,共80頁。4、建設部門規章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依法制定并頒布的各項規章,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并發布的法規。第二十四頁,共80頁。建設部門規章舉例2001年10月25日建設部令第107號公布《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2年11月6日建設部令第115號公布《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4年6月29日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5年8月23日建設部令第141號公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10月28日建設部令第143號公布《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0號公布《注冊造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公布《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師管理辦法》2007年1月11日建設部令第158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頁,共80頁。1.2.2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5、地方建設法規指不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委員會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員制定并發布的建設方面的法規。6、地方性規章
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律制定并頒發的建設方面的規章。第二十六頁,共80頁。1.2.2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7、技術法規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定額、方法等技術文件。它們是建筑業工程技術人員從事經濟技術作業、建筑管理檢測的依據。8、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國際標準參加或與外國簽訂的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和雙邊條約,還有國際慣例、國際上通用的建筑技術規程都屬于建設法規的范疇。第二十七頁,共80頁。練習1、建設法規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以下屬于地方建設法規形式的有()A.某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建筑市場管理條例》B.建設部發布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C.某省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通知要求公辦學校全部向外來子女開放,不收取任何贊助費用D.某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加強安全管理的通知2、法律效力等級是正確適用法律的關鍵,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確的是(
)A、國際條約>憲法>司法解釋>行政法規B、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C、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D、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第二十八頁,共80頁。3、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下列屬于法律的有(
)A、《建筑法》
B、《標準化法》C、《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D、《安全生產法》E、《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4、下列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范性文件中,由國務院制定的是(
)。A、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B、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C、安全生產法
D、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頁,共80頁。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建設法律關系:是指由建設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在建設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第三十頁,共80頁。1.3.1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一)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第三十一頁,共80頁。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自然人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的情形有:公共企業工作人員(建筑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注冊執業人員)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設立的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存在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二頁,共80頁。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指依法或者依據有關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各類組織。如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勞務承包企業、合伙企業、非法人私營企業、非法人集體企業、非法人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非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如附屬性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備法人條件的協會、學會、研究會、俱樂部等社會團體。第三十三頁,共80頁。練習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由()等要素構成A、主體
B、客體
C、內容
D、事件
E、行為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為()A、法人
B、自然人
C、法定代表人
D、法人代表3、法人的成立條件包括()A、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B、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C、依法成立
D、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E、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四頁,共80頁。4、消費者王某從某房屋開發公司開發的小區購買別墅一棟,半年后發現房屋屋頂漏水,于是向該公司提出更換別墅,這個案例中,法律關系的主體是()A.該小區B.王某購買的別墅C.別墅的屋頂D.王某和該房屋開發公司第三十五頁,共80頁。1.3.1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二)建設法律關系的客體財
主要是指建設資金物
主要是指主體支配的建筑材料行為
表現為完成滿足權利要求的一定的工作非物質財富
人類通過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叫智力成果
第三十六頁,共80頁。練習1、某單位就購買該設計院的設計專利簽訂了合同,此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A、物
B、行為
C、智力成果
D、活動2、發電廠甲與施工單位乙簽訂了價款為5000萬元的固定總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則這筆5000萬元的工程價款是()A.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B.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客體C.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內容D.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內容中的義務3、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下面選項中屬于非物質財富的有()A.股票B.100元人民幣C.建筑圖紙D.建筑材料的商標E.太陽光
第三十七頁,共80頁。1.3.1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三)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工程建設權利
是指工程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根據國家建設管理要求和自己業務活動需要有權利進行各種工程建設活動。工程建設義務
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應負的責任。第三十八頁,共80頁。1.3.2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滅亡(一)概念1、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式指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某建設單位與承包商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主體雙方就確立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此時,受建設法律規范調整的建設法律關系即告產生。第三十九頁,共80頁。2、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建設法律的三個要素發生變化,即主體、客體或內容發生變更。主體變更是指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增多或減少,也可以使主體改變。在建設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的權利義務不變,此時主體的改變也稱為合同轉讓。客體變更是指建設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發生變化。客體變更可以使其范圍變更,也可以是其性質變更。建設法律關系主體與客體的變更,必然導致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變更。第四十頁,共80頁。3、建設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主要有三種形式:1)自然消滅。指某類建設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實現了各自的目的,從而使該法律關系消滅。2)協議消滅。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類建設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和義務。3)違約消滅。指建設法律關系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的權利不能實現,導致法定解約事由的產生,另一方行使解約權而使雙方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第四十一頁,共80頁。(二)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原因——法律事實1、法律事實:能夠引起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和事實。2、建設法律事實的分類1)事件: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自然現象,如地震導致工程施工延期,致使建設工程合同不能履行。自然現象引起的:如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社會現象引起的:如戰爭、暴亂、政府禁令、恐怖活動等。第四十二頁,共80頁。2)行為:指人們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表現為:合法行為:指行為人實施了建設法律所要求或允許做的行為,或者行為人沒有實施建設法律所禁止做的行為。合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產生積極的法律后果。如依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依法定程序進行招投標等行為違法行為: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體的建設權利和建設義務的行為。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矯正和制裁,產生消極的法律后果,如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等行為。第四十三頁,共80頁。行政行為:指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行使對建設業的管理權而發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為。如國家建設管理機關下達基本建設計劃,監督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行為,地方政府決定削減某項目的投資等行為。立法行為:指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內通過規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廢止建設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如國家制定或頒布建設法律、法規、條例、標準定額等行為。司法行為:指國家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能活動。如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行為。第四十四頁,共80頁。練習1、在合同法律關系中,客體不變,相應的權利義務也不變,此時主體改變也成為()A、合同變更
B、合同轉移
C、合同轉讓
D、合同轉移2、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它包括的事件是指()A、社會動亂
B、法院判決
C、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
D、行政指令3、作為法律事實的行為是指()A、自然人的有意識的行為
B、自然人的任何行為
C、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D、人的任何活動4、下面不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的是A.海嘯B.暴雨C.戰爭D.實施盜竊第四十五頁,共80頁。1.4工程建設程序1.4.1工程建設程序的概念
指根據工程建設客觀規律,工程建設全過程中各項工作都必須遵守的先后次序。它也是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的順序。第四十六頁,共80頁。1.4.2工程建設各階段的劃分工程建設程序的階段劃分各階段的環節劃分(1)工程建設決策分析階段①投資意向②投資機會分析③項目建議書④可行性研究⑤審批立項(2)工程建設準備階段①獲取規劃許可證②獲取土地使用權③拆遷④報建⑤工程發包與承包表1-1我國工程建設程序第四十七頁,共80頁。工程建設程序的階段劃分各階段的環節劃分(3)工程建設實施階段①工程勘察設計②設計文件審批③施工準備④工程施工⑤生產準備(4)工程竣工驗收與保修階段①竣工驗收②工程保修(5)工程終結階段①生產運營②投資后評價表1-1續
我國工程建設程序第四十八頁,共80頁。1.4.3各程序階段的主要建設內容1)工程建設決策分析階段
對工程項目投資的合理性進行考察和對工程項目進行選擇。包括:(1)投資意向,指投資主體發現社會存在合適的投資機會所產生的投資愿望。(2)投資機會分析,指投資主體對投資機會所進行的初步考察和分析,以決定在機會合適、有良好預期效益時進行進一步的行動。(3)項目建議書,指投資機會分析結果文字化后所形成的書面文件,以方便投資決策者分析、抉擇。(4)可行性研究,指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對擬建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等內容進行的分析論證。(5)審批立項,指有關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批準程序,審查通過后予以立項,正式進入工程項目的建設準備階段。第四十九頁,共80頁。2)工程建設準備階段該階段主要進行建設現場、建設隊伍、建設設備等方面的準備工作,為勘察、設計、施工創造條件。(1)獲得規劃許可。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要求。其工程選址和布局必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村、鎮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審批、依法先后領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向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能進行獲取土地使用權、設計、施工等相關建設活動。(2)獲取土地使用權。工程建設用地必須通過國家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撥而取得。通過國家出讓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書面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并按合同規定的年限與要求進行工程建設。通過國家劃撥區的土地使用權的,雖不向國家支付出讓金,但要承擔城市拆遷費用或對農村、郊區土地原使用者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標準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第五十頁,共80頁。(3)完成拆遷。在城市進行工程建設,一般都要對建設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和附屬物進行拆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簽訂書面協議,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依法給與補償,并對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進行安置。對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被拆遷人和使用人,應不予補償和安置。(4)報建。完成上述準備后,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必須持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文件、銀行出去的自信證明、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等資料,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5)進行工程發承包。完成建設工程報建后,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需對擬建工程進行發包,擇優選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工程發包與承包由招標投標和直接發包兩種方式。第五十一頁,共80頁。3)工程建設實施階段(1)工程勘察設計。勘察設計是工程項目建設的重要環節。在工程選址、可行性研究、工程施工等階段,必須進行必要的勘察,勘察工作服務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設計文件時實現投資者意愿的關鍵,是制定建設計劃、組織工程施工的控制建設投資的依據。設計與勘察是密不可分的,設計必須在完成工程勘察,取得足夠的地質、水文等基礎資料之后才能進行。(2)施工準備。施工準備分別是指施工單位技術、物質方面的準備和建設單位辦理開工許可方面的準備。(3)工程施工。指施工隊伍具體配置各種施工要素,將工程設計物化為建筑產品的過程。該階段投入勞動量最大,耗時較長,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工作質量決定了建設項目的質量和所能產生的效益。包括施工調度、施工進度、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四方面內容。(4)生產準備。指為了保證建設項目能及時投產使用,在工程施工臨近結束時所進行的準備活動。如招收和培訓必要的生產人員,組織人員從那家設備安裝調試和工程驗收,組建生產管理機構,制定規章制度,收集生產技術資料和樣品,落實原材料、外協產品、燃料、水、電的來源及其他配合條件等。第五十二頁,共80頁。4)工程竣工與保修階段(1)工程竣工驗收。國家計委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規定,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的必須及時組織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2)工程保修。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內,承包單位要根據《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承擔保修與賠償責任。5)工程終結階段。建設項目投資后評價指工程竣工投產、生產運營一段時間后,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系統評價的一種技術經濟活動,第五十三頁,共80頁。1.5工程建設法律責任一、概念: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由于其行為違反建設法律規定而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該責任是一種國家強制性義務,而維護建筑市場良好秩序的可靠保證。二、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主體承擔建設法律責任一般應當具備的條件。通常情況下,建設主體承擔建設法律責任應符合以下條件:1)存在建設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2)存在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違法者主觀上存在過錯第五十四頁,共80頁。一)工程建設刑事法律責任1.概念
刑事責任,依照刑法規定,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2.刑事責任的種類(1)重大責任事故罪;(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5)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6)貪污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10)強迫職工勞動罪;(11)挪用公款罪;(1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13)玩忽職守罪;(14)濫用職權罪;(15)徇私舞弊罪等。三、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分類第五十五頁,共80頁。二)工程建設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和不履行其他義務責任。1、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產生的民事責任。2、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權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稱權和自然人的人身權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五十六頁,共80頁。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退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第五十七頁,共80頁。三)工程建設行政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概念
行政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其行政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消極性法律后果。2.行政責任的分類(1)行政處罰,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所實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處分,指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或政紀的行為所實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第五十八頁,共80頁。習題1、下列()不屬于民事責任承擔方式。A.沒收違法所得C.返還財產C.賠禮道歉D.消除危險2、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A.侵犯國家、集體的財產權利B.侵犯國家、集體有爭議的財產權利C.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D.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E.侵犯法人名稱權3、下列選項中,()屬于工程建設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A.恢復原狀B.用動產質押C.消除危險D.賠償損失E.支付違約金第五十九頁,共80頁。5、(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方末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工程中途要求停建、緩建的,應當對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在這里,發包方對承包方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屬于()。A.違約責任B.行政責任c.刑事責任D.授權責任6、下列()屬于行政處罰。A.停止侵害9.記大過C.罰金D.責令停產停業7、行政處分的方式主要有()。A.警告B.罰款c.降職D.留用察看第六十頁,共80頁。
7、下列工程施工過程中,屬于侵權責任的情形有()。
A、工地的塔吊倒塌造成行人黃某被砸傷
B、施工單位將施工廢料倒入鄰近魚塘造成大量魚苗死亡
C、施工單位違約造成供貨商重大損失
D、分包商在施工時操作不當造成公用供電設施損壞
E、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項目經理李某的獎金8、施工單位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導致整棟建筑倒塌,12名工人被砸死。該行為涉嫌觸犯(
)。A、違約責任B、行政責任C、侵權責任D、刑事責任第六十一頁,共80頁。四、工程建設糾紛及解決方式一)工程建設糾紛:指建設工程各個階段,建筑關系主體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過程中產生各種的爭議和糾紛。二)工程建設常見糾紛1、行政糾紛行政管理機關在管理過程中,由于對其他建設工程法律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而引發的糾紛。如以下幾種常見行政糾紛。立項許可糾紛招標管理糾紛城市規劃管理糾紛質量安全管理糾紛第六十二頁,共80頁。2、合同糾紛由于承包商競爭過分激烈,“三邊工程”引起的工程造價失控,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薄弱,施工合同調價與索賠條款的重合,合同缺陷,雙方理解分歧,工程款拖欠等原因常引起以下糾紛:
(1)施工合同主體糾紛施工合同主體糾紛因承包商資質不夠而導致的糾紛因聯合體承包而導致的糾紛因“掛靠”問題而產生的糾紛(2)施工合同質量糾紛以下原因都可能導致合同質量糾紛建筑單位不顧實際地降低造價,縮短工期,不按建設程序運作。在設計或施工中建設單位提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要求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將工程任意直接進行發包建設單位未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第六十三頁,共80頁。3)施工合同分包與轉包糾紛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因配合與協調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因違約和罰款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因各方對分包管理不嚴而產生的糾紛4)施工合同竣工驗收糾紛隱蔽工程竣工驗收產生的糾紛未經竣工驗收提前使用產生的糾紛第六十四頁,共80頁。5)施工合同審計糾紛因有關各方對審計監督權的認識偏差而產生的糾紛因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得不到保證而產生的糾紛6)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質量糾紛因合同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的糾紛因檢查驗收不合格、不及時而產生的糾紛7)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數量糾紛因合同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的糾紛因檢查驗收不合格、不及時而產生的糾紛8)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履行期限、地點糾紛因合同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的糾紛因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而產生的糾紛9)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價款糾紛因合同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的糾紛因履行期間價格變動所引起的糾紛第六十五頁,共80頁。10)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糾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糾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期限糾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變更糾紛1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監理工作內容的糾紛監理工作缺陷糾紛第六十六頁,共80頁。3、侵權糾紛1)相鄰關系糾紛
因沒有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而引起的糾紛2)環境保護糾紛建設工程施工中可能對環境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自然環境造成了破壞,另一方面是施工產生的粉塵、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生活居住區的污染和危害。環境保護糾紛是基于此而產生的糾紛。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當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
工程施工過程中沒有按照需要時的明顯標志、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人、物損害。4)施工中擱置物、懸掛物造成損害賠償糾紛施工中擱置物、懸掛物造成損害賠償糾紛的成因是施工中擱置物、懸掛物管理不當,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第六十七頁,共80頁。三)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方式工程建設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4種。1、和解1)概念:是指工程建設糾紛的當事人通過自愿、平等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工程建設糾紛的活動。2)和解的特征在當事人之間進行,沒有第三人的參與以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為基礎利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2、調解1)含義與特征含義:指由中立的第三者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糾紛的建議,引導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特征:中立的第三者在當事人中進行工作調解對糾紛的解決在根本上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不僅能確定當事人各自的利益,而且可修復因糾紛而受損的關系具有經濟性,可省時省力第六十八頁,共80頁。3、仲裁1)概念: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給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2)程序(1)申請與受理。定立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后,任何一方均可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2)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合議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組成,即由1名仲裁員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第六十九頁,共80頁。(3)仲裁審理。在開庭審理中,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進行庭審調查和庭審辯論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制作調解書或根據雙方協議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4)執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七十頁,共80頁。4、訴訟1)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按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引起爭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法律制度。2)基本程序①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再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②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已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服,可以提起上訴。第七十一頁,共80頁。③審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被告。被告應當在受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受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并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案件公開審理,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中,不適用調解。④裁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顯失公正的處罰,可以判決變更。法院判決在上訴期滿,未提出上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第七十二頁,共80頁。習題1、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A.3B.5C.7D.92、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A.10B.15C.20D.303、工程建設常見的各類糾紛中,因承包商資質等級不符合規定而導致的糾紛屬于()。A.主體糾紛B.工程款糾紛C.工程質量糾紛D.以上答案都不對4、()不屬于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A.和解B.調解c.談判D.仲裁5、下列選項中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是()A.和解協議
B.調解協議c.仲裁庭調解書D.法院在執行中當事人的和解協議第七十三頁,共80頁。6、建設工程糾紛仲裁解決時,以下不正確的論述是()A.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解決B.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C.仲裁庭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該制作調解書,不再制作裁決書D.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下列關于和解的說法正確的是()A.能夠較為經濟、較為及時地解決糾紛B.糾紛的解決有第三方的介入,其身份沒有限制,但最好為雙方所信任C.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D.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其執行依靠當事人自愿履行8、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糾紛的方式,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以下(
)特點。A、當事人對仲裁庭的組成有權選定;訴訟中審判庭人員是由法院指定的B、仲裁是基于當事人的協議授權;而訴訟的基礎是國家權力C、仲裁制度是基于當事人的協議授權,可以自由選擇仲裁委員會;訴訟制度實行強制管轄,當事人不能隨意選擇管轄法院D、仲裁制度尊重當事人有處分權的私權利糾紛;而訴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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