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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緒論1.1研究背景與意義伴隨著這個科技革命浪潮,法律科技的智能化也給我們所處的法律行業帶來顛覆性的變革。司法實踐中,法官受限于人類大腦的機能,無法及時準確的在有限時間內分析所有案件信息,而隨著人工智能系統的進步,其自主性與創造性的能力為輔助法官進行精確裁判提供了可能性。在我國,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又被賦予更多的意義,被譽為司法體制改革的“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在提高司法效率、落實司法便民、助力審判能力現代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在今后的較長一段時期內,加速推動前沿科技與司法體制改革的融合將成為司法系統的重中之重。但人工智能同樣帶來了未知的不可控的風險,是否進一步強化了司法行政化、是否消解司法的人文精神,等等諸如此類的疑惑,都是我們亟待正視并解決的問題。1.2相關概念界定1.2.1人工智能的概念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簡稱AI)這一概念正式提出于1956年的達特矛斯會議,作為一個專業術語,“人工智能”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美國計算機科學家約翰·麥卡錫及其同事提出的,“讓機器達到這樣的行為,即與人類做同樣的行為”可以稱為人工智能。隨著其價值與潛力逐步彰顯,各國紛紛在國家層面進行頂層設計,擬搶占戰略制高點。關于人工智能的概念,目前尚缺一個明確且統一的界定。從學科角度去認識,所謂人工智能是一門研究構造智能或實現機器智能的學科,是研究模擬、延伸和擴展人類智能的科學。從學科地位與發展水平來看,人工智能是當代科技的前言學科,也是一門新思想、新理論、新技術、新成就不斷涌現的新興學科。人工智能是指能夠執行任務(這種任務如果由人去執行,則需要其具備智慧)的機器(包括硬件和軟件)。簡言之,人工智能是研究、開發用于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及應用系統的一門新的技術科學。現階段,人工智能已經逐漸滲透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司法領域,建設智慧法院便是新時代下的因應之策。1.2.2糾紛解決的含義糾紛是一種社會現象。它的產生會破壞人類社會的秩序,影響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因此糾紛發生時,選擇一種能夠有效解決糾紛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人類社會不管發展到什么時候,都必須有效的解決糾紛,這就需要有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自古以來,社會糾紛都是復雜多變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也相應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必須建立一個與糾紛類型相對應的糾紛解決機制。當今世界,各國的糾紛解決機制都經歷了由簡單到復雜、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都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糾紛解決體系,而且各種糾紛解決體系是并存著的,共同構成了一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所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指的是一個調整體系與應用系統。它能夠使社會主體的多種需求得到滿足,使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協調、共同存在于整個社會中。簡而言之,可以概括為“社會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制度的總和或體系”目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就是在以司法訴訟程序為中心的同時,發揮各種非訴訟程序靈活解決糾紛、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作用,使各種糾紛解決方法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共同發揮作用”。糾紛解決應從目的、過程和結果三個層次進行理解。糾紛解決的目的,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消除紛爭,并期望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消除紛爭的直接目的是為了使雙方或多方不穩定的社會關系恢復正常,終極目的則是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糾紛解決的目的不僅是實現具體的個案的正義,而且還要實現抽象意義上的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糾紛解決的過程,是指糾紛主體為了消除紛爭進行私力救濟或者在第三者參與下進行訴訟、仲裁或調解。這里關注的重點是糾紛主體基于自身的考慮而選擇通過一定方式來解決糾紛,強調的是糾紛解決中各種方式的運行過程,通過對糾紛解決各種方式的分析、對比及對其所達到的社會效果進行考察,有利于發現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并對其進行完善。糾紛解決的結果,是指糾紛通過不同的方式被消除的實際狀態。糾紛解決結果著重揭示的是糾紛被消除后的實際狀態,反映了糾紛解決的程度以及最終是否能達到糾紛主體預期的效果。從以上三個層次可以對糾紛解決下一個定義,即糾紛解決是指糾紛主體依據一定的規則,自主選擇通過自身或者第三者參與的方式消除紛爭,使社會秩序正常化的活動。2人工智能背景下糾紛解決的建設現狀2.1建設基本情況.2.1.1人員或相關硬件配置上海法院于近年連續推出了三種具有上海特色的訴訟服務智能應用—上海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上海12368訴訟服務平臺、上海法院律師服務平臺。訴訟服務中心實現了提供電子導訴軟件、推廣自助立案及掃碼立案等智能化創新服務,開通了具有登記立案、導訴分流、法律援助等多個服務窗口和網上立案、網上查詢、網上拍賣、網上調解等多項智能服務為一體的訴訟服務體系,有效減少了當事人無效的奔波勞累。12368訴訟服務智能平臺則開通了訴訟咨詢、案件信息查詢、法院信息查詢功能,該平臺能夠提供熱線訴訟服務,既節約了人力,又提高了法院服務質量和效率。上海法院律師服務平臺為律師提供網上立案、網上繳費、庭審排期自動避讓、關聯案件自動推送等智能化服務,極大方便了律師執業。四川省崇州法院研發的多功能應用型法律機器人“小崇”,包含訴訟風險評估、案件信息查詢、多元化糾紛調解三大模塊,法律咨詢、法治宣傳、智能調解、智能審判助手、類案推送、訴訟風險評估六大功能,其中,法律機器人實現智能對接調解在全國尚屬首次。“小崇”通過機器學習,可以對不同案件要素進行比較分析,自動推送糾紛解決建議、本地裁判案例和地方性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托“百度地圖”管理平臺,基于傳統地址導航,融合訴訟服務電話、訴訟服務類網址等訴訟服務信息建立的新型智能服務平臺-“智慧法院導航系統”上線,該系統能查詢到全國法院單位的準確地址、聯系方式、辦公時間等權威信息,并可隨時發起導航,直連全國法院,實現全流程信息查詢、全方位智能服務。這些智能系統的開發和應用,極大的方便了訴訟當事人和律師進行訴訟活動,從立案到調解到繳費和各種結果查詢都能實現智能自助辦理,減少了許多無效的來回奔波,同時還能兼顧對普通群眾的普法教育。法院系統應用的人工智能系統基本可以實現促進訴訟服務的功能。2.1.2糾紛處理情況自2003年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上海徐匯區、河南鄭州市、山東淄博市等地人民法院就量刑規范化進行改革試點,最早嘗試了“電腦量刑”的軟件系統,并取得一定成效。到了2016年7月發布的《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將建設智慧法院列入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建設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審判執行監督等各環節信息化水平,推動執法司法信息公開,促進司法公平正義”。1筆者認為,我國的智慧法院與國外的在線法院建設的初衷是一致的,即以科技進步引領司法理念、司法結構的全面變革。2017年7月10日,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的孟建柱在貴陽召開的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上先后介紹了上海、貴州等地的先進經驗做法,并指出:“要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南,更加積極主動擁抱大數據、人工智能新時代,把理念思路提升、體制機制創新、現代科技應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結合起來”。結合此次推進會介紹的典型經驗,我國各地智慧法院建設大體可以分為以下類別:一是利用人工智能技術輔助處理一些簡單重復的工作。例如,憑借語音識別技術將庭審語音自動轉換成文字,輔助生成庭審筆錄。二是利用人工智能技術輔助進行案件裁判。典型的就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即“206系統”)提供了社會危險性評估和量刑參考等功能。三是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司法便民服務。2016年6月設立的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爭議雙方在線提交事實陳述和證據,栽判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購物產品責任糾紛、網絡著作權糾紛等案件,使得糾紛在線得到處理。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簡稱五五改革綱要),明確提到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難題、提升司法效能”,不足在于對人工智能在司法應用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沒有系統的總結和提出可行性舉措。總之,這些年我國人工智能司法實踐探索和應用成果將為我國人大立法以及政府決策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強有力的推動司法改革。但是,從立法制度完善方面我們明顯感到不足,我們國家應意識到堅持立法先行,積極參與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深化國際合作,共同應對人工智能給司法領域帶來的挑戰。2.2人工智能背景下糾紛解決的問題與原因分析2.2.1技術外包削弱司法公信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和公民獲得救濟的最后屏障。普通公眾對于司法裁判人工智能最大的質疑是人工智能系統是否真正能像法官那樣審理案件,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而這會極大的影響著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在一部分普通公眾看來在人工智能雖然能夠代替法官書寫司法文書、審查證據等,但是它交流能力、感情認知能力有限,只能機械的去應用法律法規,很難去理解識別復雜的案情,無法像人類法官審理案件那樣除了考慮法律因素外還會考慮現實的其他因素,例如倫理道德等。法官審理案件不是簡單的依靠三段論進行推理,而是依賴于其經過長久培訓而獲得的法律思維以及豐富的審判經驗,不只是考慮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是要實現“情理法”三者的交融。冰冷算法和純粹邏輯組成的人工智能只能按照編寫好的程序一步步的完成任務,無法真正理解法律條文的意思,很難在個案中游刃有余的運用法律法規,更不可能去考量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故人工智能還無法真正的代替法官去審理案件。因此,也有學者認為,無論未來人工智能技術如何發展,即使機器人覺醒自我意識并且能像人類一樣思考,但司法的審判始終離不開人類法官去實施2.2.2工具理性沖擊司法價值人工智能的在法學領域引進,雖可減輕司法從業者的繁瑣程序化勞動,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可這正在悄然的縮減年輕法律求業者的需求,法院司法勞動力供過于求的現象不斷地在擴展。反過來思考,一旦年輕的法律人都不能從事司法職業,那么司法隊伍必將越來越越來越少,沒有后續的補充力量,結果就會造成有知識、經驗和實踐技能的優秀司法職業者的群體會越變越小。假設將來多數的法律工作都是由機器完成的,那么年輕的法律工作者的培訓機會和時間就會大大縮減。根據一萬小時定律,這對未來法律職業人才的技能和經驗的積累都是有害的,對整個行業發展更新都是不利的現象。2.2.3算法規則分化司法平等.作為人工智能基礎技術支撐的算法具有隱秘性,算法不公開透明有三方面原因:因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對技術發展和了解程度不同以及算法本身的復雜都造成算法天然與公開透明相違背。算法具有高度的技術性,是根據輸入數據自動運算得出結果,只有技術人員才知曉算法的設計和運作規則,但公眾和只擅長法律規則的司法人員對于算法的運算過程完全不得而知,構成一個黑箱。人們只能了解到自己面對的規則通過某種概率表現出來,但是卻不清楚算法是通過基于什么信息得出的這個概率。此時我們如果強化對人工智能司法辦案系統的決策依賴則可能因此會產生“算法獨裁”問題,而這種由少數技術精英編程的法律推理和司法裁判量刑輔助智能系統將如何主宰司法規律進而是否會對公平正義的實質產生威脅也是很多學者質疑和反對司法領域過度依賴人工智能的主要原因,片面和過度強調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中的應用可能會產生司法系統被算法支配,公平正義被算法綁架,甚至導致司法系統的工作會被算法解構的種種危機。2.2.4機器智能弱化法官獨立審判審判是司法活動的中心,法官則可以說是審判的中心。在許多普通公眾的心中,法官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使者,法官也自豪于自己的職業。然而隨著機器人律師、機器人醫生、機器人教師的出現,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廣泛的應用,他們擔心未來法官職業會被人工智能取代。正如同第一次和第二次工業革命一樣,新興的技術取代了大量人力,許多人因此而下崗。事實上,在司法工作中很早就已經在應用與人工智能相關的產品,例如法律法規數據庫和案件檢索系統。這些具有人工智能某些特性的產品在司法實踐中,是法官們的“小助手”,有力的輔助了法官審理案件。另一方面,法官們一邊擔心人工智能的迅速發展,害怕自己被人工智能取代,一邊享受著人工智能所帶來的超乎想象的便利。人工智能對案件進行數據分析,然后依據法律推理模型,為法官提供裁判預測結果。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人類自身的惰性,法官在未來很可能會對人工智能形成過分依賴。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省略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不愿意自己進行繁復的法律推理活動,而是直接依照人工智能推送的類案和裁判預測來定案。這種定案方式忽視類案之間的細節差異,沒有充分發揮法官的作用,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流于形式。在人工智能為輔助的案件中,雖然法官在表面上行使了裁判的權力,但實際上其并沒有真正運用裁判的權力,他過分的依賴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判斷。因為在這案件中,他們并未進行自身的獨立的判斷,沒有運用自身的法律思維進行法律推理,而是選擇直接依賴于人工智能的判斷。當其他人對法官的裁斷產生質疑時,法官認為人工智能的判斷是客觀事實,法官無需對客觀事實進行證明;當其他人認為法官沒有發揮主觀能動性,自身沒有獨立對案件進行判斷,法官則表示人工智能的結論只起到輔助性的作用,雖然它是決定性的輔助性因素。于是,法官依賴人工智能的判斷時,法官將原本屬于自身的判斷的權力賦予人工智能,并且通過這種方式將自身保護起來,避免自身承擔錯案的責任。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會使案件無法得到問責,人工智能無法承擔責任,而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很可能會將責任轉嫁到人工智能身上。雖然法官自己認為他們己經利用自己的法律思維對案件進行了判斷,但實際上那些旁觀者會認為他們對案件的判斷來自于人工智能。法官對人工智能形成依賴,依靠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判決的做法勢必會導致審判主體雙重結構的形成。裁判權是法律賦予法官的,且裁判權獨屬于法官。法官依靠人工智能作出裁判,相當于默認人工智能對裁判權的共享。而人工智能之所以能作出裁判,在于程序員幕后的編寫。因此,這樣會導致法官與程序員共同作出裁判結論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審判主體和決定者難以確定,裁判權力的邊界模糊不清,司法問責制容易流于形式。很顯然,如果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過分依賴人工智能法律系統,這樣法官的主體地位勢必發生極大的動搖,乃至造成審判系統、司法權的全面解構。3人工智能背景下糾紛解決相關建設的建議3.1提升對人工智能糾紛解決方面的認識3.1.1人工智能并非取代“人的智能”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實踐核心要義足實現“人工”的現代化,智能只是一種進步的輔助手段,目標是實現我國審判體系的科學化和法官審判能力的現代化。正如美國的大法官卡多佐所說的一樣,司法職能之所以能夠如此繁榮昌盛,就是因為司法職能始終回應當事人的需求。-人工智能恰恰缺乏這種法官獨具的主動能動性。司法裁判展現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博弈,必將出現贏家和輸家,屬于零和博弈。但當事人訴諸法律所追求的并不是為了一次法律法規教育或者取得一紙文書,而是要自己的利益需求獲得實際的滿足。在案件事實曲折、多重利益交織因素的場合,如何促使雙方當事人實現相互訴求其實是一種“劇場化的表演”,依靠的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和理性考量,即使人工智能窮盡推理程序,也很難作出公正合理的個案判斷。2017年民眾對南京中院決定引進智能機器人從事審判業務發出質疑,南京中院做出如下回應:“司法是具有經驗和價值判斷性質的工作,再聰明的機器或軟件都不能完全替代法官的工作,只能為法官提供辦案支持與輔助。因此,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不會替代司法人員獨立判斷,而是其在數據采集、統籌分析方面的優勢,幫助司法人員依法、全面、規范收集和審查證據,統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從歷史角度看,許多人類工作被機器取代都是社會發展的需要,而隨著人工智能的進一步發展,終將全面勝任司法工作。但是我們沒必要對此展開過于美好的想象。就現階段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進程來看,人工智能仍處于弱人工智能階段,停留在文件搜索、智能對比、語音或圖像自動識別等“相對低級”層面,只是便于法官專注于案件的審判,尚未實現對司法工作進行綜合性、整體性預判的“強人工智能”。要想人工智能真正的代替法官這一職業,還需要攻克很多的技術瓶頸。司法機關如果現在就讓人工智能全面應用于審判案件,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法官的判斷,不僅過高估計了其輔助裁判的能力,更有可能把司法權引入歧途。在最高法的何帆看來,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大規模應用還是一個比較長遠的預期,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側重于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而不是替代司法裁決、淘汰辦案法官。3.1.2人工智能的適用存在邊界探討人工智能在糾紛解決中禁區與邊界首先要明確其自身的定位,人工智能的定位是司法輔助工具,不能代替法官審判。技術權力介入司法審判存在不確定性風險,必須對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中的范圍進行界定,也即是要設置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運用的禁區。人工智能與法官審判之間要有明確的邊界,人工智能不能替代法官進行判決。許多司法決定,都受法官的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其他因素的強烈影響,例如法官個人特點以及個人的和職業的經驗,這些會塑造他的政治偏好或直接影響他對某案的回應。人工智能在線智能咨詢、法律文件審閱、法律文書自動生成以及案件預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來說仍然是一種司法輔助辦案工具。人工智能技術的認知與感知系統組成,當前人工智能主要是依賴機器學習進行決策以及基于數據模型的構建進行判斷和分類。目前很多國家已經意識到人工智能在司法運用中存在的不確定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已經開始采取措施。首先是以立法的形式對人工智能進行必要的法律監管。在美國立法機構已經開始著手考慮,特別是人工智能在刑事領域的應該必須限制其可進入性,防止人工智能技術的濫用。此外,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其負面影響可能需要一段時間的系統評估才能顯現。具體而言,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可能帶來安全威脅、對訴訟參與人形成潛在影響以及接近技術機會的差異形成的社會不公。3.1.3注重平衡司法公開義務與保密責任在中國當前人工智能的不同算法中,這個問題必將是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中尤其重要的。畢竟智能化程序系統是人類科學家做出來的,背后的程序員和管理者就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一些便利條件進行某些不為人知的操作,因此算法的產生本身就有可能暗含歧視和獨裁。此外更是有些算法被一些商業集團所把控,這就扭曲了價值中立的原則。面對這些不公正的算法,必須要杜絕“黑箱子”操作,只有如此才能使智能化算法體現出中國當前社會所弘揚的倫理根基與價值原則。除此之外,我們既然知道黑箱子算法有特定的價值立場,那么我們所做的法律解釋就不可能冒然接受某種算法,因為法律解釋是不可能脫離現實世界而獨存的科學活動或邏輯推理活動。針對算法的“黑箱子”操作方式。我們從司法實踐中還要堅持算法的透明性、公開性等。這是因為司法的最大公信力就是公開司法裁判的決策過程,透明化的算法不僅僅能夠提高公眾的廣泛參與有利,而且可以防止黑箱操作帶來的一系列不正當問題。筆者認為在審判過程中可以采用“智能監督”的模式來提高警惕,即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統可以根據其數據信息分析功能和數據信息檢測功能公開自身的數據開放限度,打造一種實時檢測共享的監督平臺,通過對算法高效、準確地監測迫使機器人法官自律,通過這種穿透式監督而且還能明確一旦出現冤假錯案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而不斷提高機器人法官的風險預警意識。3.2加強人工智能與糾紛處理業務的融合3.2.1依托司法數據支持科學決策加強基于人工智能的替代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可以提高司法數據的真實性。司法數據尤其是充分、真實、客觀的數據庫正在逐漸成為21世界人工智能時代的新燃料。相反,如果人工智能法律產品缺乏司法數據,那么機器人法官就難以自主深度學習,更不能就此對人推理行為和思維活動進行模擬。這是因為只要在人工智能裁判系統中輸入足夠多量數據信息,機器人法官就能與此相應的完成很多人類很難完成的任務。然而,反觀目前的數據形勢,我們對獲得司法數據信息的途徑以及數據自身的安全性和可開發性都難以保證。這么說的原因主要因為:第一、司法審判系統內部還有大量的裁判文書還沒有在數據庫進行登記,比如我們經常用的中國司法裁判文書網記載的裁判文書僅具有2000多萬份,但這只是兩年的全國司法審判的案件數量,大量的司法數據沒有現實的被上傳,當然這直接造成的就是機器人法官的審判經驗得不到更新,處理模式的僵硬和錯案的頻發。第二、電子數據的來源很單一,因為數據庫信息大部分都是在司法系統內部進行的傳輸,而司法數據呈現出“孤島”式的開發狀況。針對以上司法數據問題所呈現出來的狀況,同時也為了更充分的使機器人法官輔助裁判,在數據開發和應用整合的問題上我們必須予以重視。筆者根據總結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統一建設全國的司法數據信息共享平臺,對司法數據信息進行最大程度的整合;第二、對審判系統數據信息、公安系統數據信息、檢察系統數據信息、相關的司法行政部門的數據信息以及經濟和文化等數據信息進行互通融合。在國內的某些地方的智慧法院建設中,已經出現了公、檢、法、稅、銀行等部門的數據信息互通,這大大的充實了國家大數據庫,機器人法官也會變得更加“精明”和富有經驗;第三、統一的國家司法數據庫必須做到實時上傳更新。電子數據信息是學習的重要前提之一,如果沒有可實時更新的數據庫,那么一定會對機器算法甚至對裁判結果造成影響。話雖如此,但司法數據信息并不會自動更新,就目前來看還是需要人工上傳數據。一旦數據沒有及時上傳更新或者實時共享,就有可能對機器人法官作出決策產生影響。所以為了審判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司法數據的實時更新是大勢所趨;第四、我們在完善司法數據庫的同時,切實要對數據質量有所關注,避免造成數據污染,致使智能法官的判斷有失偏頗。3.2.2加強流程監管規范審判權運行脫韁的野馬,可以擾亂社會的秩序,同樣,脫管的人工智能也可以產生社會的風險。在新興技術的核心領域,人工智能的研究和每一次實踐都是舉世矚目的。而且其在市場經濟中將帶來更為深刻的變革,但變革之路也并非一帆風順的。科學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新興技術在推廣和應用的過程中,人工智能同樣會出現技術性的風險,即在實踐中,我們在利用人工智能技術時違反智能機器本身的運作規律而引發的風險,也都會產生管問題。對此,面對人工智能時代的風險監管、治理,主要是采用技術控制和法律控制的雙重機制。但人工智能法律產品的應用具有不確定性和復雜性,與此相適應國家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應制定適合人工智能特征的法律、政策等監管措施,借以加強對人工智能新技術在適用中的執法與監督。這是因為人工智能技術當前的研究和實踐還處于初級階段,當前人工智能的發展還并不能說是成熟,這就容易引發安全等眾多問題,因此就需要事前進行監管。作為時代發展的新趨勢,我們對智能化的研究與監管在制度上的完善都將是對國際潮流的附和,同時這也是對國內人工智能突破的內在需求。對此,關于智能化風險的技術性規制,不單單需要傳統制度,如法律與政策的約束,且還要輔以社會監督,從而形成以理性為核心內涵的風險監管機制,這樣中國才能更加有保障的進入智能時代。3.2.3實施聯合懲戒提高執行質效要確立法官為主體,人工智能為輔助的審判體系,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執行質效。人工智能技術確實給司法裁判帶來了便利,而且從長遠來看,司法與人工智能的結合是必然趨勢。隨著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會給司法注入新的生命力,提高司法效率,防范司法腐敗。從“阿爾法狗”戰勝了圍棋冠軍李世石,到“智慧法院”的興起和推廣,人工智能技術越來越人性化。但是就目前的形勢來看,人工智能的運行還是要借助程序員的編碼和程序設定才能運行。也就是說,人工智能的智慧終究是人的智慧的體現,而司法裁判往往需要結合審判經驗才能體現司法的公正性。但是,審判經驗并不是通過學習各種標準的裁判文書就可以獲得的,每個案件都有其統一性也有其特殊性,人工智能運行的基礎是尋找裁判文書之間的統一性。不可否認的是,人工智能在數據庫檢索和邏輯演算中具有獨特地位。通過邏輯演算和邏輯規則的應用,對證據和司法案例進行排查和列舉,為法官提供基礎資料和參考依據,但卻無法涵蓋裁判文書中的特殊性。而且審判還需要非專業知識和社會生活經驗的配合,并結合法律素養和主觀價值取舍去進行修正和推理,以此提高糾紛解決的執行質效。3.3完善人工智能在解決糾紛方向應用的保障3.3.1加快人工智能領域的立法站在法律的角度觀察人工智能,可以更科學、更全面地認識人工智能當前所處的法律環境,從而為我國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立法困境提供路徑。2018年3月,兩會期間一些人大代表就提出:“推動人工智能產業大發展,相關立法應先行一步”。有學者認為人工智能技術立法納入到互聯網法體系或者科技法體系,但是筆者認為人工智能不同于互聯網,基于人工智能與人類思維的接近程度有三個發展階段:弱人工智能階段、中人工智能階段和強人工智能階段。目前我國處于弱人工智能階段,僅就現在的發展趨勢來看,涉及的法律、倫理和道德的問題遠遠多于互聯網,應當對人工智能專門立法,堅持立法先行。。筆者認為,可以將人工智能作為另一種法律擬制的人——“人工智能人”,將其納入到新的法律主體范圍。根據“人工智能人”發展的弱、中、強三個階段分別賦予人工智能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責任能力限定。但是眼下,著重對人工智能無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立法,“人工智能人”具備了法律主體資格,便可在生產出來之時享有民事權利,只是這種民事權利的范圍要排除專屬于人類權利的部分。第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要結合我國的《著作權法》和《專利權法》,前部分已經闡述不再贅述;第三,人工智能損害結果的責任分擔,可以結合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予以明確。在弱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的承擔可以參考監護制度,由負責監督、管理、使用的人分擔侵權責任;第四,人工智能風險的法律控制是必要的,因為人工智能本質是一種科學技術,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本身存在風險。只有控制和降低風險,人工智能才能發揮巨大價值。法律控制應分為:主體資格的嚴審、規范權利和責任內容、運行中設置必要的禁區、排除不安全因素的懲戒手段等。以上,僅僅是筆者理論上的構想,具體我國會不會對人工智能專門立法尚且未知,但實踐是檢驗一切真理的唯一標準,期待這部專門立法。3.3.2加強相關專業人才培養第一,創新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機制。不僅要培養出國內優秀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才,而且也要培養出涉外的國際型人工智能法律人才。立足前沿創新的制高點,促進人工智能技術體系的完善,建立高水平的人工智能法律智庫,培養一流的法律人才隊伍和一流的科技團隊,促進“智法合一”形成長效培養機制。第二,完善人工智能領域法律人才的培養體系。這涉及到人才培養理念的轉變,法學課程體系的轉變。加強教材建設,設置科學的專業課程:對這些復合型人才除了開設實體法、訴訟法等的課程,還要開設人工智能算法、法律邏輯、司法應用、涉外人工智能研究的課程等。同時聘請具有人工智能研發經驗的法律人才任教,將培養學時適當延長,既加強理論的學習,也要提高法學課外實踐能力和應用示范效應。第三,加強人才培養成果的宣傳和推廣。教育部通過中國高校科技成果交易會等方式加強對高校重大科技成果的宣傳和推廣②。讓更多人對該領域產生濃厚的興趣,吸納有專業人才的加入。拓寬經濟學、人工智能學、統計學、法學、社會學、語言學等專業人才的交流渠道,基于不同專業的融合,發揮各自特長,相互學習,利于復合型法律人才隊伍的壯大。3.3.3加大信息安全防護力度第一,司法系統內部要構建涉訴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火墻。在司法大數據開放共享時,除了對當事人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私人賬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采取保密隱匿的手段外,還要注意防范在數據管理時外來不法系統的侵入,采用防火墻隔離和自衛。在對涉訴公民信息保護時,還應保障當事人對與自身相關的司法數據擁有部分自主支配權,讓當事人擁有相應的知情權以及當自身利益受侵犯時可以提出刪除、糾正錯誤信息的救濟權。第二,加大對涉訴公民的隱私保護。當司法機關與大數據科技公司合作時,要讓這類參與司法活動的新型科技公司簽訂相應的《保密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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