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海拉爾區衛生局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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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4本案的焦點一是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與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是否功能不同,二是“間距相近”一說有無法律依據。一、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與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的功能截然不同。功能就是事物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的功能:蒙醫醫院屬于專科醫院,是以蒙醫蒙藥為主,搞攻克腫瘤癌癥的尖端科研工作。況且,蒙醫醫院可以自行制造藥劑。雖然內設了內、外、婦、兒、口腔等科室,主要還是為蒙醫蒙藥而設立的輔助科室。也就是說,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所發揮的是蒙醫蒙藥的有利作用。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的功能: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是以中西醫結合的全科門診部,是以中成藥與西藥來診治常見病和多發病為主。況且,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不允許自制任何藥劑。雖然內設了內、外、婦、兒、口腔等科室,主要還是為中醫中藥、西醫西藥而設立的輔助科室。而且,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沒有設立蒙醫蒙藥的服務項目。也就是說,擬建立的奇峰綜合門診部所發揮的是中醫中藥、西醫西藥的有利作用。既然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與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的功能截然不同,就不涉及“間距相近”的問題。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圖片和錄像足以證明:當年,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就是以功能不同為由,將公立醫院開設在距娜仁格日樂個體診所家門口不足20米處,不認可是“間距相近”。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也以功能不同為由,開設在遠離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150米處,怎么反倒是“間距相近”了呢?這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了嗎?此外,原告根據《衛生機構管理條例》中有關綜合門診部面積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規定,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的面積達到了450平方米。原告根據《衛生機構管理條例》中有關綜合門診部的衛生人員配置規定,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已有副主任醫師1名、主治醫師5名、執業藥劑師1名、主管護師及護士5名。為此,原告將可行性報告以及醫護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材料上報給了被告。原告認為: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完全符合法定條件與標準并申請衛生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而被告作為衛生行政機關,拒絕批準與頒發給原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為,應該及時為原告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7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行政許可決定。”又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8條之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再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2條之規定:“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被告作為衛生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時限規定并拒絕頒發給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醫療機構執許可證》屬于行政不作為。后經海拉爾區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10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做出了“該位置與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間距相近”“你所選位置附近現已經有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這一醫療機構,因此在你所選位置不再批準設置新的醫療機構”的答復。加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09版)》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間距的具體數字,更沒有規定在公立的“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附近就不再批準設置新的醫療機構”。因此,被告以“該位置與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間距相近”為由不予批準與頒發許可證,沒有法律依據。此外,海拉爾區乃至呼倫貝爾市并沒有進行有關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所以不適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09版)》的標準。況且,《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09版)》不屬于法律政策范疇,只不過是指導原則而已,不具有法律法規的效力。而被告將海拉爾區乃至呼倫貝爾市原本就沒有實施的有關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硬加在原告的頭上,顯失公平,更不公正。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46條中,強調指出:“健全網絡化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運行機制。”“網絡化”就是醫療機構一個挨一個設置。而被告卻在搞什么官醫壟斷、獨家經營,豈不是在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唱反調嗎?二、“間距相近”一說沒有法律依據。原告在選定原蒙醫醫院門診部舊址擬建立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之后,專程到海拉爾區衛生局向主管藥政工作的張副局長請求并特意咨詢:“附近有蒙醫醫院,有沒有間距方面的規定?”張副局長坦言:“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規定。”得到張副局長的首肯和默許后,原告心里十分感激,認為這是海拉爾區衛生局領導對民營醫療機構的大力扶持。這樣。原告才于2013年8月14日與海拉爾鐵鑫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合同,租用原蒙醫醫院門診部的舊址擬建立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然后,一方面裝修房間,一方面將可行性報告以及醫護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材料上報給了被告。2013年10月8日10時左右,由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院長德力登勒呼、孫書記親自出馬帶領班子8名成員,到原蒙醫醫院門診部舊址對原告進行圍攻、示威。德力登勒呼沖著原告喊叫:“你欺侮蒙古人!把門診部開在了我們蒙古人的眼皮底下!我叫你開不成門診部!”德力登勒呼極盡尖刻的語言,煽動狹隘的民族情緒,公然并當眾對原告進行了侮辱、誹謗。然后,德力登勒呼偽造證據,以呼倫貝爾市蒙醫醫院的名義,并以原告擬建立的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欺侮蒙古人”與蒙醫醫院“間距相近”為由,向呼倫貝爾市衛生局副局長相林扎布“打小報告”。德力登勒呼的行為不僅對原告進行了誣告和陷害,而且促使相林扎布副局長行政干預。在未經市衛生局領導集體研究并決定特別是未經主要領導同意的情況下,相林扎布超越職權且違反規定并以權代法,擅自打電話告誡海拉爾區衛生局:“不能給海拉爾奇峰綜合門診部發證!”因此,致使被告為了維持上下級的關系也隨之以“間距相近”為由而行政不作為。可見,“間距相近”一說并不是被告的初衷,而是迫于上級領導——相林扎布行政干預的壓力不得已而為之。綜上所述,海拉爾區乃至呼倫貝爾市并沒有進行有關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所以不適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09版)》的標準。由中國法制出版社于2013年2月出版發行的《最新醫療衛生法律政策全書》(第四版)中并未收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09版)》。而指導是指點引導。原則是說話辦事所依據的標準。由此可見,《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09版)》并不屬于醫療衛生機構設置方面法律政策的范疇,因此《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09版)》不具有法律法規的效力。而被告以“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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