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師范大學章程(2022年核準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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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海南師范大學章程(2022年核準稿)序言海南師范大學辦學歷史可追溯至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創辦的瓊臺書院。1949年秋國立海南師范學院創建于瓊臺書院,與瓊崖師范學校合署辦學,共享教學資源,1952年更名為海南師范專科學校,1983年在海南師范專科學校和海南醫學專科學校等校基礎上成立海南大學,學校改為海南大學師范部,重新招收本科學生,1986年恢復海南師范學院建制;1999年海南教育學院并入,成立新的海南師范學院;2003年獲批碩士學位授予權;2007年更名為海南師范大學,2013年獲批博士學位授予權,2015年成為海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高校。學校秉承“誠樸擔當、敬業奉獻”優良傳統,弘揚“崇德尚學、求是創新”校訓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建設教師教育特色鮮明、服務地方能力突出、國內知名、在國際有一定影響的高水平示范性師范大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展學校事業,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海南師范大學(簡稱海南師大)。英文譯名HainanNormalUniversity(縮寫HAINNU)。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為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龍昆南路99號。學校設有龍昆南、桂林洋二個校區。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準調整辦學場所及其功能。學校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舉辦并與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依法接受教育部指導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管理與督導,業務主管部門為海南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第四條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五條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第六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職能,秉持“人才強校、質量立校、學術興校、特色樹校”辦學理念,聚焦教師教育主責主業,彰顯教師教育辦學特色,致力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致力于為基礎教育培養優秀教師。第二章職責與任務第七條學校設有教育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根據國家戰略和服務地方發展需要,突出學科特色,辦出優勢。第八條學校堅持教育改革與創新,培養專業知識扎實、富有創新精神、綜合素養好、實踐能力強、熱愛教育事業的人民教師,以及具有社會責任感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和高級應用人才。第九條學校以穩定發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留學生教育、成人教育,積極開展教師在職培訓,根據社會需要舉辦其他類型的教育。第十條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行使以下權利:(一)制定并實施學校事業改革與發展規劃;(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確定招生的層次、結構和模式,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科學選拔學生;(三)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活動;(四)設置專業,調整與優化學科專業結構;(五)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科研文化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地方政府等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六)根據辦學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在省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范圍內,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機構編制部門備案;(七)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學習者頒發相應學歷、學位、學業證書;(八)聘用和管理人才,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評聘或者處理、處分;(九)向為經濟社會發展、人類文明進步及學校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十)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管理、使用和經營學校國有資產和經費;(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二)建立健全科學的質量保障和評價體系,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要求,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三)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四)建立健全教職員工進修、培訓制度,為師生員工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創新創業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五)建立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六)保障教職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七)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黨務、校務和信息公開制度,實施民主管理;(八)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評價與監督;(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學生和教職工第十二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招錄、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三條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二)自主開展科學探究,參加學術活動,發表學術成果;(三)公平獲得國(境)內外學習深造和學術文化交流的機會;(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參加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依法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六)根據國家及學校的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獎勵和資助;(七)知悉學校建設、改革與發展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發展和教育教學活動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九)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的,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職員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四)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五)維護學校利益和名譽;(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五條學校教育與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學業指導、就業創業指導與推薦、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第十六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和權益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對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指導和幫助。第十七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第十八條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第十九條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無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則依法簽訂協議接受教育服務。第二十條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第二十一條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二)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四)獲得德、能、績、勤等方面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稱號;(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與穩定以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改革、發展與穩定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七)就相關利益和榮譽等事項向學校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八)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二條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一)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努力工作,提升自我;(二)為人師表,尊重學生,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三)自覺維護學校權益和名譽;(四)遵守職業道德與學術規范,發展和傳播先進科學文化、思想和技術;(五)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需要,設置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教學輔助人員的職務,按照國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置。第二十四條學校實行全員合同制崗位聘用制度,對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專職管理職員崗位聘用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工勤崗位聘用制度。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平等自愿原則,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第二十五條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對教職工的德、能、績、勤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的依據。第二十六條學校設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兼職導師、外籍教師等崗位,遵照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和幫助,履行相應職責與義務。第四章治理結構第二十七條中國共產黨海南師范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海南師范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二十八條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第二十九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校務工作。校長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校長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三十條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第三十一條學校黨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按照議事規則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凡屬學校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其他黨委委員主持),出席成員為全體黨委委員。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按照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第三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依議事規則處理和決策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需要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黨委書記和校長溝通協調制度,加強黨委與行政的協調配合。黨委會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黨海南師范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海南師范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與學校黨委任期相同。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向學校派出監察專員,并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根據授權履行監察職責。第三十五條學校依法建立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在下列重大事項決策前征求群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一)關系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二)專業性較強的事項;(三)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四)涉及教職員工和學生重大權益的事項。第三十六條學校積極推進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七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后,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的職責和專項事務;學院、有獨立建制且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可設立學術分委員會。第三十八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評定、授予、撤銷和爭議處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知名學者、相關校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主任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學校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第三十九條學校根據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部門。學校各黨政職能部門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劃、組織、落實、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服務學校發展戰略,服務師生員工。第四十條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咨詢機構。校務委員會由學校主要領導、前任領導、資深教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代表、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及學生組織負責人等組成,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校務委員會對關系學校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事關教職工根本利益和學校發展長遠利益的重要決定等,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按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第四十一條學校設專家委員會,作為戰略決策的咨詢機構,依照有關規章開展活動,定期就學校發展戰略和重大事項提出咨詢建議。專家委員會的成員為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海內外頂尖科學家、知名人士及有關方面代表。第四十二條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實行校、院二級管理。各群眾組織在上級組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第四十三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薪酬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學校實行校、院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并制定教代會實施辦法,以規范開展工作。第四十四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在學校黨委統一領導、黨委學生工作部和團委具體指導下,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三)制訂及修訂組織章程;(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四十五條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第四十六條學校設立學生與教職員工申訴處理等專門委員會,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各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學校授權以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第四十七條學校設學院、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和協同創新中心等二級機構,負責開展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有關事務。二級機構由學校專家委員會提議設立,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后,由校長辦公會、黨委會研究決定。第四十八條學院等同級機構依據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根據需要設置系、所、室等學術組織,享有組織辦學活動、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第四十九條學院的主要職責包括:(一)制定本學院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制度;(二)進行本學院的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并實施教學計劃;(三)負責本學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的聘用及管理、資產和財務管理;(四)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術交流和對外合作活動;(五)監督教職工履行聘任合同,負責本學院人員的管理與考核,提供工作條件和服務;(六)負責本學院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七)承擔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五十條院長是本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由學校選聘,實行任期制。第五十一條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簡稱“分黨委”)或總支部委員會(簡稱“黨總支”)。第五十二條學院分黨委(黨總支)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第五十三條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對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對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學院正、副院長及分黨委(黨總支)正、副書記組成。學院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決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主持,討論黨群、統戰、安全穩定等工作時由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第五十四條學院和科研機構設分學術委員會。分學術委員會承擔本單位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及咨詢職權,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依據學院授權或工作規則開展工作。分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和產生辦法,按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五條學校根據教學與科研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學校鼓勵和支持不同學科交叉創新,為不同教學與科研機構的教師開展學術交流和合作,提供資源條件支持和制度保障。第五十六條學校創辦基礎教育直屬附屬學校,作為學校多層次、多樣化教育人才培養、教育實驗和教學實踐的平臺。各直屬附屬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在學校領導下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第五章保障體系第五十七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事業收入包括教育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學校經政府物價部門核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及其他費用。學校積極拓寬辦學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合法資金。第五十八條學校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督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第五十九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六十條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第六十一條學校建立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制度,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第六十二條學校依法擁有、保護并科學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校譽、學校標識,依據法律法規,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知識產權制度。第六十三條學校積極推進產學研用相結合,拓展社會服務職能,依法投資創辦企業并獲取投資收益。學校推進校辦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監督與管理,提高企業運營質量和經濟效益。第六十四條學校建設公共資源、圖書情報、檔案資料、校史和醫療等服務平臺,為學校教學、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學習、工作及生活提供服務。第六十五條學校加強智慧校園建設,搭建信息化建設、管理與服務平臺,提升校務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第六十六條學校建立完善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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