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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關系管理第三章集體合同管理學習目標:了解集體協商的含義及特征;明確集體合同的特征和內容;掌握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和法律效力;熟知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程序。學習提綱:第一節集體協商制度一、集體協商的含義和特征二、集體協商的意義
三、集體協商的形式和內容第二節集體合同制度一、集體合同的產生與發展二、集體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三、集體合同的作用四、集體合同的內容五、集體合同的種類六、集體合同的簽訂七、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八、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系第三節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一、處理集體合同爭議應遵循的原則
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引導案例:王某與某企業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期間,企業工會與企業經協商簽訂了集體合同,2009年8月,在該企業剛剛結束試用期的王某發現,自己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也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思考:該企業確定的王某勞動報酬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嗎?
第一節集體協商制度一、集體協商的含義和特征(一)集體協商的含義集體協商是集體合同制度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所謂集體協商也被稱作集體談判,就是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原則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保險福利、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勞動標準而進行商談的活動。(二)集體協商的特征1、集體協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數對等。2、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3、集體協商是公開、平等協商。《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4、集體協商是和平協商。任何一方不得有過激行為,雙方應遵循合作原則。5、集體協商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協商。在集體協商過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以閉廠、罷工等手段要挾對方,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二、集體協商的意義(一)集體協商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二)集體協商是實現勞動關系協調的必要手段。(三)集體協商可以彌補勞動立法和勞動合同之不足三、集體協商的形式和內容(一)集體協商的形式為了維護集體合同內容的客觀妥當性,各國大致采用兩種集體協商形式,即團體協商與勞動基準法定(二)集體協商的內容(1)勞動報酬。(2)工作時間。(3)休息休假。(4)勞動安全與衛生。(5)補充保險和福利。(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7)職業技能培訓。(8)勞動合同管理。(9)獎懲。(10)裁員。(11)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第二節集體合同制度一、集體合同的產生與發展
1988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及1992年4月制定和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都明確規定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同企業簽訂集體合同。1994年7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十分注重集體合同,以國家基本法的形式對建立集體合同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為集體合同制度在我國不斷發展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二、集體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集體合同的概念
國際上對集體合同的一般解釋是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工會代表勞動者與雇主及雇主團體之間以規范勞動關系為目的而訂立的一種協議。《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規定:“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二)集體合同的基本特征1、集體合同主體的特定性2、集體合同雙方的平等性3、集體合同內容的廣泛性4、集體合同形式的規范性5、集體合同履行義務的特殊性三、集體合同的作用(一)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是協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二)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三)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是建立企業利益共同體,增強企業活力和凝聚力的新途徑(四)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是現代管理的發展趨勢(五)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有利于工會組織職工參與管理,發揮工會作用(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有利于彌補勞動法規的不足,健全勞動法制四、集體合同的內容(一)集體合同內容的基本要求
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勞動標準條件規范部分,這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第二,過渡性規定,主要包括因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解決措施等;第三,集體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解除的條件等。(二)集體合同規定的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關系一是企業經營著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共同承擔的一般義務,如挖掘企業活力源泉,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組織動員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二是企業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如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提高工資水平,制定有關組織和技術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等。三是工會承擔的義務,如對職工進行思想文化教育,組織評選、表彰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者,檢查合理化建議在生產中的運用情況等。四是職工承擔的義務,如服從企業的生產經營指揮權威,遵守勞動紀律,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等。企業承擔的義務,其性質反映的是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這種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組織職工對企業管理機構的各個環節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等。因此,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具有政治和道義性,而履行這些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紀律約束以及社會輿論的力量。(三)確定集體合同內容應注意的問題1、集體合同的內容應全面、具體。2、集體合同的內容要中心明確,重點突出。3、集體合同內容的確定要從全局出發,處理好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關系,對勞動標準要從實際出發,不能片面強調一方的利益,不能提出和確定過高的要求。五、集體合同的種類(一)按集體合同的主體范圍分類1、企業集體合同。即由企業工會代表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簽訂的集體合同。2、產業集體合同。即各產業工會代表勞動者與相應產業的雇主團體或產業主管部門之間簽訂的集體合同。3、行業集體合同。即由行業工會聯合會代表勞動者與相應的雇主團體之間簽訂的集體合同。(二)按集體合同的內容分類1、單項集體合同(或叫單項勞動協議)。集體合同僅約定工資或勞動條件中的某一個標準,如工資集體合同、工時集體合同等。2、一攬子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約定工資和勞動條件等全部標準,其內容涉及到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3、專門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約定某一特殊勞動群體的勞動標準,如女職工勞動保護集體合同等。(三)按集體合同的形式分類1、要式集體合同。即依照法律規定為書面形式的集體合同。2、不要式集體合同。即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簽訂的集體合同。不要式集體合同多見于所謂“契約自由”盛行的自由資本主義初期。(四)按集體合同適用地域范圍分類1、總括性集體合同,又叫總集體合同。即由各產業工會中央機關與相應的產業部門之間簽訂的集體合同。2、局部性集體合同,又叫地方性集體合同。即由地方產業工會與相應的地方國民經濟管理部門簽訂的集體合同。(五)按集體合同內容的疏細分類1、綱領性集體合同。即內容只是個大綱,必須由實施細則予以補充的集體合同。2、特別性集體合同。綱領性集體合同簽訂以后,在一定地域或產業范圍內,簽訂一些內容具體、詳細、時間性強、適用于小范圍的集體合同,這種集體合同對于綱領性集體合同成為特別性集體合同。六、集體合同的簽訂(一)簽訂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我國簽訂集體合同的當事人,在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中,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另一方則是企業;在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一方是職工推舉的代表,另一方是企業。(二)簽訂集體合同的原則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的原則。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原則。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原則。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原則。5、不得采取過激行為原則。(三)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1、擬定集體合同草案2、集體協商第一,協商代表的產生和構成。(1)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2)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3)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4)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5)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6)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二,協商代表應履行的職責。
(1)參加集體協商;
(2)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3)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4)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5)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對協商代表的保護。(1)企業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對工會干部和職工協商代表進行打擊報復。(2)職工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期滿,但其作為協商代表參與的集體合同期限未滿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不少于集體合同期滿之日。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3)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4)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集體合同規定》中第27條、第28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執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審議《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4、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5、登記備案集體臺同簽訂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6、公布集體臺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七、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一)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二)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三)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八、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系(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概念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憑證,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異同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共同點是:1、所調整的內容都是有關勞動方面的權利和義務;2、合同的一方是職工,而另一方是與職工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3、合同一經生效,對于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4、合同的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否則就無效;5、違反合同約定,都將承擔法律責任。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有:1、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而集體合同是由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2、簽訂合同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由職工本人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而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3、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4、合同的內容可調性不同。集體合同規定后非經協商或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調整,而勞動合同如所訂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于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調整,標準是不低于集體合同;5、所調整的主體范圍不同。勞動合同生效后僅適用于職工本人和用工單位,而集體合同生效后,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6、保護作用及效力范圍不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既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又是相互具有關聯性的合同。體現在:1、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約定無效。《勞動合同法》第55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2、勞動合同約定不明時,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案例分析:某化工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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