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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合同法教學的目的與要求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訂立合同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條款;掌握合同生效的條件、無效合同、理解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合同的擔保方式;了解合同的變更、轉讓與終止;明確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等。教學重點合同的概念,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生效的條件,無效合同的認定與處理,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違約責任方式;教學難點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履行的原則與抗辯權問題;合同擔保的形式、合同的違約責任。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亦稱契約,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為設立、變更、終止相互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現代社會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的最基本法律形式。(二)特征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產生必須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前提。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單獨一方不能訂立合同。3、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對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4、合同是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的法律行為;在訂立合同時,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得以大欺小、以強凌弱,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訂立合同。二、合同法的概念、立法、適用范圍(一)概念

從廣義上理解其概念是指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合同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狹義理解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二)立法1、從1981-1987年我國先后制訂并頒布了4項有關規范合同行為的法律(1)《經濟合同法》1981年12月13日通過,1982年7月1日實施。(2)《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通過,1985年7月1日起實施。(3)《民法通則》1986年4月通過,1987年1月1日起實施。(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實施。2、除基本法律外還頒布了一些行政法規,如《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條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等,以規范合同關系。3、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2次會議對以前頒布的《合同法》進行了修訂,通過了新的《合同法》,新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來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這意味著在一個國家內人們合同行為的一致性,是民法制度的一種完善。(三)適用范圍

《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民法中稱之為債合同。但不適用于具有人身屬性的合同如基于婚姻、收養、扶養、撫養、監護等原因訂立的協議不受合同法的規范與調整。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整個合同法律制度之中的總的指導思想,是訂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解決合同糾紛的準則。(一)平等的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二)自愿的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權依法決定訂立合同的有關事宜,如自由選擇締約與解約、締約內容、合同形式、爭議解決方式等。(三)公平的原則是指在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應當做到合情合理,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對等、合理承擔責任和風險。(四)誠信的原則即誠實守信,是指當事人在訂立或履行合同中應以善良的心理狀態、維護雙方利益以及社會利益;一旦訂立合同后,應當積極地履行合同的義務,必須重合同、守信譽。(五)合法原則

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為無效合同。(如買賣文物、槍支、毒品等為不合法合同。)(六)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雙方訂立的合同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符合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風尚。(如包養合同、租賃女友回家、代理哭墳等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代理掃墓廣告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訂立的形式(一)書面形式

以文字方式明確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合同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等。下列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筑安裝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合伙企業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等。優點:舉證容易,便于分清是非,及時解決糾紛;缺點:有時簽訂比較費時繁瑣;(二)口頭形式通過對話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優點:簡便、迅速、易行。一般常用于“即時清結”的情況。缺點:一旦產生糾紛難以舉證。(三)其他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二、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作為合同必須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條款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合同的主體,必須要明確。(二)標的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實物、貨幣、智力成果等。合同的標的必須明確、具體、肯定。(三)數量用計量單位和數字來確定標的尺度、決定主體權利義務大小。數量要清楚,單位要明確。(四)質量是標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具體特征,如品種、規格、型號、標準、技術要求等,標的的質量應盡量明確、詳細、具體。(房產七通一平)(五)價款或者報酬合同一方得到對方商品應支付的貨款或者獲得服務(勞務)應支付的費用。(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貨、付款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時間。履行期限也應明確、具體。履行的地點是指當事人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場所。

履行的方式付貨方式結算方式運輸方式(七)違約責任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一般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合同法案例

某建筑公司(原告)因建樓急需沙石,遂于2005年9月10日與某沙石場(被告)簽訂了一份沙石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建筑公司購買沙石場沙石30車,每噸價格為300元,合同訂立后一個月內由被告送貨,貨到付款。合同訂立不久,沙石價格開始上漲,市場價格從每噸300元漲到330元,沙石場見沙石價格上漲,不愿意如數送貨,遂于9月15日給原告去電話提出因貨源緊張,要求變更貨物數量,少供貨。原告當即予以拒絕。被告無奈于次日安排兩輛130型貨車,裝了2車沙石,每車裝載4噸送到原告,并要求以130型車為標準,計算交貨數量。原告認為沙石場的做法不合理。盡管合同規定,交貨數量為30車,但按當地交易習慣,應以“東風”牌大卡車為計算標準,每車裝載8噸,共240噸。為此發生爭議,雙方協商未果,建筑公司將沙石場訴至當地法院。原告認為被告已構成故意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被告認為,雙方對交貨數量的計算標準發生重大誤解,因此該合同應當撤銷。問題:原被告雙方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法律分析: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主張均不正確,該合同屬于因重大誤解產生的可變更合同,雙方協商后可變更合同條款,繼續履行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在開展經濟活動時應訂立合同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的條款應當具體、完整、明確,以避免對合同的履行帶來麻煩,同時一旦合同訂立后應按約定切實地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遲延履行合同均屬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合同標的的數量問題,是按照130型貨車為準,每車4噸,共120噸還是按照東方牌貨車為準,每車8噸,共240噸。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切實地履行合同,而雙方所簽訂的沙石購買合同對沙石的數量約定不明確,30車沙石是一個非常不明確具體的抽象數量單位,這為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埋下了隱患,如果雙方當時約定為具體的120噸或240噸數量,就不會產生糾紛。該合同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當事人應協商變更合同的條款,繼續履行合同。這也提醒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合同的條款一定要具體、明確、完整。在本案中合同履行期內,被告在履行期內已開始履行合同,不存在違背合同約定的行為,因此原告主張被告違約是不正確的;同時,被告主張該合同應當撤銷也是不對的,因為雙方訂立的沙石合同是事實,只不過是對合同的部分條款約定不明確,所以該合同不能完全撤銷,應變更后繼續履行,否則,對原告是不公平的。三、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訂立的步驟和階段(一)要約(offer)1、概念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約生效條件(1)要約的內容應明確具體;(2)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圖;(3)原則上是向特定人發出的;(4)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1)當事人的意愿不同;(2)受約對象不同;(3)內容不同;(4)法律約束力不同;4、要約的撤回(1)概念是指要約在未到達要約人處前宣布要約無效的意思表示。(2)要約撤回的條件撤回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或者先于要約到達。5、要約的撤銷(1)概念(2)撤銷的條件撤銷的通知應在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3)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B、要約人明示要約不可撤銷;C、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6、要約的生效與效力(1)要約的生效要約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2)要約的效力A、在有效期內,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要約;B、受要約人承諾時,要約人有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7、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二)承諾(acceptance)1、概念是指同意對方要約的意思表示。2、有效承諾的條件(1)承諾必須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的方式應符合法律的要求;書面的通知或以行為方式做出。例如:某年2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丙兩水泥廠各發一函件,均稱:“我公司急需1000號水泥1000噸,價格300元/噸,貨到付款。”乙水泥廠收到函件后即傳真給甲:“函已收到,即日發出。”丙水泥廠收到函后未回函,但立即組織車隊運輸水泥1000噸給甲送去。問題:甲與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甲與乙丙之合同均成立,甲發出的函件在性質為要約,且乙以通知的方式,丙以行為的方式作出了有效承諾。)(3)承諾必須是在承諾期限做出;(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不得進行實質性變更。(5)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愿;3、承諾的生效(1)承諾采取通知做出,以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2)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4、承諾的撤回在承諾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承諾的行為。承諾撤回的條件是:撤回通知應當先于承諾到達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注意: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合同法案例:要約與承諾案情介紹

2008年8月10日,某耳機廠向某學校發函表示,我廠現有生產的Y型語音室耳機,每副單價50元,如果需要請與我廠聯系。8月15日,某學校回函:“我校愿意向貴廠訂購Y型耳機1000副,每副單價為45元,但需要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你方接函后可在一個月內向我校發貨,貨到后七日內我方將付清貨款”。9月10日,學校收到了某廠發來的耳機1000副,但在該批耳機上沒有音量調節器,于是學校拒收。問題:(1)某學校8月15日的回函是要約還是承諾?為什么?(2)某學校能否拒收,為什么?四、合同的成立(一)概念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取得合意并達成協議的法律事實。(二)成立的條件1、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2、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3、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三)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分下列情況:1、采用口頭形式,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2、采用簽字蓋章的以簽字蓋章的時間。3、采用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要求簽訂確認書的,以簽訂確認書的時間。4、法定或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一方已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四)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分下列情況:1、承諾需要通知的,要約人所在地為合同成立地。2、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約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3、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4、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的,收件人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或第三方的法律約束力(強制力)。依法成立是合同具有效力的前提條件。二、合同的生效及情況(一)合同生效的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發生的法律約束力。(二)合同生效的四種情況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需批準、登記的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3、附條件的合同生效(1)概念

訂立合同的雙方在合同中設立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為合同生效或終止根據的合同。(2)種類附生效條件合同舉例甲、乙書面約定,若乙在明年的高考中考上某音樂學院,甲將自己價值1.5萬元的鋼琴送給乙。此時,乙享有得到鋼琴的附生效條件合同附解除條件合同合同未生效合同已生效期待權,乙能否考上音樂學院是甲贈與鋼琴合同生效的條件;甲在乙高考結束尚未出結果前不得擅自處理鋼琴。如果,乙尚未參加高考,甲將把鋼琴賣了,侵犯了乙的期待權,乙考取音樂學院后,有權要求甲賠償。附解除條件合同舉例甲、乙雙方書面約定,甲將自己的摩托車租賃給乙使用,同時約定乙若在下一年內買到汽車后,即將摩托車歸還甲。乙在下一年內能否買到汽車,是甲、乙租賃摩托車這一合同的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即乙在年內買到汽車,該租賃合同喪失效力,乙應將摩托車還給甲;條件未成就時即乙在年內未買到汽車,雙方租賃合同繼續履行。(3)對附條件合同事實的要求1)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是不確定的事實;(是概率事件)3)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事實。4)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4、附期限合同的生效(1)概念當事人約定以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或解除根據的合同。(2)種類

附期限的合同所附期限是必然到來的確定的事實,而所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這是兩者的區別。附生效期限合同附解除期限合同合同未生效合同已生效如附期限的贈與合同如約定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三、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要發生法律效力所應具備的法定條件。(一)主體合格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自然人:要求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在其營業執照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完全民事行為人限制性民事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效合同(參考案例)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自然人合同法案例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里租了一間房。去年7月份,張某未經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張某還是買了下來。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問題:張某購買李某彩電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案例簡析

張某與李某的買賣彩電的合同有效。因為雙方訂立買賣合同時張某已年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張某已經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相關法律行為,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而張某患上精神病喪失行為能力是在合同訂立之后,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張某與李某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張某父親的主張是不成立的。

(二)意思表示真實訂立合同完全出于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存在受威脅、脅迫等其他因素的強迫而為。否則,為無效合同或者為可撤銷合同。(三)內容合法1、合同的標的物符合法律的規定;(非毒品、文物、槍支、走私品等)2、合同的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舉例:(1)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如約定斷絕父子關系的合同、婚姻關系中違約金約款等。(2)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如對婚外同居人作出的贈與合同等。(3)非法射幸合同,如賭博合同等。(4)違反人格和人格尊重的行為,如以債務人人身為抵押的約款、規定企業有權對顧客或者雇員搜查身體的合同條款等。(四)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合法

有些合同是要式合同,須采取書面的形式或者要經批準、登記才能生效。合同法案例案情介紹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秘密從境外買賣香煙并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煙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價值10萬元的貨物后,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貨款和10%的違約金。試分析:(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2)此案該如何處理?法律分析:(1)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據判定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①主體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實;③內容合法;④形式程序合法;本案例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訂立的合同所買賣的商品為走私品,是屬于國家法律明令禁止不允許在市場上流通的商品,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不合法,故為無效合同。(2)由于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自始、絕對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應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行為已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應予以嚴懲。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走私的香煙及非法銷售所獲得的財產;還可對雙方經濟制裁—罰款和行政制——裁提請有關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情節比較嚴重還可追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走私罪)。五、無效合同(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種類1、概念是指當事人雖已訂立協議,但因缺乏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種類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如合辦企業時對個人股的高估而對集體、國家股的低估等;(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壓低標價;在買賣活動中,買賣雙方相互串通抬高貨物的價格,以獲取好處或回扣等。(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的合同;合同法案例:

某機械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私自裝配汽車出售。某村委會和該機械廠協商購買裝配汽車一事,為了逃避有關部門的調查,雙方協商訂立了兩份合同:一份是“播種機購銷合同”,規定機械廠供給村委會播種機20臺,單價為530元,共計價款為10600元;一份是“收割機購銷合同”,規定機械廠供給村委會收割機15臺,單價670元,共計價款10500元,而實際上,雙方并不準備履行這兩個合同,而是以此入帳作掩蓋進行買賣私自裝配汽車的交易。兩個合同的總價款就是村委會付給機械廠的買車總款。這種合同無效,它屬于合同內容不合法。(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兩項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概不負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概不負責。(二)無效合同的確認與處理1、確認機關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2、確認依據

依法確認,依據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和無效合同的種類,確認合同是否有效。3、無效合同的處理(1)合同履行的處理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合同尚未履行,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2)財產后果的處理A、返還財產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充。分為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合同法案例某供銷公司(需方)與某林場(供方)簽訂了一份木材購銷合同。需方接到木材后,因數量問題與供方發生糾紛。經查,需方無權經營木材,該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需方應將這批木材如數返還供方。B、賠償損失如果合同無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案例

某橡膠廠為推銷劣質橡膠,將其他廠生產的優質橡膠換上本廠的包裝袋,作為本廠的樣品欺騙某物資公司,并和物資公司簽訂了購買2萬袋橡膠的購銷合同。在橡膠廠交付貨物后,物資公司發現其所供的貨物質量低劣與樣品相差甚遠,拒付貨款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該合同就是橡膠廠以欺詐手段簽訂的,橡膠廠侵犯了合同另一方物資公司的合法權益,該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合同。其處理結果是:物資公司將全部劣質橡膠退回橡膠廠,橡膠廠支付的裝運費自負,橡膠廠返還物資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同時,該合同無效是橡膠廠一方的過錯造成的,因此,橡膠廠應負責賠償物資公司因要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倉儲費、保管費、貨運費等經濟損失。C、追繳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追繳財產是對當事人故意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采取的一種懲罰手段,它建立在當事人故意違法的基礎之上。

合同法案例

某書店為牟取暴利與某印刷廠簽訂了8000本刊物的印刷合同,書店應支付印刷廠印刷費5萬元,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故發生糾紛。經調查,該印刷品為非法出版物,雙方所訂立的合同應被確認為無效合同,該合同為內容不合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處理結果為:追繳印刷廠已經取得的全部印刷費及書店銷售非法刊物所得錢款歸國家所有,將書店已取得的非法刊物追繳予以集中公開銷毀,同時,還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印刷廠和書店相應的經濟罰款和行政制裁(吊銷營銷執照),如果情節嚴重可追究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與原則(一)概念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地完成各自履行的義務并實現各自應享有的權利,使雙方的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它是合同交易目的實現的手段)(二)原則1、適當履行原則

(1)概念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這一原則是判定合同是否違約的法律依據,是衡量合同是否履行和違約責任大小的尺度。2、協作履行的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互相幫助、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合同所規定的全部義務。3、經濟合理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必須講求經濟效益,以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經濟利益。主要表現在:(1)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2)選擇履行期,體現經濟合理;(3)履行合同債務,體現經濟合理;(4)變更合同,體現經濟合理;(5)對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如就地變賣處理易腐爛、變質、不易運輸的貨物等。二、合同履行中的特殊規則(一)標的價格調整時的履行規則

1、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合同標的調整時,按交付時價格計價;(如石油產品、電、自來水、天然氣等)

2、逾期交付貨物的,價格上漲,按原價格履行;價格下降,按新價格履行;

3、逾期提取貨物或付款,價格上漲,按新價格;價格下降,按原價格;(二)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規則(合同的轉讓)

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如不符合約定,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三)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履行規則一般雙方協議補充,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履行。1、質量約定不明確,采用國家、行業或通常標準;2、價款、報酬不明確,履行地市場價;3、履行地不明確,貨幣接受方、不動產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可隨時要求對方履行;5、履行費用不明確,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6、履行方式不明確時,以最有利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概念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主張的權利。(二)作用和種類其作用是使對方的權利受到阻礙或者消滅,按時間可分為:1、永久性抗辯權:可以使對方請求權永久消滅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等);2、暫時性抗辯權:使對方請求權在一定時間內暫時不能行使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三)種類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合同雙方互負債權債務,當事人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一方在對方未對應給付前,有權拒絕履行的權利。(一手交錢,一手交貨。)2、后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合同雙方互負債權債務,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履行約定有先后順序,應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的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合同請求的權利。合同法案例

2008年10月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西服的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向乙公司支付40%的預付款,乙公司在收到預付款后3日內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西服驗收后2日內結清余款。合同訂立后,甲公司按合同約定交付了預付款,后在收到乙公司發來的貨物經驗收發現乙公司所供西服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立即通知乙公司并拒絕支付余款。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試分析:(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又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乙公司雖然將西服如期交付甲公司,但其西服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因此,甲公司有權拒絕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②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③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3、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1)概念在雙務合同中,雙方互負債權債務,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財產、商業信譽或者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不可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所享有的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2)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行使不安抗辯權。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C、喪失商業信譽的;D、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3)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A、掌握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B、未約定擔保條款或提供的擔保不充分;C、應立即通知對方;(4)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后果A、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后,應當履行合同;B、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或未提供擔保,中止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C、中止方提供的證據不確切或未立即通知對方或對方提供擔保后未履行合同,中止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案例

2008年5月1日,甲、乙兩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1000噸某型號的鋼材,總價款為500萬元,甲公司應先在合同訂立后15日內提前預付貨款200萬元,乙公司在接到預付款后在一周內發貨,貨到后甲公司付清余款。合同訂立后,在甲公司即將支付預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經營不善,可能無法交付鋼材,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于是,甲公司立即通知乙公司拒絕向其支付預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擔保,但乙公司拒絕向甲公司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根據以上事實,試分析下列問題:(1)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根據《合同法》規定,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與乙公司訂立合同后發現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且拒絕提供適當擔保,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以保護其權益不受損害。因此,甲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法院應支持甲公司的訴訟請求。(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一)掌握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的證據;(二)未約定擔保條款或提供的擔保不充分;(三)立即通知對方;第五節合同擔保一、合同擔保的概念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為確保合同履行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合同擔保的方式(一)保證1、概念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2、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做保證人。但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時,有約定按約定的比例,無約定承擔連帶責任。3、保證方式(1)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未經仲裁或法院審判依法強制執行前拒絕承擔。但下列情形除外:A、債務人住所變更,主張債權有重大困難;B、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C、保證人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2)連帶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約定不明確一般為連帶保證。4、保證范圍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二)抵押1、概念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由債權人占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通過拍賣或變賣的方式所得價款優先抵償其債權的擔保方式。2、抵押物的范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可單獨或一并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生產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注意:進行抵押時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3、禁止抵押的財產(1)土地所有權;(2)農村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3)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設施;(4)權屬有爭議的財產;(5)被依法查封、扣押財產;(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4、抵押合同(1)概念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抵押合同應以書面的形式訂立;(2)內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等。(3)抵押物登記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A、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部門;B、城市房地產鄉鎮企業的建筑物C、航空器船舶車輛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部門(房管所)運輸工具登記部門(車管所等)D、林木E、企業的設備其他不動產(5)抵押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方式協議或訴訟;同一財產若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的,應按以下處理:A、合同登記生效的B、合同簽訂生效的縣級以上林木管理部門所在地工商部門按登記先后順序清償時間相同按債權比例清償登記的按上述規定按簽訂先后時間時間相同按比例清償(三)質押1、概念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2、種類(1)動產質押如汽車、貨物等(2)權利質押以債務人可行使或讓與的財產權作為質押標的的擔保方式。權利質押的類型A、支票、本票、匯票、債券、存款單、倉儲單、提貨單等;B、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C、依法可轉讓的工業產權;D、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的收益權(收費權)等。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質押物移交于質押權人占有時生效。(四)留置1、概念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扣留該項財產,以該財產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留置是一種法定擔保的方式,主要發生在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務。2、留置權的構成要件(1)債權已到期;(2)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的動產;(3)債權與財產的占有存在牽連關系;3、留置權的實現(1)留置權為具有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2)留置權人應確定2個月以上的時間,通知留置人履行債務;(3)期限屆滿可協議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實現債權。4、留置權的消滅(1)債權消滅;(留置人履行了債務)(2)債務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接受;(五)定金1、概念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保證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先行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保證合同義務履行的擔保方式。2、定金的法律特征(1)從屬性是一個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2)實踐性是一個實踐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3)雙重擔保性定金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物權均具有擔保的屬性。3、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1)作用不同定金是擔保物權,預付款是提前履行合同義務;(2)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懲罰性,給付定金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無懲罰性,不發生喪失和雙倍返還的情況。4、定金的成立(1)定金的約定應以書面的形式;(2)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成立的日期;(3)定金的數額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5、定金的效力(1)債務人履行合同后,定金可抵作價款或者收回;(2)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3)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不適用定金罰則。合同法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簽訂一份買賣鋼材的合同,鋼材總價款為13萬元,并約定甲公司于2009年12月底前交付貨物,乙公司在合同訂立后應首先向甲公司支付2.5萬元的定金。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萬元定金。但到2009年12月中旬,鋼材價格急劇上漲,甲公司受利益驅動,雖經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滿的2009年12月底仍未交貨。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是否有效?為什么?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的主張是否合法,為什么?法律分析

1.甲、乙兩公司約定的定金2.5萬元合法有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量可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總額的20%。在本案中,甲、乙兩公司在簽訂買賣鋼材的合同中約定定金作為擔保,且約定定金的金額為2.5萬元,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13萬元的20%,故合法有效。

2.乙公司的主張是合法的,可以請求甲公司返還5萬元定金。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萬元后,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乙公司定金5萬元。

合同擔保案例馮某系一個養雞專業戶,為改建雞舍和引進良種需資金20萬元。于是,馮向陳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后馮又向朱某借款10萬元,又以該設備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并將音響交付朱某占有。馮某借得資金后,改造了雞舍,且與縣良種站簽訂了良種引進合同。合同約定良種雞款共計2萬元,馮預付定金0.4萬元,違約金按合同總額的10%計算,馮以銷售肉雞的款項償還良種站的雞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后縣良種站將種雞送交馮,要求支付運費,馮某拒絕。后發生禽流感,馮某所養的雞大批死亡,馮某的預計收入落空,他因此不能及時償還借款和雞款而與陳、朱及縣良種站發生糾紛。馮某被其債權人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該設備期間不慎將該音響損壞,已送到蔣某處修理。現朱某無力交付修理費1萬元,該音響已被蔣某留置。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1)馮某與陳某之間的抵押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法律分析:馮某與陳某之間的抵押關系有效。馮與陳雙方立有抵押字據為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且抵押物并非必須辦理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林木等,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物登記,故馮某與陳某之間的抵押關系有效。(2)馮某與朱某之間的質押關系是否有效?法律分析:馮某與朱某之間的質押關系有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出質人與質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立有質押字據,且質物已移交質權人占有,故馮某與朱某之間的質押關系有效。(3)朱某與蔣某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法律分析:朱某與蔣某之間先后形成加工承攬合同關系、留置關系。朱某是定作人,蔣某是承攬人,之后朱某與蔣某之間因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留置關系,朱是債務人,蔣某是債權人,留置權人。(4)對該音響設備,陳某要求行使抵押權,蔣某要求行使留置權,應由誰優先行使其權利?為什么?法律分析:應由蔣某優先行使留置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9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押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抵押權人受償。”本案中,因抵押物未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陳某不能優先行使其權利。朱某與蔣某之間蔣某的留置權有優先權。(5)馮某無力支付縣良種站的雞款,合同中規定的定金和違約金條款可否同時適用?為什么?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6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在本案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其中一種。(6)縣良種站要求馮某支付送雞運費,該請求應否支持?為什么?法律分析:縣良種站要求馮某支付送雞運費,該請求不應支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7)馮某對縣良種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責抗辯,能否成立?為什么?法律分析:不能成立。其經營風險應由自己承擔,不能作為免責事由。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變更(一)概念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通過協議修改或者補充合同的內容,變更其權利義務的行為。(二)合同變更效力僅對變更后未履行部分有效,對已履行部分無溯及力。二、合同轉讓1、概念: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如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2、合同權利轉讓債權人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轉讓與第三人。不得轉讓的情形轉讓合同權利應通知債務人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轉讓根據約定不能轉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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