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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國際法上的國家第一節國家的要素和類型一、國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civilian)確定的領土(territory)政權組織(government)主權(sovereignty)二、國家的類型單一國(singlestate)二、國家的類型復合國(compositestate)1、身合國(personalunion):兩個主權國家共戴一個君主而形成一個國家聯合,身合國成員是國際法主體,而身合國本身不是國際法主體。

1714~1837英國和漢諾威的聯合

1815~1890荷蘭和盧森堡的聯合二、國家的類型2、政合國(realunion)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合于一個君主之下,內政各自獨立,對外關系合為一體,以共同統治者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國家聯合。政合國的成員不是國際法主體,政合國本身是國際法主體。

1814~1905瑞典挪威王國

1867~1918奧匈帝國二、國家的類型3、聯邦(federalstate)二、國家的類型4、邦聯(confederacy/confederatedstates)

邦聯是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了特定的目的根據國際條約組成的國家聯合。邦聯不是國際法主體,其成員是國際法主體。

1778~1787美利堅合眾國

1815~1866德意志同盟

1815~1848瑞士同盟

1982塞內加爾和岡比亞邦聯二、國家的類型獨立國(independentstate)和附屬國獨立國是行使全部主權的國家附庸國(vassalstate)

附屬國被保護國(protectedstate)二、國家的類型永久中立國(neutralizedstate)

永久中立國是根據國際承認或國際條約,在對外關系上承擔永久中立義務的國家。永久中立國不同于戰時中立國二、國家的類型永久中立義務:

1、不得對他國進行戰爭或參加其他國家之間的戰爭,但有權進行自衛;

2、不得締結與中立地位相抵觸的條約;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戰爭的行動或承擔這方面的義務。二、國家的類型瑞士瑞士于2002年通過全民公決成為聯合國第190個會員國?瑞士為什么要加入聯合國?這是否與其永久中立政策相抵觸?二、國家的類型奧地利二、國家的類型微型國家(mini-states/micro-nations)

一個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經濟資源都格外小,卻獨立國家出現的實體。例如:梵蒂岡安道爾

摩納哥

列支敦士登

瑙魯

圣馬力諾等等

微型國家梵蒂岡面積:0.44平方公里。

人口:1380人,常住人口僅540人。主要是意大利人。官方語言為意大利語和拉丁語。信奉天主教。貨幣單位:歐元。

首都:梵蒂岡城

(Cittàdel

Vaticano)。梵蒂岡第二節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949年《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基本權利獨立權(rightofindependence)

平等權(rightofequality)

自保權(rightofself-preservation)第二節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領域管轄(territorial)

管轄權國籍管轄(nationality)(jurisdiction)

保護性管轄(protective)

普遍管轄(universality)

第二節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主權豁免主權平等原則——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parinparemnonhabet

jurisdictionem)(拉丁語)——國家根據主權平等原則而享有的不受他國管轄的特權——國家代表、國家行為、國家財產

絕對豁免原則與有限豁免原則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承認的概念和性質1、概念

承認(recognition)是既存國家以一定方式對新國家或新政府出現這一事實的確認,并表明愿意與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的國家行為。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2、承認的特征(1)它是既存國家對新國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單方行為;(2)它包含兩方面的含義;(3)它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3、承認的性質

構成說(constitutivetheory)

宣告說(declaratorytheory)

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對國家的承認與對政府的承認(一)對國家的承認合并(uniting)

分離(separation)

分立(dismemberment)

獨立(independence)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二)不承認原則(principleofnon-recognition)

該原則是指有關承認主體在承認問題上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是指承認主體對于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造成的事實或情勢不得予以承認。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

1932年1月7日,美國國務卿HenryStimson照會中日兩國,theUnitedStatescannotadmitthelegalityofanysituationdefactonordoesitintendtorecognizeanytreatyoragreementbetweenthoseGovernments,oragentsthereof,whichmayimpairthetreatyrightsoftheUnitedStates…anditdoesnotrecognizeanysituation,treatyoragreementwhichmaybebroughtaboutbymeanscontrarytothecovenantandobligationsoftheTreatyofParisofAugust27,1923.上述主張后來被稱之為“TheStimsonDoctrineofNon-recognition”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二)對政府的承認

1、對政府的承認與對國家的承認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2、引起政府承認的原因——非憲法程序的政府更迭;

3、有效統治原則(principleofeffectivecontrolling)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

4、對政府的承認與干涉內政托巴(Tober)主義威爾遜(Willson)主義艾斯特拉達(Estrada)主義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承認的方式和效果

明示承認(ExpressRecognition)1、承認國以照會(或函電)正式通知被承認者;

2、數個國家,包括新國家在內,簽訂一議定書或條約,表示對新國家的承認;

3、數個國家,不包括新國家在內,簽訂一條約,其中載有宣布承認新國家的條款。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

默示承認(ImpliedRecognition)1、既存國家與新國家正式締結條約;2、既存國家與新國家建立外交關系;3、與被承認國建立領事關系。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

法律上的承認(dejurerecognition)

也稱為正式承認,指承認國給予新國家或新政府以一種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認。這種承認表示承認者愿意與被承認者建立全面的正式的關系,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銷的。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

事實上的承認(defactorecognition)

是一種非正式的承認,是可以撤銷的、臨時的和不穩定的一種承認,這種承認表示承認者與被承認這之間只建立業務關系,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關系。

事實上的承認往往導致法律上的承認,但并非是法律上的承認的必經程序。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二)承認的效果

法律上的承認將導致:

1、兩國關系正常化,雙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

2、雙方可以締結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條約或協定;

3、承認被承認國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轄權;

4、承認被承認國的國家及其財產的司法豁免權。

承認具有溯及的效果。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

事實上的承認將導致:承認被承認國的國內立法、司法權力和行政權力;被承認的國家在承認國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權;雙方可以建立經濟、貿易關系,締結通商協定或其他非政治協定,接受被承認國的領事和商務代表等。

承認與建交的聯系和區別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經過兩年的談判與周旋,科索沃議會已于2008年2月17日通過獨立宣言,宣布脫離塞爾維亞,并獲得了75個國家的承認。海牙國際法院2010年7月22裁決,科索沃2008年單方面宣布從塞爾維亞獨立并未違反國際法。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臺灣截止2007年底共有23個“邦交國”,這23國是:

大洋洲6國

帕勞共和國(1999“建交”下同)

圖瓦盧(1979)

馬紹爾群島(1998)

所羅門群島(1983)

基里巴斯共和國(2003)

瑙魯(1980,2005)

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拉丁美洲12國

危地馬拉(1960)

巴拉圭(1957)

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1981)

伯利茲(1989)

薩爾瓦多共和國(1961)

海地共和國(1956)

尼加拉瓜共和國(1990)

多米尼加(1983)

洪都拉斯共和國(1965)

巴拿馬共和國(1954)

圣基茨和尼維斯(1983)

圣盧西亞(2007)

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非洲4國

布基納法索(1994)

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1997)

斯威士蘭王國(1968)

岡比亞共和國(1995)

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歐洲1國

教廷(梵蒂岡)(1942)

非洲馬拉維2007年12月28日與中國建交,2007年6月5日,哥斯達黎加宣布與臺灣斷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對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的承認對交戰團體的承認,是指在一國發生內戰的情況下,其他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利益和尊重內戰雙方的合法權利,而承認內戰中非政府一方為交戰團體的行為。在實踐中,非政府的交戰一方具備以下條件,即可被承認為交戰團體:

1.叛亂具有明顯的政治目的;

2.叛亂已發展為內戰;

3.叛亂組織已控制該國一部分地區,并實行有效的管理;

4.叛亂集團在戰斗行動中遵守戰爭法規。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

對交戰團體的承認,通常是承認者以發表聲明的方式表示。交戰團體一旦被承認,就產生以下的法律效果:

1.對承認國來說,應對內戰雙方保持中立,承擔中立義務。

2.對被承認的交戰團體來說,被承認的交戰團體應對在其所控制的地區內發生的事件負國際責任,而其所反抗的本國政府則因此而解除責任。

3.交戰的一方由于取得了“交戰團體”的地位,可享受戰爭法規的待遇。對叛亂團體的承認,與對交戰團體的承認不同。由于叛亂規模上尚未達到內戰程度,其他國家對叛亂者只能承認為叛亂團體,而不能承認為交戰團體。這種承認,只表明承認國為了保護一國商務或僑民的利益,在一定范圍內對武裝斗爭保持中立,但并不使叛亂團體享受交戰團體的權利。第四節國際法上的繼承國際法上的繼承的概念

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由一個承受者轉移給另一個承受者所發生的法律關系。國際法上的繼承不同于國內法上的繼承。第四節國際法上的繼承國家繼承(successionofStates)

國家繼承是指由于領土變更的事實而引起一國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另一國的法律關系。

“successionofStates”meansthereplacementofoneStatebyanotherintheresponsibilityfortheinternationalrelationsofterritory.第四節國際法上的繼承1、國家繼承的主體是國家;被繼承國(predecessorState)

繼承國(successorState)2、國家繼承的對象是與所涉領土有關的國際法上的特定權利和義務。3、國家繼承發生的原因是由于國家的領土變更:分裂、分離、合并、獨立、割讓。第四節國際法上的繼承4、國家繼承的對象是國家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且僅為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派生出來的、并與領土相關的權利和義務。5、兩個基本條件:條約和條約以外事項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國際法;權利和義務必須與所涉領土有關聯。第四節國際法上的繼承國家繼承的國際法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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