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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刑事政策下“三類罪犯”的教育和管理

一、 “三類罪犯”概述

(一) “三類罪犯”的概念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簡稱為“三類罪犯”。①

(二) “三類罪犯”的研究背景

《中共中央政法委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提出一要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二要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規定,三要強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責任,四要從嚴懲處減刑、假釋、營予監外執行中的腐敗行為等四個大點意見。筆者所在單位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述《意見》及浙高法(2012)377號文件《浙江省罪犯考核獎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精神和要求根據監獄實際,2014年4月26日制定了《罪犯考核獎懲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隨著上述新刑事政策的調整及從嚴掌握,對目前在押“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改造規劃產生了較大影響,直接加重了監獄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對“三類罪犯”的教育和管理的難度,筆者就所在單位新刑事政策下“三類罪犯〃的教育和管理進行一些淺入的分析和思考。

二、 “三類罪犯”在新政出臺前后的改造規劃對比

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筆者所在單位在冊“三類罪犯”70名,在押“三類罪犯”70名,2014年1月21日前入監的“三類罪犯〃45名,其中職務犯罪20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18名、組織(領導、參

①2014年1月21日中政委〔2014)5號文印發《中共中央政法委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

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7名,在此以2014年1月21日中政委]2014)5號文印發為界限,簡要對上述罪犯的改造規劃進行對比。

(一) 新政出臺后的政策條件

1。 《意見》中明確指出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意見》中明確指出從2014年1月開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單位,各地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不得明顯高于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

3。 省政法委協調會上《辦理“三類罪犯”假釋案件指導意見》內部掌握精神中進一步要求“三類罪犯”除符合法定假釋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情況之一:一是原判不滿五年的,余刑少于原判的五分之二;二是原判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余刑少于原判的三分之一;三是原判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緩的,余刑少于四年。

4。 浙江省監獄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罪犯考核獎懲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中進一步提出三類罪犯月考核加分不得超過13分,月獎分不得超過5分,獲得年度獎勵的除外。

(二) 新政出臺前的政策條件

1。《浙江省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浙高法2012〕186號)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一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罪犯在考核期內被評為“悔改表現突出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二是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2。《浙江省罪犯考核獎懲辦法》(浙高法〔2012〕377號)中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罪犯,監獄可依法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原判有期徒刑或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按罪犯累計積分除以判決生效后刑期總月數或減刑后剩余刑期總月數的二分之一不少于10分的標準,綜合評定擇優提出假釋建議。罪犯減刑后剩余刑期不足二年,間隔時間超過剩余刑期一半的,按罪犯累計積分除以減刑后剩余刑期總月數的二分之一不少于10分的標準,綜合評定擇優提出假釋建議。

(三)個案改造規劃對比

1。 罪犯潘某某,41歲,浙江舟山人,貪污罪、受賄罪,12年,2008年12月入監。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勞動和三課學習,連續四年被評為監獄改造積極分子,連續二次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綜合改造表現良好,分別于2011年、2013年獲得二次減刑,共計減刑2年7個月.按照新政出臺前的改造計劃和目標,于2014年4月刑期過半時即可呈報假釋.但在新政出臺后,該犯于9月呈報假釋,比原計劃推遲5個月。

2。 罪犯馬某某,37歲,浙江杭州人,金融詐騙罪,10年3個月,2011年12月入監。在新政出臺前改造計劃為2014年2月份呈報第一次減刑,減1年6個月。然后在2016年6月刑期過半后,呈報假釋,假釋時間3年7個月。新政策出臺后,該犯于2014年4月份呈報減刑1年,2014年7月收到減刑裁定書.以后的改造計劃就需要看政策變化,兩種選擇:一是,到2016年2月滿1年6個月的考核期,賺夠分數,中途再呈報1次減刑,再等到2017年11月滿1年6個月考核期,再呈報假釋,如第二次呈報的減刑能夠減1年,則假釋時間為1年9個月。如果能夠假釋,這種情況比新政出臺前要晚出監1年4個月。二是,如果仍是目前的假釋政策,則需要到2017年8月,待余刑低于3年之內后,再呈報假釋,假釋時間3年。但因該犯仍有贓款未能履行完畢,假釋能否成功呈報存在未知數。即使能夠假釋成功呈報,比新政出臺前的計劃要晚出監1年1個月.

三、淺析“三類罪犯”的教育和管理難點

(一) 角色轉換慢,頤指氣使多。“三類罪犯”往往都喜歡對他犯指手畫腳,或氣以勢壓人或連蒙帶騙。尤其是職務犯罪的罪犯,由于過去在社會上社會地位比較高,發號施令者不占少數,獲罪入獄后不能很快的轉換角色,身份意識不強,喜歡對同犯指手畫腳,擺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架子,引起同犯的反感。金融詐騙犯罪一類的罪犯喜歡沉浸在過去的燈紅酒綠的生活,在同犯中炫耀自己“輝煌”的過去,自我感覺良好。涉黑犯罪一類罪犯江湖氣息濃,經常鼓吹自己過去的“江湖歲月〃,往往在同犯中地位較高,盲目崇拜者不少.

(二) 心里落差大,牢騷怪話多。“三類罪犯”入獄后心里落差大,很多一夜之間從座上賓淪為階下囚,嘴上認罪服法,內心不認罪的人不占少數,有的將坐牢歸咎于被人陷害,有的歸咎于運氣差,有的歸咎于不懂法.在改造中好逸惡勞思想嚴重,言語中煽動性較強,尤其新刑事政策調整后,減刑假釋難度加大,對自己的改造規劃產生較大影響,牢騷怪話較多,“牢底坐穿”、“老死監獄”論者有之,“得過且過”論者不少。新政出臺后,很多“三類罪犯〃心理焦慮突出,思想壓力大,不能自覺接受監獄的管理教育,期待形勢政策調整來改變命運。

(三) 社會閱歷深,說服教育難。“三類罪犯〃絕大多數年齡在30歲以上,普遍社會閱歷較深,職務犯罪類罪犯平均年齡較大,世界觀、價值觀早已成形;涉黑罪犯長期廝混在社會上,擅長“江湖”那一套處事方式信奉和依靠暴力解決問題,心理和行為上具有沖動性,做事不計后果;金融詐騙類罪犯能說會道,狡辯能力較強。目前筆者所在單位30歲以下青年民警占40%左右,大多從社會院校或警校畢業直接參加工作,從未踏足社會,閱歷較淺,說服教育“三類罪犯”難度較大。

四、提出幾點思考及新想法

(一)政策調控的思考

1.刑事政策制定要環環相扣.2008年以來,刑事政策變動次數頻繁,有減刑假釋政策的調整,如《XX省辦理減刑、案件假釋若干規定(試行)》(X高法〔2008〕171號)、《2010年XX地區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X中法〔2010〕73號)、《XX省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X高法〔2012〕186號)、《XX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流程(試行)》(浙喬監〔2013〕157號)等等;有《考核獎懲辦法》的調整,如《罪犯考核獎懲辦法(試行)》、《XX監獄罪犯考核獎懲辦法補充辦法(試行)》(2008年8月1日執行)、《罪犯考核獎懲辦法》(X高法〔2012〕377號)、《XX監獄罪犯考核獎懲辦法補充辦法》(2013年3月26日執行)、《XX監獄罪犯考核獎懲實施細則》(2014年4月26日執行)等等。有個別條款存在明顯漏洞或太過簡單,辦法下發又需要制定補充規定,補充規定下發又需要進一步解釋,造成在押罪犯絕大多數想學習政策都得“摸著石頭過河〃,往往每次政策有變動,監區管理民警都要在解釋政策上做大量的工作,不利于罪犯制定長期的改造規劃,造成犯群中產生恐慌心理,甚至對改造失去信心。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提出要深入推進科學立法。②筆者認為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辦法制度、細則規定上要保持政策出臺的穩定性,各項政策之間需要緊密結合,環環相扣,不能因一個事件或個案產生而盲目的出臺政策,容易讓罪犯產生政策出臺不嚴肅、政策制定不嚴謹的想法,不利于依法治監推動、不利于民警的日常執法。

2.減刑假釋政策要寬嚴相濟.目前各級呈報部門已對案件的社會影響、犯罪角色、罰金等作為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重要依據進行考慮,但往往監獄、法院、檢察院都有自己的一套內部規定,最后造成每級均“卡”一點,最終的裁定結果讓罪犯不敢面對現實,讓監區管理民警的教育管理難度加大。例如:X監區罪犯王XX,杭州市人,受賄罪,有期徒刑14年,已減刑1年4個月,刑期2009年5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累積分368.45元,2012年度監獄級記功,2013年度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贓款人民幣667000元及美元12000元退繳人民幣100000元,沒收財產100000元履行700元,監獄提請減刑九個月。檢察監督意見:根據其財產刑履行和違法所得退賠情況,同意對其減刑六個月。

筆者認為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把握尺度上需要進一步體現出寬嚴相濟,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社會影響、犯罪角色、罰金等依據慎重扣減,減少扣減的隨意性或不確定性,用規范的制度來降低監獄民警教育管理的難度,穩定罪犯的思想情緒。

(二)分管分押形式的思考

1。以監區為單位分管分押。此種形式可以最大化的有效防止罪犯的相

②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互比較,加劇服刑心理壓力,又可避免“三類罪犯”受到他犯的“取笑”,同時又有利于民警在日常執法中探索管理經驗,更有的放矢的進行管理教育活動.一是入監教育時,針對新政出臺后“三類罪犯”的特殊性,采用民警授課和小組討論的形式,讓罪犯圍繞犯罪原因剖析、量刑是否適度、懺悔罪行、改造規劃等主題進行大討論,讓“三類罪犯”逐漸認罪悔罪、提高行為養成意識,增強改造自覺性,通過心理量表測試,結合危險性評估,篩選出危險分子,有針對性的加強心理輔導。二是中期教育時,發揮警示教育的懲戒作用,通過警示教育會、現身說法會等對“三類罪犯”中漠視監規紀律、行為養成差或“軟對抗”的罪犯進行強化矯治,懲前毖后,同時邀請社會大學老師進監授課,用知識凈化“三類罪犯”心靈。三是出監教育時,引導罪犯回顧改造歷程,總結犯罪教訓,強化法紀觀念,鞏固改造成果,對社會保障類法規給予一定地系統講解,增強回歸謀生能力,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2。以小組為單位分管分押。努力在監管改造上創導一種“安全上可控,又相對輕松”的改造氛圍。因地制宜的開展分管分押工作,與其它犯罪類型罪犯區別對待。一是制定《“三類罪犯〃考核辦法》,突出從嚴管理,實行一人一策、一人一案的犯情收集和個別教育模式,建立“三類罪犯”的改造進度檔案,細致到每一天的情緒、飲食、言行、睡眠等情況記錄。二是實行積分處遇制度,對“三類罪犯”改造表現中未以實際考核分體現的情形,以虛擬積分形式進行考核,并以一定的虛擬積分來換取某種處遇獎勵。三是充分發揮“三類罪犯”的服刑優勢,如文化程度高,領悟能力強,智商情商高,交際能力強。對認罪悔罪好、行為養成好等真心改造的“三類罪犯”委以“重任”,擔任一定的事務犯或教員,以優促劣,以優促優,能進一步提升整個監區的改造氛圍,形成服刑改造良性循環。

(三)教育和管理中的新想法

傳統文化教育.為什么做壞事的人應當受到懲罰?多數人的樸素回答是“應當受到懲罰”或者“刑罰是對他們造成的危害的報答”。這是人類根深蒂固的社會主義公正感情,報應主義者提出哲學理由:侵犯了他人權利的人應當承擔道義責任,受懲罰就是承擔責任,刑罰恢復被破壞了的道德秩序。③針對“三類罪犯〃群體的特點,在認罪悔罪教育中突出傳統文化教育的功效,充分發揮傳統文化熏陶和約束作用,積極教育引導“三類罪犯”從加強道德修養入手,修正自己的言行,將優秀傳統文化教育貫穿服刑改造的全過程。有計劃地開展興趣小組活動通過閱讀和背誦傳統文化經典書籍,習練書法、繪畫,提高審美情趣,培養正確的審美觀,同時通過閱讀《弟子規》、《莊子》等傳統經典名著讓“三類罪犯”對自我進行深刻反省,得到思想和道德認識的提高,激發罪犯主動改造的內驅力,達到尚榮知恥、棄惡揚善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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