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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木材采伐安全制度木材采伐安全制度木材采伐運輸安全通則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木材采伐、拖拉機集材、伐區歸楞、伐區裝車、汽車運材、森鐵運材和木材水運的各項基本安全規則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從事木材采伐和木材運輸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2引用標準GB5768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術語3.1伐區經過區劃設計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采伐作業的一個完整的森林區域。3.2伐木把立木從根基部鋸(砍、剪)斷,使其倒地的作業過程。3.3打枝將伐倒木上的枝丫緊貼樹干表面砍(鋸)掉的作業過程。3.4造材按一定尺寸規格并考慮到木材質量和不同樹種的利用價值,把原條鋸截成原木的作業過程。集材把分散在采伐帶上的原條、原木或伐倒木集中到伐區楞場、推河場、裝車場或運材道路旁的作業過程。木材運輸通過森林鐵路、公路、水路把原條、原木從伐區楞場、裝車場或推河場運送到貯木場或用材地點的過程。4木材采伐4.1基本要求4.1.1采伐作業前,必須按批準的伐區工藝設計進行現場檢查。對危及作業安全的病腐樹、枯立木、風倒木、懸浮木、折斷木等必須事先清除。4.1.2伐木與伐木必須實行隔號作業。伐木作業與其他工序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70m。正在進行作業的伐區邊緣道口處應設置明顯的警戒標志。4.1.3嚴禁用樹推樹或連倒砸樹的方法伐木。4.1.4惡劣天氣,如風力在5級以上、大雨、大雪或能見度不足50m時,禁止進行伐木作業。4.1.5在木材易發生滾落、竄動危險和18°以上的陡坡上,禁止伐木工同坡上、下作業。4.1.6伐木工(機)具和支桿、伐木楔等輔助工具狀態良好。4.1.7伐木工必須經過專業和安全技術培訓,掌握伐木工(機)具的使用技術,并經過實際伐木操作訓練,經考核合格、發證后才能進行伐木作業。4.1.8進入伐區的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和著用防護服、防護靴(鞋)等勞動防護用品。4.2伐木作業要求4.2.1伐木前應做好以下各項工作:伐木工要認真觀察被伐木樹冠形狀、樹干是否腐朽、傾斜、彎曲;風向和風力;周圍其他樹木的位置;有無掛枝、枯枝和其他危險因素,并根據上述諸因素正確選定樹木伐倒方向;伐除“迎門樹”,清除被伐木周圍1?2m以內的藤條、灌木等障礙物,冬季作業還要清除或踩實積雪;在樹倒方向的反面左右兩側(或一側),按一定角度開出長不小于3m,寬不小于1m的安全道(見表1),并清除障礙物,鏟除或踩實積雪。4.2.2伐木鋸口的要求:伐木時應先鋸下口,后鋸上口。下口要抽片,上口要留弦掛耳;下口的深度應為樹木根部直徑的1/4?1/3。傾斜樹、枯立木、病腐樹和根徑超過22cm的樹木,下口的深度應為樹木根徑的1/3。下口開口高度為其深度的1/2。抽片或砍口必須達到下口盡頭處;上口與下口的上鋸口應在同一水平面上,留弦厚度隨樹木徑級大小而增減,以樹木能夠倒地為限,但留弦厚度最小不得小于3cm;伐根徑30cm以下的樹,允許開三角形下口,其角度為30°?45°,深度為根徑的1/4。4.2.3伐木時應備有伐木楔或支桿等必要的輔助工具,并掌握其正確的使用方法。采伐胸高直徑20cm以上的傾斜樹或選定倒向與自然倒向不同時,應使用輔助工具控制樹倒方向。4.2.4確認危險區內無其他作業人員后方可開始伐木。4.2.5樹木叫楂并開始傾倒時,伐木工應停止鋸切,看一下助手是否站在安全位置,并注意觀察樹冠走向,有無滾楂、反楂、枝丫墜落和反彈危險,同時移開油鋸迅速沿安全道退到安全地點。樹木倒地時注意觀察樹干根端動向。伐木時要喊山,并喊出樹倒方向。4.2.6使用油鋸時的要求:油鋸必須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并按規定對油鋸進行保養和維修;添加燃油后,應擦凈機器表面油漬。油鋸啟動應在距離加油點3m以外地方進行;啟動油鋸時,鋸鏈不準與地面、石塊、枝丫或藤條等物體接觸,導板附近不準有人;攜帶油鋸短距離轉移時,發動機可怠速運轉,但離合器必須分離徹底,并應防止身體與鋸鏈和排氣管接觸;轉移距離較遠時,發動機必須熄火,并卸掉鋸鏈或加鋸鏈防護套;嚴禁在發動機著火情況下添加燃油和檢查、修理、掛卸鋸鏈。4.2.7用彎把鋸伐木時,伐木工要單膝跪地操作,不準坐在地上伐木。4.2.8處理搭掛樹的要求:樹木搭掛時,必須由現場安全技術人員指揮并及時進行處理。不準私自摘掛或把搭掛樹遺留在伐區;條件允許,應采用機械摘掛,機械與搭掛樹應保持25m以上的安全距離,絞集時人應站在安全位置。用人力摘掛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嚴禁上樹摘掛和進入搭掛樹周圍的危險區作業;不準采取伐倒支撐樹和樹砸樹的方法處理樹木搭掛。4.2.9采伐病腐樹、枯立木等危險樹木之前,必須仔細觀察,確認無折斷或枝丫墜落危險時,再進行作業。4.2.10樹木坐殿時,伐木工不得私自離開,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其倒地。不準把坐殿樹遺留在伐區。4.2.11使用油鋸時,伐木工不得一人單獨進行作業。伐木時,助手不得在另一樹下清理作業場地。伐木工和助手不準在同一棵樹上同時鋸上口和砍下口。4.3打枝要求4.3.1打枝前,必須對伐倒木及周圍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伐倒木無危險,并有足夠的站立位置后,方可開始打枝。4.3.2打技時,必須將腿、腳閃開,應站在伐樹木的一側打另一側的枝丫。4.3.3不準兩人或多人同時在一棵伐倒木上進行打枝作業。4.3.4對局部懸空的或者成堆的伐倒木,應采取措施,使其落地后再進行打枝作業。4.3.5處理被樹干壓彎的枝丫時,應站在弓弦的側面鋸(砍)弓弦。4.3.6對支撐于地面的較大枝丫,必須在造材后打掉。對橫山伐倒木打枝或進行清理時,應站在山上一側。4.3.7打枝人員、清林人員作業時,距離必須保持5m以上。4.4伐區造材要求4.4.1造材前,必須清除妨礙作業的灌木、枝丫等障礙物,并認真檢查原條有無滾落危險。對鋸斷有滾落危險的,必須先掩牢后造材。造材時,造材工應站在上坡方向,下方不得有人作業或停留。4.4.2對局部懸空的原條,造材前必須支牢。作業時,應先從樹干落實部位開始,不準先造懸空部位。對懸空木造材,應先從上往下鋸,然后再從下往上鋸斷。造材時,造材工不準將腿、腳伸到原條下面。4.4.3不準兩人同時在一根原條上造材。5拖拉機集材5.1基本要求5.1.1集材作業前,必須打好集材道。集材道的路面應平整,不準有倒木、亂石等障礙物,不準有偏坡、陡坎。集材道兩側30m以內的枯立木、病腐樹等危險樹木必須伐除。不準拖拉機邊集材邊通道或未經采伐直接用拖拉機推倒或拉倒立木。5.1.2禁止超坡集材。冬季作業時,對集材主道坡度在15。以上的地段應采取撒砂等防滑措施。輪式拖拉機應安裝防滑鏈。5.1.3拖拉機啟動時,應把變速桿、絞盤機結合桿、液壓分配器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起車時,應先鳴喇叭,并注意了望周圍及履帶板上是否有人或障礙物。不得高速起車。5.1.4拖拉機在伐區絞集、運行及出入機庫時,駕駛員、助手不準敞開車門或將頭部探出窗外。5.1.5拖拉機運行時,駕駛室內只準乘坐司機和助手,駕駛室外嚴禁乘人。5.1.6拖拉機在坡道上停車排除故障,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必須將發動機熄火,將拖拉機制動并按坡度方向掛反向檔,隨后用墊木止動。需架車或吊搭載板時,必須支牢墊穩。5.1.7不準在拖拉機庫房內用明火取暖、烤車和照明。機庫應備有足夠、有效的防火工具和器材。5.2人員與設備要求5.2.1拖拉機駕駛員必須經專業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后,方可駕駛拖拉機。無證人員不準駕駛拖拉機。5.2.2集材員必須掌握木材捆掛、絞集作業的安全操作技術,能正確使用集材作業指揮信號。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防護手套。5.2.3集材作業的拖拉機應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出車前,必須對拖拉機的轉向、制動、音響、燈光、車門、絞集裝置、索具、安全防護裝置等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排除,禁止機器帶病作業。5.2.4駕駛室后窗必須裝設安全防護網,高坡集材時,搭載板前端的安全擋板必須加高至駕駛室頂。5.3集材作業要求5.3.1拖拉機絞集原條前,應選擇安全、可靠的穩車位置,搭載板要對準所集原條,集材絞盤機牽引索伸出方向與拖拉機縱軸線之間的角度不得大于20°,嚴禁斜向絞集。5.3.2捆掛原條時,集材員要站在安全地點,捆木索應捆-綁在原條端部20?30cm處。集材員發出絞集指揮信號時,要站到原條后方5m以外的安全位置。5.3.3駕駛員必須按指揮信號進行絞集操作,并注意了望。應看清絞集信號并確認集材員、助手站在安全位置后,先鳴喇叭再行絞集。5.3.4必須將絞集到搭載板上的原條絞緊,絞緊后,原條前端距離駕駛室后背不得小于50cm。5.3.5絞集作業時,牽引索兩側10m以內不準有人。拖拉機絞集和運行中,集材員必須在原條后端5m以外跟隨,不準搶前或在原條兩側行走。5.3.6拖拉機牽引索和捆木索正在移動時,不準摘解和捆掛原條。摘解捆木索必須在搭載板落地、原條落實停穩、捆木索松弛后進行。5.3.7集材過程中遇到障礙絞集不動時,要發出信號立即停止絞集,排除阻力后,方可繼續絞集。不準因絞集而使拖拉機車身豎起。5.3.8沿陡坡向下絞集時,應盡可能使拖拉機避開原條容易竄動的方向,并應放慢絞集速度,當原條欲竄動時,應立即停止絞集,并放松牽引索。5.3.9拖拉機絞盤機上的鋼絲繩在絞集過程中發生混亂(打結、起摞)時,應立即停止絞集,用工具進行調整。嚴禁用手直接調整。5.3.10兩臺以上拖拉機同時集材,后車與前車原條后端的距離,在平坦地段應保持在15m以上;在坡度不超過15。的路段,不得少于30m;在坡度超過15°的路段,后車必須在前車下到坡底后,方可開動。5.3.11拖拉機向上坡行駛或集材時,下坡20m以內不準有人。向下坡行駛時,禁止急剎車和換檔變速,嚴禁空檔熄火滑行。6伐區歸楞6.1伐區歸楞的楞間距離,原木楞不得小于1.5m,楞堆間不準放置木材或有其他障礙物。6.2捆木工、看楞工和絞盤機司機要按規定信號進行作業。絞盤機司機確認信號后,方準起、落木材。6.3看楞工待木材落穩、無滾動危險后,方可摘解索帶。發出提鉤信號時,應站在安全地點。木材調頭時,捆木工要站在木材兩端,用工具索引,不準用手推或肩靠,嚴禁站在起吊木材下方操作。6.4歸到楞垛上的原木必須穩牢,歸楞工進行撥正操作時,其他人員必須站到安全地點。6.5拆楞、趕楞作業必須隔楞進行,不準相鄰兩楞同時拆楞,不準一邊拆楞一邊趕楞。6.6拆楞時,由上往下逐層進行。并按先歸的后拆、后歸的先拆的順序作業。6.7拆楞時,拆楞工要站在楞垛兩側操作,不準站在楞垛上方和楞垛前面。拆垛時,楞垛前方10m內不準有人。6.8遇有搭壓和一頭懸空的木材,必須先進行妥善處理,然后再拆楞。6.9趕楞時,不準跨越滾動的木材和在其前方通行。偏坡楞,不準前后兩節同時趕楞。6.10捆木工、看楞工進行伐區歸楞作業時,必須戴好安全帽。7伐區裝車7.1架桿、纜索起重機裝車要求7.1.1架桿、纜索起重機的架設與安裝必須按有關技術規程進行,經檢查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7.1.2每班作業前,必須對架桿、纜索起重機的動力裝置、架桿、鋼絲繩、滑輪、錨樁等各部位進行例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排除。經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裝車。7.1.3裝車作業必須明確規定聯絡、指揮信號,設專人指揮并嚴格按信號進行作業。7.1.4裝車時,非生產人員不準進入裝車作業區。7.2汽車起重機裝車要求7.2.1作業前,必須對汽車起重機各部位進行例行檢查,空載運轉起重機各機構,運轉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7.2.2設備應保持良好技術狀態,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7.2.3作業場地應盡可能選擇在地面水平、基礎堅實的地方,支腿下方松軟或不平時,應在支腿下墊上木塊(木塊尺寸400mmX400mmX80mm為宜)。支腿應支撐牢固,車身應保持水平。不準在傾斜的地面上作業,作業場地起重臂回轉范圍內不準有障礙物。7.2.4起吊木材時,吊臂和木捆下方及起重臂回轉范圍內不得有人。捆木工捆掛好木材后,應站到安全地點。7.2.5起吊木捆離開地面0.5m時,應暫停瞬間,觀察一下捆掛是否結實,試驗制動器是否可靠,確認無問題后,再繼續起吊。7.2.6起重機必須設有起重量指示器,不準超負荷作業。7.2.7起重作業中,鋼絲繩應垂直地面,不準斜吊。7.3裝森鐵車輛要求7.3.1裝車前應作好下列工作:檢查運材車輛是否完好無損,確認轉向梁、車門擋銷、制動閘等符合安全要求;緊好車閘,并用止動器或鐵鏈將臺車定位,裝車線坡度大于1°43'時,要用安全銷將車鎖住,并在待裝車輛前方10m處設置安全擋和單線脫軌器。7.3.2裝車時,原條須大小頭顛倒,粗大原條應裝在車輛底層。小徑木、短材、截頭木與長材混裝時,要用堅固的墊木墊牢,或用鋼絲繩捆牢。不準將腐朽、有折斷危險、彎曲度較大的木材以及短材裝在底層。7.3.3裝車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輕型臺車和板車裝原條,兩端不準超過車框,重型車輛不準超過牽引桿長度的1/2;原條探出轉向梁的長度,大頭不得小于30cm,小頭不得小于50cm;裝車寬度,從車立柱外側算起,向外突出部分不準超過30cm;裝車高度,裝載原條最高點不準超過車立柱頂端50cm;頂層最外側原條必須緊靠車立柱,并且超出車立柱頂端部分不得大于原條本身直徑的1/3;車立柱要插牢,裝載的原條應排擺整齊、嚴實,不準耍叉、塌腰、超載和偏重,原條中部最低點距軌面不得小于40cm。7.4.1汽車進入裝車場時,應聽從裝車場指揮人員的信號。待裝汽車對正裝車位置后,應關閉發動機,拉緊手制動,掛上一檔或倒檔,并將本車和掛車車輪用三角墊木止動。7.4.2裝車前,裝車工必須對運材車輛的轉向梁、開閉器、捆木索等進行檢查,確認狀態良好后,方準裝車。7.4.3裝載原條時,粗大、長直原條要裝在底層,掛車與本車連接應牢固,并按本車和掛車的承載標準合理分配載重量。7.4.4起吊、落下木捆要平穩,不準砸車。捆木索不準交叉擰動。7.4.5木捆吊上汽車時,看車工必須站在安全架上使用刨鉤調整擺正。木捆落穩后,方可摘解索鉤。不準站在木捆側面和下面用手推、肩靠的方式擺正木材位7.4.6裝車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原條前端距駕駛室護欄的距離不得小于50cm;裝車寬度每側不得超過車體20cm;裝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4m,木材尾端與地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0cm;頂層最外側靠車立柱的木材,超過車立柱頂端部分不得大于木材本身直徑的1/3;木材載重量分配合理,不準超載和偏重;裝載的木材必須捆牢,捆木索應繞過全部木材并捆緊到木材不能移位。7.4.7未捆捆木索之前,運材車輛不得起步行駛。7.4.8連接拖車時,駕駛員必須根據連接員的信號操作。連接員不準用腿支撐牽引架,不準用手扶連接器。7.4.9不準用拖拉機或其他動力將汽車拖拉到不符合林區道路坡度規定的地點裝運木材。平曲線半徑小于15m,縱坡大于8°的便道不準拖帶掛車。7.4.10不準用汽車在裝車場拖集木材或拆楞,不準在進行集材作業的索道下面停車。8汽車運材8.1.1林區運材道路的設計、施工、養護應按林業部頒發的《林區公路設計規程(試行)》和《林區公路養護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8.1.2林區公路各種交通標志應符合GB5768的有關規定。8.1.3修筑公路和臨時施工地段應設置施工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養護道路的工人要穿明顯的標志服裝。8.1.4道路兩側的樹木、跨路管線及其他附設物,不得影響行車了望視線。跨越道路上空的通訊線、照明線、橫標、牌樓等應符合交通安全凈空的規定。8.1.5道路兩側30m以內有倒向路面危險的枯立木、病腐樹必須清除。8.1.67°24'以上的坡道、冰雪滑路、冰湖地段等行車路面必須采取防滑和治理措施。8.1.7道路上的障礙物必須及時清除。8.2運材車輛要求8.2.1運材汽車運行應符合GB7258的有關規定。8.2.2運材汽車和掛車車況良好,特別是車立柱、車門繩和開閉器必須保持完好,手制動器和腳制動器必須保持良好工作狀態。8.2.3運材汽車必須具有下列安全裝備:滅火器;性能良好的全套隨車工具;后視鏡(駕駛室兩側)和倒車閃光信號燈;專用的捆木裝置。8.2.4運材汽車駕駛室后必須安裝堅固的安全架,并設有原條前端位置標志。8.3運材汽車駕駛員要求8.3.1必須經安全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與所駕駛車輛一致的駕駛執照后,方準駕駛車輛。8.3.2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本標準,實行安全駕駛。8.3.3按規定要求對車輛進行正常的檢查、保養和維修。8.3.4每日檢查輪胎、轉向操縱裝置、制動系統、后視鏡、燈光裝置、喇叭、加力器、擋風玻璃、刮水器、壓縮空氣及液壓管路、本車與掛車上的所有連接件8.3.5定期檢查輪胎擋泥板、排氣系統、前輪定位、油尺、保險杠、安全架、減振器、傳動系統連接、電氣系統和全部儀表等。8.3.6必須熟悉行車路線,駕駛中應全面考慮道路的質量、曲線、坡度、交叉路口、車輛狀態和氣候條件等因素。8.3.7應對裝車質量進行監督,監裝時,駕駛員應站在車前或車后10m以外的安全地點。8.3.8裝、卸車時駕駛員和助手不準坐在駕駛室內,不準在車下或周圍檢修車輛。8.3.9調整掛車絲杠時,車速不準超過5km/h,助手必須在掛車輪胎后操作,不準將手放在車架上。8.4汽車運行要求8.4.1必須檢查并確認木材裝載質量符合規定要求。8.4.2車輛開動之后,應進行制動試驗。行駛途中,應注意停車查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8.4.3行車中要保持安全距離。兩輛運材汽車之間的距離,在林區公路上一般不應小于100m,冰雪路面不得小于200m,在下坡路段和彎道上距離還應適當加大。8.4.4在林區公路上會車時,應空車讓重車。單行線會車時,臨近和先駛入會車線的車輛應待讓。會車時,應注意觀察車上木材狀況和掛車是否跑偏。8.4.5運材汽車上坡時,不準曲線行駛。下坡時,不準熄火或空檔滑行。下大坡前,應停車檢查轉向、制動和傳動連接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低速行駛。8.4.6運材汽車不準搭載乘客,嚴禁在運材汽車駕駛室以外部分乘人。8.4.7駕駛室內不準放置易燃、易爆及其他影響駕駛的物品。駕駛室與木材前端空隙處,不準裝載燒材及其他貨物。9森鐵運材9.1線路要求9.1.1新建、改建的線路,在投入使用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試運行。經驗收合格后,方準交付使用。9.1.2靠近森鐵線路的建筑物、護路林和設備不得危及行車安全和妨礙司機了望。9.1.3靠近森鐵線路堆放的木材、貨物等應離開線路中心5m以外,堆放應整齊穩固。臨時裝卸貨物的堆放必須離開線路中心2m以外。9.1.4森鐵線路上的橋梁必須鋪設步行板。橋梁、隧道長度超過50m時,必須設專人看守,橋上應設避車臺和防護欄桿,隧道內應設避車洞。9.1.5森鐵線路與公路平面交叉的地點,應設置道口。道口必須設置道口板、護輪軌、護樁和道口標志牌。繁忙道口應設置防護欄桿,并設專人看管。9.1.6森鐵車站內線路之間的地面,必須保持清潔,無障礙物。井口、明渠要鋪設蓋板。9.1.7主要森鐵編組站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9.1.8巡道員發現塌方、落石,線路、橋梁被阻斷或損壞時,應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在線路故障處兩端600?800m處設置停車信號。9.1.9在大霧、大風、大雨、大雪等天氣施工或進行線路維修作業時,必須在距施工路段兩端300m處設置警戒信號。在隧道內作業應在距隧道口兩端500m以外設置信號,必要時應派信號員執勤。9.1.10嚴禁在森鐵線路用地內大于30°的斜坡上挖取砂石或掏洞取土。9.1.11起道釘時,不準一次連續超過3根枕木。更換鋼軌時,只準起拔一側的道釘,并且應在批準時間內完成。9.1.12打錘、搗固時,作業人員之間應保持2m以上的距離,不準兩人對面作業。使用撬杠作業時,禁止用腳踩或腹部壓。9.1.13通訊信號作業需登桿時,登桿前,必須檢查電桿是否傾斜、腐朽,有無傾倒危險。登桿時,必須系好完全帶和腰繩,使用雙腳扣。禁止抓握拉線或攀登其他建筑物上升。桿上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必須裝入工具袋內,不準放在橫擔木上和掛在電線上。大風、大雪、雷雨天禁止登桿作業。9.1.14防火期前,必須在距離森鐵線路中心兩側或一側(另一側為河流、耕地、村落地段時)打出寬30m以上的防火道。9.2機車、車輛要求9.2.1新的、大修后的機車、車輛,使用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試運,經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9.2.2機車、車輛必須保持良好車況,不符合運行要求的不得編入列車運行。9.2.3機車、車輛制動裝置必須保持良好工作狀態。機車與車輛、車輛與車輛間的連接裝置必須保持完整良好。9.2.4運材列車必須具有下列安全裝備:機車:滅火器、手信號燈和信號旗、復軌器、撒砂器及其他必要的救援工具.;守車:側燈、手信號燈和信號旗、止輪器及制動工具、電話機及必要的救援工具。9.3人員要求9.3.1森鐵各部門技職人員和工人,必須熟知本崗位業務知識和有關規定,經專業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頂崗工作。9.3.2機車司機必須經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后,方準駕車。副司機必須在司機的監督指導下駕車。嚴禁無證人員駕車。9.3.3森鐵工作人員不得在接-班前和值班中飲酒。違反者,應停止其工作。9.4列車編組要求9.4.1編組時,應重車在前,同重不同長時,長車在前,木材車不得與職工通勤車、客車混編。9.4.2裝載原條的車輛不符合裝車質量要求時,不得編入列車。9.5調車作業要求9.5.1調車員必須確認下列事項后,方準進行調車作業;調車作業前方無障礙物,車輛附近無其他作業人員;車體狀態良好,貨物裝載質量符合安全要求;連結員、搬道員已顯示信號。9.5.2調車員、連結員摘掛車輛,必須在車輛停穩后進行,禁止走鉤作業和掛單鉤。9.5.3調車時,調車員、連結員應在車輛同側作業,并做到呼喚應答。非調車人員不準隨乘車輛。9.5.4調車員扳道岔時,必須停車扳道。需橫越線路時,要確認線路前后無機車駛來,并從行進車輛后方越過。9.5.5調車員、連結員不準同時摘掛車輛。調動破損車輛時,嚴禁站在車輛上作業,并應減速運行。9.5.6調車員在車輛運行中上、下機車、車輛時,必須待減速后由側面上、下,不得在運行的車輛上行走,不準在有砂石堆、木材堆和冰滑處上、下。9.5.7除當班站長、值班員外,任何人無權調車和代班。9.6列車運行要求9.6.1司機必須熟悉行車路線、信號設備特性和各區間規定的列車運行速度。行車中應全面考慮森鐵線路的質量、曲線、坡度、橋涵、隧道、交叉道口、列車牽引重量、車輛狀態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實行安全行車。9.6.2列車出發前,機務人員必須對機車、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并向交-班人員了解運行中的問題。確認機車制動、水表、注水器、安全閥、壓力表、撒砂器、照明、走行等各部裝置狀態良好,機車和守車上的安全裝備齊全,并上足燃料、水、砂、潤滑油和保證電力充足后,方可出車。9.6.3車長應對編入列車車輛的裝載質量和連結狀態進行認真檢查驗收,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應要求車站甩出。9.6.4機車出入庫時,必須有專人引導,出入機庫、通過隧道、橋梁、架桿、煤臺時,禁止探頭。9.6.5列車運行時,除線路維修作業人員外,線路兩側3m以內不準其他人員停留或行走。9.6.6在1°43'以上坡度的線路上向下方牽引木材車輛時,無煤水車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逆向牽引;遇上坡岔線時,無煤水車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正向牽引。其運行速度不準超過18km/h。9.6.7在列車行駛途中,應注意了望,發現裝載變形等危及行車安全時,應立即給司機停車信號,并采取妥善措施進行處理。9.6.8車輛行駛中或未停穩前,禁止上、下車和裝卸貨物。9.6.9乘坐守車人員必須經車長和值班員批準。守車不得超員,守車外部禁止乘人和載貨。9.6.10除當班司乘人員外,其他人不得乘坐機車。9.6.11工程列車的隨車施工人員必須乘坐符合乘人安全要求的車輛,并編掛在安全位置。9.6.12臨時載人的斗車、平板車,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護欄高度不足1m的不準在車上站立,不足40cm的不準載人。9.7機車、車輛檢修要求9.7.1必須按林業部頒發的《森林鐵路蒸汽機車、內燃機車、車輛檢修規則》定期檢修機車、車輛。9.7.2下地溝檢查機車時,應事先擰緊手閘,車上人員不準開放灰門。架車檢修時,兩端必須均衡起升,使用千斤頂架車,須用墊木墊牢。9.7.3對有壓力處的螺絲、易熔塞檢修時,不得用錘敲出檢查,修理氣閥前必須事先關閉總氣閥。9.7.4在站內檢修車輛時,必須先用信號進行防護。在列車中間或車下檢修時,除必須在車輛兩側插上防護信號外,還應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并設專人監視列車。9.7.5在接送到發車時,應站在安全地點注視、查看車輛。不準對裝卸中的車輛進行檢查和維修。9.7.6檢修導線信號機時,應與車站聯系,并注意信號機的開閉。有列車通過時,禁止在信號機上作業。9.8防火要求9.8.1在防火期間內,蒸汽機車必須安裝網孔直徑不超過3mm的防火星網罩,并經試運檢查,確認不能噴射出火星后,方準運行。9.8.2對客車、守車的火爐應嚴加管理。對運行中的燃軸車輛,車長應注意了望觀察,并及時采取措施。9.8.3蒸汽機車必須在指定地點清爐,并用水將余火浸滅。下列地點禁止清爐:裝車、貯木、制材、油庫線內;橋梁、隧道處;道岔上及庫內;線路兩側20m內有易燃物品處。10木材水運10.1渠道運材要求10.1.1渠道必須按設計施工。水堰不能建在石坡、流沙地帶。水堰的大梁、千子木、石籠、馬杈必須符合質量標準。渠道必須經過驗收才能正式流送木材。10.1.2渠道沿線應修建工作便道,并根據需要設置便橋。便橋應高出渠墻50cm以上,寬度不得小于1m。懸巖及架空渠段應設置人行棧橋。便道和棧橋應安裝護欄,冬季應采取防滑措施。10.1.3渠道沿線的交通要道和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的警戒標志。運材時,除哨工外,不準其他人員在渠道墻上行走。運材時嚴禁任何人跨越渠道。在交通繁忙地段放運木材時,應增設哨工。10.1.4必須在水堰內放木門進口處兩側成“八”字型設置寬80cm以上的操作漂子。操作處應有平穩的木板操作臺和上下水堰的操作梯,操作臺、操作梯應設置護欄。操作臺與兩岸間要有安全道。10.1.5放運木材前,應對渠道進行檢查。放運木材時,要嚴格控制放運密度,大小材要分開放,畸形材要經過加工后才能放運。發現木材插垛或打壞渠道,哨工應立即發出停放信號。關好水堰放木門上的安全擋后,方準進行搶修。10.1.6開關水堰,必須統一指揮,運完木材后應將渠道放木門和沿線引水渠關閉,將水堰內排洪門和沿線排水門全部打開。洪水期堰內夜間不準存放木材。特大洪水時應派人值班。10.2單漂流送要求10.2.1單漂流送前,必須對有礙流送的河段進行整治、疏通,并根據工作需要沿河道設置便道和跨河便橋。陡巖峭壁作業河段應設置棧橋和吊橋。橋面應高于常年最高洪水水位2m以上。橋寬不得小于60cm,便橋應設護欄,橋面應采取防風結構和防滑措施。不準搭設獨木橋。10.2.2小河岔流和易堆垛的地方,應設置誘導設施。10.2.3橋堰應安裝足夠的照明設備。在上游應設置守護橋堰的安全誘導漂子。防洪搶險期間,應加強值班守護。10.2.4推河前應清除作業區的障礙物,鋪好枕木。推河應從木垛上層開始,依次推放,不準從中間或底層抽推。拆楞推河必須隔楞進行,不準相鄰兩楞同時拆楞推河。10.2.5推河時,應沿河平行作業,順坡地段不準重疊作業。流送工不準站在木材滾動前方。10.3拆垛的規定10.3.1機械拆垛絞盤機安裝位置要選在河岸高處,轉向滑輪安裝高度應使鋼絲繩在張緊時高出木垛最高點1m以上,鋼絲繩的繩頭不準卡死或焊死在卷筒上;絞盤機運行時,鋼絲繩兩側10m范圍內及鋼絲繩反彈區域內不準有人;應使用自動脫鉤法解脫捆木索。10.3.2人工拆垛拆除危險木垛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并由有經驗的技術工人進行操作;拆垛人員踩漂浮木時,要踩高不踩低、踩大不踩小、踩長不踩短、踩中間不踩兩頭;拆垛上游應設置崗哨,觀察水位、材情及木垛變化,拆垛下游應采取防護措施,做好救護準備。不準在洪水上漲時拆除危險中垛、邊垛。10.4木材收貯要求10.4.1收漂工程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經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綆內收貯的木材不準超過設計存貯量。10.4.3河綆安裝采用機械牽引就位時,應設置信號,由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和操作,牽引范圍內嚴禁船、排通過,綆場下游方向應備救護船只。10.4.4網狀河綆漂浮部分,應設置工作走行橋板,簡易漂子縱向漂浮部分面層寬不得少于1.2m,橫向漂子應設有工作橋。10.4.5對易發生漂頭碼垛的收漂工程,應在漂頭前加設活動假漂,并嚴禁在漂子上拖拉重物。10.4.6羊圈工程進材和洪水上漲時,禁止上垛操作。出現險情必須上垛時,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0.4.7應經常檢查羊圈堰門的開關設備,并保持開啟靈活。開關堰門要由技術熟練人員操作,設專人負責警戒,出現險情時,要立即發現信號。10.4.8網狀河綆、羊圈收漂工程使用期間,距工程300m范圍內,不準用炸藥炸石和取沙石。10.5木材出綆、出河要求10.5.1木材出綆要統一指揮。出綆前要排除綆門障礙物,下班前應填滿綆門,夜間出綆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木材摧垛時,危險區內不得有人。10.5.2木材出河喂料口,必須設置平穩、牢固、長寬適度的操作臺。10.5.3司機必須按統一信號操作出河機。開機前,各崗位應檢查機械狀況。作業前,先進行1?2圈的空載試運,確認設備狀態良好后方準作業。10.5.4作業時,出河機司機應密切注視平臺鏈軌上木材運行和撥材情況,遇有妨礙正常運行和難撥的木材時,應停機進行處理。不準非生產人員進入出河機兩側和選材臺旁的危險區。10.5.5由橫向出河機和縱向選材輸送機組成的出河選材生產線作業時,應先起動選材輸送機,后起動出河機;停止作業時,應先停出河機,后停選材輸送機。選材輸送機因故停車時,應通知出河機立即停車。10.5.6縱向出河機喂木應順直均衡,不得偏頭、打橫和堆積;橫向出河機喂木應平直均衡,不得單吊、斜掛。10.6人工扎排(筏)要求10.6.1扎排地點(排塢)應選擇河岸平直、水位適中、流速緩慢,能避風浪、停泊起航安全的寬敞河段。不得選擇易沖刷或易淤積地點。10.6.2排塢的木材停泊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10.6.3木排的排型、尺寸規格應根據流送河流的最小寬度、深度和曲線半徑確定。木排扎好后,必須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確認排型、尺寸規格和編扎質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放運。10.6.4扎排場的羊圈、漂子、軟擋應牢固可靠。工人行走的工作漂子,其漂浮部分面層寬度不得小于0.6m。羊圈扎排場沿岸和作業場地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高流速貯木區域的上游方向作業區不準人、船進入。低流速區域木材積垛不足雙層的,禁止人員上垛作業。10.6.5水上貯排場(排塢)必須具備有足夠的系排樁、系排躉船、系排索、防浪漂子和防洪搶險船及照明設備。10.6.6系排索在系排樁和木排的綁繩樁上,必須纏繞4圈,繩端富余長度不得小于4m,拼攏后用三個以上相應的繩卡卡緊。綁繩樁直徑必須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10.6.7木排靠攏系排躉船(排)時,必須緩慢系靠。木排靠排量不得超過系排躉船(排)的安全靠泊量。10.7人力放排(筏)要求10.7.1放排工人必須熟知水上作業業務知識和安全規則,熟悉航道和水位情況,掌握正確航線和航行中常用信號,熟悉水性并在作業時穿好救生衣。10.7.2木排開航時,要由排塢管理人員統一指揮,按順序開排。航行途中排與排之間的距離,枯水期要保持100m以上,洪水期保持300m以上。如遇木排損壞、流失或擱淺,排上人員進行搶修時應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10.7.3航行中必須嚴格執行航章和交通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遵守下述各項要求:出人工流放的木排見到機動船駛來時,應當及早調順排身,以便于機動船避讓;木排禁止在狹窄、彎曲航道或其他有礙船舶航行的水域錨泊、系靠;木排在錨地錨泊,不得超出錨地范圍。系靠不得超出規定的尺度。停泊不得遮蔽助航標志、信號;木排錨泊時,必須按規定向附近船只發出注意信號;編結成隊的木排,沒有機動船拖帶,不準在港內行駛。10.7.4在航行途中停排,要隨時掌握水位和天氣情況,易受洪水漲落影響的停排點,應設置手扳導向滑輪的靠排漂子。木排靠岸停泊時,應懸掛號燈或號型。10.7.5不準在大風、大雨、大霧時起航,不準夜間航行。10.8木排(伐)過船閘、水壩要求10.8.1木排(筏)的排型、尺寸規格和質量必須符合過壩要求。過壩前,排運工必須備好撐篙等過壩工具,過壩時,要嚴格執行有關過壩的安全技術規定。10.8.2船閘進口處壩區內,應設置過壩水位和停止過壩水位標志。船閘進出口兩側不得??看患捌渌械K木排通過閘門的物體。10.8.3木排過閘時,操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操作時應前后相互照應,以防止木排在泄水時擱淺、橫閘或撞擊閘墻。10.8.4農田水壩的筏道前面,要有安全停排區。筏道口要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危險地方要設誘導設施。筏道口被水淹沒產生水躍時嚴禁木排過壩。10.8.5木排過筏道前,要檢查筏道底坡、側墻、出口平臺及下游河床是否完好和有無障礙物。如有損壞并危及過排安全時,應及時搶修,障礙物應及時清除。10.8.6木排過筏道時,應按次序進行,前后木排的間隔距離不得小于50m,嚴禁搶道過筏。10.8.7木排在筏道運行時,筏道出口及下游主航道內不準有人、木排及其他漂浮物。放排工要注意水位和流速變化,調整好木排航向。10.9輪拖大型木排要求10.9.1輪拖木排必須嚴格遵守內河航行的安全規定和交通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10.9.2輪拖木排應明確規定拖輪和木排之間的聯絡信號,夜間木排要按規定懸掛號燈、號型。10.9.3吊拖木材應采用“人”字型拖纜,拖纜的直徑和強度要根據拖輪的功率來配備,拖纜的長度應根據航道情況合理調整,一般不少于30m。10.9.4航行中,船、排都必須設專人值班了望并相互聯系,隨時注意天氣、水文變化,服從信號臺、站指揮,不得搶漕。遇大風、大霧、暴雨時,應選擇避風水緩地區停靠,不得冒險航行。10.9.5航行中,拖輪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通知排運人員將木排流放至安全地點停靠,待拖輪故障排除后,再行拖運。10.9.6船排在中途停泊后,應經常進行檢查,防止發生走錨、拔樁和斷纜等現象。洪水期間停泊、靠岸時,必須設專人值班,注意觀察水位漲落。感潮河段,在潮水上漲時應及時將船、排靠于潮外安全地帶。10.9.7木排到終點解隊時,值班駕駛應事先通知拖排做好準備,并選擇安全地點解隊。木材解隊后,必須待木排拴牢、靠穩后,拖輪才能離去。10.10船運要求10.10.1裝、卸船應選擇流速緩慢、水域較深、寬闊順直無礁石的河段。裝、卸時,船要拋錨靠穩。10.10.2啟航前,要認真檢查船只機械狀態、安全裝置和救生設備等,符合航行要求方可起錨。10.10.3航行中,應密切注意水位、流速和風向的變化及來往船只,嚴格遵守航行規則,服從信號臺站指揮,并及時認真做好航行記錄。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辦法2015-06-068:27|#2樓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森林限額采伐制度,嚴格執行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制度,以及重點產材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含鄉級鎮、區,下同)的木材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和收購制度,實行森林資源采伐消耗全額管理,嚴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第四條建立行政領導干部森林資源消長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五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由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獎勵舉報違法采伐森林、林木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第六條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采伐限額管理第七條凡采伐胸高直徑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應納入采伐限額。國家、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縣為單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額指標,逐級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國有鐵路、公路護路林、城鎮林木和縣以上水利主管部門管理的江漢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護堤護岸林(以下簡稱鐵路、公路護路林、城鎮林木和護堤護岸林),分別以有關鐵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設、水利主管部門為單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額指標,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各單位年采伐限額指標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森林采伐限額,按采伐類型和消耗結構分項限額實施。第八條縣林業主管部門應在年森林采伐限額及其分項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年森林采伐量計劃及其分項計劃,逐級上報,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有關鐵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設、水利主管部門制定所屬護路林、城鎮林木和護堤護岸林年更新采伐量計劃,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年更新采伐量計劃應報當地縣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年森林采伐量計劃的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九條年森林采伐限額及其分項限額和年森林采伐量計劃及其分項計劃不得突破。確需超限額下達采伐量計劃或超計劃采伐林木的,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以木材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木材成品、半成品經營性加工以及從事培植業、木炭、坑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需消耗本轄區林木資源的,應由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木材用量。第十一條凡從事木材經營或經營性木材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禁止無證經營、加工木材和經營、加工無證采伐的木材。第十二條以木材為生產、生活燃料的單位和個人,應改變燃料或改造爐灶(以下簡稱改燃、改灶),節約用材。對具備條件而不改燃、改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燃、改灶。對不具備改燃或改灶條件的用材單位,由林業主管部門限量消耗木材。第三章采伐許可證管理第十三條凡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領取林業木采伐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林木。禁止無證采伐林木。因撲救森林火災和防洪搶險就地緊急采伐林木的,由組織采伐的單位在事后一個月內將采伐情況報當地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禁止偽造、倒賣、涂改、轉讓和重復使用林木采伐許可證。第十五條下列林木采伐,分別由有關部門或單位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一) 國有林場的林木采伐,由當地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并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二) 鐵路、公路護路林、城鎮林木和護堤護岸林的更新采伐,分別由有關主管部門核發,并報當地縣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三) 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和部隊的林木采伐,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省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核發。(四) 自然保護區衛生采伐和科學實驗采伐林木,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由其授權單位核發。(五) 采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木和農村居民的.自留山、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以及集體、個人所有的護路護堤護岸林,由當地縣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鄉林業工作站核發。(六) 采伐跨行政區域的插花山和飛地的林木,由林權所有者當地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并報林木所在地的縣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七) 采伐共有林木,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第十六條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不得超越法定范圍和權限,不得超過采伐量計劃,并在接到采伐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第十七條國有林場和面積二千畝以上的集體林場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應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驗收證明;其他單位應提交采伐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部隊還應提交師以上領導機關同意采伐的文件;個人應提交采伐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除此之外,下列情況還應提交或出示相應的文件:(一) 采伐工程建設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應提交工程建設批準文件、征占用林地批準文件、《使用林地許可證》、補償協議副本和森林植被恢復費交納收據。(二) 低產林改造需采伐林木和清理采伐災害林木,應提交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三) 皆伐林木,應按《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提交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四) 采伐國家一級珍貴樹種,應提交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采伐國家二級和省級珍貴樹種,應提交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一) 無林權證或山林權屬不清、山林權屬有爭議的;(二) 不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或提交的文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三) 申請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區林木的;(四) 上年度超計劃采伐林木或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五)上年度發生重大盜伐濫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災,或發生主要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第四章采伐監督管理第十九條采伐林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全省年度采伐期限為四個月,起止時間由縣人民政府確定。鄉和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采伐時間,分別由鄉人民政府和縣林業主管部門在本縣采伐期內確定。工程建設需要在采伐期外采伐林木的,應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條采伐林木,必須遵守《森林法》第二十七條、《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第九條、《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和以下規定:(一) 工程建設征占用林地、低產林改造和清理災害林采伐林木的,須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采伐面積一百畝以下或立木蓄積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采伐面積一百畝至三百畝或立木蓄積二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由地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采伐面積三百畝以上或立木蓄積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二) 因工程建設和林木影響工程設施的安全需要采伐林木或砍除樹梢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商得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采伐手續。其伐除的木材,應交給林權所有者,并給予補償。伐除幼林,補償全部造林投資及培育費;伐除中齡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實際價值的70%補償;伐除成熟林,按出材量實際價值的15%補償;伐除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可高于上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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