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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哪個部門是建造師的監督管理部門?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全國注冊建造師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各專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專業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各省建設廳和同級的各專業部門負責本省和本專業的二級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二級建造師的考試是全國統考嗎?答: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省轄市組織命題考試的制度。同時,考生也可以選擇參與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命題和考試。一次注冊的有效期為多長時間?答:3年,初始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延續注冊的,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也為3年,變更注冊的,變更注冊后的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多專業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其中一個專業注冊期滿仍需以該專業繼續執業是否需要辦理延續注冊?答:需要除施工管理文獻外的其他文獻是否需要注冊建造師簽字蓋章?答: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獻,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獻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注冊建造師簽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獻方為有效。其他文獻是否需要注冊建造師簽字蓋章,目前尚沒有規定。沒有規定就意味著不需要。所有的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都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嗎?答:不是的,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與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而參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考試取得的資格證書不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僅在本轄區內有效。注冊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嗎?答:是的,假如繼續教育不滿足規定,將不能延續注冊。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內容涉及哪些?答: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涉及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解決,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是否有權對其進行查處。答:有權查處。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解決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消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解決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我國的法律體系是如何劃分的?答: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所有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我國的法律體系通常涉及下列部門:1、憲法2、民法3、商法4、經濟法、5、行政法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8、刑法9、訴訟法。什么是法律?答:法律涉及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廣義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調整的各類法的規范性文獻;狹義上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獻。狹義上的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但高于其他的法。什么是行政法規?答: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獻,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什么是行政規章?答:行政規章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獻,涉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總部、委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獻,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部門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獻。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低于同級或上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如何合用?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5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擬定如何合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合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合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合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我國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答: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涉及:1、平等權,所謂平等權,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規定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2、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公民作為國家政治主體而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涉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表現為,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者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但是,從事宗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尊重別人的合法權益,服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規定。4、人事自由,人身自由涉及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重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權利和自由。5、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涉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6、文化教育權利,文化教育權利涉及以下兩部分:(1)受教育的權利。(2)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7、監督權和獲得補償權監督權是指憲法賦予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其內容涉及批評建議權、檢舉控告權和申訴權。獲得補償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分割的,公民有規定補償的權利。我國公民有哪些基本義務?答: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要履行下列重要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惜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與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6、其他方面的基本義務,例如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如何區分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答: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協議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協議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可見,區分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重要見解律對于此行為的形式是否有單獨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答: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有下列條件: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擬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只能具有了民事權利能力,才干參與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司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行為能力的內容上文已有介紹,這里就不具體論述了。2、行為人意思表達真實,意思表達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達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結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達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達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因素不同,也許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消的法律后果。3、行為內容合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4、行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就是行為人進行意思表達的形式。凡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答:民事法律行國應當具有下列條件: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只有具有了民事權利能力,才干參與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行為能力的內容上文已有介紹,這里就不具體論述了。2、行為人意思表達真實,意思表達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達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結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達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達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因素不同,也許會發生無效或者被撤消的法律后果。3、行為內容合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4行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就是行為人進行意思表達的形式,凡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的形式皆為合法。什么是民事法律關系?答: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系。由于三要素的內涵不同,則組成不同的法律關系,諸如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等。什么是代理?答: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達或受領意思表達,該意思表達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行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行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種類有哪些?答:根據《民法通則》第64條第1款的規定,代理涉及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重要是為了維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計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屬于全權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代理被代理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允許代理的行為。(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工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的規定,在訴訟法中,假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擬定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指定代理在本質上也屬于法定代理,其與法定代理的區別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則需要有指定的過程。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如何承擔?答:(一)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二)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別人以本人名義實行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達的,視為批準。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行民事行為給別人導致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三)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導致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四)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達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五)轉托別人代理的責任承擔: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別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批準。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批準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假如被代理人不批準,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別人代理的除外。哪些情形會導致代理的終止?答:(一)委托代理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畢;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因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債的發生根據有哪些?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范的規定,可以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債的發生根據,重要有:1、協議:協議,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協議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重要,最普通的根據。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協議設立的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稱為協議之債。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別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在我國習慣上也稱之為“致人損害之債”。3、不妥得利不妥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協議根據,有損于別人而取得的利益。它也許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長,致使別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也許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別人應當增長的財產沒有增長。不妥得利一旦發生,不妥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別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補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債的發生根據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什么情況下會導致債的消滅?答: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1、債因履行而消滅: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2、債因抵銷而消滅:抵銷,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互相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3、債因提存而消滅,提存,是指債權人無合法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擬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假如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4、債因混同而消滅,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互相訂有協議的公司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債因免去而消滅。免去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去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解決,債的關系自行解除。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協議之債,由于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協議的受托人,出版協議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協議也隨之解除。知識產權的特性有哪些?答: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建筑法》第4條規定:“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性: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享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并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作者的署名權即是人身權。而獲得稿費的權利即是財產權。2、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別人不得侵犯。例如,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使用其專利就表現了專利權的專有性。3、地區性,知識產權只有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區范圍內有效,一國的知識產權要獲得他國的法律保護,必須依照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議或按互惠原則辦理。4、時間性,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保護期后,該權利將不受法律保護。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有哪些?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4類。(一)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普通訴訟時效是相對于不普通的訴訟時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余下的就都是普通訴訟時效了。(二)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規定補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三)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協議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協議期間為4年《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品運送向承運人規定補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四)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分割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23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什么是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答:(一)訴訟時效中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才干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假如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之前,只有該事件連續到最后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時效的效果。(二)訴訟時效中斷《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規定或者批準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可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答:《特權法》規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同時規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是否可以將將有的原材料作為抵押物?答:經當事人書面協議,公司、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的動產優先受償。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擬定:(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消;(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抵押權人是否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答: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批準,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去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拍賣抵押物的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權申請撤消?答: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協議。質權人是否可以放棄質權?答: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去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質權人是否可以處分質押財產?答: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批準,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導致損害的,應當承擔補償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批準轉質,導致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補償責任。出質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答: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導致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補償責任。留置財產的孳息如何解決?答: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誰優先受償?答: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登記嗎?答: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與協議生效之間存在什么關系?答:不動產登記表達的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的生效。而協議的生效表達的是協議當事人就協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符合協議生效的要件而使協議對當事人產生了約束力。協議生效與不動產登記是兩個不同的事件。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也許進行了不動產登記而使得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生效。也也許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而使得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不生效。此時,當事人需要為未能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而承擔違約責任。《物權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兩者之間的關系: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協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協議另有約定外,自協議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協議效力。什么是預告登記?答:正是由于協議的效力與不動產登記行為,即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聯系,也許導致當事人即使簽訂了協議也無法實現物權,《物權法》規定了預登記制度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實現。《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特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批準,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動產物權何時生效?答: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有規定的除外。由于這種交付經常是一種私下的行為,不容易為外界所,所以,當事人也許運用這一點規避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除了交付動產之外《物權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特殊的動產物權生效的情形:1、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2、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3、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關于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生效尚有哪些特殊規定?答:《物權法》還對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對于這些情形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物權法》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哪些權利?答:對建設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協議。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物權法》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哪些義務?答:1、履約的義務采用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負有履約的義務。2、支付出讓金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協議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3、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運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4、登記的義務(設立登記的義務)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2)變更登記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3)注銷登記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與協議生效之間存在什么關系?答:不動產登記表達的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的生效。而協議的生效表達的是協議當事人就協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符合協議生效的要件而使協議對當事人產生了約束力。協議生效與不動產登記是兩個不同的事件。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也許進行了不動產登記而使得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生效。也也許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而使得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不生效。此時,當事人需要為未能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而承擔違約責任。《物權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兩者之間的關系: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協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協議另有約定外,自協議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協議效力。什么是預告登記?答:正是由于協議的效力與不動產登記行為,即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聯系,也許導致當事人即使簽訂了協議也無法實現物權,《特權法》規定了預登記制度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實現。《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批準,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動產物權何時生效?答: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這種交付經常是一種私下的行為,不容易為外界知曉,所以,當事人也許運用這一點規避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除了交付動產之外,《物權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特殊的動產物權生效的情形:1、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2、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3、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證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關于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生效尚有哪些特殊規定?答:《物權法》還對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對于這些情形享有不動產特權的,處分該特權的,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2、因繼續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抵押權對買受人的效力如何?答:《物權法》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抵押權對承租人的效力如何?答:訂立抵押協議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專利權的保護是終身的嗎?答:不是。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23。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2023,均自申請日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終止。什么是訴訟時效?答: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勝訴權就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權利,勝訴權的存在,可以使得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得到保護。而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法律消滅了當事人的勝訴權,就意味著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已經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什么是抵押?答: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債權人就是抵押權人。將財產用于抵押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財產就是抵押物。什么是質押?答: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債權人就是質權人。將動產或權運用于質押擔保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就是出質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就是質物。什么是留置?答: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協議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債權人就是留置權人。動產被留置的債務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財產就是留置物。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什么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運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物權法》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哪些權利?答:1、對建設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協議。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3、獲得補償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4、住宅用地期滿續期的權利,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個權利保證了住宅不因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而必然喪失。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物權法》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哪些義務?答:1、履約的義務,采用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負有履約的義務。2、支付出讓金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協議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3、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4、登記的義務(1)設立登記的義務,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債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2)變更登記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3)注銷登記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物權受到侵害時,可采用哪些物權的保護方式?答: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物權的保護應當采用如下方式:1、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擬定權利。2、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3、妨害物權或者也許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4、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5、侵害物權,導致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補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這里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合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合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有哪些?答:依照《建筑法》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有以下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規定;4、已經擬定建筑施工公司;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建設資金已經貫徹;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有哪些?答: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開工前都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有6類工程不需要辦理: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2、作為文物保護的建筑工程;3、搶險救災工程;4、臨時性建筑;5、軍用房屋建筑;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形式報告的建筑工程。什么情況下施工許可證將被廢止?答: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什么情況下需要重新核驗施工許可證的條件?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什么情況下需要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答: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開工報告的工程是施工許可制度的特殊情況。對于這類工程的管理,《建筑法》第11條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工程勘察公司資質如何劃分?答: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勘察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公司,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公司,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公司,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開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工程設計公司資質如何劃分?答: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筑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公司,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公司,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公司,可以承接本專項相應等級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工程監理公司資質如何劃分?答:工程監理公司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工程監理公司可以發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征詢等業務。(1)綜合資質可以承攬的業務范圍,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2)專業資質可以承攬的業務范圍,專業甲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專業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專業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3)事務所資質可以承攬的業務范圍,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建筑業公司資質如何劃分?答:建筑業公司,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公司。建筑業公司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1)施工總承包公司可以承攬的業務范圍: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公司(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公司),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公司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所有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公司或勞務分包公司。(2)專業承包公司可以承攬的業務范圍: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公司(以下簡稱專業承包公司),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公司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公司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所有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公司。(3)勞務分包公司可以承攬的業務范圍: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公司)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公司或專業承包公司分包的勞務作業。建筑業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含義是什么?答:建筑業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是指我國的建筑業專業人員在各自的專業范圍內參與全國或行業組織的統一考試,獲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在資格許可范圍內執業的制度。建筑業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是我國強化市場準入制度、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什么是肢解發包?答:肢解發包指的是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畢的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建筑法》第24條規定:嚴禁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畢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超越資質承攬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答:2023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糾紛案件合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施工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公司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上面的三種情形違反了《建筑法》關于發承包的規定,依據《協議法》第52條,屬于無效的協議,對該協議按照以下辦法解決:1、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協議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2、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解決:(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導致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協議,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協議解決的,不予支持。聯合共同承包的各方應承擔如何的責任?答:《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1、內部責任,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單位投票之前必須要簽訂共同投票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獻一并提交招標人。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解決。2、外部責任《建筑法》第27條同時規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協議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所有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規定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什么是轉包?答:轉包指的是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協議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所有建設工程轉給別人或者將其承包的所有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嚴禁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給別人,嚴禁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給別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糾紛案件合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別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這里的違法所得,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應理解為“扣除成本后的獲利部分”。什么是分包?答: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畢的活動。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專業工程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承包單位完畢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公司或者專業承包公司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公司完畢的活動。分包單位也需要具有相應的資質嗎?答:《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所以,分包單位承攬分包工程也不能超越其資質許可范圍。所有分包單位都需要得到建設單位的認可嗎?答:《建筑法》第29條進一步規定:“除總承包協議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條規定事實上賦予了建設單位對分包商的否決權。即沒有通過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商是違法的分包商。盡管《建筑法》將認可的范圍局限于“總承包協議中約定的分包單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總承包協議中的分包單位已經在協議中得到了建設單位的認可,所以,實質上需要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單位的范圍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單位。但是,認可分包單位與指定分包單位是不同的。認可是在總承包單位已經作出選擇的基礎上進行確認。,而指定則是一方面由建設單位作出選擇。在國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協議條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國內是違法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6條也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如何理解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答:《建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協議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協議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既可以依協議約定產生,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產生。建設單位雖然在分包單位之間沒有協議關系,但是當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問題給建設單位導致損失時,建設單位既可以根據總承包協議向總承包單位追究違法責任,分包單位不得拒絕。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雙方的協議約定或者各自過錯大小擬定;一方向建設單位承擔的責任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有哪些?答: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實行監理。下列工程必須實行監理。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社區工程;4、運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工程監理的依據有哪些?答: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工程監理的依據涉及:1、法律、法規;2、有關的技術標準;3、設計文獻;4、建設工程承包協議。工程監理任務是否可以轉包?答:不可以。根據《建筑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委托后,應當自行完畢工程監理工作,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轉讓不僅僅指不得轉包,也涉及不得分包。。招標投標活動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答:《招標投標法》第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一)公開原則: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這是為了保證招標活動的廣泛性、競爭性和透明性。公開原則,一方面規定招標信息公開。另一方面,公開原則還規定招標投標過程公開。(二)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規定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視任何投標人。(三)公正原則:公正原則,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衡量每一個投標人的優劣。(四)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活動作為訂立協議的一種特殊方式,同樣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如何界定?答:(一)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涉及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下列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涉及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成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協議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品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協議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哪些?答:假如建設項目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則可以招標也可以不招標。但是,即使符合必須招標項目的條件但是屬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標的。(一)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依據《招標投標法》第66條和2023年3月8日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等7部委令第30號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的規定,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2、屬于運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3、施工重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4、施工公司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公司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規定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二)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勘察、設計項目。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1、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2、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規定的;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投標人的資格規定是什么?答:投標人應當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獻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有規定的資格條件。必須提交投標保證金嗎?答:不是的,招標人規定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目的是減少風險,可以規定也可以不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獻中規定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鈔票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鈔票支標。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30天。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獻規定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獻提交招標人。投林人不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獻被拒絕,作廢標解決。已經提交的投標文獻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嗎?答:投標人在招標文獻規定投標文獻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獻,并書面告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獻的組成部分。在提交投標文獻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獻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獻。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獻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獻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投標文獻應當在什么時間內提交?答: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文獻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獻送達投標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獻,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收到投標文獻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啟動,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什么是聯合體投標?答:聯合體投標是指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建設行為。《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對聯合體各方資質條件規定如下: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2、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獻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有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3、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擬定資質等級。聯合體投標所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有什么作用?答: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獻一并提交招標人。共同投標協議約定了組成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在聯合體中所承擔的各自的工作范圍,這個范圍的擬定也為建設單位判斷該成員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提供了依據。共同投標協議也約定了組成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在聯合體中所承擔的各自的責任,這也為將來也許引發的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必要的依據。所以,共同投標協議對于聯合體投標這種投標的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也正是基于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0條將沒有附有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聯合體投標擬定為廢標。聯合體各方之間負有如何的責任?答:1、履行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的責任。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了聯合體中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各成員單位必須要按照該協議的約定認真履行自己義務,否則將對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的責任承擔也是各成員單位最終的責任承擔方式。2、就中標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假如聯合體中一個成員單位沒能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招標人可以規定聯合體中任何一個成員單位承擔不超過總債務的任何比例的債務,而該單位不得拒絕。該成員單位承擔了被規定的責任后,有權向其他成員單位追償其按照共同投標協議不應當承擔的債務。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再單獨投標嗎?答:不可以。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與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聯合體的構成可以改變嗎?答:聯合體參與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批準。假如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具有事先未通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獻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什么是聯合體的牽頭人?答: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協議實行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嚴禁投標人實行的不合法行為的種類有哪些?答:投標人不得實行以下不合法競爭行為:1、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報價;2、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3、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4、以低于成本的低價競標;5、以別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招標人不受理的投標文獻有哪些?答:投標文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2、未按招標文獻規定密封的。招標應當具有的條件有哪些?答: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有下列條件才干進行施工招標: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3、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4、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貫徹;5、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評標委員會如何組成?答: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擬定前應當保密。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從國家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擬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用隨機抽取方式,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規定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招標項目,采用隨機抽取方式擬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擬定。在施工項目投標中,按廢標解決的情形有哪些?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0條規定,以下的情形將被作為廢標解決: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筆跡模糊、無法辨認的;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獻,或在一份投標文獻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5、未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評標委員會是否可以規定投標人對投標文獻進行澄清、說明和補正?答:評標委員會可以規定投標人對投標文獻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過投標文獻的范圍或者改變投票文獻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獻規定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獻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1、用數字表達的數額與用文字表達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中標候選人應符合哪些條件?答: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白排列順序。中標人的投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獻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2、可以滿足招標文獻的實質性規定,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獻規定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如何擬定中標人?答: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擬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擬定。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擬定中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擬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協議,或者招標文獻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擬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此類推。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擬定中標人。中標告知書有什么作用?答:中標人擬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告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告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告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告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協議有時間限制嗎?答:是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告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獻和中標人的投標文獻訂立書面協議。”招標應當具有的條件有哪些?答: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有下列條件才干進行施工招標: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3、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4、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貫徹;5、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招標方式有哪些?答: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陰陽協議問題如何解決?答:所謂的陰陽協議就是出現了兩個內容背離的協議。這是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協議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假如出現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內容有矛盾的協議,將來就會出現履行協議時合用哪一個協議的爭議。但是,有的時候,招標人為了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會規定中標人另行簽訂一個背離原協議實質性內容的協議。針對這種情況也許產生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糾紛案件合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與通過備案的中標協議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協議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備案的中標協議”就是依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簽訂的書面協議。招標組織形式有哪幾種?答:招標組織形式涉及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其中,自行招標,是指招標人自身具有編制招標文獻和組織評標能力,依法自行辦理招標;而委托招標,是指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獻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要負責人應履行哪些職責?答: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行;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行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同時,《安全生產法》第4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重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解決期間擅離職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哪些職責?答: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解決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有哪些權利?答: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權利涉及:1、知情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合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3、拒絕權,從業人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減少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協議。4、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用也許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合。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用緊急撤離措施而減少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協議。5、請示補償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補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補償規定。6、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生產安全事故如何分類?答: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涉及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這里的所稱的“以上”涉及本數,所稱的“以下”不涉及本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哪些?答: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行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答:2023年11月24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頒布實行,該《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涉及: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5、傷亡事故解決報告制度;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哪些資料?答: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將成為施工單位后續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這些資料假如不真實、準確、完整,并因此導致了施工單位的損失,施工單位可以就此向建設單位規定補償。工程監理單位審查施工方案的依據是什么?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負有哪些安全生產的責任?答: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重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職責涉及: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2、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勘察單位有哪些安全責任?答:建設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建設工程勘察文獻,是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和設計的重要依據,其勘察成果是否科學、準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有重要影響。1、保證勘察文獻的質量,以保證后續工作的安全的責任,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獻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2、科學勘察,以保證周邊建筑物安全的責任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用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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