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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實力測驗常識推斷知識總結行政實力測驗常識推斷知識總結56/56行政實力測驗常識推斷知識總結07公務員考試《行政實力測驗》常識推斷知識總結法律常識

1.法律的概念

1.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明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愛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2.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體現的是駕馭政權的統治階級的意志;(2)國家性,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是國家權力的體現;(3)規范性,法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確定人們的行為規則,以確立,愛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4)強制性,法以國家強制力保證明施,對違反義務的行為予以國家名義的制裁。

3.法的適用

廣義的法的適用是指全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被國家授權的非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將法律規范適用于詳細事項的活動。狹義的法的適用僅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訴訟程序,將法律規范適用于詳細案件,并且做出裁決的活動。

4.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說的立法,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和補充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法律制定是一項專屬國家的活動,是以國家名義進行的職權行為,任何政黨,企事業單位,個人均不能進行立法活動。

5.法律制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法律制定的指導思想通常及一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相適應。

基本原則主要有:(1)科學性原則;(2)民主性原則;(3)合憲性原則。

6.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權的國家機關在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等法的制—定活動中的法定步驟和方法。

在我國,依據法的制定機關性質不同,可將法的制定程序分為兩種,即權力機關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機關的立法程序。這里我們只對權力機關的立法程序作一說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及立法實踐,我國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進行: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特地權限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探討。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

(3)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經過審議后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有確定意義的一步。

依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機關將獲得通過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眾(社會)的一個法定

程序。

7.法律沖突

受一項涉及的國家的法律關系的牽涉,各有關國家的內容不同,效力并存的法律在調整同一項法律關系時產生的沖突現象。

8.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是指法作為行為規則的詳細表現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它們是由國家機關依據肯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依據制定的機關和效力層級及范圍的不同,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6)行政規章;(7)國際條約。

9.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范,依據肯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樣,有機聯系的整人體整體。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及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及環境愛護法,訴訟法。

10.我國的行政執法體系

我國的行政執法體系主要由三部分構成:(1)各級人民政府:包手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2)行政部門,即各級人民政府中享有執法權的下屬機構;(3)事業組織,指那些因法律,法規授權而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據法律,法規由國家行政機關托付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11.法律效力

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

12.法律關系

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及義務關系,即人們相互間結成的一種特殊社

會關系。

13.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關系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2)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3)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4)法律關系是依據法律規定在人們之間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

14.法律責任

法律責往,是指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所產生的由相關主體所應擔當的具有法定強制性的不利后果。

及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如下特點:(1)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以及正確行使權力,權利的義務。(2)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該責任或由有前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以直接強制手段實施;或由當事人協商主動擔當,但以國家強制力為潛在的保證。

15.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地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行的強制性懲處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違憲制裁。

16.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由全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種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基本構成要素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價和法律政策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干部,社會組織和人民九眾。法律顧問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17.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詳細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所進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存在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特地機關的法律監督。

(3)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詳細包括檢察機關干部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1.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確立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及政策,調整公民權利及國家權力之間的基本關系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在國家統一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2.憲法的特征

憲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歸納為三個:

第一,

在規定的內容上,憲法規定的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運作的原則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經過區分于一般法律的特殊程序。

3.憲法修正案(四)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04年3月1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權威性,因此對于憲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會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這一次修改是對1982年憲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條。

4.國體

國體是指國家的階級性,體現肯定階級的專政,反映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1)國體是國家的性質,國家是階級沖突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是實施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因此,國家具有劇烈的階級性。一般地說,在經濟領域中居于主導地位的階級總是限制或駕馭著國家政權,處于統治地位。(2)留意國體及政體的區分。(3)我國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5.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組織形式。政治協商會議不屬于國家機構,也不同于人民團體。其主要的職能是進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6.全部制經濟形式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全部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全部制和勞動群眾集體全部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7.安排制度

社會主義公有制殲滅了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安排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安排為主體,多種安排方式并存的安排制度。

8.經濟體制

國家實融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9.政體

政體又叫政權組織形式,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實行何種原則和方式去組織旨在反對敵人,愛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我國政權組織形式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0.國家結構形式同政權組織形式的關系

國家結構形式同政權組織形式關系親密。國家結構形式所體現的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間的關系,實質上是一種權力關系,即職權劃分的關系。國家結構形式著重于表現政權體系的縱的方面,即同領土結構相適應的上下間的關系;而政權組織形式則著重于表現政權體系的橫的方面,即權力機關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間的關系,權力機關同人民群眾間的關系。國家政權就是通過這兩種形式表現出來的,國家政權假如離開這兩種形式也就無法實現它的職能。

11.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

行政區域劃分又稱行政區劃,既可以表示對國家領土進行劃分的國家行為,又可以表示這種國家行為的結果。現行憲法規定的我國行政區劃是:(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依據憲法的規定,我國行政區域基本上劃分為三級,即省級,縣級和鄉級,有些地方劃分為四級。

12.行政區域的變更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大審議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報國務院審批;

自治州,縣,自治縣直機關,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報國務院審批。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的變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13.特殊行政區及一般行政區的異同

特殊行政區及一般行政區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其共性表現在:(1)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別的一部分,是我國地方制度的組成部分。(2)特殊行政區是我國一級地方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其特性表現在:在特殊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特殊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區。

14.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從事肯定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15.公民義務

公民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應當履行的某種責任

1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擁有國家權力的我國人民依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我國憲法規定法的人民主權原則。

17.國家主席

在我國,國家主席及最高國家權力機構結合,行使國家元首權。依據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被選為國家主要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屆任期為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主席的職權是:(1)公布法律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法律案后,由國家主席公布;(2)任命權,即國家向全國人大提名國務院總理的人選,依據全國人大的確定,任命國家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依據全國人大常委的確定,任命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3)發布命令權,即發布命令,公布法令。同時,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確定,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4)外事權,即代表國家,接見外國使節。依據全國人大常委的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5)榮典權,即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18.國務院

國務院是我國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每屆任期五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務院的職權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和法律案提交權。詳細是:(1)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確定,命令;(2)提出議案;(3)組織領導全國性行政工作;(4)領導和管理各部門,各行業的行政工作;(5)愛護正值和合法權益;(6)監督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7)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幫助總理工作。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需以國務院常務會議者國務院全體會議探討確定。

19.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大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地政機關。它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各級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首長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

地方級人民政府的職權是:(1)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權;(2)執行本級權力機關的決議,發布確定和命令;(3)管理各項行政工作;(4)對下級行政機關監督權;(5)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權利。

20.特殊地政區享有的自治權

(1)行政管理權,特殊行政區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區行政事務,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維持社會治安;

(2)立法權,特殊行政區可以制定在本地實施的法律,但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4)自行立法禁止叛國,顛覆國家等行為,自行禁止反國家組織。行政法(一)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國家行政主體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和管理活動。行政具有國家意志性,執行性,法律性和強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范的總和。行政法以行政關系為調整對象,其目的是保障國家行政權運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需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及法律相抵觸,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其產生的主要緣由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3)應急性原則。應急性原則是現代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指在特殊的緊急狀況下,出于國家平安,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須要,行政機關可以實行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或及通常狀態下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措施。

3.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擔當政法責任,在行政訴訟中通常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4.行政主體的范圍

我國的行政主體詳細包括:國務院,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地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主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的派出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5.行政職權

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權能。

6.行政職責

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賜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需擔當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必需履行的義務,因此不能放棄和違反,否則會引起相應違法責任的追究。

7.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而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2)行政行為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3)行政行為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

8.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

生效規則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主要有:即時生效;受領生效;告知生效;附條件生效。

9.行政立法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活動。它是行政性質及立法性質的有機結合。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兩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②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及及之親密關聯的事務;③其根本目的是實施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權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創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需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

10.行政立法的主體及分類

(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①依其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授權立法及特殊授權立法;②依立法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內容,目的不同,可以分為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試驗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原則

行政立法有三條原則:

(1)依法立法原則。行政立法必需依法進行。

(2)立法民主原則。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立法時,應通過各種方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保證民眾廣泛地參及行政立法。

(3)加強管理及增進權益相協調原則。行政立法一方面要為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供應詳細的法律依據,從而保證行政活動的順當進行,維護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當行政立法涉及對公民行使民主的行為的管理時,必需留意規定得合理適當。不能不當地限制以至剝奪公民的合法權益,要留意正確處理好維護行政權力的有效性及保障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

12.行政許可

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賜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買施

2003年8月27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的頒布及實施,是繼1989年《行政訴訟法》及1996年《行政懲罰法》頒布實施后行政法制建設領域又一部極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14.行政許可的特征

行政許可的特征有:(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詳細行政行為,不同于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賜予相對方權利或免除義務的行為;(2)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納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賜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

15.行政許可的作用

(1)有利于國家對社會經濟和其他義務的宏觀限制。

(2)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公共利益和保障社會公共平安。

(3)有利于愛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法(二)16.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國家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依法向行政相對方強制地,無償地征集肯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換句話說,行政征收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參及國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種有效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滿意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對物質的須要。行政相對方的財產一經國家征收,其全部權就轉移為國家全部,成為國家財產的一部分,由國家負責安排和運用,以保證國家財政開支的須要。

目前我國行政征收體制主要由稅和費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為兩大類,即行政征稅和行政征費。

17.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須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詳細行政行為。

18.行政征收及行政征用的區分

兩者區分主要在于:

(1)從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財產全部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則是行政主體短暫取得了被征用方財產的運用權,不發生財產全部權轉移。

(2)從行為的標的看,征收麗標的一般僅限于財產;而征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3)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征收是無償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賜予被征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19.行政懲罰的特征

行政懲罰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2)懲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其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行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詳細行政行為。

20.行政懲罰的種類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指責等。

21.行政命令的種類和法律效果

行政命令有兩種:一種是要求相對方進行肯定作為的命令,稱為“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出境(外國人);另一種是要求相對方進行肯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為“禁(止)令”,如因修建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

行政命令一經作出,相對便利有了相關的義務,必需按行政命令要求進行肯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否則須承受行政主體賜予的懲罰。

22.行政監督

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遵守法律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確定的狀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23.行政嘉獎的原則

行政嘉獎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1)物質嘉獎及精神嘉獎相結合的原則;(2)公正,同等原則;(3)嘉獎及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24.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樣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25.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現實社會及經濟生活的須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幫助下,適時敏捷地實行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肯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6.行政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依次以及時限的總和。其特征主要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動的方式,步驟,依次及時限的總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實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權力的方式及步驟。

2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1)程序法定原則;(2)相對方參及原則;(3)效率原則;(4)程序公正原則。

28.行政違法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犯受法律愛護的行政法律關系,對社會造成肯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9.行政違法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行政違法可以進行多種分類:

(1)依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違法及行政相對方的違法。

(2)依據行為的方式和狀態不同,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和不作為行政違法。

(3)依據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30.行政責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擔當的行政法律后果。

31.公務員擔當行政責任的詳細方式

公務員擔當行政責任的詳細方式有:(1)通報指責;(2)行政賠償等。

32.行政賠償

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負責向害人賠償的制度。

33.行政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擔當行政賠償責任的詳細形式。《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了三種賠償方式:(1)金錢賠償。它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支付賠償金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2)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限制的受害人的財產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3)復原原狀。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因遭到違法分割或毀損以致破壞,若有復原的可能,應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能夠返還財產或者復原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復原原狀。

34.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不擔當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5.行政復議

所謂行政復議,系指行政相對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的詳細行政行為,依法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懇求重新審查并訂正原詳細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詳細行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懇求重新審查并訂正原詳細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詳細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確定的法律制度。

36.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1)合法原則;(2)公正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原則;(5)便民原則。

37.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方,認為行政主體的詳細行政行為違法,依法訴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據此在雙方當人和其他訴訟參及人的參與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裁判等司法活動的總和,是司法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

38.行政訴訟管轄概述

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所解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詳細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權益,應當向哪一級哪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

39.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

我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40.行政訴訟參與人

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總稱。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托付代理人。行政訴訟中的翻譯人,鑒定人,證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及訴訟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一般稱為訴訟參及人,不具有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

41.原告

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的詳細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2.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詳細行政行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43.代理人

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與訴訟,其行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擔當的法律行為。代理人有三種狀況:(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為沒有訴訟行為實力的公民設定的為其進行訴訟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經人民法院指定,代無訴訟行為實力的公民進行訴訟的人。(3)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是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托付,代為進行訴訟的人。民

法(一)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同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總稱。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內容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內容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1)當事人法律地位同等的原則。(2)自愿,公允,等價有償,誠懇信用的原則。(3)愛護公民,法人合法權權益的原則。(4)禁止濫用民事權利的原則。該原則包括:民事活動必需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則,民事活動應敬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汁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3.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即詳細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它由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

4.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主體,客體,內容是每項民事法律關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稱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5.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是依據民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殲滅的客觀現象。

依據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殲滅的客觀狀況的不同性質,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務和行為。

事務是指不以當事人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象。能夠成為民事法律事實的事務主要有:(1)不可抗力;(2)時間的經過;(3)人的誕生和死亡。

行為是指民事主體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包括主動的活動(稱為“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活動(稱為“不作為”)。成為民事法律事實的行為必需能夠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產生,其主要包括:(1)事實行為;(2)民事行為;(3)違法行為等。

6.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狀態誕生而具有一國國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權利實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實力是指法律賜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擔當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權利,擔當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依據《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實力始于誕生,最終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為實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實力是指公民能夠使自己的行為參及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擔當民事義務的實力。公民的民事行為實力劃分為三類:第一,完全民事行為實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第三,無民事行為實力人。

7.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而誕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我國民法上的自然人,不僅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這些人在我國境內參與民事活動,具有民事主體地位,但其活動必需遵守我國的法律。

8.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實力和民事行為實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擔當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擔當民事責任。

依據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及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權利實力和行為實力具有自己的特點,即法人的權利實力和行為實力同時產生,同時殲滅。一般來說,始于法人的成立,最終法人的撤銷或解散。

9.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10.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可分為雙方法律行為及單方法律行為;雙務法律行為及單務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及無償法律行為;諾成性法律行為及實踐性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及不要式法律行為。

1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及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為是代理人的行為,而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卻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擔當民事責任。

12.物權

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其物,并解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

13.物權的分類

物權按不同的特點可分為四類:(1)全部權及他物權;(2)主物權及從物權;(3)動產物權及不動產物權;(4)準物權。

14.財產全部權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全部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運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全部權具有如下特征:(1)財產全部權是一種最基本的民事法律關系;(2)它是惟一完全的物權;(3)它具有劇烈的獨占性,排他性;(4)其客體總是特定的物體和財產,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為。

15.財產全部權的內容

財產全部權具有四項權能,該四項權能為占有,運用,收益和處分,它們構成了財產全部權的內容:(1)占有,就是單位或個人對于財產的實際管領和限制;(2)運用,是指發揮財產的運用價值而對財產的運用;(3)收益,是指通過對財產的占有,運用而取得經濟效益;(4)處分,是對某項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最終處置,是全部權中帶有根本性的一項權能。

16.債

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的一方為債權人,其享有的權利稱債權;負有義務的一方為債務人,其負擔的義務是債務。

17.債的分類

債的分類主要有:(1)單一之債及多數人之債;(2)按份之債及連帶之債;(3)特定物之債及種類物之債;(4)簡單之債及選擇之債;(5)主債及從債。

18.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是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當事人之間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等;(3)它是當事人之間以設立,變更,終止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4)它所確立的是債權債務關系;(5)其所確定的內容是符合法律的。民

法(二)19.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同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允原則,誠懇信用原則。

20.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要件:①要約須由要約人向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約須是受相對人承諾拘束的意思表示;③要約須具備合同的各項必要因素。

(2)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應當及要約的內容一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的要件:①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②承諾之意思表示須及要約一樣;③在承諾期間作出。

21.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包括:(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居處;(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爭議的解決方式。

2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23.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知識產權是法律賜予人們對創建性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文學產權,是關于愛護智力作品創建和傳播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即版權)和鄰接權;另一類為工業產權,是工業,農業,林業,商業和其他產業具有好用經濟意義的無形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

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它是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內容的一種民事權利;(2)它的客體必需有能為人感知的客觀表現形式和首創性,新奇性;(3)它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24.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民事權利。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它同版權系同義語,它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前者指作者對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詳細包括:(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愛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可分兩大類:一是再現作品獲得酬勞權,二是演繹權。

《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愛護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5.專利權

所謂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獨創,好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享有的專有(即獨占)的權利。

26.商標權

商標,俗稱商品的牌子,是生產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上運用的,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專用標記。依據商標的構成不同,商標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依據商標的識別對象不同,商標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和服務商標。依據商標的法律愛護不同,商標分為注冊商標和非注冊商標。

27.人身權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及其人身不可分別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28.人身權的種類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方面內容。

(1)人格權,是法律規定的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權;②榮譽權;③名譽權;④生命權;⑤身體健康權;⑥自由權;⑦肖像權。

(2)身份權,指因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主要包括:①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②監護權;③公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身份權,即親權;④繼承權。

29.財產繼承權

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30.我國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

在我國《繼承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繼承制度中貫穿著的基本原則有:(1)愛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2)繼承權男女同等原則;(3)養老育幼,互濟互助原則;(4)互諒互讓,團結和諧原則;(5)權利義務相一樣原則。

31.法定繼承的依次

第一依次: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依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依次繼承人繼承,第二依次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依次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依次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2.遺產的安排原則

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遺產的安排原則有以下幾點:

(1)一般平均原則。經繼承人協商一樣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照看原則。對生活特殊困難的和缺乏勞動實力的繼承人,安排遺產時,應予以照看。

(3)權利義務一樣原則。

(4)協商原則。法定繼承人在安排遺產時,要互諒互讓,和諧團結,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33.民事責任

由民法規定的對民事違法行為人所實行的一種以復原被損害人的權利為目的并及肯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聯系的國家強制形式,它是民事違法人依法所必需擔當的法律后果。

34.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擔當一般民事責任所必需具備的“四要件”為:

(1)行為的違法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只有實施了違法行為才擔當民事責任。

(2)損害事實。詳細地說,民事違法行為只有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才擔當責任。

(3)因果關系。系指只有違法行為及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才擔當民事責任。

(4)主觀過錯。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當時主觀上存在過錯的違法行為人才對損害后果擔當民事責任。

35.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丟失懇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它屬于殲滅時效,它的完成只殲滅勝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它不殲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也不殲滅實體權利。經濟常識

1.西方經濟學的發展階段

西方經濟學的產生和發展對經濟學理論的建構具有重要意義,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即古典政治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的及現代經濟學。

2.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是在19世紀中葉創立的,它涉及的是本質層次的分析,制度層次的分析。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原理和方法是我們進行經濟分析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

3.經濟

經濟是指在肯定的生產資料全部制基礎上的生產,安排,交換,消費等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結成的人及人之間的關系。

4.商品

商品是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

5.商品經濟的特性

(1)商品經濟具有的自主性;(2)商品經濟具有同等性;(3)商品經濟具有競爭性。

6.商品的運用價值

指商品能夠滿意人們的某種須要的屬性。

7.商品的價值

凝聚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就是商品的價值。

8.交換價值及價值的關系

商品的價值是內在的,抽象的,不能自己表現出來,只有通過及另一種商品相交換,才獲得表現。交換價值則是外在的,詳細的表現形式。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9.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嫻熟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運用價值須要的勞動時間。

10.勞動生產率

勞動生產率是指勞動者在肯定時間內生產某種運用價值的效率。商品的價值量及社會勞動生產率成反比。

11.一般等價物

一般等價物就是從其他商品分別出來,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換并表現其他一切商品價值的商品。

12.貨幣

貨幣是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在商品經濟中,商品的價值是通過貨幣來表現的。

13.貨幣的職能

(1)價值尺度;(2)流通手段;(3)貯藏手段;(4)支付手段;(5)世界貨幣。貨幣的五個職能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系,從不同的方面反映了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本質。

14.貨幣流通公式

肯定時間內流通中須要的貨幣量=

15.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

通貨膨脹是指由于貨幣符號發行失去限制而引起的貨幣貶值,物價上漲的貨幣現象。

通貨緊縮是一種及通貨膨脹相反的經濟現象,表現為社會需求不足,物價水平疲軟或下跌。

16.價值規律的基本內容

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確定的,商品交換要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

17.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

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是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

18.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或者說,市場經濟是指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市場經濟是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商品經濟發展的較高階段是市場經濟。

19.銀行

銀行是經營貨幣資本業務的企業。銀行是在商業信用和貨幣經營業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的。

20.股份公司和股票價格

股份公司是以入股方式籌集社會資本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的資本或財產組織形式。

21.國民收入

國民收入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肯定時期內各種生產要素(勞動,土地,資本等)通過供應服務所得的酬勞的總和,即工資,利潤,租金的總和。

22.企業

企業是生產組織的一種形式,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肯定階段的產物。詳細須要明確:(1)企業是及分工相聯系的一種勞動組織形式;(2)企業既是生產的一種技術組織形式,又是一種社會組織形式。

23.虛擬企業

虛擬企業是指某一企業或若干企業以一種或多種的優勢資源為核心,為實現特定的企業目標,僅保留企業中最關鍵的功能和職能部門,而將其他的功能和職能虛設,實現資源的最佳組合而建立起來的企業組織。

24.生產剩余價值的兩種基本方法

(1)肯定剩余價值。它是指在必要勞動時間不變的條件下,由于延長工作日的長度而生產的剩余價值。

(2)相對剩余價值生產。在工作日長度不變的條件下,資本家通過縮短必要勞動時間而相應延長剩余勞動時間的剩余價值生產方法,就叫相對剩余價值生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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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

我國確認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全部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

26.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其特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即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市場經濟,它強調的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而不是說市場經濟本身具有資本主義及社會主義性質的區分。

27.公司治理結構

即以股東為核心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的泛稱,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規和慣例的框架下,保證以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者利益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權利支配,責任分工和約束機制。

28.財政及其作用

財政是國家的收入和支出,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而進行的社會產品安排,它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財政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1)國家通過財政可以有效地調整資源配置;(2)國家通過財政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3)財政可以有力地促進科學,教化,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4)財政有利于促進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5)財政是鞏固國家政權的物質保證。

29.稅收的基本特征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征。

30.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個國家產生結構的狀態及優化升級實力,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十六大報告提出“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基礎產業和制造業為支撐,服務業全面發展的產業格局”。

31.宏觀調控的任務和手段

宏觀調控的任務:(1)保持經濟總量平衡;(2)抑制通貨膨脹;(3)促進結構化;(4)實現穩定增長。宏觀調控的手段:(1)經濟手段;(2)法律手段(3)(行政手段是在必要時才運用)。

32.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

2005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經國務院批準,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整,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33.國民生產總值

國民生產總值是指一個國家(地區)全部常住機構單位在肯定時期內(年或季)收入初次安排的最終成果(簡稱GNP)。

34.國內生產總值

國內生產總值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全部常住單位在肯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簡稱GDP)。

35.國民經濟核算

國民經濟核算是指對肯定范圍和肯定時間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及利用所進行的計量;對生產,安排,交換,消費所進行的計量;對經濟運行中形成的總量,速度,比例,效益,所進行的計量。

36.國民經濟類型劃分

國民經濟類型劃分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全部制性質和國家有關法規為依據劃分經濟類型的規定。經濟類型可分以下幾種: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私營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其他經濟。

37.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

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是指各種經濟類型的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制造業和其他行業在肯定時期內,對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及農民對非農業居民零售額的總和。

38.小康及小康標準

小康及小康標準:“小康”一詞源于《禮記》,是及“大同”比較而言的一種生活比較殷實,可以安穩度日的社會經濟狀況。現今,所謂小康標準,指在全面發展國民經濟的基礎上,使我國人民的生活在溫飽的水平上進一步提高的階段性標記,逐步實現物質生活比較寬余,精神生活比較充溢,生活環境改善,人口素養提高,公益事業發展,社會治安良好。

39.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指被調查城鎮居民家庭在支付個人所得稅之后,所余下的實際收入。

40.國債

國家債務是國家以信用的方式進行籌資的形式,是各國政府籌措資金的手段之一。管理常識

1.管理的對象為人員,資金和物資。

2.管理具有支配,組織,領導及限制四大職能。

3.管理工作的兩個本質特征:科學性和藝術性。

4.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①系統管理原理;②人本管理原理;③動態管理原理;④科學管理原理。

5.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1)經濟方法;(2)法律方法;(3)行政方法;(4)教化方法。

6.行政: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社會公共事務和機關內部事務的活動。

7.行政的特點:(1)行睫毛是以供應公共服務為目的的社會管理活動;(2)行政是為國家政治統治服務的政治性活動;(3)依法辦事是現代行政的本質特征;(4)社會民主是有效行政的基礎保證;(5)公允原則是現代行政的動身點。

8.(1)公共行政的主體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管理組織。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不屬于公共行政的主體;(2)公共行政的客體即公共行政的對象是公共事務;(3)公共事務依其范圍大小可分國家事務,共同事務,地方事務和公民事務。

9.公共行政的作用:(1)導向作用(它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作用,是政府“領航”和“掌舵”職能的詳細體現);(2)管理作用;(3)服務作用;(4)扶助作用。

10.(1)行政管理的主體是國家行政組織;(2)行政管理的對象是社會公共事務;(3)行政管理學的實質是揭示行政管理活動的客觀運行規律;(4)行政管理學最顯明的特點是它追求行政管理活動的高效率。

11.行政管理學產生后經驗了三個發展階段:(1)古典時期(1900—1930年);(2)新古典時期(1930一1970年);(3)當代公共行政學說(1970年以后)。

12.現代意義上的行政學,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它是社會進步的產物。

13.1935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張金鑒教授撰寫的《行政學之理論及實踐》,是我國第一部系統的行政管理學專著。

14.行政環境包括:(1)宏觀行政環境;(2)中觀行政環境;(3)微觀行政環境。

15.行政生態學的形成是行政管理實踐提出的要求。

16.1961年,美國學者利格斯的《公共行政生態學》一書的出版,標記著行政生態學的創立,他將行政模式分為融合型,衍射型,棱標型。

17.行政環境及行政管理的關系是雙向的,辯證的。

18.行政職能有三個主要特性:共同性,差異性,動態性。

19.行政職能的主要內容分為基本職能和運行職能,基本職能包括政治職能,經濟職能,文化職能和社會職能,它是依據政府管理所涉及的領域劃分的。

20.實現行政職能的基本手段:(1)法律手段;(2)行政指令手段;(3)經濟手段;(4)紀律手段。

21.行政體制的核心是行政系統內職權的劃分和配置。行政體制事實上是一種制度體系,其最明顯的特征是超穩定性,即體制一旦形成,便難以變動,具有慣性。

22.行政權力體制分為集權制和分權制。

23.行政領導體制分為首長制和委員制。

24.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行政區域劃分中應遵循的原則是:(1)政治原則;(2)民族同等原則;(3)經濟原則;(4)精誠,統一,效能原則。

25.行政區劃體制有三種基本形式:(1)傳統型;(2)發展型。

26.人事行政是行政管理中的核心內容,人事行政工作的水平直接關系到國家行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27.我國公務員的分類:(1)依據公務員產生及任免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政府組成人員和非政府組成人員;(2)依據公務員職務,作用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28.國家公務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職位分類;(2)錄用;(3)考核;(4)嘉獎及紀律;(5)職務升降和職務任免;(6)培訓;(7)溝通;(8)回避;(9)工資保險福利;(10)辭職,辭退,退休;(11)申訴控告。其中:(1)在職位分類的基礎上又確定公務員的級別,這是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一大特色;(2)對公務員的考核,其考核內容以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為基本依據,主要包括德,能,勤,績,且留意工作成果。我國對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3)對國家公務員的培訓應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樣,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4)溝通,包括行政機關的內部溝通和國家行政機關的其他機關及其他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間進行的外部溝通,溝通形式有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熬煉等;(5)回避的種類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地區回避。

29.所謂激勵,是指通過肯定的手段使員工的須要和愿望得到滿意,以調動他們的工作主動性,使其主動而自發地把個人的潛能發揮出來,奉獻給組織,從而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

30.馬斯洛須要層次的五個等級:(1)生理須要;(2)平安須要;(3)社交須要;(4)敬重須要;(5)自我實現須要。

31.管理信息系統(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簡稱MIS)是建立在管理科學,計算機和現代通信理論及技術基本上,為管理服務的綜合性信息系統,是一個由人和計算機組成的,用以進行數據的搜集,傳輸,處理和存貯的系統。

32.ISO90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是第一個國際性的管理標準。在各國專家的共同努力下,于1987年正式頒布了ISO90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

33.利潤的日常管理包括:(1)利潤支配管理;(2)目標利潤管理;(3)利潤分級管理;(4)利潤分類管理。

34.企業創新的動力機制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創新的科技推動,創新的市場需求拉動,創新的制度推動。

35.企業風險管理是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進行識別,衡量,分析,評價,并適時實行及時有效的方法進行防范和限制,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來綜合處理風險,以實現企業最大平安保障的一種科學管理方法。

36.行政監督的原則主要有:確定性原則,公開性原則,民主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和常常性原則。

37.審計監督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特種監督,它具有如下特點:(1)審計監督的專職性;(2)審計監督的獨立性;(3)審計監督范圍的廣泛性。

38.行政效率的要素包括效益要素,經濟要素和時間要素。

39.當代西方國家以新公共管理為方向的政府改革基本上可以被定義為追求“三E”即(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經濟,效率,效能)目標的管理改革運動。及傳統公共行政追求效率原則不同,新公共管理實現由效率優位向績效優位轉移,事實上擴展了效率的內涵。

40.國外領導方式理論包括:(1)支持關系論;(2)雙因素模式論;(3)管理方格論;(4)領導生命周期理論;(5)目標導向理論。

41.行政首長負責制是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及個人分工負責制相結合制度的一種詳細形式。它是指重大事務在集體探討的基礎上由行政首長定奪,詳細的日常行政事務由行政首長確定,行政首長獨立擔當行政責任的一種行政領導制度。

42.從資本經營形態的角度,可以將企業資本經營劃分為實業資本經營,產權資本經營,金融資本經營和無形資本經營。人文常識

1.四書

四書指四部儒家經典即《論語》,《大學》,《中庸》,《孟子》,

五經是五部儒家經典,即《詩經》,《書經》,《禮》(《周禮》,《儀禮》,《禮記》),《易經》,《春秋》。

3.《詩經》

《詩經》是我國第一部詩歌總集。收錄了自西周初年至春秋中葉約五百年間的作品,共305篇。分為“風”,“雅”,“頌”三部分。普遍運用“賦”,“比”,“興”的手法。

4.駢文

駢文起源于漢魏,形成于南北朝,盛行于隋唐,韓,柳提倡古文運動之后,駢文漸衰。聞名的有南朝梁吳均寫的《及朱元思書》。

5.漢賦四大家

“漢賦四大家”是指揚雄,司馬相如,班固,張衡。

6.史記

《史記》西漢司馬遷著,是我國第一部紀傳體通史,全書共130篇,分為本紀(12),ff~(30),

列傳(70),書(8),表(10)。

7.三曹

“三曹”是指曹操,曹丕,曹植三人。

8.初唐四杰

唐初文學家王勃,楊炯,盧照鄰,駱賓王的合稱。四人在初唐文壇較有成就,扭轉了當時過于靡麗的文學風氣。

9.唐代古文運動和宋代詩文革新運動

唐宋時期的文學革新運動,其內容主要是復興儒學,反對駢文,提倡古文。韓愈和柳宗元是古文運動提倡者。宋代詩文革新運動的領袖是歐陽修。

10.唐宋八大家

唐代文學家韓愈,柳宗元,宋代文學家歐陽修,蘇洵,蘇軾,蘇轍,曾鞏,王安石八人的合稱。八人在散文創作上皆有較高的文學成就。新樂府運動以自居易為代表,主見“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

11.三蘇

北宋文學家蘇洵和其兒子蘇軾,蘇轍的合稱。父子三人以文聞名于世,人稱“三蘇”。

12.元曲四大家

關漢卿,白樸,馬致遠,鄭光祖四位元代雜劇作家的合稱。他們代表了元代不同時期不同流派雜劇創作的成就。

13.復社

明末文學社團,主要領導人為張溥,張采,本為切磋學問,砥礪品德而設,但又帶有濃烈的政治色調。

14.桐城派

清代散文流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方苞,劉大槐,姚鼐等,因他們都是安徽桐城人,故稱桐城派。桐城派提倡簡明達意,條理清楚的文風,力求清真雅正。

15.編年體

編年體以年代為線索編排的有關歷史事務,如《左傳》。

16.紀傳體

紀傳體通過記敘人物活動反映歷史事務,如《史記》。

17.記事本末體

紀事本末體以事務為主線,將有關專題材料集中在一起。首創于南宋的袁樞。如袁樞的《通鑒經事本末》。

18.國別體

國別體以諸候國為單位分別記敘歷史,如《戰國策》。

19.通史

通史不間斷地記敘自古及今的歷史事務,如《史記》。

20.斷代史

斷代記錄某一時期或某一朝代的歷史,如《漢書》。

21.中國文化史上重要的“第一”

第一部詩歌總集《詩經》;第一部編年體史書《春秋》;第一部紀傳體通史《史記》;第一首長篇抒情詩《離騷》;現在第一篇白話小說《狂人日記》;第一部農業百科全書《齊民要術》;第一部藥典《神農本草經》。

22.“三言”

“三言”是指明代馮夢龍所編著的《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

23.古代學校

周代國學及鄉學;漢代太學和郡國之學;唐代專科學校;宋代國學三舍和書院;明清國子監。

24.古代四大獨創

造紙術,印刷術,指南針,火藥。

25.我國地理的“四大”

四大牧區:內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四大高原:內蒙古,黃土,云貴,青藏;

四大盆地:塔里木,準葛爾,柴達木,四川;

四大文化古都:西安,北京,洛陽,南京。

26.中國十大古典名曲

《高山流水》,《廣陵散琴曲》,《平沙落雁》,《梅花三弄》,《十面埋伏》,《夕陽簫鼓》,《漁樵問答》,《胡笳十八拍》,《漢宮秋月》,《陽春白雪》。

27.我國四大名亭

醉翁亭,陶然亭,愛晚亭,湖心亭。

28.我國三大國粹

中國畫,中國醫學,中國京劇。

29.四大文明古國

世界上最先由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的四大文明古國(埃及,印度,中國,古巴比倫王國),這四個國家是世界文明的發源地。

30.文藝復興

14~16世紀文藝復興運動是新興資產階級在思想意識領域里反對封建神學的斗爭,起了解放思想的作用,產生了資產階級文化和近代自然科學。

31.巴羅克文學

巴羅克文學產生于16世紀下半葉,在17世紀上半葉達到鼎盛期。后世把16世紀的建筑稱為具有巴羅克風格的造型藝術,這種藝術以富麗繁復,精雕細刻為特點。巴羅克文學的風格及此相仿,因而得名。

32.歐美國家聞名文學家

意大利文學家有:但丁,薄伽丘,齊馬尼奧里等。

英國文學家有:莎士比亞,莫爾,培根,狄更斯,拜倫,雪萊,笛福,夏洛蒂?勃朗特,艾米莉?勃朗特,它妮?勃朗特,伏尼契,柯南道爾,肖伯納等。

德國文學家有:莫里哀,雨果,司湯達,巴爾扎克,都德,莫泊桑,羅曼?羅蘭等。

俄國文學家有:普希金,果戈理,屠格涅夫,列夫?托爾斯泰,契訶夫,高爾基,奧斯特洛夫斯基等。

美國文學家有:惠特曼,馬克?吐溫,歐亨利,海明威等。

其它國家文學家有:塞爾提斯(西班牙),安徒生(丹麥),裴多菲(匈牙利),易生(挪威),泰戈爾(印度),小林多喜二(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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