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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行政法行政機關與公務員;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組織和個人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抽象與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爭議法行政責任法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內容龐雜、千頭萬緒、缺乏規模化統一法典較為枯燥,距離日常生活相對遙遠學科特點學習方法注重體系化,將知識點帶入總體框架來理解與日常生活中的相關事項緊密聯系,多思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系統內部救濟外部司法救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發生行政爭議可復議可訴訟先復議后訴訟只復議不訴訟第一節行政復議一、行政復議概述二、行政復議范圍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四、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五、行政復議的審理、決定和執行一、行政復議概述優點:專業性強;高效、便捷;易于執行缺點:中立性差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有權機關予以審查,有關機關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予以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并最終做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實施條例》制度依據基本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二、行政復議范圍肯定范圍具體行政行為;可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否定范圍內部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針對民事爭議的處理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有權主體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作的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的單方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制定能夠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則的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于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以及其他獎懲、任免等人事處理決定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有權受理申請并審查的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不服申請復議參加審查并決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申請人行政復議第三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如街道辦事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主體獨立行使行政職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可以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國有事業單位、企業單位、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獨立被申請人:單獨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含派出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共同被申請人: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繼續行使被撤銷機關職權的被申請人批準行為的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行政行為,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則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若未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則以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類型舉例:派出機構可根據授權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則上為行政機關而非授權組織一般為作出行政行為的上級主管部門承擔行政糾錯與行政管理的雙重職能與行政復議機構是不同概念,后者指行政復議機關中專門負責復議工作的辦事機構,不對外承擔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一覽表四、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時限:應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但法律規定超過該期限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形式:書面或口頭申請受理審查:復議機關收到申請后應于5日內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救濟: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責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五、行政復議的審理、決定和執行(一)行政復議的審理1.審理范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2.審理形式:書面審查為原則,調查詢問為例外3.舉證責任: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申請延期)提交當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4.撤回申請: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行政復議終止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申請人應提供證明材料的情形

對抽象行政行為的附帶審查依申請附帶審查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申請對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審查依職權附帶審查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而主動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二)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履行決定駁回復議申請決定賠償決定類型時限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法律規定少于60日的從其規定情況復雜最長可延長30日(三)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機關責令限期履行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對維持決定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變更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王某:A省A市A區居民;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醫院做骨外科手術失敗。張某:實施手術者;2001年大學畢業后到A市市立醫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2002年12月1日獲得執業醫師資格,2003年底領到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但未進行醫師注冊。

手術失敗后,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醫院及張某對其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A市衛生局請求認定張某診療行為為非法行醫。A市衛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給予書面答復,認為張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執業醫師資格證書是因為證件制作、上報驗印有個過程,因此不能認定其診療行為為非法行醫。

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衛生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以張某沒有醫師執業證書,不能單獨實施醫療手術為由,請求撤銷A市衛生局作出的不能認定張某診療行為為非法行醫的答復。案例分析

A省衛生廳接到申請人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并要求A市衛生局按期提交書面答復意見及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A市衛生局提交書面答復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認為張某未能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注冊是因為當時正處于“非典”的特殊時期,屬于不可抗力,A市衛生局對此沒有解釋權。張某實施手術有上級醫師李某臺下指導,不屬于單獨執業。對此,A省衛生廳經過書面審理,于2004年9月16日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A市衛生局作出的不能認定張某診療行為為非法行醫的答復。A.分析本案中相關個人與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中的身份;B.此案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C.如何看待A市衛生局的答復意見;D.A省衛生廳的復議決定是否正確。第二節行政訴訟一、行政訴訟概述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三、行政訴訟的管轄四、行政訴訟參加人五、行政訴訟程序六、行政訴訟的特殊制度與規則七、行政案件的裁判一、行政訴訟概述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發生行政爭議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種司法救濟活動

行政訴訟

“民告官”“民告官”第一案1988年8月25日,新中國“民告官”第一案原告包鄭照與被告浙江溫州市蒼南縣縣長黃德全(圖中右起第一人)握手新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

第一階段:1949—1982年

國家沒有規定統一的行政訴訟法律,只有個別

的、分散的特殊規定。第二階段:1982—1989年

依據統一的民事訴訟法解決行政爭議,并頒布

一些有關行政訴訟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第三階段:1989年以后

統一、完整的行政訴訟法的制定和公布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案件收案情況統計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大幅修改:更強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與控制行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制度完善特有原則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劃分司法機關行政知識短缺例外: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其他涉及款額確定、認定的行政行為確有錯誤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4.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應予受理的案件行訴法第12條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為。(終局行政裁決行為)不予受理的案件行訴法第13條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1.刑事司法行為;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舉例:甲、乙兩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證金30萬元。后由于情況發生變化,原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被取消,乙公司也無資金退還甲公司,甲公司向縣公安局報案稱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詐騙30萬元。公安機關立案后,將王某傳喚到公安局,要求王某與甲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書,并將扣押的乙公司和王某財產移交給甲公司后將王某釋放。請問縣公安局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三、行政訴訟的管轄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問題牽涉多種權力與利益的較量以及地方保護與部門保護的博弈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既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法院應當受理,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報請上級法院指定共同管轄移送管轄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或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決定移轉管轄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應在接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由法院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裁定可上訴管轄權異議四、行政訴訟參加人所謂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依法參加行政訴訟程序,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代理人(一)原告及其確認因行政行為產生爭議,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特殊情況下的身份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A.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B.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C.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D.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舉例:區城鄉建設局批復同意某銀行住宅樓選址,并向其頒發許可證。擬建的住宅樓與張某等120戶居民居住的住宅樓間距為9.45米。張某等20人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可依據哪一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原告身份起訴;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二)被告及其確認實施的行政行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到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一般遵循“誰作出行為,誰就是被告”的原則來確定被告;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行政職權不復存在,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特殊情況下的身份確認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被告的變更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被告的追加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三)第三人及其確認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者被處罰人、共同被處罰人;行政裁決案件中的當事人;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為,非被告的行政機關可以是第三人;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應當追加為被告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作為第三人(四)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人集團訴訟必要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普通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但須經當事人同意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5名訴訟代表人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指定(五)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五、行政訴訟程序起訴的一般條件(原被告、訴求、主管與管轄)起訴的時間條件(一般與特別期限、期限的計算與最長保護、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期限)受理的相關規定(起訴狀的補正、法院不作為的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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