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一節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制度的演進二、公司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三、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四、公司法一、公司制度的演進二、公司的概念與基本特征1.定義——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2.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2.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3.公司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起訴和應訴權;4.公司實行統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練習1:關于公司,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進行營利活動的組織都是公司B.公司股東的死亡會影響公司的存續C.公司章程中可以完全按照自身的意愿制定管理制度D.股東投資于公司的財產,在法律上仍屬于股東所有三、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英美法國家法院為了追求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利益,常會拒絕承認一個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與股東的真實關系。即“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依此原則,如果法庭認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從事妨害社會利益、欺詐或逃避個人責任的活動(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濫用),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將無視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讓躲在公司法人面紗后面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個人責任。1.起源揭開公司面紗產生于20世紀初期美國法院的判例法上的一項原則。2.設立原因公司的法人制度,原應為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為大眾的便利和公共利益而設置;但如果法人的設立出現了不法目的的濫用或者或者其他為公共利益所不允許的情況,這時國家自然有權將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剝奪而否認法人資格的存在。3.特征a.只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獨立人格予以否認。也就是說,法人人格否認是一種典型的個案否定,不涉及于法人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b.其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的否認,而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的維護和完善。4.適用條件(1).主體要件適用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雙方當事人: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因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而受到損害,并有權提起訴訟的債權人。(2).行為要件存在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事實和行為,如濫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義務、濫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3).結果要件必須有損害的事實存在,即濫用行為造成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結果。四、公司法1、公司法的概念
(1)定義:公司法——規定公司企業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清算以及對內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調整對象——公司企業:公司法是所有公司企業的總章程。
(3)規定公司內部及對外的法律關系
a、內部關系:股東、董事、高級職員、一般雇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公司各行政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b、外部關系:公司與政府之間;公司與第三方之間的關系。
2、公司立法的發展 公司法是隨著現代公司的產生而逐漸發展和完善起來的規范公司組織和公司活動的法律制度。對公司作出最早規定的當推英國政府于1672年頒布的《商事條例》。我國的公司立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后,為了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度,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該法共11章230條,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該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修訂,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第二節公司的主要分類(一)以股東所負責任為標準的分類(大陸法系)(二)以籌資方式為標準的分類(英美法系)(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的分類(四)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的分類外部組織關系——不同公司之間組織上的聯系內部組織關系——公司內部的隸屬關系控股公司本公司(至少3個分支機構)(五)以公司國籍為標準的分類我國兼采設立準據法主義(即設立時所依據的法律)和設立行為地主義(即公司設立登記或注冊所在地)來確定公司國籍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有限責任公司(最普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不發行股票,股份不得隨意轉讓,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于1892年首創于德國,其目的在于融合合伙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以適應中小型企業,特別是家族企業的客觀需要。其后發展的十分迅速,已成為世界上最普遍采用的公司組織形式之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征為:1.公司法禁止有限責任公司向公眾招募股本(不能發行股票)
各個股東所認購的股份比例通常由股東們相互協商而定。之后,由公司向其出具股權證書(股單),以證明其在公司內部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風險比例。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額要少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資本額。2.股東出資的非股份性(區別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出資不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的出資并不以股份為單位計算,而是直接以出資額計算。3.股權一般允許轉讓(不能在證券市場上轉讓)
股東在股東之間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時可以不受限制,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被轉讓的股份具有優先買權。公司法一般允許公司章程及內部細則對股權轉讓進行規定。4.股東人數有法定限制
公司法一般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數有限制。例如,英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規定不得多于30人;法國公司法規定不得高于50人。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為1-50人,超過50人則要將公司形式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5.公司行政管理機構比較簡單
規模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而由執行董事和執行監事來代替。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主要股東一般都是董事會成員,并直接參加公司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解散程序也相對比較簡單。6.具有較明顯的人合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這主要表現在公司處理重大事務時,除了強調股權的作用外,還強調了股東作為出資人應具有的作用,如股東會應由全體股東參加;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起草,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與股份有限公司只強調股權的作用——按股東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有的股權比例來決定——是不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密切,在經營管理及重大問題的決策中,股東作為個人的作用還是比較明顯的。(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資本劃分成等額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開發行和自由轉讓的一種公司企業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最本質的特點就是其股票是公開發行和自由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為:1.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都是以股票為計量單位的,即每一股股票在注冊資本中所代表的金額是一致的、相等的,整個注冊資本在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用股份數來表示。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是均分股東權益的憑證,股東是以其握有的股票數(即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來享有股東權益的。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開發行并可以流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獲準上市的公司,又稱上市公司,它可以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資本,其股票可依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流通。3.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權人,與公司的董事會及管理層是分離的,即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活動的是董事會和管理層。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管理人員及監事會各自的職權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4.公司的賬目必須公開
公司法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及利潤分配表等。5.公司發起人的人數受到了特殊的限制我國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當有2-200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6.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較大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一般屬于股本大、資金雄厚、股東人數眾多、內部管理機構權責分明、效益高、競爭力強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國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三)母公司的法律特征
按照傳統的西方國家公司法的規定,所謂母公司——通過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從而能實際上控制其他公司營業活動的公司;母公司本身往往也從事大量的經營活動。在西方國家人們把母公司又稱為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但從嚴格意義上說,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有一定區別的。這類公司應區分為純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兩類。純粹的控股公司——其設立目的只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票(份)或其他有價證券,其本身不再從事其他方面的任何業務活動的公司。實踐中,純粹的控股公司數量較少。混合控股公司,或控股一營業公司——這類公司除了掌握有子公司的股份之外,自身也有業務活動。很多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都屬于此類公司。在西方國家,尤其是在英美等國,母公司主要就是指這類混合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共同特點是:
它們都對其子公司實行嚴格控制。掌握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數額就是實行此種有效控制的關鍵,當然也有其他的控制方式。(四)子公司的法律特征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2款則規定,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謂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它本身是一個完整的公司企業。其獨立性及其法人資格主要表現在以下:(1)具有自己獨立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2)具有自己獨立的行政管理機構,如果子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它具有自身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總之,它的行政管理機構都是獨立的。(3)具有自身的財務報表,它屬于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公司(4)可以獨立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四)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種分支機構或者僅僅是總公司的一個附屬機構,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我國《公司法》對分公司的規定是“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2)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只能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進行業務活動;(3)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屬于總公司,因此,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第三節公司的設立一、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1.發起設立——發起人認足公司的全部資本而設立公司。各種類型公司都可采用,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2.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公司資本總額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各國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規定;我國:不得低于35%,其余股份向社會公眾募集。二、公司設立的條件各國的具體要求雖然不同,但主要條件都大體相同:1、實質要件:(1)股東必須符合法定人數:一般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設上限要求,對股份有限公司設下限要求。我國:有限責任公司——50人以下,并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且對發起人有上限要求:200人以下,且須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必須具備法定最低資本數額;我國: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較高規定者外,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可用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且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由成立起2年內繳足。(3)必須訂立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選擇性/任意性記載事項。2、程序要件股東或發起人制定章程、交足其所認購的出資后,就應當去公司的主管機關(我國為工商部門)申請成立登記提交:申請書、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等法定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登記,發給登記證書,公司即成立。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相關事項(一)公司的創辦人
成立公司必須要有公司創辦人。這是各國國家公司法最基本的一項規定。
公司創辦人——可稱為公司發起人,英文叫incorporator,founder或sponsor,它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在公司初始章程上簽名的人。公司法普遍規定:創辦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充當創辦人。創辦人的責任主要有:1.創辦人之間的相互責任
在公司成立前,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互相委托、共擔風險的關系,對設立公司的全部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一旦公司成立,他們之問共擔風險負連帶責任的關系即行結束,而被股東間的合作關系所代替。2.創辦人對公司所承擔的責任
創辦人承擔接受公司委托辦事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
(1)對公司忠誠;(2)辦事公正;(3)本人在公司中的全部利益必須公開。3.創辦人對股東和債權人的責任
創辦人除對公司負有責任外,還直接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負責。如果股東和債權人受到公司創辦人欺騙,而這種欺騙是由于公司創辦人的失職或其沒有公開全部事實材料而造成的,則股東和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對創辦人提起訴訟,而不必通過公司。(二)公司的章程
起草并提交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過程中具有特殊意義的程序,也是公司律師重要的工作內容。1.公司章程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章程——規范公司的宗旨、業務范圍、資本狀況、經營管理以及公司與外部關系的公司準則。公司章程是組建公司必備的核心文件,必須提交政府的登記部門核準并備案。
應該說,公司章程是公司據以內部運作和對外經營的基本原則,它是公司存在的基石,也是政府依法管理公司的基本依據,更是外界了解公司的主要途徑。公司章程主要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合法性
1)
內容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
形式也必須合法,比如只有經核準、公告或必須公告(如德、法等國)才能生效;又如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也必須合乎法律規定。(2).公開性
公司章程必須公開。各國公司法都要求公司章程以指定的方式予以公開并置于固定辦公室(比如注冊辦公室),能予以查閱,以便公眾了解。(3).真實性
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是涉及公司的資本數額、出資的方式包括幣種以及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的職權,必須真實。章程內容虛假會直接導致公司的設立無效,而且可以要求責任人承擔嚴重的后果。(4).自治性
公司章程是創辦人或股東共同制定的,除公司法強制規定的內容外,章程可以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制定,體現了公司事務管理的高度自治性。(5).權威性和嚴肅性
公司章程一旦生效,必須保持一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即章程必須作為公司行為的準則,公司要真正履行章程的規定。2.公司章程的內容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具體的規定。(1)大陸法系國家A.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都明確以條款形式列舉了公司章程必須包括的內容,這些內容稱之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者任何不合法的記載,都會使整個章程歸于無效。比如德國公司法就規定了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須載明:(1)商號;(2)法定地址;(3)公司經營范圍;(4)股本數額;(5)股份的數量、類別、是否記名及其面值或者比例;(6)董事會成員的人數以及據以確定人數的規則;(7)公司以何種方式公布相關事項;(8)特別條款。B.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法律列舉,由章程制定人自行決定是否記載的事項。如予以記載,該事項發生法律效力;如記載違法,該記載無效;如不記載,并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法律效力。C.任意記載事項——法律不予規定,由章程制定人根據公司情況選擇是否記載的事項。如予以記載,該事項發生法律效力;如不記載,并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法律效力。2.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和英國的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規定,采取強制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方式,主要采取下述三種方式:一種是強制性的方式,即必須要規定的內容;二是在此基礎上,規定章程可以選擇與公司法不相沖突的內容;三是在公司法上明確規定了章程不需要規定的內容。
3.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內容的規定
從《公司法》對公司章程內容的規定上看,我國的做法更接近于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的通常規定。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的規定,新公司法大幅度削減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增加了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意義和目的)增強了章程的自治性,給予發起人和股東更多的權利,充分發揮他們的能動性,使其能制定更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個性章程。(三)公司的內部細則
公司內部細則——由公司制定的用以規定和調整公司業務活動以及公司的股東、董事、管理人員及雇員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文件。
西方國家公司法一般規定:初始內部細則由公司創辦人起草,但須經董事會通過決議追認;董事會有權對其修正和廢止,但需股東大會批準。
在我國公司法上,則沒有提及和規定公司內部細則的問題。但在實際上,每個公司也都依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原則,制定有公司內部細則。(四)公司的基本權力
公司的基本權力(power)是公司從事其經營活動的基礎,它是法律授予的。世界各國公司法對公司基本權力的規定一般采取兩種方法:A.在公司法中列舉公司的各種權力,如美國、英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法;B.公司法中不作具體規定,但規定“公司享有法人可享有的一切權力”。這主要在大陸法系某些國家的公司法中。我國公司法基本上采取英美法的做法,在我國《公司法》總則中規定了公司的基本權利(right)。(五)公司的年度報告
公司的年度報告是指公司整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相關文件,其作為一種法定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必須按法律規定制作,內容必須真實和全面,不得弄虛作假。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57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并在第59條中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公司簡況;(2)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3)公司所在行業簡況;(4)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等財產簡況;(5)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10名最大的股東的名單;(6)公司股東數量;(7)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股情況和報酬;(8)公司及其關聯人一鑒表和簡況;(9)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10)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配;(11)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1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13)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兩個年度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注、注釋;該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兩個年度的比較合并財務報告;(14)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第四節公司財務及資金來源一、公司的資金資金——是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公司企業資產的價值。公司資金來源——公司企業取得資金的合法渠道和途徑。公司企業資金的來源:1.股本——公司的自有資本2.債二、公司的資本及股票(一)公司資本的概念
廣義的公司資本——公司用以從事經營、開展業務的所有資金和財產,包括公司自有資本(亦稱“衡平資本”,equity)和借貸資本(loan)兩部分。公司的資本:經濟上來說,是公司開展業務的物質基礎;法律上來說,是公司對第三人的最低財產擔保。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各國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主要有: (1)公司設立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資本額; (2)公司的資本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載明,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修改章程,公司資本不得隨意增減; (3)公司必須經常維持與公司資本額相當的實際財產,不得以公司的資本進行分紅。(二)公司的資本制度公司資本通過股份或資本的發行而形成的,可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形成,也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形成。各國公司法對資本的形成方式有不同的設計,以下三種資本形成制度:1、法定資本制(多數為大陸法系國家)(1)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2)設立時,必須將資本或股份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2、授權資本制(英、美公司法長期發展的產物)(1)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但同時應載明公司首次發行資本的數額;(2)章程所規定的資本總額不必再設立時全部發行,而只需認足或募足其中一部分;(3)成立后,如因經營或財務上的需要欲增加資本,僅須在授權資本數額內,由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而無須股東會議變更公司章程。3、折中資本制在上述2種資本制度的基礎上衍生和演變而成的,分為許可資本制、折中授權資本制。許可資本制: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資本總額,并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同時公司的章程可以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內,在授權時公司資本一定比例的范圍內發行新股增加資本,無需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資本制:核心是法定資本制,在資本總額之外發行新股;折中授權資本制:公司設立時也需要在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并只需發行和認足部分股份和資本,未發行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發行,但授權發行的部分不能超過公司資本的一定比例。核心是授權資本制,是在資本總額范圍內發行新股。(三)股票1、股份的概念廣義的股份——是資本的構成單位、組成部分;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份和有限公司的出資。狹義的股份——只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嚴格意義上的股份,是計量公司股本的最小單位。特征: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轉讓性(除法律對特定股份的轉讓有限制性規定外)股份表現為有價證券形式——股票。公司股票與公司債券同屬有價證券,都是公司籌集資金的重要形式。2、股份的種類(1)依股東承擔之風險大小和享有之權益的先后為標準A.普通股——對公司財產權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資本構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風險最大的股份。其特點:股息的支付在公司的債息和優先股的股息之后;股息不固定,根據公司凈利潤的多少決定;公司在清算時,持有普通股的股東有權分得公司剩余資產,但必須排在公司債權人、優先股股東之后。B.優先股——對公司的資產、利潤享有更加優越和特殊的權利。B.優先股——對公司的資產、利潤享有更加優越和特殊的權利。其特點:優先獲得股息的權利,且股息往往是固定的;優先獲得分配公司資產權;優先股往往沒有表決權。注意:
如公司若連續干年不支付優先股的股息,則無表決權的優先股也可以獲得一股一票的權利。C.后配股
后配股的股東在分配公司的股利及剩余財產方面的權利落后于優先股和普通股的股東,但后配股的股東對于公司事務常常有高于其他股東的表決權。后配股的發行對象——發起人或管理人。設立后配股制度的目的——強化公司發起人和管理人的責任。(2)依股票有無記名為標準A.記名股
記名股——在股票上載有股東姓名并將其載人公司股東名冊的一種股票。記名股的轉讓,一定要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之中,方能生效,不得私自轉讓以欺騙公司。此類股票的股金往往不必一次付清。B.無記名股
無記名股——在股票上不載有股東姓名的股份。凡持有股票者,即為取得股東資格者。在買賣股票時,僅交付股票于受讓人,即可發生轉讓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可以發行無記名股票,其發行數目依公司的需要而定。(3)依股票有無票面金額為標準A.有票面值股
有票面值股是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額的股份。一般來說,股票原則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價格發行。B.無票面值股
無票面值股又稱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額的股份。此種股票,僅僅表示其占公司全部資產的比例,它的價值是隨公司財產的增減而增減的。由于公司始終處于動態之中,其資產值一直是變化的,因此,無票面值股在實際上占公司資產總額的比例也是一個變數。公司法允許發行無票面值股的國家目前為數不多,自前主要有美國、加拿大以及盧森堡等國家。我國禁止發行無票面值股票(4)依股東有無表決權為標準A.表決股股份的持有者有權無條件的表決任免董事人選等公司重大問題的股票。B.無表決股
該股東的表決權在公司的章程中被予以剝奪或限制的股份。(5)發行在外股、庫存股和摻水股A.庫存股——已經發行在外,后又被發行者收購回來的股票。(不分紅、無投票權)B.發行在外股——發行在外,尚未被回購的股票。C.滲水股——某股東以低于面值的價格直接從公司購買到的股票。(股東以實物、無形資產等出資)★小知識:耳邊常聽到的一些股票﹡內資股:由境內人士或機構以人民幣認購和買賣的股票,一般稱為A股;﹡外資股:由境外投資者以外幣購買人民幣特種股票的形式向我國公司投資的股票;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境外上市外資股(香港為H股,新加坡為S股,美國為N股);﹡績優股:業績優良公司的股票;在我國,衡量績優股的主要指標是每股稅后利潤(中上地位)和凈資產收益率(連續3年超過10%);﹡垃圾股:業績較差公司的股票;﹡藍籌股:那些在其所屬行業內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業績優良、成交活躍、紅利優厚的大公司股票;“藍籌”一詞源于西方賭場;3、股份的發行4、股份的轉讓股份公司股票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1)記名股的轉讓我國: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無記名股的轉讓我國: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股份轉讓自由并非絕對,例外規定:a>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b>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c>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還可對上述人員作其他限制性規定;三、公司債
(一)公司債的概念
公司債——公司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或簽訂貸款合同的方式與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間所成立的一種金錢債務關系。公司債是公司企業必不可少的資金來源之一。公司債制度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是:(1)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股權的情況下,大量增加公司資金,以維持或發展公司的營業規模。
(2)就投資者而言,購買公司債具有安全感,風險相對小,是一種較好的投資手段。(3)公司通過發行公司債來籌措資金,可以提高公司股本的創值能力。(二)公司債券的概念
公司債的形式主要分為:銀行貸款和公司債券。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債券持有人可以依此憑證定期從債券發行者獲得固定利息,并在債券到期日贖回債券本金。在西方國家,工商企業、公共事業單位、政府機構、國際金融機構、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本身,都可以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從公司法意義上講,公司企業的債券——由公司發行的、保證支付債券持有人定期利息并在債券到期日歸還本金的一種債權證書。凡債券持有人都是公司的債權人。公司企業的債券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第一,有固定利率,公司定期(一般為一年,也有每半年或每季度)發放利息一次。
第二,公司必須到期向債券持有人歸還本金。
第三,債券可以以其票面值出售,也可以溢價出售,即以高出其票面值的價格出售,也可以減價方式出售。
第四,在債券到期之前,公司視情況可以提前回收其債券,從這個意義上說,債券相當于一個長期的應付票據。四、公司有價證券的主要特點(一)公司債券與股票的共同特點1.收益權。投資者(股東和債券人)購買證券,其目的在于謀取收益。故收益為證券最主要的特征,對于債券來說,其收益是債息;對于股票來說,其收益是股息及股票的增值。收益的種類可分為:
①固定收益(fixedincome)。它是指并不隨著公司的盈利狀況而發生變動的收益。債券的利息和優先股的股息就屬于此類收益。
②半固定收益(semi-fluctuatingincome)。它是指一部分收益是固定的,而另一部分收益是變動的,它得隨公司的盈虧而轉移。參與分配股息的優先股,就屬于此類。
③變動收益(fluctuatingincome)。它是指完全隨公司營業的盈虧而變動的收益,如普通股的股息。2.間接管理權。持有人具有不同程度地參與公司行政管理的權利。普通股一般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就公司的各項重大決議進行投票。優先股和債券則只能在涉及它們本身利害攸關的事項上才有權參與公司的管理事項。3.風險因素。其風險主要集中在:
①對通貨膨脹所引起的貨幣貶值;
②損失投資本金(債券或股票的買價);
③損失機會成本,即在公司的投資勢必喪失在其他方面的商業機會;
④由于這類投資基本屬于長期投資,因此投資還要承擔在此投資期限本身造成的額外風險。(二)公司債券與股票的不同點
雖然同為公司有價證券,公司債券與股票有著以上的共同特點,但它們之間仍然存在著很多不同。(1)兩者的法律關系不同。(2)兩者的發行定價原則不同。(3)兩者的收益不同。(4)兩者被回購的限制不同。(5)兩者在公司破產清算中受救濟的順序不同。第五節公司的管理公司法在公司管理問題上的規定,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1)公司的股東、董事和管理者的概念以及如何在股東、董事和管理者之間分配權力; (2)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在公司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直接原因: (1)公司規模的擴大以及小額股票的大量發行,股東人數不斷增加。由于股東過于分散,股東們很難聯合起來發揮作用。(2)現代化的公司其管理的技術性、專業性極強,絕大多數股東沒有能力承擔公司的管理任務。 (3)大多數股東只追求自身的投資利潤,并不熱心于公司的管理。一、股東(一)股東的概念
股東是擁有公司股份(票)者。對于股東的定義,特別要注意:1.擁有股票從而成為股東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企業或社會團體。2.作為股東其獲得股票的方式是各不相同的。一級市場上、二級市場上購得股票、以繼承方式獲得股票而成為股東。3.法律對股東的資格幾乎沒有什么限制。(二)股東的基本權利股東的基本權利來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票):1.利潤分享權(rightofprofits)包括股息分配權、股份(票)轉讓權及公司剩余資產分配權。2.表決權(rightofvote)
股東就選舉董事、填補董事空額,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細則,公司的合并、清算以及出售公司的重大資產等重大問題具有表決權。
3.表述權(rightofexpression)
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表述其要表述的意見和主張。4.知情權(rightofinformation)
西方國家的公司法和證券法一般都規定,股東就下述問題具有知情權:
(1)事先知道股東大會將要討論的議題;
(2)上市公司披露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信息;
(3)查閱公司賬簿、股東會議記錄以及公司股東名冊。(三)股東大會的權利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不全相同。理論上,大多數國家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但實際上,現代各國的公司法都對股東大會的權限加以限制,而已不同方式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交給董事會或執行會處理。職權可概括為三類:1.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如增減資、修改章程、債券發行、出資的外部轉讓、組織形式變更等;2.重要人事的任免權:選舉更換董事、監事等。3.審批權:如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等。(四)、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及決議表決原則:股東會上,原則上每一股享有一個表決權;決議時實行多數表決原則股東會表決方式:直接投票制;累積投票制均以“同股同權”、“一股一權”為基礎,但在表決票數的計算和具體投向上存在根本差異。我國公司法: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時)1.直接投票制——針對某一項決議,股東只能將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決票數一次性直接投在這項決議上,體現的是一種由大股東控制公司權利的理念,無法保護少數股權者的利益。2.累積投票制——允許股東可以將其在選舉每位董事或監事上的表決票數累加,即股東的總票數為其持有股份決定的表決權票數乘以待選董事或監事的人數,股東可以選擇將總票數集中投給某一位或幾位候選人。關于表決方式的說明:例如:A公司有兩名股東(略去其他小股東的持股情況),股東甲擁有26股,股東乙擁有74股。如果欲選3名董事,每位股東可各提名3名候選人。直接投票制:甲投給自己提出的3名候選人每人的表決權不會多于26票;乙則為每人74票;此時甲不可能選出自己提名的董事;累積投票制:意味著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選董事人數的表決權(選3人即每股有3票);甲——總共有78個表決權;乙——總共有222個表決權;甲如果將78個表決權集中投給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乙無論如何分配也達不到自己提名的3人同時多于78票。二、董事會(一)董事會的產生和結構
董事——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代表他們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決策和領導的專門人才。根據公司初始章程的有關規定,所有董事組成的一個集體就是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常設機關。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西方國家公司法規定,法人可以充當公司董事,但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代理人。1.董事的人數各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人數規定不同,同一國家的不同類型公司的規定都不同。我國:有限責任公司(3-13人)
股份有限公司(5-19人)2、董事的任期其由公司的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3、董事的義務董事對于公司具有雙重身份:公司的代理人、受托人在此基礎上,董事必須承擔起誠信責任:(1)董事必須履行忠實義務:隨時置公司利益于首位;英美還特別強調勤勉;(2)董事必須履行謹慎義務:即以其合理的謹慎和技能為公司服務。4.董事會會議
如上所述,董事會擁有對公司業務的領導權和決策權,但這些權力的行使,是由董事會這個集體來實現的。董事只能夠在董事會會議上以通過決議的方式來具體地實現自己的權力。因此,董事會會議就成為董事會實施對公司領導權和決策權的關鍵所在。
(1)董事會會議的分類(普通、特殊會議)
(2)董事會會議的通知(召開前必須給全體董事通知)
(3)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4)董事會的職權法定人數——由法律規定的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最低董事人數。其法律上的意義就在于:
(1)參加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只有符合法定人數,會議才屬合法;
(2)只要是由出席會議的董事法定人數中的多數通過的決議,就應視為整個董事會的決議,采取的行動應作為整個董事會的集體行動,因而對公司具有拘束力。因此,不滿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通過的決議無效,對公司無拘束力。(4)董事會的職權具有十分廣泛的職權:(1)對內的經營管理權:經營決策權;
執行權;
人事任免權(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2)對外的業務代表權: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活動注意:董事會投票一人一票,可以棄權,不可代投。(二)、獨立董事(獨立于公司的管理層)﹡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中擔任任何其他職務,并與該公司及經營者和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從公司外部選聘的董事。﹡是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判例法中的一個創造。﹡產生的背景:這些國家實行單一的董事會制度,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權基本上掌握在董事會和管理層之手,股東的管理作用日趨形式主義,從而產生了如何監督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問題。﹡我國《公司法》123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三)監事會公司的監督機關,由股東會從股東中選任;有的國家規定還應從公司雇員中選任一定數量的人參加監事會;我國公司法:成員不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出任監事)監事會沒六月至少召開一次。三、經理人和經理機構主持公司日常經營工作的負責人;一般由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任免,對董事會負責,且一般都設有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等若干人組成的經理機構;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公司的義務與董事基本相同。第七節公司的合并、解散與清算(一)公司的并購又稱為(M&A),包括合并、收購。1、合并(1)新設/創設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原有的公司不復存在,都被解散的一種合并方式。(2)吸收/存續合并——一個或一個以上公司加入另一個公司,加入方解散,接納方存續,加入方財產轉給存續公司;又稱為“兼并”。(一)新設合并具有如下特征:(1)在新設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公司全部消失,因而稱消失公司,新設公司獲得消失公司的全部財產并承擔它們的全部債務及其他責任。(2)在新設合并中,每個消失公司的股票(份)都轉化成新設公司的股票(份)、債務或其他證券,或全部或部分地轉換成現金或其他財產。(3)新設合并的條件是參與合并的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制定合并計劃(該計劃需經股東批準),并由新設公司報政府工商管理部門存檔。(4)在新設合并中,合并章程將成為新設公司的設立章程。(5)如果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合并提出反對,則新設公司有責任向持異議的股東支付相應對價以購買其所持股份。(二)吸收合并1.吸收合并的特點:(1)在吸收合并中,存續公司獲得消失公司的全部業務和資產,同時承擔各個消失公司的全部債務和責任。(2)在吸收合并中,消失公司的股份得轉換成存續公司的股份、債務或其他有價證券,或者全部或部分地轉換成現金或其他財產。(3)吸收合并的條件是實施合并公司的董事會制定有效的合并計劃,根據原先的規定經股東的批準并由存續公司將合并章程呈遞有關政府工商部門。(4)如果規定公司合并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但少數股東不同意合并,則公司有責任向持異議的股東支付相應對價以購買其所持股份。2.吸收合并的形式
在現實的吸收合并中,外國投資者往往需要在投資所在國先設立一個子公司,然后再以子公司的名義合并其所要吸收的所在國公司。因此,吸收合并又分為三角合并及反三角合并兩種主要形式: (1)三角合并(triangularmerger)
在三角合并中,收購公司首先設立一個其獨資擁有的子公司,投入現金或它自己的股票,然后再把被收購公司合并入其子公司。在三角合并中,應注意如下問題:
①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獲得現金或適銷有價證券不是從收購公司的子公司,而是從收購公司。
②被收購公司的債務由收購公司的子公司負責。
③收購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是象征性的,資本可以很小。其設立之目的完全是為了收購而不是經營。
④收購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和債券是適銷的。使用三角合并的好處:
①可以避免必須由收購公司股東表決,從而決定是否合并的復雜手續。因為新設立的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股東就是母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子公司的兼并事宜。
②收購公司對消失公司的債務只承擔間接責任。(2)反三角合并(reverse-triangularmerger)這類合并比較復雜,其做法是:首先,收購公司設立一個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然后,該子公司合并入被收購的公司中。收購公司用其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交換被收購公司新發行的股票,同時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獲得現金或收購公司的股票,以交換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其結果是被收購公司成為收購公司全資擁有的子公司。這類合并的好處:被收購公司的名稱可予以保留,被收購公司原先的未完成的合同及稅款經合并后并不受到什么影響。這類合并還可以轉讓合并帶來的債務債權,降低有關專利權、租賃、財務、金融方面的費用并簡化了手續。(三)收購
1.收購的概念
收購——由收購公司通過其高級管理人員發出收購要約,購買某個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份),或者采取訂立協議的方式購買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或資產,以便控制該公司的法律行為。在要約中,通常習慣于把被收購公司稱為目標公司(targetcorporation)。
收購目標公司的對價,可以是現金、收購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有價證券,但通常是現金。在現金收購中,目標公司的收購價格往往要高出其市場價格的25%~50%。2.收購的類型收購采用的形式——協議收購、要約收購。目標公司董事是否支持該收購——友好收購、敵意收購。(1)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收購人通過私下訂立合同的方式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通常是通過與目標公司個別股東或者大股東通過協商達成股份轉讓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及其他規定事宜,收購目標公司的行為。(2)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通過公開的方式向目標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高出市價的價格,在較短的時間內,用現金或者證券作為對價收購或交換其手中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票,從而達到控制或兼并目標公司的目的。直接收購股票要約,是指由收購方直接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的收購其股票(份)的要約。該要約可以通過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也可以按照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名冊分別向他們郵寄。收購要約具有如下特點:①收購者應承擔收購目標公司最低和(或)最高限額的股票(份);②收購要約的目的是實現掌握目標公司的控制權,這就往往引起目標公司的股東,尤其是董事會的反對,從而造成社會波及面很大的收購戰;③要約的有效時間都是有限制的,一般在1個月內(美國為21天)。第二,依據目標公司董事是否支持該收購。 (1)友好收購
友好收購——得到目標公司董事的支持,收購公司的董事與目標公司的董事共同認可同意的收購。 (2)敵意收購
敵意收購——受到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反對的兼并。在這類兼并中,收購公司大多直接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股票要約,公開地收購目標公司的股票。一旦收購方收購到足以控制目標公司的股票之后,就可以馬上強行改組董事會,以便決定是否進一步收購剩余的股權。同時,可按收購公司的意圖及宗旨改組公司。二、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的解散——在公司法上就是指公司法人資格的消失。隨著公司的解散,公司就喪失了進行業務活動的能力,故公司解散時應終止一切業務經營活動。
但公司法人資格的消失不能被理解為公司已經解散,而只有在公司終止了業務活動,結束了對內對外的法律關系,清算了其全部資產以后,才能真正地解散。公司只有經過清算這一法律程序,才能解散。公司在清算的過程中,不能視為解散。
公司的解散涉及多方面的問題,比如清理債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