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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第三章公司法主講人:竇海蓉第一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與種類

(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

公司的特征:

1、依法設立。2、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4、具有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分類

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進行分類。可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以公司國籍為標準的分類,可以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

以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經營活動是否局限于一國為標準的分類,可以將公司分為國內(或內國)公司和跨國公司。(三)我國現行立法體系下的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區別:

(1)設立方式不同。(2)股東人數上下限規定不同。(3)出資證明形式不同。(4)股權轉讓方式不同。(5)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同、體現方式不同。(6)組織機構有所不同。(7)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義務不同。

2.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對公司規定的區別

(1)設立條件、程序不同。(2)資本制度有所不同(3)組織形式有所不同。(4)經營期限不同。二、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過程中的組織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公司法》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范圍。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其二,組織形式僅限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二)公司法的性質

公司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三)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

1.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雖然源于股東投資,但股東一旦將財產投入公司,便喪失對該財產的直接支配權利,只享有對公司的股權,由公司享有對該財產的支配權利,即法人財產權。2.股東權利

《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是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資的人,股東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第二節公司的登記管理

公司登記是國家賦予公司法人資格與企業經營資格,井對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加以規范、公示的行政行為。

公司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公司設立分公司也應進行必要的登記。此外,公司登記機關每年還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公司登記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二、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1)名稱;(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冊資本;(5)實收資本;(6)公司類型;(7)經營范圍;(8)營業期限;(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三、設立登記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的設立人依照《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與程序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法定登記事項文件,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后對符合法律規定者準于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活動。(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二)公司設立的申請與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申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分公司的設立申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4.公司設立的申請與登記程序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以及規定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四、變更登記公司(包括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五、注銷登記公司解散的兩種情況,一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二是應當清算的,即公司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公司解散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其中公司應當清算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如果僅是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股東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二、組織機構

公司組織機構又稱公司機關,是代表公司活動、行使相應職權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組成的集合體。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但其設置較股份有限公司靈活,如可依法以執行董事代替董事會,以1至2名監事代替監事會。此外,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中的組織機構設置也有不同。(一)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臺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者除外),其成員為3人至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者除外),其成員為3人至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經理不再是必設機構而成為選設機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設經理,而設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務,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三)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張某,是一位個體戶。他與另兩位個體戶共同發起成立了一家服裝貿易有限公司,并由該公司買下了張某全部的產業。不過,公司并沒有給他現款,而只是給他股份和債權(即公司承認欠他的錢)。張某幾乎擁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經營不善,該公司最終解散。張某聲稱自己是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償還他借給公司的錢。案例分析但是,公司其他債權人主張,既然公司成立后的業務與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樣,而且張某擁有公司幾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實質上A公司幾乎就是張某的私人企業,張某就是公司。因此,張某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什么債權債務關系。張某無權要求公司財產償還所欠債務,而只能由其他債權人共同分配公司財產,以清償債務。為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分析1.張某對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2.張某要求清償債務有無法律依據?3.法院將如何處理該債務清償案件?答題要點:1.在本案中,張某具有雙重身份,張某既是公司的股東又是公司的債權人,應加以區分。

2.張某是公司的債權人,他對公司的債權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這一部分財產不屬于公司財產的范圍。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財產與股東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是分離的,所以張某對于公司的債權,應當與公司其他債權人一起參與分配。3.法院對本案的處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財產對包括張某在內的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然后,就剩余部分財產對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高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此外,《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禁止其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法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由股東行使,當股東行使相應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行使職權。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二、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其職權范圍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同。股東大會分為年會與臨時大會。股東大會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分為普通事項與特別事項兩類。《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三、董事會、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其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相同。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四、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五、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與活動原則的特別規定(一)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二)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三)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四)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第五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一、股份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即注冊資本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表現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五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一、股份發行因為低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違背資本充實原則,使股票發行募集的資金低于公司相應的注冊資本數額,出現資本虛增,會影響交易安全,危及債權人的利益。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票的發行、交易均已通過計算機采用存儲信息等無紙化方式進行。二、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第六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中處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職權,因此需要對其任職資格作必要的限制性規定,以保證其具有正確履行職責的能力與條件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三、股東訴訟(一)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也稱股東間接訴訟,是指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的行為。(二)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行為提起的訴訟。F股份有限公司是2006年4月成立的新企業,其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其上市交易。2007年9月,董事會考慮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氣,在2007年的前六個月處于虧損狀態,公司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議發行新股50萬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額面值出售。股東大會做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后,在2007年10月,公司即在報紙上刊登發行新股的公告。案例分析試分析:1.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是什么?2.F公司發行新股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有關部門應如何處理此案?答題要點:

本案中F公司2007年度上半年虧損,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而且為規避法律沒有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違法情況嚴重,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應對其實行處罰,根據規定,對F公司處以3萬至30萬元的罰款。此外,還應對違法行為直接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視其違法責任的大小,給予警告或罰款。第七節公司債券一、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

(一)公司債券的概念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與公司股票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對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規定的債權人的所有權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則是公司的股東,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權利;(2)公司債券的持有人,無論公司是否有盈利,對公司享有按照約定給付利息的請求權,而股票持有人,則必須在公司有盈利時才能依法獲得股利分配;(3)公司債券到了約定期限,公司必須償還債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僅在公司解散時方可請求分配剩余財產;(4)公司債券的持有人享有優先于股票持有人獲得清償的權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須在公司全部債務清償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財產請求分配(5)公司債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變的,風險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與公司經營好壞密切相關,故常有變動,風險較大。(二)公司債券的種類

1、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

記名公司債券是指在公司債券上記載債權人姓名或者名稱的債券;無記名公司債券是指在公司債券上不記載債權人姓名或者名稱的債券。

2、可轉換公司債券和不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不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不能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凡在發行債券時未作出轉換約定的,均為不可轉換公司債券。二、公司債券的發行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與程序。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三、公司債券的轉讓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公司債券的轉讓有兩種不同的方式。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受讓人一經持有該債券,即成為公司的債權人。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第八節公司財務會計一、公司財務會計的作用(1)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2)有利于吸收社會投資。(3)有利于政府的宏觀管理。

二、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2.公司應當依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3.公司應當依法披露有關財務、會計資料。4.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5.公司應當依法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審查驗證。三、利潤分配(一)利潤

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一個會計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以及營業外收支凈額。

公司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2.繳納所得稅。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4.提取法定公積金。5.提取任意公積金。6.向股東分配利潤。(二)公積金

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又稱為附加資本或準備金。公積金制度是各國公司法通常采用的一項強制性制度。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盈余公積金是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

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原因形成的公積金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要如下:(1)彌補公司虧損。(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3)轉增公司資本。

第九節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其形式有兩種: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設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1.簽訂合并協議。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3.作出合并決議。4.通知債權人。5.依法進行登記。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分別歸入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要簽訂分立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出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

(三)公司分立前的債務。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三、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一)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二)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某市宏發機械公司(以下簡稱宏發公司)于2007年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分立為東方機器設備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和大河構件廠(以下簡稱大河廠)。宏發公司分立時,其財產做了相應的分割,編制了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東方公司與大河廠就宏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達成協議,全額由東方公司承擔。公司于2007年5月5日做出分立決議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債權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連續在報紙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案例分析宏發公司的某甲債權人接到通知書后,于5月20日向宏發公司提出了清償債務的要求;某乙債權人接到通知書后,于5月30日向宏發公司提出了提供相應債務擔保的請求。宏發公司對某甲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并對某乙債權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諾。2007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宏發公司的在外地的債權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書,于2007年6月12日才知曉宏發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別向東方公司和大河廠主張債權,但東方公司和大河廠均以公司早已分立為由拒絕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訴諸法院。試分析:1.公司分立時,應如何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2.某甲與某乙債權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3.某丙的債權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答題要點:1.公司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宏發公司在分立過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債權人進行了通知,并進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確的,符合《公司法》要求。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有權要求分立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某甲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某乙債權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宏發公司清償了債務,并提供了相應的擔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則,公司不得分立。3.某丙債權人未接到分立通知書,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天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東方公司和大河廠拒絕其債務主張是不合法的。按照東方公司和大河廠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宏發公司的所有債務均由東方公司承擔,因此,法院將判決由東方公司清償某丙債權人的債務。第十節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二、公司解散時的清算(一)成立清算組

公司解散時,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者外,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二)清算組的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三)清算工作程序

1.登記債權。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3.清償債務。4.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

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屬于外國法人。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外國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設立(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1)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2)必須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1)提出申請。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

(2)進行工商登記。三、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權利義務

(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權利

(1)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義務(1)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目的社會公共利益;(2)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3)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公司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外國公司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日本某通商株式會社依法在中國武漢設立了一個商務辦事處,指定中國公民張某為該辦事處代理人。2006年3月,經張某聯系,該株式會社與武漢某貿易公司簽訂一批文山產優質“三七”購銷協議。該協議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某貿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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