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論與實務(債法非法學法碩)_第1頁
民法理論與實務(債法非法學法碩)_第2頁
民法理論與實務(債法非法學法碩)_第3頁
民法理論與實務(債法非法學法碩)_第4頁
民法理論與實務(債法非法學法碩)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56頁未讀 繼續(xù)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債法總則與合同法梅偉第一講債法編纂一、債法的概念債法,指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形式上的債法,僅指有關債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債編。◆實質上的合法,除形式上的債法外,還包括有關債的單行法、其他法律和法規(guī)中有關債的條款、司法解釋、有約束力的判例等一切債的規(guī)范。債法的性質1.債法屬于私法。2.債法是財產法。3.債法是商品交易法。4.債法多為任意法。5.債法具有國際化的趨勢。二、債法發(fā)展史(一)羅馬法、中世紀法→債法的初創(chuàng)至成型階段。1、合同法:完成了從“要式契約”到“諾成契約”的發(fā)展過程。2、侵權行為法:遠古的同態(tài)復仇發(fā)展到國家給予懲罰和對受害人予以賠償。(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債法的全面發(fā)展階段。

1、合同法:實行較徹底的意思自治。

2、侵權行為法:建立和實行過失責任原則。

(三)20世紀以來:債法的現代化。1、合同法:合同自由的衰落、誠實信用原則的興起。2、侵權行為法:確立了無過失責任。3、債法出現了國際統(tǒng)一趨勢。4、新理論和新規(guī)則的不斷出現:締約過失責任、第三人侵害債權、債權的物權化(買賣不破租賃、預告登記)、情事變更原則等。

債法的功能1.為市場活動提供行為規(guī)范和行為預期。2.為商品經濟和社會生活提供法律保障,維護市場經濟秩序;3.實現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yōu)越地位》

三、債法體例(一)兩種體例1.以債法為民法典中的獨立一編,或制定債務法典。德國、日本民法。2.法國民法將債與繼承等同規(guī)定為財產取得的方法。(二)英美1.英美沒有債法概念。2.英美法系有合同法、侵權法和其他相關單行法。法國民法典1804序編第一卷人民事權利、婚姻、親權第二卷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所有權、用益權、役權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繼承、債、合同德國民法典1896公布,1900生效第一編總則

【人、物、法律行為、時效】第二編債務關系法

【債與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第三編物權法第四編親屬法第五編繼承法瑞士民法典1907公布,1912生效序編引言第一編人法第二編親屬法第三編繼承法第四編物權法第五編債法◆值得借鑒!荷蘭民法典

1992第一編自然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編法人第三編財產法總則: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第四編繼承法第五編物權法第六編債務法總則第七編特殊合同第八編運輸法第九編智力成果法我國未來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編人格權第三編親屬權第四編繼承權第五編物權第六編債權總則第七編合同法第八編侵權責任法第二講債權請求權一、債的概念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系。◆羅馬法:債是依國法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鎖。◆我國傳統(tǒng)的債,指欠人錢財。即以金錢為標的的債務。債的特點◆1.債的相對性。①主體是相對的。債權人→債務人②內容相對性。對第三人不能主張債權債務。③責任相對性。乘客受傷,誰賠償?2.債的平等性。3.債的相容性。4.債的期限性。實例分析:【例1】張某從舊貨市場以30萬元買來一塊玉石,請來玉雕師傅雕琢成一尊玉佛,價值35萬。后來得知,該玉石為周某所有,被李某偷走賣掉。請問:周某可否請求張某返還玉佛?周某可否請求張某賠償?倘若該玉佛價值50萬,其后果又如何?【例2】倘若李某從周某處偷來該玉石,請玉雕師傅雕琢成一件如意,價值50萬,請問,周某可否請求李某返還如意?若不能,周某可請求李某賠償多大的損失?物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關系

聯(lián)系:都是權利人有權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物上請求權:所有權返還、排除妨害……債權請求權: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區(qū)別:1.發(fā)生的根據不同。

2.兩者的目的不同。

3.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侵害人身權的獲利返還【案例1】“莫少聰肖像權糾紛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泉民終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書。【案例2】張柏芝訴江蘇東洋之花公司案。“范冰冰訴當代女子醫(yī)院”案,范冰冰獲賠10萬元。【案例3】“趙雅芝訴蘇州同濟醫(yī)院有限公司肖像權、名譽權糾紛案”,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2014)姑蘇民一初字第0533號民事判決書。侵權責任法第20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案例分析【冒名處分不動產案】問題:

1、周某可否請求袁某返還房屋?

2、張某冒名處分的行為為何種性質?善意取得、表見代理抑或其他?

3、周某或袁某可否請求張某賠償?關于冒名處分行為性質的認定:王利明:冒名處分行為屬于廣義上的無權處分行為,《物權法》第106條沒有明確排除冒名處分行為,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傅鼎生:冒名處分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劉保玉:冒名處分行為應適用贓物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熊丙萬:冒名處分行為可競合適用善意取得和無權代理制度。無權代理(一)德國民法學家的態(tài)度

1、梅迪庫斯

2、弗盧梅(二)我國學者

1、楊代雄

2、冉克平(三)司法實踐北京市高院第三講告知義務締約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一、債的義務群主給付義務法定:交付產權證發(fā)生根據約定:如保密從給付義務使給付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可獨立請求。發(fā)生根據:誠實信用附隨義務先契約義務、后契約義務通知(告知)、說明、保護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不真正義務:如損害減少義務。二、告知義務與欺詐《民法通則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欺詐的類型

1.明示型欺詐;2.沉默型欺詐。沉默型欺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界定?◆如對于法律上、契約上或交易習慣上有告知義務之事項而不告知的,則為欺詐。【判例】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法院第17號指導性案例【浙江杭州兇宅案】違反誠信原則(一)隱瞞標的物本身的瑕疵1.白蟻案。2.買賣二手汽車案。(二)涉及合同目的的信息3.轉讓舞廳案。4.買賣奶牛農場案。1998年的《歐洲合同法通則》第4:107條第1款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可宣布合同無效,如果其締結合同是基于對方當事人的欺詐性表示,包括語言、行為,或者對方欺詐性地不披露依據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本應予以披露的任何信息。”2010年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2.5條:“如果一方當事人締結合同是因另一方當事人欺詐性表示,包括語言、做法,或者因對方欺詐性地不披露依合理的公平交易商業(yè)準則本應予以披露的事實,則該方當事人可宣告合同無效。”

三、告知義務與錯誤我國重大誤解制度:所謂重大誤解的法律行為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害的法律行為。

——《民通意見》第71條。【老太婆將喂雞的青銅缽當一般碗賣。】判例【路鮮芳訴胡德敏古董買賣合同糾紛案】“打眼”、“撿漏”的交易習慣。【憑祥市雄鵬貿易有限公司訴劉思榮合同撤銷案】

廣西高院(2007)桂民一終字第185號【打鉆水井案】

最高院(2000)經終字第108號標價錯誤案1、2003年惠普筆記本標價錯誤案。2、2004年我國臺灣地區(qū)UBMALL案以及2009年戴爾公司兩次標價錯誤案。3、2010年1月卓越亞馬遜“2折硬盤門”。4、2012年亞馬遜中國將一款蘋果筆記本電腦13990元錯誤標價為1344元。5、2014年3月聯(lián)想公司將原價1888元的平板電腦標價為999元。《歐洲合同法通則》之錯誤制度第4:103條:關于事實或法律的錯誤(一)如有下列情形,一方當事人可基于合同成立時存在的關于事實或法律的錯誤而宣布合同無效:1.(1)錯誤是由于對方當事人給出的信息造成的;或(2)對方當事人已知道或本應知道該錯誤,而且讓錯誤方陷于錯誤狀態(tài)有悖于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或(3)對方當事人也犯有相同的錯誤,以及2.對方當事人已知道或本應知道,如果錯誤方知道了真實情況,錯誤方就不會締結該合同或只會以完全不同的條款締結合同。(二)然如有下列情況,當事人不得宣布合同無效:

1.在該具體情事中,它的錯誤是不可原諒的;或

2.此種錯誤的風險已被它承擔,或在該具體情事中應當由它來承擔。《國際商事合同通則》2010年3.2.2【重大錯誤】(1)一方當事人可因錯誤而宣告合同無效的情況僅限于,該錯誤在訂立合同時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在與犯錯誤之當事人相同的情況下,如果知道事實真相,就會按實質不同的條款訂立合同,或者根本不會訂立合同,并且:(a)另一方當事人犯了相同的錯誤或造成該錯誤,或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錯誤,卻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業(yè)標準,使錯誤方一直處于錯誤狀態(tài)之中;或者(b)在宣告合同無效時,另一方當事人尚未依其對合同的信賴行事。(2)但是,一方當事人不可宣告合同無效,如果(a)該當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錯誤,或(b)錯誤與某事實有關聯(lián),而對于該事實發(fā)生錯誤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考慮到相關情況,該錯誤的風險應當由錯誤方承擔。締約中信息披露義務法例西塞羅:羅德島出售稻谷案例西賽羅的看法是,這個賣稻谷的商人自身的誠實理念應當促使他去披露這個事實。市政官告示:出售奴隸的人應當讓買方了解每個被出售奴隸的情況,比如該奴隸有病、在逃、游手好閑或是尚未清償私犯之債。法國民法1955年法國學者波納西提出的廢除“被引起的錯誤”與“被利用的錯誤”之間區(qū)別的理論。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法國逐漸承認締約中的信息披露義務。法國法院認可,違反告知義務可構成欺詐。違反告知義務,推定欺詐故意的存在。1977年1月19日隱瞞舊汽車里程數的案件。1981年2月3日土地分割銷售案。英國締約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一)“買方自慎”規(guī)則16世紀Smithv.Huges判例創(chuàng)立。買方誤以為是陳燕麥,而賣方未告知~。Bellv.LeverBros有限公司一案中該規(guī)則成為一般性原則。Aktin法官指出:“通常未向謹慎締約人披露影響其合同訂立的實質性信息不能作為撤銷合同的理由。”(二)制定法的規(guī)定:《1967年虛假陳述法》:被認定為虛假陳述的要件:

1.意見或意圖能被解釋為是虛假的;

2.陳述雖然是正確的但不完整;

3.陳述作出時是真實的,但后來是虛假的。阿里巴巴“假貨”風波。《1977年不公平條款法》《1979年貨物買賣法》2015年修訂的《消費者保護法》美國合同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Laidlawv.Organ案UCC的誠信義務:每一個合同中都有一個誠信和公平交易的默示契約。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205條規(guī)定:每一個合同都在履行或者執(zhí)行階段施加給各方當事人誠信和公平交易的義務。評論C:磋商中的不誠信,盡管不屬于本條的范圍,仍應予以制裁。Obdev.Schlemeyer白蟻案(1960)Holcombv.Zinke案,隱瞞房屋污水系統(tǒng)故障,導致房屋設施損毀。(1985)德國民法上的信息披露義務《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誠信義務。強調:商品或服務瑕疵的告知義務。締約過失責任的信息披露義務。判例:

1.聯(lián)邦最高法院案例:原告刊登廣告欲購買未曾發(fā)生過車禍的二手車,被告隱瞞……BGHZ292.原告購買被告一處安靜的房子,被告未披露該房屋旁將修建一條大道……信息披露義務的正當性(一)信息不對稱理論專業(yè)人士與普通人、經營者與消費者……(二)對立性契約到關系性契約理論(三)法經濟學分析

1.“檸檬”理論

2.波斯納交易成本理論哪些信息應當披露?(一)實質性信息(二)生產性信息與再分配性信息(三)努力獲得的生產性信息

1.沉默理論

2.撒謊理論

3.賣方選擇理論啟示:1、欺詐制度2、重大誤解制度3、消費者權益保護4、侵權法上的告知義務第四講契約的成立與效力《合同法》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基礎:合意主義合意的判斷:客觀主義抑或主觀主義討論:表示意識的欠缺合同效力:有效、效力待定、無效、可變更可撤銷討論:合同的形式要件合意主義◆意思表示真實。【將房產登記在女友名下案】【住不進去的婚房案,是擔保還是租賃】2009年《合同法解釋二》第14條: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未領取產權證的房屋交易效力】(2009)穗中法民五終字第2710號一、當當網標價錯誤案2011年8月9號零時,購物網站當當網推出“當當親子團好書好禮72小時搶購”少兒圖書的促銷活動,但是不到一天,搶下訂單的網友卻發(fā)現,自己的訂單莫名其妙地被取消了。第二天,當當網通過微博發(fā)布了《取消錯價商品訂單的聲明》,表示人工錄入錯誤導致訂單取消,當當將給予消費者30元當當購物券的補償。截至8月16日,已有1690名消費者達成了共同維權協(xié)議。是否成立與生效?原告稱:當當網向其發(fā)出收到訂單通知,并將訂單審核通過,那么雙方的網絡購物合同就已經成立了。

當當網方面對此辯稱,根據《當當網交易條款》中關于合同締結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當當網只有通知消費者已將商品發(fā)出時,才算合同成立。

二、預約的效力1、2007年仲崇清與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4期2、俞某等與上海新黃浦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上訴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8年民事卷3、謝某與松柏房地產公司撤銷廣告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2005年第3輯預約合同2012年月頒布的最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例1: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框架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雙方在鋼材配送方面開展合作,并闡述了合作目的和合同方向,價格方面約定A公司給以B公司最大的優(yōu)惠,但對數量以及下一步具體的合同事宜并沒有作出約定。例2:A欲買B公司開發(fā)樓盤中的一套樓房,只確定了房子戶型,但樓層、價款及交付時間等均未確定。例3:A公司與B礦山簽署了一份合作框架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將來B礦山開采的所有原煤,A公司全部采購,具體內容雙方另行簽訂具體合同。例4: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采購協(xié)議,約定了鋼材的型號、價格、數量,并約定雙方有義務進一步就合同的質量標準、交貨日期、付款時間等具體條件進行磋商,以最終訂立正式合同。例5:A與B公司簽訂一份房屋認購書,對房屋面積、坐落、價款、定金等合同條款進行了約定,但未對付款方式、交房時間、辦證時間、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同時雙方還約定,A在收到B公司的通知后7日內,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約的層次與后果(一)層次:

1、簡單預約;

2、典型預約;

3、完整預約。(二)后果:

1、強制締約

2、違約損害賠償締約責任一、締約過錯責任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二、權利表見責任三、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無權處分行為:行為人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而以自己的名義對他人的財物進行處分的行為。它不同于無權處分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梁慧星、崔建遠的觀點:債權合同與物權一體把握。

【案例1】甲因出國留學,將自家一幅齊白石的字畫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間乙一直將該字面掛在自己家中欣賞,來他家的人也以為這幅字畫是乙的,后來乙因做生意急需錢,便將該幅字畫以30萬元價格賣給丙。乙、丙之間訂立了2萬元的違約責任。請問:1、乙、丙之間的合同效力如何?【案例2】夫婦與保姆訂立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并將房屋過戶給保姆,保姆將房屋出讓給第三人。對第51條的批判

(一)批判的理由:

1.對原權利人的保護無意義。

2.違反合同的相對性或區(qū)分原則。

3.對第三人保護不周。(二)韓世遠、王闖、張谷、王軼的觀點

1、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無權處分合同有效。

2、無權處分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012年最高院關于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關規(guī)定:《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3條:合同訂立時一方當事人無權處分與該合同相關聯(lián)的財產的事實本身,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歐洲合同法通則》第4:102條:僅僅由于合同成立時所負債務的履行不能或由于一方當事人無權處分合同涉及的財物,合同并不無效。

四、一物二賣的效力(一)不動產的一物二賣1、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的規(guī)定,出賣人應向第一買受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損失。◆西雙版納乾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刀偉英等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上訴案。

【2010】云高民一終字第110號。◆廣州市白云建設開發(fā)集團公司與答恒誠等購房合同糾紛上訴案。法院主張賠償已付房款的60%為宜。【2005】穗中法民四終字第2286號。惡意串通、侵權2、若第二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將房屋出賣給他人時,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楊建榮訴上海福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案。

【2007】滬二中民二終字第102號。

3、第二買受人惡意時,第一買受人可否提起侵權之訴?

特殊動產的一物二賣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焦點問題:登記與交付的效力。類型化分析①甲將其小車賣給乙,訂立了合同但未交付,之后,甲又將該車賣給丙,已交付但未辦理登記手續(xù)。②甲將其小車賣給乙,訂立了合同但未交付,之后,甲又將該車賣給丙,已交付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③甲將其小車賣給乙,已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之后,甲又將該車賣給丙,訂立了買賣合同但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④甲將其小車賣給乙,通過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該車,但未辦理過戶登記,之后,甲將該車交給丙,并且現實交付該車。⑤甲將其小車賣給乙,通過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該車,并辦理了過戶登記,之后,甲將該車該賣給丙,并現實交付了該車。⑥甲將其小車賣給乙,訂立了合同,但未交付也未辦理過戶登記,之后,甲又將其小車賣給丙,同樣只是訂立了買賣合同。◆莫某訴深圳市某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糾紛案。

(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94號

救助義務【深圳水灣站案】經審理查明,死者梁某于2014年2月17日上午10點27分乘坐深圳地鐵2號蛇口線到達水灣地鐵站C出口時在通往地面臺階中段處倒下。2014年2月17日上午10點31分,被告地鐵集團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對梁某進行觀察、喊話,10點40分被告地鐵集團工作人員撥打110報警電話,10點46分被告地鐵集團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該日上午11點18分,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2014年2月17日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yī)學死亡證明書》,顯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地鐵公司主張不承擔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絕對的,并不是對于所有的危險,管理人或組織者都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制在管理人或者組織者能夠控制危險的合理限度內,不能盲目擴大其適用范圍。地鐵公司對于進閘口的付費區(qū)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自無異議,但出閘口的非付費區(qū)就不是地鐵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因為非付費區(qū)就像是街道鬧市,行人并非都是乘客,危險無處不在,這是地鐵公司無法控制的地域,所以,行為人在出閘口的非付費區(qū)、出站口發(fā)生的意外危險造成的損害,地鐵公司本來就不應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承運人可以免責,這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合同法》第302條第1款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地鐵承運過程中,地鐵公司對乘客傷亡的責任適用無過錯的合同責任,是最嚴格的民事責任。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適用相應的過錯責任,這是次位階的責任。依法律類推原理,行為人因自身原因導致的傷亡,安全保障義務人也應當可以免責。相關案例【判例一】湯利平、張興平等與天水市泰州區(qū)佳園賓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2014)天民一終字第216號。【判例二】上海第一中院判例(2014)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900號。【判例三】河南新鄉(xiāng)市中級法院(2014)新中民一終字第804號救助義務的理論與實踐(一)傳統(tǒng)上旁觀者無救助義務(二)特殊關系理論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次)》認可常見的特殊關系類型:雇主與雇員、司機與乘客、賓館與房客以及商人與客戶等。(三)好撒瑪利亞人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59年制定了《好撒瑪利亞人法》。保護義務案例:“冷漠出租司機案”(一)觀點1、德國一些學者認為,合同法上的保護義務與侵權法上的交往安全義務是不同的義務類型。2、兩者義務統(tǒng)一處理觀點:

Kramer,Stoll等。王澤鑒認為,合同中的保護義務在性質上相當于侵權法上的交往安全義務,與給付義務較遠。案例1、江寧縣東山鎮(zhèn)副業(yè)公司與江蘇省南京機場高速公路管理處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2、王某、張某訴上海銀河賓館賠償糾紛案。3、吳成禮等訴官渡建行、五華保安公司人事?lián)p害賠償糾紛案。《公報》2004.124、王永勝訴中國銀河南京河西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公報》2009.2.救助義務與無因管理2004年河南鄭花閣訴張鵬案2000年臺灣“玻璃娃娃案”問題:1、本案請求權基礎為何?

2、見義勇為者何時有救助義務?

3、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為何?正當的無因管理(一)管理他人事務(客觀要件)1.必須是能夠發(fā)生債的關系的事務。2.管理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3.客觀上是他人的事務。(二)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主觀要件)1.管理人無須認識本人;2.目的為自己利益也可。

無因管理事例【例1】同住陽光小區(qū)的張某代鄰居劉某繳納物業(yè)管理費500元。【例2】甲、乙系友鄰,甲病亡時身邊無親人,乙為其支出殯葬費。后甲的配偶及子女趕回時,乙向他們請求償還支出的費用。【例3】甲新手駕車上路,撞傷路人丙,甲受驚嚇呆立一旁不知所措。鄰居乙見狀即開車送丙去醫(yī)院。耽誤了班機。不當的無因管理(一)構成要件

1.須成立無因管理,即未受委托、并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2.須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二)后果

1.可適用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

2.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例】甲正在市場賣魚,突聞其父病危,急忙離去,鄰攤菜販乙見狀遂自作主張代為叫賣,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價格賣出鮮魚200斤,并將多賣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將余下的100斤魚以每斤3元賣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乙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B.乙收取多賣1000元構成不當得利

C.乙低價銷售100斤魚構成不當管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報酬不法無因管理概念:明知為他人的事務,仍作為自己的事務而為管理。事例:1.承攬人將他人委托裝裱的名畫私下拿去展覽所獲利益。2.討論:侵權責任法第20條可否適用不法無因管理?誤信無因管理某甲于其父不幸病故后,即將其父經常使用時值40萬元的寶馬車加以板金,支出5萬元,再以50萬出售給丙,并交付。經查該車系乙所有,借給甲父使用。請問:1.設甲非因過失誤信該車系其父所有時,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如何?2.設甲因過失不知該車系乙所有時,后果如何?專題四:格式條款與不適當履行(一)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第2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德國1976年《一般交易條件法》

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

歐盟1996年《關于消費者合同中濫用性條款的指令》

《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39條第1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39條與第40條是否有矛盾?梁慧星:有矛盾。按第39條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如果履行了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就有效。而第40條卻認定免除其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兩者矛盾。王利明:沒有矛盾。《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第九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guī)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第26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思考題下列格式條款進行評述:1.“售出商品,概不退換”2.“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包房最低消費”3.“酒店12點過后退房收半天費用”4.“一旦過期,卡內余額強制沒收”5.“樣機”不享受三包。6.超市存包丟失最高賠200元無法律依據。7.商家可隨意終止兌獎活動。格式條款與不適當履行【案例1】孫寶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務合同糾紛案

2010年7月18日孫寶靜與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限6個月,選擇價值10萬元的尊貴療程。孫寶靜如未按計劃及進程表接受服務,經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過服務期限的,視為放棄服務;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則不能要求退還任何已支付的費用;如因自身原因連續(xù)三個月不能參加相關項目,則一定得公司有關終止合同,且不退任何費用。專題五、合同解除異議權《合同法》第96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法院實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爭論1.形式審查《~理解與適用》

如果非解約方在異議期間內沒有起訴行使異議權,無論解約方是否享有解除權,合同都在解除通知到達時解除;異議權須以訴訟方式行使;異議期間的性質是除斥期間。2.實質審查盡管非解約方逾期異議,法院依然對合同解除的效力進行實質審查,若解除權不存在,則解除行為無效。2007年4月6日,甲公司(原告)與乙公司(被告)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鎂合金壓鑄機,合同總金額為122.5萬元;甲公司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作為預付款。按照合同約定,甲公司于2007年4月6日支付了36.75萬元預付款。截至起訴之日,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提供約定的鎂合金壓鑄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公司以甲公司多次變更發(fā)貨要求,導致乙公司無法按期履約為由于2007年6月11日發(fā)函給甲公司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甲公司收到該函后,直到2008年12月8日才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和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辯稱,甲公司向法院提出異議的時間已余一年半,明顯超過《合同法司法解除二》第24條規(guī)定的3個月的除斥期間,故甲公司要求繼續(xù)履行《銷售合同》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乙公司只需退還甲公司36.75萬元的預付款。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2010)魏七民初字第036號、審理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自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出解除合同聯(lián)絡函至法院提起訴訟已一年有余,遠遠超過3個月的除斥期間。甲公司如果沒有在此期間內提起確認解除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之訴,法院仍對乙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具備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而進行實質性審查,就會使《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成為一紙空文,從而導致合同當事人可以恣意規(guī)避3個月的除斥期間,不用再提起確認之訴,最終造成解除合同的效力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和不確定狀態(tài),這就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因此,甲公司主張乙公司不享有約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權,甲乙雙方所簽訂的《銷售合同》已于2007年6月11日解除。【案例】丙公司(原告)與丁公司(被告)于2007年4月24日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丁公司按照丙公司的特定要求建造并向丙公司出租一幢用于經營大型超市的商業(yè)用房。丁公司應于2008年3月1日前將房屋交付丙公司。2009年2月5日,丁公司以函件形式向丙公司發(fā)出解除通知,理由是丙公司不斷改變交付標準導致建設工期嚴重滯后,嚴重違背了雙方之前的合同約定。鑒于丁公司遲遲未向丙公司交付房屋,2009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又因丁公司將租賃房屋交付案外人戊公司租賃經營,在法院釋明之后,丙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丁公司立即返還租金、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丁公司主張丙公司提起異議的時間已明顯超過了《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guī)定的3個月異議期間的限制,故丙公司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2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90號判決意見:法院則認為雖然非解約方已經逾期異議,但解約方在沒有解除權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合同,致使合同無法得到繼續(xù)履行,屬于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合同解除異議期制度不應對這種擅自解除合同的行為進行保護。也就是說,不管非解約方的異議是否逾期,法院都需要對解約方是否符合解除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解約方不具備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便不能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有關異議期的規(guī)定。形式審查的弊端1.誘發(fā)機會解約。2.徒增自治成本。3.破壞交易預期。4.產生司法誤判。

——賀劍:“合同解除異議制度研究”,《中外法學》2013年第3期異議權的性質1.合同解除的異議權不是一種實體權利。2.抗辯權。德國民法:形成抗辯權與形成抗辯訴權。3.訴權。解決路徑1.“不異議=承諾”方案2.“異議期強行明示”之路3.正道:合同雙方訴權的相互限制專題六:債與責任一、連帶之債二、按份之債三、不真正連帶之債四、補充責任五、替代責任一、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一)按份之債:多數人之債的主體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分擔義務的債。包括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按份之債常見類型:1.購買共有物。2.按份共有之債。3.合伙人內部之間的債權債務原因力理論《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二)連帶之債1.特點①連帶之債有多數主體;②連帶之債以同一給付為標的;③主體間須有連帶關系。各債務人在主觀上因具有共同目的而相互牽連。

2.連帶之債產生之根據與類型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主要類型:(1)個人合伙債務(2)代理中的連帶責任:如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共同代理等。(3)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4)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責任◆(5)合同法規(guī)定的連帶責任:共同承攬、共同承運。3.連帶之債的外、內部關系1.外部關系:多數人一方的各個當事人均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均有義務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2.內部關系(1)接受全部履行的權利人成為其他連帶債權人之債務人,負有移轉權利之責。各債權人對其享有按份之債權。(2)……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二、不真正連帶之債

多個債務人因不同原因而產生同一內容的給付,各個債務人均負全部履行之責任,其中一人履行全部債務的,其他債務人之責任免除。例1、商場出賣的手機有缺陷,致周者受傷。圖例2、行駛中的出租車被違章車輛撞擊,出租車內乘客受傷。例3、甲竊得乙的一個玉墜,丙不慎將之摔碎。例4、張某將房屋出租給李某,同時投了保險,李某因過失行為發(fā)生火災,房屋被燒毀。

京瓷手機爆炸燙傷2人

廠商承諾將展開調查

2007-08-10南方日報

不真正連帶之債與連帶之債的區(qū)別①連帶債務權利義務人關系基于同一原因而生,不真正連帶之債中債權債務關系因不同原因而產生。②連帶債務人對債務的產生在主觀上互相關聯(lián),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對債務的產生主觀上互不關聯(lián)。③連帶債務存在內部求償關系,不真正連帶之債務有時不存在內部求償關系。受害人→直接責任人→終局責任人補充責任第34條第2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4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替代責任(一)監(jiān)護人責任第32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二)用人單位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參考:《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討論:何種責任?第21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觀點爭議:1、楊立新:不真正連帶責任2、劉保玉:補充責任3、最高法院:按份責任2010年8月公布的《審理房屋登記案件的規(guī)定》第12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房屋登記,給原告造成損害,房屋登記機構未盡到合理審查責任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及其在損害發(fā)生中所起作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份責任嗎?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專題七:債的發(fā)生根據(一)合意之債:合同(二)法定之債:非當事人意思而生

1.侵權損害之債

2.不當得利之債

3.無因管理之債

4.締約過失責任

5.單方允諾單方允諾《合同法解釋2》第三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與贈與合同的區(qū)別。

不當得利一、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1.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

2.致使他人受有損失

3.得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此種債權債務關系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二、不當得利制度的發(fā)展

1.不當得利制度源于羅馬法中的Condictio訴權,如非債清償訴權、給付原因不法等,但尚未成為一般原則2.18世紀自然法學家們提出任何人不得以他人的損失而謀求自己利益的原則,即不得損人利己,從而建立了不當得利的一般規(guī)則。3.法國民法典,僅將非債清償規(guī)定為不當得利,視為準契約。4.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不當得利的常見類型及一般原則,將其作為債之發(fā)生根據之一。瑞士、日本、我國臺灣民法沿襲該規(guī)定。美國不當得利發(fā)展簡史第一次返還法重述前,英國普通法上各類不當得利大多在美國確立起來。案型有:

1.錯誤付款返還;2.分擔訴訟;

3.代位訴訟;4.侵權之訴的放棄;

5.合同無效或不成立財產返還。

理論基礎:

1.默示契約理論

2.自然正義原則

第一次返還法重述不當得利淹沒于返還法。不當得利之構成;不當得利的法效果。集大成的第三次返還法重述。三、不當得利之債的社會功能

不當得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追求社會的實質正義:如果某項利益變動有違社會公平正義,法律即賦予該項利益變動中的受損人不當得利請求權,并使受益人負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從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恢復到實質上的平衡。“不得損人利己”成為各國民法中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精神。四、不當得利之債的類型給付不當得利:旨在調整欠缺給付目的的財產變動,其基本思想為,凡依當事人意思而增進他人財產者,均有一定目的。如其給付目的欠缺時,財產變動即失去法律上的原因,受領人應負返還義務。非給付不當得利:或基于行為,或基于特定事件,或基于法律規(guī)定,其受利益有無法律上的原因,應依其事由分別判斷,進而確定受益人是否得保有其所受利益。此種類型為開放性的,可以依據新法律規(guī)定,隨時加以調整,以容納新的不當得利類型。(一)給付型不當得利1、給付不當得利,指行為人出于一定的目的所進行的,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財產損益轉移的行為。給付目的:清償債務、借貸、贈與、設立定金等。給付原因欠缺,即沒有合法根據。2、給付目的欠缺的情形①自始欠缺給付目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非債清償。②給付目的達不到。為如以締約為目的而給付定金,如支付了房款定金,但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③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如勞務合同終止或解除。不當得利與物權行為理論之間的關系◆在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民法上,成立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在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民法上,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無因性使不當得利的適用范圍大大擴張。(二)非給付不當得利1.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添附【紅木雕像案】2.基于受益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侵害型不當得利】①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如受益人擅自消費或出賣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②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③擅自出租他人之物。④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如肖像權)。3、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①如村民甲將其農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村民乙,乙在該菜地上種上了白菜。后來,甲又將該菜地轉讓給了丙,并予以登記。②甲雇人耕田,雇工誤耕了乙的待耕之田。4、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甲擅自利用乙的汽車為丙運輸貨物。5、基于事件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甲養(yǎng)的魚暴雨后游入乙承包的魚塘中,乙因此取得的利益即為不當得利。◆受有利益與侵害權益之間采“直接因果關系理論”五、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一)一方獲得財產上的利益財產上的利益,具有可以計算的經濟價值或可以通過比照得出其具有的經濟價值。包括:①所有權、他物權以及知識產權。②免除債務和負擔,錯誤涂銷抵押權。③取得使用利益和服務。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①財產權的擴張或其效力增強。擴張指所有權、他物權、知識產權、債權的取得等。財產權效力的增強,如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上升為第一順位的抵押權。②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上負擔的消滅。如財產上的抵押權消滅。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二)他方受有損失(損害)

◆在因給付而發(fā)生不當得利的場合,損失表現為受損人失去其既存利益,如財產總額的減少。

◆在非因給付而發(fā)生不當得利的場合,損失表現為受損人得為增加利益而未增加,如因他人使用房屋而失去租金。(三)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1、直接因果關系說:受益與損失必須基于同一事實而發(fā)生,即因同一事實使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損。2、相當因果關系說:受益與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不限于同一原因造成,即使受益與受損是由兩個事實造成的,如果社會觀念認為二者有牽連關系,也認為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四)獲益無合法根據含義:并非指權利或財產的取得缺少直接的法律根據,而是指沒有獲得利益的合法原因。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有合法根據的,但他取得該項利益卻無合法根據,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六、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效果

不當得利使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fā)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請求權以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而非以填補受損人的損失為目的,因此,受益人的返還范圍以其所受利益決定,而非以受損人的損失確定。(一)返還標的1.原物及其孳息返還。2.相當價款。兩種情形:原物不能返還或無權處分。3.替代物。如物上代位權。

《民通意見》第131條并規(guī)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二)利益返還的范圍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的:返還利益尚存的部分(現存利益);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2、受益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的:返還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例1】張某發(fā)現自己的工資卡上多出2萬元,便將其中1萬元借給郭某,約定利息500元;另外1萬元投入股市。張某單位查賬發(fā)現此事,原因在于財務人員工作失誤,遂要求張某返還。經查,張某借給郭某的1萬元到期未還,投入股市的1萬元已獲利2000元。應如何返還?【例2】乙父病逝,從外地趕回來的唯一繼承人乙將其父親生前經常使用的時值4萬元的一輛摩托車加以板金,支出了1萬元,再以5.5萬元出售于善意的丙。經查,該車是乙父之友甲所有,乙父乃長期借用之。設乙并無過失,誤信該車是其父親所有。問應該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專題八:保證期間(案例)【例一】案情:張某在一風景區(qū)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懸崖下跳去,張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張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張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y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并為包扎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張某住在醫(y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的家人趕到醫(yī)院,向張某表示感謝。

問題:1.張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2.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么?

3.張某為女子支付的醫(yī)療費等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么?

4.張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應當由誰償付?為什么?

5.張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么?

6.張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么?案例二:

牧民曹某向馬某購買300匹駿馬,馬某交付后有10匹馬隨馬群奔至曹某。曹某并不想占便宜,只因事務繁忙,無暇顧及。曹某想等段時間再歸還。半月后該10匹馬中有5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