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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章程工商2023(通用13篇)公司章程工商2023(通用13篇)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1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宅

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宅: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削減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全都通過,增加或削減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萬元,占公司注冊資的%

出資方式:(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年月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宅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加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宅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章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酬勞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酬勞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方式通知全部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一般決議和特殊決議兩種形式。

一般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殊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殊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殊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執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酬勞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人,每屆任期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其中: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訂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章: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詳細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全部。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隱秘。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殊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挨次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根據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年月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2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住宅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宅:市區路號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執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削減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削減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根據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獵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根據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根據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續人可以繼續股東資格。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酬勞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酬勞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酬勞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殊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訂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公司利潤分配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根據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非自然人股東)或簽名(自然人股東):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宅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宅:。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削減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削減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

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注: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照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獵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宅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酬勞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酬勞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全都。這里應留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酬勞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訂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殊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根據《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

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行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開的20x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相關知識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均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中小股東能夠獵取足夠的公司信息。

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

顧名思義,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為股東。司法實務中,判定股東身份一般遵從當時持股、連續持股兩大原則。

當時持股申請人在主張權利時必須享有股東身份,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于隱名出資人,則只有在被確認為隱名股東的情況下,才能成為主張知情權的適格主體。

連續持股申請人自主張權利至裁判終結為止必須連續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間,若申請人將其股份全部轉讓,則喪失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資格。

在涉及的股東資格認定問題上,從《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可知,工商登記屬于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在現代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下,公司股東的名單通過工商登記對外公示后產生公信力當然,工商登記股東名單者對內推定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知情權為法定權利,不得約定排解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旨在保障股東能充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管理人員活動,公司章程不得約定排解股東知情權,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東在主張行使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需要留意以下問題:

需要提出書面申請。此為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前置程序(查閱其他文件并無該項要求),書面申請書中須有查閱目的的表述,并依法送達給公司,但并不以公司收到為必備條件,避開公司惡意拒收而導致股東請求無法到達。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股東查閱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同時,以防公司濫用上述權利,股東可要求公司說明拒絕的理由,若股東認為拒絕查閱存在不當,可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

15日答復期的適用。法律規定了公司應在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然而,股東在15日的答復期間內即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如公司在答辯時已明確表示拒絕該股東查閱相關材料的,不宜以股東起訴時15日答復期未滿為由駁回其起訴,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訴累。

由于現行法律對于股東查閱賬簿所存在的不正當目的缺乏明確的界定,導致裁判實踐中存在不統一的情況。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亦將此納入可能的解釋范圍: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務

(二)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獵取利益

(三)在過去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獵取利益

(四)能夠證明股東以阻礙公司業務開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其他事實。

股東可否查閱會計原始憑證?

股東在依據《公司法》第33條規定主張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往往會進一步提出查閱會計原始憑證的要求。《公司法》并未明確將原始憑證列入可以查閱的范圍以內,但同時也未列入禁止查閱的范圍,總的來說,準予查閱原始憑證較為符合該條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會計法》要求會計賬簿記錄應與會計憑證的內容相符,會計憑證本身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者天然具有不行分割性而且由于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東在查閱賬簿的時候,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確保賬簿記載的真實完整性。

情理上。股東知情權爭議的產生一般源于股東間的信任破產,若不允許股東查閱會計原始憑證,處于弱勢一方的股東根本無法從賬簿上判定公司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是否失當,也難以獲知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股東知情權完全淪為擺設。(如賬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營業虧損500萬元,單從一個數字根本無法判定虧損的原因,是商業風險抑或決策失當,還是由于存在非法的關聯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訴江蘇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中對此的態度非常明確:

公司的詳細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正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據此,四上訴人查閱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被查的有關資料)。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5根據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一般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占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占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掌握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進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實行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根據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于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后,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并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備案后,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于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秘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有從業資格的律師,根據本章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3、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后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從業資格的律師,根據本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假如屬于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審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為: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過程中,實行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的條款內容為:

第六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控股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進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交易所和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實行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議案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征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部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假如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和網絡重復進行表決,以現場表決為準。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如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方式,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一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并對每項議案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還應單獨統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方、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請各位董事審議,并形成決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6因公司經營需要,擬在公司經營范圍內增加部分事項,為此,需對公司章程相應

條款進行修訂,詳細如下:

一、章程原第十三條內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稅控收款機的制造、銷售、租賃,對電子產品行業的投資,電子計算機技術服務及信息服務公路計算機收費、監控、系統設計、詢問及安裝調試對外貿易手機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及通訊產品詢問服務機電、消防工程設計機電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設備銷售移動通信及終端設備的開發、生產、銷售電子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

修改為: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稅控收款機的制造、銷售、租賃,對電子產品行業的投資,電子計算機技術服務及信息服務公路計算機收費、監控、系統設計、詢問及安裝調試對外貿易手機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及通訊產品詢問服務機電、消防工程設計機電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設備銷售移動通信及終端設備的開發、生產、銷售電子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電子收銀秤的制造、研發、銷售。(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年11月28日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7根據有限公司股東于年月日作出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的決定,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8(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待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一、原章程第四條規定如下: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修改如下: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二、原章程第六條規定如下: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388,789,602元。

修改如下: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382,986,746元。

三、原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投資興辦實業(詳細項目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資產管理和經濟信息詢問。(以上各項不含限制項目)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范圍。

修改如下:

投資興辦實業(詳細項目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文藝創作與表演,創意

設計,電影制片,電影發行,電影攝制,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文化藝術溝通活動策劃,影視設備、物聯網技術、網絡技術、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詢問、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資產管理,商務信息詢問。(以上各項不含限制項目)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范圍。

四、原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實業有限公司、沈陽中天電子進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稅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沈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沈陽高技術進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均為一般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修改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實業有限公司、沈陽中天電子進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稅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沈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沈陽高技術進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均為一般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五、原章程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一般股。

修改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一般股。

六、原章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修改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除上述修訂內容外,原章程其他條款內容不變。

本次《公司章程》相應條款的變更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股份有限公司

x年8月30日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全都)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X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工商2023篇10(設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宅、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準。)

第六條公司住宅:

郵政編碼:。

(注:1、住宅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與公司住宅證明的記載全都。公司住宅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詳細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采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宅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于本條,記載于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名目》所列事項的,應當根據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詳細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納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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