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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免責制度研究摘要隨著國際化的迅速發展,國內法和國際立法呈趨同的趨勢。合同當事人在國際貨物貿易中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因此,免責制度研究成為人們貿易合同中重點關注的問題。《聯合國國際貨物貿易銷售合同公約》(簡稱CISG)是以國際公約的形式對第79條免責問題做出了規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以《聯合國國際貨物貿易銷售合同公約》的免責制度為研究對象,通過從免責的發展歷程及特定、免責的成立、免責的適用、免責的效力來進行闡述,解釋適用范圍中模糊的概念,填補法律的空白,保證其適用的統一和獨立性。最后,提出對其的解決辦法建議。關鍵詞:CISG;免責;適用范圍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ization,domesticlawandinternationallegislationhaveshownatrendofconvergence.Contractpartiesarefacingmoreandmoreproblemsininternationaltradeingoods.Therefore,thestudyofexemptionsystemhasbecomeamajorconcerninpeople'stradecontracts.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regulatesArticle79exemptionintheformofinternationalconventionsandisofgreatsignificance.Thisarticlemainlytakestheexemptionsystemof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astheresearchobject,andexplainsthevagueconceptinthescopeofapplicationbyexpoundingfromthedevelopmentprocessofexemptionandthespecific,exemptionestablishment,exemptionapplicationandexemptioneffect.Tofillthegapsinthelawandensuretheuniformityandindependenceofitsapplication.Finally,theproposalforCISGexemptionoptimizationisproposed.Keywords:CISG;exemption;scopeofapplication目錄TOC\o"1-3"\h\u23349引言 38941一、CISG第79條免責的發展歷程及特點 53786(一)CISG第79條免責的發展歷程 521396(二)免責制度的特點 514280二、CISG第79條免責的成立 620580(一)CISG第79(1)條一般規則 6245971.認定標準 6268482.構成要件 665523.免責期間 83605(二)CISG第79(2)條第三人違約情形 894421.第三人的界定 8110412.適用條件 8544三、CISG第79條免責的適用 98926(一)免責事由 9262721.免責條款 991762.不可抗力 109065(二)適用范圍 10197031.不履行 10117092.瑕疵履行 1012424四、CISG第79條免責的效力 1116509(一)免除損害賠償的責任 11288131.明確損害賠償原則 1114712.確定賠償的范圍 11180373.確定賠償的標準 1229215(二)免除履行責任 126573(三)行使救濟權利的主體 121937五、CISG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139132(一)存在的問題 139145(二)解決辦法 14218601.解釋《公約》的填補方法 14240902.引入《公約》的一般原則的填補方法 1544193.引入國際貿易慣例的填補方法 1523702六、結論 169765參考文獻 1630996致謝 17引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CISG)是經過長達十二年草案談判形成的。CISG起源于《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法公約》和《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成立的統一法公約》這兩部公約。但是趨于當時的國際化行程和現狀,并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和使用。隨著現階段全球化的進程,聯合國設立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單獨成立專門制定CISG的工作小組來推動國際貿易法的完善,保障CISG在不同國家、不同的社會體系中都可以被廣泛采用。經過十年的努力,CISG總算在1980年獲得通過批準。截至到2010年,已有超過四分之三的國家加入到了CISG中來,其中包含中國。中國于1981年簽署了CISG,并在1986年被批準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1988年1月正式生效,在實施的三十多年以來,其作用不在于取代或協調各國國內法規則,而是為方便買賣合同雙方的法律適用,提供符合國際貿易特殊要求的標準和指引,同時也為各國國內法關于國際貿易免責的規定提供了參考,力圖不違背CISG序言中“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宗旨。在全球貿易高速發展的今天,CISG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間的貨物銷售交易提供了統一的框架,從而提高了貿易安全性,降低了交易成本,減少了國際間的貿易摩擦也使得貿易爭議得到更好的解決。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程度不斷加深,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也會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響而受阻。在某些情形下,如果要求不履行方承擔違約責任,則會對該方當事人造成不公平,使合同失去原有的平衡。而免責規則可以使當事人免除違約責任,維持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平衡。因此,本文研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免責的相關規定,力圖分析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免責的具體規定如下:(1)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2)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規定的第三方不履行義務所致,該當事人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他按照上一款的規定應免除責任;假如該款的規定也適用于他所雇用的人,這個人也同樣會免除責任。(3)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5)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一、CISG第79條免責的發展歷程及特點CISG第79條免責的發展歷程CISG第79條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1964年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法公約》第74條以及1978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草案》的第65條。《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法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如果能證明其沒有責任在訂立合同時考慮到此類“情事變更”或此類“情事變更”超出了可預料的范圍,則該當事人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同時《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法公約》第74(2)條還特別提到在一方當事人受到“暫時性障礙”影響的情況下,如果情事導致合同根本的改變,則當事人可以永久的免除責任。最后,74(3)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如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要求減價的權利等。然而第74條備受批評,因為它不合理地降低立約人不履行義務的免責條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將“障礙”這個概念取代“情勢”,引入了公約的免責規定,以此來保證《公約》第79條能得到更精確客觀的解釋,強調造成合同不履行之事由的客觀性而減少采用個人標準的主觀性。免責制度的特點CISG免責具有明顯的獨立性,主要是因為各國對構成合同免責事件的范圍和標準以及對合同免責的法律效果方面存有較大分歧,為避免受到各國國內法類似制度的干擾,CISG沒有直接采納大陸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免責規則,而是用第79條“不能控制的障礙”代替國內法諸如“不可抗力”等類似提法,說明當事人可以免責的情況。一方面是為了強調此類情況的客觀性質,排除人為因素;另一方面也體現公約的獨立性,應該考慮它的國際性,用自主的方法解釋它,避免受國內法類似制度模式的干擾。二、CISG第79條免責的成立(一)CISG第79(1)一般規則情形1.認定標準在司法判決實踐中,大陸法系國家采用制定法,因此對于免責的認定標準,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適用規范性標準,即只有意外事件符合法律上的規范性要求,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不可能履行時當事人才能免責。不可抗力規則體現的就是規范性標準;普通法系國家基于判例法的傳統,更傾向定性標準,即主要由法院或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客觀情形是否導致合同性質的根本變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礎。CISG采用了定性的認定標準。根據第79(1)條的規定,不能控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克服的障礙導致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方才能夠免責。對于不能控制、不能預見以及不能避免或克服的標準或條件,CISG沒有在文本中做出具體的規定,需要在具體實踐中由法庭或仲裁庭依據具體情況裁量。第8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使得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的免責問題。對于其中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不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判定,CISG同樣沒有具體規定,因此不能缺少實際中法官對案件的自由裁量。2.構成要件貿易法委員會重申:“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第79條)第1款可免除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責任: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障礙所致’;這種障礙是‘他不能控制的障礙’;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考慮到’;沒有理由預期當事人能‘避免’障礙;沒有理由預期當事人‘克服’障礙‘或它的后果’”。第一,由不能控制的障礙導致不履行義務,CISG第79條對障礙的認定采用的是主觀標準。但是正如龐德倡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如果僅局限于字面意思來理解CISG可能導致公約失去本意。一方面從CISG的整體統一性角度理解其免責認定標準,CISG第25條設定了理性人標準來對可預見性作出認定,采用的是客觀標準,因此在認定障礙之時,也應當采用“理性人”這個客觀標準;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如果采用主觀標準,很可能導致不履行方有相對較輕的舉證責任,使相對方處于不利地位,難以維護自身權益。所以符合理性人標準的客觀情形才是CISG規定的障礙。第二,不能合理預見。合理性標準是以一個理性第三人在同等條件下的預見能力作為客觀標準,而不是以違約方自身預見能力作為判斷的主觀標準。舉例說,某地臺風在某一時段是經常發生的,但是臺風在其不常發生的時間發生時,就不能認定其是可以合理預見的。另外,認定可預見性的因素不只有障礙本身,還有障礙發生的時間或者持續的時間。例如蘇伊士運河關閉是可預見的,其發生只是時間問題。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根本不能合理預見其會在合同履行期間內關閉,仍然可以獲得免責。由于合理性標準具有抽象性,對障礙不可預見性的認定需要在個案中由法院或仲裁庭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CISG秘書處指出:即使違約方能夠證明障礙是其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他還須證明障礙或障礙所造成的后果是他不能避免的或克服的。這一規則反映這樣一個政策,即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當事人必須竭盡全力去實施他的作為義務,他不該等待事態的發生,過后為自己的不履行去辯解。當事人必須通過提供某種在所有情況下都屬于商業上合理的交易來實施替代原合同所要求的履行。例如,在1974年7月4日德國漢堡地方上訴法院裁決認為,雖然暴雨導致了賣方應當交付的西紅柿在法國境內減產且價格上漲,但暴雨并沒有造成所有西紅柿的毀滅,賣方仍然可以克服減產和價格上漲因素,繼續履行合同,因而駁回了賣方的免責主張。3.免責期間CISG第79(3)條規定:“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即違約方在暫時性障礙存續期間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當障礙消失后,違約方應當繼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CISG沒有設定區分暫時性與永久性障礙標準的情況下,要依靠法院或仲裁庭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這個事實問題。不過,另一個法律空白是暫時性障礙消失后,客觀情形發生根本性改變,導致合同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如果要求當事人承擔合同責任不再合理時,未履行方當事人是否可以永久性地免責的問題。(二)CISG第79(2)條第三人違約情形1.第三人的界定成立履約第三人要符合兩項要求:第一,履約第三人在經濟上獨立于賣方,在賣方的組織結構以及控制或責任范疇之外;第二,履約第三人應當是直接向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承擔了賣方合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但是賣方并非對于以前述的非履約第三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導致的違約而免責。例如賣方能夠證明他不能控制此類第三人的選擇,在第三人在供應貨物或提供服務方面具有壟斷地位的情況下,或第三人是由買方選任的,或者如果賣方可以通過其他方法證明第三人導致的不履行是超出其控制范圍的,非履約第三人的不履行可以構成賣方不能控制的真實障礙。即不履行方可依據CISG第79(1)條主張免責,而不是依據第79(2)條。2.適用條件第一,履約第三人的違約導致了合同當事人的違約。CISG第79(2)條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所致……”,明確指出當事人的違約必須是由履約第三人違約行為所導致的結果。而CISG沒有規定在合同當事人違約不僅因為履約第三人的違約,還有其他原因的介入的情況下,該免責條款是否能夠得到適用。但依據CISG規定的一般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這種情況依然可以適用,但其適用范圍應僅及于與履約第三人違約相關的部分。第二,合同當事人與履約第三人必須都能夠依據CISG第79(1)條的規定免除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雙重障礙規則”。有觀點認為該條規定加重了不履行合同方的責任。放眼其他國際合同公約或國內合同法,很少有因履約第三人的不能履行而免責的規定,因此公約實際上已經擴大了免責范圍,提高這種情況下免責的條件是必要的。CISG這種規定可以更好地應對分工日益復雜的國際貿易現狀。三、CISG第79條免責的適用(一)免責事由免責事由通常與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相聯系,既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是免責事由的前提。免責事由實際上是對歸責事由和責任構成要件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若不可抗力事件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唯一原因,即使債權人遭受了損害,不應使其承擔責任。1.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指“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產生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義務或救濟手段的條款。”“經常地,合同當事人已經想象到這種障礙恰好發生的可能性,有時他們明確地指出是否這些障礙事件的發生可以讓不履行一方對于他的不履行后果免責,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從合同的背景可以明顯看出,即使某種障礙發生,當事人也有義務實施某種行為。不論是其中哪一種情況,第5條都確保這種明示或默示的規定可強制執行性。”CISG第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CISG,或在第12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即與很多國內法不同,CISG并沒有對免責條款進行規制,合同當事人可自由約定免責條款而不受公約的強制約束。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字面的意思是“強大的力量”或者稱為不可抗拒的強制或強迫。依據英國的法律詞典:“該慣用語特別是在商業合同中用來形容可能影響合同的事件,這樣的事件是合同當事人完全不能控制的。這些事件通常會被全部羅列出來以此保證條款的可實施性。這些事件包括天災、火災、供應商或分包人不能依照合同履行義務,以及罷工和其他妨礙供應商履行合同的勞動爭端。明確的不可抗力條款通常能夠免除遲延履行以及完全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無論是普通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不可抗力可以作為當事人的免責事由。(二)適用范圍1.不履行CISG第79條規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因“障礙”發生而完全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的,可對此不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完全不履行包括買方不支付價款或不接受貨物以及賣方不交貨或有關單據。作為不履行的一種類型,不完全履行表明障礙對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僅產生了部分影響,或僅僅對當事人的附帶義務產生影響,此時合同仍可履行。與由于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合同違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當事人不能要求損害賠償或實際履行。但在違約方的不履行已經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相對方當事人可以根據CISG第79(5)條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因為此時部分履行對相對方當事人來說可能是沒有意義的。例如,賣方交付一半貨物后,因地震破壞了其工廠設備,無法交付另一半貨物。而前一批貨物在沒有后一批貨物的情況下,對買方是沒有意義的,則買方此時雖然不能要求賣方賠償其損失,但可以通過宣告合同無效來減少損失。2.瑕疵履行關于賣方是否可以依據CISG第79條規定,免除瑕疵履行的責任,一種觀點認為在正常情況下,賣方沒有能力依據CISG第79條的要求通知買方障礙的存在,特別是在瑕疵不明顯的情況下,即便CISG第79條的條件得到滿足,賣方亦不得免除這樣的責任。相反觀點強調,由于CISG規定買方與賣方的違約救濟方法是相同的,同樣可以認為CISG規定締約方不履行義務的免責條件是相同的,因而賣方可以CISG第79條為依據,免除交付瑕疵貨物的責任。CISG第79(1)條的文本是“其任何義務”,沒有規定買賣雙方免責條件的區別,所以可以解釋為買賣雙方享有相同的免責條件。特別是在討論1978的CISG草案第65(1)條,關于賣方免責的情形時,秘書處評論的案例描述了賣方為貨物提供的塑料包裝不符合合同約定,但如果賣方能夠提供合理的商業替代方案,就可以免除損害賠償的責任。四、CISG第79條免責的效力(一)免除損害賠償的責任1.明確損害賠償原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損害賠償的目的限于補償,在于賠償受害者因對方違約所遭受的損失。CISG第74條的規定體現出CISG中使用的損害賠償僅指金錢賠償,以賠償受害者的實際損失為原則。2.確定賠償的范圍確定賠償范圍的目的是將違約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個合理的限度內,保護違約者的正當利益。CISG第74條規定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應與對方因其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CISG特別指明損害賠償中應當包括利潤損失,這一點同大多數國家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CISG對損害賠償的范圍進行了必要限制,即損害賠償責任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損失為限。對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料的損失,違約方可不予賠償。3.確定賠償的標準CISG第74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則,即不履行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其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訂立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依照其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或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由此可以看出無須證明違約一方有過失,只要違反合同且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失,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二)免除履行責任如果不履行是由CISG第79(1)條或其他條款下的障礙所導致的,則首先免除債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免責的范圍應包括違約金和罰金(如果根據相應的準據法,其是有效的)。CISG第79條是否免除債務人的履行義務是一個長期爭論的話題,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第79(5)條的誤導。在維也納會議上,德國代表團提出CISG應明確規定,如果障礙具有持續性則不應再要求履行。但該提案未獲得通過。反對觀點認為,在實際履行不能的情況下,這并不是一個問題。但如果免除履行義務,則可能損害債權人的附屬權利。目前盡管學說上,尤其是德國理論界對免除履行義務的理論基礎仍爭執不休,但主流觀點卻認為,若要求債務人履行將使免責的目的落空,則不應在障礙仍存在的情況下要求債務人履行。這不僅適用于實際履行不能,也應適用于艱難情勢。(三)行使救濟權利的主體該款規定中“任一方”的含義,其是否表示合同雙方當事人,即包括違約方當事人在內,都有權采取損害賠償之外的救濟手段來保護自己利益?有觀點認為受損方當事人其合同權利遭到損害,給予其采取各種救濟手段的權利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是沒有疑義的。但違約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并未被相對方損害,因而沒有獲得救濟的基礎。所以本條款中的“任一方”應當是指“買方”與“賣方”,亦即無論受遭受損害的合同當事人是買方還是賣方,都可以采取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權利,這與公約對買方和賣方義務做出規定的體例相符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1.7(4)條的類似規定中并沒有采用“任一方”這一表述,而采用了“一方當事人”的表述,以此指代違約相對方當事人,含義更為清晰。合同當事人違約的事實并不因障礙的存在而改變,因此即使一方當事人能夠免責,也應允許合同相對方擁有包括減少價款、終止合同或者要求償付利息的權利。同時,違約方實際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并且不同的障礙對違約方履約能力的影響也不盡相同。所以在決定障礙的免責效果時,必須進行慎重的考察。如上所述,在不同的障礙情形下,有些救濟手段是無法采取的,有些則是沒有意義的,這最終需要各個法庭和仲裁庭在具體個案中,結合實際的情況,決定給予當事人何種救濟。在這個意義上,79(5)條的規定,給予了法官和仲裁員充分的裁量空間。五、CISG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一)存在的問題CISG沒有直接采納傳統兩大法系的免責制度,而是用“不能控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克服其結果的障礙”取而代之。起草者這樣做的本意是避免涉及與任何法系有關的概念,能夠依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來解釋CISG,以此盡可能擴大適用范圍,保證國際性,提高必要的適用統一性。但這樣的免責規則有很多模糊之處,形成了法律空白,在學術和實踐上都引起很大的爭議。因此CISG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通過統一的方法填補其法律空白。CISG是私法性的國際條約,也是造法性國際條約,設定的是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解釋公約的目的不是為揣摩締約方的意圖或含意,而是為了確定經締約方妥協達成的法律本身的含義,為了CISG的統一適用。因此,依據CISG的相關規定來解釋其自身是首選——CISG第7(1)條規定了解釋公約的三項原則:首先,CISG具有國際性,若囿于本國法律的概念和原則,而忘記CISG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則導致性質相同的問題因法院或仲裁庭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結果,導致CISG作為統一法有名而無實:名為適用CISG,實則國內法在起支配作用。為保證CISG序言中“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宗旨,應盡可能避免訴諸國內法;其次促進公約的適用統一,不僅是某個國家或某個法院的單獨行為,亦不單是處理某個具體的貿易糾紛,而是在適用和解釋公約方面,各國法院、仲裁庭彼此互相聯系、互相影響。因此在實踐中各國法院、仲裁庭應當相互尊重、參考、借鑒,使統一法的條文得到準確、一致的解釋與適用;最后,遵守國際貿易上的誠實信用。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交易中誠實守信、忠于事實、善意配合、遵守公平交易的準則與貿易慣例,無惡意取得非法利益。該條所確立的解釋和適用CISG的基本原則,促進了CISG發揮其作為國際貿易統一法的作用,同時滿足了CISG的三項宗旨:“減少當事人擇地訴訟;減少訴諸國際私法規則的必要性;提供一部適合于國際交易的現代銷售法。”綜上,在填補CISG法律空白的過程中,首先應采用解釋CISG文本的方式,以防背離立法目的。同時,還應尊重、參考、借鑒各國法院或仲裁庭的實踐,使統一法的條文得到準確、一致的解釋。若不能通過解釋CISG文本來填補法律空白,則可以引入CISG的一般規則來填補。(二)解決辦法1.解釋《公約》的填補方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解釋原則主要適用于對雙邊或多邊條約中締約國間所達成合意的確定,以及確認締約國應承擔的權利義務。所以可以依據《維也納公約》來解釋CISG,但同時應當考慮到CISG的特殊性。為保證CISG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盡最大可能保障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期待利益,應當首先從《公約》的文本進行解釋,來填補CISG中的法律空白。《維也納公約》條約解釋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依據條約文本的“內容解釋法”。另一種是基于起草和簽署條約的相關情況的“歷史解釋法”。前者要求解釋條約時應根據條約內容,對其文意進行字面和系統的解釋。若條約中某一具體條款有實際運用經驗可循,維也納公約明確規定應參考相關實踐經驗來解釋、理解該條款含義。在“內容解釋法”不足以清楚解釋條約含義的情況下適用后者,即參考條約產生的歷史背景、起草過程、目標和宗旨等有關歷史性內容,對條約或某一條款進行解釋。同時,不能忽略國際和國內的法院、仲裁庭的實踐作為解釋CISG的參考作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經聯合國大會決議授權,是負責充分理解CISG和統一解釋CISG提供必要工具的唯一機構。因此,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授權公布《貿易法委員會關于公約判例法摘要匯編》可以作為對CISG法律空白填補的最高權威。2.引入《公約》的一般原則的填補方法由于法律原則比法律規則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因此應當在法律規則缺失的情況下運用法律原則。CISG第7(2)條對公約未予明示規定、但又屬于《公約》管轄范圍的有關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事項應如何處理,以及法律空白填補的問題做出了規定。依據CISG第7(2)條:“對于公約規定不清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可見,這是一種依據的CISG一般原則必須是從CISG自身尋找或推導的內部類推方法。如CISG第6條確立的意思自治原則,CISG第7條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第8條確立的合理性原則以及第11條確立的合同優先原則等。國際貿易統一法在適用過程中需要跨越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具有高度抽象性的一般原則不僅可以靈活的填補國際貿易統一法中的法律空白,還不會減損其統一適用性。3.引入國際貿易慣例的填補方法在實踐中,往往還會出現既不能通過解釋CISG文本來填補CISG法律空白,也缺乏CISG一般原則的補充的情況。這就需要一種保底的方法,來填補CISG的法律空白。有學者提出可以通過國際私法規則,選擇國內法來解決這一問題,但這種方法破壞了CISG的國際性。近些年,法院和仲裁庭傾向于摒棄這種“沖突式”的解決,轉而以自治性的、國際統一的原則和標準來解釋、補充國際統一法。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國際貿易慣例通常屬于任意性慣例,而任意性慣例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同于尚未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通例、常例或通常做法。《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于1994年制定、通過。該通則并非國際公約,而是新的國際貿易慣例。此外有學者指出CISG為世界性的國際合同法作了積極準備并發揮了倡導作用,CISG是通則的“教父”,而通則反過來影響對CISG的解釋。因此在前述兩種方法不能填補CISG中的法律空白的情況下,可以依據通則來填補。同時通則的前言中也有規定,通則可以作為解釋和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六、結論在國際統一法運動背景下,CISG為保證國際性和統一適用性,采用了一套自成體系的法律概念,但這些概念中的一部分相對比較模糊,從而產生了法律空白,引起了爭議。其中CISG免責規則是最具爭議的。采用CISG的文本解釋、引入CISG一般原則以及引入國際慣例的三階法來填補CISG免責規則的法律空白,可以有效解決適用CISG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同時維護了CISG作為國際統一法應有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減少國際貿易摩擦,而且對于全球法治化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參考文獻[1]劉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問題研究[M].法律出版,2008[2]楊樹明,鄧瑞平主編.國際貿易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3[3]李平.\t":91/kcms/detail/frame/kcmstarget"《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誠信原則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9[4]潘亮潔.\t":91/kcms/detail/frame/kcmstarget"論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履行中因不能控制的障礙免責問題——公約第79條研究[D].中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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