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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票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缺陷及完善,票據法論文摘要: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在經濟交易及市場流通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票據權利的行使依靠于票據的持有,而流通性又是票據的根本屬性,一旦票據丟失,將引發失票人與好心票據持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我們國家(票據法〕雖對票據的好心獲得做了規定,但過于籠統,難以適應復雜的司法實踐。本文將從我們國家票據好心獲得的構成要件、研究意義、制度缺陷以及完善建議四方面對我們國家票據好心獲得制度進行闡述。本文關鍵詞語:票據好心獲得;研究意義;制度缺陷;完善建議;一、票據好心獲得的構成要件票據的好心獲得即票據權利的好心獲得,指好心的票據受讓人以法律規定的轉讓方式從無權處分人處受讓票據并享有票據權利。票據權利以票據為載體,票據以票據權利為內容,二者互相依存,權券一體。票據的好心獲得需要知足下面構成要件:〔一〕受讓人從無權處分人處獲得票據票據好心獲得的首要條件是從無處分權人處獲得票據。無處分權人能夠是以合法方式獲得票據但沒有票據處分權的人,可以以是以不法方式獲得票據并不享有票據權利的人。無處分權人以受讓人的直接前手為限,受讓人的間接前手能否為無處分權人法律在所不問。〔二〕受讓人基于好心獲得票據首先,受讓人受讓票據時為好心。假如受讓人在受讓票據后發現票據轉讓人為無權處分人,不影響票據的好心受讓人獲得票據權利;其次,受讓人能否好心還需結合背書的連續性及雙方當事人本身情況確定。票據轉讓需要背書連續,假如受讓人受讓的票據背書不連續,可以為其存在重大過失,不得適用票據的好心獲得。假如票據讓與人經濟條件一般卻出讓高額票據,受讓人應合理懷疑出讓人獲得票據的合法性。最后,判定受讓人能否好心應以其直接前手為限。受讓人即便知道其前手的前手為無權處分人,但只要其不知道其直接前手為無權處分人,就不影響票據好心獲得制度的適用。〔三〕依法定的轉讓方式獲得票據國際上,票據轉讓分為背書和交付轉讓,華而不實交付轉讓適用于空白票據和無記名票據,因我們國家不成認空白票據和無記名票據,所以我們國家合法的票據轉讓方式為背書轉讓。背書轉讓適用記名票據,背書轉讓是指票據收款人或其他持票人依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反面或粘單上記載必要事項后,將票據轉讓給別人的票據行為。轉讓人轉讓票據的,要承當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的承兌和付款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背書必須連續,否則無法獲得票據權利。〔四〕獲得票據時應支付相當對價我們國家(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獲得必須給付相當的對價。假如受讓人支付的對價不相當,即受讓人能獲得的票面金額與其為獲得該金額付出的代價差異不同較大或遠遠低于該票面金額,則該受讓人享受的票據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二、票據好心獲得制度的研究意義〔一〕保障票據流通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票據作為日常交易結算工具彰顯出重要的流通價值,保衛票據流通性,維護商事交易安全運轉始終是(票據法〕的立法宗旨。依(票據法〕,票據權利能夠背書或交付的方式直接轉讓,此種規定使得票據能夠迅速在多個商事主體之間進行流轉,每一次流轉也意味著一次商事交易的完成。假如不規定票據得好心獲得制度,原票據權利人始終能夠主張受讓人返還票據,這不僅阻礙一系列的商事交易,而且會引發多起經濟糾紛,給司法人員造成宏大壓力。因而為了維護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有必要在我們國家規定票據的好心獲得制度。〔二〕維護票據信譽票據的合法有效有嚴格的形式要求。票據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我們國家(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分別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假如票面缺少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那么該票據權利將歸于無效。對于票面記載合格的票據,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其存在權利瑕疵,受讓人無需審查票據基礎關系等復雜事項,基于票據信譽即可受讓票據并獲得票據權利。適用票據權利好心獲得制度不僅保障了票據信譽,還促進了商事交易的迅速進行。〔三〕減少票據審查基于票據信譽,票據受讓人能夠以其直接前手為限在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查后受讓票據進行商事交易,無須對票據每次的轉讓行為進行審查,這樣受讓人不必承當下手的前手背書不合法而引發的票據責任。票據權利好心獲得制度的適用無形中減少了審查成本,這與商事主體趨利避害特性貼合,也使得商事主體能夠欣然接受票據這種支付手段,既實現了票據功能,也促進了經濟發展。三、我們國家票據好心獲得制度的缺陷〔一〕偽造背書的風險承當不明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票據在商事交易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不法分子卻以此為商機,偽造背書謀取非法利益,這種行為嚴重毀壞了票據的正常流通,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偽造背書是指偽造人偽造別人簽名或私刻、盜用別人印鑒以及濫用由其保管的印鑒在背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行為。我們國家(票據法〕起步晚,制度不完善,對于偽造背書情況下好心持票人的權利保衛存在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付款人沒有能辨別背書偽造而錯誤付款,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付款人依法承當民事責任。持票人有過錯的,也應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該規定是對(票據法〕的補充,但卻加重了付款人的形式審查責任,將付款人的形式審查義務上升到本質審查層面,進而將偽造背書的風險轉移給付款人。對偽造背書的風險責任承當問題,我們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且特別混亂。〔二〕公示催告程序不健全公示催告程序主要是保衛失票者,阻礙票據好心獲得的發生。那么在失票人申請公示催告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前,好心第三人依法獲得票據的行為能否有效?我們國家(票據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顯然,由于權利人掛失止付,即便第三人是出于好心并且無重大過失獲得的票據,其也不能據其所持票據行使票據權利,銀行也不會付款。因而對于好心持票人來講,假如不去銀行提示承兌貨付款,怎樣查詢票據能否處于公示催告期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當前我們國家尚未有完善的公示催告信息系統。四、完善我們國家好心獲得制度的建議〔一〕明確偽造背書的風險責任就持票人而言,其能夠是好心的可以能是惡意的。假如是好心持票人則可享有票據權利,但假如是惡意持票人,他既沒有付款請求權,也沒有追索請求權,只能選擇向偽造人求償,背書偽造風險由該惡意持票人承當。就付款人而言,(票據法〕第五十七條和第十七條均規定付款人的審查為形式審查,但在(票據法司法解釋〕中又將付款人的審查義務去上升到本質審查。這就造成我們國家法律對付款人的風險責任規定上存在沖突,顯然也就需要立法工作者在以后的立法活動中進行統一規定,使得法律規定愈加完善。就被偽造人而言,各國在這里方面均達成共鳴,即偽造的簽字簽章對被偽造人無效。由于偽造的簽字簽章并非被偽造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其不必承當票據責任。〔二〕完善公示催告制度我們國家法院對公示催告申請僅進行形式審查,真正介入到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只要申請人一方,但該程序的設計初衷是讓更多的人介入到公示催告程序中,防止票據一直流通而發生票據的好心獲得。完善公示催告制度能夠從下面幾方面進行:首先,明確公示催告申請人的標準。(票據法〕雖規定失票人為票據喪失以前最后的合法持有人,但關于最后的合法持有人,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被背書人還將來得及填寫背書信息就丟失票據的情況,這樣會使其票據權利得不到救濟。因而建議以法律明文規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標準。其次,完善公示催告程序。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宣傳公示催告制度,利用互聯網等媒介將公示催告信息多渠道的傳播給社會公眾,另一方面要適當延長公示催告期,增加利害關系人的介入時機。再次,建立惡意申請人黑名單制度。實踐中往往有人并非票據的最后合法持有人,但卻頻頻申請公示催告制度,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建立黑名單制度是為了更好的保衛真實票據持有人的合法權利。最后,建立完善的票據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信息系統。實踐中,這種方式方法成本較低,操作方便,能夠最大程度的實現信息公開化、透明化。這不僅能消除受讓人對票據的疑慮,還能促進票據流通,可以作為推定受讓人能否惡意的標準。結論:票據的靈魂在于流通,票據的好心獲得制度正是為了促進票據流通,保障好心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也都規定了票據的好心獲得制度,我們國家(票據法〕第十二條雖規定了票據的好心獲得制度,但缺乏詳細的規定。因而,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我們國家需要進一步完善票據的好心獲得制度,為我們國家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以下為參考文獻[1]董惠江.票據好心獲得制度評析[J].黑龍江教育〔理論與實踐〕,2021(09):1-2.[2]楊曉燕.論我們國家的好心獲得制度及其完善[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8.[3]姜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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