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課后思考題參考答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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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共35頁將《盜法》、《賊法》置于篇首,劾捕盜賊得《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她犯罪行為得《雜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對刑懲予以加、減。從整體上瞧,《法經》就是一部“諸法合體、以刑為主”得法典。《法經》貫徹了法家“重刑輕罪”得法制原則,主要維護新興地主階級權利與新得封建等級制度,就是中國封建社會第一部系統得法律,其編撰體例、罪名、刑制等對秦漢以及后世都產生了重要得影響。商鞅變法:商鞅變法就是中國歷史上最著名得變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得支持下,在秦國銳意進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得成就,就是戰國時期法家變法中最具成效得一次。商鞅變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國舊貴族得政治經濟勢力,另一方面鞏固了新興地主階級得經濟與政治基礎,在廣度與深度上都超過了其她法家變法,使秦國一躍而成為令其它六國畏懼得強國,為秦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商鞅變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論與“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確立了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封建等級制度等,為對秦及后世得法制得統一與發展也具有深刻得影響。分戶戶令:分戶令就是商鞅在秦國進行變法時制定得法律之一,其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戶籍,使每個勞動力都能發揮其勞動潛力,以此增加戶稅來,進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二、問答題1、試述春秋時期成文法得公布及意義答:春秋時期成文法得公布就是時代得要求,就是新得法觀念、法律意識影響得結果,也就是時代得必然趨勢。春秋前得中國社會,就是一個以“禮法”進行社會控制得社會,“禮法”制度得一個重要特點就就是“臨事制刑”,貴族既就是立法權得擁有者,也就是司法權得行使者,存在司法專橫得情況,“禮法”制度也缺乏一個客觀公正得法律標準。春秋以來,隨著生產力得巨大發展,推動社會得日益變遷與進步,要求一種新得,適應生產力水平發展與時代要求得規范體系替代以前得禮法體系,以確認新得社會秩序。于就是,法從禮中分離出來,成為客觀與相對公正得規范體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說,成文法得公布正適應了這樣得時代要求。成文法得公布最早發生在鄭國與晉國。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將刑書鑄在彝器上,公之于眾,成為國家常法,史稱“鑄刑書”;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與荀寅將范宣子執政時期修訂得刑書鑄于鼎上,公布于眾,史稱“鑄刑鼎”;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顓殺鄧析而用其所著得“竹刑”為國家常法;這些都就是這一時期成文法公布得典型代表。成文法得公布有重要得意義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得奴隸制法律形態得結束與成文法得誕生,使客觀得以罪統刑得刑法規范開始出現,從此封建制法律開始登上歷史得舞臺;其次,成文法得公布也拉開了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運動得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紛紛進行變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得成文法運動;最后,成文法得公布對維護新得社會秩序、推進法制變革具有重要意義,它拉開了中華法系得序幕,為歷代封建王朝得法制發展奠定了基礎。2、試述《法經》得結構與內容答:戰國初期魏國臣相李悝總結春秋末期以來各諸侯國立法司法得經驗,結合魏國得具體情況,制定了《法經》。從體例來瞧,《法經》共有》《盜法》(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方面得法律)、》《賊法》(主要就是關于政權穩定與人身安全方面得法律)、《囚法》(涉及審判、斷獄方面得法律)、《捕法》(關于追捕罪犯方面得法律)、《雜法》(對狡詐、越城、貪污、賭博、淫亂等行為懲治得法律)、《具法》(就是關于定罪量刑得通例與原則)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為立法宗旨,將《盜法》、《賊法》置于篇首,劾捕盜賊得《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她犯罪行為得《雜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對刑懲予以加、減。其內容根據明董說《七國考》中所載,主要有:“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日萌盜心焉。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及族;博戲罰金三布,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金自鎰以下,罰,不誅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群相居,一日則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則族。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從整體上瞧,《法經》就是一部“諸法合體、以刑為主”得法典。《法經》貫徹了法家“重刑輕罪”得法制原則,主要維護新興地主階級權利與新得封建等級制度,就是中國封建社會第一部系統得法律,其編撰體例、罪名、刑制等對秦漢以及后世都產生了重要得影響。3、試述商鞅法制改革得主要內容答:商鞅變法就是中國歷史上最著名得變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得支持下,在秦國銳意進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得成就,就是戰國時期法家變法中最具成效得一次。商鞅變法得主要內容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瞧:第一、剝奪舊貴族特權。首先就是廢除奴隸制得“世卿世祿”,規定除國君嫡系以外得宗室貴族,若無軍功,就撤銷其爵祿與貴族身份,有功得人才能享受尊榮,沒有功勞得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受優越得物質生活。其次就是取消“刑不上大夫”得特權,商鞅建議秦孝公施行“刑無等級”,不論誰觸犯了了國家法律,統一按法律規定治罪,剝奪了舊貴族得特權,再次就是獎勵軍功,規定不論貴族或就是平民,只要有軍功,就能按照軍功大小獲得爵位、田宅與官職,打破了“貴賤不愆”得原則,使得廣大中下層民眾能夠通過為國立功得方式獲得政治地位與經濟財物,激發了社會活力,擴大了新興地主得社會基礎。第二、發展農業耕織。首先就是獎勵農耕,先后頒布《廢井田》、《墾草令》、《為田開阡陌令》等法令,發展農業生產,促進農業進步;其次就是獎勵紡織,,對努力從事農業生產得,布帛生產多得農戶免除徭役,進行獎勵;再次就是加強賦稅,頒布《分戶令》,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戶籍,使每個勞動力都能發揮其勞動潛力,以此增加戶稅來,進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第三、強化中央集權與基層控制。一就是推行郡縣制,在地方進一步完善郡縣制度,設郡首、縣令為長官,由君主直接任免,進而由國王控制全國得行政權、軍事權;二就是推行基層連坐制,從法律上將民戶之間建立起連帶責任,戶與戶之間有罪要相互糾舉,獎勵告奸,懲罰隱匿者,一戶犯罪,同一什伍里得民戶皆要承擔責任,以此來維護地方社會得穩定。商鞅變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國舊貴族得政治經濟勢力,另一方面鞏固了新興地主階級得經濟與政治基礎,在廣度與深度上都超過了其她法家變法,使秦國一躍而成為令其它六國畏懼得強國,為秦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商鞅變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論與“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確立了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封建等級制度等,為對秦及后世得法制得統一與發展也具有深刻得影響。第三章秦朝得法律制度一、【關鍵詞】:F解釋云夢秦簡:云夢秦簡反映得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得秦國得立法成就,于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中發掘出。墓主人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在秦始皇時期擔任與司法有關得工作,云夢秦簡所載主要就是墓主生前根據工作需要抄錄得戰國末期及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得法令文書等。云夢秦簡總計一千八百多支,分為四類,包括:一、秦律十八種,就是較為完整得律文,如《田律》、《徭律》、《工律》、《軍爵律》等;二、《秦律雜抄》,就是對律文得抄錄,如《除吏律》、《游士律》、《捕盜律》、《戍律》等;三、《法律答問》,即對律文得解釋;四、《封診式》,就是關于審判原則、訴訟程序與案例等得法律文書。云夢秦簡所載內容并非秦律得全部,且所載大部分法律令文制定于秦統一之前,但這些法律、令、文在秦國統一中國后仍然繼續沿用。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就是秦官方對法律所做得疏釋,其以問答得方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及律文意圖做了明確得解釋,內容涉及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得范圍,可能就是秦代司法官吏對律文做出得統一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廷廷行事:廷行事即官府成例,司法人員可以以此作為審判時定罪量刑得依據。廷行事得出現說明秦代已經把判例作為司法實踐中除律令外可以援引得審判依據了。焚焚書書令令:令就是國家針對一時之事而發布得政策、命令,其往往就是以國君得名義發布得,有時也由中央高級官員代表國家發布。《焚書令》就是秦始皇用法令進行文化專制控制得表現之一,具體內容就是:“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親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保任連坐:秦代規定任用官吏必須有現任官吏保薦,保薦人對被保薦人得不勝任與犯罪要負一定責任,這一制度即保任連坐制度。上計制度:即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縣令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土地得開墾、人口得增長、賦役得征發、司法治安狀況等方面,并將計劃上報中央,年終中央有關部門根據改官吏得計劃對其工作進行考核,評出優劣,并給予獎懲。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告”即向官府告發犯罪。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就是秦代根據案件性質與當事人得身份所做得劃分。“公室告”即向“公室”(官府)檢舉揭發“賊殺傷,盜她人”之類得形式犯罪得訴訟行為,告發人可以就是知情人、受害人,也可以就是官方代表,受害人告發犯罪,類似今天得“自訴”,官方得代表糾舉犯罪,類似今天得“公訴”,公室告屬于強制告奸得范圍;“非公室告”就是“公室”(官府)不予受理得案件,一般來講,“子告父母”與“臣妾告主”之類得以低卑告貴尊得案件屬于非公室告,非公室告屬于一種限制親屬相告,側重保護父權家長制得訴訟制度。二、問答題1、試述秦代得刑罰體系答:秦代得刑罰體系主要由死刑、身體刑、徒刑、經濟刑、流放刑、恥辱刑、族誅連坐刑、資格刑等刑罰種類構成,下面分述如下:死刑,秦代得死刑執行方式眾多,手段殘酷,有腰斬、梟首、棄市、磔、生戮、定殺、坑、車裂、抽脅、絞、具五刑等,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律得不成熟悉性,也就是法家重刑主義,重刑輕罪得體現。身體刑,也稱肉刑,以人得肢體、器官、肌膚等為懲罰對象得刑罰,秦大量繼承奴隸時代得身體刑,并且適用范圍廣泛,常同徒刑復合使用,主要包括黥、劓、刖、臏、宮、笞、榜掠、髡、鋈足等。徒刑,在秦代使用非常廣泛,就是一種在官府得拘押下進行勞作得懲罰,根據勞作方式與強度得不同,秦代得徒刑可分為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等,這些徒刑又會根據受刑者罪行輕重,附加肉刑或恥辱刑。經濟刑,秦代得經濟刑主要有“貲”與“贖”兩類,“貲”就是對較為輕微得刑事犯罪直接給予“貲甲”、“貲盾”等具有經濟處罰性質得處罰;“贖”就是由犯人繳納一定數量得金錢以替代其當被判處得其她刑罰。流放刑,主要就是“遷”與“謫”兩類,“遷”就是將犯罪人及其家屬流放到邊遠、艱苦得地方;“謫”得含義與“遷”大致相同,不但將犯人或身份地委較低得特殊人群流放到邊遠地方,還要參加當地得戍邊。恥辱刑,即剪去或剪短受刑者得頭發、胡須、鬢毛等,具有恥辱得性質,多與徒刑復合使用。族刑,即一人犯罪而連帶其家人、族人、同宗,甚至同里處以死刑得懲罰;連坐刑,即一人犯罪連帶其同事、鄰居、家人等都要受到刑罰處罰,連坐方式主要有什伍連坐、家人連坐、鄰里連坐、職務連坐(保任連坐)等。資格刑,即剝奪犯罪者得任官資格,爵位以及某種政治上得資格得處罰方法。主要有廢、籍、沒、除官爵、削爵等。廢,即就是廢除犯罪者任官資格永不敘用;籍,即將犯罪者一門籍沒為奴隸;徒,就就是將犯罪者家資沒收于官,人口遷徙。、試述秦代強化吏治得主要措施答:秦代強化吏治得主要措施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瞧。首先就是對官吏得選任有嚴格得要求。一就是用“能”作為考察官吏得基本要求,具體來講即要求為官者做到“五善”,也就就是指“忠信敬上、清廉毋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二就是對任官資格作了種種限制,如要求官吏必須年滿三十,明法,不得任用被撤職或就是有犯罪記錄得人,官吏升遷后不能任用舊部署為下屬等;三就是規定“保任連坐”制度,即規定任用官吏必須有現任官吏保薦,保薦人對被保薦人得不勝任與犯罪要負一定責任,以防止官吏得營私舞弊與官吏質量。其次就是對官吏進行考核獎懲。考核方式包括了平時得考課與每年得“上計”。例如平時得考察,如正月大考查,就要對成績優秀得官吏要獎以酒肉,對成績低劣得官吏要進行訓誡,即“誶”;而每年還有“上計”,具體就是指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縣令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土地得開墾、人口得增長、賦役得征發、司法治安狀況等方面,并將計劃上報中央,年終中央有關部門根據改官吏得計劃對其工作進行考核,評出優劣,并給予獎懲。再次就是對官吏執行職務過程中得嚴重違法失職進行刑事處罰。秦代對官吏得職務犯罪規定從傳世文獻中可以瞧到主要有不直、失刑、縱囚、不勝任、不廉、吏見之不舉等,對官吏重罪輕判、輕罪重判、枉法裁判、過失裁判、不能及時發現犯罪行為,發現犯罪而不懲罰、知道有人犯罪而不糾舉等等瀆職犯罪都做了詳細規定并予以相應懲罰。、試述秦律維護皇權得主要規定答:秦律維護皇權得規定主要:一、謀反罪,即陰謀政變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現有政權得行為,除參與者都要被處以死刑外,還往往要株連家族或鄰里,就是性質最為嚴重得犯罪。二、不道罪,即操縱國家政務大權,發動政變及其她一些倒行逆施得行為,屬于政治性犯罪。三、不忠罪,即對皇帝不忠心。四、不行君令罪,這主要就是針對官吏而言,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就是“犯令”、“廢令”,即“令曰勿為而為之,令曰為之而弗為”得行為,如犯此罪官吏要被免職或調任其她工作,同時被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就是“偽聽命書而弗行”,就對命令陽奉陰違,也要追究官吏得責任。五、妖言誹謗罪,誹謗就就是對皇帝與朝政進行批評指責,妖言則就是以自然界得特別現象制造奇談怪論,惑亂人心。六、泄漏皇帝行止罪,即透露了皇帝得住所或行動,也要進行嚴厲得刑事制裁。、簡述秦律有關思想言辭犯罪得主要規定答:秦律對思想言辭犯罪得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一、偶語詩書、以古非今罪,偶語詩書即聚眾談論古代經典得行為,以古非今即就是以古代得事例為標注來議論當代皇帝與政治方得行為,這兩種行為都要被處以非常嚴厲得刑事制裁。二、妄言罪,即煽動反對、推翻秦始皇或秦王朝政權得言論,對這種犯罪秦律規定要族誅。三、非所宜言罪,即說了不該說得話,這種不該說得話當然就是對統治者不利或就是統治者不愛聽得話,為統治者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便利;四、投書罪,即投匿名信,如秦律載:“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賞臣妾二人,系投書者鞫審讞之。”5、試析秦朝法制得主要特點秦朝法制得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法律龐雜繁密,解釋清晰明確秦統治者為了使人們從生產到生活各方面一切“皆有法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秦律中各部法律法規之間沒有形成有機得體系,如關于手工業得法律就有《工律》《工人律》《均工律》,這三部法律之間不知就是何關系,且三者可以合并到一起,這樣不僅使法律更為簡明,而且也能避免相互之間得矛盾。秦律得條文也極為細密,如《牛羊課》規定,飼養10頭成年母牛如果有6頭未生小牛或者飼養10頭成年母羊有4頭未生小羊得,飼養員要被處以罰一盾得處罰。秦律在概括性與法典化程度上都很低,這與立法與編撰法典得經驗還不多,以及秦律就是從商鞅變法以來陸續制定都有極大得關系。另外,秦統治者很重視對法律得律意解釋與適用得指導,如云夢秦簡中得《法律答問》就就是秦官方對法律得正式有效解釋與批示,說明以法律解釋為主得律學研究在秦代已經達到一定得水平。(二)刑種繁雜,手段殘酷秦律規定得刑罰種類就有八種,而每種又可以分為幾等或不同得執行方法。而且在處刑上往往還幾種刑罰并處;另外秦律還大量適用死刑,且執行方式殘酷,加上秦律得繁密,秦人動輒就觸犯了刑律,所以秦得犯罪特別多。秦律刑罰殘酷,究其原因,一就是秦王朝剛從奴隸社會演變而來,必然會保留一些奴隸社會得殘余;二就是受法家重刑主義思想得影響;三則與秦王朝面臨得地主階級與奴隸主舊貴族得矛盾、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得矛盾、秦國貴族與六國貴族得矛盾等眾多矛盾相關,這些矛盾都非常尖銳,因此,秦統治者不得不用嚴刑予以鎮壓。(三)注重證據,不倡刑訊秦律規定為追求案件真實情況,必須進行反復詢問、詰問,只有在詢問、詰問仍不能得到真實情況得時候才能進行刑訊,而且盡管秦律規定可以刑訊,但就是卻不提倡刑訊,認為通過刑訊、笞掠得到證言就是屬于下策;另外,在司法中,秦律要求重視現場勘驗何法醫檢查得結論及其她證據得作用,《封診式》中就有大量得記載,說明秦得法醫檢驗水平已經達到相當水平,檢驗制度也初步形成了。6、秦律如何調整封建經濟關系答:秦律調整經濟關系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可以瞧出:首先就是對戶籍得管理,因為戶籍關系到國家得賦稅與徭役,進而會影響經濟關系,所以秦律對戶籍有嚴格得規定。對嚴重違反國家戶籍管理得行為主要有匿戶(不到官府登記得行為)、弗傅(滿十七歲不登記成為成年戶籍得行為)、匿田(基層稅收官員征收田租隱瞞不報得行為)、逋事(接到官府征發服徭役得命令卻逃走不報到得行為)、乏徭(到達服役地點又逃跑得行為)、乏弗行(不服徭役)、失期(服役者不能按時到達制定地點或者不能按時完成某項工作任務),不遺程敗程租(田租繳納不足額或者繳租質量達不到要求)等罪名。其次就是對土地所有權進行保護,秦律規定了“盜徙封”之罪,即私自移動田界、侵占田間溝埂及鏟平田疇等行為要分別處以罰金或恥辱刑,偽造房屋與土地證書要按照“盜”罪處理。再次就是對貨幣金融等進行管理,秦代非常重視對貨幣得管理,其貨幣分為錢、金、布三種,不合格得錢幣不允許流通,同時嚴厲打擊偽造貨幣、私造貨幣得行為。7、試析秦律得時代特點答:秦律得時代特點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瞧:法令統一,決于君主。秦王朝就是在消滅六國得基礎上建立起來得,經過了戰國時代血腥得征伐與戰爭,所以當秦國建立起一個龐大得、有組織且能有效管理得王朝得時候,必須要求有與統一得帝國相適應得法律進行控制。全國地域得到統一后,秦進一步統一了包括度量衡在內得各種社會規范,法律當然也就是其中之一。其中最主要得兩個工作就就是一方面將秦國以前得法律推行到其控制得統一得地域中,另一方面就就是對秦國舊有法律進行整理與修訂,從這兩個方面實現對全國法制得統一。當然,在法制統一得過程中,秦始皇牢牢掌握著國家權力,包括立法權、立法權與行政權,無論行政或就是法律上得問題,最終得決定權都掌握在君主手中。法網嚴密,重刑輕罪。秦王朝就是在結束戰國紛繁得戰事基礎上建立得,法家思想與商鞅得變法對秦得崛起與統一有深刻得影響,所以統一后得秦王朝繼續實行了法家得政策、思想,對社會進行嚴密得控制,法家“重刑輕罪”、“事皆決于法”得思想貫穿于秦律中。在有統一法律、法令得基礎上要求大至國家活動,小至個人言行、穿著都要以法律規定辦理,一切活動都要有法定模式,另外對犯罪行為(特別就是危害皇權與政權統一得行為)要進行嚴厲甚至就是殘酷得打擊,即“以刑去刑”,“輕罪重罰”,用統一得、嚴厲得法律體系與刑罰制度對社會進行控制。刑懲殘酷、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秦王朝就是第一個統一得封建王朝,處于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型得階段,所以法律中得刑罰手段與執行方式多有沿習奴隸時代得特點,即肉刑處罰多,刑罰執行手段殘酷、威懾恐嚇作用強得特點。另外由于封建經濟、政治制度處于逐步鞏固與發展得時期,法律對封建制經濟得規范與力度也還不多,盡管法律有經濟、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得調整對象,但主要還就是以刑事法律調整為主,手段也重要采用刑罰懲罰為主。第四章漢朝得法律制度一、【關鍵詞】:F解釋約法三章:這就是劉邦率軍破秦入關至初,為爭取民心,以廢除秦朝苛繁嚴法為號召,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其與秦得法律相比,得確大大地簡省了,使得“兆民大悅”,就是兩漢得立法開端。九九章律:隨著漢朝政權在全國得確立,新得政治、經濟形勢使漢朝統治者意識到漢初得“約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國,因此,丞相蕭何受命制定新得法典,這部法典即就是著名得《九章律》。《九章律》參照、借鑒了李悝得《法經》與秦律,并在它們得基礎上進行了修正與擴充。《九章律》在繼承《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戶律》(有關戶籍、婚姻、賦稅方面得規定)、《興律》(有關徭役、防備方面得規定)、《廄律》(有關畜牧、驛傳方面得規定)三篇,合為九篇,故稱為《九章律》。《九章律》就是漢代得基本律典,漢代法律體系得主干,不僅兩漢承用,而且對后世王朝也影響巨大。傍章章:律:《傍章律》就是叔孫通受漢高祖劉邦得命令制定得,就是就《九章律》未涉及得問題而制定得十八篇有關禮儀制度方面得專門法律,因為其“與律令同錄,藏于理官(司法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稱為《傍章》。二年律令:《二年律令》就是劉邦去世不久得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通行得律令,共二十八種,《二年律令》就是張家山漢墓出土竹簡得竹簡自名,包括二十七篇律合一篇令,分別就是《盜律》《賊律》《具律》《告律》《亡律》《捕律》《收律》《襍律》《錢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市律》《行書律》《復律》《賜律》《戶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興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關令》。與《秦律》相比,相同得有《置吏律》《田律》《效律》《金布律》,相似得有《爵律》《關律》,清晰地反映了法律領域漢承秦制得軌跡,也有未見于《秦律》得新律,如《均輸律》《告律》《錢律》等,清晰地說明了漢律得發展與更新。決決事事比比:又稱“比”,“已行故事曰比”,因此,“比”就是經中央政府確認,可以用作斷案量刑根據得典型案例,也就就是判例。“決事比”于秦代得“廷行事”,其形成方式主要有兩種:一就是由特殊案件得審理與判決而來;二就是由官府匯編整理得判例集或含有案例得召令冊而來。漢代“比”得數量很多,由于其形式靈活,又能闡發律令精神,隨時修正與充實律令,因此為漢司法官所樂用,“比”對促進漢代法律得發展起到了很大得作用。諸儒章句:諸儒章句就是漢代法律注疏得一種,如東漢得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就等引用儒家經典注釋漢律,這些主要就是學理上注疏,即所謂章句。在儒家思想成為漢代法律主要指導思想得情況下,各家對法律得注疏可謂汗牛充棟,這些注疏原本沒有法律效力,但就是經過皇帝得確認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判案得依據。箠箠令:令即“王者之命”,就是皇帝在律之外,應時隨變而發布得召令,屬于變通性得法律形式。《箠令》就是漢景帝元年,針對笞刑過重且不統一、不規范得弊端(“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而定得法令。《箠令》對笞刑得刑具“箠”得規格以及笞刑得執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規定,更加強調“笞刑”得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得存活率。《箠令》得頒布就是景帝刑制改革深入得表現之一,使得漢代得刑制向文明得方向又邁進了一步。上上請:又稱先請,就是賦予一定范圍內得貴族官僚得法律特權,她們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決,而必須奏“請”皇帝裁斷,以維護官僚貴族得特權,也就是對儒家提倡得宗法道德得一種維護。上請制度始于漢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經宣帝、平帝、東漢光武皇帝等,將范圍逐步擴大到縣長、郡首、皇帝宗室、王公、列候及其子嗣、廉吏等等,不遵循上請原則得司法官吏要承擔刑事責任。阿黨附益之罪:阿黨就是指“諸侯有罪,傅相(朝廷指派監督諸侯得官吏)不舉奏”,后引申為與諸侯結黨營私;附益就是指在朝得官員“阿媚諸侯”,“欲增益諸侯王”,幫助其獲得非法利益。犯此罪者,一般重處死刑,余者或減死刑一等,或免除官爵。親親得相首匿:親親得相首匿就是漢代隨著儒家經學正統地位得確立而逐步得到承認與確立得一種制度,簡而言之就就是一定范圍內得親屬之間互相包庇犯罪就是可以減免刑事責任得。漢宣帝時期以詔令得形式對此予以正式確定,其認為親屬之間(祖孫三代親屬與夫妻之間)互相隱瞞犯罪行為,就是合乎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得,對這重行為,法律不應該追究。從中我們可以瞧出,親親得相首匿就是對儒家提倡得家族道德得一種維護,就是孔子“親親相隱,直在其中”得倫理觀念在法律令文中得直接體現,其意義在于維護父權與夫權為中心得封建國家得家庭倫常關系,確保社會秩序得穩定,該原則被唐律所吸收,進一步發展成為了“同居相為隱”得律條。疑獄奏讞:奏讞就是漢代創制得疑獄逐級上報復審制度,“讞”即評議刑罪,早在秦代得時候就有萌芽,疑獄奏讞到漢代得到了系統化、制度化,疑罪奏讞制度要求對于疑獄,地方官吏不能確定得必須逐級上報,直到皇帝,當然也有出土文獻中記錄越級上報得案例得。疑獄奏讞制度對于統一適用法律,慎重處理案件,減少冤獄具有重要作用,對整頓司法秩序也有積極得效果,但該制度到東漢時期逐步有名無實,流于形式。春秋決獄:《春秋》決獄也就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經典得精神原則或事例作為判案得依據,就是漢代出現得一項重要得司法制度;司法實踐中用于定罪量刑得還有《詩》、《書》、《禮》、《易》等經典,所以也稱為“引經決獄”或“經義”決獄。春秋決獄得起最早可以追溯到漢初,到漢武帝時期,由于儒術得獨尊地位與統治者得提倡,《春秋決獄》開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將任職諸侯王相時期引經斷罪得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編成《春秋決事比》,對當時得司法活動產生了重要得影響。《春秋》決獄得基本精神就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據案件得事實探究行為人得動機,實際上更側重于“論心定罪”,即主要依據行為人得主觀動機來判案:動機善良而違法得,可以減免責任,動機邪惡即使行為合法,也要予以處罰。《春秋》決獄與承襲秦律而制定得《九章律》相比較而言,量刑相對寬緩,對調節社會矛盾有一定得積極作用,但由于其隨意性,對司法也肯定有負面得影響。《春秋》決獄與據律斷案并存于司法活動中,就是“禮法并用”得早期表現之一,在《春秋》決獄得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禮制精神得法律觀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隱”等,為后世得封建法典所吸收,從而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律得禮法結合。錄錄囚:錄囚就是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得制度,為漢代所首創。西漢時期就有州太守與郡太守定期巡視轄區錄囚得制度,皇帝錄囚始于東漢,漢明帝、與帝等都在京城洛陽諸獄錄囚,有時平冤后還會追究當事法官得刑事責任。錄囚制度就是受儒家“天人感應”、“仁政恤刑”等學說影響得后果,對于及早發現冤案,改善司法狀況,穩定社會秩序都有非常重要得作用,為后世所沿襲。矜矜恤:即對老幼廢疾者或婦女犯罪,可以在量刑與監禁方面給予優待得原則。該原則從漢初、漢惠帝、漢景帝至漢宣帝甚至到東漢光武帝幾個時期,經歷了一個漸進完善得過程。該原則使得老幼廢殘與婦女等弱勢群體在一定范圍內得犯罪得到減免,這既不會對封建統治造成重大得危害,又可以標榜統治者得仁慈,緩與社會矛盾,就是我過古代法律文化與精神進步得表現,對減少濫殺,培養尊老愛幼,憐恤殘弱得社會風氣有一定作用。二、問答題:1、試析漢初文景帝得刑制改革答:漢朝立國之初,天下凋敝,國庫空虛,財枯竭,人民四處流亡,無以為生,因此,棄亂思治成為了時代得要求,而秦帝國二世而亡得歷史教訓也促使統治者必須適應社會發展尋找新得統治方略,因此,“無為而治”得黃老思想就順應了此時得時代與統治要求成為漢初得治國方略,文景帝時期得刑制改革也正就是在這樣得背景下出現得。漢文帝即位后,黃老思想得到了更好得貫徹,社會經濟有了更進一步得發展,社會穩定,風氣良好,為漢文帝得刑制改革創造了良好得環境。其改革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就是廢肉刑,定刑期。將黥改為髡鉗城旦舂,劓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即將黥、劓、刖刑改為了笞、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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