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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概論》主講人操武斌1授課人簡介操武斌:男性,1990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學士、法律碩士。現任景德鎮高等專科學校財經法律系副主任,法學副教授;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委員會委員;江西正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景德鎮仲裁委員會委員、仲裁員,。政協委員景德鎮市黨外高級知識分子聯誼會副會長;景德鎮高等專科學校無黨派高級知識分子聯誼會會長2課程簡介本課程為經濟類、管理類專業限修課課程開設目的為提高專業素養,開拓專業視野。課時安排:每周4課時授課方式:教師講授與課堂討論相結合教學方法:部分內容實施案例教學3第一章經濟法總論主要講述: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的概念、地位、作用經濟法的淵源、制定、實施及經濟法的原則4第一節經濟法的產生、概念、地位、作用

一、經濟法概念的提出據迄今史料記載,經濟法這個概念最早是由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書中提出來的

最早提出比較接近現代經濟法理念的應當是法國著名經濟學家和政治家蒲魯東。蒲魯東在其所著《論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一書中提出:法律應當通過普遍和解來解決社會生活矛盾,為此需要改組社會,由“經濟法”來構成新社會組織的基礎。進入20世紀,德國學者萊特(Ritter)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5二、現代經濟法概念的出現現代經濟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后的德國,當時德國頒布了一系列國家干預經濟的法規,有的直接以經濟法命名,如1919年頒布的《煤炭經濟法》等。這些法規有一個共同特征,即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20年代德國學者撰寫了大量的經濟法論著,對經濟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論問題進行了廣泛的探討。經濟法的概念就這樣首先在德國流行開來,并陸續傳播到國外。我國從1979年以來,在全國人大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五年立法規劃中,都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與此同時,在我國的法學教材、專著、論文、工具書、資料中,也廣泛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6三、經濟法的產生

1、法與經濟的關系自古以來,法律都是把對經濟生活的調整放在第一位的。法律和社會生活、經濟活動存在著密切聯系,法律受制于社會現實,在這一點上馬克思的經典論述“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是極為準確的描述。如在現代社會,如果沒有大型企業對公眾利益和民主政治形成威脅,就不會有反壟斷法;在美國如果沒有羅斯福新政的國家干預經濟,就不會有聯邦儲備銀行及相應的規則。另一方面法律規則也存在相對穩定性,如法國人在評論他們的民法典時常說,我們生活在電氣時代,卻和風車時代的法律生活在一起

7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巨大的能動作用。無法設想沒有合同制度的市場經濟的存在,如果沒有合同制度,你買東西怕假貨、賣東西怕對方違約,更不用談長期合作的投資、信用、證券了;近代在“有限責任”這個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出現以前,你不可能設想大型企業的存在,那時的業主、股東只能開個小吃店、辦個手工作坊,投資不大,風險可預期,股東承擔全部責任,股東也承擔得起;但在那時如果有人進行飛機的生產、制造,則根本是不可能的,飛機的生產、制造需巨大的投資、承擔的風險也高,從大規模舉債到回收投資,過程很長,如果讓大家來投資,可能你只投入了1000元,但公司分攤到你頭上的債務可能是1000萬元,如此大的風險沒有人敢投資。而有了“有限責任”制度就不同了,出資人你出資了1000元,大不了就損失這么多,因此“有限責任”制度極大地調動了出資人的積極性,促進了企業規模的擴大,加快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另外融資租賃、保險、股票和證券市場等法律制度的出現,保證了社會化生產的聯合、協作,降低了社會投資的風險和難度。82、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1)市場缺陷的存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并不怎么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9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采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后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10第二、市場的惟利性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并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于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愿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11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后性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后,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12(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占有,以及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于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13而企業擴大之后,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于企業的上下級關系、雇傭關系中,也存在于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后,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后,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后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14(3)國家的能動反應基于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后,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15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16(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于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于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4)企業內部的結構設置、權利安排、財務事宜等,成為法律規范的對象。在自由經濟時期,這些問題由企業自主安排,國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業和公司法、會計法、稅法、審計法等的頒布,使這些社會關系紛紛被披上法律的外衣。17四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是通過政府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經濟法概念的理解:1、經濟法是國家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律;2、經濟法是國家通過政府調節、管理經濟的法律;3、經濟法是規范政府調節、管理經濟的法律;4、經濟法所規范的調節、管理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5、經濟法具有公法性質;6、經濟法不是一部法典;7、經濟法不是調整市場經濟唯一的法律。18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家對市場運行進行調節、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對調整對象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內。1、市場主體關系;2、宏觀調控關系;3、微觀規制關系。19第二節經濟法的淵源、制定、實施及經濟法的原則

一、經濟法的源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規章6、司法解釋7、國際條約20二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1、經濟法的制定經濟法的制定是指經濟法的創制活動,是指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經濟法規范的活動。2、經濟法的實施是指經濟法的貫徹執行。包括知法、守法、執法。21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寓于經濟法中的根本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適用于經濟法立法和執法過程中。1、保護、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2、國家適度干預原則3、保障和促進市場競爭原則4、效益原則5、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22第二章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濟權利或者經濟職權的享有者和經濟義務或者經濟職責的承擔者。23第一節經濟法主體的體系一、經濟法主體的類別1、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自然人及企業內部組織。1)國家機關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統稱。包括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指經濟管理機關。2)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這里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243)自然人主要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4)企業內部組織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25二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一)經濟權利是經濟法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1、經濟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決策權、命令權、許可權、撤消權、監督權、處分權。

262、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3、企業經營管理權指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時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人、財、物、產、供、銷等權利。4、請求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有要求賠償和受保護的權利。27二)經濟義務指經濟法主體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主要有兩種形式;1、經濟職責指國家機關在行使國家經濟管理職權時依法負有的責任。包括依法履行職責和不得濫用職權。2、一般經濟義務28第二節經濟法主體責任制度經濟法主體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主體責任的種類1、經濟法上的行政責任2、經濟法上的民事責任3、經濟法上的刑事責任29第三章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國家經濟管理主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或國家機關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從事干預社會經濟活動的各級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是經濟法主體中的重要部分.具有地位的法定性、意志的單方性、構成上的層次性和權責的一致性等特征。30第一節國家經濟管理主體概述一、概念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或國家機關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從事干預社會經濟活動的各級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二、特征

1、主體的法定性

1)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定性

2)權利來源與內容的法定性

2、意志的單方性

3、構成上的層級性

4、權責的一致性

31三、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分類根據國家經濟管理主體的組織形式分類

1、行政機關

2、特殊形式的企業可分為政策性經營企業和國有資產投資或控股專門企業兩類。

3、其他社會組織既非行政機關又非企業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如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經行政機關授權而承擔一定的國家經濟管理職能。32第二節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是指經濟管理主體在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享有的權利。一、該職權的法律屬性:1、權限的法定性2、專屬職務性3、是一種國家權限二、權限的內容1、經濟行政立法權2、經濟行政執法3、經濟行政指導33國家經濟管理主體權限的內容從國家經濟管理主體的主要任務角度可分為:一、市場準入權。準許自然人和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權限。分為一般市場進入核準權和特殊市場進入許可權。二、市場監管權為調控、協調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對市場交易行為和交易客體進行監督管理的經濟權限。三、宏觀調控權對國民經濟總體進行調節和控制的權限。34根據調控權的行使方式可分為兩類:1、宏觀決策權。行政機關對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和行動方案的有限決定權。2、經濟調節權。指利用經濟杠桿或者行政權力實現宏觀上的調度與協調的權利。四、社會分配權為解決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和消費上的不平等,在對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進行干預的過程中所享有的經濟權限。如預算、稅收、物價管制、社會保險、財政轉移支付等35第四講企業第一節企業與企業法概述一`企業的概念與類別(一)企業的概念“企業”源于英文中的”enterprise”原意為企圖冒險從事某項事業,后來用于指經營組織或經營體.企業是由人和物的要素構成的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具有連續性。依國際慣例凡經合法登記注冊、擁有固定住所并且相對穩定經營的組織和個人都屬于企業。企業是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主體.基于一定是經濟目的以市場主體的身份進行某種公示性的、連續性的社會經濟文化活動,在活動中重視經濟核算成本,多數為營利。。企業是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企業必須依法設立.法定行式、法定設立條件、法定程序36(二)企業的類別1、傳統企業類別。按照投資人出資方式和責任行式不同劃分,是發達國家標準獨資企業。屬于自然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企業。屬于自然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法國除外公司企業。指依公司法設立的經營性法人一般為兩個以上股東,也有一人公司。大陸法系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2、我國企業類別全民所有制企業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奧臺商投資企業.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37二企業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及相關法的協調企業法的概念企業法以企業為調整對象,調整企業在設立、組織、活動、終止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組織法.企業法的調整對象及相關法的調整1國家與企業的經濟關系2企業內部與組織管理關系3企業的經營關系38三企業立法模式與體系國外企業立法模式與體系1以商法典為主,以單位企業法為輔的模式.2納入民法典的模式3單行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的模式4制定公司法典的模式我國企業立法模式和體系1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所有制企業立法體系2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立法體系3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4企業登記管理立法體系39第二節國有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一現代企業制度概述現代企業制度的概念現代企業的產權制度和內部治理制度1產權形態的層次化和結構化2企業財產權的獨立化3產權運作的市場化和社會化40二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回顧讓權,放權,和兩權分離階段承包經營責任制階段股份制試點階段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階段41三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對國有企業改革思路的反思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措施1首先,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2其次,規范國有企業內部治理制度42第三節企業市場準入制度企業市場準入制度是指政府允許、限制和禁止企業或投資者進入某國市場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有關制度,主要包括對企業及分支結構的設立、組織、變更、解散和清算等方面的規定,涉及在企業的市場準入、市場經營、產業政策、競爭政策、行業管理等.43一企業的設立一)企業的設立制度二)企業的設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2有企業章程或者協議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資金4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組織機構和從業人員5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營范圍44三)企業的設立登記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2企業設立登記的審查3企業設立登記核準4企業設立登記的公告45二企業的組織公司企業的組織制度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46三企業的變更企業的合并.分立企業組織形式更變企業主要登記事項的更變47四企業的解散與清算一)企業的解散1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被國家依法解散2企業章程或協議規定的營業期限滿3法人企業的權利機構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或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決定的解散企業4企業因合并或分離需要解散5企業依法被宣告停產6其他原因48二)企業清算1組成清算組織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3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4分配企業財產5編制清算報告并辦理企業注銷登記49第五章特殊企業形態第一節特殊企業形態概述一特殊企業形態的概述及特征一)企業法律的形態概念企業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條件所形成的組織形態二)企業法律形態有以下三個特征1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的特點2決定了企業立法機構與體系3企業法律形態是變化發展的50二特殊企業的類別國外特殊企業的類別1德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擁有自主經營權的公法自主機構自主化的特殊資產組織上和財務上均不獨立的市鎮指控企業或經濟聯合體51第二節特殊企業的運營和國家管理一特殊企業的活動領域戰略性高科技領域壟斷性領域公用事業政策性經營領域國有農場,林場,建設,兵團為完成特殊任務而設立的特殊企業或法人民間不宜經營的特殊行業52二企業的經營機制極其國家管理營業規定制度價格控制制度決策和財會監理制度監察制度53第二編市場規制法第六章市場規制法一般原理第一節市場規制法概述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我國的經濟體制正式確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研究市場、市場規制以及市場規制的法制化,尋求市場與法律運行的規律,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及市場法治走向發達、完善過程中面臨的重大實踐課題。本章討論了市場規制法的概念、特點和地位;概述了市場規制法的理論基礎;分析了市場規制法的功能與目標;最后,闡述了市場規制法的體系。【重點問題】1.市場規制法的概念。

2.市場規制法的地位。54一、

市場規制法的特點調整對象為市場規制關系缺乏統一的法典法律規范體系龐大具有多層次性和綜合性特點55二、市場規制法的理論基礎(一)完全競爭理論一是自由的市場;二是眾多的市場主體;三是均質的勞動和產品;四是所有企業目的都是為了獲得最大利潤。(二)市場缺陷理論一是市場不完全;二是信息不對稱;三是負外部性;四是排斥公共產品生產。(三)消費者主權理論消費者是上帝,56市場規制法的功能

1、克服市場缺陷2、維護消費者權利3、規制管理者市場規制法的體系

1、市場主體規制法

2、市場客體規制法交易商品的范圍,商品質量控制,特殊商品的規制。3、市場交易行為規制法4、專門市場規制法。如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57第七章競爭法律制度競爭法是一個以市場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統一的規范體系。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58第一節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概述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含義及特征

競爭的概念和功能

競爭一般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為了取得有利的產銷條件而進行的相互爭勝活動。功能:第一,通過競爭實現價值規律的作用。第二,競爭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具有積極的作用。第三,競爭對微觀經濟活動的激勵作用。591、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特征:(1)經營者是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主體。(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3)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4)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5)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60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類型(1)假冒行為?(2)限購排擠行為?(3)商業賄賂行為?(4)虛假廣告行為?(5)侵犯商業秘密行為?(6)降價排擠行為?(7)搭售行為?(8)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9)詆毀商譽行為?(10)通謀投標行為?(11)行政壟斷和地方封鎖行為?61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含義及立法模式(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含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國家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整和規范,確立競爭規則,從而保護和促進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62(二)立法模式從世界范圍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二種:

1、分別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或《反限制競爭法》。這種立法模式也稱分立式,即將壟斷行為和不正當行為區分開來分別立法。

2、綜合制定一部法律來調整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或限制競爭行為。這種立法模式也稱單一或統一式,即將壟斷行為或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合并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調整,制定統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或稱《反托拉斯法》等。63三、

競爭法及其體系1、競爭法是指調整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構成的有機統一的體系。從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看,競爭法主要是通過規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

從調整方法的特征看,競爭法是運用綜合的法律高速方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它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及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既可以采取行政法的處罰方式,也可采用承擔民事責任的辦法,還可以動用刑罰手段加以制裁。這是因為非法競爭行為可能帶來多種危害結果。如果只采取一種方法進行處理,達不到對違法行為人的有效制裁,保障不了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權益。642、競爭法的調整對象:(1)指法律規范效力所涉及的社會關系的范圍。任何法律的調整對象都是客觀存在的某種社會關系。競爭法是一個以市場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統一的規范體系。所以,市場競爭關系就是競爭法的調整對象。(2)市場競爭關系按不同的分類標準,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內容不同的競爭關系,但各類不同的競爭關系可以歸納為兩大類:管理性的競爭關系和平等性的競爭關系。(3)所謂管理性競爭關系,是競爭者與國家、政府之間因保護公平競爭、消除競爭限制等而產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可見,競爭者與國家、政府之間的管理性競爭關系或競爭管理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社會關系,必須納入市場競爭法的調范圍。653、競爭法的基本內容和體系:(1)規范競爭主體法律地位的制度?(2)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高速在維護公平競爭、罅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狹義上理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黨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反壟斷法:是有禁止阻礙、限制或妨礙競爭的企業間的協議、合謀、聯合行動和濫用經濟優勢的行為,借以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體系。它屬于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法律手段。?(4)維護公平競爭的其他法律制度664、競爭法國際化問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各國國內競爭立法不斷發展的同時,國際領域中關于競爭的法律制度也在日益發展。在實現歐洲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歐洲聰明法得到了相應的發展。歐盟的競爭法在40多年來的發展中有其鮮明的特點:一是在歐盟中集中了世界上主要的發達資本主義國軍國家,這些國家有著各自的國內競爭法。二是歐盟競爭法所具有的超國家性質,決定了它具有某些自己獨特的規范內容。三是歐盟競爭法融合了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不同優點。四是歐盟競爭法實際適用區域范圍近年來有了進一步擴大。675、反不正當競爭立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維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狹義上理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宗旨:(1)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2)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3)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686、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相鄰法律的關系

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含內容的廣泛性,它不可避免地會與有關法律發生交叉,例如它與專利法、商標法等既有聯系又有區別。(1)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的共同之處在于:它們都為維護公平交易的市場秩序服務的。二者的區別是:商標法通常是通過注冊程序使商標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其手段是確認注冊人享有獨占的排他權利,以排隊對商標權的侵害商標權是一種靜態權利。(2)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專利法互有交通,主要涉及兩個問題。69一是對沒有專利權的智力成果的盜用;二是濫用專利權。盜用封鎖專利權的智力成果,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3)濫用專利權,是指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專利權的人,對他人生產制造的并沒有進入他的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以侵犯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以侵犯專利權相威脅或警告的行為。70第二節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假冒仿冒行為

(一)假冒仿冒行為的概念及特征

假冒仿冒行為又稱商業混同行為,它是指經營者采用欺騙性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相混淆,以造成購買者誤認或誤購目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假冒仿冒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假冒仿冒行為是以競爭為目的的。

2、假冒仿冒行為表現為對他人的標志或表示的利用。

3、假冒仿冒行為的本質是欺騙性的。

71(二)假冒仿冒行為的種類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

4、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72二、商業賄賂行為(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和特征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行為。

商業賄賂具有以下幾個特征:731、商業賄賂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的經營者,既可以是賣方,也可以是買方。

2、商業賄賂是經營者客觀上出于故意和自愿進行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

3、商業賄賂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秘密給付財物中其他報償,具有很大的隱蔽性。

4、商業賄賂的形式除了金錢回扣之外,還有提供免費度假、旅游、高檔宴席、色情服務、贈送昂貴物品、房屋裝修以及解決子女、親屬入學、就業等多種方式。

5、商業賄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業競爭者的公平競爭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74(二)商業賄賂與折扣、傭金的區別在商業賄賂的學習和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商業賄賂與折扣、與傭金的不同。

折扣即介格折扣,亦稱讓利,它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經營者在所成交的坐上給對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折扣和非法回扣的顯著區別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給付對方,折扣的給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實入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折扣即是指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人因為為他人提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而得到的報酬。75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一)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含義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的引人誤解的虛假的宣傳。

(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種類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76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商業秘密的含義及其特征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處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具有以下四個法律特征:

1、秘密性。

2、實用性。

3、保密性。

4、信息性。77(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待業有以下三咱情形:

1、以盜竊、利誘、協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78五、傾銷行為(一)傾銷行為的含義

傾銷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二)傾銷之例外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的;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的;

3、季節性降價的;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79六、搭售與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所謂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是指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愿,在銷售一種商品或提供一種服務時,要求購買者以購買另一種商品或接受另一咱服務為條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地區等附加不合理的條件80七、違反法律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一)有獎銷售的含義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裝飾品或資金的手段進行推銷的行為,主要包括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兩種形式。

(二)違反法律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以下三種形式為違法的有獎銷售,應予以制止。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81八、商業誹謗行為商業誹謗行為也稱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是指經營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進行惡意的詆毀,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并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82九、違反法律規定的招投標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是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為。83十、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為即是限制競爭行為。84十一、政府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政府部門限制競爭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的行為。85第三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一、監督檢查的含義和種類

(一)專門機關的監督檢查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先例監督檢查權的機關主要有:

1、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2、法律規定的其他部門。二)社會監督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86二、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監督檢查部門下列職權:

1、詢問權。

2、查詢復制權。

3、檢查財務權。

4、強制措施權。

5、行政處罰權。87第四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它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88一、民事責任一)民事責任的含義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其行為引起的民事責任,即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的形式

侵權的民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89二、行政責任(一)行政責任的含義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為人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責任的形式

行政責任的責任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違法待業、罰款、沒收違法所行、取消經營者資格等。90三、刑事責任(一)含義

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規定,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后果。

(二)分類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分為兩類: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

2、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法律責任91第五節反壟斷法

1994年,由商務部負責起草和調研工作,反壟斷法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將該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

·2004年,國務院將該法列入立法計劃。

·2005年2月,《反壟斷法》又一次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立法計劃。

·2005年12月,商務部稱《反壟斷法》修改審查已獲較大進展。

·2006年3月,政協委員呼吁盡快出臺《反壟斷法》。

·2006年6月,反壟斷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

·2007年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反壟斷法草案,增加六項新規定。

·2007年8月29日,全國人大法律委通過反壟斷法草案。

·2007年8月30日,十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反壟斷法草案。92一、壟斷與反壟斷法(一)壟斷的基本含義

壟斷的經濟學含義和壟斷的法律含義

經濟學上的壟斷指的是少數大企業或經濟組織之間為撰取高額利潤,利用正當或不正當競爭手段,彼此達成協議獨占某種商品的生產和銷售。

法學中的壟斷,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和協同行動,或者通過濫用經濟優勢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濟活動,在某一領域內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行為。

壟斷行為有兩個特征。一個是危害性,即這種行為和狀態將會導致某一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競爭受到實質性的限制和損害。二是違法性,即這種行為和狀態是違反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的。93(二)壟斷的分類壟斷可分為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兩類。

1、合法壟斷。合法壟斷是指國家為了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的不適用壟斷禁止法律的壟斷行為。合法壟斷的范圍和種類有:(1)特定的經濟部門的壟斷。(2)知識產權領域。(3)對外貿易領域。(4)協同組合行為。

2、非法壟斷,即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它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和協同行動,或者通過濫用經濟優勢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活動,在某一生產領域或流通領域實質上限制競爭的行為。

非法壟斷的主要形式有:(1)獨占。(2)兼并。(3)股份保有。(4)董事的交叉任職。(5)聯合行為。94壟斷的形式:概括為兩類:一是協議壟斷,即企業之間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或者協同行動,相互約束各自的經濟活動,違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內限制或妨礙競爭。協議壟斷又表現為兩類:橫向限制、縱向限制。二是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即企業通過其市場力量的優勢地位,限制競爭者進入市場或以其他方式不適當地限制競爭。95二、反壟斷法的含義及法律適用反壟斷法與反限制競爭法、反不正當竟爭法同屬于市場秩序規制法。

(一)反壟斷法的含義

反壟斷法是指通過規范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來調整企業和企業聯合組織相互間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反壟斷法及其性質和地位。反壟斷法仍然是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也不可避免地導致壟斷和競爭矛盾的加劇。為了處理好這對矛盾,從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和國家利益出發,從維護廣大競爭者和消費者利益出發,促進競爭機制功能的充分發揮,打破地區封鎖和條塊壟斷、行政性壟斷,必須把國家管理市場經濟活動,制止壟斷現象的經濟政策規范化、規律化。反壟斷法則是保障這種經濟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的法律工具。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反壟斷法是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的重要任務。96(二)反壟斷法的法律適用1、壟斷法的適用主體。考慮到我國常使用“企業”(包括公司)一詞來表述從事生產和流通的經營者,它們又是競爭關系的主要參加者,所以,我國的反壟斷法以企業及企業聯合組織為其主體適用對象。

2、反壟斷法的適用客體。反壟斷法的規范對象大致是兩類四大項。兩類即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兩者可統一于對競爭和限制基礎上。四大項指壟斷(含壟斷狀態、壟斷化、壟斷力濫用)、限制競爭行為、經濟力量過度集中,不公平交易方法和歧視97四、反壟斷法的理論基礎(1)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基礎。

(2)反壟斷法的經濟社會倫理思潮。

(3)反壟斷法的法理學基礎。

*反壟斷法的精神在于維護公平競爭,保證市場發生最優化的作用。它保障企業公正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機會的獲得與行使,保障企業平等的進入市場的自由權利;它譴責、打擊所有分裂市場、取消、扭曲市場的企業行為。正因如此,反壟斷法才被喻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981、保障企業自由

保障企業自由原則即企業可以自主經營,為了追求利潤,企業可以依法進入和退出某一產業部門,自由從事商事活動,不受非法干擾和障礙。

2、打擊行政性壟斷

目前存在于我國的行政性壟斷主要有行業壁壘、地區壁壘和行政性公司。

(1)行業壁壘

行業壁壘是由國家通過政策手段設置于一些特殊行業的進入壁壘,阻礙企業自由開業參與競爭。在我國存在著行業壁壘的典型行業是金融業和通訊業、通訊業在國內由于缺乏外部競爭,其服務質量和服務費用長期得不到改善,但它們的經營者和職員卻比其他行業能獲得更大、更穩定的收益。行業壁壘屬于典型的國家壟斷政策的體現,受歧視的只是市場眾多主體中的一部分,主要是私營和集體企業99(2)地區壁壘

地區壁壘實質為地方保護主義,是一道由地方政府設置的、用以保護本地區產品質量低劣的落后企業免遭外來企業沖擊的屏障。它如同經濟地方割劇,嚴重影響我國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

(3)行政性公司

行政性公司是政企合一,官商不分產物。雖然國家三令五申禁止黨政機關辦企業,但以黨政機關為真正的企業發起人或幕后靠山的行政性公司卻如雨后春筍,其原因恐怕已超出了法律的領域。1003、消滅企業判別待遇制

因政府因素而妨礙企業自由的方式并非只有行政性壟斷,給企業進入市場附加不同的權利義務是妨礙企業自由的另一方式。行政性壟斷是直接阻礙企業進入市場,而給企業進入市場附加不同的權利義務,并實質性導致企業間競爭能力的差別,是排斥企業進入市場的間接手段,我們稱之為企業差別待遇制。

企業差別待遇制的制度形式可以是行政措施,也可以是法律法規,實施者只能是政府。在現代,企業差別待遇制主要存在于計劃經濟占統治地位或計劃經濟的因素還在發揮著作用的國家。以我國為例子。我國現有企業在性質上可分為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國營企業和三資企業。在進入市場時因企業性質之不同各自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各類型企業此后在市場競爭中便擁有不同的競爭能力。101四、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與域外效力(一)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

(1)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含義:反壟斷法對橫向限制、縱向限制和濫用經濟優勢地位,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禁止措施。但是,在某些特殊的事業部門和經濟領域中,完全貫徹自由競爭、禁止壟斷的原理,并不一定能夠適應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于是就產生了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102適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意義:適用除外制度,又稱例外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在反壟斷法等有關法規中規定的對某些行業或企業壟斷行為不適用壟斷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首先,適用除外制度是對反壟斷法的禁止壟斷制度的放寬。其次,適用除外制度是反壟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最后,適用例外制度對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只有在支壟斷法中建立合理的禁止壟斷制度和適用除外制度,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作用于整個國民經濟領域,才能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103(2)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對象:反壟斷法不完全適用于公益事業,如鐵路、郵電、軍工等部門;反壟斷法不適用國際貿易中的限制性的商業行為;對一些限制性協議的適用除外。

(3)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規制形式104第三節

壟斷的證實壟斷的證實可以從以下二個方面進行:

一、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的一種狀態,具有該狀態的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105二、相關市場

市場支配地痊只能在相關市場中才能確定,因而劃分相關市場便顯得非常重要。產品、地區、時間是相關市場劃分的核心要素。

1、產品市場。

2、附屬產品市場。

3、地區市場。

4、市場的時間性106第八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節消費者的概念、特點及范圍1、消費者的概念消費者是社會消費的主體,包括生產性消費和生活性消費兩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涉及的“消費者”,主要是指生活資料的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也包括生產資料的消費者,如農民的生產性消費活動等。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于1978年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年會上,把“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我國在這一定義的影響下,在1985年6月頒布的《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中首次規定了“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107消費者問題的出現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特有現象。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化,普通消費者在市場上越來越處于軟弱不利的地位。特別是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由高度發達的自由競爭階段向壟斷過渡階段。這時一方面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細微的專業化分工使得消費者客觀上越來越難判斷自己的消費行為的合理性和產品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壟斷資本集團利用市場優勢控制市場的行為頻頻發生,如抬高價格、虛假廣告、縮減生產以維持高額利潤以及直接以假冒偽劣產品進行出售等,對消費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脅。因此消費者紛紛組織起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1081891年美國紐約市首先成立了消費者協會。1898年由全美國各地方的消費者協會聯合成立了一個全國消費者聯盟。把早期的消費者受損后的單純互助式的保護發展到建立龐大的消費者社團組織,形成蓬勃發展聲勢浩大的消費者運動。消費者運動得到了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為此他們分別在各自的政府機關中設置或成立專門機構來負責處理消費者保護的事宜。例如,美國在聯邦貿易委員會中設有消費者保護司,英國則有公平交易局來處理消費者保護問題,瑞典成立國家消費者政策委員會,澳大利亞設立消費者事務局等。另一方面,各國還紛紛通過立法,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109各國政府積極推動對消費者保護運動,其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促進了消費者保護運動的國際化。1960年,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荷蘭、比利時五國消費者組織的發起下,在荷蘭海牙設立了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IOCU”(InternationalOfficeofConsumerUnion),它與聯合國的其他機構,如國際科教文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等同為聯合國咨詢機構。在該國際組織的努力下,1985年,聯合國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這一規范文件,使國際消費者保護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110消費者的特征(1)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而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進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2)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不得以盈利為目的3)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4)、單位是否是消費者?

我國各地的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卻幾乎一致地認為單位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例如,《上海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111如何界定“生活消費”

消費包括生產消費與生活消費兩大類,兩者都要消耗物質資料和非物質資料,但不同之處在于,生產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生產,生活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生產性消費是指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的耗費,生活性消費是指在人們生存發展過程中的生活資料的消耗;生產性消費是在生產領域進行的,而包含在生產之中的,而生活消費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它是個人維持生存與發展所必須的活動。一般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是生活消費關系,保護的是生活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產品質量法調整的是生產消費,對于《消法》第54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這是為強化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作出的例外性規定。由于依據《消法》第2條前段的規定,消費者只有在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權益才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的范圍就是指因消費者主要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112醫療糾紛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費者

?(1)否定說。醫院、醫療衛生管理部門中幾乎全部贊同該說。(2)肯定說。該說認為,看病、治病是人們為了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動,醫生、醫院為人們提供的服務就是《消法》中的服務,其出售的藥品也屬于《消法》中的商品,況且醫院提供的服務與出售的藥品都是有償的。(3)折衷說。該說認為,從總體上說醫患關系應適用《消法》的規定,113第二節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所享有的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消法》規定消費者有九大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批評監督權。1141、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安全權是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為知情權。該項權利表明: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有義務真實地向消費者說明有關情況。115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簡稱為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116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賠償請求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7、獲得有關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為獲得有關知識權。這一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獲得有關消費方面的知識,比如有關消費觀的知識,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二是獲得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保護機構和爭議解決途徑等方面的知識。1178、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人格尊嚴是消費者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最起碼的權利之一。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這一權利可具體表現為: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118三、經營者的義務

1、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義務。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1192、接受消費者批評、監督的義務這是與消費者享有的批評、監督權相對應的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1203、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天津等地的地方“消法”已規定有確認召回制度。臺灣消費者保護法中規定了某些經營者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企業經營者可以通過保險來減輕他們的損失。當然,消費者必須要證明有損害的存在。1214、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負有真實說明、不得侵犯消費者獲取相關知識的權利。享受醫療服務是否屬于消費?臺灣消費者保護法中已經規定這是屬于消費行為了。有一個案例就是關于醫療事故的。有一乳癌病人,需要動手術。一般給這種病人注射維他命B12。很少人會對維他命B12過敏,但偏偏這位病人過敏致死了。醫院的抗辯是其已經盡了應盡的義務:在注射之前詢問病人有無過敏現象,病人說沒有,醫生才注射。但法院認為,醫院并沒有盡到其義務。醫院應盡完全的說明義務,比如說,應告知病人過敏是什么癥狀,病人才能知道自己過不過敏。僅僅詢問一下病人,并沒有盡到其義務。所以,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122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品質擔保義務。

8、包修、包換、包退等善后服務義務。

9、經營者不當免責禁止的義務。凡屬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片面減輕、免除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格式條款、店堂告示、通知、聲明等,都是無效的。123企業經營者通常利用定型化契約使得消費者處于弱者的地位,消費者只有簽與不簽的選擇,而沒有討價還價的選擇,從而不得不簽訂對己不利的契約。如何理解商場中“貨物售出,概不退換”的標志。我們說消費者要求的是沒有瑕疵的給付,如果不退換,消費者的給付與對待給付是顯不相當的。對“要消費者負擔其不能控制的危險”的約定:如臺灣銀行有關信用卡的契約約定,如果消費者的信用卡被盜,應在被盜后24小時以內掛失,被盜刷的,消費者在掛失之后的損失由銀行負責,24小時以前被盜刷的,由消費者負責。有一用戶的信用卡在掛失前被盜刷,銀行主張由用戶承擔損失。但用戶主張:其信用卡上有其照片,為女性,但盜刷人的簽名為男性,銀行連這個最起碼的審查責任都沒有盡,應承擔賠償責任。12410、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權的義務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予以尊重,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用任何形式對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加以侵犯。經營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且不能利用一般合同條款予以免責。125四、消費者協會的七項職能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消費信息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務在市場中存在的現狀、發展趨勢及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等一系列情況或資料。咨詢服務是指:消費者協會針對消費者詢問的有關消費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問題,依據客觀事實予以解答。126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消費者協會反映情況,要求給予解決的行為。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127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協會可以支持受害的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判決,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協會對受害消費者提起訴訟予以支持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給消費者以道義上及有關法律知識方面的支持,支持受害的消費者依法提起訴訟。其二是作為消費者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參加訴訟。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128第九章產品質量法

第一節產品與產品質量1、產品一詞可以從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不同的范疇進行定義。從自然屬性來講,“產品”,是指經過人類勞動獲得的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勞動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的各種農產品、礦產品或經過加工的手工業品、加工工業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質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學、藝術、體育、哲學和科學技術等精神物品。從法律屬性來講,“產品”,是指經過某種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費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產者、銷售者能夠對其質量加以控制的產品,而不包括內在質量主要取決于自然因素的產品。縱觀各國的產品責任法,對“產品”范圍的界定并不相同。美國產品責任法中的產品是指“一切經過工業處理過的東西,不論是可移動的,還是不可移動的,工業的還是農業的產品,經過加工的還是非經過加工的,任何可銷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過它引起傷害,都可視為發生產品質量責任。”而1976年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草案》的產品范圍較小,僅指“工業生產的可移動的產品”。129《產品質量法》規定:“本法所稱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但不包括建設工程產品和軍工產品。2000年修改后的《產品質量法》,增加規定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說明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不包括初級農產品和不動產,這也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130《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經過加工、制作。未經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義上的產品,如礦產品、農產品。第二,用于銷售經過初級農業加工的畜牧、家禽、獵物、漁產血液智力成果,像計算機軟件、圖書、視聽資料1312、產品質量產品質量是指產品所應具有的、符合人們需要的各種特性,如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維修性等。產品質量,是指產品在既定的條件下,能夠滿足消費者的愿望和符合規定用途所具備的特征和特性的總和。它既包括產品的結構性能、純度、物理性能以及化學成分等內在特性,又包括外觀、形狀、顏色、氣味、包裝等外在特征。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頒布的ISO—86標準,質量的含義是“產品或服務滿足規定或潛在需要的特征的總和”。132產品必不可少的特征:適用性。由于產品的生產、交換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們的需要,就要求每一件合格的產品能夠滿足人們的這種愿望。安全性。要求產品在使用環節上安全可靠,不會給使用者和其他人帶來人身、財產上的危險。經濟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品的使用價值主要通過市場交換來實現的,在市場交換中,要求產品價格公道,正確反映供求關系和價值規律,不要造成不應有的資源浪費。133第二節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管理產品質量職能是國家組織經濟的職能之一,為實現這一職能,國家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和完善有關產品質量法律制度,采用各種不同的法律形式對產品質量形成過程進行監督控制。1341、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是指法定的認證機構對企業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進行的綜合性檢查和評定后,確認和證明該企業質量管理達到國際通用標準的一種制度。該制度通過對產品質量構成的各種因素,如產品設計、工藝準備、制造過程、質量檢驗、組織機構和人員素質等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嚴格評定,使企業形成穩定生產符合標準產品的能力。在我國其認證機構是國務院產品監督檢驗局或由其認可的認證機構。1352、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產品質量認證是依據產品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來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產品質量認證可分為安全認證和合格認證1363、產品質量檢驗制度產品質量檢驗是指檢驗機構根據一定標準對產品品質進行檢測,并判斷合格與否的活動,而對這一活動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質用法律加以確定就形成了產品質量檢驗制度。我國《產品質量法》明文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137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產品質量法》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現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抽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強對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以督促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從而保護國家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監督檢查的重點有三類產品:第一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藥物、食品等;第二類是重要工農業原材料和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鋼鐵、石油制品等;第三類是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138第三節我國產品質量責任制度我國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主要是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所應當承擔的義務。產品質量義務是國家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為一定質量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質量行為的要求,屬于法定義務當中的一種,在質量義務主體行為的范圍限度內,義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139(1)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生產者應當保證產品質量,對所生產的產品負責,這是生產者自身的社會地位和性質所決定的。明示擔保責任。明示擔保是指產品的生產者對產品的性能和質量所做的一種聲明或陳述。《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第3項要求生產者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如果產品質量不符合明示擔保,應當依法承擔責任。140默示擔保責任。默示擔保主要是適銷性默示擔保,是指生產者用于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一般目的。《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休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141標識責任。產品標識是表明產品的名稱、產地、質量狀況等信息的表述和指示,產品標識是生產者提供的,屬于明示擔保的范圍。產品標識必須真實,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然后,視產品的不同特點和使用要求規定: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142禁止性行為。產品質量法明文規定: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合格產品包括處理品與劣質品,處理品是指產品使用性能有瑕疵,或者未達到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但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劣質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并且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產品。1432、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負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義務:進貨檢查驗收義務。銷售產品質量保持義務。銷售者應當對產品的標識負責銷售者的七個“不得”。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者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將被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1443、產品質量責任的類型產品質量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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