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17980.44-2000 農藥 田間藥效試驗準則(一)除草劑防治果園雜草》作為一項國家標準,為除草劑在果園雜草控制中的田間效果評估提供了詳細的方法和要求。然而,您提供的對比請求中,《》部分為空,意味著沒有具體指出要與哪個標準或版本進行比較。因此,直接對比該標準與其他特定標準的變更內容無法完成。

不過,我可以概述《GB/T 17980.44-2000》本身的關鍵內容和原則,這間接體現了該標準在出臺時對除草劑田間試驗方法的規范作用:

  1. 試驗設計:該標準規定了田間試驗應遵循的科學設計原則,包括隨機區組設計、重復次數以及對照設置(空白對照、標準藥劑對照等),以確保試驗結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2. 試驗地點與條件:明確了選擇試驗地的標準,如土壤類型、前茬作物、雜草種類及密度等,以及試驗期間的氣候條件記錄要求,確保試驗環境的代表性。

  3. 藥劑處理與施用:詳細說明了除草劑的濃度設定、施用方法(噴霧、澆灌等)、施藥時間和頻率,以及安全操作規范,以保證藥效測試的準確執行。

  4. 數據收集與分析:規定了雜草防效評估的時間點、評估指標(如防效百分率、生物量減少率)及統計分析方法,幫助科研人員和農藥開發者客觀評價除草劑效果。

  5. 安全性評估:要求同時觀察并記錄除草劑對果樹的安全性影響,包括長期效應和短期副作用,確保除草劑使用的生態與經濟安全性。

  6. 報告與結論:標準還對試驗報告的編寫格式、內容要求進行了規范,強調了結果表述的清晰性和客觀性,便于信息交流與決策參考。

若需要對比該標準與某一具體標準或更新版的差異,請提供詳細的對比對象,以便進行更精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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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0-02-01 頒布
  • 2000-05-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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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00B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7980.44-2000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準則(一)除草劑防治果園雜草Pesticide-Guidelinesforthefieldefficacytrials(I)-Herbicidesagainstweedsinorchards2000-02-01發布2000-05-01實施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準則(一)除草劑防治果園雜草GB/T17980.44-2000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發行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外三里河北街16號郵政編碼:100045電話:63787337、637874472005年2月第一版2005年4月電子版制作書號:155066·1-22184版權專有侵權必究舉報電話:(010)68533533

GB/T17980.44-2000田間藥效試驗是我國農藥登記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制定農藥產品標簽的重要技術依據,而標簽是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唯一指南。為規范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方法和內容,使試驗更趨科學與統一.并與國際準則接軌,使我國的藥效試驗報告具有國際認同性,特制定我國田間藥效試驗準則國家標準。該系列標準參考了歐洲及地中海植物保護組織(EPPO)田間藥效試驗準則及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亞太地區類似的準則,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經過大量的田間試驗驗證而制定的。果樹在整個生長期間每年都受到多種雜草的為害,造成很大的損失,生產上經常需用除草劑進行防治。為了確定防治果園雜草的最佳田間使用劑量.測試藥劑對果樹及韭靶標有益生物的影響,為果園除草劑登記的藥效和安全性評價、合理使用技術提供依據,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是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準則(一)系列標準之一,但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標準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并歸口。本標準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組織起草并負責解釋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葉貴標、魏福香、賈富勤、劉學、王煥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田間藥效試驗準則(一)GB/T17980.44-2000除草劑防治果園雜草Pesticide-Guidelinesforthefieldefricacytrials(I)-Herbicidesagainstweedsinorchards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除草劑防治果園雜草田間藥效小區試驗的方法和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除草劑防治蘋果、梨、柑桔、桃、李、櫻桃、杏、橄欖、扁桃、荔枝、龍眼、栗樹等果園以及堅果(包括棒子)果園雜草的登記用田間藥效小區試驗及藥效評價。其他田間藥效試驗參照本標準執行。2試驗條件2.1作物和栽培品種的選擇記錄果園種類和栽培類型.試驗的果樹品種和死木在當地應具代表性的常規品種.或按協議要求品種。記錄品種名稱2.2試驗對象雜草的選擇試驗的果園中須有各種有代表性的雜草種群,且分布均勾一致.雜草群落組成必須同試驗的除草劑的殺草譜相一致(禾草、莎草、闊葉草,一年生、多年生).記錄各種雜草的中文名及拉丁學名。2.3栽培條件所有試驗小區耕作條件(土壤類型、有機質含量、pH值、情、肥力、耕作)須均勾一致,且符合當地科學的農業實踐(GAP)。要求果園樹齡、栽培品種和死木等方面一致,長勢一致。如果標簽或協議未對試驗藥劑使用于果園的時間作出專門規定.則試驗應在每一年生長季節開始時進行。宜在樹密度高的果園中設置試驗。注意樹的基部根出條可能會影響試驗產品的選擇性試驗設計和安排3.1藥劑3.1.1試驗藥劑注明試驗藥劑的商品名/代號、中文名、通用名、劑型含量和生產廠家。試驗藥劑設高、中、低及中量的倍量四個劑量(設倍量是為了評價試驗藥劑對果樹的安全性)或依據協議(試驗委托方與試驗承擔方簽訂的試驗協議)規定的用藥量3.1.2對照藥劑照藥劑須是已登記注冊的并在實踐中證明有較好安全性和除草效果的產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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