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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十章國際民事訴訟程序

國際民事管轄權外國人及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地位國際司法協助域外送達與域外調查取證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國際民事管轄權國際民事管轄權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法或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享有審判權的一種資格。意義一國法院審理有關案件的前提條件國家主權的具體表現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和審判的結果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國際民事管轄權確立國際民事管轄權的依據:國家主權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既要堅持內國的主權,在一定的情況下也要考慮外國的主權確立管轄權的原則和對管轄權沖突的協調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國際民事管轄權確立國際民事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有關的法律事實發生地長臂管轄-最低限度接觸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從事系統的和連續性的商業活動;原告的訴因是否源于這些商業活動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國際民事管轄權

·屬人管轄原則

原告或被告的國籍

·協議管轄原則

明示默示限制國際民事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國際民事管轄權的沖突

一事兩訴協調非方便法院原則先受理法院原則

外國人及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地位外國自然人與法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國民待遇原則對等或互惠

·屬人法原則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代理和訴訟費用擔保的特別規定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國際司法協助司法協助指一國法院接受另一國法院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代為或協助執行與訴訟有關的某些司法行為,如送達訴訟文書、傳詢證人、提取證據以及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等司法協助的內容廣義狹義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國際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的依據國際條約

互惠關系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國際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的實施與拒絕提出請求的途徑--主要有:外交途徑領事途徑法院之間直接進行聯系國際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途徑中央機關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國際司法協助提出請求的主體主要為國家司法機關--主管機關提供協助的方式

--根據被請求國的法律和程序進行

--根據請求國的要求也可采用與被請求國法律不相抵觸的特殊方式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國際司法協助司法協助的拒絕:不存在國際條約或互惠關系

不在職權范圍內違背被請求國的公共秩序等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域外送達

·域外送達指一國法院根據國際條約或本國法律或互惠原則將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送交給位于外國的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域外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間接送達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域外送達直接送達:外交或領事送達郵寄送達個人送達公告送達以當事人協商方式送達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域外送達

間接送達:

根據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經有關締約國的中央機關送達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海牙《送達公約》)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域外送達

海牙《送達公約》還認可(但允許保留):

--郵寄途徑

--發出國的司法助理人員、官員或其他主管人員直接通過送達目的地國的司法助理人員、官員或其他主管人員

--利害關系人直接通過送達目的地國的司法助理人員、官員或其他主管人員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域外調查取證

·

域外調查取證指受訴法院國在有關外國的同意下在該

國境內提取訴訟證據的行為。可以直接提取證據,或請求外國主管機關進行代為取證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域外調查取證直接取證包括:

外交或領事人員取證本國第三國強制措施特派員取證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自行取證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域外調查取證

間接取證以請求書的方式,通過司法協助的途徑進行域外取證。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海牙取證公約)還認可(但允許保留):外交或領事人員取證第三國

特派員取證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承認外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在本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強制執行其判決的內容。依據一般而言,根據國際條約或互惠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一般條件

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條件:存在互惠、國際條約具有合法的管轄權內國法為準程序公正辯護權的行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合法的判決欺詐問題不違反內國的公共秩序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

--提出請求利害關系人外國法院

--承認與執行程序執行令程序登記程序重新起訴程序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管轄權

·普通地域管轄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所地

·特殊地域管轄

被告住所不在中國境內時,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同的聯接點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管轄權

--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國際貨物買賣裝運港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管轄權

--人的身份問題離婚婚姻效力等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

--其他特殊問題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侵權侵權行為地加害結果權利受損

不當得利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

無因管理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管轄權網絡著作權侵權,涉及域名的侵權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管轄權

·

專屬管轄

--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

--繼承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

--在我國境內履我國法院專屬管轄行的涉外直接投資合同

--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地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管轄權

·協議管轄

涉外合同或涉及涉外財產權益的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國家的法院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采用書面形式

·

默示推定管轄(應訴管轄)

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應訴答辯并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接受人民法院的管轄。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管轄權級別管轄一審法院一般涉外案件基層法院重大涉外案件中級法院標的大案情復雜

國外當事人人數眾多

不方便法院原則《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該紀要第11條規定,內地法院在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案件存在不便管轄的因素,可以不方便法院原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需符合如下條件:(1)被告提出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而受案法院認為可以考慮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2)受理案件的我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3)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議。(4)案件不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5)案件不涉及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6)案件爭議發生的主要事實不在我國境內且不適用我國法律,我國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7)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管轄權

集中管轄五類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

·信用證糾紛;

·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

·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

·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管轄權

集中管轄一審法院

·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民事訴訟地位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

外國人在我國法院參與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我國律師外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國際司法協助·

根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我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予執行。我國法院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協助。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可以按其請求進行,但該特殊方式不得違反我國法律。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域外送達

對在我國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七種送達方法:

·

依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

·外交途徑;

·對中國公民可委托我國使領館代為送達;

·向其授權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向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郵寄送達,在被送達國允許時;

·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

·公告送達。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域外送達

我國加入海牙《送達公約》,但作出保留,不允許采用下列途徑:

--郵寄途徑

--發出國的主管人員直接通過送達目的地國主管人員

--利害關系人直接通過送達目的地國的主管人員并對外交人員或領事送達予以限制

--只能對本國人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域外送達外國司法文書在我國境內的送達:

·

依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海牙《送達公約》,中央機關送達

·外交途徑;

·外交人員或領事送達--只能對其本國人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域外調查取證

·雙方根據共同加入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海牙《取證公約》--中央機關接收請求書,轉交給執行請求的主管機關我國作出保留

--不允許特派員取證

--

限制外交或領事人員取證只能對其本國人

中國涉外民事訴訟制度外國法院判決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請

--當事人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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