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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相互保險經營介紹

2016.04相互保險基本知識1、相互保險定義2、相互保險特征(與股份制差異)3、2014年相互保險發展情況保監會對相互保險相關規定報告目錄2相互保險定義相互保險: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并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相互保險組織:相互保險組織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礎上,由全體會員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為會員提供保險服務的組織,包括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相互保險特征(與股份制保險的差異)股份制保險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的區別

區別項目股份保險

相互保險

所有制股東所有會員(保單持有人)所有適用法律

適用內容基本相同,只在具體內容上有所區別

組織形式

管理人管理人管理人所有者股份持有人保單持有人顧客保單持有人

內部治理結構內部治理結構分為股東大會、董亊會和總經理為代表的高級管理團隊三個層次內部治理結構分為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董亊會和管理團隊三個層次激勵問題經營者可以享受年終獎、有條件的股票獎勵、股票期權等與公司經營業績聯系緊密的獎勵措施無法進行股票獎勵、股票期權獎勵等。創建資金來源創建人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啟動資金為公司負債而非資本,需償還并付息,不過與普通債務不同,其利息必須在填補公司承保業務損失后才能支付;償還也必須待全部創立費用和經營費用攤銷并扣除保險準備金后才能進行。經營過程中融資形式股本融資、來自利潤的自我融資、債權融資、投資兌現融資來自利潤的自我融資、債權融資、投資兌現融資盈余分配盈余分配順序是保單持有人、提取公積金、股東盈余分配順序是借入資金、公積金和保險基金準備金、公司成員相互保險特征(與股份制保險的差異)股份制公司屬于“資合性”組織,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按股份多少進行表決。相互保險屬于“人合性”組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一般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會員可以平等參與公司管理。組織治理不同(會員管理)2014年相互保險發展情況據國際相互合作保險組織聯盟(ICMIF)統計,2014年全球相互保險保費收入1.3萬億美元,占整個全球保險市場的27.1%,覆蓋人群9.2億人。相互保險組織總資產8.1萬億美元,雇員超過110萬人。內部人控制問題管理層激勵手段有限融資渠道相對狹窄無法發行股票;只能通過發行次級債、積累盈余。缺乏股權激勵等激勵手段。缺乏股權監督;沒有外部并購壓力。相互保險的發展劣勢相互保險基本知識相互保險公司經營管理1、設立2、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會員4、組織機構5、業務規則6、監督管理7、開業條件8、開業需申報材料報告目錄7設立一般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設立(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要發起會員和一般發起會員。其中,主要發起會員負責籌集初始運營資金,一般發起會員承諾在組織成立后參保成為會員,一般發起會員數不低于500個。(二)有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的初始運營資金;(三)有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章程;(四)有具備任職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2015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的《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核心規定:相互保險組織的主要發起會員應當信譽良好,具有持續出資能力,其資質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主要股東條件,主要發起會員為個人的除外。主要股東條件如下:設立根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初始運營資金設立初始運營資金由主要發起會員負責籌集,可以來自他人捐贈或借款,必須以實繳貨幣資金形式注入。在彌補開辦費之前,相互保險組織不得償還初始運營資金。初始運營資金為債權的,在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達到初始運營資金數額后,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分期償還初始運營資金本金和利息。當償付能力不足時,應停止償還初始運營資金本息。其他形式的初始運營資金償付和回報方式由相互保險組織章程另行規定。設立程序相互保險組織的設立程序,適用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設立的一般規定。一般相互保險組織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五條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六條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

第七條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條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第九條

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保險公司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以及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二)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一)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二)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三)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相互保險組織會員是指承認并遵守相互保險組織章程并向其投保的單位或個人。會員第十五條

相互保險組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參與該組織民主管理的權利;(二)按照章程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余的權利;(三)按照合同約定享受該組織提供的保險及相關服務的權利;(四)對該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及監督權;(五)查閱組織章程、會員(代表)大會記錄、董(理)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相互保險組織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組織章程;(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董(理)事會的決議;(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繳納保費,并以所繳納保費為限對該組織承擔責任,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不得濫用會員權利損害相互保險組織或者其他會員的利益;(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主要發起會員的權利、義務可由相互保險組織章程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自動終止:(一)保險合同終止;(二)章程規定事由發生。股東大會組織機構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該組織重大事項。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是相互保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原則上采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力和組織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以及制定支付初始運營資金本息、分配盈余、保額調整等方案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董(理)事會、監事會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設立董(理)事會、監事會。一般相互保險組織董(理)事會應建立獨立董(理)事制度。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相互保險組織的董(理)事會、監事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規定。公司章程組織機構相互保險組織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宗旨、業務范圍和經營地域;(三)發起會員與一般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四)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五)初始運營資金的籌集方式、使用條件以及償付辦法;(六)財務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辦法;(七)發生重大保險事故導致償付困難時的風險控制機制;(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業務規則第二十五條

相互保險組織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

第二十六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根據保障會員利益原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評估保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八條

相互保險組織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適用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相互保險組織的資金應實行全托管制度。相互保險組織應在保證資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進行資金運用。

第三十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再保險分保業務,并建立重大風險事故的應對預案。

第三十一條

相互保險組織參照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具體繳納方式和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并建立符合相互制經營特色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建立適合相互保險組織經營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會員作為保險消費者和相互保險組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定期向會員披露產品信息、財務信息、治理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及重大事項信息。

第三十四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審計制度。監督審計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般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計。高管人員離任的,應當進行離任審計。監督管理第三十七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一)組織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經批準或者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二)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否依法經核準;(三)初始運營資金、各項準備金是否真實、充足;(四)內控制度和內部治理是否符合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五)償付能力是否充足;(六)資金運用是否合法;(七)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八)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是否合法,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九)保險條款和費率是否按規定報經審批或者備案;(十)需要事后報告的其他事項是否按照規定報告;(十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相互保險組織償付能力管理參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執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報表,做好保險統計工作。一般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開業條件籌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

(一)股東(主要發起會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一般相互組織不低于1億元初始運營資金),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六)建立了完善的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七)有具體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等原則制定的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

(八)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營業場所、辦公設備等與業務發展規劃相適應,信息化建設符合中國保監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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