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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威客模式的法律規制研究

博客、播客、換客、威客……互聯網的發展日新月異,新型的網絡經濟模式也不斷出現,吸引著眾多網民參與其中,樂此不疲。本世紀初出現的威客盈利模式,近年來迅速升溫。由于出現不久便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目前威客盈利模式正處于迅速發展的階段,相關網站不斷涌現,注冊的人數更是大幅攀升。威客模式很可能會成為互聯網的下一個投資熱點,這似乎預示著又一個網絡經濟熱點的來臨。然而,在威客模式的快速發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和糾紛。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因此,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對這一模式進行分析。以使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威客模式的產生、發展及其意義伴隨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各種創新型應用和互聯網新概念不斷出現,例如搜索引擎、電子商務、博客、維基百科、Rss、3G、Web2.0、長尾理論等。這些應用和概念與知識管理都有著或多或少的關系。如何利用互聯網進行知識管理已引起互聯網界和知識管理學界諸多學者的高度關注。威客模式就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產生的,它是利用互聯網進行知識管理的網絡創新模式。威客的產生、發展。中文“威客”一詞由中科院工商管理碩士劉鋒在2005年最早提出,源于英文witkey(wit:智慧,key:鑰匙)。“在網上根據自身的知識、技能和經驗針對具體問題進行解答的人我們稱作威客,表示他們憑借智慧,能夠解決問題,是有威力的人”。從2005年開始,劉鋒建立了一個互聯網網站www.witkey.eom,將中國科學院的專家資源、科技成果與企業的科技難題對接起來。在建設網站的過程中,劉鋒發現通過互聯網解決問題并讓解決者獲得報酬是互聯網一個全新的領域,于是開始通過邊實踐邊總結的方式對這個領域進行探討和研究。在研究的過程中,劉鋒提出三個相互關聯的觀點:第一,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電子公告牌的功能不斷分離,產生出博客、維基百科等互聯網新應用。智力互動問答功能從21世紀初也開始從電子公告牌中分離出去。第二,隨著互聯網支付手段的不斷成熟,信息完全免費共享的互聯網時代已經過去。知識、智慧、經驗、技能等也具備商業價值,可以成為商品進行買賣。第三,知識、智慧、經驗、技能等的價值化是促進人們參與智力互動問答的催化劑。基于上述三個觀點,2005年7月,劉鋒在一篇討論文章中第一次提出了威客模式的概念:人的知識、智慧、經驗、技能等通過互聯網轉換成實際收益的互聯網新模式。主要應用包括解決科學、技術、工作、生活、學習等領域的問題。劉鋒提出的威客模式很快便受到了中國相關媒體的關注,2006年9月,中國中央電視臺的新聞報道使得威客概念被廣為傳播。媒體的關注,促使數百家網站認同并紛紛進入這個領域。與博客一樣,威客模式也是從BBS(電子公告牌)發展而來。博客原意為網絡日志,更注重于個人情感思想的抒發,目的是讓更多的人了解自己,了解自己的思想或觀點,并形成了專門的博客網站如博客中國等,強調的是資源共享。與能寫就可以成為博客不同,要想成為威客,必須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能通過網絡為他人解決問題并獲取報酬。就是能從網絡上賺到錢才可能成為威客。也就是說,在威客模式中,威客們通過互動問答的方式,為他人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從而將個人的知識技能和智慧變成財富。目前來看,威客的經營主要集中在文案策劃、LOGO設計、網站建設等領域;威客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懸賞式和知識出售式。懸賞式就是用戶將自己的難題標價懸賞,威客通過競標的方式提供解決方案并最終獲得報酬,這是一種主要的方式;出售式就是威客將自己的知識成果在網站上明碼標價,進行推銷,用戶通過付費查詢,找到自己需要的方案,再進行定購。在專門的威客網站上,這兩種方式同時存在,網站則通過提取20%左右的“管理費”達到盈利的目的。總之,威客網站的發展是迅速的,尤其要提到的是一些專門的威客網站。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的威客盈利模式。在定購、報價、檢索、交易、安全等方面,有了一套相應的規則,這些都將推動威客模式的進一步發展。威客模式產生、發展的意義。威客模式的產生及其迅速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便于網絡知識的獲取和利用?!坝袉栴}在Google和百度上搜一下!”或許我們都有過這樣的經驗,網絡的發展給我們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但是僅憑搜索引擎卻不能解決我們所有的問題,不僅是關鍵字搜索會帶來海量信息。需要我們在搜索結果里進一步甄別和選擇,而且這種搜索不能完全根據我們的意圖產生合乎邏輯的問題答案,尤其是需要創意的錮力成果就更不可能提供了。威客模式的出現,則可以很好地解決搜索引擎無法創造性給出答案的問題,同時實現了智力成果的貨幣價值,便利了知識的有效獲取和利用。其次,促進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作品在網絡上傳播,很容易被下載、復制、粘貼和超鏈接,作者難以加以控制,由此引發的網絡作品侵權問題也屢見不鮮,訴諸法律的也時有所聞。博客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對自己作品的控制權,但也仍然還是一種完全開放的狀態,而在威客模式下,通過懸賞系統、定價系統、交易系統等的組合,作者可以給自己的作品定價,其他網站和個人必須付費后才能查閱作品內容,或者獲取源代碼,如果在付費查閱后再把作品轉售。則構成了典型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就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最后,促進網絡實名制的發展。目前,實施博客實名制或網絡實名制的問題。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但本文認為這將是一個趨勢。在威客模式下,未來保障所交易的知識商品的質量。以及款項支付的安全性,實名制成了網站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條件,這也是將來互聯網發展的必然要求。威客模式的法律分析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威客模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運行必須遵守市場經濟法制化的基本準則,因此。威客模式的運行必須在法律的規制下進行。經濟的運行需要法律規制的原因在于兩個方面:一方面,經濟主體的權利需要法律進行保障;另一方面,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有其自身所無法控制的不可避免的風險,對于這類風險的控制和管理需要法律通過對經濟主體和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來實現。這些同樣也是威客模式的運行必須在法律的規制下進行的主要原因。要想對威客模式進行法律規制,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便是對威客模式進行法律分析。威客模式的法律性質。知識的獲取有時是要付出代價的,即時間成本和交易成本,就是說,不僅在搜索所需信息的時候要費時費力。而且要想取得他人的智力成果。也要付出一定的金錢,這也體現出知識的價值。這樣,威客模式下,通過網絡交易自己智力成果的過程。就可以看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行為主體希望實現某種法律效果的一種意思表示。網絡行為是一種信息傳遞。如果能夠產生行為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行為。毫無疑問,威客網站上的懸賞行為是一種邀約邀請,威客的競標是一種邀約,而用戶最終的選擇是一種承諾,達成的是承攬合同。當然,提供中介服務的威客網站可以看成是與雙方訂立了一個居間合同。至此,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合同過程。因此,威客模式下。只要雙方自愿、意思一致、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和道德,就構成了一種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般民事合同行為,可以納入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威客模式涉及的相關法律關系。如果把威客模式看做是一個信息交易市場的話,交易的雙方就是威客和用戶(消費者),交易的商品就是智力成果等無形資產,交易的中介或載體則是威客網站,其涉及的相關法律關系主要有:1.威客網站與威客、用戶之間關于同意網站服務條款的合同約定,形成居間合同關系,也包括在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多數威客網站都規定:懸賞的問題由客戶自由定價,全額預付款,網站永不退款。80%的收入給威客等。2.威客與用戶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遵循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當然。與實體的加工承攬合同不同的是,這里沒有嚴格的質量、數量等的約定,也沒有定金、違約金等保證條款,交易的風險也沒有明確的分擔規定,因此,容易產生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問題、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欺詐問題等合同責任法律關系,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等侵權責任法律關系,涉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而發生行政或刑事法律關系,可能涉及民法、合同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的調整問題。3.網站之間是作為同行的從業者相互之間是競爭關系。在規范自己的行為、創造和諧網絡社會的過程中,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信息網絡和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同時,網站在盈利過程中,還會涉及與工商、稅務、信息產業、公安等部門的關系。威客模式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糾紛目前威客所涉及的領域主要包括設計、策劃、程序、個人需求等方面,通過威客網站這一平臺進行交易,其特征是實效性強,其價值與用戶的需求緊密相關。但用戶在消費之前,并不能確定該信息商品的準確價值,難以評估潛在的風險,因此,威客模式并非完美無缺,仍然存在許多法律問題,甚至法律糾紛。在信息產品的生產階段。主要存在知識產權問題:在競標模式下,發布者一般都會把價格壓得很低,而且參與者眾多,競爭激烈,中標并不容易,屢次失敗也許會打擊參與者的積極性,從而有可能模仿甚至剽竊他人的作品,產生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威客應保證應征作品不會涉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法律糾紛,對其法律責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納入知識產權法的規制范圍。在信息產品的交易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欺詐或詐騙問題:目前來看。互聯網用戶雖然存在大量問題需要解決,但要想使之都花錢買答案卻是困難的。如果懸賞的用戶根據威客們提供的解決方案進行偽造。再利用假身份自己參與到競標中來,選中自己的作品,這樣懸賞的獎金大部分又會回到自己手中,使威客們白忙一場,顯然這就構成了欺詐或詐騙。2.如果有人懸賞尋求國家禁止持有的藥品的配方、有人懸賞散布虛假消息誹謗他人、有人懸賞求人代寫作業和論文等,面對這些非法行為,威客們能為了錢而去做嗎?這些問題如何監管,誰來監管?事實上類似情況已經發生過,應該受到關注。對威客網站來說,也會存在以下法律問題:1.懸賞的用戶首先要將資金交到網站,通過網站分發到威客手中。而網站聲明永不退款,如果資金量很大,就容易出問題了:網站會不會席卷而逃?這里的風險又由誰來監控?2.威客模式中防范作弊的問題。目前威客網站現有的解決方案并非完美,存在漏洞:如果發生糾紛,誰來裁決?法律對這種以智力成果為交易產品的糾紛如何處理?威客模式的法律規制應該說威客模式還處在一個萌芽期,完善的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法律監管也還有點滯后,但目前其增長很快。這種突然的迅猛發展有可能帶來許多負面影響,影響威客模式的發展和網絡社會的和諧,應該加以重視。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威客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經濟模式,涉及的領域廣泛,規模發展壯大得十分迅速,威客們越來越希望有相關的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相關網站也有用法律形式保護交易安全、公平競爭的需求。實際上,威客模式的法律規制也是知識產權法保護領域的一部分,同時還可能涉及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制和調整。目前我國相關法律還沒有針對威客模式交易的規定。但現實中的糾紛已經存在。因此,需要進行法律規制。進行法律規制的方式:1.我國需要多少法律?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是不是法律條文越多越好?顯然,在威客模式還沒有成為網絡經濟的重要一部分時,在相關糾紛尚不嚴重的情況下,制定明確的法律條文是不現實的,我們可以參考傳統的B2B、B2C等電子交易模式,尋求現有法律的規制。如引用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及行業規范對電子商務主體權利義務的規定等?;蛲ㄟ^對現有法律規范的修改或完善加以調整。2.威客模式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交易活動的納稅管理、電子證據、網上犯罪等問題,可以置于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稅法、刑法等法律體系內,通過司法實踐活動加以保護和規制。3.對于威客模式行為中的交易行為規則、網絡欺詐和不正當競爭、法律責任與糾紛解決等問題,應在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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