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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真題練習試卷B卷附答案大題(共15題)一、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后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強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系。案發后李某堅稱是通奸而不是強奸。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強奸罪并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判決書。問題:1.本案二審判決是否生效?為什么?我國刑事裁判一審生效與二審生效有無區別?為什么?2.此案生效后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程序要求是什么?3.省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再審案件,省高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4.如果省高級法院認為S市中級法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如何糾正?5.此案在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抗訴中,請求改判被告人無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辯稱無罪,省高級法院根據控辯雙方一致意見,是否應當做出無罪判決?為什么?【答案】二、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1)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2)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3)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丙花去醫藥費和誤工損失共計1000元,該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4)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5)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000元且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6)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與戊,租期3個月,租金200元。該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租金應如何處理?(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假設在合同履行過程,乙發現甲在訂立合同時有欺詐的行為,請求撤銷合同,法院經審理駁回了起訴。根據上述補充信息,回答下列問題:(8)假設一年后,乙以同樣的事實,向另一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是否應受理該訴訟?(9)在訴訟中,乙的代理人發現審判長與甲的代理人曾經是師生關系,于是申請回避,請問是否回避由誰來決定?(10)在訴訟中,乙提供了一份證人證言,但是乙提出該證人由于路途遙遠無法到庭,該證人證言是否一定會被法官不予采信?【答案】三、(2010年)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甲礙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問題: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后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為什么?【答案】四、案情: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A、B、C三輛小轎車(價值均為10萬元/輛),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五、(2009年)案情:楊某被單位辭退,對單位領導極度不滿,心存報復。一天,楊某糾集董某、樊某攜帶匕首闖至廠長賈某辦公室,將賈某當場殺死。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死刑,立即執行。判處董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問題:1.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對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的一審判決,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分別應當如何處理?2.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樊某提出上訴,高級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3.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但賈某的妻子對附帶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高級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楊某經最高法院核準死刑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后,下級法院發現楊某可能另案犯有傷害罪,對楊某應當如何處理?【答案】六、案情: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黃浦區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甲公司購買鋼材,尚欠付鋼材款1000萬元。2017年6月1日,乙公司與位于杭州市余杭區的丙公司達成買賣合同,將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商業用房所有權(市值約1500萬元),作價1000萬元賣與丙公司,合同中訂立有仲裁條款,約定“與該買賣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違約賠償)均由北京仲裁委員會處理”。6月5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6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匯款1000萬元后,乙公司當天將該筆款項轉至丁公司賬下,沖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沒有任何有價值的財產。甲公司知悉該筆交易詳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關系。遂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起訴乙公司與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自己利益為由,請求確認乙公司與丙公司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變更登記,將房屋所有權復歸至乙公司名下。問題:1.假如甲公司在起訴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乙公司與丙公司的合同無效。北京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該案?2.海淀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3.甲公司請求將涉案房屋復歸至乙公司名下,是否違反了處分原則?4.假如訴訟中三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000萬元貨款。現三公司申請法院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5.假如法院作出生效判決,駁回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后,甲公司是否還可以乙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其造成損害,且丙公司知情為由,請求撤銷乙丙公司的購房合同?【答案】七、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A、B、C三輛小轎車(價值均為10萬元/輛),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八、2011年3月2日,A省某市數家企業向坐落在該市C區的市政府遞交申請,申請在本市建設一大型商業區,市政府認為需要對這幾家企業遞交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于是派工作人員王某審查材料。王某審閱后,覺得材料不夠完備,于是,市政府在2011年3月10日告知這幾家企業補正全部內容。2011年3月15日,幾家企業再次將材料遞交,市政府綜合了本市的經濟發展狀況,認為商業區的建設有利于本地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是該商業區的建設需要占用本市B區一部分居住用地,市政府在B區發布公告,告知該規劃內容和需要占有住宅用地的范圍、補償措施,并且在公告中告知利害關系人有提出行政許可聽證的權利。該住宅區的部分居民在2011年3月18日向市政府提出聽證申請,市政府收到申請后,在4月23日發布公告:市政府將在2011年4月25日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由熟悉本區情況,參與審査商業區建設許可的副市長趙某主持。聽證會當日,為了維持現場秩序,市政府禁止記者和非B區居民進入聽證現場旁聽。聽證會后,市政府根據聽證筆錄作出了批準建設大型商業區的決定。決定作出之后,市政府參照本機關發布的關于拆遷戶行政補償的規定確定的補償數額,并且與相關市民就搬遷問題達成協議:由市政府按每戶居民現有的住房面積,發放補償款,并且約定了補償款的發放時間。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根據各戶的住宅面積發放補償款。陳某等10戶居民認為市政府發放的補償款過少,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些居民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于是向B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案例,回答下列問題。1.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政府舉行聽證的程序有哪些錯誤之處?2.若陳某等10戶居民認為市政府發放的補償款過少,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遂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并且申請審査市政府發布的《關于拆遷戶行政補償的規定》,對于該規定的審查,復議機關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3.陳某等10戶居民向B區法院起訴,B區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為什么?4.若復議機關維持了市政府的決定,陳某等人依舊不服復議決定,則被告是哪個?管轄法院是哪個?為什么?【答案】九、(2011年)案情:甲公司從某銀行貸款1,200萬元,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書面協議,乙公司以其價值200萬元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甲公司的貸款設定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后甲公司屆期無力清償貸款,某銀行欲行使抵押權。法院擬拍賣甲公司的房產。甲公司為了留住房產,與丙公司達成備忘錄,約定:“由丙公司參與競買,價款由甲公司支付,房產產權歸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參加競買,以1,000萬元競買成功。甲公司將從子公司籌得的1,000萬元交給丙公司,丙公司將這1,000萬元交給了法院。法院依據競拍結果制作民事裁定書,甲公司據此將房產過戶給丙公司。法院裁定書下達次日,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約:“甲公司把房產出賣給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萬元。合同簽訂后10日內,丁公司應先付給甲公司400萬元,尾款待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則丁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700萬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次日,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丙公司以1,5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戊公司,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丁公司見狀,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首付款的義務,并請求甲公司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則要求丁公司按約定支付400萬元房產購置首付款。鑒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產過戶給戊公司,并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合同后,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不大。問題:1.乙公司以其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為甲公司的貸款設立的抵押是否成立?為什么?2.某銀行是否必須先實現甲公司的房產的抵押權,后實現乙公司的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權?為什么?3.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的備忘錄效力如何?為什么?4.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的義務?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萬首付款的情況下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當事人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9.甲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數額?為什么?【答案】一十、案情:2001年衛南縣湖林鄉政府將兩塊山林的所有權確認為甲村所有。該村村小組遂將這兩塊林地承包給村民種植林木。2007年5月2日該村村民發現,某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正組織人員機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雙方爭執過程中,該村村民了解到,衛南縣政府為拉動地方經濟,已于2006年10月1日將位于該縣管轄區內的約2000畝土地的使用權授予該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而原屬甲村所有的這兩塊山林恰恰也在這2000畝土地內。甲村村民認為縣政府在未經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將本村的林地使用權又授予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的行為違法,遂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縣法院撤銷縣政府頒發給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縣法院以該案必須首先申請行政復議為由拒絕受理。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請復議。市政府認為湖林鄉政府頒發給甲村林地所有權在先,且該林地所有權證一直有效,衛南縣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將甲村所有的林地的使用權授予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的行為違法,遂撤銷了衛南縣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對此復議決定不服,認為自己在獲得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時,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爭議的土地,且為籌建高爾夫球場,該公司已投入千萬資金,市政府的復議決定使其遭受巨額損失,遂提起行政訴訟。1、本案中縣法院以該案須復議前置為由,拒絕受理是否正確?為什么?2、甲村村民申請復議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還是必須以該村村小組的名義起訴?為什么?3、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若高爾夫球場提起訴訟,甲村村民和湖林鄉政府的訴訟地位如何?4、如果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起訴,被告和管轄法院應如何確定?為什么?5、甲村村民申請復議,以及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提起訴訟的期限分別如何計算?6、法院最終將如何判決?為什么?【答案】一十一、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五個嚴禁”的硬性規定,進一步規范法官的職務行為。“五個嚴禁”規定的內容是:一、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二、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三、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四、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五、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為確保“五個嚴禁”規定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各界公布了具有M小時接聽功能的舉報電話,隨時接受人民群眾對違反“五個嚴禁”行為的舉報。i高人民法院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都要盡快向社會公布具有24小時自動接聽功能的舉報電話。隨后,公安部也發布了“五個嚴禁”的規定,規范公安干警的行為。同時,各地檢察院紛紛出臺“七個不許”、“八個禁止”等規范性文件,約束檢察官的行為。問題:請結合以上事實,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理學的相關知識談談政法系統開展“五個嚴禁”活動的價值和意義。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論述充分,條理清晰,語言通順。2.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二、泰嘉貿易公司從國外購進100噸鋼材,委托某船運公司運往中國境內。一日,該船運公司一艘夾載著該船船員私自在國外購買的500多件電器等物的船,在中國海口市擔桿島附近海域進行走私交易時,被中國某海關抓獲。該海關作出決定,將包括該貿易公司100噸鋼材在內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沒收。該貿易公司與海關交涉,要求返還100噸鋼材未果。對此,該貿易公司向該海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購運100噸鋼材的證據,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被告沒收財產的處罰決定,并要求被告返還100噸鋼材。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認為自己所作的沒收處罰決定是對走私貨船而不是對貿易公司的,貿易公司與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期間,被告撤銷了沒收貿易公司物品的決定,但被告稱:船運公司貨船走私一案已經市公安局批準立為刑事案件,正進行偵查,對貿易公司的鋼材是不是走私貨物還未確定,所以不能返還。問題:(1)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是否有管轄權?(2)本案貿易公司是否具備原告資格?(3)被告撤銷了沒收物品的決定后,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判決?(4)被告撤銷了沒收物品的決定后,原告就改變后的行政行為再行提起訴訟,法院應否受理?如何處理?(5)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否加重對原告的處罰?(6)對此案,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三、王某系A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在審理案件中違法認定被告人趙某構成自首從而對其予以減輕刑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事后,趙某的弟弟給王某5萬元表示感謝,王某交其侄子王小六保管。后有人舉報,A市監察委以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對王某立案調查,調查終結移送A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對王某以兩罪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對王小六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訴。A市法院受理后,在審理期間,王某改變偵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認罰的態度,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法行為,愿意接受處罰,法院對王某作出了從輕處罰的判決。王某沒有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問題】:1.本案的審判管轄是否存在問題?為什么?2.對王小六涉嫌的隱瞞犯罪所得罪,檢察院未經過立案偵查能不能直接提起公訴?為什么?3.監察機關在立案調查中對于涉及與公安機關、檢察院管轄交叉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4.審判階段王某認罪認罰,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該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案】一十四、(2008年)材料:據新華社4月13日電: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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