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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主講人:崔雅瓊1第一節勞動爭議概述第二節勞動爭議的調解第三節勞動爭議仲裁第四節勞動爭議訴訟2一、概念勞動爭議,亦稱勞資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受到侵犯或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發生分歧而產生的爭議。31、從主體上看,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即是發生在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的爭議。2、從客體上看,勞動爭議的客體是當事人之間特定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有些是勞動法直接規定的,有些是當事人約定的,但不管怎樣都是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3、從內容上看,勞動爭議是與實現勞動過程有直接聯系的爭議,其爭議的問題都是與勞動相關的問題。4根據爭議當事人中勞動者一方人數的不同,可將勞動爭議分為:1、個別勞動爭議2、集體勞動爭議5是指法定人數以下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根據國務院于《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勞動者一方人數不足3人的為個別勞動爭議。個別勞動爭議一般僅涉及少數特定勞動者的利益。6是指超過法定人數的勞動者因共同的權益受到侵犯或與用人單位發生分歧而引起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一般有兩個特點:7第一、爭議中的勞動者一方人數在法定人數以上,在我國勞動者一方人數在3人以上的,視為集體勞動爭議;第二、在集體勞動爭議中,多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爭議的標的是共同的,即多數勞動者都是基于同一理由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8某棉紡集團現有職工3246人,先后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2002年9月5日,棉紡集團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并于9月29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該集體合同規定:“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統籌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費。工會有權監督,并向職工定期公開。”9棉紡織集團每月從職工工資中按規定扣繳了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卻沒有及時上繳職工已繳給企業部分和企業應繳的社會保險費。2004年4月,棉紡集團工會委員會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棉紡集團補繳拖欠的社會保險費。請問:集體合同爭議應通過何種途徑解決?101、只能協商、協調處理2、沒有基層調解程序3、不得仲裁4、不適用訴訟程序11在集體合同簽訂時用人單位的性質分為: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勞動爭議爭議內容分為:勞動合同的爭議、工作時間的爭議、工資爭議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是:(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13(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14《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15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16孫某于2001年1月與光華制衣廠簽定了一份勞動合同,規定孫某在該廠擔任電工二年,孫某原系電業技工學校畢業學生,對電工業務熟練,能勝任其工作。孫某來廠后一年,廠長為了安置其表弟李某工作,未征求孫某同意調動孫某為該廠門衛。17孫某為此向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調解委員會未能達到協議,廠方堅持孫某擔任門衛。孫某為此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訴,要求法院主持公道,審理此案。但當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此案,不予立案。分析:孫某的申訴是否符合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孫某應如何處理自己的問題?18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19(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設置《勞動法》第80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通常情況下,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都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但法律并沒有作強行性規定,是否設立應當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情況決定。20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企業工會代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1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是法律規定的對勞動糾紛行使仲裁權的機構。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兼職組成,即同級勞動行政機關的代表、同級總工會的代表和用人單位的代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的代表擔任。22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23一、曾任審判員的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四、律師執業滿3年的24(一)仲裁前置原則(二)先行調解原則(三)一次裁決制度(四)時效制度25即勞動爭議經過一次仲裁做出裁決以后,仲裁程序即告終結,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不得再向上級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復議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制度。一次裁決制度有以下幾點含義:1、每一勞動爭議案件只能由一級仲裁機關進行一次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得申請復議或申請再行仲裁。2、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2627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應主要就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做出判決,不應僅對仲裁機關的裁決是否維護或撤銷做出判決。對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是生效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此外,對勞動糾紛,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予以確認,調解書送達并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28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做出的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調解書、判決書,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因此,申請勞動爭議法律文書執行的期限是1年,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29董某于2002年8月受聘到某裝修公司,從事施工管理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3年6月,董某承包了公司的裝修工程,在承包合同中,雙方約定:董某仍按月從公司領取工資。承包合同的工程款待工程交工后另行結算。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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