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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等學校法學核心課程教材系列?中國法制史?課后思考題參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關鍵詞解釋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鎬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簡言之,即認為“天〞不是一個部族的專有祖先,所謂“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哪個部族有“德〞,哪個部族就能獲得“天〞的佑護,強調不能僅僅對“天〞負責,更要關注人世民心,這一政治思想鮮明的表達了西周時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轉變歷程。明德慎罰:“明德慎罰〞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張“民之所欲,天必從之〞,也就是說“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罰〞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罰處分要寬緩、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傳統。出禮入刑:禮與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體系的兩個根本方面,其本質是相同的,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入刑〞正指出了“禮〞、“刑〞評價標準相同這一特點,對于人們的行為,但凡“禮〞所允許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但凡“刑〞所禁止的,那么“禮〞肯定也對此予以否認。五刑:指夏商西周時期常用的刑法體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罰。包括“墨、劓、臏、宮、大辟〞五種刑罰。“墨〞又稱為“黥〞,是指在臉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臏〞又稱“刖〞,指砍腳、砍腿或剜去膝蓋;“宮〞指破壞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勢,女子閉幽;“大辟〞指死刑,執行方式有斬、殺、焚、磬、埋、棄市等。傅別:指西周時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貸契約。具體來講即將債劵剖為兩半,合劵稱為“傅〞,分劵稱為“別〞,債權人執右劵,債務人執左劵。質劑:指西周時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買賣契約。具體來講即將買賣貿易分為大小兩類,大型買賣例如奴隸、牛羊等用長,即“質〞;小型買賣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劑〞。六禮:指西周時期婚姻締結程序。西周時期婚姻關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締結的各種條件外,還必須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這一程序即簡稱“六禮〞。包括“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個步驟:“納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親;“問名〞即男方請媒人問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納吉〞即男方占卜得桔兆后將結果告知女方,決定結婚;“納征〞又稱“納幣〞,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繳納聘金,此后婚約成立;“親迎〞即男方新郎親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同姓不婚:指西周時期結婚締結的禁止性要件。該原那么確實立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優生方面的考慮,周人已經意識到近親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政治上的考慮,即通過婚姻關系的締結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擴大自己的政治勢力并且維護宗族內部的倫常,所謂“娶于異姓,附遠厚別也〞。五過之疵:指西周時期規定的法官責任。“五過〞具體指“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就是說,如果法官“倚仗權勢、挾嫌報復、庇護親屬、收受賄賂、受人請托〞而枉法裁判,導致斷案錯誤就要以錯判之罪予以追究。五聲聽獄訟:指西周時期的案件審訓方法。“五聲〞具體指“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要求司法官從言辭、神情、呼吸、聽覺、目光五方面去了解當時人的心理活動。如果一個人心虛理虧,就會在語言、神態、表情、氣息、眼神等方面表現出來,司法官可以據此對其口供的真實性作出判斷,以輔助斷案。盡管略顯簡陋、粗糙,但其是長期審判實踐的總結,蘊含了生理學、心理學方面的原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較于神明裁判是重大的進步,為后世所采用。二、問答題1、簡述西周禮與刑的關系答:禮與刑是三代法律體系中的兩個根本方面,其本質是相同的,都是調整社會關系和標準人民行為;但兩者的作用又各有側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區別,兩者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禮與刑的共同點在于:一、評價標準相同。對于人們行為的態度,但凡禮所允許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但凡禮所禁止的,必然也為刑所不容;二、緊密依存,缺一不可。禮是行為標準,告訴人們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對違反禮的行為進行懲罰;如果只有禮沒有刑,禮就無法獲得威懾力,如果只有刑沒有禮,刑那么要么因沒有準確的適用對象而變得無用武之地,要么成為沒有精神指導的殺人機器。禮與刑的不同點在于:一、作用不同。“禮〞是積極的標準,著重于教化和預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表達在事前;而“刑〞是消極的制裁,著重于處治和懲罰,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表達在事后。二、適用對象有側重。“禮〞主要是調整貴族內部關系的準那么,貴族從“禮〞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權,盡管庶人也有“禮〞,但庶人從“禮〞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義務;“刑〞的鋒芒主要是針對庶民,奴隸和異族,當然不是說貴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說針對“刑〞的制裁,貴族有一定的特權。2、怎樣理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答:“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庶人無禮,貴族無刑〞。夏商西周三代的庶人也有需要遵循的禮,而貴族也并非不受刑的制裁。“禮不下庶人〞是指庶民不能享有只賦予貴族以特權的那些高貴的,用以區別貴賤等級的“禮〞,他們只能遵守那些與其日常生活相關的禮,如婚禮、喪禮、祭禮等。“刑不上大夫〞不是說貴族犯有嚴重危害宗法等級秩序的罪行而不以刑懲,而是指貴族犯罪后,在審判和執行方式上享有不受肉刑處分的特權,比方可以法外施恩,享受訴訟上的特權和執行方式方面的優待等等。3、簡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答:西周的婚姻制度規定比擬詳細,成熟。在婚姻形式上,實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貴族可以納妾,實際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與妾之間界限嚴格,真正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實際上是平民。在婚姻條件上,西周規定婚姻成立需要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沒有媒證的婚姻,社會不予成認。此外,從婚姻締結的禁止性規定來看,主要是“同姓不婚〞。此舉一是基于優生學角度的考慮,周人已認識到近親結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二是基于政治和倫理角度的考慮,即所謂“附遠厚別〞,通過婚姻關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擴大政治勢力并維護宗族內部的倫常關系。在婚姻程序上,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符合婚姻締結的條件外,還需經過嚴格的程序,即“六禮〞,也就是西周時期婚姻締結程序。西周時期婚姻關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締結的各種條件外,還必須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包括“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個步驟即“六禮〞:“納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親;“問名〞即南方請媒人問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納吉〞即男方占卜得桔兆后將結果告知女方,決定結婚;“納征〞又稱“納幣〞,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繳納聘金,此后婚約成立;“親迎〞即男方新郎親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4、簡述西周的繼承制度答:西周的繼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繼承制度。為防止統治集團內部的內訌,確保貴族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維護宗法等級制度,西周于建國之初就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度,也稱為宗祧繼承制度。該制度規定,王位或爵位的繼承必須是妻生的第一個兒子,而不管他是否賢能,如果妻沒有兒子,那么立最貴的妾的第一個兒子,而不管其年齡如何。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繼承者同時也享有祭祀祖先的權利。因此該制度也被稱為宗祧繼承制度。這一制度規定了誰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誰就擁有主祭權,誰也就是王位或爵位的繼承者;而財產繼承那么要附屬于王位或爵位的繼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長子分給其局部財產,這種制度下面婦女沒有獨立地位,也沒有繼承權。5、簡述西周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變化答:關于西周的訴訟審判制度,史料記載比擬詳細,從中可以看出其主要變化主要表達在這樣一些方面:告訴。西周時期將案件分為“獄〞和“訟〞兩類,“獄〞大致相當于現代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要繳納“鈞金〞〔三十斤銅〕作為訴訟費;“訟〞大致相當于現代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要繳納“束矢〞〔一百支箭〕作為訴訟費。告訴時嚴禁卑幼告尊長,如堅持告訴那么告者有罪。審理。首先是要求當事人雙方都要到庭,坐地對質,當然貴族可以派臣屬為代表參加訴訟。其次是非常重視口供,為此創制了“五聲聽獄訟〞的審判方式,要求法官從“辭、色、氣、耳、目〞五個方面判斷當事人口供的真實性;西周時期還允許刑訊,并采用“盟詛〞、“盟誓〞的方式確保口供的真實性;再次,從證據方面來看,證據種類包括了證言、書證、物證、勘驗結論等等,可以說較為全面。判決。西周判決時候要求法官必須不偏不倚、不縱不枉,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可以類推,比附定罪。另外,還規定了司法官的責任,即“五過之疵〞,即指西周時期規定的法官責任,“五過〞具體指“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就是說,如果法官“倚仗權勢、挾嫌報復、庇護親屬、收受賄賂、受人請托〞而枉法裁判,導致斷案錯誤就要以錯判之罪予以追究。第二章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一、關鍵詞解釋鑄刑書: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運動首先發生于鄭國。公元前536年,為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刑書鑄于彝器上,公之于眾,作為國家的常法,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舉遭到了晉國大夫叔向的強烈反對。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趙鞅和荀寅領兵在汝濱筑城時,征收了民眾一鼓鐵,用以筑成鐵鼎,將范宣子執政時期修訂的刑書鑄于鼎上,公布于眾,史稱“鑄刑鼎〞。這是新興勢力在晉國取得政權后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對。竹刑: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顓殺鄧析而用其所著之“竹刑〞。鄧析是比鄭國執政子產思想更為激進的鄭國大夫,因其對子產公布的刑書不滿,而私自編寫了一部法律,并將其刻之于竹簡之上,史稱“竹刑〞。“竹刑〞開始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其后經過國家的認可并向全國公布,便具備了法律效力。守法守吏十三篇:1972年在山東臨沂銀雀山發現了戰國時期齊國的局部法律史料,共十三篇,整理小組將其定名為?守法守吏十三篇?,有?守法?、?要言?、?庫法?、?王兵?、?市法?、?守吏?、?李法?、?王法?、?委法?、?田法?、?兵法?、?上扁〔篇〕?、?下扁〔篇〕?,內容涉及刑事、經濟、軍事諸法,是戰國時期齊國的法律。法經:戰國初期魏國臣相李悝總結春秋末期以來各諸侯國立法司法的經驗,結合魏國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法經?。?法經?共有?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為立法宗旨,將?盜法?、?賊法?置于篇首,劾捕盜賊的?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他犯罪行為的?雜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對刑懲予以加、減。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法典。?法經?貫徹了法家“重刑輕罪〞的法制原那么,主要維護新興地主階級權利和新的封建等級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第一部系統的法律,其編撰體例、罪名、刑制等對秦漢以及后世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商鞅變法:商鞅變法是中國歷史上最著名的變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國銳意進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戰國時期法家變法中最具成效的一次。商鞅變法一方面去除了秦國舊貴族的政治經濟勢力,另一方面穩固了新興地主階級的經濟和政治根底,在廣度和深度上都超過了其他法家變法,使秦國一躍而成為令其它六國畏懼的強國,為秦統一天下奠定了根底。商鞅變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論和“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確立了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封建等級制度等,為對秦及后世的法制的統一和開展也具有深刻的影響。分戶令:分戶令是商鞅在秦國進行變法時制定的法律之一,其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戶籍,使每個勞動力都能發揮其勞動潛力,以此增加戶稅來源,進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二、問答題1、試述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義答: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時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觀念、法律意識影響的結果,也是時代的必然趨勢。春秋前的中國社會,是一個以“禮法〞進行社會控制的社會,“禮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臨事制刑〞,貴族既是立法權的擁有者,也是司法權的行使者,存在司法專橫的情況,“禮法〞制度也缺乏一個客觀公正的法律標準。春秋以來,隨著生產力的巨大開展,推動社會的日益變遷和進步,要求一種新的,適應生產力水平開展和時代要求的標準體系替代以前的禮法體系,以確認新的社會秩序。于是,法從禮中別離出來,成為客觀和相對公正的標準體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說,成文法的公布正適應了這樣的時代要求。成文法的公布最早發生在鄭國和晉國。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將刑書鑄在彝器上,公之于眾,成為國家常法,史稱“鑄刑書〞;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和荀寅將范宣子執政時期修訂的刑書鑄于鼎上,公布于眾,史稱“鑄刑鼎〞;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顓殺鄧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為國家常法;這些都是這一時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義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那么威不可測〞的奴隸制法律形態的結束和成文法的誕生,使客觀的以罪統刑的刑法標準開始出現,從此封建制法律開始登上歷史的舞臺;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開了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運動的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紛紛進行變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成文法運動;最后,成文法的公布對維護新的社會秩序、推進法制變革具有重要意義,它拉開了中華法系的序幕,為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制開展奠定了根底。2、試述?法經?的結構和內容答:戰國初期魏國臣相李悝總結春秋末期以來各諸侯國立法司法的經驗,結合魏國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法經?。從體例來看,?法經?共有?盜法?〔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方面的法律〕、?賊法?〔主要是關于政權穩定與人身平安方面的法律〕、?囚法?〔涉及審判、斷獄方面的法律〕、?捕法?〔關于追捕罪犯方面的法律〕、?雜法?〔對狡詐、越城、貪污、賭博、淫亂等行為懲治的法律〕、?具法?〔是關于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那么〕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為立法宗旨,將?盜法?、?賊法?置于篇首,劾捕盜賊的?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他犯罪行為的?雜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對刑懲予以加、減。其內容根據明董說?七國考?中所載,主要有:“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那么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日萌盜心焉。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那么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及族;博戲罰金三布,太子博戲那么笞,不止,那么特笞,不止,那么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那么誅。金自鎰以下,罰,不誅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那么誅。妻有外夫那么宮。群相居,一日那么問,三日、四日、五日那么誅。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那么族。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法典。?法經?貫徹了法家“重刑輕罪〞的法制原那么,主要維護新興地主階級權利和新的封建等級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第一部系統的法律,其編撰體例、罪名、刑制等對秦漢以及后世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3、試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內容答:商鞅變法是中國歷史上最著名的變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國銳意進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戰國時期法家變法中最具成效的一次。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看:第一、剝奪舊貴族特權。首先是廢除奴隸制的“世卿世祿〞,規定除國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貴族,假設無軍功,就撤銷其爵祿和貴族身份,有功的人才能享受尊榮,沒有功績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受優越的物質生活。其次是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權,商鞅建議秦孝公施行“刑無等級〞,不管誰觸犯了了國家法律,統一按法律規定治罪,剝奪了舊貴族的特權,再次是獎勵軍功,規定不管貴族或是平民,只要有軍功,就能按照軍功大小獲得爵位、田宅和官職,打破了“貴賤不愆〞的原那么,使得廣闊中下層民眾能夠通過為國立功的方式獲得政治地位和經濟財物,激發了社會活力,擴大了新興地主的社會根底。第二、開展農業耕織。首先是獎勵農耕,先后公布?廢井田?、?墾草令?、?為田開阡陌令?等法令,開展農業生產,促進農業進步;其次是獎勵紡織,,對努力從事農業生產的,布帛生產多的農戶免除徭役,進行獎勵;再次是加強賦稅,公布?分戶令?,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戶籍,使每個勞動力都能發揮其勞動潛力,以此增加戶稅來源,進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第三、強化中央集權和基層控制。一是推行郡縣制,在地方進一步完善郡縣制度,設郡首、縣令為長官,由君主直接任免,進而由國王控制全國的行政權、軍事權;二是推行基層連坐制,從法律上將民戶之間建立起連帶責任,戶與戶之間有罪要相互糾舉,獎勵告奸,懲罰隱匿者,一戶犯罪,同一什伍里的民戶皆要承當責任,以此來維護地方社會的穩定。商鞅變法一方面去除了秦國舊貴族的政治經濟勢力,另一方面穩固了新興地主階級的經濟和政治根底,在廣度和深度上都超過了其他法家變法,使秦國一躍而成為令其它六國畏懼的強國,為秦統一天下奠定了根底。商鞅變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論和“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確立了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封建等級制度等,為對秦及后世的法制的統一和開展也具有深刻的影響。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一、關鍵詞解釋云夢秦簡:云夢秦簡反映的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秦國的立法成就,于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中開掘出。墓主人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在秦始皇時期擔任與司法有關的工作,云夢秦簡所載主要是墓主生前根據工作需要抄錄的戰國末期及秦始皇統一中國后的法令文書等。云夢秦簡總計一千八百多支,分為四類,包括:一、秦律十八種,是較為完整的律文,如?田律?、?徭律?、?工律?、?軍爵律?等;二、?秦律雜抄?,是對律文的抄錄,如?除吏律?、?游士律?、?捕盜律?、?戍律?等;三、?法律答問?,即對律文的解釋;四、?封診式?,是關于審判原那么、訴訟程序和案例等的法律文書。云夢秦簡所載內容并非秦律的全部,且所載大局部法律令文制定于秦統一之前,但這些法律、令、文在秦國統一中國后仍然繼續沿用。法律答問:法律答問是秦官方對法律所做的疏釋,其以問答的方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及律文意圖做了明確的解釋,內容涉及盜、賊、囚、捕、雜、具六篇的范圍,可能是秦代司法官吏對律文做出的統一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廷行事:廷行事即官府成例,司法人員可以以此作為審判時定罪量刑的依據。廷行事的出現說明秦代已經把判例作為司法實踐中除律令外可以援引的審判依據了。焚書令:令是國家針對一時之事而發布的政策、命令,其往往是以國君的名義發布的,有時也由中央高級官員代表國家發布。?焚書令?是秦始皇用法令進行文化專制控制的表現之一,具體內容是:“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親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假設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保任連坐:秦代規定任用官吏必須有現任官吏保薦,保薦人對被保薦人的不勝任和犯罪要負一定責任,這一制度即保任連坐制度。上計制度:即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縣令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內容包括土地的開墾、人口的增長、賦役的征發、司法治安狀況等方面,并將方案上報中央,年終中央有關部門根據改官吏的方案對其工作進行考核,評出優劣,并給予獎懲。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告〞即向官府揭發犯罪。公室告與非公室告是秦代根據案件性質和當事人的身份所做的劃分。“公室告〞即向“公室〞〔官府〕檢舉揭發“賊殺傷,盜他人〞之類的形式犯罪的訴訟行為,揭發人可以是知情人、受害人,也可以是官方代表,受害人揭發犯罪,類似今天的“自訴〞,官方的代表糾舉犯罪,類似今天的“公訴〞,公室告屬于強制告奸的范圍;“非公室告〞是“公室〞〔官府〕不予受理的案件,一般來講,“子告父母〞和“臣妾告主〞之類的以低卑告貴尊的案件屬于非公室告,非公室告屬于一種限制親屬相告,側重保護父權家長制的訴訟制度。二、問答題1、試述秦代的刑罰體系答:秦代的刑罰體系主要由死刑、身體刑、徒刑、經濟刑、流放刑、恥辱刑、族誅連坐刑、資格刑等刑罰種類構成,下面分述如下:死刑,秦代的死刑執行方式眾多,手段殘酷,有腰斬、梟首、棄市、磔、生戮、定殺、坑、車裂、抽脅、絞、具五刑等,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律的不成熟悉性,也是法家重刑主義,重刑輕罪的表達。身體刑,也稱肉刑,以人的肢體、器官、肌膚等為懲罰對象的刑罰,秦大量繼承奴隸時代的身體刑,并且適用范圍廣泛,常同徒刑復合使用,主要包括黥、劓、刖、臏、宮、笞、榜掠、髡、鋈足等。徒刑,在秦代使用非常廣泛,是一種在官府的拘押下進行勞作的懲罰,根據勞作方式和強度的不同,秦代的徒刑可分為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等,這些徒刑又會根據受刑者罪行輕重,附加肉刑或恥辱刑。經濟刑,秦代的經濟刑主要有“貲〞與“贖〞兩類,“貲〞是對較為輕微的刑事犯罪直接給予“貲甲〞、“貲盾〞等具有經濟處分性質的處分;“贖〞是由犯人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以替代其當被判處的其他刑罰。流放刑,主要是“遷〞和“謫〞兩類,“遷〞是將犯罪人及其家屬流放到遙遠、艱苦的地方;“謫〞的含義和“遷〞大致相同,不但將犯人或身份地委較低的特殊人群流放到遙遠地方,還要參加當地的戍邊。恥辱刑,即剪去或剪短受刑者的頭發、胡須、鬢毛等,具有恥辱的性質,多與徒刑復合使用。族刑,即一人犯罪而連帶其家人、族人、同宗,甚至同里處以死刑的懲罰;連坐刑,即一人犯罪連帶其同事、鄰居、家人等都要受到刑罰處分,連坐方式主要有什伍連坐、家人連坐、鄰里連坐、職務連坐〔保任連坐〕等。資格刑,即剝奪犯罪者的任官資格,爵位以及某種政治上的資格的處分方法。主要有廢、籍、沒、除官爵、削爵等。廢,即是廢除犯罪者任官資格永不敘用;籍,即將犯罪者一門籍沒為奴隸;徒,就是將犯罪者家資沒收于官,人口遷徙。2、試述秦代強化吏治的主要措施答:秦代強化吏治的主要措施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看。首先是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要求。一是用“能〞作為考察官吏的根本要求,具體來講即要求為官者做到“五善〞,也就是指“忠信敬上、清廉毋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二是對任官資格作了種種限制,如要求官吏必須年滿三十,明法,不得任用被撤職或是有犯罪記錄的人,官吏升遷后不能任用舊部署為下屬等;三是規定“保任連坐〞制度,即規定任用官吏必須有現任官吏保薦,保薦人對被保薦人的不勝任和犯罪要負一定責任,以防止官吏的營私舞弊和官吏質量。其次是對官吏進行考核獎懲。考核方式包括了平時的考課和每年的“上計〞。例如平時的考察,如正月大考查,就要對成績優秀的官吏要獎以酒肉,對成績低劣的官吏要進行訓誡,即“誶〞;而每年還有“上計〞,具體是指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縣令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內容包括土地的開墾、人口的增長、賦役的征發、司法治安狀況等方面,并將方案上報中央,年終中央有關部門根據改官吏的方案對其工作進行考核,評出優劣,并給予獎懲。再次是對官吏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嚴重違法失職進行刑事處分。秦代對官吏的職務犯罪規定從傳世文獻資料中可以看到主要有不直、失刑、縱囚、不勝任、不廉、吏見之不舉等,對官吏重罪輕判、輕罪重判、枉法裁判、過失裁判、不能及時發現犯罪行為,發現犯罪而不懲罰、知道有人犯罪而不糾舉等等瀆職犯罪都做了詳細規定并予以相應懲罰。3、試述秦律維護皇權的主要規定答:秦律維護皇權的規定主要:一、謀反罪,即陰謀政變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現有政權的行為,除參與者都要被處以死刑外,還往往要株連家族或鄰里,是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二、不道罪,即操縱國家政務大權,發動政變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為,屬于政治性犯罪。三、不忠罪,即對皇帝不忠心。四、不行君令罪,這主要是針對官吏而言,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犯令〞、“廢令〞,即“令曰勿為而為之,令曰為之而弗為〞的行為,如犯此罪官吏要被免職或調任其他工作,同時被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是“偽聽命書而弗行〞,就對命令陽奉陰違,也要追究官吏的責任。五、妖言誹謗罪,誹謗就是對皇帝和朝政進行批評指責,妖言那么是以自然界的特別現象制造奇談怪論,惑亂人心。六、泄漏皇帝行止罪,即透露了皇帝的住所或行動,也要進行嚴厲的刑事制裁。4、簡述秦律有關思想言辭犯罪的主要規定答:秦律對思想言辭犯罪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一、偶語詩書、以古非今罪,偶語詩書即聚眾談論古代經典的行為,以古非今即是以古代的事例為標注來議論當代皇帝和政治方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要被處以非常嚴厲的刑事制裁。二、妄言罪,即煽動反對、推翻秦始皇或秦王朝政權的言論,對這種犯罪秦律規定要族誅。三、非所宜言罪,即說了不該說的話,這種不該說的話當然是對統治者不利或是統治者不愛聽的話,為統治者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便利;四、投書罪,即投匿名信,如秦律載:“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賞臣妾二人,系投書者鞫審讞之。〞5、試析秦朝法制的主要特點秦朝法制的特點主要表達在以下方面:〔一〕法律龐雜繁密,解釋清晰明確秦統治者為了使人們從生產到生活各方面一切“皆有法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秦律中各部法律法規之間沒有形成有機的體系,如關于手工業的法律就有?工律??工人律??均工律?,這三部法律之間不知是何關系,且三者可以合并到一起,這樣不僅使法律更為簡明,而且也能防止相互之間的矛盾。秦律的條文也極為細密,如?牛羊課?規定,飼養10頭成年母牛如果有6頭未生小牛或者飼養10頭成年母羊有4頭未生小羊的,飼養員要被處以罰一盾的處分。秦律在概括性和法典化程度上都很低,這與立法和編撰法典的經驗還不多,以及秦律是從商鞅變法以來陸續制定都有極大的關系。另外,秦統治者很重視對法律的律意解釋和適用的指導,如云夢秦簡中的?法律答問?就是秦官方對法律的正式有效解釋和批示,說明以法律解釋為主的律學研究在秦代已經到達一定的水平。〔二〕刑種繁雜,手段殘酷秦律規定的刑罰種類就有八種,而每種又可以分為幾等或不同的執行方法。而且在處刑上往往還幾種刑罰并處;另外秦律還大量適用死刑,且執行方式殘酷,加上秦律的繁密,秦人動輒就觸犯了刑律,所以秦的犯罪特別多。秦律刑罰殘酷,究其原因,一是秦王朝剛從奴隸社會演變而來,必然會保存一些奴隸社會的剩余;二是受法家重刑主義思想的影響;三那么與秦王朝面臨的地主階級與奴隸主舊貴族的矛盾、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的矛盾、秦國貴族與六國貴族的矛盾等眾多矛盾相關,這些矛盾都非常鋒利,因此,秦統治者不得不用嚴刑予以鎮壓。〔三〕注重證據,不倡刑訊秦律規定為追求案件真實情況,必須進行反復詢問、詰問,只有在詢問、詰問仍不能得到真實情況的時候才能進行刑訊,而且盡管秦律規定可以刑訊,但是卻不提倡刑訊,認為通過刑訊、笞掠得到證言是屬于下策;另外,在司法中,秦律要求重視現場勘驗何法醫檢查的結論及其他證據的作用,?封診式?中就有大量的記載,說明秦的法醫檢驗水平已經到達相當水平,檢驗制度也初步形成了。6、秦律如何調整封建經濟關系答:秦律調整經濟關系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可以看出:首先是對戶籍的管理,因為戶籍關系到國家的賦稅和徭役,進而會影響經濟關系,所以秦律對戶籍有嚴格的規定。對嚴重違反國家戶籍管理的行為主要有匿戶〔不到官府登記的行為〕、弗傅〔滿十七歲不登記成為成年戶籍的行為〕、匿田〔基層稅收官員征收田租隱瞞不報的行為〕、逋事〔接到官府征發服徭役的命令卻逃走不報到的行為〕、乏徭〔到達服役地點又逃跑的行為〕、乏弗行〔不服徭役〕、失期〔服役者不能按時到達制定地點或者不能按時完成某項工作任務〕,不遺程敗程租〔田租繳納缺乏額或者繳租質量達不到要求〕等罪名。其次是對土地所有權進行保護,秦律規定了“盜徙封〞之罪,即私自移動田界、侵占田間溝埂及鏟平田疇等行為要分別處以罰金或恥辱刑,偽造房屋和土地證書要按照“盜〞罪處理。再次是對貨幣金融等進行管理,秦代非常重視對貨幣的管理,其貨幣分為錢、金、布三種,不合格的錢幣不允許流通,同時嚴厲打擊偽造貨幣、私造貨幣的行為。7、試析秦律的時代特點答:秦律的時代特點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看:法令統一,決于君主。秦王朝是在消滅六國的根底上建立起來的,經過了戰國時代血腥的征伐和戰爭,所以當秦國建立起一個龐大的、有組織且能有效管理的王朝的時候,必須要求有與統一的帝國相適應的法律進行控制。全國地域得到統一后,秦進一步統一了包括度量衡在內的各種社會標準,法律當然也是其中之一。其中最主要的兩個工作就是一方面將秦國以前的法律推行到其控制的統一的地域中,另一方面就是對秦國舊有法律進行整理和修訂,從這兩個方面實現對全國法制的統一。當然,在法制統一的過程中,秦始皇牢牢掌握著國家權力,包括立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無論行政或是法律上的問題,最終的決定權都掌握在君主手中。法網嚴密,重刑輕罪。秦王朝是在結束戰國紛繁的戰事根底上建立的,法家思想和商鞅的變法對秦的崛起和統一有深刻的影響,所以統一后的秦王朝繼續實行了法家的政策、思想,對社會進行嚴密的控制,法家“重刑輕罪〞、“事皆決于法〞的思想貫穿于秦律中。在有統一法律、法令的根底上要求大至國家活動,小至個人言行、穿著都要以法律規定辦理,一切活動都要有法定模式,另外對犯罪行為〔特別是危害皇權和政權統一的行為〕要進行嚴厲甚至是殘酷的打擊,即“以刑去刑〞,“輕罪重罰〞,用統一的、嚴厲的法律體系和刑罰制度對社會進行控制。刑懲殘酷、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秦王朝是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處于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型的階段,所以法律中的刑罰手段和執行方式多有沿習奴隸時代的特點,即肉刑處分多,刑罰執行手段殘酷、威懾恐嚇作用強的特點。另外由于封建經濟、政治制度處于逐步穩固和開展的時期,法律對封建制經濟的標準和力度也還不多,盡管法律有經濟、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調整對象,但主要還是以刑事法律調整為主,手段也重要采用刑罰懲罰為主。第四章漢朝的法律制度一、關鍵詞解釋約法三章:這是劉邦率軍破秦入關至初,為爭取民心,以廢除秦朝苛繁嚴法為號召,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其與秦的法律相比,確實大大地簡省了,使得“兆民大悅〞,是兩漢的立法開端。九章律:隨著漢朝政權在全國確實立,新的政治、經濟形勢使漢朝統治者意識到漢初的“約法三章〞缺乏以御奸治國,因此,丞相蕭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這部法典即是著名的?九章律?。?九章律?參照、借鑒了李悝的?法經?和秦律,并在它們的根底上進行了修正和擴充。?九章律?在繼承?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戶律?〔有關戶籍、婚姻、賦稅方面的規定〕、?興律?〔有關徭役、防范方面的規定〕、?廄律?〔有關畜牧、驛傳方面的規定〕三篇,合為九篇,故稱為?九章律?。?九章律?是漢代的根本律典,漢代法律體系的主干,不僅兩漢承用,而且對后世王朝也影響巨大。傍章律:?傍章律?是叔孫通受漢高祖劉邦的命令制定的,是就?九章律?未涉及的問題而制定的十八篇有關禮儀制度方面的專門法律,因為其“與律令同錄,藏于理官〔司法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稱為?傍章?。二年律令:?二年律令?是劉邦去世不久的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通行的律令,共二十八種,?二年律令?是張家山漢墓出土竹簡的竹簡自名,包括二十七篇律合一篇令,分別是?盜律??賊律??具律??告律??亡律??捕律??收律??襍律??錢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市律??行書律??復律??賜律??戶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興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關令?。與?秦律?相比,相同的有?置吏律??田律??效律??金布律?,相似的有?爵律??關律?,清晰地反映了法律領域漢承秦制的軌跡,也有未見于?秦律?的新律,如?均輸律??告律??錢律?等,清晰地說明了漢律的開展和更新。決事比:又稱“比〞,“已行故事曰比〞,因此,“比〞是經中央政府確認,可以用作斷案量刑根據的典型案例,也就是判例。“決事比〞源于秦代的“廷行事〞,其形成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由特殊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而來;二是由官府匯編整理的判例集或含有案例的召令冊而來。漢代“比〞的數量很多,由于其形式靈活,又能闡發律令精神,隨時修正和充實律令,因此為漢司法官所樂用,“比〞對促進漢代法律的開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諸儒章句:諸儒章句是漢代法律注疏的一種,如東漢的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就等引用儒家經典注釋漢律,這些主要是學理上注疏,即所謂章句。在儒家思想成為漢代法律主要指導思想的情況下,各家對法律的注疏可謂汗牛充棟,這些注疏原本沒有法律效力,但是經過皇帝確實認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箠令:令即“王者之命〞,是皇帝在律之外,應時隨變而發布的召令,屬于變通性的法律形式。?箠令?是漢景帝元年,針對笞刑過重且不統一、不標準的弊端〔“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而定的法令。?箠令?對笞刑的刑具“箠〞的規格以及笞刑的執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規定,更加強調“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箠令?的公布是景帝刑制改革深入的表現之一,使得漢代的刑制向文明的方向又邁進了一步。上請:又稱先請,是賦予一定范圍內的貴族官僚的法律特權,他們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決,而必須奏“請〞皇帝裁斷,以維護官僚貴族的特權,也是對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種維護。上請制度始于漢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經宣帝、平帝、東漢光武皇帝等,將范圍逐步擴大到縣長、郡首、皇帝宗室、王公、列候及其子嗣、廉吏等等,不遵循上請原那么的司法官吏要承當刑事責任。阿黨附益之罪:阿黨是指“諸侯有罪,傅相〔朝廷指派監督諸侯的官吏〕不舉奏〞,后引申為與諸侯結黨營私;附益是指在朝的官員“阿媚諸侯〞,“欲增益諸侯王〞,幫助其獲得非法利益。犯此罪者,一般重處死刑,余者或減死刑一等,或免除官爵。親親得相首匿: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隨著儒家經學正統地位確實立而逐步得到成認和確立的一種制度,簡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互相包庇犯罪是可以減免刑事責任的。漢宣帝時期以詔令的形式對此予以正式確定,其認為親屬之間〔祖孫三代親屬和夫妻之間〕互相隱瞞犯罪行為,是符合父子之親、夫婦之道的,對這重行為,法律不應該追究。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親親得相首匿是對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種維護,是孔子“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倫理觀念在法律令文中的直接表達,其意義在于維護父權和夫權為中心的封建國家的家庭倫常關系,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該原那么被唐律所吸收,進一步開展成為了“同居相為隱〞的律條。疑獄奏讞:奏讞是漢代創制的疑獄逐級上報復審制度,“讞〞即評議刑罪,早在秦代的時候就有萌芽,疑獄奏讞到漢代得到了系統化、制度化,疑罪奏讞制度要求對于疑獄,地方官吏不能確定的必須逐級上報,直到皇帝,當然也有出土文獻中記錄越級上報的案例的。疑獄奏讞制度對于統一適用法律,慎重處理案件,減少冤獄具有重要作用,對整頓司法秩序也有積極的效果,但該制度到東漢時期逐步有名無實,流于形式。春秋決獄:?春秋?決獄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經典的精神原那么或事例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漢代出現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司法實踐中用于定罪量刑的還有?詩?、?書?、?禮?、?易?等經典,所以也稱為“引經決獄〞或“經義〞決獄。春秋決獄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漢初,到漢武帝時期,由于儒術的獨尊地位和統治者的提倡,?春秋決獄?開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將任職諸侯王相時期引經斷罪的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編成?春秋決事比?,對當時的司法活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春秋?決獄的根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據案件的事實探究行為人的動機,實際上更側重于“論心定罪〞,即主要依據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來判案:動機善良而違法的,可以減免責任,動機邪惡即使行為合法,也要予以處分。?春秋?決獄與承襲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相比擬而言,量刑相對寬緩,對調節社會矛盾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其隨意性,對司法也肯定有負面的影響。?春秋?決獄與據律斷案并存于司法活動中,是“禮法并用〞的早期表現之一,在?春秋?決獄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禮制精神的法律觀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隱〞等,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吸收,從而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律的禮法結合。錄囚:錄囚是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制度,為漢代所首創。西漢時期就有州太守與郡太守定期巡視轄區錄囚的制度,皇帝錄囚始于東漢,漢明帝、和帝等都在京城洛陽諸獄錄囚,有時平冤后還會追究當事法官的刑事責任。錄囚制度是受儒家“天人感應〞、“仁政恤刑〞等學說影響的后果,對于及早發現冤案,改善司法狀況,穩定社會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后世所沿襲。矜恤:即對老幼廢疾者或婦女犯罪,可以在量刑和監禁方面給予優待的原那么。該原那么從漢初、漢惠帝、漢景帝至漢宣帝甚至到東漢光武帝幾個時期,經歷了一個漸進完善的過程。該原那么使得老幼廢殘和婦女等弱勢群體在一定范圍內的犯罪得到減免,這既不會對封建統治造成重大的危害,又可以標榜統治者的仁慈,緩和社會矛盾,是我過古代法律文化和精神進步的表現,對減少濫殺,培養尊老愛幼,憐恤殘弱的社會風氣有一定作用。二、問答題:1、試析漢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答:漢朝立國之初,天下凋敝,國庫空虛,財源枯竭,人民四處流亡,無以為生,因此,棄亂思治成為了時代的要求,而秦帝國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也促使統治者必須適應社會開展尋找新的統治方略,因此,“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就順應了此時的時代和統治要求成為漢初的治國方略,文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漢文帝即位后,黃老思想得到了更好的貫徹,社會經濟有了更進一步的開展,社會穩定,風氣良好,為漢文帝的刑制改革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其改革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是廢肉刑,定刑期。將黥改為髡鉗城旦舂,劓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即將黥、劓、刖刑改為了笞、徒、死刑;其次是規定了歲刑刑期。規定了髡鉗城旦舂為五歲刑,完城旦舂為四歲刑,鬼薪白粲為三歲刑,司寇為二歲刑,隸臣妾分別為一歲刑和二歲刑,復作〔女犯〕與罰作〔男犯〕為一歲刑。漢景帝在漢文帝改革的根底上繼續進行了刑制改革,其于漢景帝元年公布?箠令?,針對笞刑過重且不統一、不標準的弊端〔“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繼續改革,?箠令?對笞刑的刑具“箠〞的規格以及笞刑的執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規定,更加強調“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文景帝改革刑制后,漢代的刑罰體系主要變化在于身體刑和徒刑,肉刑在很大程度和范圍上得到了廢除,徒刑的使用逐步占據了重要地位,另外贖刑的使用也標準擴大起來。總的來講,漢文、景兩帝的刑制改革,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保存了勞動力,適應了封建社會經濟開展的要求,為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奠定了根底,使漢代的刑制向文明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2、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漢代法制有哪些變化答: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漢代的法制法律原那么、審判制度、司法領域方面出現了新原那么、新制度,這些制度是儒家思想的直接表達或者就是儒家經典在法律中的引申。從下面幾個方面可以看出:法律原那么方面。〔1〕上請原那么。又稱先請,是賦予一定范圍內的貴族官僚的法律特權,他們犯罪后,司法官不得擅拘、擅決,而必須奏“請〞皇帝裁斷,以維護官僚貴族的特權,是對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種維護,也是儒家經典思想中維護社會等級秩序和特權的精神的直接反映。〔2〕矜恤原那么。即對老幼廢疾者或婦女犯罪,可以在量刑和監禁方面給予優待的原那么。該原那么使得老幼廢殘和婦女等弱勢群體在一定范圍內的犯罪得到減免,這既不會對封建統治造成重大的危害,又可以標榜統治者的仁慈,緩和社會矛盾,是儒家“仁政〞思想原那么在漢律中的直接表達。〔3〕親親得相首匿原那么。簡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互相包庇犯罪可以減免刑事責任。其實質是對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種維護,是孔子“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倫理觀念在法律令文中的引申,其意義在于維護父權和夫權為中心的封建國家的家庭倫常關系,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審判制度方面。最主要的表達就是?春秋?決獄。?春秋?決獄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經典的精神原那么或事例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漢代出現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審判制度;司法實踐中用于定罪量刑的還有?詩?、?書?、?禮?、?易?等經典,所以也稱為“引經決獄〞或“經義〞決獄。?春秋?決獄的根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據案件的事實探究行為人的動機,實際上更側重于“論心定罪〞,即主要依據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來判案:動機善良而違法的,可以減免責任,動機邪惡即使行為合法,也要予以處分。?春秋?決獄與據律斷案并存于司法活動中,是“禮法并用〞的早期表現之一,在?春秋?決獄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禮制精神的法律觀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隱〞,反過來又促進了法律的更進一步的儒家化。司法領域方面。〔1〕錄囚。錄囚是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制度,為漢代所首創。錄囚制度是受儒家“天人感應〞、“仁政恤刑〞等學說影響的后果,對于及早發現冤案,改善司法狀況,穩定社會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后世所沿襲。〔2〕大赦。這是表達封建國家對犯罪進行普遍寬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管舉發與否,都一律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西漢時期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響,將赦免制度化、標準化,凡登基、冊后、災異等兇吉之事,皇帝都會公布大赦令,而且赦免對象廣泛且頻繁。大赦制度對緩解社會矛盾有一定的作用。〔3〕秋冬行刑。漢代形成了秋冬行刑制度,即除了對罪大惡極者處決決不待時外,死刑的執行均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這段時間。這是深受儒家思想影響下形成的特殊的司法制度。秋冬行刑發端于陰陽思想的那么時說,董仲舒將其充實、開展,認為其是順天行誅、天人感應的重要表達,且能增強司法領域的威懾力。3、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漢代法律原那么有哪些開展變化答:漢代早期法律原那么主要有特權原那么、自首減罪原那么、誣告反坐原那么等,但在隨著儒家法律思想對法律影響的逐漸加深,漢代的法律原那么還形成了一系列表達儒家思想和精神的新刑法原那么,主要有:上請原那么。又稱先請,是賦予一定范圍內的貴族官僚的法律特權,他們犯罪后,司法官不得擅拘、擅決,而必須奏“請〞皇帝裁斷,以維護官僚貴族的特權,是對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種維護,也是儒家經典思想中維護社會等級秩序和特權的精神的直接反映。上請制度始于漢高祖七年,經宣帝、平帝、東漢光武皇帝等,將范圍逐步擴大到縣長、郡首、皇帝宗室、王公、列候及其子嗣、廉吏等等,不遵循上請原那么的司法官吏要承當刑事責任。矜恤原那么。即對老幼廢疾者或婦女犯罪,可以在量刑和監禁方面給予優待的原那么。該原那么從漢初、漢惠帝、漢景帝至漢宣帝甚至到東漢光武帝幾個時期,經歷了一個漸進完善的過程。該原那么使得老幼廢殘和婦女等弱勢群體在一定范圍內的犯罪得到減免,這既不會對封建統治造成重大的危害,又可以標榜統治者的仁慈,緩和社會矛盾,對減少濫殺,培養尊老愛幼,憐恤殘弱的社會風氣有一定作用。這是儒家“仁政〞思想原那么在漢律中的直接表達。親親得相首匿原那么。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隨著儒家經學正統地位確實立而逐步得到成認和確立的一種制度,簡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互相包庇犯罪可以減免刑事責任。漢宣帝時期以詔令的形式對此予以正式確定,其認為親屬之間〔祖孫三代親屬和夫妻之間〕互相隱瞞犯罪行為,是符合父子之親、夫婦之道的,對這重行為,法律不應該追究。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親親得相首匿是對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種維護,是孔子“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倫理觀念在法律令文中的直接表達,其意義在于維護父權和夫權為中心的封建國家的家庭倫常關系,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4、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漢代訴訟審判制度有哪些變化答: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漢代的審判制度出現了顯著的變化,主要表達在以儒家的經典精神或原那么設立司法審判的制度。漢代訴訟審判制度主要有以下的開展和變化:春秋決獄。?春秋?決獄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經典的精神原那么或事例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漢代出現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審判制度;司法實踐中用于定罪量刑的還有?詩?、?書?、?禮?、?易?等經典,所以也稱為“引經決獄〞或“經義〞決獄。春秋決獄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漢初,到漢武帝時期,由于儒術的獨尊地位和統治者的提倡,?春秋決獄?開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將任職諸侯王相時期引經斷罪的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編成?春秋決事比?,對當時的司法活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春秋?決獄的根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據案件的事實探究行為人的動機,實際上更側重于“論心定罪〞,即主要依據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來判案:動機善良而違法的,可以減免責任,動機邪惡即使行為合法,也要予以處分。?春秋?決獄與承襲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相比擬而言,量刑相對寬緩,對調節社會矛盾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其隨意性,對司法也肯定有負面的影響。?春秋?決獄與據律斷案并存于司法活動中,是“禮法并用〞的早期表現之一,在?春秋?決獄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禮制精神的法律觀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隱〞等,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吸收,從而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律的禮法結合。錄囚。錄囚是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制度,為漢代所首創。西漢時期就有州太守與郡太守定期巡視轄區錄囚的制度,皇帝錄囚始于東漢,漢明帝、和帝等都在京城洛陽諸獄錄囚,有時平冤后還會追究當事法官的刑事責任。錄囚制度是受儒家“天人感應〞、“仁政恤刑〞等學說影響的后果,對于及早發現冤案,改善司法狀況,穩定社會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后世所沿襲。大赦。這是表達封建國家對犯罪進行普遍寬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管舉發與否,都一律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赦免古已有之,但偶爾一用,且適用范圍有限制。西漢時期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響,將赦免制度化、標準化,凡登基、冊后、災異等兇吉之事,皇帝都會公布大赦令,而且赦免對象廣泛且頻繁。大赦制度對緩解社會矛盾有一定的作用。秋冬行刑。漢代形成了秋冬行刑制度,即除了對罪大惡極者處決決不待時外,死刑的執行均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這段時間。這是深受儒家思想影響下形成的特殊的司法制度。秋冬行刑發端于陰陽思想的那么時說,董仲舒將其充實、開展,認為其是順天行誅、天人感應的重要表達,且能增強司法領域的威懾力。5、試析春秋決獄答:?春秋?決獄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經典的精神原那么或事例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漢代出現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司法實踐中用于定罪量刑的還有?詩?、?書?、?禮?、?易?等經典,所以也稱為“引經決獄〞或“經義〞決獄。?春秋?決獄反映了儒家倫理思想對漢代司法領域的滲透,漢儒通過皇權力量要求法官斷案時遇到律無正條或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件時根據?春秋?經義斷案,實際上賦予了?春秋?經義極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為了凌駕于其他法律之上的一種法律形式。春秋決獄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漢初,到漢武帝時期,由于儒術的獨尊地位和統治者的提倡,?春秋決獄?開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將任職諸侯王相時期引經斷罪的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編成?春秋決事比?,對當時的司法活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春秋?決獄與承襲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相比擬而言,量刑相對寬緩,對調節社會矛盾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其根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據案件的事實探究行為人的動機,實際上更側重于“論心定罪〞,即主要依據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來判案:動機善良而違法的,可以減免責任,動機邪惡即使行為合法,也要予以處分。“論心定罪〞這種審判原那么是從道德立場出發,過分強調了主觀動機而相對無視了犯罪的客觀事實,為司法官任意出入人罪翻開了方便之門。?春秋?決獄與據律斷案并存于司法活動中,是“禮法并用〞的早期表現之一,在?春秋?決獄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禮制精神的法律觀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隱〞等,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吸收,從而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律的禮法結合。6、試析漢代法制的特點答:漢代法制的特點主要表達在下面兩個方面:一、開始了“禮法結合〞的進程首先,在表現形式上,使禮儀制度載典入律。確立?傍章?、?朝律?等重要法律標準的同時,又確認經學大師門引經注律的“諸儒章句〞,使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司禮法結合的早期表現;其次,在內容精神上,開始引禮入法。受儒家三綱五常、親親、尊尊、天人感應、仁政恤刑、父子相隱等理論的影響,創設了新的罪名和制度;為維護君權,設立了大不敬、大逆無道、腹誹等罪名,為夫權,夫妻同罪而異罰,采取“七出三不去〞的離婚原那么,為維護父權,制定不孝為重罪,制定?輕侮法?允許為父報仇;再次,在刑法適用上,首創上請制度和親親得相首匿、矜恤老弱等原那么;最后,在司法上方面創設了?春秋?決獄、錄囚、大赦、秋冬行刑等制度。二、體系龐雜,律條繁雜漢朝居于封建社會前期,在法律體系和法典編纂方面有明顯的缺乏。一是律條結構較為混亂,二是律文和各種法律標準形式繁多,尤其是漢武帝以后,法網繁密,東漢時律令更是繁多,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具有法律效力的“諸儒章句〞,相互抵牾,各類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有二萬多條,七百多萬字,為法律的適用帶來了不少困難。第五章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關鍵詞解釋泰始律:?泰始律?制定于曹魏末年,前后歷經四年,是司馬昭為晉王時,因感到前代法令繁雜,而命令賈充、羊祜、杜預等十四人重新制定的律典。他們以漢?九章律?和魏?新律?為根底,于晉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稱為?泰始律?或?晉律?。?泰始律?完成后,著名律學家張斐、杜預為之注釋,以統一對法律的解釋,經晉武帝批準一并頒行,注解與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后人把張、杜的注解與?泰始律?視為一體,稱為“張杜律〞。?泰始律?與前代法典相比,有了重大的進步,表現在:〔1〕法典編纂更為合理,其就漢?九章律?新增十一篇,并改魏?新律?“刑名〞為“刑名、法例〞,仍置于篇首,并對篇章設置進行了調整,使得體例更加合理;〔2〕刪繁就簡,?泰始律?僅有620條,比漢律、魏律顯得更為“寬簡周備〞;〔3〕減少了重法條款,廢除了漢以來貴族官僚犯罪不許出仕的禁錮之法及軍士逃亡妻子收孥等規定;〔4〕引禮入律,形成了一些表達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那么;〔5〕增加律疏注釋,明確概念名詞。?晉律?仕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惟一通行于全國的法律,并被東晉和南朝所沿用,是這一時期承用時間最長的一部法典,另外,?泰始律?以寬簡著稱,是中國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簡的里程碑。北齊律:?北齊律?的制定前后經歷15年的時間,于武成帝河清三年完成。?北齊律?共949條,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在:〔1〕合晉律刑名兩篇為名例篇,置于律首,封建律典的總那么至此確立;〔2〕歸并篇目,確定12篇的法典編纂體例,12篇篇名依次為: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3〕確立“重罪十條〞制度,懲罰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秩序的重大犯罪;〔4〕設立了“權令〞、“別格〞,與律并行,開隋唐律、令、格、式并行的先河。?北齊律?集中總結了漢魏晉以來封建立法經驗,使得封建法典的體系合內容進一步完善,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成就最高,對后代封建法制影響最直接,最深遠的一部法典,名例律:這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一個重大立法成就,確定了后世封建律典的第一篇為?名例律?。?名例律?由?法經?的?具律?,經過魏?新律?的?刑名?開展而為?泰始律?、?北魏律?的?刑名?、?法例?,至?北齊律?確定魏?名例律?,?名例律?作為封建律典的第一篇,規定了罪名、刑名,定罪量刑及輕重加減的根本原那么,從而在整部律典中居于提綱挈領的重要地位,增強了中國古代律典在體例上的科學性。重罪十條:重罪十條制度的形成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開展過程。夏朝就有“不孝〞最的記載,代皆有沿習,秦律有謀反、誹謗、犯上等罪名;漢律出現了大逆無道、大不敬、惡逆等罪名。?北齊律?將歷代重大犯罪歸納為十種,即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如果犯此十項重罪,不在贖議之列。“重罪十條〞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侵犯皇權的尊嚴及危害封建政權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長,破壞家族倫常關系的犯罪,后來為隋?開皇律?所繼承,形成“十惡〞制度,并未唐、宋、元、明、清刑律所沿襲。準五服以治罪:五服制度即中國古代喪服制度,即以父系宗親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孫。按喪服質地、樣式及服喪期限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故稱五服、五服制度原屬禮治內容,晉律將其納入法律,作為確定親屬之間立嗣、繼承、贍養等民事關系及親屬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據,形成“準五服以治罪〞制度,其使用原那么是:尊長殺卑幼,服制愈重,處刑愈輕,服制愈輕,處刑愈重;卑幼殺尊長,服制愈重,處刑愈重,服制愈輕,處刑愈輕。假設為侵犯財產的犯罪,那么服制愈重,處刑愈輕,服制愈輕,處刑愈重。“準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對后世影響很大,被隋唐繼承,延續至明清。登聞鼓:一般情況下,封建法律都不允許越級上訴,只能逐級陳告,但為了防止因審級限制而可能使重大冤屈得不到洗雪,統治階級總結了以往的法制經驗,在訴訟制度方面建立了一些新制度。西晉武帝時期就仿古制,在朝廷正門外置一“登聞鼓〞,由冤屈者可以擊鼓伸冤,官府聞聲錄狀,奏報皇帝,這就是所謂的“登聞鼓〞直訴制度,即受冤者不服判決,可以不受訴訟審級的限制,直接訴冤情于皇帝或欽差大臣。這種制度有助于彌補絕對禁止越級上訴的缺乏,加強自上而下的司法監督,客觀上有利于老百姓冤情的表達,為封建后世所沿襲。測立:這是南朝陳施行的刑訊制度的一種,對不招供者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圓、劣容囚立兩足〞的土垛上站立約一個半小時。假設仍不招供,那么反復拷打站垛,其結果是“重械之下,危墮之上,無人不服,誣枉那么多〞。這種刑訊制度反映了當時社會的黑暗合司法狀況的混亂。二、問答題1、試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典編纂的變化答: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編纂的變化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一、法律形式日漸標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格、式等,科、格、式上升為獨立的法律形式,同時法律標準調整的范圍日趨明確,這樣使得各種法律形式能夠各司其職,發揮作用。二、律典編纂由繁入簡,趨于定型。秦漢時期由于立法經驗和技術的缺乏,律典的體系龐雜,內容繁多,法典化程度較低,不便于法律的掌握和適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在律典的制定方面,比擬注重簡明扼要,注意律典的標準性和概況性,因而比擬重視篇目的辨析、歸并,罪名、刑名概念確實定,從而使封建法律的律典由繁入簡,趨于定型,顯現新的面貌。主要表現為:〔一〕法典體例上的變化,形成了總那么在前,分那么在后的模式。自魏?新律?開始,那么將總那么性質的“具律〞改為“刑名〞,并提前至律典之首,統領分那么各篇,這種體例確定后,經晉以后各朝至?北齊律?,最終將總那么性質的內容定為“名例〞,從此,總那么的名稱及總那么與其他各分那么篇的關系固定下來。〔二〕經魏?新律?、晉律、北魏律的不斷變革,至北齊律,最終確定了律典十二篇的編纂體例。〔三〕開創了法律注釋附律的新體例。晉律頒行后,張斐、杜預兩位律學家為之做注,合為一書附于律后,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這種以注附律的新體例,對后世產生了重要影響。三、引禮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漢代的立法結合主要司通過司法及對法律的注釋的渠道進行的,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那么開始直接引禮入律,將儒家思想作為立法的精神根底并直接將禮分內容規定為法。主要表現為:〔一〕封建特權制度法律化。例如“八議制度〞、“官當制度〞直接表達了封建特權的法律化結果;〔二〕罪行確實定以禮制為標準。“準五服以治罪〞制度表達了儒家倡導的親親之意及綱常禮教,而“存留養親〞制度表達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觀念,“重罪十條〞的內容主要包括侵犯皇權的尊嚴及危害封建政權的犯罪;和侵犯父母尊長,破壞家族倫常關系的犯罪,作為封建社會打擊的重點,亦表達了儒家的國家觀,法律觀和家族觀。2、南朝之法制有哪些建樹?南北朝法制“北優于南〞之說評析答:南朝法制的建樹主要表達在下面幾個方面:首先是南齊于永明九年〔公元491年〕由王植、宋躬等以?晉律?為藍本刪定法律,制定?永明律?,但未公布實施。其次是梁朝由蔡法度、沈約等在?晉律?根底上撰成?梁律?20篇,?梁令?、?梁科?各30條。最后是陳朝范泉、徐陵修訂律令,最后成律30卷,令30卷,科30卷,但內容根本沿襲梁律。南北朝時期法制,北朝立法頻繁,創制較多,而南朝因循守舊,立法寂靜,建樹不多,形成了“北優于南〞的局面。造成這一情況總的原因在于北朝統治者積極學習漢法,吸收魏晉律學的成果,屢次修改,積極創新;而南朝政權多以北方南逃士族為代表,不思進取,日趨腐朽,律學也呈現衰落趨勢。西晉以后,北方政權大多由少數民族建立,進入中原地區后,為適應行新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很多少數民族的統治者都積極學習漢族地主階級的先進統治經驗,這些少數民族政權在學習過程中,大量進行修律活動,并積極吸收漢族知識分子和律學家參與,所以北朝的法制更多得繼承了魏晉以來律學的開展,北朝的法制也出現繁榮的景象。而南朝政權多是以難逃貴族為代表建立的爭取,偏安一隅,不思進取,得過且過,恰又盛行佛教和玄學,這一社會風氣和南朝政治統治者的身份一經結合,即導致了南朝統治者普遍輕視名法,士大夫階層形成了以清談為高逸,法理為俗務的風氣,導致南朝的律學衰落,立法寂靜。3、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禮法結合進一步開展表現在哪些方面答: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禮法結合進一步開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封建特權制度法律化。表現在如下制度中:首先是八議制度。八議制度是指八類權貴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議,小罪必赦〞,享受特殊優待,司法機關不得擅做處理的制度。這八類人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議制度的直接淵源是?周禮?中的“以八辟麗邦法〞,自曹魏?新律?開始正式載于律文,“八議〞制度的出現是封建禮法結合的產物,是“刑不上大夫〞禮制原那么的具體表達。其次是官當制度。官當制度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貴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種特權。以官抵罪始于西晉;?北魏律?對官當做了進一步的規定;?陳律?正式使用“官當〞這一名稱,隋唐時期繼承了官當制度。二、罪行確實定以禮制為標準。表現在如下制度中:首先是“準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制度即中國古代喪服制度,即以父系宗親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孫。按喪服質地、樣式及服喪期限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故稱五服、五服制度原屬禮治內容,晉律將其納入法律,作為確定親屬之間立嗣、繼承、贍養等民事關系及親屬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據,形成“準五服以治罪〞制度,表達了儒家倡導的親親之意及綱常禮教。再那么如“存留養親〞制度。即對犯死罪者,因其為家中獨子孫,假設將其處死,家中年邁之父母、祖父母將無人奉養,經奏請皇帝法外開恩,可將改罪犯免死,待其為家中老人養老送終后再對其執行流刑的制度。也表達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觀念。其次是“重罪十條〞制度。?北齊律?將歷代重大犯罪歸納為十種,即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如果犯此十項重罪,不在贖議之列。“重罪十條〞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侵犯皇權的尊嚴及危害封建政權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長,破壞家族倫常關系的犯罪。作為封建社會打擊的重點,表達了儒家的國家觀,法律觀和家族觀。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一、關鍵詞解釋開皇律:隋開皇元年,隋文帝楊堅命高颎、鄭譯、楊素等人制定刑律,他們總結三國兩晉南北朝刑典的經驗和成果,制定了?新律?;開皇三年,隋文帝審閱刑部的奏報,發現年斷獄至萬數,認為律文還是太過繁密,又令蘇威、牛弘修訂刑律,削除死罪81條,流罪154條,杖罪1000多條,定名為?開皇律?。?開皇律?確立了12篇500條的律典體系,創立了“十惡〞制度,確立封建五刑制度,繼承并開展了漢魏以來法律賦予貴族關了得特權制度等,是隋朝法制成就的集中表達。貞觀律:太宗即位后,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大臣,對唐高祖時期的?武德律?進行了全面修訂,從公元627年至公元637年,歷時11年完成,定名?貞觀律?。?貞觀律?對舊律的變更主要表達在下面兩個方面:一是廢“兄弟分居,連坐俱死〞之法,以配官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連坐的處死范圍,反映了當時的封建法制較以往的顯著進步;二是創設加役流刑,取代斷右趾作為減死之罰;三是規定了比附類推的法律原那么,同時還規定了法官斷案失誤所應當承當的刑事責任。?貞觀律?使唐律根本定型,以后各朝對唐律雖有修改,但刪改幅度不大。永徽律疏: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編成?永徽律?,其內容根本沿襲?貞觀律?,僅增加了禁止買賣口分田的規定,并將?貞觀律??名例律?“十惡·大不敬〞條文中的“言理切害〞改為“情理切害〞。同時鑒于當時中央和地方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也缺乏統一標準的情況,唐高宗下令對?永徽律?逐條逐句進行統一而詳細的解釋,說明?永徽律?的精神實質,重要原那么制度的源流演變和立法意圖,并設答問,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這些內容稱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經皇帝批準,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頒行天下,律文與律疏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部法典當時稱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稱為?唐律疏議?。?永徽律疏?是我國迄今為止保存下來的最完整的、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議?總結了中國歷代統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經驗,繼承了漢代以來德主刑輔的思想和禮法結合的傳統,使中國封建法律至此開展到最成熟、最完備的階段,標志著中國封建立法技術到達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豐富的內容、高超的技術和鮮明的特色而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對當時周圍其他亞洲國家和后世王朝的封建立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在整個中國法制史開展的歷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十惡:隋?開皇律?首創“十惡〞制度,嚴懲危機封建皇權、政權和違反倫理綱常的十種重罪的制度。唐律予以繼承,并加以完善。根據?唐律疏議·名例律?的規定,十惡分別是:〔1〕“謀反〞即“謀危社稷〞,即意圖推翻皇帝的統治;〔2〕“謀大逆〞即“謀毀宗廟、山陵即官闕〞,即圖謀毀壞皇帝祖廟、皇陵和宮殿;〔3〕“謀叛〞即“背國從偽〞,即圖謀被判國家,投降敵國或偽政權;〔4〕“惡逆〞,即毆打、謀殺尊長親屬;〔5〕“不道〞,即適用兇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養毒蟲、使用邪術害人,簡言之即惡性殺人行為;〔6〕“大不敬〞,即指侵犯皇帝人身平安和尊嚴的一切言行;〔7〕“不孝〞,即告、罵祖父母、父母,或供養有缺,或別立戶籍存私錢,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舉哀等行為;〔8〕“不睦〞,即家族成員之間的侵犯行為;〔9〕“不義〞,即侵犯非血緣尊長的行為;〔10〕“內亂〞,即家族內部的亂倫行為。“十惡〞主要是兩個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脅、損害皇權和危害封建政權的犯罪;一是破壞社會秩序和封建倫常關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惡〞列于篇首,作為刑事打擊的重點,予以嚴懲,其具體規定,一是量刑從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決不待時,四是不得享受特權。八議:“八議〞制度是指八類特權人物犯死罪,司法機關不得擅斷,需將所犯罪行及應議理由奏請皇帝裁決的制度,“八議〞特權的主體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親〞即皇親國戚;“故〞即皇帝的故舊,多指布衣之交;“賢〞指大德行的人士;“能〞指有治國安邦大才干的人;“功〞即曾經為國家立過大功績者;“貴〞即大貴族,大官僚,指三品以上的官或公爵以上的爵位的人;“勤〞即為國家勤勤懇懇工作且經涉艱難的人;“賓〞即指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別尊為國賓者。上述八類人犯死罪,司法官吏交由皇帝后,皇帝將其交中央司法機關集體評議,列具應適用的法條,再交由皇帝裁斷,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均可降為流罪,但假設犯“十惡〞罪的,不得享受八議特權。官當:指官吏犯徒流罪可以以官品抵當刑罪。唐代的官當制度非常完善,其規定,五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犯公罪那么各當一年。假設犯流罪可折成徒刑,唐律還將贖刑作為官當的補充,即假設罪大官小,不盡其罪,余罪收贖,假設官大罪小,那么流官收贖;官吏以官當罪后,一段時間后仍可以當官。同居相為隱:即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互相窩藏罪犯,可以減免刑罰。唐律規定,同居共財之人及大功以上親屬、外祖父母、外孫、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之間,互相窩藏犯罪或通風報信,還有奴婢窩藏主任皆不追究刑事責任;小功以下的親屬之間相為隱,可以減輕處分;但對于十惡罪的前三惡,不得容隱。同居相為隱是漢“親親得相首匿〞原那么的繼承和開展,但同居相為隱更為完備,表現在:其一,它按親等規定了減免刑事責任的范圍,表達了親親原那么,其二,規定對前三惡不得容隱,較好地處理了犯罪容隱問題上國家和家族利益的沖突,既維護了倫常,又有利于穩固封建政權。輕重相舉:即類推原那么,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如何處分,唐律規定按“輕重相舉〞的原那么處理,即對于應當從輕處理的罪,法律列舉重條款以類推其罪;對于應當從重處理的罪,法律列舉輕條款以類推其罪,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唐“輕重相舉〞的類推原那么使得法網更為嚴密,也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興旺。六殺:唐律根據殺人的情節將殺人區分為“六殺〞:即“謀殺〞〔預謀殺人,尚未實施〕、“故殺〞〔事先無預謀的成心殺人〕、“斗殺〞〔在斗毆中將人殺死〕、“誤殺〞〔錯認了對象而將他認殺死〕、“過失殺〞〔意外事件而致他人死亡〕、“戲殺〞〔以力共戲,如比武中導致殺人〕。根據“六殺〞的危害性規定了不同的處分:成心殺人,一般處以斬刑,誤殺、斗殺減故殺罪一等處分,戲殺減斗殺罪二等處分,謀殺一般減故殺罪數等處分,過失殺可以收贖。六殺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唐刑法的完備與立法技術的開展。六贓:唐律將以非法手段攫取公私財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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