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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授信盡職調查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行信貸業務的運作和管理,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明確授信調查盡職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法律法規和總行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中的授信盡職調查(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在信貸業務批準之前,盡職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調查人)對客戶有關信息進行獨立的調查和分析,作為業務審查和批準的基本依據。第三條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業務。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回購、資產受讓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第四條本制度規定了盡職調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對于貼現、承兌、保函、貿易融資、同業授信和金融資產受讓等各類業務,須按照具體業務的風險控制要點,按照審慎的原則,適當增加或簡化相關內容。第五條調查人是指我行認可或授權負責對客戶進行全面調查的人員,其必須具備一定的素質和專業技能。第六條調查人必須嚴格遵照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程序,獨立履行其職責,對未盡責行為,將按照總行有關分規定進行處理。第二章盡職調查基本要求第七條盡職調查實行雙人(多人)共同調查制度。主調查人,以及對重要/關鍵事項調查的人員,必須具備如下素質:(一)從事商業銀行信貸工作1年以上。二)具備較完備的授信、法律、財務、管理等知識。(三)品德良好,能依誠信原則獨立進行調查。第八條市場營銷和調查人應根據我行確定的發展規劃和信貸政策指引,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并對其進行業務營銷和調查。第九條盡職調查的基本方式,包括:(一)實地調查。到客戶的營業場地和生產場地,直接觀察企業的經營運作情況。(二)資料核查。核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業務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真實、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對于客戶提供的復印件,調查人員須在核對無誤并與原件一致的情況下簽署“經核對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名。(三)面談。探訪客戶經營領導人、關鍵部門負責人或生產員工等,把同一問題從不同的角度及同一問題向不同的對象調查咨詢。(四)外部調查。獲取資信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股票行情,銀行同業的評價,政府機關與行業團體的評價,同行客戶的評價,權威機構公布的排名名次,經濟年鑒,行業年報,新聞媒介的報道等。第十條調查人應格守“獨立調查”原則。(一) 按照制度規定程序進行調查,不得按照他人傾向性意見進行授信調查。(二) 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借助外部信息對調查要素進行核實、輔證,但不能依賴外部信息。(三) 不論是單一授信、集團客戶統一授信還是銀團貸款,都須按照獨立調查原則,對客戶分別進行獨立調查。第十一條調查人還必須遵守“客觀全面”的要求。(一) 調查人應對客戶的信息進行全面的了解,并客觀充分揭示其各類風險。(二) 對客戶重要信息、關鍵信息,調查人需逐一進行審慎調查和核實,并客觀評價授信的風險程度。(三) 授信調查報告必須如實反映其調查過程和結果。第十二條對利用職權授意、誘使等手段干擾盡職調查的,調查人須保留相關證據和記錄,作為其盡職和免責的依據。第三章盡職調查程序和內容第一節客戶資料搜集第十三條調查人必須搜集客戶的基本信息資料,建立客戶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客戶注冊及項目批準文件、近年財務資料、擔保品資料等公開信息和與授信相關的貿易背景資料、合同協議等企業內部資料和軟信息。資料清單提示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第十四條對集團公司進行授信時,還必須搜集、分析其核心附屬機構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擬提供授信的分支機構;(二)總資產與集團合并總資產占比大于40%的分支機構(三)主營收入與集團主營收入占比大于40%的分支機構四)集團核心產品、主導產品的主要生產和銷售機構。第十五條調查人必須對客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記載和確認。第十六條必要時,調查人還要向政府有關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作為客戶資料的補充,以驗證客戶資料的真實性。第二節客戶基本信息調查與分析第十七條客戶主體資格調查。(一)通過驗看客戶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碼證原件,確認客戶的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合法性。(二) 了解客戶的基本經營特點。包括企業的行業性質、生產的季節變動規律、基本設備情況、生產能力等基本情況。第十八條客戶關聯關系調查。(一)查驗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材料核實客戶的資本投入情況、股權結構(投資方及出資方式、比例)、分析客戶的股東背景、實際控制者,并按照集團客戶管理要求羅列其關聯人,構建其集團家譜。(二)調查客戶的主要原料供應和銷售對象。列出占比前5?10位的主要原材料供應商和產品銷售對象,以分析其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和持續性。第十九條公司治理調查。(一)查看監管機關(如證監會等)的法律法規及客戶的公司章程,分析客戶的內部治理結構,如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限,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開方式、議事規則等,評價其內部治理結構是否合規、健全、有效。(二)通過實地走訪企業的職能部門,調查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產生重大決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況。第二十條組織形式調查。查驗客戶的組織形式是否發生變化(或可能發生變化),了解并評價現時其經營的獨立性、穩定性,分析其企業組織結構的變遷可能會對授信構成的影響。第二入一條企業信用和外部評價調查。(一)通過調查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經理等關鍵管理人員的履歷、管理經驗、過往業績、個人品德和信用記錄,分析與判斷客戶的管理層素質和經驗。(二)通過公開信息或者實地訪談,了解客戶是否存在被監管機構、司法機關、海關等政府管理部門譴責、通報、處罰的情況,判斷企業的信用水平。第三節客戶經營情況調查與分析第二十二條客戶經營情況的調查與分析側重于行業風險和客戶經營風險兩個方面。第二十三條行業風險調查與分析。通過調查和整理相關行業有關信息和資料,收集和整理國家產業政策及進入或退出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其他相關信息資料,調查:(一) 客戶所處行業的市場結構基本特點,分析其競爭狀態、行業的贏利性和穩定性等。(二)客戶所處行業的業務內容,特別是行業規則。(三) 影響行業發展的主要內外部因素。(四) 行業的發展和利潤趨勢,包括市場需求變化,技術替代趨勢等。比較客戶在行業的經濟周期、比較分析客戶和主要競爭對手的優劣勢,分析其經營戰略的合理性,并預測企業發展前景。第二十四條客戶經營風險調查與分析。調查客戶在行業的地位,優越性和競爭力:(一)通過調查客戶的生產或銷售規模、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商品的市場占有率、產品多樣化程度及經營策略等,評價客戶的市場定位和經營戰略是否合理。(二)通過與同行業平均和/或先進指標的比較,評價客戶核心競爭力:原材料的進貨價格與同行業比較;產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價格與同行業比較;進貨條件和銷售條件與同行業比較;制造成本、銷售成本、管理成本與同行業比較;主導產品的技術先進性、生產設備領先性、原材料的易獲得性和后續產品的研發能力與同行業比較;經營組織、內部資源及財務狀況與同行業比較。第四節客戶財務信息分析第二十五條對上市公司和外資企業,調查人必須要求客戶提供經審計的財務資料;其他客戶,調查人盡可能地要求企業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報(半年報)。

第二十六條調查人需關注審計意見的類型。審查出具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審計師的品行和信譽,必要時須與注冊會計師管理機構核實審計報告的真實性。第二十七條調查人必須認真完整閱讀審計意見、審計報表及其附注等。重點審閱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并判斷審計報告的可信度。第二十八條對客戶重大的資產、庫存,必須在閱讀審計報告的基礎上,進行現場核實。第二十九條根據實地調查和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的結果,對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審慎性調整。一)注意各期財務報表期初數與期末數是否對應銜接,不對應銜接的,要進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斷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二) 通過分析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有關科目之間的相互關系,如銷售收入與增值稅、銷項稅、借款與財務費用、長短期投資與投資收益對應關系,初步評判財務報表數據的可靠性;三)通過咨詢、查賬等手段盡可能剔除流動性不強、難以成為還款來源的資產,如待攤費用、待處理損失、無形資產、形成呆滯的投資、1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及長期積壓的存貨等,還原真實的資產流動性;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及長期積壓的存貨等,還原真實的資產流動性;四)將財務分析的結論同實際調查的有關定性情況進行比較,財務分析結論不能解釋定性分析調查結論的,要進一步分析原因。第三十條經濟實力分析。通過比較客戶在行業中凈資產額、資產總額、固定資產總額、銷售額、凈利潤等狀況分析其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第三十一條經營能力分析。通過測算和比較銷售利潤率、凈利潤率等指標對客戶的贏利水平、贏利穩定性和持久性作出分析和判斷。通過測算和比較應收賬款回收期、存貨周轉率、應收及存貨增長是否超過銷售收入的增長等對企業經營能力進行判斷。第三十二條負債結構分析。通過測算與比較資產負債率、齒輪比率、長短期負債結構、銀行負債明細,分析并判斷公司負債總量、結構是否合理、償債能力是否充足。第三十三條變現能力分析。通過測算與比較流動資產的質量及流動比、速動比和銀行借款等剛性負債占流動負債的比重,分析并判斷企業償債壓力大小及短期償債能力強弱。第三十四條現金流量分析。通過計算過去、預測未來的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現金流入、現金流出和凈流量的情況,分析客戶現金流量的歷史狀況及還款情況,判斷客戶的還款資金來源及其穩定性,確定其是否具償還能力。第三十五條根據上述對經濟實力、經營能力、資產負債結構和現金流量的分析,綜合評價客戶是否具備再舉債能力和到期償還授信能力。第五節授信用途、還款來源調查與分析第三十六條用途的合法合規性調查。通過實地調查和分析企業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分析客戶直接的、真實的借款用途,判斷該用途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十七條還款來源調查。按照本(一)制度要求對客戶還款能力和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調查按照本落實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如果還款來源依賴于與授信用途有關的某筆交易順利完成,重點調查這筆交易順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還款來源屬于某項非經營性的現金收入,重點調查該筆現金收入來源是否可靠。通過上述調查分析,確認客戶還款計劃的合理性。二)對還舊借新客戶,必須調查還款來源的真實性。打印客戶銀行結算清單作為上報審批(或者放款)要件,以分析其還款資金的真實來源。第六節擔保調查與分析第三十八條擔保調查與分析的重點是擔保人的資格、財務實力、抵(質)押品的變現能力、擔保人的擔保意愿、擔保人履約的經濟動機及與客戶之間的關系。第三十九條擔保人的主體資格調查與客戶的資格調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以外,還需符合《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有關擔保人資格禁止性條款的規定。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提供擔保的,需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的,還需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還需符合中國證券業監督委員會等監管機構的具體規定。第四十條保證人財務實力的調查分析方法參照前述對客戶的調查評估方法進行,除了分析保證人財務狀況、現金流量外,還必須掌握保證人目前對外所提供的保證金額。第四八一條抵(質)押品的調查與分析包括抵(質)押品的權屬'抵(質)押行為的合法合規性、抵(質)押品價值的合理性、占有控制情況及其變現性。一)調查抵(質)押物是否為的擔保人真實所有,是否存在共有人,了解其取得方式'對價支付情況及共有方式。二)調查抵(質)押物是否可以用于擔保,以及作為銀行授信抵質)押的有效意義。(三) 調查抵(質)押品的價值,現場察看抵(質)押品狀況,判斷評估價值的合理性,調查其中是否存在法定優先受償權及其具體金額。(四) 調查抵(質)押物的現時占有情況,分析其變現的可能性,或者變現的限制條件。

(五) 如果抵押物為房地產的,必須調查抵押時是否存在租賃,如有,需要審查租賃合同了解其租賃條款是否會對抵押權益構成影響。第四十二條擔保人擔保意愿的調查與分析。主要考察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的歷史記錄,是否知道款項的真實用途(特別是借新還舊貸款)擔保人履約的經的歷史記錄,是否知道款項的真實用途(特別是借新還舊貸款)擔保人履約的經濟動機及與客戶之間的關系等。對擔保人是客戶的關聯公司,或是與客戶之間存在較多經濟利益關系的公司,側重分析有無代償性現金來源,防止其通過互保、循環擔保方式削弱擔保的有效性。第四十三條對于自然人提供保證的,需要著重調查保證人與被擔保人的關系、對被擔保人的制約力、個人信用狀況、個人主要財產等。第七節信用評級第四十四條調查人作為客戶信用評級發起崗責任人,需嚴格執行總行有關客戶信用評級制度辦法的規定,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和風險評估。第四十五條調查人必須根據客戶的行業差異性,審慎選用合適的打分卡。第四十六條調查人負責收集評級相關資料和信息,并保證其真實性和評級信息輸入的準確性。第四十七條對需要進行等級調整的客戶,必須有真實充足的調整理由,調查人對調級建議及其理由的合理性負責。第四十八條調查人必須在調查報告中列明客戶自動等級、建議等級和有效等級。第八節授信業務損益測算第四十九條調查人在完成客戶信用評級的基礎上,結合債項評級,測算本筆業務的風險成本(逾期損失),作為定價和審批的依據。第五十條調查人還必須根據相關規定,認真測算本筆業務的信用風險經濟資本。第九節授信調查報告第五十一條信貸人員在充分的調查分析之后,按照下列原則和要求撰寫授信調查報告。(一) 如實反映盡職調查過程,不得隨意采用未經調查核實的信息和資料。(二) 客觀全面揭示調查結果、客戶及業務的相關信息,禁止對報告進行粉飾包裝。(三) 內容詳實、論據充分、邏輯合理、觀點鮮明;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總量分析、又有明細分析。第五十二條授信信貸調查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聲明與保證。調查人必須聲明按照要求履行了盡職調查,如實全面揭示客戶和業務信息,保證調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二) 客戶基本情況:股本投入和變動情況、發展歷史、公司治理結構、關鍵管理人員情況、管理水平和信用狀況等。(三) 經營狀況:介紹主導產品、市場營銷情況,分析經營風險、行業風險、經營戰略和經營前景。(四)財務分析:經濟實力分析、經營能力分析、資產負債結構分析和現金流量分析。(五)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六)擔保分析。(七)客戶信用評級和業務損益測算。說明客戶的自動等級、建議等級和有效等級,測算業務的風險逾期損失和信用風險占用經濟資本。(八)問題與風險:提出授信的主要風險點及防范措施。(九)建議:明確提出貸與不貸,以及業務品種、幣種、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方式等基本要素。第十節其他第五十三條低風險業務,側重于客戶合法性、融資用途及貿易背景、質押物權屬、出質人擔保意愿及擔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進行盡職調查,經營及財務狀況的調查與分析可適當簡化。第五十四條對于首貸戶,必須按照本制度要求進行全面、細致、深入的調查、分析并撰寫調查報告。對于續貸戶,側重于客戶近期經營及財務變動情況和融資用途的調查與分析。第五十五條對回購型金融資產受讓業務(或金融機構提供擔保的資產受讓業務),調查人應在核實轉讓人在我行的有效授信額度及占用情況后,重點對轉讓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銀監會評級、信用記錄、融資資金用途等進行評估。第五十六條對固定資產授信(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科技開發貸款)除按照前述六節進行盡職調查外,還必須對項目進行評估。第五十七條房地產開發貸款,除按照前述六節要求對客戶(或/及擔保)進行盡職調查外,還應該根據房地產項目的特性,著重對開發項目進行調查,必要時,需要聘請專業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第五十八條對于中小企業信貸,除調查分析其財務信息外,重點收集和分析與企業、企業主有關信用和現金流量密切相關的軟信息。第四章盡職要求與免責第五十九條調查人下列行為,如造成重大風險的,將追究其責任。(一) 無合理理由未獨立進行授信盡職調查,且未采取相應措施。(二)按照他人授意人為降低授信標準、提高企業信用評級,或粉飾、包裝調查報告。(三)對授信調查過程發現的重大問題或風險隱患故意隱瞞不報;(四)私自或伙同客戶編造、杜撰與授信相關的諸如貿易背景、授信用途、借款人控股股東,關聯方和實際控制人、經營財務情況、銀行資信情況、項目真實情況、抵押物等重大虛假信息,或向客戶泄露我行商業機密,以騙取銀行授信。(五)與客戶或者他人串通,參與或者配合客戶進行非法或者不正當資金交易,騙取銀行授信。(六)未對客戶資料、項目資料進行認真、全面核實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調查材料;或故意變更、涂改調查材料,或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調查報告。七)未對抵押品的價值、權屬關系、占有情況、市場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核實,或對授信項目的可行性及技術、設備的先進性缺乏必要的了解調查評估流于形式,或由于主觀原因造成調查情況不實,誤導審批決策。八)未按規定應核實真偽的相關憑證資料進行核實,或者由于主觀原因導致核實結果有誤。八)九)對按規定應核實貿易背景的授信業務,編造、未核實其真實貿易背景,或由于主觀原因導致核實結果有誤。九)(十)對授信調查過程中按照其崗位素質要求應該,或者應當能夠發現的重大問題或者風險隱患未能及時揭示并報告。(十一)在客戶信用評級中,評級工具(打分卡)選用存在嚴重問題,而無合理理由;客戶信息輸錄存在嚴重錯誤和疏漏;無合理理由,隨意調整客戶等級。(十二)授信調查環節中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和未盡職行為。第六十條對已按照程序進行了盡職調查,或者雖未能完全按程序規定進行盡職調查,但采取了足夠且有效的替代措施的,可以根據盡職情況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五草附 則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總行信貸管理部負責解釋。附錄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一) 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二) 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三) 開立信用證是否對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予以核實;申請人是否按照信用證開立要求填寫有關書面材料;受理因申請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匯票時,是否按照票據法和監管機關要求對匯票本身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核。(四)公司授信是否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并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五)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是否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無交叉互保。(六) 關聯企業授信是否了解統一授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并緊密跟蹤。(七)擔保授信是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是否就開設擔??劭钯~戶的余額控制及銀行授權主動劃賬辦法達成書面協議;是否對抵(質)押權的行使和過戶制定可操作的辦法。二、客戶基本信息提示(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檢證明。(二)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四)近3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3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十)股東大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十一)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十二)授信業務由授權委托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十三)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對于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準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三、主要授信品種風險提示(一)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注: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于或將小于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準備情況;存貨的周期。(二)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注: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未實現的生產能力;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三)項目融資需求應關注:項目可行性;2.項目批準;項目完工時限。(四)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注: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2.利率風險;客戶的勞資情況;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原材料短缺或變質;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8.市場變化;競爭能力及其變化;高管層組成及變化;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五)對現有債務的再融資需求。(六)貿易融資需求應關注:1.匯率風險;2.國家風險;3.法律風險;4.付款方式。四、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一)客戶管理者: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注: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經營者相對于所有者的獨立性;品德與誠信度;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5.決策過程;6.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7.領導后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二)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注: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三)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注: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3.設備狀況;4.技術狀況。(四)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注:1.行業定位;競爭力和結構;3.行業特征;4.行業管制;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五)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注:1.通貨膨脹;社會購買力;3.匯率;貨幣供應量;5.稅收;政府財政支出;7.價格控制;8.工資調整;9.貿易平衡;10.失業;11.GDP增長;12.外匯來源;13.外匯管制規定;14.利率;15.政府的其他管制。五、預警信號風險提示(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客戶不愿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產或抵押品高估;客戶不愿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作為被告卷入法律糾紛;10.有破產經歷;11.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12.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二)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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