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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務管理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收匯核銷管理方法實施細那么
第一章總那么
第一條為實在貫徹執行國度外匯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發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方法?〔匯發[2003]91號〕,嚴厲規范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那么。
第二條國度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出口收匯核銷的管理機關。
第三條出口收匯核銷實行屬地管理原那么,即出口單位操持備案注銷、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和操持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均應當在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操持。
第四條外匯局依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年度考核狀況、國際收支申報率、出口貿易方式、收匯方式以及遵守國度外匯管理政策等狀況,并結合相關部門對出口單位的管理意見,對出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區分采取自動核銷、批次核銷和逐筆核銷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外匯局對出口單位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管理制度,出口單位支付出口收匯核銷單、操持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均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擔任。核銷員管理方法由各分局結合本地實踐狀況自行制定,報總局備案后執行。
第二章出口單位備案注銷
第六條出口單位取得出口運營權后,應當到海關操持〝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并到有關部門操持〝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法人IC卡和〝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電子認證手續。
第七條出口單位操持核銷備案注銷時,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引見信、央求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歷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同意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同意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
〔五〕海關注冊注銷證明書正本及復印件;
〔六〕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資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操持注銷手續,樹立出口單位電子檔案信息。
第八條出口單位在外匯局備案注銷的電子檔案信息內容發作變卦時,應當在操持工商、海關等部門的變卦注銷手續后一個月內,持有關部門變卦通知,到外匯局操持變卦注銷手續,外匯局需在〝中國電子口岸〞變卦該出口單位IC卡權限。
第九條出口單位因終止運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運營資歷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持相關部門的有關文件到外匯局操持注銷注銷手續,外匯局需在〝中國電子口岸〞注銷該出口單位IC卡權限。
第三章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
第十條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的發放實行逐級核發,專人擔任制。國度外匯管理局向各分局核發核銷單,各分局向所轄中心支局核發核銷單,各中心支局向所轄支局核發核銷單,各外匯局向所轄出口單位核發核銷單。
第十一條出口單位在到外匯局支付核銷單前,應當依據業務虛際需求先經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外匯局提出支付核銷單央求,然后由本單位核銷員持自己〝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及其他規則的憑證到外匯局支付核銷單。
第十二條外匯局依據出口單位央求的核銷單份數和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并將核銷單電子底賬數據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第十三條外匯局應可以依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和日常業務運營狀況調整發雙數量,對出口收匯核銷考核中被評定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和〝出口收匯達標企業〞實行按需發單,對〝出口收匯風險企業〞和〝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以及其他嚴重違犯外匯管理規則的出口單位應控制發單。
第十四條出口單位在支付核銷單時,應當操持簽領手續。空白核銷單臨時有效。
第十五條出口單位在核銷單正式運用前,應當加蓋單位稱號及組織機構代碼條形章,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核銷單發作全額退關、填錯等狀況的,出口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到外匯局操持核銷單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出口單位終止運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運營資歷或發作兼并、分立的,按以下規則操持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一〕出口單位因終止運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運營資歷不再運營出口業務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將未運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對曾經報關出口的核銷單應當按規則繼續操持核銷手續。外匯局應當對其中止發單,對已發放未運用且未退回外匯局的核銷單實施〝禁用〞處置。
〔二〕出口單位因兼并、分立不再運營出口業務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將未運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外匯局應當對其已發放未運用且未退回外匯局的核銷單實施〝禁用〞處置。
〔三〕出口單位因兼并、分立繼續運營出口業務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將未運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并應當依照兼并、分立協議的商定繼續承當原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第十八條出口單位發作嚴重違犯外匯管理規則行為或其他特殊狀況的,外匯局可以對其已領未用的核銷單實施〝禁用〞處置。
第四章出口報關
第十九條出口單位到海關報關前,應當經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報關地海關停止核銷單的口岸備案。
第二十條出口單位填寫核銷單應當準確、完整,并與出口收匯報關單證明聯〔以下簡稱〝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分歧。
第二十一條出口單位報關時應當照實向海關申報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報成交價錢、數量、運費、保費以及加工貿易合同協議號等外容,保證報關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對監管方式為需求運用核銷單報關出口的,海關應當審核出口單位提交的核銷單和其他報關資料,并核對核銷單電子底賬無誤后,為出口單位操持通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海關為出口單位操持通關手續時,應當在核銷單〝海關核放狀況〞欄加蓋〝驗訖章〞,并對核銷單電子底賬數據停止〝已用〞核注,結關后應出口單位央求向出口單位簽發注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同時將核銷單電子底賬的核注狀況和報關單電子底賬等數據經過〝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傳送至國度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海關簽發報關單時,核銷單號碼和報關單號碼應當逐一對應。
第二十五條出口單位在報關出口后經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將已用于出口報關的核銷單向外匯局交單。
第五章出口收匯
第二十六條貨物出口后,出口單位應當依照出口合同商定的收匯時間和方式以及報關單注明的成交總價,及時、足額地收回貨款。即期收匯項下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后180天內收匯,遠期收匯項下應在遠期備案的收匯期限內收匯。
第二十七條關于以下外匯的結匯或入賬,銀行可以向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以下簡稱〝核銷公用聯〞〕:
〔一〕關于直接從境外或境內特殊經濟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銀行應當依照結售匯管理規則為出口單位操持結匯手續或操持進入出口單位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入賬〞〕手續后,出具核銷公用聯。
〔二〕關于出口貨物保險或出口信譽保險所得的理賠款,銀行應當在憑核銷單正本、理賠協議操持結匯或入賬手續后,出具核銷公用聯,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出口貨物保險理賠款〞或〝出口信譽保險理賠款〞。
〔三〕關于經過福費廷業務方式取得的外匯資金,銀行應當在按規則為出口單位操持結匯或入賬手續后,出具核銷公用聯,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福費廷業務〞。
〔四〕出口保理項下,銀行未向出口單位提供融資效勞或提供有追索權的融資效勞的,銀行應當在出口單位從境外收回出口貨款后,按規則為其操持結匯或入賬手續,并向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公用聯。
銀行向出口單位提供無追索權的融資效勞的,銀行可以在向出口單位提供融資資金并按規則為出口單位操持結匯或入賬手續后,以融資金額為準向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公用聯,并在核銷公用聯上編寫核銷收匯公用號碼,同時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資業務〞。待銀行從境外收回貨款后,扣除融資資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銷公用聯,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項下的相關費用和融資利息以及涉外支出申報單號碼和原核銷收匯公用號碼。
〔五〕關于從境外出口商在境內運營離岸銀行業務的銀行開立的離岸賬戶收回的貨款,銀行應當在按規則操持結匯或入賬后,出具核銷公用聯,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境內離岸賬戶劃轉〞。
〔六〕關于深加工結轉業務項下轉出方收回的外匯,銀行應當在為轉出方操持結匯或入賬后,出具核銷公用聯,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深加工結轉收匯〞字樣及轉入方單位稱號。
〔七〕關于出口買方信貸項下的出口收匯,銀行應當在憑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贊同支付的指令或信譽證等支付依據或境內存款銀行的委拜托款附言或摘要為出口單位操持結匯或入賬手續后,出具核銷公用聯,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出口買方信貸,境內劃轉〞。
〔八〕關于以外幣現鈔結算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向銀行操持結匯,不得自行保管或存入銀行。關于攜入現鈔金額到達規則出境申報金額的,銀行應當在憑出口合同、發票、核銷單、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出境申報單正本為出口單位操持結匯手續,并在申報單上簽注結匯金額、日期、加蓋戳記后出具核銷公用聯,同時應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外幣現鈔結匯〞。關于攜入現鈔金額未到達規則出境申報金額的,銀行應當憑出口合同、發票、核銷單和結匯央求操持現鈔結匯,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外幣現鈔結匯〞。邊境貿易和包機貿易出口業務項下出口收匯除外。
〔九〕銀行在為出口單位操持出口押匯的結匯或出口信譽證下遠期匯票貼現業務、打包放款的入賬手續時不得出具核銷公用聯,應當在出口貨款收回并操持有關手續后,出具核銷公用聯。
〔十〕關于直接從境外或境內特殊經濟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需由境內銀行轉匯的,在操持境內原幣劃轉手續時,由解付行出具核銷公用聯。轉匯行應當在買賣附言中注明〝轉匯〞字樣。
〔十一〕其他外匯局規則可以出具核銷公用聯的,按有關規則操持。
第二十八條關于以下外匯的結匯或入賬,銀行不得為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公用聯:
〔一〕除第二十七條規則以外的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二〕除第二十七條規則外從境內其他單位外匯賬戶或許從同一單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劃轉來的外匯;
〔三〕其他外匯局規則不得出具核銷公用聯的。
第二十九條銀行在出具核銷公用聯時,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賬聯的業務內容分歧。核銷公用聯應當具有以下要素:
1、經辦銀行稱號;2、結匯或收賬日期;3、收款單位稱號、賬號;4、實踐收匯金額及幣種;
5、各種扣費明細〔如有〕、金額及幣種;6、凈結匯或入賬金額及幣種;7、核銷單編號;
8、涉外支出申報單編號或核銷收匯公用號碼;9、〝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字樣;
10、銀行業務公章及業務員簽章;11、其他外匯局規則應當注明的。
第三十條銀行應當事前將核銷公用聯格式及印模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假定格式或印模發作變化,應當在運用前到外匯局變卦備案。
第三十一條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為不需國際收支申報且按規則可以出具核銷公用聯的,銀行應當在核銷公用聯上編寫核銷收匯公用號碼,并注明相應的收匯資金來源。核銷收匯公用號碼共22位,前6位為地域標識碼;隨后6位為銀行標識碼及順序碼;再后6位為該筆出口收匯的收匯日期;最后4位為該銀行當日業務流水碼。
第三十二條銀行出具的核銷公用聯上必需注明涉外支出申報單號碼或核銷收匯公用號碼,否那么,外匯局不得憑以為出口單位操持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對屢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所對應的核銷單編號,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一次出口收匯只能出具一張核銷公用聯,不得分次出具。關于一次收匯中含預收貨款和尾款的,銀行需填寫尾款所對應的核銷單號碼,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含預收貨款〞,待出口單位實踐出口后到銀行補填核銷單號碼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及業務員簽章。關于單筆預收貨款,銀行應當在按規則為出口單位操持結匯或入賬并確認出口單位有貿易出口〔提供核銷單號〕后,為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公用聯。
第三十四條關于在結匯或入賬后銀行曾經出具了核銷公用聯,出口單位需求調整賬戶或沖銷錯賬的,銀行應當將曾經簽發的核銷公用聯收回注銷。
第三十五條代理出口項下,假定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需求將外匯原幣劃轉委托方時,銀行應當將所收外匯全部進入代理方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銷公用聯,代理方再按有關規則操持外匯劃轉;假定代理方沒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銀行應當將所收外匯結匯,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銷公用聯,代理方將人民幣劃給委托方。
第六章出口單位核銷報告
第三十六條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后,應當在估量收匯日期起30天內,持規則的核銷憑證集中或逐筆向外匯局停止出口收匯核銷報告。實行自動核銷的出口單位,除特殊狀況外,無須向外匯局停止核銷報告。
外匯局可以依據本地域出口收匯核銷業務量以及出口單位的詳細狀況,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制度,或許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電子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對估量收匯日期超越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單位應當在貨物出口報關后60天內憑遠期備案書面央求、遠期收匯出口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外匯局操持遠期收匯備案。
第三十八條出口單位停止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應當依照以下規則提供核銷憑證:
〔一〕以〝普通貿易〞、〝進料非對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對臺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公用聯。
〔二〕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貨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屬全額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易進貨物的出口報關單;局部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公用聯以及易進貨物的出口報關單。
〔三〕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公用聯。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初次停止收匯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合同,合同發作變卦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資料。
〔四〕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規則以實物方式補償的,提供補償貿易合同、核銷單、報關單以及相應的出口報關單,報關單金額大于出口報關單金額時還應提供核銷公用聯。
〔五〕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公用聯;進料抵扣的,需到外匯局停止進料抵扣注銷,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差額局部的核銷公用聯以及相應的出口報關單。
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初次停止抵扣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合同;合同發作變卦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資料。
以〝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轉入方以〝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加工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公用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提供人民幣入賬憑證和出口報關單。
〔六〕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公用聯,對單筆不收匯金額超越等值500美元的,提供雙方簽署的合同或協議。
〔七〕以〝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對外承包的核準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公用聯。
〔八〕以〝退運貨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出口報關單,關于曾經操持付匯手續的退運貨物還應當提供核銷公用聯。
〔九〕以〝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方式出口的,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公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注明〝進料對口〞或〝進料深加工〞等方式的出口報關單。
〔十〕以〝進料料件退換〞方式出口的,有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公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進料加工類的出口報關單。
〔十一〕以〝對臺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公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和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
〔十二〕以〝保稅工廠〞、〝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公用聯;加工后貨物運回且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出口報關單。
〔十三〕以〝租賃貿易〞和〝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賃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如外商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公用聯,假定收回的租金缺乏核銷的,還應當提供出口報關單;如我方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出口報關單電子底賬打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銷〞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公用聯,不能全額收匯的,還應當提供寄售代銷確認書。
〔十五〕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公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公用賬戶的地域,可以提供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以毗鄰國度貨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度貨幣現鈔出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經過境內居民團體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提供報關單、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公用結匯水單。
〔十六〕以〝旅游購物商品〞及〝普通貿易〞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公用聯;以外幣現鈔或團體匯款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購貨發票及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團體匯入匯款結匯水單;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人民幣入賬證明。
〔十七〕以其他海關貿易監管方式出口的,按外匯局及有關部門的規則提供相關憑證。
第三十九條因專營商品、更改合同條款或經同意的總、分〔子〕公司關系等發作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分歧時,收匯單位可以向外匯局央求,經同意后操持〝境外收匯過戶〞手續以便出口單位操持核銷,報告時應當提供境外收匯過戶央求書、相關協議、出口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公用聯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出口單位停止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如所屬外匯局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制度,除提供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則的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如所屬外匯局實行核銷報告電子化管理,除提供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則的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核銷憑證的電子數據。
第四十一條出口單位出口后,單筆收匯或出口金額大于報關金額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內,或許單筆收匯或出口金額小于報關金額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可以依照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則操持核銷報告手續。單筆收匯或出口金額大于報關金額超越等值2000美元,單筆收匯或出口金額小于報關金額超越等值500美元的,應當操持差額核銷報告手續。實行批次核銷的,可以按核銷單每筆平均計算出口與收匯或出口差額。
第四十二條出口單位操持差額核銷報告時除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則提供核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差額緣由說明函,以及以下有關證明資料:
〔一〕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化發生差額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買賣所行情報價資料。
〔二〕因出口商質量量緣由發生差額的,提供出口商的有關信件和出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緣由無法提供出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出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資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三〕因植物及鮮活產品蛻變、腐朽、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發生差額的,提供出口商的有關信件和出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緣由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出口商有關信件、相關證明資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四〕因自然災禍、和對等不可抗力要素發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舊事媒體的報道資料或我國駐出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五〕因出口商破產、封鎖、解散發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舊事媒體的報道資料或我國駐出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六〕因出口外貨幣匯率變化發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舊事媒體刊登或外匯局發布的匯率資料。
〔七〕因溢短裝發生差額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八〕因其他緣由發生差額的,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第七章出口收匯核銷
第四十三條外匯局收到出口單位報告的核銷憑證〔包括電子數據〕后,應經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核對出口單位報告數據的真實性。如提交的核銷憑證與海關、銀行傳送的數據不分歧或提交的審核資料不完全,應參與口單位停止更正。海關、銀行在接到出口單位的更正央求后,應在5個任務日內操持核銷憑證或電子數據的核對、修正手續。
第四十四條外匯局可以依據各地業務量和出口單位的詳細狀況,依照以下規則區分采取不同的出口收匯核銷方式:
〔一〕逐筆核銷:即由出口單位按核銷單證逐一對應停止報告,外匯局依照逐一對應的原那么逐筆為出口單位操持核銷手續的核銷方式。適用于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以及差額核銷和無法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據。
〔二〕批次核銷:即由出口單位集中報告,外匯局按批次為出口單位操持核銷手續的核銷方式。適用于除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外的一切出口單位的全額收匯核銷,以及來料加工項下和進料加工抵扣項下需按合同核銷的出口收匯數據。外匯局審核批次核銷數據時,應當依照核銷單與核銷公用聯總量對應的原那么停止。
〔三〕自動核銷:即出口單位不需向外匯局報告,外匯局依據從〝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采集的核銷單信息和報關信息,以及從〝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采集的收匯信息,停止總量核銷的核銷方式。適用于國際收支申報率高以及契合外匯局規則的其他條件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的普通貿易項下及其他出口貿易項下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據。
第四十五條外匯局為出口單位操持核銷手續時,依照以下規則操持:
〔一〕以〝普通貿易〞、〝進料非對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寄售代銷〞、〝對臺貿易〞、〝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二〕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規則的工繳費收匯核銷。
〔三〕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進料加工項下經外匯局核準抵扣的,外匯局依據出口單位的加工合同,對增值局部停止收匯核銷,進料局部用相應出口報關單抵扣核銷。〝進料深加工〞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報關單應當由轉出方所在地外匯局核注、結案。
〔四〕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的,如報關單注明金額小于或等于出口報關單注明金額的,直接抵扣核銷;報關單注明金額大于出口報關單注明金額的,對超越局部停止收匯核銷。
〔五〕以〝退運貨物〞、〝進料料件復出〞、〝進料料件退換〞、〝進料邊角料復出〞、〝出料加工〞、〝保稅工廠〞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收匯核銷或憑相應的出口報關單抵扣核銷。
〔六〕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或不收匯核銷;對單筆不收匯金額超越等值500美元的,需依據雙方簽署的合同或協議按不收匯差額核銷。
〔七〕以〝租賃貿易〞、〝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如外商為承租方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假定收回的租金金額缺乏核銷的,差額局部可憑退回設備〔貨物〕的出口報關單抵扣核銷。如我方為承租方的,憑出口報關單電子底賬打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操持不收匯核銷。
〔八〕以〝對臺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注明的結匯金額核銷;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
〔九〕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注明的結匯金額核銷;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以毗鄰國度貨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攜帶外幣出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上注明的毗鄰國度貨幣金額核銷;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相應的出口報關單成交總價抵扣核銷;經過境內居民團體匯款收回貨款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出口收匯核銷公用結匯水單上注明的金額核銷。
〔十〕以〝旅游購物商品〞及〝普通貿易〞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以外幣現鈔或團體匯款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許團體匯入匯款結匯水單注明的結匯金額核銷;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
〔十一〕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全額易貨的,依照報關單成交總價和相應的出口報關單成交總價抵扣核銷;局部易貨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收匯核銷,差額局部以易進的出口報關單抵扣核銷。
〔十二〕以其他海關貿易監管方式出口的,按外匯局及有關部門的規則核銷。
政府存款項下,憑出口單位提供的狀況說明、政府部門批件、合同或協議、報關單等文件以及相應的銀行給出口單位出具的人民幣入賬通知單或外匯入賬通知單,以人民幣或境內收取的外匯操持核銷手續。
援外存款、基金項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實物投資項下,憑出口單位提供的狀況說明、政府部門批件、合同或協議、報關單等文件,操持不收匯差額核銷。
第四十六條外匯局為出口單位操持核銷手續時,對用于抵扣的出口報關單,應當加蓋〝已核銷〞印章,并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付匯系統〞停止核注、結案。
第四十七條外匯局為出口單位操持核銷手續時,關于因網絡不通、系統技術缺點等緣由無法正常取得相關電子底賬,或許相關數據沒有實行電子化管理無電子底賬的,可以在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無誤后,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補錄入相關數據,同時操持核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時,對憑證完全、數據無誤且出口與收匯或出口差額未超越規則規范的,依據不同貿易方式予以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出口差額超越規則規范的,外匯局應當在審核規則的差額證明資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操持差額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出口差額超越規則規范且未能提供規則的差額證明資料的,契合有關規則的予以差額備查,不契合備查條件且超越規則的核銷期限的歸入逾期未核銷管理。
第四十九條外匯局為出口單位操持核銷手續后,應當在相應的核銷公用聯、核銷單退稅公用聯上加蓋〝已核銷〞印章,關于差額核銷和以外幣現鈔、毗鄰國度貨幣、人民幣等核銷的,還應當在核銷單退稅聯上簽注凈支出金額、幣種、日期。除手工錄入出口收匯電子數據的留存核銷公用聯外,其他單證退還出口單位。關于分次運用的核銷公用聯,應在核銷公用聯上簽注已核銷金額或余額前進還出口單位,出口單位在第一次憑該核銷公用聯操持核銷手續后將該核銷公用聯原件留存歸檔,以后憑該核銷公用聯復印件操持核銷及留存歸檔。未實行出口收匯報告表制度的外匯局應當做好已核銷清單的簽退手續,實行出口收匯報告表制度的外匯局應當做好?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的簽收、簽退手續,并保管該表的外匯局留存聯。差額核銷項下外匯局應當留存除核銷單退稅公用聯外的一切核銷憑證。
第五十條外匯局活期將已核銷電子數據上傳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供商務、海關、稅務等相關主管部門查詢運用。
第八章出口收匯自動核銷
第五十一條對契合以下規則條件的出口單位,外匯局按年度核定其自動核銷資歷:
〔一〕國際收支申報率為100%;
〔二〕上年度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
〔三〕近兩年沒有違犯外匯管理規則的行為;
〔四〕外匯局規則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外匯局在審核出口單位自動核銷資歷時,應當填制?出口收匯自動核銷資歷審核表?〔附件1〕,并逐級上報。經國度外匯管理局核準后,外匯局應當及時向出口單位收回?自動核銷資歷確認通知書?〔附件2〕。
出口單位必需在?自動核銷資歷確認通知書?的回執上簽章確認,承諾實行規則義務并承當相關責任后,外匯局方可對其實行自動核銷管理。
第五十三條外匯局各分局應當及時將實行自動核銷管理的出口單位〔以下簡稱〝自動核銷單位〞〕名單對外發布,并抄送外地商務、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自動核銷單位可一次性向外匯局申領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銷單,并按有關規則運用核銷單。
第五十五條自動核銷單位應當及時、全額收回出口貨款,并按有關規則支付核銷公用聯。
第五十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動核銷單位應當依照本實施細那么第六章的規則操持核銷報告手續,外匯局應當依照本實施細那么第七章規則為其操持核銷手續:
〔一〕不能按規則全額收匯的出口業務;
〔二〕需在貨物報關出口后90天內操持出口退稅或其他相關手續且已收匯的;
〔三〕以不收匯或局部收匯的貿易方式出口的;
〔四〕出口后收匯不需操持涉外支出申報的。
對第二種狀況,自動核銷單位向外匯局報告后,外匯局應當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相應調整出口應收匯日期。
第五十七條除本實施細那么第五十六條規則的情形外,自動核銷單位無需向外匯局停止核銷報告,也無需到外匯局操持核銷手續,但應將用于核銷的報關單停止網上交單,由外匯局按月經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對其出口報關數據和銀行收匯數據按時間順序自動總量核銷。
第五十八條自動核銷單位無須憑核銷單退稅聯操持出口退稅手續,由稅務部門依據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接納的電子數據和外匯局按月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已核銷清單操持退稅手續。
第五十九條自動核銷單位的核銷單口岸備案、出口報關、遠期收匯備案、差額核銷、退賠外匯、差額備查等核銷業務按有關規則操持。
第六十條外匯局按月為自動核銷單位操持核銷手續后,如其出口收匯核銷率未到達規則比率的,外匯局應當及時向其收回預正通知。
第六十一條自動核銷單位經延續三次預警,出口收匯核銷率仍未到達規則比率的,或不再契合第五十一條所列條件的,外匯局可以撤銷其自動核銷資歷,且下一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動核銷資歷。
第六十二條對被撤銷自動核銷資歷的自動核銷單位,外匯局應當向其收回?撤銷自動核銷資歷通知書?〔附件3〕,并報國度外匯管理局備案,同時抄送外地商務、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
第六十三條自動核銷單位被外匯局撤銷自動核銷資歷后,應當依照本實施細那么第六章規則操持核銷報告手續,外匯局應當依照本實施細那么第七章規則為其操持核銷手續。
第六十四條自動核銷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則妥善保管各項出口收匯核銷原始憑證。
第九章退賠外匯
第六十五條出口項下發作退賠需向出口商支付外匯的,出口單位應當持規則的資料向外匯局央求,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沖減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實績并簽發?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附件4〕,銀行憑?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為出口單位操持退賠外匯的售付匯手續。對提供出口報關單的,外匯局應當按規則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付匯系統〞中對相應的出口報關單停止核注、結案。
第六十六條出口單位央求退賠外匯時,應當按以下規則向外匯局提供證明資料:
〔一〕未出口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局部貨款后因故終止執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終止執行合同證明或退賠協議、核銷公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
〔二〕已出口報關且已收匯,但未操持核銷手續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賠協議、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公用聯。假定為退貨賠付的,還應當提供注明〝退運貨物〞的出口報關單。
〔三〕已出口報關并收匯且已操持核銷手續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賠協議、核銷單退稅公用聯或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假定為退貨賠付的,還應當提供注明〝退運貨物〞的出口報關單。
〔四〕境外將貨款錯匯出境內未核銷的,提供狀況說明、外方要求退匯信件、核銷公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賬憑證。
第十章逾期未核銷監管
第六十七條貨物出口后,出口單位超越估量收匯日期30天未操持核銷手續的,視為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
第六十八條外匯局對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狀況按月停止清算、活期催核,簽發〝催核通知書〞,并向出口單位提供〝逾期未核銷清單〞。
第六十九條出口單位接到外匯局〝催核通知書〞后,應當對照〝逾期未核銷清單〞停止仔細清算,核對、確認數據,及時操持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七十條出口單位存在如下狀況,外匯局核銷部門應當按規則移交反省部門予以查處:
〔一〕外匯局核銷部門催核無結果或經催核但出口單位無合理理由說明緣由;
〔二〕出口單位收匯6個月后未操持核銷手續且無合理理由說明緣由;
〔三〕出口單位未核銷收匯總量到達等值500萬美元且無合理理由說明緣由。
第十一章出口收匯核銷考核
第七十一條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系指外匯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對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業績停止考核,評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等級,并對不同等級出口單位區分予以獎勵或懲罰的管理制度。出口收匯核銷考核按年度停止。
第七十二條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的對象為考核期內有出口收匯且應當操持出口收匯核銷的一切出口單位。
第七十三條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目的是出口收匯核銷率。出口收匯核銷率系指考核期內應核銷出口額中已核銷額與應核銷額之比。國度外匯管理局和商務部可以依據不同時期的詳細狀況對出口收匯核銷考核規范停止適當調整。
第七十四條出口收匯核銷考核規范和年度考核評定等級為:
〔一〕出口收匯核銷率到達或超越95%的,評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出口收匯核銷率到達或超越85%且年度出口額在等值2億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單位,也可評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
〔二〕出口收匯核銷率在70%〔含70%〕至95%之間的,評為〝出口收匯達標企業〞;
〔三〕出口收匯核銷率在50%〔含50%〕至70%之間的,評為〝出口收匯風險企業〞;
〔四〕出口收匯核銷率低于50%的,評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
第七十五條出口收匯核銷考核實行屬地分級考核原那么。國度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與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擔任對所轄出口單位停止年度考核評定任務。
第七十六條出口收匯核銷考核評定結果實行通報制度。通報的范圍為轄內出口單位、海關、銀行和稅務等部門。省級外匯局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考核評定結果停止結合通報,并對年度考核評定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和〝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予以發布。
第七十七條〝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出口收匯達標企業〞、〝出口收匯風險企業〞、〝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的評定結果自評定之日起失效,有效期為一年。
第七十八條一個年度被評定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或延續兩個年度被評定為〝出口收匯風險企業〞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或取消其出口業務運營權。
第十二章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證的處置
第七十九條對遺失核銷單的,出口單位和外匯局應當按以下規則處置:
〔一〕未用于報關出口的空白核銷單遺失后,出口單位應當在一個任務日內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停止掛失。
〔二〕已用于報關出口未操持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出口單位應當憑核銷單以外的其他核銷憑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公用聯掛失及補辦央求。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無誤后,經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公用聯停止掛失處置,并在為出口單位操持核銷后,于三個任務日內為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公用聯補辦證明〞〔附件5〕。
〔三〕已操持核銷手續后遺失核銷單退稅公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退稅狀況證明向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公用聯掛失、補辦央求。對稅務部門證明未退稅的,外匯局在〝出口收匯系統〞停止掛失處置后,于三個任務日內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公用聯補辦證明〞。
第八十條對遺失核銷公用聯的,出口單位、銀行和外匯局應當按以下規則處置:
〔一〕屬于境外收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書面報告、境外支出申報單向外匯局央求補辦。外匯局核實銀行報送的涉外支出申報電子數據并確認未用于核銷的,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補辦核準件〞〔附件6〕。
〔二〕屬于不需求操持國際收支申報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應當憑書面報告及出口收匯結匯水單/收賬通知的出口單位留存聯或銀行出具的證明出口單位結匯或收賬狀況的書面說明,向外匯局央求補辦,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資料無誤并確認未用于核銷的,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補辦核準件〞。
〔三〕銀行應當憑外匯局核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補辦核準件〞為出口單位補辦核銷公用聯,并在核銷公用聯上注明〝補辦〞字樣和原涉外支出申報單編號或核銷收匯公用號碼和收匯資金來源。
第八十一條對出口單位遺失進出口報關單的,應當依照?國度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賬有關效果的通知?〔匯發〔2003〕14號〕的規則操持。
第十三章檔案管理
第八十二條外匯局、銀行、出口單位應當對本實施細那么規則的出口核銷業務檔案資料停止分類管理,除按規則需臨時保管的,其他核銷檔案均保管3年備查。對出口收匯核銷項下相關電子數據,外匯局應當保管10年。
〔一〕外匯局應當保管的核銷檔案資料
1、關于手工補錄入電子數據的,留存相應的紙質憑證;2、出口收匯核銷清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外匯局留存聯〕;3、核銷備查業務項下的資料;4、差額核銷資料;5、銀行提供的核銷公用聯格式、印模;6、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公用聯補辦證明〞、〝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補辦核準件〞等相關文件時審核的資料及所出具證明的外匯局留存聯;7、注銷業務項下應留存的核銷單;8、外匯局以為必需留存的其他資料。
〔二〕銀行應當保管的資料
1、〝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2、〝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補辦核準件〞3、其他應當保管的資料。
〔三〕出口單位應當保管的資料
1、外匯局退回的核銷憑證,其中關于分次運用的核銷公用聯,出口單位在第一次憑該核銷公用聯操持核銷后,將該核銷公用聯原件留存歸檔,以后憑該核銷公用聯復印件操持核銷及存檔。
2、出口收匯核銷清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出口單位留存聯〕;3、其他應當保管的資料。
第八十三條外匯局、銀行、出口單位應當活期將核銷資料整理成冊,并指定專人擔任檔案管理任務。
第八十四條外匯局活期或不活期對銀行及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檔案保管狀況停止反省。
第八十五條對超越保管期限的檔案資料,外匯局、銀行、出口單位可以自行銷毀。
第十四章罰那么
第八十六條銀行和出口單位應當依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方法?和本細那么及其他相關規則操持出口收匯核銷業務,對違犯規則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則停止處分。
第八十七條銀行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給予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處分:
〔一〕不完整、準確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的;
〔二〕未及時為出口單位操持收匯、結匯或未及時出具核銷公用聯,致使出口單位逾期未核銷的;
〔三〕錯報、漏報收匯電子信息的。
第八十八條銀行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給予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分:
〔一〕對不屬于出口收匯的結匯或入賬出具核銷公用聯的;〔二〕重復出具核銷公用聯的;
〔三〕私自為出口單位補辦核銷公用聯的;〔四〕虛報收匯電子信息的;
〔五〕不按規則操持出口項下退賠外匯業務的;
〔六〕未妥善保管有關收匯單證,發作喪失及損壞形成嚴重結果的。
第八十九條出口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給予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處分:
〔一〕收匯后未按規則操持核銷手續的;
〔二〕向銀行虛報、錯報核銷單編號騙取核銷公用聯的;
〔三〕因故不再運營出口業務,未按規則操持核銷清算手續的。
第九十條出口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給予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分:
〔一〕運用偽造、變造的核銷單、進出口報關單、核銷公用聯等核銷單證的;
〔二〕重復運用核銷公用聯的;
〔三〕用貿易出口收匯以外的外匯支出停止虛偽收匯核銷報告的;
〔四〕未經外匯局同意,即期出口項下超越報關日期180天未收匯的;遠期出口收匯項下,超越在外匯局備案的估量收匯日期未收匯且無合理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喪失核銷原始憑證形成嚴重結果的。
第十五章附那么
第九十一條本實施細那么由國度外匯管理局擔任解釋。
第九十二條本實施細那么自2003年10月1日末尾實施。以前有關規則與本方法相抵觸的,按本細那么執行。出口收匯核銷業務流程
一、核銷開戶。
出口單位央求操持〝中國電子口岸〞IC卡及操持出口收匯核銷開戶注銷手續應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引見信、開戶央求書,核銷員身份證及復印件;
〔2〕經貿部門同意運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注銷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需提供?外匯注銷證?;
二、申領核銷單。出口單位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核銷員證〔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應提供單位引見信,內容包括核銷員姓名和領單份數及出口合同復印件〕;
〔2〕出口企業核銷員自己〝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
〔3〕申領公用章;
〔4〕核銷員身份證及復印件。(如今曾經取消)
三、收匯核銷。
1、全額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退稅聯;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商業發票正本。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由稅務部門一致制定的出口發票,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公用章;其他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發票須加蓋企業發票公用章。
〔5〕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應具有銀行〝業務公章〞和〝出口收匯核銷公用章〞、〝出口收匯核銷公用聯〞字樣、相應的核銷單編號等必備要素〕,異地收匯核銷公用聯的,應加蓋收匯地外匯局〝出口收匯核銷業務監管公用章〞確認的水單。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方式出口依照工繳費操持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全額核銷中2、3、4、5點的單據。
〔3〕海關注銷手冊、企業合同及外經貿部門同意件〔正本及復印件〕。
3、進料加工抵扣出口收匯差額核銷:〔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每次央求操持抵扣差額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同意證?、海關進出口注銷手冊、進出口合同〔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審批備案〕;
〔2〕全額收匯核銷中的1、2、3、4、5點的單據;
〔3〕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及企業外匯核銷IC卡;
4、其它特殊貿易方式出口,依照?實施細那么?要求操持出口收匯核銷。
5、企業貨物報關出口后發作退貨操持核銷:
〔1〕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公用章的出口發票正本;
〔5〕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退運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6〕出口發票正本〔應為紅字〕;
〔7〕企業外匯核銷IC卡。
核銷的實際流程
以下是關于核銷的實際操作順序:
1.出口單位領核銷單;
2.出口單位向海關交驗核銷單,海關審驗后,退回給出口單位.
3.貨物出口后,將有關單據及附有核銷單編號的發票交銀行收匯,同時,將核銷單存根及有關單據送還簽發核銷單的外匯局;
4.銀行收妥貨款后,將結匯水單參與口單位;
5.出口單位將銀行確認貨款曾經收回的結匯水單和由海關退回的原核銷單送外匯局,核銷該筆收匯。
上海地域的實踐核銷順序:
1、先去浦東中國人民銀行報名參與核銷員培訓,假設已有進入下一步。
2、操持電子口岸。
3、支付核銷單,做口岸備案。
4、報關出口。
5、普通貨物出口一個月后,備齊報關單〔核銷聯〕、收匯水單、核銷單、核銷匯總表,可來電討取〔cn21th@hotmail〕。
6、到中國人民銀行取號〔7、8〕號柜,接單后到旁邊交錢,一單20,將錢夾在核銷員證中。
7、拿到外柜臺打印的單子后流程完畢。貿易出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方法
第一章總那么
第一條為完善貿易出口付匯核銷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則,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經對外貿易經濟協作部或其授權單位同意的運營出口業務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出口單位),以經過銀行購匯或從現匯帳戶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關出口商品的貨款、預付款、尾款等(以下簡稱出口付匯),應當依照本方法操持核銷手續。
第三條〝貿易出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以下簡稱核銷單,見附件一)系指由國度外匯管理局制定格式、出口單位填寫、外匯指定銀行審核并憑以操持出口付匯的憑證。一份核銷單只可憑以操持一次付匯。
第四條國度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擔任一切出口付匯的核銷、反省和管理,并對出口單位和外匯指定銀行停止監視、反省。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核銷單及有關報表,對外付匯的出口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操持出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
第五條貨到匯款項下的出口付匯由外匯指定銀行在憑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付匯核銷公用聯,下同)操持出口付匯的同時視為辦妥核銷手續;其它結算方式項下的出口付匯由出口單位憑核銷單、備案表、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轉口貿易項下的出口付匯憑轉口所得的結匯水單)直接向外匯局操持核銷報審手續。
第六條出口單位應當憑對外經貿部(委、廳)的批件、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執照和技術監視部門頒發的企業代碼證書到所在地外匯局操持列入〝對外付匯出口單位名錄〞(見附件二)。不在名錄上的出口單位不得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操持出口付匯。
第七條外匯局將及時向外匯指定銀行發布、更新和調整名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方案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外匯局可視本地域的狀況集中或由下屬分支局區分發布本地域的〝對外付匯出口單位名錄〞。
第八條外匯局有權依據出口單位的核銷等狀況隨時向外匯指定銀行發布〝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出口單位名單〞(見附件三)。出口單位受真實性審核的最低期限為6個月。
第九條以下出口付匯應當在付匯或開立出口信譽證前由出口單位逐筆向所在地外匯局央求并操持〝出口付匯備案表〞(簡稱備案表,見附件四)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憑備案表按規則為其操持出口付匯手續:
1不在〝對外付匯出口單位名單〞上的;
2被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出口單位名錄〞的;
3付匯后90天以內(不含90天)不能到貨報關的;
4出口單位到其所在地外匯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付匯的。
第二章
出口付匯核銷流程
第十條出口單位操持付匯時應當按規則照實填寫核銷單(一式三聯),屬于貨到匯款的還應當填寫有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編號和報關幣種金額,將核銷單連同其它付匯單證一并送外匯指定銀行審核。
第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在操持付匯手續后,應當將核銷單第一聯按貨到匯款和其它結算方式分類,區分裝訂成冊并按周向出口單位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將第二聯退出口單位,將第三聯與其它付匯單證一并留存五年備查。
第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對憑備案表付匯的,應當將備案表第一聯與核銷單第三聯一并留存備查;將第二聯與核銷單第二聯退出口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與核銷單第一聯報送本銀行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三條出口單位應當按月將核銷表(見附件五、六)及所附核銷單證報外匯局審查;應當在有關貨物出口報關后一個月外向外匯局操持核銷報審手續。在操持核銷報審時,對已到貨的,出口單位應當將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等核銷單證附在相應核銷單后(憑備案表付匯的還應當將備案表附在有關核銷單后),并照實填寫〝貿易出口付匯到貨核銷表〞;對未到貨的,填寫〝貿易出口付匯未到貨核銷表〞。
第十四條外匯局審查出口單位報送的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后,應當在核銷表及所附的各張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留存核銷表第一聯,將第二聯與所附單證退出口單位。出口單位應當將核銷表及所附單證保管五年備查。
第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外匯局報送〝貿易出口付匯統計月報表〞(見附件七)
第三章核銷監管
第十六條外匯局依照總額或逐筆的方式交叉核對外匯指定銀行和出口單位雙向報送的核銷單;依據外匯指定銀行報送的核銷單核對出口單位報送的核銷表及所附單證;依據備案表核對出口單位和銀行的付匯及核銷狀況。
第十七條外匯局依據核對狀況對出口單位和外匯指定銀行停止抽查;對有疑點的單證和出口單位及外匯指定銀行停止重點核對,并依照有關規則隨時向報關單簽發地海關停止〝二次核對〞。貨到匯款項下憑出口貨物報關單操持付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二次核對〞仍由外匯指定銀行擔任。
第十八條對有以下行為的出口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五個任務日外向外匯局說明狀況。逾期未說明狀況或無合理理由的,外匯局應當依照本方法第八條的規則將出口單位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出口單位名單〞:
1向外匯局或外匯指定銀行報審偽造、冒充、涂改、重復運用等出口貨物報關單(核銷聯)或其它憑證的;
2付匯后無法按時提供有效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其它到貨證明的;
3需憑備案表付匯而沒有備案表的;
4漏報、瞞報等不按規則向外匯局報送核銷表及所附單證或喪失有關核銷單證的;
5違犯本方法其它規則的。
第十九條對違犯本方法的外匯指定銀行和出口單位,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則予以處分。
第二十條外匯局各分局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國度外匯管理局報送〝貿易出口付匯核對考核表〞(見附件八)。
第四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條本方法由國度外匯管理局擔任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方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實施。1996年7月31日發布的〝出口付匯核銷管理暫行方法〞同時廢止。出口付匯核銷操持流程一、出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一)整理銀行報送的出口付匯核銷單,錄入有關數據。普通要求隔日錄入終了并按付匯日期將核銷單歸檔。對有效果的核銷單及時與銀行聯絡矯正。待國際收支統計申報2.0版軟件動搖運轉之后,出口付匯核銷雙數據直接從該軟件系統中提取,取消手工錄入任務。
(二)審查出口單位的出口到貨報審和未到貨報審,并在三個任務日內將報審表錄入計算機。審查三項內容:1、出口單位在報審表上填寫的內容與所附單據的內容能否分歧無誤;2、審核付匯單證與報關單內容能否分歧;3、手工操作時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報關單外表能否與海關的要求分歧,即能否有防偽標簽、海關編號,能否有明晰的海關驗訖章等;運用報關單核對系統后用計算機核對報關單的真偽。
經審核無誤,即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報審章,將報關單和報審表〔第一聯〕歸檔寄存,將報審表〔第二聯〕的內容錄入計算機;如第一項有效果,那么請出口單位更正報審表的內容后再報審;如第二項、第三項有效果,以及報關單屬于按規則應操持二次核對的范圍之內,那么留存有關報關單停止二次核對,經鑒別結果為真實者行將報關單退還出口單位留存,經證明存在效果的即按有關規則移交外匯反省部門處置。
〔三〕出口付匯備案表審核及簽發
出口付匯備案表是針對一些核銷方式較特殊、銀行資金風險較大及逃套匯發作頻率較高的出口付匯,如遠期信譽證、異地付匯、轉口貿易、預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種事前注銷、初審方法。操持備案表說明外匯局已對上述付匯停止了重點跟蹤、注銷,并按期要求出口單位憑有關憑證向外匯局操持核銷報審。
二、出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一〕出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出口付匯到貨報審是出口單位依據?出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方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進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依據?出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方法?規則,出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出口報關后一個月外向外匯局操持核銷報審手續〞。出口單位在操持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以下單據:〔1〕出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那么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2〕出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緣由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3〕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4〕出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打印件并加蓋公司章〕;〔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緣由不為〝境外工程運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需真實、完整、明晰、準確。
3、操持出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出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并交外匯局出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關于未經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白不能報審的緣由前進還出口單位;
〔3〕初審完畢后,經辦人員簽字并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4〕復核人員關于未經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白不能報審的緣由前進還出口單位;
〔5〕復核無誤,那么復核員簽字并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業稱號、聯絡、聯絡人;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經過報關單反省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那么將IC卡退出口單位,并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反省,那么將有關資料及狀況轉反省部門。
〔二〕出口付匯備案手續
出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操持規則監視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譽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注銷,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操持以下付匯或開立信譽證業務時,須操持備案手續:
〔1〕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譽證;
〔2〕信譽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越90天〔不含90天〕;
〔3〕操持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越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付匯日期距估量到貨日期超越90天的預付貨款;
〔6〕超越合同總額的15%且超越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越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境外工程運用物資推銷的付款、開證業務;
〔9〕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出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以為確系特殊狀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操持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估量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狀況;否那么,不予操持。
2、出口單位在操持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以下單證:
〔1〕出口付匯備案央求函〔央求函內容應包括央求備案緣由及備案內容〕;
〔2〕出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開證央求書〔如備案緣由為〝遠期信譽證〞,那么該開證央求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出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那么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電匯央求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那么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緣由不為貨到匯款、信譽證展期,那么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譽證〔如備案緣由不為〝境外工程運用物資〞、〝轉口貿易〞,那么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預付款保函〔如備案緣由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越15%且超越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那么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出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狀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需真實、完整、明晰、準確。
3、企業在操持出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依據不同的備案狀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并依照以下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企業應提早三個任務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指導審批;
〔3〕業務人員應于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出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經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指導審批;主管指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出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關于審批未經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緣由。
〔4〕審批經事先,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自動查詢〕備案結果,并將加蓋〝出口付匯核銷公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復印件一并留存、輸機;三、效勞監視機制企業在操持付匯報審、備案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來人直接向核銷業務人員咨詢;核銷業務人員在對外操持業務或接待來人咨詢時,應掛牌效勞;如企業在操持日常業務中發現核銷業務人員未按有關法規操持業務并對企業形成損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下級指導反映、贊揚。外貿流程實例-案例案例基本資料
外貿公司(簡稱思科):南京思科紡織服裝
NANJINGSICOTEXTILEGARMENTCO.,LTD.
HUARONGMANSIONRM2901NO.85GUANJIAQIAO,NANJING210005,
CHINA
TEL:+86-25-35784312FAX:+86-25-35784513
國外客戶(簡稱FF):
FASHIONFORCECO.,LTD
P.O.BOX8935NEWTERMINAL,ALTA,VISTAOTTAWA,CANADA
TEL:+1-613-4563508FAX:+1-613-4562421
買賣商品:
COTTONBLAZER全棉運動上衣
成交方式:
CIF
付款方式:即期信譽證(L/CATSIGHT)
通知行: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
出口口岸:
上海
服裝加工廠:
無錫時節制衣
面、輔料工廠:
無錫百合紡織
貨運代理公司:
上海凱通國際貨運代理
承運船公司:
中國遠洋集裝箱運輸
備注說明:
本案例觸及思科公司的部門有三個:業務部、單證儲運部、財務部。其中,業務部擔任接洽業務,單證儲運部擔任出運布置、制單、核銷,財務部門擔任應收、應付帳款。
這是一筆南京思科紡織服裝公司和加拿大客戶就女式全棉上衣買賣的貿易實務案例。出口到加拿大的紡織品有配額限制,在預備單證時需留意及時央求〝輸加拿大紡織品出口容許證〞,另需留意繕制〝加拿大海關發票〞等單證,及時寄出給客戶用于出口清關。
本案例觸及貿易公司業務部、單證儲運部、財務部三個部門,以及工廠、貨運代理公司等。在實踐業務中,租船訂艙、報驗、申領核銷單、央求配額等任務往往是貿易公司的各個部門在同時停止的,次第不分先后。
從本案例中,先生可以了解到貿易公司各部門以及貨運代理公司等任務進程。對先生今后在貿易公司相關部門以及貨運代理公司的任務有實務性的看法。
一、買賣商量
南京思科紡織服裝(NANJINGSICOTEXTILEGARMENTCO.,LTD,以下簡稱思科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經國度外經貿部同意的具有進出口運營權的貿易公司,從事紡織服裝等產品進出口業務。公司擁有多家下屬工廠,產品主要銷往歐洲、美加地域及日本等國度和地域。
加拿大客戶FASHIONFORCECO.,LTD(以下簡稱F.F.公司)與思科公司是協作多年的業務同伴。2000年12月2日,F.F.公司一份制造女式全棉上衣的指示書,并郵寄面料、色樣及一件成衣樣品給思科公司,要求思科公司2001年3月25日前交貨,并回寄面料、色樣及兩件不同型號的成衣樣品確認。
2000年12月8日上午,思科公司收到該樣件后,立刻聯絡無錫百合紡織(面、輔料工廠,以下簡稱百合紡織),依據F.F.公司提供的樣件打質量樣和色卡,然后用DHL郵寄給F.F.公司確認。
2001年12月12日,F.F.公司收到思科公司寄去的樣件,回復確認合格,要求思科公司再寄兩件不同型號的成衣樣品供其確認。接此通知,思科公司立刻聯絡無錫時節制衣(服裝加工廠,以下簡稱時節制衣)趕制成衣樣品。12月17日下午,服裝加工廠將兩件不同型號的成衣樣品送到思科公司。當天,思科公司又將該成衣樣品用DHL郵寄給F.F.公司確認。
12月22日,F.F.公司收到思科公司寄去的成衣樣品,確認合格,要求思科公司報價。當天,思科公司依據指示書要求,以面輔料工廠和服裝廠的報價、公司利潤等為基礎向F.F.公司報價。
經過屢次商量,12月26日,雙方最終確定以每件USD12.80的報價成交。F.F.公司要求思科公司依據該份報價單制造合同其會簽,同時方式發票供其開具信譽證。
合同簽署后,雙方就成衣細節停止修正和最終確認。
◆指示書
◆報價單
◆外銷合同
◆方式發票
二、落實信譽證
2001年1月31日,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通知思科公司收到F.F.公司經過BNPPARIBAS
(CANADA)MONTREAL銀行開來的編號為63211020049的信譽證電開本。
其中與繕制單據有關的條款如下:
1.開證行:BNPPARIBAS(CANADA)MONTREAL
2.通知行: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
3.不可撤銷信譽證號:63211020049,開證日期:2001年1月29日
4.信譽證有效期及地點:2001年4月10日,中國
5.央求人:
FASHIONFORCECO.,LTD
P.O.BOX8935NEWTERMINAL,ALTA,VISTAOTTAWA,CANADA
6.受益人:
NANJINGSICOTEXTILEGARMENTCO.,LTD.
HUARONGMANSIONRM2901NO.85GUANJIAQIAO,NANJING
210005,CHINA
7.信譽證金額:USD32640.00
8.商品描畫:
SALESCONDITIONS:CIFMONTREAL/CANADA
SALESCONTRACTNO.F01LCB05127
LADIESCOTTONBLAZER(100%COTTON,40SX20/140X60)
STYLENO.PONO.QTY/PCSUSD/PC
46-301A10337255012.80
9.分批裝運及轉船運輸:不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運,從中國運至加拿大蒙特利爾港口。
10.最后裝船期:2001年3月25日
11.議付單據要求:
(1)商業發票六份,受益人代表簽名。
(2)加拿大海關發票四份。
(3)3/3全套正本已裝船的清潔海運提單,抬頭人為〝TOTHEORDEROFBNPPARIBAS
(CANADA)〞,顯示運費預付,通知人為開證人的稱號和地址。
(4)明細裝箱單三份。
(5)普惠制產地證一份正本(FORMA)。
(6)輸加拿大紡織品出口容許證一份正本。
(7)受益物證明:證明裝運后5天內,將普惠制產地證正本、輸加拿大紡織出口容許證正本、商業發票正本、明細裝箱單正本、正本提單的復印件曾經由快遞方式直接寄送給開證人,并附快件回執。
(8)提供開證人的確認函,確認貨物在裝運前消費的樣品由開證人認可。
(9)印有承運人抬頭的證明,顯示承運公司的稱號和地址、海運提單號、集裝箱號,以及本次承運人的集裝箱內不含有任何原生木料制成的支撐物或托盤,以及其它任何原生木制包裝資料。
(10)客檢證正本一份:要求出運前15天用DHL寄四件不同型號的成衣樣品,經檢驗合格后由F.F.公司出具客檢證。
(1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一份正本一份正本。
12.附加條款:
(1)假設提供的單據不契合信譽證條款的規則,每個不符點55美金。
(2)一切結算費用由受益人支付。
(3)本信譽證的數量和金額有3%的溢短。
(4)一切的單據、證明、聲明必需簽字及標明日期。
(5)如下內容僅作參考:
請留意,從1999年1月4日末尾,一切從中國運往加拿大的貨物,假設包裝物中含有木制成分,將被加拿大海關制止。由于,原生木質中含有一種亞州長角甲蟲(LONG
HORNED)。
(6)加拿大政府如今堅持一切停止加拿大的貨物必需提供上述一切文件。
(7)海運提單和商業發票必需證明如下內容:
集裝箱內不含有任何原生木料制成的支撐物或托盤,以及其它任何原生木制包裝資料。
(8)受益人的銀行帳號為0777103281054。
本卷須知:
議付單據中有關客檢證條款項,對我方公司極為不利。假設客戶信譽良好,多會在樣品檢驗合格后及時簽發客檢證明。但有些客戶會故意拖延簽發客檢證的時間,招致我方不能及時交單議付。因此,遇到有此項條款的信譽證,我方公司需特別留意及時寄樣和催客戶及時簽發客檢證。
◆信譽證通知書
◆信譽證
三、出口備貨
收到信譽證后,2001年2月1日,思科公司立刻與早已聯絡好的服裝加工廠簽署訂購合同,指定服裝廠運用百合紡織的面輔料。2月5日,服裝廠正式投產。
依據信譽證規則,3月2日,思科公司寄出四件不同型號的成衣樣品給F.F.公司檢驗。3月6日,F.F.公司收到后,經檢驗合格,簽發客檢證正本一份并用DHL寄回給思科公司。
本卷須知:
關于質量檢驗和客檢證的簽發,視客戶檢驗的詳細狀況而定。普通不外乎有以下兩種方式:
其一,客戶派員親身來廠檢驗,檢驗合格后當場簽發客檢證,或該員將檢驗結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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