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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憲法復習資料一、名詞解釋1、憲政: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又稱立憲主義,是一種主張國家權力來自憲法并被憲法約束、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憲政的要義有兩點:第一是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權力,一切公共權力的權威與合法性來自于憲法。2、違憲審查制度:是指對國家機關和政黨及重要領導人的言論或行為違背憲法的原則、精神和具體內容,由專門國家機關依法確認其法律責任的制度。3、代議制度:指選民通過選舉產生代表組成議會,由議會代表選民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監督權等政府權力,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制度。4、選舉制度:指的是由選民、選舉單位以及政府機關遵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選拔并認定代議機關代表以及其他政府機關公職人員的行為。5、兩院制:兩院制是指通過選民選舉產生、或者通過選舉和任命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兩個相對獨立的立法團體,并由兩者共同行使立法權的體制模式。6、一院制:一院制是指由民選議員組成一個單獨的立法團體,由其獨立行使全部立法權7、君主制:指以終身制、世襲制的君主為國家元首,并由其在名義上或實質上執掌政府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8、共和制:是與君主制相對應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是指在確認主權在民的前提下,以選舉制和任期制為基礎,由不同的政府機構根據憲法分別掌握和行使不同性質的政府權力而形成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8、人民代表大會制:由人民通過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組成統一行使政府權力的代表機構;各代表機構分別產生同級其他政府機構,并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相關政府機構相應的職權;代表機構處于政府機構體系的核心,其他政府機構由其產生并對其負責。9、政黨:政黨是現代國家的政治組織,是“由一群人組成的團體,他們通過選舉或革命取得政權并行使政權。10、國家元首:通常為一個國家對外、對內的最高代表與象征,也是該國政府機構的組成部分,并依據該國憲法行使相關的元首職權。11、總統制:是以總統為行政首腦同時又為國家元首的一種政府組織形式。12、內閣制:又稱責任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指由內閣(政府)總攬行政權并對議會負責的一種政府組織形式。13、基本權利: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的必不可少的權利,是受憲法保護并由憲法加以確認的基本的和基礎性的個人權利。14、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是個人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是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權利的前提,也是公民憲法地位的標志與象征。15、財產自由權:是指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任何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侵占、剝奪公民的私有財產。14、社會權利:是指通過國家的積極作為,借以促進公民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權利,又稱公民受益權。15、表達自由權:表達自由權是指公民通過發表言論、出版刊物以及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方式表達其思想觀念的權利。16、結社自由權:結社自由權是指有著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組結具有持續性社會團體的權利。17、社會保障權:社會保障權是指公民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定原因,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手段,從而導致基本生活需要無法滿足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20、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專門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別政治經濟與和社會制度的行政區域。21、民族自治地方:又稱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建立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定行政區域。22、聯邦制:聯邦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某種獨立權限的成員單位聯盟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23、單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行政區域或自治區域共同構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24、國家結構形式:指一個國家的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相互關系25、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準則。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憲法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26、法治:即“法律統治”,與人治、專制相對。意味著國家與社會事務的治理應當遵循既定的、公開的法律規則,以促使百姓服從和接受其政策方針的治理方式。27、人治:指依靠個人意志的作用來管理政權、實行政治統治。形式上表現為掌權者個人意志之治,實質上是不受法律制約的絕對權力之治。在人治國家,最高掌權者的個人意志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具有本原性與至上性,在理念與現實中均先于、高于法律。因最高掌權者的行為不受規則規范,由個人意志或主觀好惡支配,故其行為不具有可預見性;人治政治生活充斥著偶然性與不確定性;根據不同標準,可將其劃分為常態與非常態、體制性與技術性、顯性與隱性人治。三權分立:是一種國家統治模式,其設計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機關內,讓這些分立機關產生互相制衡作用。這一名詞首先由孟德斯鳩所提出;三權分立即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通過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組成統一行使政府權力的代表機構;各代表機構分別產生同級其他政府機構,并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相關政府機構相應的職權;代表機構處于政府機構體系的核心,其他政府機構由其產生并對其負責。內涵: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2、民主選舉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3、其他國家機關從屬于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4、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保證。聯邦制:聯邦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某種獨立權限的成員單位聯盟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行政區域或自治區域共同構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君主制:指以終身制、出襲制的君主為國家亓首,并由其在名義上或實質上執掌政府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共和制:與君主制相對。是指在確認主權在民的前提下,以選舉制和任期制為基礎,由不同的政府機構根據憲法分別掌握和行使不同性質的政府權力而形成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代議制度:指選民通過選舉產生代表組成議會,由議會代表選民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監督權等政府權力,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制度選舉制度:指的是由選民、選舉單位以及政府機關遵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選拔并認定代議機關代表以及其他政府機關公職人員的制度34柔性憲法:是指修正程序比普通立法修改程序更為嚴格的法律;剛性憲法:是指普通立法機構就可以按照立法修改程序而進行修憲積極權利:是指個人有向國家或他人索取財富、安全或其他利益的正面能力,例如經濟福利;消極權利:是指個人不受國家或其他組織侵犯的自由,如言論自由兩院制:兩院制是指通過選民選舉產生、或者通過選舉和任命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兩個相對獨立的立法團體,并由兩者共同行使立法權的體制模式。一院制:一院制是指由民選議員組成一個單獨的立法團體,由其獨立行使全部立法權權利:在抽象意義上,它是指正義或使法律帶上正義特征的超然道德法則;在具體意義上,它是指人所具有的自由行動之能力;在規范意義上,它可以指入先于國家甚至社會而存在的一種不得剝奪之能力;在實證意義上,它可以指憲法或法律所實際賦予的能力。它可以是一種提倡個人自由不受侵犯的理念或觀念,也可以指個體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受到保護的實際狀態。根據詞典,權利是一人所具有的在國家認同并幫助下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憲法權利:是指受到憲法規定的不可侵犯或有義務保護的一種活動之力三、簡答1、簡述憲法的形式分類(一)憲法的形式分類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表現形式不同);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不同);3、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制定主體不同);4、規范憲法(真實憲法、保障性憲法)、名義憲法(裝飾性憲法)、語義憲法(圈套性憲法);(二)憲法的實質分類以國家的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本質為標準,可把憲法分為資產階級類型的憲法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2、簡述政權組織形式的基本分類資本主義國家的政體包括君主政體和共和政體。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體都是共和政體,其政權組織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例如:君主制,二元君主制,議會君主立憲制,共和制,議會共和制,總統共和制,半總統制,委員會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3、簡述我國的選舉原則答: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3.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4、無記名投票原則,5.差額選舉原則,6.選舉權利保障原則,7.代表受監督和罷免原則。6、簡述基本權利的特征與類型基本權利的特征1、基本權利是個人權利。2、基本權利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必不可少的權利。3、基本權利是公民在憲法上的權利。4、基本權利是針對公權力而設的權利主張。5、基本權利是個人要求政府與國家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主張。基本權利分為四大類:公民權利:主要是通過國家的消極不作為,公民實現自我保存、自我肯定、自我表現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政治權利:公民參與國家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社會權利:指通過國家的積極作為,借以促進公民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權利,又稱公民受益權。特定公民的權利:特定公民的權利是指具有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根據憲法所享有的特別的權利。基于傳統、習俗的影響或在身體結構、行為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特定公民的權利易受忽視或易遭侵犯,如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華僑等。7、簡述表達自由權的含義及范圍指公民通過發表言論、出版刊物以及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方式表達其思想觀念的權利。其范圍主要包括了: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結社自由權以及集體訴愿權。8、簡述隱私安全權的含義及范圍。指私人生活領域中不欲為外人所知曉和散布的信息。其范圍包括:住宅安全權:指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任何機關不得非法侵入、搜查、查封私人住宅。通信秘密權:指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干涉、侵入公民的通信秘密。9、簡述知情權與表達自由權的關系。知情權,又稱了解權或知悉權,是指公民從政府或其他非政府機構獲取相關信息的權利。作為基本權利的知情權主要是指公民從政府機構獲取與其職權行為相關的基本信息的權利。知情權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礎前提,是民治政府、責任政府的根本保障,它要求信息自由、信息透明、政務公開,除國家機密及其他特殊情況外,公民有權知曉其所應當知道的一切信息。在理論上,作為主權者的人民通過普選產生代表進行國家與社會管理,人民就有權充分獲知與國家管理相關的各種情況;在邏輯上,沒有信息自由、信息透明和政務公開,不以知情權為前提條件,公民將無法適當地行使其選舉權,更無從行使其監督權以及表達自由權,其結果必然是公民無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無法對國家與社會事務發表意見進而對其施加影響,人民主權的憲法原則因此也就無異于空中樓閣。我國現行憲法沒有關于知情權的明確規定。10、簡述社會保障權的涵義及影響指公民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定原因,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手段,從而導致基本生活需要無法滿足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障權首先在于幫助社會弱者擺脫社會危險狀態(即貧困、傷殘、疾病、年老等事實),并通過保障其“免于匱乏的自由”而實現其“免于束縛的自由”;其次,社會保障權是個人自由與個體自治的社會基礎,通過社會性的物質幫助以及其他福利措施,個人的生存與發展得以存續,個體尊嚴以及個體獨立得以維持;最后,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有賴于國家的積極作為,社會保障不僅有助于維持個體尊嚴,也有助于防止社會分裂與社會沖突,促進社會整合,因此,在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方面,國家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和責任。11、簡述現代立法機關的職權范圍1、立法權:立法權是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在現代民主國家,立法權理應由人民代表機構行使,立法機關作為代議機構、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能就是行使立法權。2、財政權:立法機關的財政權是指立法機關審議和批準政府預算決算的決定權,是立法機關的原始職權之一。3、監督權:立法機關的監督權主要是指對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進行監督的權力,其中以監督行政機關為核心,是立法機關在立法權、財政權之外的第三類職權。一般包括質詢權、倒閣權、彈劾權、同意權和調查權等。12、簡述聯邦制的涵義及特征聯邦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某種獨立權限的成員單位(如邦、州、共和國)聯盟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其主要特征包括:從法律體系上看,在聯邦制國家,除聯邦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之外,各成員單位分別有其獨立的憲法和法律;從政府機構上看,聯邦和它的成員單位各自擁有自成體系的政府機關體系,而且,聯邦和其成員單位的政府體制并不必然一致;從聯邦和其成員單位的關系上看,聯邦的權力來自于各成員單位的授予,各成員單位與聯邦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以列舉的方式統一規定,一般而言,未經成員單位授予的“剩余權力”由各成員單位保留,各成員單位具有較大范圍的自治權;從對外關系上看,聯邦制國家是統一的國際法主體,所有各聯邦成員單位的居民具有統一的聯邦國籍。目前,實行聯邦制的典型國家有美國、加拿大和德國等。13、簡述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特別行政區既是中央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府,又與普通行政區域有所不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1、特別行政區是單一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轄下的一級地方政府,不能脫離國家而自行獨立。2、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享有普通行政區域不能享有的高度的自治權。3、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各種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專門制定的基本法加以確定,該基本法具有特別法的性質。4、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非特別行政區居民在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擔任公職,亦即所謂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四、論述1、論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基本原則是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包括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人民主權是相對主權在君而言的,意味著國家主權來源于并歸屬于人民。1、明確規定人民主權。2、通過規定人民行使國家主權的途徑來保障人民主權。3、通過規定公民廣泛的自由權利來體現人民民主。人權即人之所以為人所應當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權利。人權是對“天賦”的自然權利的法定化。1、既明確規定基本人權原則,又以公民基本權利的形式設定基本人權的內容。2、不明文規定基本人權原則,只規定公民基本權利。3、原則上確認基本人權原則,對公民基本權利規定較少。法治,即“法律統治”,是和人治、專制相對而言的,意味著國家與社會事務的治理應當遵循既定的、公開的法律規則,而不是個人意志。1、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已之相抵觸,任何人、任何機構不得凌辱憲法權威。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政府權力由憲法和法律授予,任何人、任何機構不得非法行使未經憲法授予的權力。4、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正當權利。權力制約原則是指政府權力各部門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地導致腐敗。權力制約原則的核心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以野心對抗野心。在實踐中,權力制約原則體現為權力的分離、機構的分離和人員的分離。2、論法治原則的基本內容。法治,即“法律統治”,是和人治、專制相對而言的,意味著國家與社會事務的治理應當遵循既定的、公開的法律規則,而不是個人意志。各國憲法在設定法治原則時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已之相抵觸,任何人、任何機構不得凌辱憲法權威。如我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政府權力由憲法和法律授予,任何人、任何機構不得非法行使未經憲法授予的權力。4、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正當權利。3、論憲法修改憲法修改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特定憲法條款予以變動、補充或刪除的活動。(一)關于憲法修改的理論1、憲法能否被修改?(完整性VS適應性)2、憲法應如何修改?(全面修改VS部分修改)(二)憲法修改的方式1、修憲決議,直接以新替舊。2、憲法修正案。(三)憲法修改的程序1、修憲議案的提出2、審議和表決3、公布4、論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違憲審查的模式1、立法機關審查模式,又被稱為議會審查模式,是由議會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進行違憲審查的一種模式。這一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由立法機關負責違憲審查的最大的優點就是它的權威性、民意基礎和主動性。但是實踐表明,立法機關有效行使違憲審查的國家很少。因為在立法機關既擁有立憲修憲權,有擁有立法權的前提下,由它自己負責審查所立之法是否合憲,這就陷入了一個不能自拔的矛盾一一自己審查自己,自己監督自己,自己是自己的檢察官,也是自己的法官。2、普通法院模式,也叫司法審查模式,是指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來行使,最高法院不但有解釋和適用憲法的權力,而且有依照它所解釋的憲法來審查立法、行政和其他國家機關的行為,以及下級法院的判決是否有效的權力,可以對上述機關的行為做出是否符合憲法的裁決。由于源自美國,與歐洲大陸模式相對應,又被稱為美國模式。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模式,使憲法的實施置于法院的密切監督之下,公民的基本權利在遭到侵犯以后可以在各級法院得到及時而有效的救濟,法院的獨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裁決的中立性、超然性和公正性,并成為制衡立法和行政機關的重要砝碼。具體說來:(1)作為一種附帶性審查,它以發生訴訟為前提,普通公民可以成為憲法訴訟的主體。(2)法院的訴訟活動有一套嚴格的程序規則,由普通法院審查違憲,使憲法爭議的解決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3)法院通過違憲審查權的行使,有效地制約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保證了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但是,司法審查模式也存在著缺陷,主要是:(1)成本浪費。(2)方式被動。(3)公正性、合理性值得商榷,可能導致司法專橫和阻礙社會進步的結果。3、專門機構模式,是由專門設立的機關如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負責對法律、法規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的模式。專門機構模式是由專門設立的機關如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負責對法律、法規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的模式。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1)它反映了違憲審查機構專門化的趨勢和要求,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2)審查方式具有多樣性和靈活性。法國的憲法委員會主要實行事后審查和抽象性審查,德國的憲法法院在審查方式上更豐富,包括抽象和具體、事先和事后審查。(3)兼具了議會審查和普通法院審查的優點,體現了違憲審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結合的要求。5、論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基本含義。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指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此為基礎而產生其他各級各類國家機關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我國現行憲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的規定集中體現在憲法第二條和第三條。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三條接著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根據這兩條規定,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包含以下內容: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2、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享有立法權、重大事務決定權、監督權和組織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等等,并由人民代表大會集體行使。3、人民代表大會在整個國家機關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其他國家機關分別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對它負責,受它監督。4、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6、論公民基本權利的分類。基本權利分為四大類:公民權利:主要是通過國家的消極不作為,公民實現自我保存、自我肯定、自我表現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1、人身自由權2、人格尊嚴權3、財產自由權4、隱私安全權(1)住宅安全權(2)通信秘密權5、思想與信仰自由權6、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及國家賠償權政治權利:公民參與國家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包括:1、政治平等權2、參政議政權(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2)監督權3、知情權與表達自由權(1)言論自由權(2)出版自由權(3)結社自由權(4)集體訴愿權社會權利:指通過國家的積極作為,借以促進公民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權利,又稱公民受益權。包括:1、勞動權、休息權與罷工權2、社會保障權3、受教育權4、文化權利特定公民的權利特定公民的權利是指具有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根據憲法所享有的特別的權利。基于傳統、習俗的影響或在身體結構、行為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特定公民的權利易受忽視或易遭侵犯,如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華僑等。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基本原則:是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包括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1)人民主權是相對主權在君而言的,意味著國家主權來源于并歸屬于人民。1、明確規定人民主權。2、通過規定人民行使國家主權的途徑來保障人民主權。3、通過規定公民廣泛的自由權利來體現人民民主。(2)人權即人之所以為人所應當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權利。人權是對“天賦”的自然權利的法定化。1、既明確規定基本人權原則,又以公民基本權利的形式設定基本人權的內容。2、不明文規定基本人權原則,只規定公民基本權利。3、原則上確認基本人權原則,對公民基本權利規定較少。(3)法治,即“法律統治”,是和人治、專制相對而言的,意味著國家與社會事務的治理應當遵循既定的、公開的法律規則,而不是個人意志。1、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已之相抵觸,任何人、任何機構不得凌辱憲法權威。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政府權力由憲法和法律授予,任何人、任何機構不得非法行使未經憲法授予的權力。4、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正當權利。(4)權力制約原則是指政府權力各部門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制約原則的核心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以野心對抗野心。在實踐中,權力制約原則體現為權力的分離、機構的分離和人員的分離。憲法的形式特征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結論、意義)是美國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決的一個案例。莊園主馬伯利由于上屆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紳士”的委任狀,而繼任政府的國務卿麥迪遜拒絕將委任狀下發,根據1789年《司法法》第13條,最高法院對此具有初審管轄權,于是馬伯里直接向當時并無實權的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狀。在由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主筆的判決意見中,裁定馬伯利應該獲得委任狀,但同時首次運用司法審查權,判定《司法法》因為違憲而無效,理由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法院對此案并不具有初審管轄權,而僅具有上訴管轄權,故將案件撤銷。雖然馬伯利未得到委任狀,但美國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與行政權正面沖突的基礎上,樹立了對憲法的解釋權,即司法審查權。馬歇爾在判決意見中運用三段論推斷出法院有審查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職責:大前提:憲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小前提:法官在就職時宣誓忠于憲法;結論:法官有維護憲法、判斷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職責。馬歇爾在判決中說,法院的這一權力雖不是憲法上明確規定的,但它是憲法上“默示”的。據此,馬歇爾得出結論,憲法的含義否定了最高法院擁有原訴管轄權;啟示:1、憲法高于一切法律。立法部門不得隨意立法,最高法院才是一切與法律有關問題的最終仲裁者。2、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于司法部門。司法部門有權判定最高行政當局的行為和行政命令是否違憲,對于行政當局一切違憲的行為和命令,司法部門都有權予以制裁。3、最高法院的裁決一經做出,即成為終審裁決和憲法慣例,政府部門和各州都必須遵守。4、確立了聯邦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內容包括:1)聯邦法院是聯邦立法和行政部門立法和行為合憲性的最終裁定者;2)聯邦法院是州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立法和行為合憲性的最終裁定者;3)聯邦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州法院的刑事和民事程序法規,以確定這些程序法規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的要求。意義:1.該案成功解決了政治問題與司法關系的矛盾沖突,巧妙的將源自于兩黨斗爭的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使憲法成為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樹立了憲法的權威。并可以被司法機關在審判過程中直接作為判案依據,因而導致憲法的“司法化”,體現了憲法的真正效力;給法院確立了一項權力:法院有權決定議會通過的法案或總統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即司法審查原則。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違憲審查權;建立了憲法效力的“強形式”,在這個案例之后,美國聯邦憲法才在完整意義上成為“更高的法”而在憲政法治的歷程中,美國最高法院逐漸成為分權制衡體制中舉足輕重的關鍵角色,使美國政治制度真正具有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特點,使司法審查制度成為美國憲法法治的基石。并且開啟了美國憲法司法化的先河,成為美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奠定了司法權真正的權威。開創了違憲審查先河,奠定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原則和實踐基礎。公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權利: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的必不可少的權利,是受憲法保護并由憲法加以確認的基本的和基礎性的個人權利。分為四類:一、公民權利:主要是通過國家的消極不作為,公民實現自我保存、自我肯定、自我表現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財產自由權、隱私安全權(住宅安全權、通信秘密權)、思想與信仰自由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及國家賠償權二、政治權利:公民參與國家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包括:政治平等權、參政議政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監督權)、知情權與表達自由權(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結社自由權、集體訴愿權)三、社會權利:指通過國家的積極作為,借以促進公民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權利,又稱公民受益權。包括:勞動權、休息權與罷工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文化權利四、特定公民的權利特定公民的權利是指具有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根據憲法所享有的特別的權利。基于傳統、習俗的影響或在身體結構、行為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特定公民的權利易受忽視或易遭侵犯,如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華僑等。論述對憲法的理解實質特征憲法是法,而不是政治宣言和政制綱領。憲法是根本法憲法是一個國家的總章程,用來規范一些最重要的關系,其中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基本關系:國家的結構形式,即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即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的核心任務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配置并限制國家權力可以實現這項任務的手段:民主、法治、分權憲法的形式特征(1)成文憲法具有最高效力由于憲法是根本法,規范國家中的一些基本關系,且對各方利益進行了妥善平衡,因此,這就要求憲法在效力上要高于普通法律。(2)成文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與普通法律不同在實行成文憲法的國家,在理論上一般都區分制憲權與立法權,憲法一般由專門成立的制憲機構制定或起草,有時候憲法的通過還要經過地方的審批或者全民公決。憲法的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一般來說也有所不同。總的來說,憲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比普通法律難度大。憲法的構造原理1、以權利制約權力在公民與國家的關系上,憲法通過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來制約國家的公權力。公權力的行使凡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都會受到嚴格的約束。對財產權的保護對于近代憲法的產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對財產最常用的侵害手段就是征稅,而為了反對隨意征稅,在英國經常爆發反對國王的斗爭,而這些斗爭的多數以國王的妥協而告終,并最終演化出一條對于近代憲法的產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的法律理念:納稅要經納稅人的同意,該理念使得近代英國的國會得以產生,而國會與國王之間的反復斗爭最終使得英國由一個王權國家走上憲政國家。2、以地方民主或一定程度的自治制約中央集權地方在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是民主和憲政良好運作的基石。集權的國家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因此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憲法。不管是聯邦制還是單一制國家,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地方自治,他們的地方政府都是真正由民主選舉產生的,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不是領導與服從的關系,而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維系中央與地方的紐帶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靠行政命令,而是靠司法。3、國家機關之間科學合理的分權(1)國家機關之間要分權基于“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國家機關之間一定要進行分權。正如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所言:凡權利無保障或權力未分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2)分權要科學合理分權是必要的,但不能亂分。國家第一位的功能是安全保障,要能有效地保障主權和領土安全,有效地抵御自然災害,這就要求國家具有很強的動員能力。如果國家的權力過于分散,彼此之間相互掣肘,必然影響到國家最基本的功能。正因如此,大多數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即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軍權歸屬于行政權)(3)根據各種權力的不同功能來組建不同的權力國家的權力從大的方面可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此三種權力功能彼此不同,自然彼此信奉的價值理念也不同:立法重民主;行政重效率;司法重公正。因此,立法機構要盡可能的按照民主的方式來組建,立法權必須以民主的方式來行使;行政機構要按照首長負責制的原則進行組建;司法機構要按照法官獨立的原則進行組建。憲法的基礎1、對私的利益的承認與尊重:首要的就是對私人財產的承認與尊重。財產私有制是近代憲法產生的基礎,也是西方國家憲政構建原理的基礎;對私的利益的承認和尊重也包括對人本身的尊重,尤其是對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對人的隱私的尊重。2、人民主權:人民主權是近代政治理論的重要成果,是構建現代國家的政治理論基礎,是憲政的基礎。近現代的憲法就是建立在民主理論的基礎之上的,沒有民主就沒有真正的憲法。3、憲法要妥善平衡各種利益:憲法所規范的利益有多種;。憲法的任務就是妥善平衡各方的利益。平衡的好,憲法才有生命力,平衡不好,憲法就不會被遵守,因而也就沒有價值。憲法的基本問題1、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即國家結構問題。2、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配制問題,即國家政權問題。3、公民的基本權利問題。即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基本關系。憲法調整的基本社會關系1、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2、國家與國內各民族、團體、企業、事業和其它組織的關系。3、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4、同一體系的國家機關內部關系。注意事項關于憲法對私人關系領域是否具有直接適用性存在爭議有:存在有效說、無效說、間接有效說三種代表性觀點。這個問題要從憲法歷史的角度以及結合各國憲法文本的構造方式來認識。在我國更適宜采用有效說。憲法的基本理念1、人權:對人的尊重是憲法產生的重要原因,也是憲法的核心理念和目標。2、有限政府:政府的權力要有限制。1、政府的權力要受到人權的限制,人權是政府權力來源的根據和目的;2、中央政府的權力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自治的節制,不能實行中央集權,尤其是不能實行中央行政集權;3、國家機關之間彼此要分權與制衡。3、法治:制憲法當然是要行憲政,而行憲政就是要確立以憲法為中心的整個國家的法律在國家中的支配地位。如果不以法治為目標,則憲法就喪失了存在的意義。憲法的原則1、人權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憲法的根本目的。2、穩定原則:維護國家的穩定是實現保障人權和其他憲法目標的前提和基礎。3、民主和法治原則:民主和法治原則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權和其他目標的根本保證。4、分權和制衡原則:分權和制衡原則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權和其他目標的有效手段。我國憲法的特色A、社會主義原則:主要體現在公有制的主導地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的指導地位;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人民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B、集權式單一制為主體的多元國家結構:在內地,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實行集權制和單一制;在港澳臺地區,實行一國兩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C、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上,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D、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十.憲法的淵源憲法的文本A、序言重點:序言的法律效力問題。序言具有法律效力。B、正文C、修正案憲法解釋憲法判例憲法案例注意:幾種淵源在效力上的區別**區分憲法與憲法性法律憲法性法律不具有憲法本身的形式特征,即剛性和效力最高性。**學習憲法應注意的問題1、避免憲法政治化、堅持法律化2、避免憲法工具化、堅持價值化3、避免意識形態化、堅持科學化4、正確理解黨、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系十一.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一)不同的模式君主立憲制英國模式共和制B1:美國模式(總統制)B2:法國模式(半總統制)B3:德國模式(議會制)(二)我國的政權組成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內涵:第一,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第二,民主選舉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第三,其他國家機關從屬于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第四,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保證。2、人大代表的任職保障A、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B、人大代表非經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大閉會期間非受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因現行犯被拘留,應立即向主席團或者常委會報告。3、中央國家機關的組成A、在(以一定的地域和軍隊編制為選舉單位)間接選舉的基礎上組成人民代表大會。B、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C、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D、根據主席提名,決定總理的人選。E、根據總理的提名,決定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部長、審計長、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除副總理、國務委員外,其他人員也可由人大常委會決定。注意:地方的正、副行政首長都是選舉產生。F、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軍委其他組成人員(包括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后者也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實際上起補充任命的作用)。G、選舉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院長、檢察長;根據院長、檢察長的提請,由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注意:沒有庭長十二.中央國家機關(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性質: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注意:不能簡單理解為立法機關)2、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代表3、任期:任期五年。特別情況可以延長,條件為:A、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B、由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在非常情況結束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人大代表的選舉。4、開會時間:每年一次,由人大常委會召集。臨時會議的召開條件: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議。會議由主席團主持5、職權修憲權和監督憲法的實施權修憲的要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立法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人事權:選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總理的人選;根據總理的提名,決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委員會主任、部長、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軍委主席;根據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軍委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院長、檢察長。以上人員皆可由人大罷免。罷免案提出主體: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注意:我國憲法沒有就選舉和罷免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設置裁決程序。原因是在立憲者的心目中,這類糾紛似乎不可能存在,但恰恰反映了我國憲法的缺乏實用性。重大事項決定權1、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2、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3、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注意與國務院權力的區分);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5、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1、常設性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2、臨時性委員會:全國人大和常委會人為必要時,可以設定特定為題調查委員會。3、專門委員會的性質:不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而是隸屬于全國人大的輔助性工作機構。在人大閉會期間,受常委會領導。(三)人大常委會1、性質: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2、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組成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注意:沒有軍事機關3、任期:與同屆人大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人大選出新的人大常委會為止。4、職權:立法權A、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B、制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C、在人大閉會期間,對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違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D、解釋法律。常委會上普通議案的提案主體: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10人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常委會上質詢案的提案主體10人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聯名提出對國務院、最高法院和檢察院、各部委的質詢案。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受質詢部門書面答復、或者由其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人事權A、在人大閉會期間,根據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主任、審計長、行長、秘書長的人選;B、在人大閉會期間,根據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軍委其他組成的人選;C、根據最高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軍事法院院長D、根據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級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E、決定住外全權代表的任免。F、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任免專門委員會顧問。G、由委員長提請,任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重大事項決定權: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的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在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到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下,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在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權:監督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做出相應的決議。5、責任: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四)國家主席性質:國家元首條件: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公民。職權:1、根據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2、公布法律;3、任免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主任等國務院組成人員;(注意:不包括副主席、法官、檢察官、軍委組成人員)4、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5、發布特赦令;6、宣布進入緊急狀態;7、宣布戰爭狀態;8、發布動員令;9、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10、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11、可以獨立進行的職權: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缺位遞補規則:主席缺位,有副主席繼任;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由委員長暫時代理。(五)國務院1、性質: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2、組成: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前三者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央行行長、秘書長。3、領導方式和會議制度:領導方式:總理負責制。會議制度:A、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B、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注意:直屬機構不屬于國務院組成部門。4、重要職權立法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最高行政權: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門的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級行政機關職權的劃分。外交權: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監督權:改變和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改變和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重大事項決定權A、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注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在行政區劃上的職權劃分:全國人大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省級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B、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國務院在此項問題上的職權劃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范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5、審計機關的特殊地位審計獨立原則: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注意:不是國務院)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6、國務院的責任國務院(注意:不是總理)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六)中央軍事委員會1、地位:最高軍事領導機關。軍委(注意:不是軍委主席)領導全國武裝力量。2、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員若干。實行主席負責制。3、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沒有連續任職的限制。4、責任:軍委主席(注意:不是軍委)對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負責,但不報告工作。(七)最高人民法院1、性質最高審判機關我國法院層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派出法庭不是一級法院。2、組成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由人大常委會決定。3、職權A、司法解釋權B、最高審判權C、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監督(非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4、責任最高法院對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負責。憲法沒有規定須報告工作,但已經形成了報告工作的慣例。注意: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責任的區別地方法院對產生他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地方政府對產生他的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也對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司法的原則審判獨立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注意我國的司法獨立的特點:A、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B、法院對人大負責。審判公開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除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八)最高人民檢察院1、性質:最高檢察機關2、組成檢察長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檢察長提請,由人大常委會決定。3、領導體制最高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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