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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某進出口公司與美國某公司談成一筆進口業務,價格條件為“FOB紐約每公噸500美元”。后中方派船去美國紐約港接貨,但不見對方公司來交貨,經我方催問,賣方答復他們認為FOB紐約只是在紐約城交貨,而沒有義務把貨物裝到港口的船上。問:美方的說法是否合理?我們在處理此案例上應吸取什么教訓?合理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將FOB(運輸工具上交貨價)分為6種只有第5種FOBVessel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與《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FOB相近。另外應注意,《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的FOBVessel貿易術語規定,出口報關的費用在買方而不是賣方。教訓: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在洽談進口貿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時,除了在FOB后注明Vessel外,還應明確應由誰來承擔出口報關的費用。當然,最好的做法是雙方在合同中明確有關對貿易術語的解釋適用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第560號出版物)案例分析我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倫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該商品季節性較強,雙方在合同中訂有到貨期限條款:賣方保證運貨船只不得遲于12月2日駛抵目的港。如貨輪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港,買方有權扣價或拒收。問,這一合同的性質是否屬于CIF合同?若對方一定要我方保證到貨時間,應選用什么術語?解答合同性質已經不屬于CIF合同。因為,CIF合同是“裝運合同”,按此類銷售合同成交時,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對貨物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運后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本案中的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運貨船只不得遲于12月2日駛抵目的港。如貨輪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地,買方有權扣價或拒收。”這個,已經改變了裝運合同的性質而成為到達合同。若對方一定要我方保證到貨時間,則應選用DES術語。案例2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談一項出口合同,計劃貨物由烏魯木齊運往橫濱。我方不愿意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日本客商堅持自己辦理運輸。問,采用何種貿易術語使雙方都滿意?解答應該采用FCA貿易術語。它的風險轉移界限是貨交承運人,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并且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買方自費訂立從指定地點啟運的契約,并及時通知賣方。所以,雙方只需采用FCA貿易術語,并將交貨地點定在烏魯木齊,就會達到雙方都滿意的效果。我方某公司在國外成交東北大豆一批。所定合同與開來的信用證上均寫明是三級品。然后我出口企業發貨裝運時發現三級大豆倉庫已經沒有存貨,于是改裝二級品交貨,并在發票上加注:“二級東北大豆仍按三級品計價”。當時大豆在國際市場上價格暴跌,外商拒絕提貨繳款。最后通過協商,中方在原來的三級大豆價格的基礎上減價出售。問:我出口企業從此案例中應該吸取什么教訓?教訓:交貨時應該嚴格按照合同要求來交貨,既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一好代次。不然都可能構成違約,遭到買方的拒收和索賠。我方向國外出口純羊毛紡織品面料數批,買方收貨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但是數月后買方寄來服裝一批,聲稱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裝有嚴重的色差,難以銷售,要求賠償。問:我方應該如何處理?我方不應賠償。因為當買方收貨時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就表示貨物的品質已經達到了要求,買方已經接受了該貨物。如果貨物真有什么質量問題,應該在收貨時就提出來,否則就視為接受貨物,同意我方出口的是合格產品。我國山東一公司和日本客戶簽訂出口生姜的合同。當時,日方提出要看樣品,但是由于當時的生姜還沒到收貨季節,中方沒有當年樣品,于是將前一年儲存的生姜樣品提交日方,并強調當年收購的生姜與此樣品完全一致。日方對樣品表示滿意。于是在合同中規定:出口當年產的生姜80公噸,規格為每塊250克以上,每公噸200美元CFR大阪。但當年生姜收獲時,因收成不好,規格普遍偏小,且當年同規格的貨物價格比前一年上漲20%,導致中方貨源吃緊,收購成本增加。為了公司利益,我方沒有完全按照合同規定發貨,將部分不符合規格的產品混在其中,日方收到貨后,以我方提交貨物與合同不符拒收并要求損害賠償。請問:日方要求索賠是否合理?我方應吸取什么教訓?日方要求索賠是合理的。因為我方提交的貨物與合同不符。教訓:在訂立品質條款時應注意:1、要采用能正確表達商品品質的合適方法。由于商品性質不同,有些商品適宜按樣品成交,有的則需憑規格、等級、標準或說明書進行買賣。有時還必須同時采用兩種或者以上方法,這時應明確以何種方法為主,其余方法僅作參考。本案中應聲明前一年的生姜樣品僅作參考。2、要從生產實際出發,不要訂得過高或過低。如本題中因為收成不好,規格普遍偏小,使得貨源緊張,履約困難。3、要有一定的靈活性。例如本案中在并不能知道當年生姜的具體情況下,在制定合同時應對此情況做一下說明,并規定調整價格的條款。我方向外商訂購80公噸貨物,合同規定甲乙丙丁四種規格按同等數量搭配,賣方按合同開立了發票。結果賣方交貨時80公噸的全部是甲規格的貨。我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4,拒收其余的3/4,并要求退回3/4的貨款。賣方爭辯說,不同規格搭配不符合合同規定,只能給予經濟賠償,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雙方訴諸法院。問:法院應該如何判決,理由是什么?數量條款是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它是買賣雙方對成交數量的約定,也是雙方在交割貨、單和處理由于貨物數量問題而出現糾紛時的依據。數量一經確定,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相符,否則按照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買方有權提出索賠,甚至拒收貨物。我國一印染廠與美國客戶簽訂了一份出口染色布合同,其中共五個花色,每個1000碼,溢短裝幅度為5%。合同簽訂后,我方在發貨時根據庫存情況,將5種花色中暢銷的2種少裝了5%,而滯銷的3種多裝了5%.貨到后,買方以我方沒有遵循合同的規定而拒收。問:買方是否合理,為什么?買方是不合理的。合同規定了溢短裝幅度5%,但是并沒有具體規定哪一種染色布的溢短裝是5%,賣方的行為都是在規定的溢短裝幅度內,因此買方拒收是不合理的。外商要購買我國的“華生”牌電扇,但要求改用“虎”牌商標,并在包裝上不能注明“MadeinChina”字樣。問:我方是否可以接受?應注意什么問題?我方可以接受。因為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如成交數量大,且需求較穩定時,為了適應賣方銷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擴大出口,我們也可以接受定牌中性包裝的做法,即在商品和/或包裝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標或品牌,而不標明生產國別和出口廠商的名稱。在使用這一包裝方式時,對于我國和其他國家訂有配額協定的商品,則應從嚴掌握。因為萬一發生進口商將商品轉口至配額國,將對我國產生不利。我方出口報價為每件20美元CIF2%紐約,對方要求改為CIF5%。若報價不變,我方將減少多少收入?為使我方收入不變,應報CIF5%價多少?20×(5%-2%)=0.6(美元),即報價不變時,我方將減少0.6美元20×(1-2%)÷(1-5%)=20.63(美元),若我方收入不變,應報CIF5%價為20.63我方公司向日本某客商推銷某商品,發盤價格為每公噸1150美元CFR日本橫濱港,對方復電要求改按FOB中國口岸定價,并給予2%傭金。查自中國口岸至日本橫濱港口的運費為每公噸170美元,我方如果要保持外匯收入不變,怎么改價才能按買方要求報價?我方公司向日本某客商推銷某商品,發盤價格為每公噸1150美元CFR日本橫濱港,對方復電要求改按FOB中國口岸定價,并給予2%傭金。查自中國口岸至日本橫濱港口的運費為每公噸170美元,我方如果要保持外匯收入不變,怎么改價才能按買方要求報價?因為CFR比FOB多了運費,所以FOB中國口岸定價為(1150-170)÷(1-2%)=1000美元。所以,我方如果要保持外匯收入不變,應報價為1000美元FOB中國口岸我某外貿公司出口一件藝術品,收入外匯6000美元,而該藝術品的進價為人民幣16000元,另外又支付了商品流通費1600元,稅金400元。計算,1)該藝術品的出口換匯成本。2)該藝術品的出口盈虧率。(1美元兌8.3元人民幣)1)出口商品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人民幣)÷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美元)=(16000+1600+400)÷6000=3人民幣/美元2)出口商品盈虧率=(出口人民幣凈收入-出口總成本)÷出口總成本=(6000×8.3-16000-1600-400)÷(16000+1600+400)=177%(約等于)我國某外貿企業向美國銷售一批男式襯衫,共計10000件,裝于一個40英尺的集裝箱內,原報價為每件20.00美元FOB青島,已知從青島至紐約的海洋運輸費用是每個40英尺的集裝箱5000美元,海洋運輸保險投保一切險(費率為1%)和海洋運輸戰爭險(費率為0.5%),投保加成率為10%。現美方要求我方改報CIFC3%紐約的價格。我方表示接受。問,我方應該報出的單價為多少?CIF價=(FOB+運費)/(1-保險費率×投保加成)=(20+5000÷10000)÷(1-1.5%×1.1)=20.92美元。又因為美方要求含有傭金,所以CIFC3%=20.92/(1-3%)=21.57國內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一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后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合同簽訂后,A公司于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并議付了貨款。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運輸時間應在45—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致電B公司,B公司答復卻是已如期裝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G公司要求聯系德國發貨方協助調查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于圣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等待。圣誕假期結束,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港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在海關滯報已40多天,A公司辦好所有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費用高達十幾萬元。分析: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可能有?原因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照經驗認為轉運港肯定是香港,卸貨港一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2)原合同固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為籠統。貨抵黃埔港后,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準格式,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只是和梧州外運聯系。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后與倫敦B公司和德國S公司簽訂2個出售農產品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致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國某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日期改為1月31日。貨物抵達鹿特丹后,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國某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志,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證據向當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發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個月的協商,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肯撤回上訴而結案。分析: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的。尤其在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有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在“倒簽”的時間較長的情況下,就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我國某公司A與國外商人B簽訂一份出口花生800噸的合同,采用CIF貿易術語,L/C付款。對方來證規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KobeinJune,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A公司因為貨源不足,先于6月18日在青島港裝貨物300噸,取得一套提單;后來6月23日又在煙臺港將400噸貨物裝上同一船上,又獲得一份提單;6月28日A公司在日照港落實了100噸的貨源,又裝上同一船上,并獲得另一份提單。6月30日A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制作三套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但銀行以分批裝運違反信用證條款為由拒絕付款。問,銀行的做法是否合理?分析:《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貨物時使用同一運輸單據并經由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以及/或裝運港、接受監管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不應視為分批裝運。銀行拒付是不合理的,盡管信用證規定不能分批裝運,但是本例中不屬于分批裝運,因為貨物裝于同一條貨船上,而且該貨船是前往目的港的。廣州某國際貿易公司與巴基斯坦商人簽訂了一份出口家用電器的合同,價格條款為:CIF伊斯蘭堡,裝運港廣州,即期L/C付款。對方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賣方負責提供港至港已裝船海運提單。賣方按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后,備齊一套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卻遭到銀行拒付,原因是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不符,所提供的提單目的港是卡拉奇而不是伊斯蘭堡。分析:銀行拒付是有道理的。賣方審證時沒有指出信用證是有錯誤的。因為伊斯蘭堡是內陸城市,按照合同要求,要完成貨物到達目的地的運輸,其經過的合理運輸路線應該是:廣州港口—卡拉奇港口—伊斯蘭堡。第一段運輸屬于港至港海上運輸,第二段運輸則是港口至內陸地運輸,整個運輸路線是標準的海陸聯運。如果提供聯運提單,雖然能把貨物運到伊斯蘭堡,但是這違反了信用證“提供港至港海運提單”的規定;如果提供了港至港海運提單,滿足了信用證對單證的要求,但目的港只能是卡拉奇港,又無法把貨物運至伊斯蘭堡。保險我某公司從日本進口了一批電腦,發貨港是大阪,收貨港是天津,承運船舶是某日籍貨輪,同船運送的還有大米,服裝等貨物。船舶行駛途中遇到了海嘯,為了保證船、貨的安全,船長下令把船上其他貨主的兩個集裝箱拋入大海,最終船舶平安到達了天津港。試分析到達目的港后船長會如何處理這次事故的損失?船舶到達后,船長會要求該公司承擔經理算后其應承擔的分攤部分。因為被拋棄的集裝箱是保證船、貨共同安全而人為做出的犧牲,屬于共同海損。根據共同海損的處理原則,犧牲部分應在船方和各貨方間按比例分攤。有一份CIF合同,賣方甲投保了一切險,責任起訖為法國內陸倉庫起直到美國紐約的買方倉庫為止。合同中規定,投保金額是“按發票金額點值另加10%”。賣方甲在貨物裝船后,已憑提單、保險單、發票、品質檢驗證書等單證向買方銀行收取了貨款。后來,貨物在運到紐約港前遇險而全部遭受損失。當賣方憑保險單要求保值的10%部分應該屬于他時,卻遭到賣方保險公司的拒絕。賣方甲有無權利從保險公司獲得發票總值10%的這部分金額?為什么?分析:賣方無權要求這部分賠款,保險公司只能把全部損失賠償支付給買方。原因:第一,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投保加成是一種習慣做法。在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關于CIF賣方的責任有如下規定,“自費向信譽卓著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投保有關貨物運送中的海洋險,并取得保險單,這項保險應投保平安險,保險金額包括CIF價另加百分之十----”第二,在CIF合同里,雖然由賣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負責支付保險費并領取保險單,但當這些單據包括保險單已合法、有效地轉讓給買方后,買方作為保險單的合法受讓人和持有人,也有享有根據保險單所產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發票總值的保險價值。廣東一家貿易公司CIF條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紙張,保險條款為投保一切險。賣方按時裝船,并以買方為受益人投保一切險。但因廣州與非洲的濕度不同,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因水分過分蒸發而使紙張無法使用,因此向賣方索賠,賣方以完全按合同規定交貨而拒賠,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沒有投保“受潮受熱險”而拒賠。分析:買方不能向我方索賠。CIF價的風險劃分依然以船舷為界,因此風險應由買方承擔。賣方承擔保險費一般只投保最低險別,除非買方要求加保附加險(受潮受熱險)。我某外貿公司與外商達成交易,付款條件為D/Pafter30DaysSight.當匯票及所付單據通過托收寄抵進口地代收行后,外商及時在匯票上履行了承兌手續。貨抵目的港時,由于用貨心切,外商出具信托收據想代收行借得單據,先行提貨轉售。匯票到期時,外商因經營不善,失去償付能力。代收行以匯票付款人拒付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議我外貿企業向外商索取貨款。對此,你認為我外貿公司應如何處理?分析:此案例中,因代收行擅自以信托收據將提單借出,從而造成貨款無法收回,所以,代收行應負賠償責任,償還貨款。我某公司向外商以D/P見票即付方式推銷某商品,對方答復:如我放接受D/P見票后90天付款,并通過他指定的A銀行代收則可接受。試分析外商提出此項要求的出發點是什么?外商提出將D/P即期改為90天遠期,顯然旨在推遲付款,以利其資金周轉。而外商指定A銀行作為該批托收業務的托收行,則是為了便于向該銀行借單,以便早日獲取經濟利益。在一般的遠期付款交單托收業務中,代收行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常是不會輕易同意付款人借單的。該外商之所以提出通過A銀行代收貨款的原因,定然是該外商與A銀行有既定的融資關系,從中可取得提前借單的便利,以達到進一步利用我方資金的目的。我國某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一份,由我國境內的某外資銀行通知并加保兌。我出口企業在貨物裝運后,正擬將有關單據交銀行議付時,忽然接到該外資銀行通知,由于開證銀行已宣布破產,該行不承擔對信用證的議付或付款責任,建議我方改為托收向客戶收取貨款。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分析:我方應按照規定交貨并向該保兌外資銀行交單,要求付款。因為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信用證一經保兌,保兌行與開證行同為第一性付款人,對受益人就要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未經受益人同意,該項保證不得撤銷。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將符合L/C規定的單據遞交保兌行,保兌行必須議付、付款。我某外貿公司以CIF向外商出口一批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只簡單的填寫“PaymentbyL/C”。國外來證條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underthiscreditwillbemadebyusonlyafterarrivalofgoodsatLondon”(該證項下的款項在貨到倫敦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審核時未發現此文句,因此未請對方修改刪除。我某外貿公司在交單結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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