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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國際貨物買賣法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法概述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貨物買賣的合同。貨物:一般指有形的、可以被移動的商品。國際:跨越國境,即當事人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賣方于中美兩國均有分支機構。買方為一家中國公司。(1)若賣方以中國分支機構的名義與買方簽訂并履行合同,則該交易受國內合同法規范還是受國際貨物買賣法規范?(2)若賣方以美國分支機構的名義與買方簽訂并履行合同則該交易受國內法規范還是受國際貨物買賣法規范?一、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一)各國有關貨物買賣的國內法:

1.大陸法系:民商分立;或商法編入民法

判例法2.英美法系成文法英國:《貨物買賣法》

美國:《統一商法典》

案例

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向山東某紡織廠定購了價值20萬RMB的布料,并在我國境內完成了交貨付款手續。隨后,上海分社在上海將該批布料加工成服裝,銷售給日本B公司。這里涉及兩個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山東廠商的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日本B公司的合同。根據《公約》,哪個屬于國際買賣合同?

2.公約不適用的貨物銷售(“電司令賣船票”):①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②經由拍賣的貨物③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銷售的貨物;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⑤船舶、飛機;⑥電力。練習:甲乙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公約規定,下列哪個選項應適用公約的規定?(A

)A.營業地位于甲國的甲國A公司與營業地位于乙國甲國B公司之間訂立的家用電器的買賣合同。B.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關于股票買賣的合同。C.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關于飛機買賣的合同。D.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關于氣墊船買賣的合同(三)公約不解決的三個法律問題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2.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3.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四)我國的兩項主要保留1.關于采用書面形式的保留——堅持以書面2.關于公約適用范圍的保留——雙方的營業地分處于不同締約國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法律:通常: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地的法律;若同買方關系密切,適用買方營業所在地法律。

案例一中國商人在韓國參加一個交易博覽會時同一個日本商人達成一個購買熱帶水果協議,交貨地為菲律賓馬尼拉。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則該合同適用:

1.賣方營業所在地日本法律

2.買方營業所在地中國法律

3.合同簽訂地韓國法律

4.交貨地菲律賓法律

答案:(1)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一、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1.實質條件——當事人達成協議2.形式條件——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二)以信件、電報與電傳達成協議合同成立的時間問題

合同法33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1.何時提出要求發出要約或者承諾通知中提出2.若不提出,合同成立的時間(P109)3.接受經國家批準的合同何時成立國家審批機關審批之日二、《公約》的規定(一)發價1.含義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的發價一旦被接受將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價。內容十分確定:名稱+數量+價格2.發價的生效時間發價于其到達受發價人時生效3.發價的撤回與撤銷撤回:撤回通知在發價到達受發價人之前或與其同時送達受發價人(第15條第2款)撤銷:合同成立前發價可撤銷,但撤銷通知應于受發價人發出接收通知之前送達受發價人二、接受(Acceptance)(一)定義《公約》第18條規定:“受發價人作出聲明或以其它行為表示對某一發價表示同意即為接受。”(二)接受的生效時間1.以聲明方式:實行到達生效2.以行為表示:做出該項行為時生效小練習:

香港某中間商A,就某商品以電報邀請我方發盤。我方于6月1日向A發實盤并限6月6日復到有效。6月5日我方收到美商B按我方發盤開來的信用證,同時收到A來電稱:“你1日發盤已轉B”。由于該商品國際市場價格猛漲,我方將信用證退回開證行并按新價格向B發盤。B則認為其信用證于發盤有效期內送達,是有效的承諾,故合同已訂立,拒絕接受新價,要求我方按原發盤價交貨。提示:本例中我方是要約人,A是被要約人,B則是第三人。盡管B在有效期內開來信用證表示完全接受我方發盤,但這種接受不構成有效承諾,我方與B之間未產生合同關系,故可據此駁回B的要求。本案的啟示是什么?補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構成首部——一般事項中部——核心部分尾部——最后部分

第三節賣方和買方的義務

凡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按照合同規定執行;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援引國內法或《公約》。本節主要講述合同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買賣雙方應承擔的義務。一、賣方的義務

交付貨物;移交與貨物相關的單據;對貨物的品質擔保;對貨物的權利擔保1.交貨方式:

●實際交貨:將貨物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證一同交給買方(貨物+單證)。

●象征性交貨:賣方將代表貨物的單據交給買方,即完成交貨(單據)。

2.交貨時間與地點:

(一)交付貨物I.確定時間的,按規定II.確定一段時間的,賣方有權決定在期間的任一天。III.合理時間公約(掌握)●涉及貨物運輸:則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風險由賣方轉向買方●不涉及貨物運輸,但特定物,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除此:在訂立合同時賣方營業地點交貨分類交貨地點交貨時間案例

杭州A進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裝山野菜,合同約定賣方應不遲于2006年3月底發運貨物。雙方均知道該批貨物將在臺州加工完畢并包裝出口。如果雙方未對交貨地點進行具體約定,根據《公約》,賣方應在哪個地點履行交貨義務?結論:本例涉及運輸,交貨點為貨交第一承運人。如果A公司在臺州將貨物裝車運輸,則交貨地為臺州;賣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貨交第一承運人,則交貨地為杭州或上海。3.賣方的附隨義務在貨物上加標記(若無,發貨通知)運輸(用適合的運輸工具)若不辦理保險(提供必要資料)

裝運單據——是買方提取貨物,辦理報關手續,轉售貨物以及向承運人或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所必不可少的文件。提單保險單領事發票原產地證書,重量證書和品質檢驗證書等(二)移交與貨物相關的單據有規定的按合同規定的品質、規格交貨沒規定的,按合同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三)賣方的品質擔保(P115)3.公約(掌握)(1)貨物適用通常使用用途(2)貨物應適用訂立合同時雙方所允諾的特定用途(3)質量與樣品/樣式應一致(4)貨物應按同類方式包裝風險轉移:交貨時由賣方轉向買方;但也有例外,貨物的缺陷交貨一段時間以后才能發現或顯露,賣方應負責,如機械設備交易【小思考】

如果買方購買一臺鐵路吊車,假設該吊車沒有任何質量缺陷,并能夠吊起除火車車廂外其他類型的重物,而合同中并無關于該吊車質量的任何規定,該賣方是否應承擔違反品質擔保義務的責任?【分析提示】

應該承擔。因為他違反了默示的品質擔保義務。該案中雖無賣方對于品質的明示擔保,但法律規定貨物應具備其通常品質,這構成一項默示擔保。作為鐵路吊車的通常品質就是能夠吊起火車車廂,這也是買方購買鐵路吊車的本來目的,賣方提供的貨物無法滿足這一要求,因此應承擔違反默示擔保的責任。(四)賣方的權利擔保1.擁有完整所有權2.不存在末曾向買方透露的抵押權,留置權3.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賣方在以下情況,對買方負責:訂立合同時,預期或已知貨物轉售某國,第三方根據該國法律主張權利或提出請求時,賣方負責;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對第三方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法律提出的權利或請求,賣方應負責。賣方在以下情況,不對買方負責(免責條款):訂立合同時,買方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方會提出侵犯知識產權的請求;第三方提出的知識產權的請求是由于賣方根據買方提供的技術圖紙、圖案或規格、程式制造的貨物而發生的。案例杭州A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批機床,合同中明確約定該批機床將銷往埃及。杭州A得知該機床在埃及不會遇到任何專利侵權問題。后因有變,機床銷往意大利C公司,結果遭到了意大利D公司以侵犯專利權的起訴。問:杭州A是否對新加坡B或意大利C承擔權利擔保責任?若該機床在新加坡被當地一家公司提起侵犯專利的起訴,A是否負責?營業地在中國的甲公司向營業地在法國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貨物。乙公司本擬向西班牙轉賣該批貨物,但卻轉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該批貨物侵犯其專利權。關于甲公司的權利擔保責任,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BD)A.甲公司應承擔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識產權主張產生的賠償責任B.甲公司應承擔依法國法提出的知識產權主張產生的賠償責任C.甲公司應擔保在全球范圍內該批貨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D.甲公司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不適用于該批貨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術圖樣生產的情形二、買方的義務

支付價款受領貨物(一)支付貨款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續2.確定貨物的價格:無規定時一般應按訂立合同時的通常價格(英、美按交貨時價格)若價格根據貨物重量確定的話——一般按凈重《公約》3.付款地點:無規定時

I.在賣方的營業地

II.憑移交貨物或交易所支付貨款,則買方應在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支付貨款4.付款時間

I.交單付款——對買方有利

II.付款交單——對賣方有利

除非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無權拒收貨物

I.采取一切應采取的行動,以便賣方交付貨物及時指定交貨地點,安排運輸

II.接受貨物,買方有義務接受與合同相符的貨物(二)接受貨物第四節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一、所有權的轉移合同中有規定,按規定;無規定時:

●合同成立

●支付價款

●實際交貨

●交付單證

二、風險的轉移(一)風險轉移的理論合同成立時風險轉移-------瑞士物主承擔風險原則——英國、法國等交付主義原則——美國、德國、中國等公約規定:與美國法相似,原則上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

2.風險轉移的法律后果(1)買方承擔風險的法律后果(2)賣方承擔風險的法律后果第六節違約的救濟措施一、關于違約的分類(一)《公約》的違約規定1.預期違反合同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已有充分根據預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將不會履行其合同義務。(1)履行日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聲明不履行義務(2)一方當事人顯然將不履行大部分重要義務a.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b.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將不履行義務2.根本違反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非違約方有權宣告解除合同3.非根本違反合同要求損害賠償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圣誕火雞案買方從國外進口一批供圣誕節出售的火雞,賣方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的期限晚了一個星期。由于圣誕節已過,火雞難以銷售,使買方遭受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賣方遲延交貨可以認為是根本違反合同,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拒收遲交的貨物,同時可要求損害賠償普通肉雞案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定賣方應于7月至8月裝運一批普通肉雞(凍雞),但實際上賣方的裝運日期比合同規定的期限晚了一星期。在這段時間普通肉雞的市場價格并沒有發生什么變化,銷售情況亦正常。在這種情況下,賣方遲延交貨就不能認為是根本違反合同,而應視為非根本性違反合同,其法律后果是買方不得撤銷合同,但可以就賣方遲延交貨造成的損失(例如買方被迫替代交易的費用等)要求賠償。(二)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P122)二、《公約》有關違約補救的一般性規定(一)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數額=損失額+利潤兩個限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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