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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夫妻關系

夫妻又稱夫婦或者配偶,指婚姻關系存續中的男女雙方,是一種人為設定的親屬關系,具有長期、穩定并得到社會公認的特點。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在家庭中起到承上啟下、養老育幼的特殊作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就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具體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

1夫妻家庭法律地位的變遷

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立法變遷:古代男女不平等:夫妻一體妻之人格為夫所吸收,實為夫權主義現代男女平等:夫妻別體夫妻人格各自獨立2第一節夫妻人身關系姓名權人身自由權住所選擇權計劃生育義務忠實義務外國立法例:(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二)同居義務3一、姓名權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權是人格權的組成部分,有無姓名權,是人格是否獨立的標志和象征。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同時,婚姻法也不禁止夫妻就姓名問題另作約定。只要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無論是夫妻別姓,還是夫妻同姓,或者相互冠姓,法律都不禁止。4二、人身自由權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舊中國,婦女受“男外女內”、“三從四德”等封建禮教的束縛,只能從事家務,伺候丈夫和公婆,沒有參加工作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完全喪失人身自由,成為家庭奴隸。但任何一方在行使該項權利時,必須同時履行自己對婚姻家庭承擔的義務,不得濫用權利。5三、住所選擇權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平等選擇住所的權利: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由夫妻雙方自愿約定。男方住到女方家與傳統“入贅婚”的區別:前者為解決有女無兒戶的實際困難,促進計劃生育而提倡的新型家庭模式,男女家庭地位平等;后者作為封建宗法制度下的無兒戶為達到傳宗接代的目的而招上門女婿,女婿冠妻姓,子女從母姓,男子通常是“家貧無聘財,不能娶婦,乃身入婦家作質”,贅夫往往受到社會和女家的歧視,男女地位并不平等。6四、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條件依法規范生育行為的義務。

2.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應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主動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7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向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費,用于對社會相應增加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給予補償,是一種行政補償行為。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相關計生機關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廣東省的社會撫養費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53條規定的標準繳納。

8廣東社會撫養費標準城鎮: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農村:計算方法相同,以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2011年廣州:城鎮34300元,農村14818元9五、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指夫妻結婚后互負專一的性生活義務。通常,通奸、嫖娼、婚外同居、重婚等各種婚外性行為皆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爭議:對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學界一直爭議。實際上,除婚外同居和重婚兩種既嚴重破壞一夫一妻制度也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外,婚姻法對通奸、嫖娼等其他違反忠實義務行為并不干預,意味著夫妻的忠實義務首先是道德義務,特殊情形下才上升為法律義務。表現: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若表現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有過錯的配偶給予損害賠償。10案例:忠實義務能否強制履行?

甲和乙經人介紹,在戀愛3年后,于1990年3月結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甲因工廠效益不好,便辭職承包了一家木器廠從事家具加工業務。隨著工廠效益的增加,甲開始出入一些燈紅酒綠的場所,逐漸染上一些不良習慣,與有夫之婦丙關系曖昧,并多次發生兩性關系。乙多次勸丈夫甲潔身自愛,斷絕與丙的交往,但甲執意不聽。2001年12月,乙以甲違反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為由,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責令甲停止和丙的不正當關系,賠禮道歉,判令丙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問:對乙的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1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司法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12討論:忠誠協議的效力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為了維護婚姻關系的純潔性和穩定性,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愿簽訂的約定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誠的協議。忠誠協議關鍵之處在于約定了一方違反協議時所需承擔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財產責任和人身責任等。資料:忠誠協議相關條款及案例效力:運用民法通則中有關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公序良俗原則等規定,結合忠誠協議的具體內容具體判斷其條款的效力。如:主體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剝奪全部財產影響一方基本生活和履行法定義務的;又如侵犯一方的人身自由和通訊自由權利的;再如非法剝奪或限制親子關系)的條款無效,意思表示不真實(如脅迫)的條款可撤銷。實務建議:婚前簽訂效力容易有保障,婚后出了狀況再簽有脅迫之嫌疑;慎用凈身出戶、全部財產歸一方所有、禁止或愿意離婚、喪失子女監護權或探望權等約定;13外國立法例(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又稱夫妻相互代理權,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互為代理的權利。被代理人須對代理方從事日常家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但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夫妻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14外國立法例(二)同居義務指男女雙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義務,包括共同物質、精神和性生活等方面。外國許多國家法律規定了同居義務和停止同居的法定事由,如婚姻關系已經破裂、離婚或分居的訴訟、一方擅自將住所遷至外國等。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同居義務,只規定分居滿2年,可作為法定判決理由的事由。婚姻意味著兩人愿意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正常婚姻生活的表現形式之一,雙方感情通過共同生活增進和維系,無正當理由分居,屬于婚姻非正常狀態,如滿2年,則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依法可判決離婚。15案例:夫妻一方能否強制對方同居?

劉某與其妻王某在兩個月前的離婚大戰中,未被法院判準離婚。隨后,王某回到娘家居住。劉某一怒之下到武昌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老婆回家履行同居義務。問:妻子拒絕同居丈夫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理由:婚姻意味著男女雙方相互向對方作出共同生活的承諾,而婚姻自由原則意味著當事人有權隨時撤回承諾,故一方拒絕同居另一方不能強制履行。16討論: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被告人王衛明與被害人錢某1993年1月登記結婚,1996年6月,王衛明與錢某分居,同時向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10月8日,青浦縣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未曾同居。1997年3月25日,王衛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同年6月8日,青浦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對判決離婚無爭議。同月13日晚7時許(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王衛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園公寓3號樓206室,見錢某在房內整理衣物,即從背后抱住錢某,欲與之發生性關系,遭錢拒絕。王衛明將錢的雙手反扭住并將錢按倒在床上,不顧錢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錢發生了性行為。致錢多處軟組織挫傷、胸部被抓傷、咬傷。當晚,錢某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后最終移交檢察院以強奸罪提起公訴。17有關婚內強奸的認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丈夫能否作為強奸罪的主體,實踐中有爭議,個人認為:1、婚姻意味著男女雙方相互向對方作出共同生活的承諾,其中當然包括允許發生性關系的承諾。因此,在婚姻正常存續或者雖有矛盾但不至于上升至分居、離婚等程度,如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并且手段、情節、后果嚴重的,直接認定強奸罪違背婚姻的本質,可考慮根據具體情節,分別按虐待罪、侮辱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理。2、但是在婚姻關系的特殊階段,如女方已經訴請離婚或分居,意味著女方已向男方撤回允許發生性關系的承諾,此階段男方違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交的行為可認定為強奸罪。18第二節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關系的重要法律關系,既是夫妻共同生活關系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實現家庭經濟職能的基礎性要素。夫妻財產關系包括夫妻財產繼承權、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和夫妻的財產所有權。夫妻財產所有權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關系的核心,因涉及夫妻雙方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權益而受到各國法律的重視。19一、夫妻相互繼承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注意:

1、死亡配偶遺產范圍僅涉及其個人財產。

2、對登記結婚后尚未同居,或者同居的時間很短,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配偶的繼承權應予確認,但繼承份額應根據同居時間的長短、盡義務的多少、財產的來源情況,酌情確定。

3、未辦理登記的同居男女,一方死亡,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生存一方有繼承權;若認定為同居關系的,生存一方無繼承權,可按繼承法第14條處理。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4、夫妻間的繼承權,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在離婚訴訟中,一方死亡,他方仍享有配偶繼承權。20二、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相互扶養義務:指夫妻根據法律規定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親屬間的經濟供養義務統稱扶養,我國將扶養分為扶養(平輩之間)、撫養(長輩對未成年晚輩)、贍養(成年晚輩對長輩)特點:1、基于婚姻的效力而產生;2、既是義務也是權利;3、法定強制性義務夫妻未盡扶養義務,可經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解決,也可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義務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遺棄罪)。21案例1:

甲乙結婚后,因贍養老人、財產使用等經常發生爭吵,2000年7月,雙方正式分居。甲外出打工,乙回娘家居住,兩人很少聯系,甲沒有給乙寄過生活費,乙最初兩年靠自己務農和采藥勉強維持生活。2002年12月,乙因冠心病住進醫院,甲得知乙生病后,寄回2000塊,但沒有回來看望。乙出院后,仍時常感覺心臟不適,不能如以前那樣下地干活。雖有父母接濟,但生活仍十分困難,遂多次寫信給甲要求其寄錢回家。但甲以兩人分居已經兩年多,乙又住在娘家為由予以拒絕。2003年3月,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每月向自己支付生活費用。問:乙的訴訟請求能否得以支持?22三、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夫妻財產所有權的一般法律表現形式,又稱婚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包括:

1、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2、家庭生活費的負擔

3、夫妻債務的清償

4、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23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法定夫妻共有財產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約定夫妻共有財產約定夫妻個人財產24(一)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不明確或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夫妻財產的制度。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關于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特點有二:一是將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權屬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二是對婚后所得中屬于雙方共有的財產和屬于一方特有的財產作了清晰的區分,將婚后所得分為共有財產和個人特有財產兩部分,實際上確立了“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251、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法定個人所有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共同所有還是個人所有不能確定時,推定為共同所有。范圍:(1)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合法所得的財產;(2)必須是未被雙方有效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3)必須是法定個人特有財產以外雙方婚后所得財產26婚姻法第17條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注:非特定性的繼承或受贈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7婚姻法第18條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8司法解釋(二)第11、12條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29司法解釋三第5條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投資分得的利潤、股息、紅利等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孳息有兩種,一種是天然孳息,如樹上結的果實,一種是法定孳息,如利息。自然增值:財產自然升值,如房屋升值30歸屬不明,推定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1案例2:本案所涉財產應如何定性

白某(女)的父親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遺產房屋6間,存款50萬元。白某與唐某1998年8月26日登記結婚。婚后,白某的姑姑寄給白某5萬元作為結婚禮物,沒有明確聲明只是歸白某一人所有。白某自1999年10月份開始《都市佳人》長篇小說的創作工作,歷時1年完成了創作任務。2001年12月,白某與某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根據該合同,出版社支付給白某稿費16萬元。2000年12月5日,對白某父親遺產進行分割時,白某取得了8萬元人民幣的財產。2000年7月,唐某因和白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01年2月,法院判決唐某和白某離婚,雙方均未上訴。本案所涉財產:白某繼承所得8萬元、5萬元贈與、稿費16萬元。注:應繼承的財產權利不以遺產分割為取得的界限,《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32案例3: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歸屬

某女在網絡上咨詢律師:我和老公在婚后購買了一套住房,其中公婆出了一半費用,老公辦了一部份公積金貸款,產權證上是老公的名字.如今公婆幫我們提前還貸了,但提出要我和老公共同簽署一份證明書,證明中要明確我們的住房是由公婆出資.我想請教我要不要在這份證明上簽字,如果簽字之后將來對我們會有什么影響?33

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歸屬34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財產處理權派生于財產所有權,“處分”是所有權的內容之一。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處理原則上適用《民法通則》、《物權法》關于共有的規定,但也考慮夫妻關系及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要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權利,應注意:(1)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不分職業、地位、收入高低,均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3)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應當協商一致作出共同決定,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35司法解釋(一)第17條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36案例4:該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孫某和丁某(女)是夫妻關系,兩人共同經營捷達80/12633轎車,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上登記的是丁某的名字。200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發生糾紛,當晚丁某開車離家。2月14日,丁某未與孫某協商,以12萬元的價格把車賣給李某,并于當天到市交通部門,辦理了汽車過戶登記手續。次日,此事被孫某發現,以丁某為被告,李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丁某未經其同意,擅自將夫妻共有的捷達80/12633轎車出賣給李某,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李某應返還車輛。丁某答辯稱該車為共同財產,其有處分權;李某答辯稱其不知丁某與孫某的矛盾,支付了正常車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屬于善意、有償取得,可以取得該車的所有權。37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38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司解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93、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法定夫妻個人財產,指法律規定的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歸一方所有,由一方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方不得干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0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1案例5:本案所涉財產應如何分割?

馮某(女),1992年10月8日與楊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楊某系再婚,與馮某結婚前有一套價值50萬元的房屋,現金20萬元,另有彩電、冰箱、VCD等家庭電器。婚后,雙方對以上財產共同使用。1996年5月,因馮某喜歡鋼琴,購買了一架價值6萬元的日產“雅馬哈”鋼琴。楊某婚前所有的20萬元,到2001年底利息已累計達9萬元。2002年2月,馮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房屋、電器及9萬元利息提出了分割請求,理由是房屋和電器雙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已長達10年,9萬元利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為共同財產。楊某則認為上述財產為自己婚前個人財產,馮某無權分割,同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鋼琴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42夫妻個人所有財產的使用(1)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特點,夫妻個人所有財產用于日常生活所需,不得要求另一方支付費用。(2)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婚姻共同生活中正常損害、滅失的,不得要求另一方補償。(3)夫妻共同對個人所有財產所作的添附,沒有特別約定,添附財產應為共同共有。43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夫妻通過協議方式對婚前及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使用、家庭生活費用負擔和債務清償等內容作出約定的制度。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范本:婚前財產協議書(約定婚前、婚后財產各自所有)44(一)夫妻財產協議生效要件

締約雙方主體資格合法(系合法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違反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婚姻自由原則等)約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45案例6:本案所涉財產如何分割?

秦某(女)與金某(男)1995年2月結婚。結婚時,金某月工資5000元,秦某月工資800元。雙方約定,秦某每月800元工資加上金某每月拿出1500元,為共同所有,雙方的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2001年11月,金某提出離婚,秦某同意,但對金某個人存款20萬元,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經審理侯認為,秦、金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約定,一方的工資所得完全歸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的工資所得卻只有一小部分由夫妻共同所有,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該約定應為無效。故金某的20萬元存款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遂作出判決(1)準予金某和秦某離婚;(2)存款20萬元,金某與秦某各分得10萬元。問:法院判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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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47案例7:夫妻間約定贈與動產

甲和乙(女)1997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兩人訂立書面協議,約定甲將婚前購買的價值20萬元的紅旗轎車和一枚價值5萬元的祖母綠戒指轉歸乙所有。該轎車和戒指均交給乙使用。2000年5月,乙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中,甲將乙放在家中的戒指收歸己有。庭審中雙方對離婚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均無異議,但對轎車和戒指的歸屬產生分歧。乙認為,根據雙方協議的約定,轎車和戒指應是其個人財產;甲則認為轎車和戒指均是自己婚前財產,雖約定婚后歸乙所有,但轎車未辦理過戶手續,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戒指自己有權撤回贈與,并已經實際收回,因此乙無權主張。問:轎車和戒指應歸誰所有?48案例8:夫妻間約定贈與不動產案例:張明婚前買了一套房子,與李雯結婚后,答應將該房子贈與李雯,但過戶手續沒辦。后來,兩人鬧離婚時,張明不同意將房子給李雯,李雯要求履行合同,原來的約定還有效嗎?司解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49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0(三)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51案例9:財產約定是否能夠對抗第三人

甲(男)與女1995年10月登記結婚,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1998年5月甲自己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43萬元的房子。1999年,乙辭去公職,自籌10萬元從事經營活動。后因擴大經營規模,乙于2000年12月以個人名義向朋友丙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借期為6個月,但未向丙說明夫妻財產約定情況。2002年2月,因乙經營不善無力還款,丙以甲和乙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償還婚姻關系存繼期間所欠的債務,甲則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抗丙的起訴。52小結:夫妻約定財產制(1)約定主體:夫妻雙方(處理財產時)(2)約定時間:婚前、婚后、協議離婚期間(3)約定的財產范圍:婚前/婚后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4)約定的方式:書面(5)約定內容:①共同所有②分別所有③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別所有(6)約定效力:

A、對內效力: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

B、對外效力:以第三人知情為限53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是否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法律并無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有選擇的自由。程序:一、準備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三、公證員審查和作公證筆錄。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54練習1:

路某1996年10月出資20萬元與他人共同設立一有限公司,擁有60%的股份。路某與田某(女)1998年8月26日登記結婚。路某業余時間愛好寫作,1999年12月開始《商海沉浮》長篇小說的創作工作,2000年12月,該長篇小說殺青。2001年5月,路某與某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約定1年后全部出版工作完成時出版社應付給路某稿費10萬元。2001年11月,田某因與路某在子女教育問題上分歧太大,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分割路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公司分得的紅利50萬元和路某出版小說應得的稿費10萬。路某同意離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紅利和出版長篇小說的事實也無異義,但認為所得紅利是自己婚前投資所產生的,為自己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根據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該紅利應為自己的個人財產;同時認為小說雖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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