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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甘肅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設部第71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境內總投資在 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 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裝飾裝修等工程項目,不論其資金來源,都必須由建設單位在開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第三條部屬、省屬和中央在甘單位的建設項目及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其它項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施工許可證。獨資、合資、合作企業以及無主管部門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投資和建設規模劃分: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或總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審批的開工報告頒發施工許可證。第四條凡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一律不得開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其它審批方式取代施工許可證,也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第五條項目法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已經批復;(二)項目初步設計已經批復;(三)已經辦理該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四)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五)項目總投資、資本金、年度投資已基本落實;項目法人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六)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場地完成“四通一平”,基本具備施工條件;(七)已按有關規定進行了工程招標,確定了施工隊伍;(八)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規定進行了審查;(九)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設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十)按照規定進行工程監理招標或監理的工程已委托了監理單位;(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項目法人向發證機關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如實填寫一式三份。《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所填寫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投資及有關單位和負責人,應當與批準文件和依法簽訂的合同內容相一致;(二)項目法人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經主管部門同意,附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三)發證機關在收到項目法人報送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應當限期要求項目法人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項目法人,并說明理由。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施工許可證編號的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專業分類代碼:01、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業建設工程;03、煤炭工業建設工程;04、石油工業建設工程;05、化學工業建設工程;06、電力工業建設工程;07、建材工業建設工程;08、森林工業建設工程;09、輕紡工業建設工程;10、水利建設工程;11、鐵路建設工程;12、公路建設工程;13、港口建設工程;14、航空航天建設工程;15、郵電通信電子設備建設工程;16、熱力及燃氣建設工程;17、給水排水工程;18、市政橋梁工程;19、其他工程。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樣式由建設部統一規定, 甘肅省建設委員會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仿制或翻印。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施工許可證正本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副本由建設單位留存,許可證編號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公示牌上標明。第九條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涂改。第十條項目法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 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第十一條 凡分期建設的建設工程必須分期申辦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建設工期超過 24個月的,必須在自開工之日起滿 24個月前,由項目法人將施工許可證提交原發證單位進行復審,并附重大設計變更及建設進度說明。第十二條 在一項建設工程中,如有若干單項工程建設地點分屬不同縣(區)轄區的,應分別申辦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化的,項目法人必須將原施工許可證和建設規模變化的依據和情況說明報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辦施工許可證。第十三條 在建的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項目法人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分、維護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項目法人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第十四條 凡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建設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 并按《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第十五條對于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對于偽造施工許可證的,該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或超越管理權限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不得繼續從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對于符合條件、證明文件齊全有效的建設工程,發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且未說明理由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工程開工建設以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準,其它各部門頒發的“修建許可證”、“準建證”均不得作為工程開工的憑證。第二十條本辦法不適用于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設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出師表兩漢:諸葛亮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于內,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于陛下也。誠宜開張圣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士之氣,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義,以塞忠諫之路也。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費祎、董允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簡拔以遺陛下:愚以為宮中之事,事無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補闕漏,有所廣益。將軍向寵,性行淑均,曉暢軍事,試用于昔日,先帝稱之曰愚以為營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陣和睦,優劣得所。

“能”,是以眾議舉寵為督: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后漢所以傾頹也。先帝在時,每與臣論此事,未嘗不嘆息痛恨于桓、靈也。侍中、尚書、長史、參軍,此悉貞良死節之臣,愿陛下親之、信之,則漢室之隆,可計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陽,茍全性命于亂世,不求聞達于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于草廬之中,咨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后值傾覆,受任于敗軍之際,奉命于危難之間,爾來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嘆,恐托付不效,以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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