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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治理念、基本素養、

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

江蘇永德律師事務所

陸銀泉律師

2015年5月26日學習交流提剛一、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二、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四、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五、律師基本素養六、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一、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1、重申了憲法的權威。

十八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憲法是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強調憲法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權威性。再次重申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2、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為了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3、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①、廢止了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

②、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指導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觀念體系,它反映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功能、價值取向和實現途徑,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精髓和靈魂,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指導思想。

二、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能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基本框架第一板總論導語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第二板塊重點任務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科學立法)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嚴格執法)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五、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全民守法)第三板塊保障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七、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結束語《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總目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實現總目標堅持的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1、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加強憲法實施2、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3、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5、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6、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一)基本內涵依法治國: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本質要求公平正義:價值追求服務大局: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根本保證這五個方面是一個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構成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論體系。

依法治國——核心內容1、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2、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國的政治基礎。3、法制完備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4、樹立憲法法律權威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5、權力制約是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執法為民——本質要求1、以人為本是執法為民的根本出發點。2、保障人權是執法為民的基本要求。3、文明執法是執法為民的客觀需要。1)、執法理念文明2)、執法制度文明。3)、執法行為文明4)、執法形象文明

公平正義——價值追求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義的首要內涵。2、合法合理是公平正義的內在品質。3、程序正當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方式與載體。4、及時高效是衡量公平正義的重要標尺。

服務大局——重要使命服務大局應掌握的原則:1、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2、把握大局是服務大局的前提條件。3、圍繞大局是服務大局的根本保證。4、立足本職是服務大局的基本要求。黨的領導——根本保證1、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2、堅持黨對社會主義法治的思想領導。3、堅持黨對社會主義法治的政治領導。4、堅持黨對社會主義法治的組織領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基本要求(一)、健全完善立法。(二)、堅持依法行政。(三)、嚴格公正司法。(四)、加強制約監督。四、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行業規范中關于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內容:例:1、司法部2010年4月7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2、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3、江蘇省《律師執業規范》4、司法部《關于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6、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種類:(一)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二)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范(三)律師與委托人或當事人的關系規范(四)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規范(五)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系規范(六)律師與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的關系規范(七)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協會的關系規范(一)、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1)第五條律師應當忠于憲法、法律,恪守律師職業

道德和執業紀律。第六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第七條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行業聲譽。第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第九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第十條律師應當倡導、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2)第十一條律師在執業期間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不得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注銷后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第十二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第十三條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3)禁止性規范:第十四條律師不得為以下行為: (一)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有損律師行業聲譽的行為; (二)妨礙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三)參加法律所禁止的機構、組織或者社會團體;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及職業道德的行為;(五)其他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二)、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范(一)業務推廣原則(二)律師業務推廣廣告(三)律師宣傳

業務推廣原則 禁止性規范:第二十一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業務推廣中不得為以下行為: (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專業能力; (二)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媒體等單位的特殊關系; (三)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 (四)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回扣或其他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 (五)以明顯低于同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業務。律師業務推廣廣告 禁止性規范:第二十六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一)沒有通過年度考核的; (二)處于停止執業或停業整頓處罰期間的; (三)受到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未滿一年的。第二十九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有悖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制作廣告,不得采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夸張手段制作廣告。第三十條律師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律師宣傳

禁止性規范:第三十一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進行歪曲事實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眾對律師產生不合理期望的宣傳。第三十二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所從事的某一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得自我聲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認或者證明為某一專業領域的權威或專家。第三十三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進行律師之間或者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比較宣傳。(三)、律師與委托人或當事人的關系規范(一)委托代理關系(二)禁止虛假承諾(三)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權益(四)利益沖突審查(五)保管委托人財產(六)轉委托(七)委托代理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委托代理關系

禁止性規范:第四十一條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在委托人委托的權限內開展執業活動,不得超越委托權限。第四十二條律師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第四十三條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委托。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委托,并有權就已經履行事務取得律師費。禁止虛假承諾

禁止性規范:第四十五條律師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見,不得對委托人進行誤導或虛假承諾。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權益

禁止性規范:第四十七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第四十八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違法與委托人就爭議的權益產生經濟上的聯系,不得與委托人約定將爭議標的物出售給自己;不得委托他人為自己或為自己的近親屬收購、租賃委托人與他人發生爭議的標的物。利益沖突審查(1)

禁止性規范:第五十一條辦理委托事務的律師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或利益沖突的,不得承辦該業務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 (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二)律師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業務,其近親屬是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經親自處理或者審理過某一事項或者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成為律師后又辦理該事項或者案件的;三.利益沖突審查(2)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務關系,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托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在該縣區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征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六)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員為一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利益沖突審查(3)

(七)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彼此有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八)在委托關系終止后,同一律師事務所或同一律師在同一案件后續審理或者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托的; (九)在委托關系終止后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 (十)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九)項情形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為應當主動回避且不得辦理的利益沖突情形。

利益沖突審查(4)第五十四條委托人知情并簽署知情同意書以示豁免的,承辦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對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披露給相對人的承辦律師。保管委托人財產

禁止性規范:無第五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保管協議,妥善保管委托人財產,嚴格履行保管協議。第五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財產時,應當將委托人財產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律師個人財產嚴格分離。轉委托 禁止性規范:第五十七條未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事務所不得將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務轉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辦理。但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轉委托,但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委托關系的解除與終止(1)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委托關系: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協議的;律師受到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停止執業處罰的,經過協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當發現有本規范第五十條規定的利益沖突情形的;受委托律師因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履行委托協議的,經過協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繼續履行委托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范的。委托關系的解除與終止(1)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提示委托人不糾正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委托協議:(一)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師完成無法實現或者不合理的目標的;(三)委托人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的;(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委托關系的解除與終止(2)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依照本規范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終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除協議的,委托人單方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有權收取已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第六十一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后,應當退還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原件、物證原物、視聽資料底版等證據,并可以保留復印件存檔。無(四)、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規范(一)調查取證(二)尊重法庭與規范接觸司法仲裁人員(三)庭審儀表與語態調查取證 禁止性規范:第六十八條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第六十九條律師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擔任該案的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出庭。尊重法庭與規范接觸司法人員

禁止性規范:第七十三條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不得與所承辦案件有關的司法、仲裁人員私下接觸。第七十四條律師不得賄賂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人員,不得以許諾回報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形態的利益)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員進行交易。 律師不得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庭審儀表和語態

第七十條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仲裁庭審理,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律師出庭服裝,佩戴律師出庭徽章,注重律師職業形象。第七十一條律師在法庭或仲裁庭發言時應當舉止莊重、大方,用詞文明、得體。(五)、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系規范(一)尊重與合作(二)禁止不正當競爭尊重與合作 禁止性規范:第八十條在庭審或者談判過程中各方律師應當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諷刺或者侮辱性的語言。第八十一條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不得在公眾場合及媒體上發表惡意貶低、詆毀、損害同行聲譽的言論。第八十二條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時應當維護委托人及原律師事務所的利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轉入律師時,不得損害原律師事務所的利益。第二節禁止不正當競爭禁止不正當競爭(1) 禁止性規范:第八十四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損害其他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聲譽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第八十六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行政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企業的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 (一)通過與某機關、某部門、某行業對某一類的法律服務事務進行壟斷的方式爭攬業務;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限制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正當的業務競爭。第二節禁止不正當競爭禁止不正當競爭(2) 禁止性規范:第八十七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 (一)利用律師兼有的其他身份影響所承辦業務正常處理和審理。第八十八條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從事特定范圍法律服務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經過法定機構認可的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 (二)強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 (三)對抵制上述行為的委托人拒絕、中斷、拖延、削減必要的法律服務或者濫收費用。禁止不正當競爭(3) 禁止性規范:第八十九條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相互之間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一)串通抬高或者壓低收費; (二)為爭攬業務,不正當獲取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收費報價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務的條件; (三)泄露收費報價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務的條件等暫未公開的信息,損害相關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禁止不正當競爭(4) 禁止性規范:第九十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會專有名稱或者知名度較高的名稱以及代表其名稱的標志、圖形文字、代號以混淆誤導委托人。 本規范所稱的社會特有名稱和知名度較高的名稱是指: (一)有關政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名稱; (二)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的高等法學院校或者科研機構的名稱; (三)為社會公眾共知、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非律師公眾人物名稱; (四)知名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名稱。禁止不正當競爭(5) 禁止性規范:第九十一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務榮譽稱號。使用已獲得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榮譽稱號的,應當注明獲得時間和期限。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變造已獲得的榮譽稱號用于廣告宣傳。律師事務所已撤銷的,其原取得的榮譽稱號不得繼續使用。(六)、律師與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關系規范禁止性規范:第九十九條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第一百零一條律師事務所不得指派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處于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的律師以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七)、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協會關系規范(1)第八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執業律師負有教育、管理和監督的職責。第八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勞動合同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八十八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第八十九條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必須依法納稅。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協會關系規范(2)

第九十七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守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行業規范和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承擔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九十八條律師應當參加、完成律師協會組織的律師業務學習及考核。

第一百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因執業行為成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機關調查、處罰的,應當向律師協會書面報告。

第一百零三條律師應當執行律師協會就律師執業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

律師應當履行律師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則作出的處分決定。

第一百零四條律師應當按時繳納會費。

五、律師基本素養我國律師制度恢復十幾年來,經歷了不被重視到非常急需的發展階段。律師職業不是一般性的社會職業,而是受人尊敬、令人信任的一種職業;律師的使命就是依法給迷茫的人指點迷津,給冤屈的人伸張正義,維護法律與正義天平的尊嚴。從一定意義上講,律師素養是律師執業的生命。律師素養具體可歸納為以下五、四、三、二、一。(一)律師應具備五種思維:政治思維、經濟思維、哲學思維、法律思維和社會思維。政治思維指律師在任何時候都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定的政治立場、鮮明的政治觀點、嚴明的政治紀律、較強的政治鑒別力和高度的政治敏銳性。經濟思維是指在法律政策限度內,為服務對象謀取最大經濟利益。這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哲學思維指律師要用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來觀察、分析、思考及運作所承辦業務。法律思維指律師運用法律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社會思維指律師在社會大環境中要具有較強的適應環境、創造環境、改變環境的能力。(二)律師應具備四種精神:堅持真理堅持原則精神,嚴謹求是精神,敢于斗爭善于斗爭精神,吃苦耐勞自我犧牲精神。堅持真理堅持原則精神體現為律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放棄真理,都不能拿原則作交易作籌碼。嚴謹求是精神體現為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等工作中,所思所想所言所書,做到詞語準確,邏輯嚴謹,思維縝密;所提出的措施,做到從事實出發,以法律為尺度,高度合法可行。敢于斗爭善于斗爭精神體現為律師不畏來自社會各方面的任何困難和阻力,敢于向復雜疑難案件問鼎,敢于向極限挑戰,敢于向權威挑戰;善于斗爭是律師用足用好法律政策,有智有謀,全面籌劃,戰略與策略相結合等工作方式的概括。吃苦耐勞自我犧牲精神體現為律師在工作當中不怕吃苦,不計較個人得失,不計名利,為了服務對象的利益,為了維護法律尊嚴,而甘愿犧牲自身利益、甘愿自身承擔較大風險。(三)律師應具有三種意識: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危機意識。法律意識,不言而喻應是律師具備的第一意識。風險意識,表現為兩層含義:一是律師承接的業務本身就包含有很大風險,不具有風險意識就會喪失很多成功的機會;二是律師職業本身也含有很大風險因素,尤其是在目前律師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情況下,更必須要求律師具有風險意識。危機意識現已滲透在社會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危機意識能幫助律師游刃有余,化危機為戰機為時機,使承接的法律服務項目循序進展,盡最大可能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四)律師應處理好兩種工作關系:律師與服務對象之間的工作關系、律師與公、檢、法等執法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律師與服務對象之間存在著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關系,在具體訴訟業務當中,存在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法律關系。律師與公、檢、法等執法機關存在著律師為其提供配合、協調及與之合作的工作關系。(五)律師具有一個較高的思想境界。第一,需要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及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武裝頭腦;第二,要繼承發揚光大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美德和品格;第三,在吸收人類精神財富的同時,不忽視在思想體系中沉積中國傳統文化底蘊;第四,將古今中外先哲大師的天智、博大與祥和的精神財富吸收在自己的思想當中,并加以積極運用;(五)律師具有一個較高的思想境界。第五,再堅持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基礎上,要具有爭取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事業觀;第六,學習自省,以慎獨來修煉心身;第七,體現在生活上,要做到入世生活,出世思考,始終保持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第八,體現在工作中,要時刻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有機地統一起來;第九,不斷地學習,不息地努力,不倦地拼搏,不安于現狀,永遠追求更高更好的目標。六、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指從事社會主義法律工作的人民律師在從事律師業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的總稱。(一)律師基本職責法條《律師法》第2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執業人員。定義: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律師要使委托人明確其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律師要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能,通過具體的法律行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職責的幾個要點律師職責的幾個要點1,律師是當事人的代理人,而不是當事人;2,雙方要依法建立起委托與被委托關系;3,律師要讓當事人明確其在糾紛中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還要明確同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以后所形成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4,律師辦案要基于自身的專業技能;5,律師執業是一種依法行使的法律行為;6,律師代理和辯護,旨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7,律師依法提出意見建議,不是一錘定音,而是“最大限度”、盡職盡責的去維護。(二)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共道德律師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法》第2條)。全國律協《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8條:“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珍惜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以影響、加強公眾對于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三)保守職業秘密(1)

法律規定《律師法》第38條第一款:“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第二款:“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三)保守職業秘密(2)

保守職業秘密是權利也是義務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律師,是基于信任。正是由于這樣的信任,律師對于當事人的私密事項具有保密的義務。當相對人要求律師提供職業秘密的時候,律師因為具有保守秘密的(法定)義務而享有拒絕透露信息的權利,于是,律師保守秘密的義務就轉化為律師的職業特權。運用這一權利時,要嚴格執行法定“除外”條款,不要去以身試法。(三)保守職業秘密(3)

“舉報”與“作證”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刑事訴訟法》第98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四)利益沖突審查《律師法》第39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律師法》第23條:要求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律師法》第47、50條分別規定,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或者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均屬于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五)收費規則《律師法》第40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國家發改委、司法部頒布的發改價格(2006)611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基本原則:“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第4條)。收費方法:一般情況下有,①計件收費、②計時收費、③按標的額比例收費、④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規則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司法廳蘇價費〔2013〕421號《關于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附件1: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表

附件2: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認定標準

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收費規則

1、辦理刑事案件收費規定擔任刑事自訴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費一審標準收費。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標準酌減收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審收費標準酌減收費。單獨代理第二審、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及特別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審收費標準收費。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收費規則

2、代理民事案件收費規定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反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審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代理本訴同時代理反訴案件的,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顯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釋。

收費規則

3、其他收費規定1、委托方為境外或港、澳、臺的,辦理涉外或涉港、澳、臺法律事務,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2、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3、律師事務所需要赴省內其它城市或外省辦案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經雙方協商和確認,按實際發生金額由律師事務所另行收取。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六)、《江蘇省律師服務計時收費規則》

江蘇省律師協會蘇律協發〔2014〕5號采取計時收費的委托合同內容:(一)承辦律師的計時收費標準;(二)法律服務工作內容;(三)計時收費清單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時間;(四)律師費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委托人提出異議的方式和期限;(六)委托人沒有按約定付費律師事務所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權利(七)爭議的解決等條款。

《江蘇省律師服務計時收費規則》計時收費標準計時收費100-2500元/小時1、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按1小時,不足30分鐘不收費,辦理法律事務在途時間折半計算。2、按一名律師辦理事務時間確定,需要兩名及以上律師的,分別計算時間并相加后確定。《江蘇省律師服務計時收費規則》計時收費標準在提供訴訟類法律服務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承辦案件的類型;(二)承辦案件本身的復雜程度,以及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三)承辦案件是否涉及到異地、國外等。律師計時服務收費根據律師計費工作時間與計時收費標準之乘積確定,但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七)、禁止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請求給予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救濟金、工傷賠償、交通和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風險代理操作、收費金額、合同內容:風險代理操作:《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3條①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②明確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蘇價費〔2013〕421號《關于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顯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釋。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的內容:《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6條: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八)代收代付問題

1、訴訟費用代收代付問題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等。操作:一般的代收代付款項,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收據,統一保管。2、監管款項代收代付問題依照當事人要求,由律師事務所承擔監管責任的款項,如房產價款、企業合同價款、知識產權價款、代理執行所得價款、遺產中的存款與現款等。操作:必須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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