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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9.2《協議法》9.2.2協議的訂立與效力(3)協議的效力3)無效協議無效協議,指協議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產生協議法律效力的協議。無效協議的重要類型如下:(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并非所有通過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只有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才干導致協議無效。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協議是可撤消協議。(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惡意串通的協議是指當事人同謀,共同訂立某種協議,導致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協議。這(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指,當事人實行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須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協議并不規定導致損害后果,即無論導致損害與否,只要符合上述特性,即可構成。(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規定為無效協議,運用“社會公共利益”概念定義的彈性,有助于填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缺失。(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可撤消協議可撤消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訂立的協議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協議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協議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權消滅:1.具有撤消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2.具有撤消權的當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確表達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消權。”注意:可變更、可撤消協議與無效協議的區別(一)因素不同無效協議是非法協議。導致協議無效的因素不僅在于損害當事人的權益,還在于損害國家、社會和別人的利益。可變更、可撤消協議雖然也具有違法性,但重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導致協議可撤消的因素在于意思表達有瑕疵。當協議同時具有無效事由和撤消事由時,該協議按無效協議解決,否則就是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二)因素與結果的關系不同無效協議的因素和結果是一種必然的關系。對于無效協議,因素的存在必然導致協議的無效。可變更、可撤消協議的因素與結果之間是一種或然的關系。對于可變更、可撤消協議,因素的存在并不必然導致協議的變更或撤消。其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消權。(三)確認協議效力的機關不同確認協議無效的機關不僅涉及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協議無效。例如,根據《招標投標法》,對惡意串通中標的,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中標無效,也即確認協議無效。確認協議的變更或撤消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3)效力待定協議效力待訂協議是指協議訂立后尚未生效,須權利人追認才干生效的協議。效力待定協議在訂立時是無效的,只有通過追認才轉化為有效協議,未經追認,就永遠處在無效狀態。效力待定協議的類型(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協議(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協議(三)越權訂立的協議(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協議“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協議,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協議,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協議,自期限屆滿時失效。”4)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的區別協議成立是指當事人完畢了簽訂協議過程s,并就協議內容協商一致。協議成立不同于協議生效。協議生效是法律認可協議效力,強調協議內容合法性。因此,協議成立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協議生效體現國家意志。協議生效指協議具有生效條件而產ss生法律效力。所謂產生法律效力指協議對當事人各方產生法律拘束力,即當事人的協議權利受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協議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例:1協議的成立意味著(B)。A.協議具有法律效力B.當事人對協議內容達成一致C.協議符合法律規定D.協議受到法律保護9.2.3協議的履行、變更和轉讓(1)協議的履行1)全面履行原則2)協作履行原則3)經濟合理原則(2)協議的變更和轉讓協議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的區分。狹義的變更是指協議內容的某些變化,是在主體不變的前提下,在協議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因素,由當事人對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協議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廣義的協議變更是指除涉及協議內容的變更外,還涉及協議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協議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協議的轉讓。1)協議的變更協議內容變更也許涉及協議標的變更、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金、期限、地點、計價方式等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領域的設計變更即為涉及協議內容的變更。2)協議的權利轉讓指在不改變協議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享有協議權利的當事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涉及協議權利部分轉讓和協議權利所有轉讓。協議權利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方可轉讓。被轉讓的協議權利須有效存在無效協議或者已經被終止的協議不產生有效協議權利,不產生有效的協議權利轉讓。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權利轉讓的協議受讓人假如不接受該權利,協議權利是不能被轉讓的。被轉讓的協議權利應具有可轉讓性。《協議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協議的權利所有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據協議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3)協議的義務轉讓指在不改變協議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承擔協議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承擔。協議義務轉移可以分為協議義務所有轉讓和協議義務部分轉讓。《協議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協議的義務所有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批準。”4)協議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協議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是指協議當事人一方將其協議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由該第三方繼受這些權利義務。《協議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批準,可以將自己在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可見,經對方批準是概括轉讓的一個必要條件。由于概括轉讓包含了債務轉移,而債務轉移要征得債權人的批準。《協議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協議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協議權利,履行協議義務。當事人訂立協議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協議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9.2.4協議權利義務終止(1)協議終止的概念和效力協議權利義務終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使協議設定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法律現象。協議權利義務終止是協議效力停止的表現,即協議當事人不再受協議約束。但協議的終止并不是協議責任的終止。《協議法》第91條規定,導致協議終止的因素重要有: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協議解除;3)債務互相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去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1)協議的解除協議解除是指在協議有效成立之后而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1)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有權告知另一方解除協議。《協議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協議: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達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白不履行重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重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約定解除是有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權解除兩種形式。2)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的解除發包人請求解除協議的條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的,應予支持:①明確表達或者以行為表白不履行協議重要義務的;②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沒有竣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竣工的;③已經完畢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④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請求解除協議的條件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的,應予支持:①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②提供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③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協助義務的。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包人違約。因此,協議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9.2.5違約責任(1)違約責任的概念和構成違約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協議依法成立、生效后,協議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地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發生于當事人之間,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1)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違約行為和無責事由兩種,前者是積極條件,后者是悲觀要件。違約行為,是指協議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違約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作以下分類:①不履行②延遲履行③不完全履行④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協議。2)規責原則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只有存在免責事由的時候才可以免去違約責任。作為協議當事人,在履行協議中不管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有無端意或過失,只要導致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不管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只要導致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2)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協議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用補救措施或者補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是指在某協議當事人違反協議后,非違約方有權規定其依照協議約定繼續履行協議。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或協議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導致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長;約定的違約金過度高于導致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定金,是協議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協議債權的實現。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定金之債是從債務,因此,協議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是一種從屬于被擔保債權所依附的協議的從協議。(3)建設工程施工協議中的違約責任9.2.6協議爭議的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協議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1)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可以節省大量費用和時間,從而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較為經濟和及時地解決。(2)調解調解,是指第三人(即調解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法或依協議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居中調停,使其在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的基礎上解決其糾紛的一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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