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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Z2O1090掌握安全生產法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內容2Z201091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2Z201092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2Z20109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中的權利義務2Z201094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2Z201095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處理2Z201096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22Z201091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P33)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除外
32Z201092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P33)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4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
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
安全生產規程72Z20109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P35)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權利▼知情權
▼建議權
▼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拒絕權
▼緊急避險權
▼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注解: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注解: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注解: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注解: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注解: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8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義務
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92Z201094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P3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政監督管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統一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并應當設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101、事故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特大事故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如實發布事故信息。
2Z201095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處理(P36)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112、迅速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12搶救行動的實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如因搶救傷亡和排除險情而必須移動現場的構件時,還應準確作出標記,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為事故調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現場。特大事故發生后,有關證物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救護,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小限度。133、事故調查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后,經理、主管經理、業務部領導和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組開展調查。事故嚴重程度不同參予的人員有所不同①發生人員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施工生產、技術、安全、勞資、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②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現場所在市(或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③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安、監察、檢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參加。待續14承上④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邀請軍隊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工作;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特大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所發生事故的具體情況,由事故發生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計劃綜合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等單位派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特大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選聘其他部門或者單位的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特大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至6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154、現場勘察調查組成立后,應立即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現場勘察是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它涉及廣泛的科學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因此勘察必須及時、全面、細致、準確、客觀地反映原始面貌。現場勘察的要求現場勘察的內容制作筆錄實物拍照現場繪圖165、事故調查分析及結論⑴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處理的要求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17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應急救援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18⑵事故調查的步驟和要求①通過詳細的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弄清事故的各種產生原因,如人、物、生產和技術管理、生產和社會環境、機械設備的狀態等方面的問題,經過認真、客觀、全面、細致、準確地分析,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②事故分析時,首先整理和仔細閱讀調查材料,按GB6411-86標準附錄A,對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法、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等七項內容進行分析。③事故原因分析時,應根據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通過對原因的分析,確定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在事故發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責任者。④確定事故性質。工地發生傷亡事故的性質通常可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事故。事故的性質確定后,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和手段了。⑤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防止發生類似事故的具體措施,并應定人、定時間、定標準,完成采取相應措施的全部內容。19(3)事故調查結論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見,勞動管理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時限。20(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告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違反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施工傷亡事故處理21(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對于特大安全事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6)建設部對事故的審理和結案的要求①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報出后,須經當地有關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審批后方能結案。并要求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也不得超過180日。②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根據事故情節輕重、各種損失大小、責任輕重加以區分,予以嚴肅處理。③處理資料進行專案存檔。事故調查和處理資料是用鮮血和教訓換來的,是對職工進行教育的寶貴資料,也是傷亡人員和受到處罰人員的歷史資料,因此應完整保存。222Z201096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法律責任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末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上述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233)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24
4)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255)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267)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78)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9)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10)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811)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1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4)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2915)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6)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30(一)單項選擇題1.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不屬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B.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C.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D.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A.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B.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C.一般生產安全事故D.嚴重生產安全事
本條目的練習題:回顧回顧31(二)多項選擇題
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包括()。
A.知情權B.建議權C.危險報告權
D.緊急避險權E.控告權
2、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負責處理。
A.行業協會B.發生事故的企業
C.當地人民政府D.勞動管理部門
E.發生事故企業的主管部門回顧回顧322Z2O110O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2Z20110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2Z201102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2Z201103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2Z201104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2Z201105建設工程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3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2Z20110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P41)34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一是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
二是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是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層層落實。公司-----職能處室-----現場崗位35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不得向有關單位提出影響安全生產的違法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資
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時應當報送安全施工措施
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2Z201102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36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報送資料37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審查義務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義務
應當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對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2Z201103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38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資質條件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安全責任的劃分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Z20110439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基本保障措施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設置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
對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交底危險部位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對施工現場生活區、作業環境的要求
環境污染防護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勞動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施工機具的安全管理
40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
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作業人員進入新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術時的上崗教育培訓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三類人員:●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至少一次記入個人檔案,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412Z201105建設工程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P47)機械設備和配件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出租單位的安全責任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42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管理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下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予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432Z201106施工企業及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
(P48)
(1)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2)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3)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2)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44
(3)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3)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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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5)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6)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6
(7)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8)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子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3)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4)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1)項、第3)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7
(9)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5)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48
(10)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扣賠償責任。(11)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2)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4〕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4)項、第5)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9
(12)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人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人使用的;
2)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4)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50
(13)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14)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15)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51一、單項選擇題1、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制度是()。
A.培訓制度B.檢查制度
C、群防群治制度D.教育制度2、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報告是()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義務。
A.設計B.建設C,施工D.監理
3、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A.5B.10C.15D,20本條目的練習題回顧回顧回顧52二、多項選擇題
1、安裝、拆卸()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A.施工起重機械B.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C.自升式架設設施
D,臨時設施模板E,支撐腳手架
2、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
A.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B.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D.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E.及時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對小型事故,可不上報
回顧回顧532Z201110掌握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內容2Z20111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2Z20111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2Z20111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條件2Z201114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法律責任542Z20111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本條例的發布時間、制定的目的、制定的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397告發布)第1條規定:“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本條例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552Z20111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56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職責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572Z20111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條件
1.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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