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7341.1-1998 聽力計 第一部分:純音聽力計》相對于《GB 7341-1987》進行了多方面的更新與改進。首先,在標準的編號上有所變化,新標準采用了“GB/T”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標識,并且將內容細化為多個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專門針對純音聽力計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這一調整反映了技術進步以及市場需求對標準更加精細化的要求。

在技術參數方面,《GB/T 7341.1-1998》增加了對某些關鍵性能指標的具體規定,比如頻率響應范圍、輸出聲壓級精度等,以確保設備能夠滿足更嚴格的臨床應用需求。同時,對于不同類型的純音聽力計(如氣導式、骨導式),該版本也提供了更為詳細的分類指導和技術規范,有助于提高產品的適用性和準確性。

此外,新版標準還加強了安全性和電磁兼容性的要求,這不僅包括了對使用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電氣安全問題的關注,也考慮到了現代醫療環境中復雜的電磁環境對聽力計正常工作的影響。通過引入更多關于EMC(電磁兼容)測試的內容,可以有效減少外界干擾因素對測量結果準確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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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代替
  • 已被新標準代替,建議下載現行標準GB/T 7341.1-2010
  • 1998-05-08 頒布
  • 1998-12-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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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7.140.01A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7341.1-1998idtIEC645-1:1992聽力計第一部分:純音聽力計AudiometersPart1:Pure-toneaudiometers1998-05-08發布1998-12-01實施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GB/T7341.1-1998日次前言IEC前言引言1范圍與目的引用標準3固定頻率聽力計規定型式的要求5總要求·…………6測試信號源信號級控制78參考純音·9換能器·······1210標志與操作說明書

GB/T7341.1-1998前三本標準是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45-1聽力計、第1部分:純音聽力計》(1992年10月第1版)而制定的。由于國際標準的前身版本《聽力計》在我國等效采用為國家標準,技術成熟,在國際上普遍推行,為了促進我國產品規格的標準化·故子以等同采用,以盡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的需要。GB/T7341在《聽力計》總標題下,包括以下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純音聽力計第二部分:語言測聽設備第三部分:用于測聽與神經耳科的短持續聽覺測試信號第四部分:延伸高頻測聽設備GB/T7341.1一1998~GB/T7341.4一1998實施之日起,原GB7341-87《聽力計》作廢本標準由全國電聲學和視聽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本標準由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章句才、邱建華、帥正萍、沈揚、顧建秀。本標準委托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負責解釋

GB/T7341.1-1998IEC前音1)由就此項目特別關注的所有國家委員會所制定的IC有關技術文件的正式決議或協議,盡可能的表達了對所涉主題的國際一致意見。2)它們以國際建議的形式在國際上使用,并就此意義為各國家委員會所接受。3)為促進國際統一,IEC希望所有的國家委員會在國家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可能采用IEC建議的文本作該國法規。IEC建議書與相應的國家法規之間的任何分歧應盡可能在后者中清楚地表述。4)IEC尚未制定表示型式批準標記的任何程序,因此IEC不負責設備的項目要與推薦文本中的某項相符、國際標準IEC645的本部分由IEC第29技術委員會"電聲學"所制定本標準的文本根據以下文件:六個月法投票報告29C(C0)6229C(CO)153有關批準本標準投票的全部資料可在上表所示的投票報告中查找。在總標題“聽力計"下,IEC645包括以下部分:第1部分:純音聽力計第2部分:語言測聽設備第3部分:為測聽及神經耳科用途的短持續聽覺測試信號第4部分:延伸高頻測聽的設備

CB/T7341.1-1998一在診斷、聽力保護與以康復為目的聽力測定領域的發展,使得聽力計可供應用的范圍大為增加。但是,盡管應用范圍廣泛,仍然有可能用可獨立規定的功能單元來考患聽力計。規定了這些功能單元之后,就有可能規定需采用這些單元的其他測聽設備的特性。聽力計標準由四個部分組成系列。本標準概括了純音聽力計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7341.1-1998idtIEC645-1:1992聽力計第一部分:純音聽力計代替GB7341-87AudiometersPart1:Pure-toneaudiometers范圍與目的本標準規定了聽力計的一般要求以及采用心理聲學測試方法,通過與標準參考闊級的比較,以確定聽閩級的純音聽力計的具體要求本標準的目的旨在保證:“)用符合本標準的不同聽力計,按照GB7583(見第2章)所描述的方法,對給定人耳所進行的聽力測試,尤其是聽閥測試,應給出基本相同的結果;b)所得結果代表受試耳的聽力與參考聽閩之間的有效對比。聽力計可按以下方法劃分:按其產生測試信號的型式、按操作方式或按其所測試的聽黨功能范圍的復雜性(即診斷、篩選等)。但為了給聽力計以合理的分類,劃分五種型別,1型、2型及3型為能作診斷評估的聽力計(即具有起碼的氣導與骨導功能)4型、5型為只有氣導功能的儀器。本標準概括了聽力計的總要求以及構成整體的功能單元、信號源、信號級控制及換能器的總要求、此外.由于所規定的單元只概括主要的測聽應用,有些儀器對常用純音聽力計不一定需要,在本標淮中也未作規定(如誘發電位記錄的聽覺刺激器)但包括測量聽覺靈敏度所月的線路或閥上信號的出現,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符合本部分的相應章節。標準中描述所給儀器功能要求的相應各章見表1。表1聽力計各部分要求的導引總要求對信號源的要求對信號級控制的要求對換能器的要求安全要求6.1純音?.1標志9.15.1氣導6.2外部信號源信號指示器受試者反應系統.29.25.2骨骨導6.3掩蔽聲預熱時間7.35.3聲壓級及振動力級的準確度電源變化與環境條件5.4參考純音21所力級控制不需要的聲音7.55.5施敲聲標志與操作說明書107.6純音開關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木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3241一1998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GB3785—83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GB4854—84校準純音聽力計用的標準零級GB/T4854.3一1998聲學校準測聽設備的基準零級第3部分:骨振器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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