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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安全生產法2.修法背景及原因3.修法思路和原則5.修改具體內容4.修訂亮點1.目前安全生產形勢1.目前安全生產形勢——以建筑行業為例1)總體事故情況

據初步統計,2014年全國共發生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520起、死亡646人,與2013年相比,分別下降了1.52%和4.15%(最終數據以文件印發為準)。2)較大及以上事故情況

2014年,全國共發生房屋市政工程較大及以上事故29起、死亡105人,與2013年相比,分別上升了16.00%和2.94%。其中重大事故1起,死亡10人。較大及以上事故中,起重機械倒塌事故最多,為12起,模板坍塌事故5起,基坑坍塌事故為3起、鋼結構坍塌事故為2起。《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實施以來,對建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巨大作用。由于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突出,生產安全事故還處于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各方項工作亟須進一步加強。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就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強調安全生產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紅線”。安全生產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修訂安全生產法,強化依法治理,非常必要!2.修法背景及原因吉林德惠禽業“6.3”火災事故(121人遇難)中石化青島“11.22”輸油管泄漏爆燃事故(62人遇難)江蘇昆山“8.2”粉塵爆炸事故(75人遇難)原因一: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頻發!廣西醫學院醫科大樓坍塌事故(死亡4人)湖北武漢“9·13”施工升降機墜落事故(死亡19人)上海靜安區“11·15”施工火災事故(死亡58人)北京市通州區卸料平臺垮塌事故(死亡5人)原因二: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原因二: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原因二: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原因三:重要方針政策上升為法律安全生產是不能逾越的“紅線”,筑牢科學管理的安全防線,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創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升監管執法和應急處置能力,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健全各項制度,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對安全隱患實行“零容忍”。原因三:重要方針政策上升為法律原因四:進一步增強法律規定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安全生產法》的部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原《安全生產法》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有些存在重復、交叉或實際效果不明顯的審批項目進行必要的調整。原《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和威懾力度明顯不夠,難以適應當前安全生產領域重典治亂的實際需要。原因五:國家領導人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要求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要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李克強總理指出“安全生產既是攻堅戰也是持久戰,要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創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升監管執法和應急處置能力。”3.修法思路和原則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是目標,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強化政府監管是關鍵,嚴格責任追究是保障。修法的總體思路是:完善、創新相關法律制度,重點強化三個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解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二是強化政府監管,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減少行政審批,加強監管監察執法;三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重對違法行為特別是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著力解決“重典治亂”的問題。4.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1)進一步明確“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2)建立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3)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4)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5)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6)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7)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8)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9)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10)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第一章總則1-15條,共15條共16條,1-16條,章節對比修訂前《安全生產法》修訂后《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6-43條,共28條共32條,17-48條Text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44-52條,共9條共10條,49-58條TextTextText第四章安全的生產監督管理53-67條,共15條共17條,59-75條第五章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68-76條,共9條共11條,76-86條第六章法律責任77-95條,共19條共25條,87-111條第七章附則96-97條,共2條共3條,112-114條5.修改具體內容1)章節對比2)新安全生產法條文數量變化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適用范圍立法目的工作方針和機制3)新舊安全生產法對比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對生產經營活動負有決策權并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經理、廠長等。安全生產要求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指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個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工會職責安全生產規劃與監管本條著重規定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兩個方面的職責:支持、監督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監管部門與職責安全生產標準協會職責安全生產宣傳義務專業服務機構責任追究制度案例分析一某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乳化震源藥柱生產車間發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600余萬元。2013年5月20日,該企業502工房工作人員處理震源藥柱廢藥時,因回收復用過程中混入了起爆件中的太安,提高了危險感度。太安在4號裝藥機內受到強力摩擦、擠壓、撞擊,瞬間發生爆炸,引爆了4號裝藥機內乳化炸藥,從而殉爆了工房內其他部位炸藥,產生連環爆炸。評析引起這次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不是偶然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性認識不足,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隨意改變工藝設計,違規作業。從企業本身分析,有以下原因:(1)違規改變生產工藝。違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2012)的有關規定,未經論證鑒定、有關單位評價咨詢、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擅自在乳化型震源藥柱中加裝太安起爆件,埋下了安全隱患。(2)違法增加生產品種、超員超量生產。違反《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設計規范》(GB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等有關規定,擅自將震源藥柱壓蓋(加裝含太安炸藥的起爆件)、熱合、擰螺旋套、裝箱、封箱工序移入502工房;擅自增加生產二號巖石乳化炸藥品種并增開1臺裝藥機和擅自增加生產線操作工;擅自提高產量,該公司2012年實際生產震源藥柱12937噸,超過許可能力近一倍。2013年1-4月份已生產4554噸,嚴重超產。事故發生時,502工房現場人員總數達34人,工房總藥量為3.7噸,遠超最大允許定員14人、定量2.5噸。(3)違規進行設備維修和基建施工。按照有關規定,炸藥在線生產時不能進行設備維修,但502工房在生產作業的同時,對工房內膜熱合機進行維修。事故發生時,工房外側安全距離范圍內違規進行包裝工房連廊基建施工。(4)沒有建立相應的藥物管理制度。起爆件保管、領用、使用、登記和回收管理混亂,致使起爆件中的太安混入震源藥柱廢藥。采用回收不合格震源藥柱中主裝藥再利用的生產方式,致使震源藥柱起爆件中的太安混入廢藥后,進入乳化炸藥制藥環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工藝系統、設備設施、從業人員等能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法》第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第17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改變生產工藝,超能力生產,藥物生產、儲存等工藝混在一起,導致事故發生,必須追究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崗位責任制的一部分,是對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有關技術人員和工人在生產中應負安全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制度。內容:廠長、經理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級領導和生產管理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負責管理安全工作,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融入安全生產工作;有關職能機構和人員,在自己業務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職工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法規,不違章作業,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險情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采取緊急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安管人員履職保障知識和能力要求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四新”的教育和培訓安全設施設計和審查高危建設項目的施工和驗收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設備危險物品容器和運輸工具

淘汰制度危險物品的監管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由于危險物品具有危險性大、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特性,必須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危險作業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檢查經費保障安全生產協作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亡(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發包與出租安全管理事故搶救和處理職責保險引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既有利于分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風險責任,也可以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督體系。案例分析二某百貨公司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死亡309人。該公司有地下二層和地上四層的經營場所,因經營困難,將四層娛樂場所發包給個體業主甲,將地面一層和地下一層發包給企業乙。2000年12月初,企業乙在室內修飾時已經將地下一層大廳中間通往地下二層的樓梯通道用鋼板焊死,但留有兩個小方孔。事故當日,為封閉兩個小方孔,企業乙負責人安排丁某(無焊工資格證)等3人進行電焊作業,未作任何安全防護方面的交代。王某某施焊中也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電焊火花從方孔濺入地下二層可燃物上,引燃地下二層的絨布、海綿床墊、沙發和木制家具等可燃物品。王某某等人發現后,用室內消火栓的水槍從方孔向地下二層射水滅火,在不能撲滅的情況下,既未報警也沒有通知樓上人員便逃離現場,并訂立攻守同盟。正在百貨公司工作人員和企業乙的其他人員迅速撤離,也未及時報警和通知四層娛樂城人員逃生。著火后,東北角的樓梯被煙霧封堵,其余的3部樓梯被上鎖的鐵柵欄堵住,人員無法通行,僅有少數人員逃到靠外墻的窗戶處獲救,聚集的大量高溫有毒氣體導致309人中毒窒息死亡,其中男135人,女174人。評析引發這起特別重大事故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固然有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監管不力、監督檢查流于形式、消防等行政審批把關不嚴的問題,但主要原因是公司在發包過程中,安全生產職責不清,疏于統一協調、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安全出口不暢等。從企業本身分析,有以下原因: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章作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識淺薄。生產經營場所沒有暢通的安全出口。這是造成眾多人員傷亡的重要原因。承包經營中安全責任不明確。違反消防法規規定,對長期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拒不整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現象越來越多。實踐中,許多生產經營單位往往是一包了之,一租了之,以包代管,以租代管,什么情況一概不知,最后發生事故。另外,生產經營單位為了加強所謂的“人員管理”,鎖閉相應的出口,一旦事故發生,人員無法逃離。《安全生產法》第46條第1、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安全生產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產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百貨公司為了經濟利益,對發包單位采取了放任的態度,以包代管,導致事故發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檢舉、控告權和拒絕權緊急避險權求償權服從管理的義務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危險報告義務工會監督權案例分析三(1)

某煤礦為獨眼井多頭生產,某日,該礦地面11千瓦局扇停風,約2小時后機電人員買來一臺5.5千瓦的局扇并安裝好,恢復了通風。16名工人下井后,測量瓦斯濃度為

5.5

%,礦工小王上井找礦長,說:“井下瓦斯太高,是不是等一等再下井。”礦長說:“你們先湊合著干一班,我馬上派人再去買風機。”小王說:“這事人命關天,怎么能湊合呢,我可不敢下去。”礦長說:“你是領導還是我是領導,聽我的,先下去干活,要不就扣你這個月的獎金。”小王只好下井工作。5小時后,井下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包括小王在內的16名礦工全部遇難,直接經濟損失85萬元。這是一起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引發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51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當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或者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見利忘義,置從業人員生死于不顧,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這種現象并不在少數。

本案中,由于11千瓦的局扇被更換為5.5千瓦的局扇后,通風能力不夠,不能有效排放瓦斯,造成井下瓦斯嚴重超限,但該礦礦長賺錢心切,急于出煤,不顧工人的建議,明知井下瓦斯嚴重超限,達到爆炸濃度,還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同時,當工人向礦長提出“等一等再下井”的建議時,礦長非但不接受建議,還威脅要扣發獎金。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案例分析三(2)某市一煤礦電工張某下井安裝電煤鉆,在井下接好電纜、干式變壓器,安裝好電煤鉆后,由于停電沒有試鉆便出了井。當天下午,中班下井生產,張某將一卷膠布和一把鋼絲鉗交給安全員易某,對易某說:“電煤鉆安裝好了,因停電沒有試鉆,如果反轉,你就將兩根電線對接一下。”易某不懂礦井生產安全知識,下井后未檢測礦井內的瓦斯濃度,就開始試鉆。發現煤鉆反轉后,便按照張某的交代,換接電源線。因其不懂電工操作知識和規定,帶電換接,在換接過程中產生電火花,因其瓦斯爆炸,造成16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

這是一起因從業人員不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案例。《安全生產法》第55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本案中,易某雖然身為煤礦安全員,但并不懂礦井安全生產知識,在井下不檢測瓦斯濃度,就開始試鉆,并在作業中帶電換接,引發爆炸事故。其教訓是深刻的。實踐中,不少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特別是一些農民工、外來工,普遍缺乏安全生產知識。生產經營單位又忽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或者開展的培訓質量不高、效果不好,使從業人員不能掌握與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往往即是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又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也有一些從業人員素質偏低,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積極參加,或者應付了事,沒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更談不上具備自救、互救的能力,只是釀成大禍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并主動參加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64頁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政府職責部門審批職責政府監管的限制監督檢查的職權范圍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監督檢查的記錄聯合檢查與分別檢查強制執行措施安全生產監察第69頁對象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強制手段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安監部門依法作出了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經本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批準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生產經營單位,如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可不受時間限制強制手段安監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實施強制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其它措施專業機構資質舉報制度舉報權舉報義務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六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第七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舉報獎勵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黑名單制度案例分析四某市是一個危險物品、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較為集中的地區,境內有3家煤礦、8家煙花爆竹廠和2家酒精生產企業。由于該市經濟相對落后,有關生產單位經濟效益普遍不好,在安全生產方面欠賬較多,許多生產單位安全投入嚴重不足,設備老化,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事故隱患嚴重。職工和社會群眾多次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反映一些生產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檢查。但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卻認為,目前最重要的任務是促進經濟發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會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只要經濟發展了,出點事也算不上什么,更何況也不會輕易出事。因此,對組織檢查的事一直推拖。某日,一家爆竹生產企業突然發生大爆炸,導致20多人死亡,30多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0多萬元。這起事故正在調查處理期間,一家煤礦又發生了嚴重的井下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0多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0多萬元。經調查查明,這兩家生產單位平時安全生產管理松懈,事故隱患嚴重。該市人民政府連續三年未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致使這些問題無人過問,遲遲未得到解決,也是最終釀成特大事故的原因之一。這是一起地方人民政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案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重要的職責。《安全生產法》第59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相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據此,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嚴格檢查,并及時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本案中,該市有多家危險性很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也比較差,當地人民政府本該經常組織公安、安全監督管理、經貿、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對這些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可是,該市政府有關領導人卻以影響發展經濟為由,并且心存僥幸,在群眾多次舉報有關安全生產問題的情況下,不履行法定職責,連續三年不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致使有關問題越積越嚴重,造成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該市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在領導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真正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樣也才能為當地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從長遠上、根本上保證地方經濟的發展。政府應急能力建設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基干法、綜合法,應對重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總體要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方面,應在安全生產法中提出明確的總體要求和思路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76頁總體要求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企業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鼓勵其他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國務院綜合安監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其它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第六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設備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安監部門的事故報告事故搶救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責任事故信息公布八案例分析五某縣爆竹廠生產車間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0多名工人死亡,20多名工人受傷。事故發生后,爆竹廠廠長在指揮有關人員抬出死亡工人的尸體后,經與副廠長商量,命令將尚未完全倒塌的墻壁推倒,并將現場大部分廢墟清理。同時,又命人將存放在其他生產車間的原料火藥全部搶運到一個專門的庫房中。同日,廠長還指使有關人員銷毀了原料庫房記錄。這是一起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放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案件。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在組織事故搶救的同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存有關證據。這對于有關部門順利調查處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其負責人為了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行為并不少見。針對業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存在的這種情況,《安全生產法》第80條明確加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這一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是相銜接的。如,《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發生傷亡事故,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記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16條也規定,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本案中,爆竹廠廠長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沒有積極地保護事故現場,反而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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