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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學總論第十八章刑罰執行制度本章學習內容:
一、刑罰執行的概念
二、減刑制度
三、假釋制度
本章學習目標:
1、了解:刑罰執行的概念以及減刑、假釋的意義
2、理解:減刑和假釋的概念與條件
3、熟悉并能運用:減刑的限度與幅度、減刑的程序與減刑后的刑期計算方法;假釋的考驗期限與假釋的撤銷條件一、刑罰執行的概念
刑罰執行指刑罰執行機關依法將已經生效的刑事裁判對犯罪人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其特征有:
1、刑罰執行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刑罰執行機關。在我國,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都是特定的刑罰執行機關。
2、刑罰執行的對象是犯罪人,即因實施犯罪行為而受到刑罰處罰的人。
3、刑罰執行的根據是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
4、刑罰執行的內容是將生效刑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內容,予以實施、實現。在刑罰體系部分,對各種刑罰的執行已經做了講授,這里只介紹刑罰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兩種刑罰執行制度,即減刑制度和假釋制度。二、減刑
(一)減刑的概念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減刑制度的目的在于:區別對待受刑人,促進受刑人加速改造,實現特殊預防;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刑罰的經濟性。
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減刑分為兩種:一是可以減刑,即具備一定條件的,法院可以裁定減刑;二是應當減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現時,法院應當裁定減刑。從減刑的效果看,減刑也分為兩種:一是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這是刑種的變更;二是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減短,但不能變更刑種。
減刑不同于改判。改判是對原錯誤判決予以撤銷,重新作出判決。而減刑并不改變原判決,而是在肯定原判決的基礎上,基于法定原因將原判決的刑罰予以減輕。
減刑也不同于減輕處罰。減輕處罰是在量刑過程中發生的,以法定刑為根據,以減輕情節為條件,以未決犯為對象。而減刑是在行刑過程中發生的,以判決宣告應當執行的刑罰為根據,以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為條件,以受刑人為對象。
減刑制度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體現。受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表明受刑人的人身危險性在減小,如果對受刑人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突出地體現了刑罰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減刑制度也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具體應用。減刑是對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受刑人進行寬大處理的表現。(二)減刑的條件受刑人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減刑。減刑應符合以下條件:
1.對象條件: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減刑只有刑種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罪行輕重、刑期長短的限制。從這里也可以看到,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以及附加刑的減輕,不屬于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
2.實質條件:在刑罰執行期間,犯罪人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根據司法解釋,“確有悔改表現”,是指犯罪人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是指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1)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對于上述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減刑。要注意的是,有立功表現的減刑,不以有悔改表現為前提。
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應當減刑。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重大立功表現”包括以下情形:(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這種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也不以有悔改表現為前提。
3、刑期限度條件: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實際執行的刑期”,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而言,包括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時間;對無期徒刑而言,是指判決交付執行后犯罪分子實際服刑改造的時間。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時間應當折抵刑期,所以,這類犯罪分子判決執行前的羈押時間應當計入實際服刑的刑期內。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發布《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第3條規定: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確有阻止或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舍己救人、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受賄被判處死緩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和假釋。(三)減刑的程序和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1、程序
對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可見,減刑有兩個關鍵程序:一是減刑必須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基層法院無權裁定減刑。中級以上法院在沒有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不能直接減刑;執行機關本身也不能直接減刑。二是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裁定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一條:(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1次會議通過)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2、刑期計算
減刑后的刑期計算方法,因原判刑罰的種類不同而有區別。(1)對于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刑期應從原判決刑罰執行之日起計算。原判決的刑期已經執行的部分,應當計算在減刑后的刑期之內。(2)對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不得計算在裁定減刑后的刑期之內。
(3)對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次減刑的,再次減刑的刑期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應計算在再次減刑后的刑期之內。(4)對于曾被依法適用減刑,后因判決有誤,經再審后改判的,原來的減刑仍然有效,所減刑期,應從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三、假釋
(一)假釋的概念
假釋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后,因其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假釋后,如果犯罪人遵守了一定的條件,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否則仍將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緩刑是為了糾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釋則是為了糾正長期自由刑的弊端。長期自由刑在適用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罪犯因為被長期關押、和社會徹底隔離,出獄之后將很難重新適應社會,由于無法適應已經變化了的社會,很多人不得不重新實施犯罪行為。假釋使犯罪人獲得了一個適應社會的緩沖階段、過渡階段,有利于其再社會化。各國刑法幾乎都規定了假釋制度。假釋是對犯罪分子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制度,它與刑滿釋放、監外執行、緩刑、減刑等存在區別。(二)假釋的適用條件
適用假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對象條件: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假釋制度是為了糾正長期自由刑的弊端,所以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為這類犯罪的罪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較大,難以改造,如果假釋放到社會上,可能再犯罪。
根據司法解釋,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但學界有人認為這種情況不能假釋。
2、刑期條件: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罰。
這一方面是因為只有經過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斷犯罪人是否有悔改表現;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濫用假釋,損害法院判決的穩定性和刑罰的嚴肅性。因此,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能適用假釋。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這里的“特殊情況”,根據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另外,根據司法解釋,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釋其他條件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少于15年的,可以假釋。
3、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假釋后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確有悔改表現,說明其人身危險性有所降低,適用假釋不至于再危害社會。
“沒有再犯罪危險”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上述確有悔改表現所列情形,不致違法、重新犯罪,或者是年老、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并喪失作案能力。(三)假釋程序
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四)假釋的考驗期
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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