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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2/5/20231一、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履行的原則,是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2/5/20232(一)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2/5/20233(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而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2/5/20234(三)經濟合理原則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義務,選擇設備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也體現經濟合理原則。如《民法通則》第11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2/5/20235(四)情事變更原則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時,有其信賴的客觀環境,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是與這種客觀環境相適應的。權利義務的對等,也是就該環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該客觀環境發生改變或不復存在,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如與新形成的客觀環境不適應,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將合同加以改變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2/5/20236案例:2004年7月A購買一商品房,2006年5月A與B簽訂合同將此房屋所有權轉讓給B,由于有“商品房住滿2年,且為唯一房源的,出售的不征收房產交易營業稅”的規定。雙方約定在2006年7月辦理登記過戶手續。B向A交了10萬元定金,并約定了定金條款。但是2006年6月出臺新規定,要求住滿5年方可不征收營業稅,自2006年6月1日起實施。這樣這筆交易必須繳納營業稅。問:A能不能根據法律變更或解除合同?2/5/202372008年下半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使全球的資源和產成品價格比2007年及2008年上半年成倍下跌,由此造成全球范圍內合同違約。已訂貨的買家紛紛要求賣家延遲交貨,許多買家拒絕接貨。面對突如其來的連串違約浪潮,賣家們陷入進退兩難狀態。面對發生交易環境巨變的困境,人們紛紛求助于“情勢變更原則”。因此,最高法院出臺了《審理合同糾紛的意見》。這份意見指出,全球性金融危機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并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在這個演變過程中,市場主體應當對于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意見認為,商業活動本身就存在風險,諸如尚未達到異常變動程度的供求關系變化、價格漲跌等。而“情勢變更”,應當是當事人在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固有的風險。2/5/20238為此,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嚴格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無法預見”的主張,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于“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于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于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范圍等因素,并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最高法院強調,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要遵循側重于保護守約方的原則。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并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系。最高法院要求,在實際的訴訟過程中,各級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2/5/20239二、合同履行的規則

合同履行的規則是指當事人就某些事項沒有約定時的處理方法。2/5/202310(一)履行主體

合同履行的主體,首先為債務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外,履行可由第三人代為清償。2/5/202311第三人履行制度

假如甲要向乙出售一百斤大米,但是現在甲只有五十斤,那么甲給了乙五十斤,還欠五十斤的。但是甲手頭沒有,甲請一個有米的人也就是丙把幾十斤大米給乙,當時甲跟丙講了以后,丙說可以。但是丙代甲交五十斤大米的時候說到,他只是代替甲交五十斤大米,貨款要由甲乙兩人自己去結清。后來丙交付的大米質量有問題,還有一些數量短缺等等,最后發生了糾紛。乙就先告了丙,丙就說我只是幫助甲交付大米,有什么事應該找甲。但是乙說那不管,你已經答應了要為甲來償還債務了,所以你就要負責到底。你交付的大米有問題,就要來找你。最后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說你光告丙也不行,你還得把甲也追加進來,結果追加成兩個被告。這樣的判決對不對?2/5/202312丙在同意代為履行債務的時候,明確地講可以幫助甲交貨,但是貨款必須由你們兩家自己去結清。那么這個意思已經很清楚了,債務還是你們兩個人之間發生的,我只是幫助你履行債務,債務還是發生在你們兩個人之間,所以當事人的意圖也看出它沒有轉讓債務。2/5/202313第三人幫助債務人履行債務,從民法上講,我們把這個第三人稱為債務履行輔助人。債務履行輔助人的意思就是他本身不是債務人,他只是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那么既然他本身不是債務人,如果他在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過程中,發生一切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現象,而且因為這種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那么這種違約責任我們說仍然只能由債務人承擔,而不能由第三人承擔。因為真正的合同、真正的債務關系仍然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第三人不過是幫助債務人履行債務,他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所以正是這個原因,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請求他承擔繼續履行或其他違約責任,但是他絕對不能找幫助履行債務的第三人去承擔責任,就是說,第三人沒有代替債務人的位置來成為當事人。2/5/202314(二)質量條款不明1、國家標準、行業標準2、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2/5/202315(三)價款、報酬條款不明1、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2、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2/5/202316(四)履行地點不明1、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3、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5/202317(五)履行期限不明

1、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2、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5/202318(六)履行方式不明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5/202319(七)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

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5/202320案例雙方訂立了一個買賣黃沙的合同,在數量單位上寫上了這么一條:“購買三十車黃沙”。后來到了交貨期限的時候,黃沙的價格上漲了,賣方就感覺原來的價格不合理,但現改買方肯定不同意,不賣了要交違約金。于是,賣方就找了幾輛“130”的車裝車送貨。貨到了以后,買方表示應該是用“東風牌”的大卡車,這個“130車”兩車甚至三車的載量才相當“東風牌”大卡車一車的載量,按這樣的計算,30車其實才相當于10車,那是不行的,這是違約。賣方則說這怎么可以說是違約呢,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是30車黃沙,“車”這個涵義怎么理解都可以,你理解是東風牌的大卡車,而我理解是“130”的小貨車,甚至可以理解是平板車、自行車。所以這個案件到了法院。2/5/202321按照過去的做法,這個合同干脆是無效,雙方恢復原狀,你把款給人家退回來就算了。現在我們說不可以這么做,那么采取什么辦法來填補合同漏洞呢?

第一步,法官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補充協議,比如剛才的案件中“車”的含義不清楚,法官要把當事人招來,進一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是“東風”牌卡車還是“130”貨車。第一個步驟就是在出現了條款解釋不清楚、合同存在漏洞的情況下,法官要召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要用什么車由雙方進行協商。不過在這個案件里面,可能雙方很難協商,如果貨物的價格沒有上漲,還是原來的價格,可能雙方還容易協商一點?,F在價格上漲了,那出賣人肯定不愿意再多交貨。但法官首先應該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這也就是前面講的合同在不成立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通過補充來使它成立。2/5/202322第二步,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就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來確定。什么叫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來決定?這里是指現有合同的有關條款,看看其它條款中能不能推斷出是什么意思。怎么用交易習慣來填補漏洞?那么法官就應當考慮,在本地區,比如在我們九江地區,從事這一類的黃沙買賣通常是采用什么車交貨,這就是地區交易習慣。其次,我們要考慮同行的人士,比如搞建筑材料的同業人士,他們認為對于這種建筑材料的交貨通常是采用什么車交貨,這就是行業交易習慣,同時要考慮過去當事人買賣黃沙交貨是采用什么車交貨,這就是通過交易習慣來確定。條款在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通過交易習慣來解釋它本來的含義,從而填補合同的漏洞。2/5/202323第三步,如通過以上方法仍不能解決,按照法定的填補漏洞的規則來填補合同漏洞,這些規則體現在《合同法》第62條以及《合同法》分則中的一些具體規定。2/5/202324第四步,以上方法仍不能填補合同漏洞,可進入第四個層次,適用《合同法》第125條的規定,采用合同解釋的辦法來填補合同的漏洞:“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币罁\實信用原則來解釋合同,如在剛才關于“車”的爭議案件中,就是說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可以對出賣人提出這樣的問題:“你用‘130’的車來拉貨,是不是一個誠實守信的商人所應該做的?一個誠實守信的商人在車的涵義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怎么交貨?”假如一個誠實守信的商人可以用小貨車來拉貨的話是沒有問題的,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你不可以采用這種辦法來交貨。這就是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解釋,把他的行為和一個誠實守信的商人的行為來進行比較,法官按照一個誠信原則的標準來衡量、來判斷當事人所應承擔的具體的合同義務。當然,我們也必須承認,按照誠信原則解釋合同確實給了法官一個過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利,2/5/202325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對抗辯權人是一種保護手段,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

2/5/202326《合同法》為什么規定三項抗辯權?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要保障合同得到切實履行,并且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為法官正確處理履行中的糾紛提供依據。大家知道,我們現在實踐中交易信用太差,欺詐、騙人、蒙坑拐騙現象非常嚴重。突出的問題表現在哪些方面?就是給了錢不給貨,或者給了貨不給錢,或者可能對方攜款潛逃了。那么我明知他不可能履行,假如說我要先履行,我給了他以后,最后他會拿了錢以后就跑了,那我究竟怎么辦?象這種情況,我們過去一直以來沒有一個規定,所以出現了這種問題以后,首先當事人不知道怎么辦,其次應該怎么判斷糾紛,法官處理起來也感到非常麻煩。

2/5/202327(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逗贤ā返诹鶙l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5/202328【案例2-13】對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項的支付與甲公司交付房屋并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是應當同時履行的義務。由于本案中合同標的物是房屋,房屋屬于不動產,與動產買賣合同不同,不動產的買賣中出賣人除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之外,還應當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才真正履行完給付義務,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盡管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買受人不能因出賣人的交付而獲得房產的所有權。因此,辦理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梢?,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其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2/5/202329(二)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第六十七條)2/5/202330【案例2-14】第一種意見恰恰反映了我國《合同法》出臺前,在司法實踐中曾存在的問題:當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先行違約的情況下,已滿履行期限的后履行一方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往往中止履行合同,此時,由于當時無“后履行抗辯權”制度,法院通常引用《民法通則》第113條的規定,即“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認定為雙方違約,要求雙方共同承擔違約責任。這種判決對于后履行一方是極為不公平的。因為,負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是否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決定了后履行一方根據合同所期待的利益能否完全實現,先履行一方先期違約,使后履行一方所期望的利益不能實現。此時,若不給予其一定的保護措施,促使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反而要求后履行一方也承擔違約責任,勢必會產生利益上的傾斜,不利于約束先履行一方的違約行為,最終影響交易安全。正是考慮到這一點,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時,規定了“后履行抗辯權”,使得長期在雙務合同中存在的“雙方違約”與“單方違約”混淆局面得到了控制。2/5/202331第二種意見正確運用了后履行抗辯權制度。所謂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履約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履約要求。行使后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是:(1)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互負債務,即該合同應為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其特征是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正負對待給付義務,履行行為具有關聯性2/5/202332。(2)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有先后順序。一般來說,雙務合同當事人是無履約順序要求的,但根據法律或當事人自行約定,可以對雙方的履約順序作出規定。雙務合同中的履約順序是“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后履行抗辯權”區分適用的前提。在無履約順序要求的雙務合同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當事人履約行為不符合要求時,以“同時履約抗辯權”拒絕其提出的履約要求。這一抗辯權是雙方當事人都享有的。而對于“后履行抗辯權”,僅為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所享有2/5/202333(3)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是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當事人拒絕履行?!奥男胁环霞s定”即指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2/5/202334在本案中,喜雨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依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按照合同,供需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喜雨公司負有“提供符合約定標準的綠豆”的義務,開發公司則負有“支付約定的貨款與定金”的義務,且根據合同約定,雙方的履行次序依次是:需方支付定金及部分貨款,然后供方供貨,最后需方結清余款。但在本案中,在需方按時支付定金及部分貨款后,供方提供的貨物并不符合合同約定,因此,根據《合同法》第76條的規定,需方有權拒絕支付余款。

2/5/202335(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訂約后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2/5/202336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5/202337不安抗辯權行使后的法律后果①出現不安抗辯權條件時,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②假如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則合同繼續有效,先履行方應當先履行自己的義務;③假如后履行方未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則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2/5/202338【案例2-15】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假如在合理期間,該演員康復,繼承履行合同;否則終止合同履行。2/5/202339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2/5/202340一、合同的變更《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變更以后,被變更的部分即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變更的部分,在完成變更程序之后,即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2/5/202341【案例2-17】當事人需要變更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經過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變更協議后,合同的變更行為一般才算完成。變更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口頭變更合同在任何一方不承認或未有確切證據表明對方同意時,法院是不承認的,如同本案中的需方,變更花色時只打了個電話,也未簽任何書面協議,由于缺乏必要的證據需方只能敗訴,法院判決只以原合同為基礎,需方在收到貨后拒不付款,顯然是違約行為,而供方完全按合同內容履行了義務,無任何過錯,自然勝訴。

2/5/202342二、合同的轉讓(一)債權轉讓1、合同權利的轉讓范圍由于合同權利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絕大多數合同債權能夠被轉讓,無論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中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均應允許其轉讓。但是法律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兼顧轉讓雙方的利益出發,對合同權利的轉讓范圍也應當作出一定限制。2/5/202343

依《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下列合同權利不允許轉讓:(1)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如根據個人人身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人對受雇人的債權、委任人對受托人的債權等。

(2)根據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3)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如根據《民法通則》11條,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當事人在轉讓權利義務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如原批準機關對權利的轉讓不予批準,則權利的轉讓無效。2/5/202344

2、轉讓程序——通知主義

《合同法》

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該規定則僅將通知債務人作為債權轉讓發生效力的要件,債務人的同意與否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除非在合同規定的3種情形下即使履行了通知義務也不得轉讓。這樣規定主要在于保障債權人行使權利,因為債權轉讓與否,債務人同樣必須履行原合同義務。2/5/202345【案例2-18】本案中,轉讓方C與受讓方A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通知了債務人B,且不存在著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即依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及法律性質不得轉讓。故A、C、之間的債權轉讓應發生法律效力,B應依法向A履行債務。

2/5/202346

(二)債務轉讓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逗贤ā返?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5/202347這是因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并非是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當事人,而承擔債務的第三人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且其信用度如何,又和債權人的利益息息相關,故債務移轉合同只有經過債權人的同意,這個由債務人與債務承擔人達成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發生法律上的效力。2/5/202348【案例2-19】1、債務轉讓表面上看符合條件:債權人同意但在債務轉讓過程中,債務方沒有向債權方如實的告知真實情況,未盡到自己應盡的告知義務,那么就會構成欺詐,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欺詐——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向法院起訴行使撤銷權2/5/202349法院審理認為,在建筑公司將其債務轉讓給房地產公司時,未能將房地產公司的情況如實地告知材料公司,而且是其促成材料公司與房地產公司訂立《未結貨款協議》的,這種行為已構成欺詐。故判決撤銷材料公司與房地產公司于2005年3月簽訂的《未結貨款協議》。2/5/202350(三)債權債務概括轉讓

1、協議性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

此種協議需要經過合同對方的同意,即僅轉讓方與第三人的轉讓協議還不能生效,還必須由合同相對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人作為補充。概括轉讓生效后,受讓人概括地受讓轉讓人的地位。2、法定的概括轉讓就企業而言,存在著合并和分立問題。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2/5/202351三、合同的終止合同關系反映財產流轉關系,其本身性質決定它不能永久存續,是一種動態關系,有著從發生到消滅的過程。合同終止,指因一定事由的產生或出現而使合同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2/5/202352(一)解除

其一,協議解除,即合同法第93條第1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其二,約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

其三,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這五種法定解除權是我們應當重點掌握的內容。2/5/202353

所謂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法定解除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一種方式。2/5/202354

第一、不可抗力。要求是發生了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雙方均得享有,但第二至第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權,僅由非違約方單方享有。

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須滿足:①不履行的是主要債務。②必須明示,即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2/5/202355

第三,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但沒有構成根本違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舉一個例子,比如甲方向乙方購買馬口鐵,遲延了三天交貨,貨物的價格也沒有發生變動,買受人也很難證明自己遭受了損失,買受人能不能以遲延三天交貨為理由解除合同?該條第三款就專門解決了這個問題,買受人要解除合同,必須完成了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就是必須催告,所謂催告就是你必須明確地催他、要他履行。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催告履行,如未催告則不能隨意解除。第二個步驟就是在催告以后,你還要給債務人一個繼續履行的合理期限,就是說一個準備履行的期限。比如說我今天催告你了,然后我給你五天的時間,你必須要在這五天之內準備繼續履行,如果你在這五天之后還不準備繼續履行,那我就要解除合同了。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法》對法定解除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不是非常隨便就讓你解除,這是符合鼓勵交易的精神的,也是非常必要的。2/5/202356第四,根本違約。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遲延履行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那么不需要經過催告程序,便可以解除合同。遲延履約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考慮時間對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時間因素對當事人的締約目的的實現至關重要,違反了規定的交貨期限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說我要求中秋節要開一個晚會,我跟商店訂了一個合同,要求他們在八月十五日晚上送來月餅,最后他到八月十六日晚上才送來了。他說他只是晚了一天,沒有什么關系。雖然只是晚了一天,但是我訂約的目的不能實現了,所以可以解除合同。這就是不管期限的長短,關鍵是要看這個遲延是不是使當事人訂約的目的不能實現。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使他的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的話,這就構成了根本違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5/202357【案例2-20】百貨商場第一次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甲公司為了獲得更大的利潤將已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往國外,甲公司的這種行為表明其根本不打算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交付義務,已經構成了拒絕履行,百貨商場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5/202358百貨商場第二次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在雙方就合同內容的變更達成協議后甲公司仍然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交付。而羽絨服是季節性很強的商品,超過一定的期限后,其價格就會下降,百貨商場就無法獲得其預期的利益,其與甲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了,在這種情況下百貨商場也是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所以,百貨商場先后兩次提出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2/5/202359乙公司在本案中是代替甲公司部分履行的第三人,輔助履行人。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經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它和債務承擔表面上很相似,都存在著由原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的情況,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其主要區別就在于原合同外的第三人是否因與債務人達成了債務承擔的協議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并沒有與甲公司訂立債務承擔協議,而只是同意幫助甲公司履行其合同義務。2/5/202360甲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乙公司在本案中只是輔助履行人,而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百貨商場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履行債務;而在乙公司沒有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適當時,百貨商場也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2/5/202361(二)抵銷抵銷的概念和種類1、概念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給付義務,將兩項債務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2、種類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2/5/202362法定抵銷的要件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雙方互負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3、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4、須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5、一方主張以抵銷的方式清償債務應通知對方,并不得附加條件或期限。2/5/202363約定抵銷約定抵銷,是當事人基于協議而實行的抵銷。要件:雙方互負債務。2/5/202364約定抵銷與法定抵銷的區別:1、抵銷的根據不同:雙方約定/法律規定2、債務的性質要求不同:對標的物沒有限制/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3、債務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無要求/要求雙方債務均已到清償期4、抵銷程序不同: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抵消權人通知對方當事人,且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2/5/202365思考題甲廠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購買一批原料,當場提貨并付款2.5萬元。次日,甲廠因貨物質量不合格,將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簽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廠到乙公司購買電器一批,價款2.8萬元,提貨時與乙公司約定2日內付款。2日期滿,甲廠未付款,乙公司上門催收。甲廠認為前后債務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雙方發生爭議。2/5/202366分析問題:1、本案如何解決?本案應適用債的抵銷進行解決。甲廠行使抵銷權后,雙方債務在等額內消滅,由此,本案的處理結果是,雙方各自負擔對方的2.5萬元的債務因抵銷而消滅,甲廠另行支付乙公司3000元,了結債務。——法定抵消2/5/2023672、如果甲廠將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簽收,但未退款,甲廠也一直未催收。兩年后,甲廠到乙公司購買2.8萬元電器一批,則如果甲廠提出債務抵銷,應如何處理?如果乙公司提出抵銷呢?在這種情況下,甲廠對乙公司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因不可強制履行,一般不得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因此甲廠提出債務抵銷不應予以支持。但如果乙公司主動提出債權抵銷,將甲廠對乙公司的2.5萬元的債權作為被動債權與乙公司對甲廠的2.8萬元的債權抵銷則是可以的。此時,可認為乙公司放棄時效利益。2/5/202368(三)提存由于債權人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制度。《合同法》第101條規定,債務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現,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合同法》第91條又明確規定:“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5/202369提存的條件1、提存的主體合格提存主體,包括提存人、提存受領人

、提存部門。提存人——債務人;提存受領人——債權人;提存部門——公證機關。2/5/2023702、提存的債有效且已屆履行期。3、提存原因合法。(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受領不能。如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不明。債務人不能確知債權人是誰而無法向其清償。如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喪失行為能力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未確定債權人的(4)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2/5/2023714、提存客體適當。提存客體為提存標的物,是提存交付人提存機關保管的標的物。提存的標的物,必須是適于提存之物,對于標的物不適宜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下列標的物可以提存: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它適宜提存的標的物。2/5/202372提存的效力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標的物提存使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歸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移歸債權人負擔。但因提存部門過錯造成毀損、滅失,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2/5/2023732、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對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領人到期不領取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門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2/5/2023743、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2/5/202375案例1、拒收賠款。廣州市天河區有一宗離婚案件,經法院終審判決,作為被告人的男方應向作為原告的女方支付數千元的賠償金。男方愿意馬上將錢賠給女方,但女方認為賠款太低而拒不接受。男方最后打聽到有“提存”一事,便把賠款存放在市公證處,自存放之日算起,就等于履行了法律規定。公證處告知受賠方,若該賠款放在公證處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時限,便會被全數上繳國庫。女方一聽不領不行了,趕緊把錢提走了。

2/5/2023762、拒收租金。2003年1月,當事人與某公司簽訂了租賃廣州市內某農貿市檔位一年的合同書,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必須在每月5日前,一次性繳納當月月租600元,逾期每天加收滯納金。如超過15天,出租人可以取消合同,收回檔位。2003年4月,出租人欲提高租金,于是當承租人于4月初按合同規定交租金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自本月起,每月交租金1000元,否則就拒絕接受租金收回檔位。于是當事人便將租金提存在市公證處,從而使出租人的打算落了空。2/5/202377(四)其他原因如當事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財產繼承人或權利人放棄權利或沒有義務繼受人的。1、清償2、免除3、混同2/5/202378第七節違約責任2/5/202379一、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后果。《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5/202380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即“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的行為。根據嚴格責任,不以過錯為違約責任構成要件。

2/5/202381例外:合同法分則中某些有名合同采過錯原則:贈與、承攬、委托、保管、客運中的財產損害【合同法第191條】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5/202382案例趙某將一匹易受驚嚇的馬贈給李某,但忘了告知此馬的習性。李某在用該馬拉貨的過程中,雷雨大作,馬受驚狂奔,將行人王某撞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應由趙某承擔全部責任B.應由李某承擔責任C.應由趙某與李某承擔連帶責任D.應由李某承擔主要責任,趙某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2/5/202383(二)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1、法定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2、約定的免責事由:免責條款注意:兩種情況不得約定免責(1)人身傷亡(2)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2/5/202384第三人過錯不免責

【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2/5/202385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2/5/202386(一)繼續履行(強制履行)繼續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

2/5/202387《合同法》第109條和第110條就區分了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逗贤ā返?09條規定如果是金錢債務的話,那么應當實際履行,當事人可以要求去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了一個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問題。新《合同法》不鼓勵實際履行,因為非金錢債務的標的大都具有可替代性,隨著市場的發達,物質的日益豐富,非違約方獲得了金錢補償以后可以到市場上獲得替代品,就不必要實際履行。當然,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在違約以后尋求金錢賠償,而是為了實現其訂約的目的,實際履行具有現實的需要,就應當提出實際履行的請求。但在特殊的情況下,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盡管非違約方可以要求實際履行,但違約方可以針對對方的履行請求提出抗辯,拒絕實際履行。2/5/202388第一種情形就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所謂法律上不能繼續履行,就是說,實際履行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比如說在一房二賣的情況下,如果出賣人已經將標的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給其中一個買受人,那么則對于另一個買受人來說,他與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構成了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所謂實際履行事實上不可能,主要是指特定物買賣中,標的物是特定的,如果在交付前毀損滅失,則債務人就無法履行其債務。比如購買一幅祖傳的字畫,在交付前一天,該字畫被燒毀,出賣人無法交付,這就構成了履行的事實不能。2/5/202389第二種情形就是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一是從合同的性質來看,對一些基于人身依賴關系而產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忠誠等所產生的,因此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如果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就與合同的根本性質相違背。比如說委托某人去代辦某事情,受托人臨時翻悔,但基于合同性質,是不能強迫他必須接受委托、履行合同的。二是從合同的標的來看,對于許多提供服務和勞務的合同來說,標的本身都具有不得實際履行的性質。比如你說演員在演出前突然病倒了,發生了意外事故,可以免除他的實際履行的責任,不能說你病倒了,我還要把你從床上背起來讓你唱歌去,這個是法律上禁止做的,這也是侵犯人身的。但其他的責任恐怕不能免除,比如違約金的支付等等這些責任恐怕還不能免除。你現在沒有演出,畢竟構成了違約.作為演員,你應當預見到你有可能到時你可以生病了,不能演出,那么假如說你預見到的話,那么你可以事先地就達成一個免責條款,你跟對方說清楚,說如果一旦出現我生病不能演出的話,那么我不用承擔責任,這是可以的,是完全合理的。2/5/202390第三種情形是履行費用過高。履行費用過高,這就是經濟上不合理,所以不適于強制履行。如何理解“履行費用過高”,可以從多個方面考慮:比如,為買受人建造某一房屋,現房屋失火,如果拆掉另蓋,在經濟上很不合理。所以不如采取賠償損失的辦法。再比如出賣人沒有交貨,買受人也可以在獲得賠償之后,在本地獲得類似的產品,這樣就沒有必要強迫出賣人從很遠的地方將貨運來。實際上賠償損失已經足以使買受人的締約目的得以實現了2/5/202391第四種情形是非違約方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我國《合同法》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將是否請求實際履行的選擇權交給非違約方,由非違約方決定是否采取實際履行的方式。如果他認為實際履行更有利于保護其利益,則可以采取這種措施。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在違約以后尋求金錢賠償,而是為了實現其訂約的目的,實際履行具有現實的需要,應當提出實際履行的請求。2/5/202392(二)采取補救措施(三)賠償損失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5/202393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于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2/5/202394違約損害賠償是合同責任中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責任形式,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物質越來越豐富,合同標的物大多都能夠從市場上購買到,因此,在違約時就不必都采用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通過損害賠償就足以充分彌補債權人的損失。從性質上說,違約的損害賠償主要是補償性的,而不具有懲罰性。而且賠償也特別要講究對價案例:甲去坐出租車,上車時對司機說我要去洽談簽訂一個合同,價值10億元,必須要半小時之內到達某地。司機表示沒問題,可以按時到達。但因為堵車等原因,沒有按時到達。那么甲能不能對出租車司機講,你沒有把我按時送到,使我10個億的合同沒有簽成,你要賠償我1個億的利潤損失。

2/5/202395再舉一個例子,某人將他的價值180萬的奔馳車,停放在居委會辦的臨時停車場,由一位老太太看管,每月付給30元的看管費,結果這個奔馳車丟了,丟車的人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居委會賠償180萬,居委會說他們沒有錢賠,只能由這位老太太賠了,這個老太太更沒有錢賠了?,F在我們不是考慮是否有錢賠的問題,關鍵問題是應不應該賠償。原告丟的車價值180萬,但他每月付給30元的看管費,而被告看管原告的車每月僅收入30元,如果要由被告賠償,那么180萬與30元之間存在對價嗎?顯然沒有對價,如果要賠償,就違背合同的本質,不符合等價交換的基本原則。所以,從等價交換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2/5/2023962、損害賠償的限制(1)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性規則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2/5/202397比如說在違約損害賠償中不能賠償精神損害,就是受到了可預見性規則的限制。假設張三找李四借錢,借了十萬,但一直沒有還。后來李四多次找張三要,張三躲著不還。李四為此天天焦慮不安,精神也非常痛苦。所以李四在法院告張三,不僅要求還本付息,而且還要其支付十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費。這個精神損害賠償費的請求是不能支持的,因為這是張三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張三借李四錢的時候,他很難知道如果他不還,李四會有多大的痛苦,這種痛苦折合金錢又能夠有多少。采用可預見性規則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發生時,訂約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潤,并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過大,當事人就難以從事交易活動。所以,可預見性規則將違約當事人的責任限制在可預見的范圍之內,這對于促進交易活動的發展,保障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意義。2/5/202398(2)損害賠償的減輕損害賠償的減輕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另一方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卑咐禾幱诋惖氐募滓译p方訂立了買賣合同,甲方送貨上門向乙方交貨以后,乙方提出貨物有瑕疵拒絕接受,但乙方在通知甲方之后,就將貨物放在廠房外面,既沒有派人保管,也沒有把貨物封蓋好。以至于造成貨物被偷、被雨淋濕,造成很大損失。這種擴大的損失是應當由原受害人乙方自己承擔的。2/5/202399(四)支付違約金所謂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逗贤ā返?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實際上,在低于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可以不必要調整,因為此時受害人直接主張賠償損失就行了。需要調整的,主要是約定過高的情況。2/5/2023100“三金”(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定金)的關系(1)定金與違約金不得并用(2)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范圍應當大致相當——違約金的調整(3)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原則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2/5/2023101天價違約金能否震懾跳槽者?

2003年7月18日,吳林與譚氏官府菜餐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公司聘用吳林為該公司顧問及四川長富集團副總經理;吳林負責“譚氏官府菜”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廚藝人員的培訓及各分店譚氏官府菜大廚人員的擔保。聘用期限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為期10年。協議約定,在聘用期限內,公司向吳林提供年薪30萬元、一套面積達230平方米價值上百萬元的住房和一輛雅閣轎車(實際上提供的是一輛寶馬轎車)。吳林向該公司承諾,在聘用期內,對菜品開發中的技術保密,未經公司許可,技術資料不得外傳、外泄及傳授他人;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吳林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公司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和經濟責任,并承擔500萬元經濟損失”。2004年6月底,吳林突然單方面離開了該公司,隨后又將住房、轎車交還給了公司,并帶走了幾十名廚師。在無法挽留吳林的情況下,雙方鬧到了成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2004年12月30日,仲裁委下達了裁決書,裁決吳林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譚氏官府菜公司違約金250萬元。2/5/2023102

仲裁委的裁決內容在2005年4月19日得到了青羊區人民法院的認可,法院一審判決吳林支付譚氏官府菜公司250萬元違約金。由于不服青羊區法院的判決,吳林提起了上訴。2005年8月4日,成都中院開庭審理。經過開庭審理,成都中院認為,吳林被譚氏官府菜公司聘用后,主要負責“譚氏官府菜”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廚藝人員培訓等重要工作,掌握著“譚氏官府菜”的核心技術,其無故離職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聘用協議》的約定,并將對譚氏官府菜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產生不利影響,必然導致譚氏官府菜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據此,法院作出了判決,吳林需在30日內一次性賠償譚氏官府菜公司250萬元。吳林的代理律師袁翊表示,他們將對案件進行申訴。2/5/2023103

譚氏官府菜案例中,盡管廚師長吳華有自由擇業的權利,但是,他屬于違法違約離職。一方面,他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屬于違法離職;另一方面,他是在合同存續期間離開,屬于違約離職,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法》的規定是,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案中,吳華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因此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吳華在職的時候,單位的每月利潤是100萬,吳華離職了,單位的利潤是每月60萬,那么單位的經濟損失40萬就應該由吳華承擔。法院的一審判決是違約金250萬元,并沒有要求吳華的賠償金。盡管如此,判決結果仍然是合法但不合理的。關于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盡管《勞動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但一些地方法規已經有明確規定。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江蘇省也有類似規定。2/5/2023104(五)定金罰則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按照《擔保法》第91條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薄逗贤ā返?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5/2023105四、締約過失責任(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1、概念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即因一方當事人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有過錯一方當事人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責任。2/5/2023106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作為獨立的民事制度,其存在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交易是一個過程,起初是雙方當事人開始接觸,而后是相互洽談,最后的結果成交或不成交。法律保護交易,應當是對整個過程加以全面規制。對合同的保護,是通過賦予合同關系并配置違約責任的途徑達到的,對接觸磋商的保護,是經過對并不存在主給給付義務的當事人雙方賦予法定債權債務關系并配置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達到的。耶林1861年首次提出闡述該理論:法律所保護的,并非僅是業已存在的合同關系,正在發生中的合同關系也應包括在內。否則,合同交易將暴露在外,不受保護,締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人疏忽或不注意的犧牲品!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致合同不成立者對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與此項信賴而產生的損害。2/5/20231072、構成要件(1)締約上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2)一方違背其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的義務。即違反了先合同義務(3)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沒有成立2/5/2023108先合同義務,是自締約人雙方為簽定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產生的注意義務,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給付義務。這種義務包括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誠實信用等義務。如顧客進入商店購買商品時,應認為顧客與商家已經進入締約關系,商家應保護顧客在店內行走與乘坐電梯時的安全;締約過程中負有告知對方必要信息的義務,如告知談判時間或地點的變動,以免浪費交通費用。由于合同的訂立是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而不是一個時間點。兩個沒有任何特殊關系的民事主體變成兩個具有特殊關系的合同主體,需要一個逐步接觸和了解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隨接觸,信用關系增強,合同成立前的一些義務產生。實際上,先契約義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之間信用的一種保護。

2/5/2023109合同義務與責任圖示2/5/2023110四、締約過失責任(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如甲答應可以將某物賣與乙,乙來洽談之前售出,但未及時通知乙,乙差旅費、誤工損失等。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4、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2/5/2023111顧客為購物摔傷商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案情】2005年1月20日上午9時,張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準備購物。由于當時是雨后初晴,天氣寒冷,加上超市剛剛開門,其門前臺階上尚有一層冰未清理,當張某剛跨上該臺階,即摔倒在地。超市保安隨即將不能動彈的張某送至附近的醫院,并通知了張某的家人。張某經醫院診斷為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15日,出院后休息3個月,花去醫療費2500元。事后,張某向超市索賠,超市以張某未進入超市營業廳購物,雙方之間并未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其沒有義務承擔顧客在營業廳外的安全責任為由拒賠。2004年10月8日,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合計人民幣7321元。

2/5/2023112【審判】法院經審理后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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